對海洋污染的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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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洋污染的建議

篇1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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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海洋污染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陸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類無節制的捕撈活動等。

海洋污染的特點是:污染源廣,污染物質種類多,影響范圍大,危害深遠,控制復雜,治理難度大。

1.1 陸源污染

陸源污染是指陸地上產生的污染物進入海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類長期以來不可持續的生產、消費與生活方式使海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其中,陸源污染成為全球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罪魁禍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為蒙特利爾環境部長會議預備的一份報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陸源污染。

《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公約》中對陸源污染的界定:陸源污染是:1)通過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過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約所適用區域內一締約方管轄內所鋪設的人造設施對海洋區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工業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為陸源污染的主因;而農業經濟的發展,也將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和農藥,通過地表徑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為主要的污染物。隨著大量的陸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屬含量升高,直接導致海產品重金屬超標。

1.2 石油污染

隨著我國石油進口量和海上運輸量的逐年增長,我國近海石油污染日益嚴重,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據統計,全球每年生產的32×108t石油中,約有320×104t進入海洋環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徑包括:

1)海底油井開采開采過程中溢漏和井噴;

2)油船運輸中泄漏或發生事故;

3)煉油廠含油的廢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海洋資源,破壞生態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蓋12km2范圍的油膜,油膜會使透入海水的太陽輻射減弱,從而影響光合作用;油膜影響海水復氧,石油的分解,會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據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類和微生物死亡,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食物鏈,導致海洋生態系統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會產生光化學反應,生產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過度捕撈

過度捕撈是指捕撈超過系統能夠承擔的數量的魚,使整個系統退化。捕撈了太多的某種魚類,讓它們的數量不足以繁殖和補充種群數量。

據《中國區域海洋學——海洋環境生態學》書中指出:近海的過度捕撈正造成一個惡性循環:生態系統中價值高、個體大的種類被過度捕撈后,人們的捕撈目標必然轉向其他一些價值較低的物種,而當這些價值較低的物種生物量枯竭后,捕撈目標隨之又轉向價值更低的種類,這樣依次將使生態系統的所有物種都被過度利用,造成漁業資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種品種的退化[5]。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鮮成為了我國百姓餐桌上常見的美味,為了滿足人們餐桌上的需求,人類大肆從海洋中捕獲漁業資源,現代漁業捕獲的海洋生物已經超過生態系統能夠平衡彌補的數量,導致整個海洋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

2海洋環境保護

治理海洋環境污染的關鍵前提是要求我們增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海洋環境的污染,制約了人類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環境污染范圍的擴大,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如何保護海洋環境,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制體系,保護海洋環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7條規定: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灣、管道和排水口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同時考慮到國際上議定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6]。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通過法律的形式,堅持把陸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行重點規劃。嚴格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

2.2 多管齊下防治沿海城市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

隨著沿海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我們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制定排污指標,嚴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總量,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3)加強截污和污水處理廠建設,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強沿海城市防護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

5)強化污染物的資源化再利用,治理工業廢棄物,減少海洋環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強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對海洋石油污染的處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圍油欄、吸油物質(如麥稈、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離等;

2)化學方法。包括投放化學處理劑(如乳化分散劑、凝油劑、集油劑等)、燃燒處理等;

3)生物方法。通過投放噬油微生物,進行人工石油烴類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當前研究的重點,具有迅速、無殘毒、低成本的優點。據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夠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夠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種。

2.4 保護海洋漁業資源,防止過度捕撈

海洋漁業資源是可再生資源,但是要科學利用,如果過度捕撈會導致資源匱乏,最終無魚可捕撈。防止過度捕撈,保護漁業資源,促使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1)漁業法規需要被重視起來,要加大宣傳這方面 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強漁民依法興漁的法律意識,提高廣大漁民的自覺性;另外還需要治理水產品的銷售市場,要擴大宣傳面,讓社會廣大群眾都能認知到保護漁業資源的重要意義,并參與保護市場,共同抵制違法水產品的銷售;

2)制定休漁期。我國每年的6至9月,相關部門會對從事海洋捕撈作業的漁民實行2到3個月不同的休漁期,以此來保證海洋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產與發育;

3)規定漁網最小網目尺寸、可捕標準、幼魚比例,限制對幼魚的捕撈是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結論

篇3

關鍵詞: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環境污染;可持續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21世紀人類正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等問題的嚴峻考驗,PRED問題越來越備受人類關注,尋找新的發展空間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和科學家面臨的重大課題。鑒于陸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日趨極限及陸地生存環境的日益惡化,加上傳統的海洋資源豐富理念,人類社會逐漸從陸地回歸到海洋,目的是將解決人類社會生產生存發展的問題的希望寄托于海洋。海洋因此也將成為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海洋資源是自然資源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自然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中國海域縱跨3個溫度帶,分別為暖溫帶、亞熱帶和熱帶,具有海岸灘涂生態系統和河口、濕地、海島、紅樹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種生態系統。中國海洋生物物種、生態類型和群落結構表現為豐富的多樣性特性[1]。但海洋資源的地域組合存在很大差異,海洋的開發利用狀況不同,海區自然災害和人類開發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因此,要綜合分析不同海洋的海洋資源及其開發潛力,充分發揮我國海洋資源優勢,在開發中制定嚴謹的管理法律,加強對海洋資源的保護,以實現海洋資源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 我國海洋資源概況

人們對海洋資源的理解和定義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而產生和發展的。狹義上講,海洋資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學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蘊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礦產資源。廣義的海洋資源,除了上述能量和物質外,還把港灣、海洋航線、水產資源加工、海洋上空的風、海底地熱、海洋景觀、海洋里的空間乃至海洋的納污能力都視作海洋資源。因此,海洋資源指海洋所固有的或在海洋內外應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區域內的,可供人類開發利用的所有自然資源,范圍涵蓋海底礦產資源、海洋航運和港口資源、海洋能源、海水和海水化學資源以及海洋生物資源等[2]。

2.1 海洋資源種類劃分

海洋資源種類繁多,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可以分成不同種類。根據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可以將其分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化學資源和能源資源;按照海洋資源性質、特點及存在形態,可分為6大類:①海洋生物資源:包括漁業資源、海洋藥物資源和珍稀物種資源等。②海底礦產資源:包括金屬礦物資源(金屬砂礦、基巖金屬礦、大洋多金屬結核等)、非金屬礦產資源(非金屬砂礦、海底煤炭磷灰石和海綠石、巖鹽等)、石油和天然氣資源。③海洋空間資源:包括海岸帶區域、港口和交通資源、環境空間資源。④海水資源:包括鹽業資源、溶存的化學資源、水資源等。⑤海洋新能源:包括潮汐能資源、波浪能資源、海流能資源、溫差和鹽能產資源、海上風能資源等。⑥海洋旅游資源:包括海洋自然景觀旅游資源、娛樂與運動旅游資源、人類海洋歷史遺跡旅游資源、海洋科學旅游資源、海洋自然保護區旅游資源等。

2.2 我國海域概況

我國瀕臨黃海、東海和南海, 渤海是我國的內海,四海相通總面積為 473萬km2。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劃歸我國管轄的海域面積近 300 萬km2, 相當于我國陸地國土面積的近 1/3。我國大陸岸線長約18000 km,島嶼岸線長約14000km; 我國大陸和島嶼岸線曲折,海區500m2以上的島嶼有 6536個, 面積在10km2以上的海灣有160多個, 宜建港的海灣和大河河口共有118個。

我國海域地跨溫帶、亞熱帶和熱帶, 有大量河流入海, 沿岸水域有機質和營養鹽極為豐富, 每平方公里海域年平均生物生產量達到 302 t。我國海域海洋生物物種高達 20278 種, 約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種的 1/4 以上; 灘涂淺海生物達 2950種,適合養殖開發的經濟生物多達238種。我國海域漁場面積為280萬km2, 適宜人工養殖的淺海和灘涂面積共 133 萬hm2。我國海底礦物資源比較豐富。估計我國海洋石油資源量約406億t, 其中近海246億t、深海160億t, 海洋天然氣資源量為8.4萬億m3。已探明海濱砂礦儲量約16.25億t,其中金屬礦為 0.25 億t、非金屬礦為 16 億t。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論功率約為 4~5億kW, 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溫差能等。海水資源主要利用方向是制鹽,提取鉀、溴、鎂等化學元素,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等。此外, 我國濱海旅游資源亦很豐富,具有開發價值的旅游景點共有1500多處, 其中有規模較大的海邊沙灘 100 多處,重要景區 273 處[3]。

3 我國海洋資源開發現狀與海洋環境污

染分析3.1 海洋資源開發現狀

近年來,世界上海洋領域備受重視的開發主要集中在海洋油氣開采和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兩個方面。至于其他方面的開發利用程度,尚無商業性的實際進展[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迅速,年均增長速度近20%,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06年中國海洋經濟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為20958億元,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0.01%。由此可見,海洋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5]。尤其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海洋產業發展迅速,海洋經濟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達20%以上。海洋水產業總值達1445.27億元,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50.6%;海洋油氣業總產值212.74億元,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7.5%;海洋鹽業總產值為45.5億元,占1.5%;沿海造船業總產值達193.84億元,占6.8%;海洋交通運輸業的總產值達540.6億元,占18.9%;濱海旅游業收入達419.75億元,占14.7%[6]。

但是我國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發達國家相比總體水平還比較落后,目前中國海洋開發的綜合指標僅為3.4%,這不僅低于海洋經濟發達國家 14%~17%的水平,而且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目前主要以礦產資源為主。

沿海省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前沿地區,而海洋資源又是這些省份的獨有資源。為了避免海洋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以及海洋生態的破壞,就需要對我國沿海省份海洋資源承載力進行評估,而開展海域承載力的研究將有助于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7]。根據評估的結果對各省份在未來階段的海洋資源開發提出對策,從而實現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通過選取19項具有代表性的指標,經過指標數據線性變化法的歸一化處理,利用聚類分析的方法,將沿海省份海洋資源承載力分為供給功能、經濟功能和環境功能3類,對我國11個沿海省份2008年海洋資源承載力進行比較分析表明,海洋資源承載力最高的是廣東和山東,其次是天津、上海、福建、遼寧、江蘇、浙江和海南,海洋資源承載力最差的是河北和廣西[8]。

3.2 海洋環境污染現狀

海洋污染物種類眾多,從形態上分有廢水、廢渣和廢氣。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和毒性,以及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方式,大致可以把污染物的種類分為以下幾類:油及其產品、重金屬和酸堿、農藥、放射性核素。

海洋中約 80% 的污染物質都來自于陸源。一系列數據與事實表明,近海區域正逐漸成為陸源污染的主要納污場。伴隨著工業化進程,許多國家或地區的 90% 以上的廢水和 70% 的工業廢物,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排入沿海水域。意大利環境聯盟在 20 世紀 90 年代末發表的調查報告中就指出:隨著工業發展及人口增加,每天陸地上產生的污水和污物也大量增加。這些污水污物進入海洋后,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極大危害[9]。

隨著人類的經濟活動不斷向海洋邁進,使近海污染狀況日益加劇。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監測,我國近海污染范圍不斷擴大,氮、磷、石油和有機物污染明顯,渤海沿岸有217個排污口,接納了我國沿海污水排放入海總量的32%和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的47%。據統計,我國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業和生活污水約80億t,其中石油14.4萬t,鉛6131t,砷1萬t,汞78.5t,使海域污染范圍擴大,污染程度加劇。此外,海域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增加,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巨大威脅。據統計,1980~1997年,我國海域共發生赤潮380起,1998年珠江口發生的密氏裸甲藻赤潮,造成養殖業損失達35億元[10]。同時,由于過量捕撈,海洋中生物的生態平衡也已遭到嚴重破壞,許多魚類瀕臨或已經滅絕(圖1)。

目前,我國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正處于起步階段,海洋資源的開發程度較低,并且由于技術等原因開發利用效率不是很高造成了海洋環境的污染,這些污染大致由開發海洋過程的污染和陸源污染組成。海洋污染如不及時治理與維護將造成惡性循環,威脅海洋資源的質量,也將降低其本身的資源利用價值,因此,保護海洋資源迫在眉睫。

由圖1可見,我國東部沿海污染較重,同時渤海灣和浙江海域海水污染程度也較重,廣州附近海域海水污染程度較小,其中由于渤海是內海,海水的交換能力差,海水的自凈能力弱,污染較重。因此在工業布局和設置廢水排放點時,應考慮到水體的交換能力,同時分散分布污染物排放地點。

從圖2可以看出,徑流和點源排放和空氣污染在海洋環境污染中占有絕大部分比重,為77%;船舶和傾倒也占有約20%的比重,為了提高海洋環境質量,從源頭入手,截斷污染物的來源。因此,對海洋污染的保護要從污染源和傳播過程兩方面進行著手。

我國海洋資源豐富,但無序的開發會給海洋資源造成巨大損失和破壞,不但不能發揮海洋資源的巨大優勢以促進經濟增長,而且由于物質在自然界的循環流動會影響海洋甚至整個生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為此,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要考慮到海洋的承載力問題,此外,更要加強防治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時的環境污染問題,在開發海洋資源時避免盲目性,要增強開采的有序性。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海洋資源,為實現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做出長遠規劃。

4 對策與建議

我國海域面積遼闊,海洋資源豐富,但人均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合理開發,高效利用海洋資源對于我國國情來講顯得尤為重要。不同海域海區海洋資源承載力不同,在開發利用時應該對海洋資源做出客觀合理的評價,進而制定出不同開發利用方案,防止盲目開發。雖然我國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方面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并不完善,還存在漏洞,因此,要加強政府的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海洋資源利用的立法保護。針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提出的幾點建議。

(1)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讓人們在思想觀念中有保護海洋環境的感官認識,進而逐漸在實踐中加以實施對海洋資源的保護。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對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防止海洋污染有重要意義,對維護海洋資源開發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

(2)加強對海洋資源利用的立法保護。目前,我國在開發利用海洋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

(3)加強對海洋資源和海洋利用方面的知識普及。即加強對海洋環保知識的宣傳力度,向整個社會發出倡導,在教育中也要向學生滲透保護海洋資源的思想,整體上提高保護海洋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意識。用實際行動向整個國際社會做出呼吁。

(4)在提高工業廢水排放標準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生活污水的排放標準,此外還要減少農業中農藥的使用量,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現象尤其是赤潮的發生,這樣能夠提高海洋的水質,進而提高海洋環境質量。

(5)加強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我國目前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時資源的利用率不高,發生嚴重的浪費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術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步伐不一致所導致,技術發展水平落后于現階段的經濟發展要求,因此,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資源減少浪費現象,首先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

(6)調整海洋經濟產業結構,綜合開發海洋資源,全力開展海洋文化,加強海洋文化軟實力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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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資源環境;經濟;協調發展;北部灣

一、北部灣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現狀

1.北部灣經濟區發展狀況。北部灣經濟區由南寧、北海、欽州和防城港4市所轄行政區構成,面積4.25萬平方公里。在中國與東盟的經濟貿易合作加強,以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大背景下,2008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廣西北部灣經濟發展區發展規劃》,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該區域的經濟發展。北部灣經濟區有著獨特的經濟發展優勢。該經濟區自然資源豐富,地處華南經濟圈、西南經濟圈和東盟經濟圈的交界處,是我國西部大開發地區唯一的出海口。與地位日益提高的東盟地區既有海上通道,也有陸路連通,是中國與東南亞各國溝通的橋梁,是中國——東盟貿易區的核心紐帶。

2.北部灣經濟與環境的現狀。隨著北部灣經濟快速發展,對資源環境的擾動強烈比較大,資源銳減和環境破壞惡化的趨勢。隨著北部灣經濟區經濟開發建設的規模的加大,對自然資源需求日益增加。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面臨著空前的考驗,各種不協調的因素將會逐漸顯現。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海洋資源等的開發利用方面,北部灣經濟區的局部區域已經出現了較為緊張的局面。產業的發展與工業項目的建設也破壞了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和導致環境污染的問題。北部灣的海洋污染嚴重,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經濟科技含量低,經濟增長方式較為粗放,以過度消耗資源能源為代價,嚴重地制約了整個北部灣和諧社會的構建。全面分析北部灣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力求實現資源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制約北部灣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因素

1.環境污染嚴重。(1)海洋污染。北部灣海域生長的豐富的紅樹林和珊瑚礁,不僅為熱帶和亞熱帶的海生生物提供了優良的棲息繁衍之地,而且也是我國在南海的重要漁場。目前北部灣的漁業資源日漸枯竭,漁民甚至感嘆北部灣漁場成了一個“快扒光的飯碗”。同時一大批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的重工業企業登陸北部灣,更是加劇了海域的污染,據統計目前北部灣海域有10%左右的海域水質屬四類標準,70%左右的海域屬三類標準。海域的主要超標污染物為無機氮、石油類等。這對北海山口紅樹林、潿洲島珊瑚礁及北侖河口紅樹林生態系統構成了較大威脅。(2)酸雨。酸雨是人類使用石化燃料增多出現的。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污染公告得知,2009 年全區城市降水酸度pH 平均值范圍為4.70~6.82,平均值為5.20,較上年上升了0.37pH 值單位。年平均酸雨頻率為25.5%,比上年(37.4%)下降了9.2%。作為一個工業區,北部灣的酸雨污染狀況并不容樂觀,北部灣大力發展的火電廠等項目產生的硫化物必然會造成環境危害。而酸雨主要的危害就是導致大片的森林死亡,尤其是北部灣珍貴的紅杉樹。

2.產業結構發展不合理。北部灣城市群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第二產業拉動,各產業產值及其各占總產值的比重情況如下:

由以上兩表可以看出,第一,北部灣城市群第一產業比重較全國而言是偏重的。尤欽州市與北海市最為明顯,但北部灣城市群農業內部結構缺乏合理性,生產條件沒有得到本質上的改善,集約化、高附加值行業發展水平較低,農業規模化程度不高,抵御風險能力低,所以其獲得的經濟效益并不高。第二,北部灣城市群第二產業比重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工業所占比重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差距達8.7個百分點。北部灣城市群工業增長依靠因素單一,多由大項目支撐,大型企業與外資企業所占比重偏低,高新技術產業普遍小規模,高檔次或高附加值產品產值較低,難以形成規模經濟,競爭力不強。三是北部灣城市群第三產業比重表面上與全國平均水平持平。但從四市各自水平來看,表面上的持平只是由于南寧市第三產業比重過高而導致,其余三市第三產業比重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由此可見,北部灣城市群服務業發展相對落后,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過低。

3.環境法規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夠。由于北部灣地區的環境法規尚不夠完善,加之一些主事者對環境法規的理解不夠全面,很多企業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打“球”,規避法律責任。關于海洋污染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發展比滯后,連續發生溢油事故和排入海洋的工業、生活廢棄物,給北部灣海洋生態和漁業生產造成嚴重影響。

自北部灣確定為國家戰略以來,環保部門就努力全面部署了一些針對北部灣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但從我國當前的環境管理狀況看,環境監管存在明顯不足。現行的政績考核主要以當地的經濟發展規模和經濟增長速度作為衡量標準,而不考核自然資源成本與環境代價。因此,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本地經濟的情況還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存在。同時環境監管需要依法辦事,但根據現有法律,對企業違法行為主要是經濟處罰,且處罰數額受到很大限制,違法成本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使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排污也不愿意進行環境治理。

三、北部灣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對策思路

20世紀末以來,北部灣經濟發展迅速,生產總值一直保持穩定增長。但是北部灣經濟發展方式還是以粗放型為主,經濟的增長以資源能源的過度消耗和對環境的破壞為代價。相對于處于并不發達的北部灣的經濟水平而言,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已成為制約北部灣資源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桎梏。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以下建議。

1.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北部灣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客觀上決定了必須加強海洋資源的管理。北部灣沿岸廣布著大量的紅樹林,是全國現存面積最大的紅樹林集聚地。同時,保護牡蠣天然種源基地,周邊海水養殖必須與之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嚴禁亂采捕天然種植資源。為了有效利用北部灣海域的白凈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應認真執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開展北部灣海域環境保護活動,根據海洋環境容量,制訂污染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海洋水動力特征,合理設置岸邊工程及優化臨海工業企業。組織制定出海洋綜合管理的系列性規章,把北部灣海域及其依托陸域的環境、資源及其相互形成的開發利用格局作為一個整體統一的系統,受制于法制管理體系內。推進海域及沿岸海洋建設項目的審議制度,有利于海洋資源開發區利用統籌安排嚴格統一控制。

2.合理調整經濟結構,三大產業協調發展。積極推進經濟結構向更新更深層次提升,積極引進先進科技成果發展三大產業。以技術密集型產業替代勞動密集型產業,提高集約化、高附加值行業發展水平。同時,協調三大產業之間的比例,降低第一產業比重,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大第二、三產業的發展,遵循產業結構發展的規律,穩步推進產業結構的優化。積極吸收外來投資資金,扶持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大型企業集團作為發展的載體,培育具有發展潛力的幼小企業作為后續發展動力。增強城市群之間的分工合作,明確四市的功能定位,有效的安排產業布局,充分發揮各城市自身的優勢產業。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法規,健全制度,真正實現依法監管。一方面要繼續以環評法、“三同時”制度等為基礎,監管關口前移,切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到位。另一方面,要健全地方政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環境監管體制,形成大監管的良好格局,改變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在基層推行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將環保考核分值作為基層評先創優的依據之一,將環保績效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內容。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明確環境聯合執法中各有關部門的義務和配合方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讓各部門有章可循、監管有序,形成工作流程清晰、職責邊界明確、任務操作簡潔的監管格局。加強環保系統內部上下聯動,形成環境監管的強大合力。建立環境污染事故聯合調處機制、環境聯合執法制度保障機制,相鄰區域應建立定期互訪、監測數據共享等制度,避免和及時解決跨界污染問題,并有步驟地推行縣級行政單位間的生態補償,以經濟手段促進各方環保部門聯動。

4.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由循環經濟內涵、現有經濟活動組織方式和相關實踐經驗所決定。產業和企業是城市經濟活動的主要組織方式和載體,所以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實質上是循環經濟的產業發展模式和區域發展模式問題。北部灣循環經濟在生產領域的發展模式就是改造和重構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產業,使該經濟區向生態化方向轉型,形成可持續的生產模式;在消費領域主要是發展綠色消費和改變生活方式及行為,構建可持續消費模式。這是構建和諧北部灣的關鍵之所在。

四、結論

北部灣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正確認識區域發展的資源環境約束,協調好區域發展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關系。目前北部灣“環境換增長”的模式普遍存在,存在著環境保護阻礙經濟發展的錯誤觀念。北部灣地區首先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的文化氛圍,必須更新人們的環境觀念,正確處理人與環境、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其次應當擴展環境權益,提高環境意識,即把環境的改善和保護同經濟的發展聯系起來。積極引導地方政府、企業及廣大人民群眾樹立主動性環保理念和以人為本的環境理念,由狹義的保護環境轉變為“人資環”一體化廣義的環境保護體系,真正實現北部灣地區的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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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海珍品增養殖取得顯著成效

為實施“海上遼寧”、“海上山東”的戰略,遼寧、山東兩省充分發揮地處遼東、山東半島和北黃海、渤海灣的優勢,利用淺海、灘涂積極發展水養殖業。1996年,遼寧、 山東兩省海水養殖產量分別達到111萬噸和259.7萬噸,占海產品總量的43%和54.5%。 為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兩省又積極開發海水增養殖業,實施了對蝦人工增殖放流和海底底播工程。遼寧省自1985年開始生產性放流以來,共放流1~3厘米幼對蝦125億尾,回捕產量達1.9萬噸,直接經濟效益6.5億元, 社會效益達2.8億元,投入產出比為1∶10,居全國領先水平。海底底播是近些年來新興的生產領域,有較好的開發前景。大連市長海縣是一個海島縣,全縣底播增殖面積40萬畝,重點發展鮑魚、海參、海膽、蝦夷扇貝等海珍品,以及文蛤、雜色蛤、魁蚶等品種,產量共達8萬多噸, 初步建成了一個以底播增殖為主的海底莊園。山東省長島縣的海水養殖區現在已由近岸淺海擴展到深水大流海區,養殖品種由傳統的海帶、扇貝擴大到鮑魚、海參、蝦夷扇貝等海珍系列養殖,養殖形式也由單一的筏式養殖轉變形成為海上筏養、海底播養、陸上工廠化養殖等多種養殖形式一起上的新局面。在列島周圍70萬畝海域,初步形成了上、中、下水層綜合利用的“藍色牧場”。1996年全縣海產品產量30萬噸,其中海水養殖產量達20.87萬噸,養殖收入6.58億元。 浙江省在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之后,也確立了以養殖業為主的發展思路,海水養殖取得顯著發展。1996年,全省海水養殖面積達到85.82萬畝,產量達39.51萬噸,列全國第六位。1997年,浙江省桃花海洋漁業公司和象山港漁業公司,分別從福建省引進歐鰻和大黃花魚種苗,采取大面積海水人工養殖,并獲得成功,由于經濟效益顯著,預計將會有更大發展。

(二)建立了新型的海洋捕撈機制,積極發展遠洋漁業

浙江省瀕臨東海,大陸架漁場面積達34050萬畝, 是浙江省陸域面積的兩倍多。著名的舟山漁場是我國最大的漁場,豐富的漁業資源加速了浙江省海洋捕撈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漁業總產量達342.14萬噸,其中海洋捕撈占259.72萬噸,居全國首位。針對我國近海傳統魚種結構的變化,浙江省積極采取對策,使海洋捕撈結構從以沿岸近海為主,初步實現了向外海發展的轉變,遠洋捕撈作業已發展到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極大地促進了海洋漁業的發展。1996年,全省外海漁獲量已占海洋捕撈總產量的61%。遠洋漁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并具有了一定規模,去年產量達13.4萬噸。

(三)積極開發水產品加工業,培育海洋經濟新的增長點

遼寧、山東、浙江三省漁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帶動了本省水產品保鮮加工業的迅速掘起。水產品加工是水產品增值的重要環節,也是今后海洋經濟增值的發展方向。為瞄準國內國際市場,浙江省首先發展冷凍小包裝和方便食品,在此基礎上又開發了海洋藥物等產品,使水產品獲得顯著增值。1996年,全省水產品加工總量達60余萬噸, 加工產值63.8億元,水產品加工綜合能力列全國前茅。

二、對我國水產品需求潛力和海洋漁業資源潛力的分析

據農業部漁業局測算,1995年全國人均水產品占有量為20.5公斤,人均消費量為11.6公斤,但消費極不平均,沿海地區有的高達40公斤,而內陸一些地區人均消費不到1公斤, 所以內陸地區水產品的消費潛力是很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膳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對高蛋白、低脂肪,食鮮味美的水產品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如果按每人每年增加1公斤水產品消費來計算,5年就需要增加600 萬噸的產量。 而根據有關部門預測, 今后幾年每年人口將凈增加1400萬左右,滿足新增人口對水產品的消費就需增加水產品產量16萬噸。因此,應充分挖掘漁業資源的潛力,以滿足人民對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一)提高養殖單產的增產潛力

我國海水養殖單產整體水平不高。“七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平均為442斤/畝;“八五”期間,海水養殖單產已提高到677斤/畝。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相應的良種體系、漁用飼料體系、病害防治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養殖優良品種的引進及池塘改造等,“九五”期間,我國海水養殖單產達到800 斤/畝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擴大養殖面積的潛力

我國15米等深線以內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約為2億畝, 按現有科學技術水平,可進行人工養殖的面積為4000萬畝。到1995年止,已利用的淺海和灘涂面積為1074萬畝,僅占可養殖面積的26.8%。由于養殖技術、工程技術水平的提高,用于養殖的面積將不斷擴大。如:山東省長島縣就已在30~40米水深的海域進行養殖,并獲得成功。另根據國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資料,我國近海3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為4.8億畝; 40米等深線所圍淺水面積6.2億畝。由此足以說明, 我國擴大海水養殖面積潛力是很大的。

(三)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資源的潛力

據資源調查,我國部分外海還有一定的漁業資源蘊藏量。僅南海外海海域就有近100萬噸。穩定近海,調整遠洋捕撈結構已勢在必行。 外海海域特別是公海海域漁業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生產能力的擴大和同第三世界國家漁業合作的日益發展,遠洋漁業產量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是可能的。據農業部漁業局提供的資料,預計到本世紀末,遠洋和外海漁業產量將增加50萬噸。

三、目前我國海洋漁業生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近海捕撈過度,造成漁業資源漸趨枯竭

近海捕撈是一項投入高回報率也高的產業,具有極大的誘惑力,而我國漁業生產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又相對薄弱,因此海洋捕撈出現了無度、無序的現象,造成我國海洋漁業傳統資源漸趨枯竭。以舟山漁場為例,大、小黃魚和墨魚等傳統經濟魚類已形不成漁汛,帶魚也趨于小型化、低齡化。如1996年冬汛結束后, 在捕獲的帶魚中, 每尾在100 ~150克的占一半左右,而且漁業總產量中帶魚比例與1995 年同期相比下降一成多,比上年減少4~5萬噸。

(二)漁業病害嚴重制約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近年來,受綜合因素影響,海區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漁業病害日趨嚴重。對蝦、扇貝、鮑魚、海帶等均不同程度受到病害影響,且危害品種有擴大蔓延之勢。1993年爆發流行性蝦病后,全國對蝦產量由1991年的22萬噸銳降至1994年的6.4萬噸,養殖、加工、 銷售等環節累計經濟損失年均達100億元,對蝦養殖業遭到毀滅性打擊, 極大地挫傷了蝦農養殖積極性。雖然一些地方堅持以防為主和以混養為主的方針,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對大面積對蝦養殖病害的防治,至今仍沒有某個地方或單位研究出徹底有效的解決措施。漁業病害已經愈來愈成為制約我國海水養殖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三)我國近岸海洋污染日趨嚴重

渤海、東海、黃海近岸海域都不同程度受到來自三方面的污染。其中,陸源污染占整個海洋污染的80%,船舶污染占15%,海水養殖、海洋礦藏開發造成的污染占5%。污染造成的后果是海水富營養化, 誘發赤潮。如遼寧省1996年出現赤潮32次,每次最長時間達7~8天,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一)嚴格執法,加大實施休漁制度的力度

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加強對海洋漁業捕撈的管理,嚴格劃定我近海休漁區域,建立健全休漁制度。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漁場在對帶魚實行了兩個月的休漁期后,今年捕獲的帶魚普遍比往年大出一指寬。遼寧省今年比往年晚一個月捕獲海蟄,增收5 億多元。這充分說明休漁制度有效可行。因此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嚴格執行休漁制度,以確保我國近海漁業資源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科研院校聯合攻關,加強漁業病害的防治研究

從目前情況來看,大面積的海水養殖一旦發生病害,很難找到立竿見影的方法和技術。因此,建議國家科委與沿海省、市、縣各級政府,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積極扶持科研院校加緊進行漁業病害防治的基礎性研究和預防性研究,并將其列入國家計劃,以確保我國海水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建議國家從大農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把用于引進農業高新技術和良種的1億美元專項經費, 劃出一部分用來支持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

(三)在黃海北部海域建立漁業經濟技術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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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嚴格責任危險犯

正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也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地防治和解決,許多國家開始越來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來懲治危害環境的行為,以彌補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現象十分突出,如何運用刑法的手段來保護環境,杜絕環境污染,進而使生態免遭破壞,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理、保護環境的工作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也還存在很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有關環境犯罪規定的現狀

(一)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進步性

結合我國1997年3月頒布的《刑法》,歸納我國刑法有關懲治環境犯罪的相關規定,總結其進步性主要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1.設專節懲治環境犯罪。我國現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基礎上,對有關環境犯罪的內容加以整合、補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設立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既體現了懲治環境犯罪規定的系統性和科學性,又增強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對懲治環境犯罪也更有針對性。

2.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犯罪的具體罪名,擴大了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范圍。按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依環境的自然屬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國刑法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嚴格遵循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環境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3個具體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11個罪名。我國突出了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作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

3.加大了環境犯罪刑罰力度。過去我國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在罪與刑的關系上不相適應,處罰明顯偏輕,主要原因是囿于傳統的犯罪分類標準及對防止污染、保護自然資源的特殊價值和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僅有的128條盜伐、濫伐林木罪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129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130條非法狩獵罪最高處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鑒國外刑法規定了較為適中的刑罰,將這三種罪分別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則最高刑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

我國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觀方面。如沒有借鑒為西方發達國家實踐所證明的有效保護環境、打擊環境犯罪的一些先進做法: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危險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沒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例如刑法遺漏了對草原資源及自然風景名勝的保護,沒有規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還有破壞環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能造成環境與生態利益的巨大破壞,但刑法在規定對這些行為處罰時,并沒有升到保護環境的高度。

2.沒有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及嚴格責任原則。在確認環境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我國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面臨一定的挑戰。環境犯罪作為一類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更與普通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點在于因果關系認定上十分困難和復雜,常常涉及深奧的科技專業知識,運用一般技術手段、知識經驗和傳統刑法理論難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損害內容和損害發生經過之間的關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證明主觀過失極為困難。無罪過則無犯罪,也無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1]按傳統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從正面直接準確的認定“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結果”發生的行為,即按嚴格意義上的必然結論將使許多環境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很難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條件的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既可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使環境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時救;而且又不失科學,避免了無休止拖延訴訟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益,并且使潛在犯罪人減少僥幸心理,從而更好地預防犯罪,保護環境。

3.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仔細審視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的具體條款,不難發現,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數罪名的規定屬于行為犯外,將多數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時才給予刑事處罰。顯然,目前這種只懲罰結果犯而不懲罰危險犯的刑事立法,必將放縱許多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并且理應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從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僅靠在刑法中懲治結果犯,打擊環境犯罪往往力不從心。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無須等危害環境的實害發生,法律就應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定為犯罪,規定環境犯罪的危險犯對犯罪預防就具有積極意義。

二 、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設想

(一)完善刑法對環境的保護體系,增設環境犯罪新罪名

1.水環境污染罪

目前,我國刑法對污染水環境的犯罪是適用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來處罰。而對于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結果犯,以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犯和危險犯,都幾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據。鑒于水污染已經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筆者建議把水環境污染罪獨立出來,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來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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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油污損害;修改海商法;法律適用

一、引言

據統計,1988年到1997年,在我國海域共發生溢油事故1856起;1998年到2008年間,我國沿海發生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總量達11749噸。近十年來,全國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一審案件300余件,案件訴訟標的總額約30億元人民幣,且受案量逐年增多。由此可見,我國船舶油污事故的發生率逐年提高,油污事故的影響愈來愈大。但是與日益增加的船舶溢油事故相反的是,我國的船舶油污賠償法律制度相對滯后,至今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可供直接適用。

二、船舶油污賠償責任法律適用問題的概況

(一)國際公約層面對船舶油污責任的相關規定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國際社會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的公約,其中有1969年和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1969CLC、1992CLC)、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以下簡稱1971FC公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燃油公約)等。

(二)我國船舶油污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

在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油污環境管理條例》之前,我國已制定了大量旨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油船安全生產管理規則》、《船舶載運散裝油類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但這些法律法規在性質上大多屬行政法、行政法規或規章,屬公法范疇①,其規定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多以行政責任為主。《海商法》關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要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適用海商法所規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及油污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船舶油污賠償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船舶油污賠償法律制度的進步。

(三)法律適用中的難題和爭議

我國已經加入《燃油公約》和《民事責任公約》,但除香港外其他地區尚未加入與其配套的《基金公約》,同時我國國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關規定散見于《侵權責任法》、《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中,法律法規層次參差不齊且缺乏系統性、協調性和統一性。因此,造成在處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油輪污染海洋環境的事件時,如何適用法律往往成為難題。

一般認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應當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案件應當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我國《海商法》第208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適用本法第11章的規定。而對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適用國內法。該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和《海商法》中關于公約優先適用的規定都是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因此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法律關系應當適用國內法的規定。另外,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過高,適用的話可能會造成船公司的破產。②

2.適用國際條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2條規定"本公約僅適用于在締約國領土和領海發生的污染損害和為防止或減輕這種損害而采取的預防措施。"而我國在加入該條約時未對任何條款作出保留。

三、海商法中關于船舶油污賠償的修改建議

(一)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2011年5月11日,我國財政部、交通部聯合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向海上接收持久性油類的貨物所有人和人征收每噸0.3元人民幣的油污基金攤款。筆者建議對《海商法》進行一定的修改,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一章,具體規定基金所適用的船舶、油類和對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及免于賠償的情況,基金對油污損害賠償的金額和向基金索賠的時效等主要內容。可據此建立國內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向國內各石油公司攤款,允許他們把其中一部分納入成本,建立由船舶所有人和貨主、其它油類受益人共同分擔油污損害賠償制度。貨主從保護環境的共同責任原則而承擔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3船舶所有人是以侵權責任原則為依據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立船舶油污強制保險制度

我國的船舶油污保險應當包含兩部分,對載貨油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國際航行船舶按1992CLC公約的要求和規定進行強制保險。對國內航線的油船,也應實施強制船舶油污保險制度,要求船東購買船舶油污險。《燃油公約》規定總噸位大于1000噸的船舶需要強制保險或財務保證。而我國船舶投保油污責任險完全本著自愿原則。我國存在大量小型船舶,按照公約規定,它們無需進行強制油污保險。由于船舶防油污責任保險意識淡薄,大多此類船舶都未取得油污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碰撞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油污損害,小船的船舶所有人往往沒有能力做出充分賠償,油污受害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此外,建立強制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證索賠者享有向油污責任保險人直接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享有與民事責任人相同的抗辯權。4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海商法》中應建立船舶油污強制保險制度,從而使油污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總之,隨著我國航運業的快速發展,海上石油的運輸量也會越來越大,我國將成為船舶油污染的重災區,因此通過修改海商法建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刻不容緩。

注釋:

①司玉琢:論公法優于私法原則及其在海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②王潘,于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中國海事》,2006年第5期,第40頁.

參考文獻:

[1]司玉琢:論公法優于私法原則及其在海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潘,于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中國海事》,2006年第5期,

[3]勞輝(新《海洋環境保護法》與有關國際公約的實施 交通環保2000,(6):4.

篇8

馬麗雅,浙江省九屆、十屆人大代表,舟山市三屆、四屆、五屆人大代表。是什么原因讓選民連續選她當人大代表呢?“馬大姐是真正為阿拉海島漁農民說話的人,阿拉選她沒錯啦!”當人大代表10多年,馬麗雅先后就海島漁農民生產生活問題向省、市、區三級人大提交了各類議案、建議50多件。

要讓漁農民喝上放心水

“做夢也沒有想到,像阿拉這樣住在海島上的漁民也能用上自來水!”

近日,家住舟山市普陀區東極鎮廟子湖村的吳老伯一家用上了清澈的自來水,高興得逢人就夸自來水衛生方便。而像吳老伯一樣受益的漁戶,在廟子湖村有300多戶。近年來,普陀區已先后在全區建起了鄉鎮級水廠11座,村級水廠21座,日供水能力總量達到6萬多噸,161個村18萬人受益,農村供水普及率達到87.73%。而這一海島民心工程的建成,與馬麗雅的多方奔走密不可分。

在一次市人大代表視察活動中,馬麗雅來到了最偏僻的邊遠小島東極島。她發現,這里的居民飲用水存在著水質合格率低、水資源極為緊缺的狀況,島上僅有的幾個小山塘成為當地群眾生活生產的主要水源。每到夏天干旱季節,小島上的居民只能靠小船到外面去裝水運水,而每噸水的運輸成本達到了20多元。這次視察,引起了馬麗雅對漁農村飲水問題的高度關注。

視察回來后,馬麗雅又走訪了水利部門和有關鄉鎮、社區。通過深入調查,她發現飲用水緊缺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于舟山地處海島,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島嶼之間無法調配,又無過境客水,稍有一段時間不下雨,海島群眾飲水就會發生困難,人們只得到山塘、河溝取水。于是,各種疾病也相伴而來,漁農村因病致貧的家庭也越來越多。

“如果不立即實施大陸引水和海水淡化,飲水問題將會嚴重影響海島漁農民的身體健康和舟山的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馬麗雅深感問題的嚴重。

在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馬麗雅向大會提交了關于要求解決邊遠海島地區居民飲用水困難的建議。她要求省政府加快實施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大力推進海島海水淡化工程建設進度。

這份建議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從2006年底開始,省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啟動海水淡化工程,并在“水資源保障百億工程”中,把舟山大陸引水工程二期項目列入了其中。

目前,舟山市新建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21項,已經完成16項,累計完成投資1.64億元,解決了12.41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2008年,舟山市還將新建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12項,續建5項,總投資1.27億元,解決6.04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這將使大多數漁農村居民喝得上、也喝得起和城鎮居民一樣的飲用水,基本消除全市漁農村群眾的飲水不安全問題。

守護藍色的海

生于海島、長于海邊的馬麗雅,對養育自己的大海有著一份特殊的情愫。舟山漁場作為我國最大的漁場,近年來由于日益嚴重的污染排放,造成海洋生態惡化、赤潮災害日益頻繁,漁業資源嚴重衰退。2004年舟山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表明,近岸海域中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為8556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積為1086平方公里。一位老漁民對馬麗雅說,過去在家門口就能捕到大黃魚,現在連小魚、小蝦也見不著了,這樣下去,老百姓遲早會吃不到魚的。

走在聞名遐邇的沈家門濱港路上,這個千帆云集的漁都大港,如今的海水卻是臟污不堪、腥臭難聞,馬麗雅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省人代會上,馬麗雅連續3年分別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加強浙江海域海洋環保地方立法、關于建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基金、關于要求重視和加強近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議案和建議,呼吁盡快出臺省級海洋環保立法,加大對近海海域治污、島礁資源保護等海洋生態保護工作力度。

馬麗雅在省人代會上提出,隨著沿海經濟的高速發展,注入海洋的污染物不斷增加,近岸和近海海域環境質量嚴重惡化,酷捕濫漁又使漁業資源加劇衰退,而海洋環保資金短缺,使污染防治難以有效開展。因此,加強海洋環保立法,加強對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整治力度刻不容緩。她希望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密切關注海洋環境狀況,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保護海洋環境,確保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多樣性和完整性,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馬代表連續提出的議案和建議,引起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視。2004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對海洋環境檢測、監視網絡的建設和管理,以及海域排污總量控制、赤潮防災減災、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海洋污染損害索賠等作了具體規定,為海洋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下半年,省政府與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聯合在舟山設立了4個海洋環境檢測中心,對海洋環境實行實時監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基金在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的牽頭下得到了及時落實,并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正式啟動。對此,馬麗雅感到由衷的欣慰。

不能讓漁農民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

馬麗雅自1976年起從事基礎教育工作,1992年開始擔任幼兒園園長。在長期的基礎教育工作中,馬麗雅發現社會上對3到6歲幼兒的學前教育普遍缺乏應有的重視。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城區范圍的擴大,一些鄉鎮幼兒園、民辦小區幼兒園相繼開辦,但是辦學水平和質量參差不齊。馬麗雅在一次走訪中發現,一些民辦幼兒園設施簡陋,幼兒膳食營養調配不合理,管理處于初級狀態;有些民辦幼兒園缺少玩具,對小孩一味地灌輸知識,違背了幼兒教育“玩中學、學中玩”的教學理念,小孩子好玩的天性被遏制。

“不能讓漁農民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在舟山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馬麗雅提出了對新建住宅小區幼兒園實行公辦的建議,引起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之后,她又多次到市城建委、市教育局積極奔走,促成了舟山市一些新建住宅小區的幼兒園,從原來由房地產商轉手承包賺錢營利的民辦機構,轉為教育部門管轄的公辦幼兒園,提高了這些幼兒園的辦學質量和水平。

針對當前舟山市各鄉鎮民辦幼兒園規模小、布局散、硬件設施差、師資力量薄弱、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馬麗雅在不同場合向政府提出建議:要以規范鄉鎮民辦幼兒園的辦學模式為基礎,推廣建立學前教育共同體,通過輔導網絡,開展師資培訓,提升學前教育整體水平。她的建議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目前,該市普陀區已制定了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制訂了共同體建設計劃,設立了專項啟動資金,并就規范鄉鎮幼兒園問題在普陀區展茅鎮開展試點。普陀區實驗幼兒園與本島5個民辦幼兒園及整個六橫島片的民辦幼兒園建立起了共同體關系,并配合進修學校承擔全區鄉鎮、個體幼兒園師資培訓的實習基地。

看著一所所嶄新的幼兒園在海島鄉鎮建立起來,看著漁農村的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樣接受幼兒教育,馬麗雅臉上露出了滿意的笑容。

篇9

關鍵詞:區域海洋項目;地中海行動計劃;區域合作

區域層級已成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區域合作而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74年發起的“區域海洋項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為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突出的應對海洋污染的國際性努力。至今,已有超過143個國家參加了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13個區域海洋項目①。地中海行動計劃是其中最早的一個,并成功地為其他區域的實踐提供了模板與經驗,被譽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王冠上的寶石。本文在回顧總結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之后,將重點論及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在結語部分則將探討地中海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的啟示。

一、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國在20世紀70年代對環境問題采取集體行動的初衷是擔心污染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影響。在冷戰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國一致反對區域外大國涉足地中海的環境問題。因此,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的地中海漁業總理事會率先開展協調,推動調查污染狀況的合作②[1](P323-327)。在區域海洋項目得到批準之后,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承擔起了推進地中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了保護地中海政府間會議(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當時地中海18個沿海國中有16個出席了會議,出席會議的還有聯合國、其他國際組織及非地中海國家的代表。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5頁篇幅的《行動計劃》。在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動計劃被定義為包括整體規劃資源開發與管理,監測、評估污染狀況,法律(框架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Ⅰ.整體規劃地中海盆地資源的開發與管理;Ⅱ.協調關于污染狀況及保護措施研究、監測、交換信息及評估的項目;Ⅲ.保護地中海環境的框架公約以及附有技術附件的相關議定書;Ⅳ.行動計劃的制度與財政支持。”①上述四個部分是相輔相成的整體。檢測與評估部分(或稱科學技術部分)幫助形成對環境問題嚴重性的共識;法律部分構成了對共識及相應措施的正式表達;包括建立相關國際組織在內的制度支持,負責管理與協調落實合作的相應措施;完成這些工作將產生巨大花費,財政支持可緩解各國由此產生的憂慮;最后,整體規劃則旨在調和對發展的需求及對改善地中海環境質量的需求,這一點對區域內的發展中國家尤為重要。為了執行行動計劃中污染評估與監測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國發起了“地中海污染監測和研究協調項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為各國政府提供執行行動計劃的科技能力與科學證據。整體規劃部分處理的問題則不僅限于海洋污染,還涉及更廣泛的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具體體現為20世紀80年代初啟動的“藍色計劃”(Blue Plan)和“優先行動項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最高決策主體為每兩年舉行的《巴塞羅那公約》締約方會議,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動計劃協調機構(MAP Coordinating Unit)作為行動計劃的秘書處。除此之外,各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體協助長期項目及相關議定書的執行②。在財政支持方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行動計劃起始階段提供了財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資金一方面由締約方通過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繳納捐助,另一方面來自歐盟、聯合國機構以及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為具體項目或活動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區域沿海國全權代表會議(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過了框架性的《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簡稱1976年《巴塞羅那公約》)以及兩個議定書,即《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以及《合作防治在緊急狀況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地中海議定書》。這種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被稱為“巴塞羅那公約體系”:框架性公約構成了各國對執行行動計劃的明確、有約束性的正式表達;針對各種污染源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功能性議定書實際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的核心,為管理具體污染源規定了詳細的標準、程序及措施。同時,框架性公約加議定書的模式也為制定后續的議定書留下了空間。至今巴塞羅那公約體系下已有7個議定書通過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動計劃所設立的原則、公約及議定書、制度設計使之成為了一個斯蒂芬•克拉斯納(Stephen Krasner)意義上的國際制度。在總結其成功原因時,對功能性路徑的選擇尤其值得強調:從時間上而言,地中海行動計劃的發起和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準備與召開幾乎是同時的。沿海國擴大管轄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主要推動力。但許多地中海國家很早便認識到在半閉海的地理條件中,以擴大沿海國管轄海域的方式應對海洋環境的困難①。對此,地中海沿海國正確地選擇了功能性合作以應對海洋污染問題。對于區域內的歐共體國家,功能主義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對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學術探討中,功能主義是最早出現的理論解釋: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確的有限領域,并由此創設出新的國際性機制。而地中海區域內呈現出巨大差異的其他國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處理政治敏感度較低的問題[2](P648)。

二、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發展

受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21世紀議程》影響,1995年6月5至8日在巴塞羅那召開的第九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新的行動計劃以及對《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標志著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了第二階段。

(一)1995年行動計劃

1995年《關于保護地中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可持續發展的行動計劃(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主要貢獻是明確提出了第二階段主要的目標,包括:“確保對海洋與陸地資源的可持續管理,以及將環境整合到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當中;通過防止污染、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來源,無論是長期性的還是事故性的,保護海洋環境及海岸區域;保護自然,保護并改善具有生態或文化價值的地點和景觀;加強地中海沿海國之間在為當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遺產及資源方面的團結;為提升生活質量作出貢獻。”②可見,1995年行動計劃將可持續發展列為最重要的目標。1995年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續發展委員會(Mediterranean 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推進環境與發展相整合。該委員會于1996年建立,作為智庫性的咨詢機構,其職能為評估區域內國家共同關心的,或由國際及區域議程所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并向締約方提供相關建議③。2005年,締約方會議通過了由該委員會籌備的《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Mediterran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這份框架性文件回應了1995年行動計劃中對達成區域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也為國家層面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7個“優先行動與協同領域”④:(1)更好地管理水資源;(2)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緩并適應氣候變化;(3)以適當的運輸管理實現可持續交通;(4)可持續旅游業作為主導經濟產業;(5)可持續農業及農村發展;(6)可持續城市發展;(7)海洋、海岸區域及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管理。

(二)《巴塞羅那公約》的修訂

經修訂的《巴塞羅那公約》被重新命名為《地中海海洋環境和沿海區域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簡稱為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當前已有包括歐盟在內的22個締約方。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的重要修訂包括:1.接納了《21世紀議程》提出的主要原則與辦法,包括:可持續發展;預警原則;環境影響評估;海岸區域綜合管理;①采用可獲得的最佳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和推進環保型技術的應用②。2.擴展了適用范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保留了1976年公約對“地中海區域”的地理界定③,但通過刪去關于原則上不包括締約方內水的條文。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區域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并且為落實海岸區域綜合管理,還進一步規定可擴展至“各締約方在其領土內指定的海岸區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擴展功能區域的同時,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中也有明確的“權利保留”條款,即“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任何內容不損害任何國家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的權利與立場”④。3.擴大了參與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20條增設了“觀察員”制度,締約方可決定非締約方或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另外,第15條還對“公眾信息與參與”作出了規定,要求締約方確保公眾獲得執行公約及議定書的信息,并確保獲得參與相關決策的機會。

(三)議定書的修訂與增補

雖然1995年行動計劃與《巴塞羅那公約》都在篇幅上有了擴充,但具體標準與措施仍通過議定書進行制定。為適應上述新的目標與原則以及國際環境法的新發展,許多第一階段制定的議定書經過了修訂(修訂情況見表1),并增補了1996年《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鑒于本文的篇幅,下文僅分析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這兩份議定書反映出地中海行動計劃落實生態保護及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議定書適用范圍的擴展也尤其值得關注。1.《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1995年通過的該議定書于1999年12月12日生效后取代了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域議定書》。(1)適用范圍的突破。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適用范圍為締約方范圍之內,主要為領海。新的《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有了引人注目的擴大:適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適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締約方指定的包括濕地在內的陸上海岸區域⑤。地中海的特點之一是沿海國未充分主張專屬經濟區,海域內仍保留大面積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劃界方面的困難及糾紛。議定書在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公海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權利保留”條款:“本議定書的任何內容或任何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損害任何國家與海洋法有關的權利、當前及未來的主張以及法律觀點,尤其是關于海域的性質及范圍、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權利及形式、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以及沿海國、船旗國及港口國管轄權的性質及范圍”;并且,“在本議定書基礎上采取的行動不應構成主張、競爭或質疑任何關于國家或管轄權的主張的理由”①。如圖利奧•斯科瓦齊(TullioScovazzi)所指出的,這種處理所體現的功能路徑為,“一方面,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政府間合作應不妨礙其他不同性質的法律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存在這些法律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不應妨礙或拖延采取保持地中海生態平衡的必要措施”[3](P99)。(2)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在合作管理特別保護區的方面,新的議定書增設了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List of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 of Mediterranean Importance)制度。該清單可包括如下的地點:“對保護地中海生物多樣性的要素起到重要作用的;包括地中海特有生態系統的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的;在科學、美學、文化或教育上有特殊意義的。”②議定書第9條詳細規定了制定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程序。其中,對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公海的區域,提案須由“相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締約方”提交,并向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for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提交一份關于地理位置、自然及生態特征、法律地位、管理計劃及其執行,以及對地中海之重要性的介紹性報告③。清單的訂立須經締約方會議同意④。至今,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已包括33處地點,其中有一處涵蓋公海海域,即由法國、意大利及摩納哥為海洋哺乳動物設立的海洋生物保護區(Pelagos Sanctuary)⑤。對于清單的效力,締約方同意承認清單內各地點對地中海的特殊重要性,并承諾“遵守適用于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的措施,不授權或進行任何可能違反設立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之目標的活動”⑥。同時,地中海重要特別保護區清單并不排除各締約方在清單外設立保護區的權利。由于特別保護區(尤其是位于公海的特別保護區)限制其他海洋使用的性質,議定書第28條專門規定了與第三方國家的關系,締約方應“邀請非議定書締約方的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合作執行本議定書”。(3)物種保護與養護。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除序言部分明確提及《生物多樣性公約》外,第三部分專門對物種的保護與養護作出了規定,這是對1982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議定書》的重大增補。類似于1976《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廢污染地中海協議書》的結構,這一部分只規定了締約方應采取的國內措施以及應采取的合作措施,而具體的受保護物種則由附件列舉。對于附件II“瀕危或受威脅的物種清單”(List of Endangered or Threatened Species)中的動植物,締約方應確保最大可能地保護和恢復這些物種。對于附件III“開發受規制的物種清單”(List of Species Whose Exploitation is Regulated)中的物種(包括魚綱物種),締約方在授權開發及管理這些物種的同時,應與主管國際組織(即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合作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⑦。2008年,負責推進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實施的特別保護區區域活動中心與國際糧農組織(代表地中海漁業總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同意在如下領域展開合作:(1)在地中海區域發展并參與落實漁業的生態系統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2)探明生態系統中的敏感海洋棲息地;(3)為海岸區域管理制定可持續發展框架及指南;(4)加強科學研究,尤其是保護象征性物種;(5)發展并加強地中海海洋環境與漁業之間的溝通合作。[4](P116)2.《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自地中海行動計劃進入第二階段以來,在區域和國家層面同時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就是落實可持續發展的重點。1995年行動計劃中提出“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應逐漸成為處理影響地中海沿海區域的問題的標準辦法”。而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4條第3款(e)項進一步規定“推進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締約方的一般義務之一。2008年1月21日,《地中海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于馬德里簽署被認為是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該議定書已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1)適用范圍的界定。議定書的目的是在地中海海岸區域運用綜合管理,那么首要的便是定義“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及“海岸區域”。“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被定義為:“可持續管理和使用海岸區域的動態過程,同時考慮到海岸生態系統及景觀的脆弱性、各種活動及使用的多樣性及彼此的相互作用、某些活動與使用的海事定位及其對海洋與陸地部分的影響。”①議定書的適用范圍是議定書談判中的難點,最終“沿海區域”的定義巧妙結合了明確的界限及靈活性:海岸區域的向海界限明確為締約方領海的內部界限;而海岸區域的向陸界限,則為締約方指定的適當海岸單元。②結合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第1條,沿海區域的界定實際由締約國指定。議定書的適用范圍在向陸上擴展的同時,也尊重了締約方的領土,反映出區域路徑與國家之間的張力與妥協。與《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類似,議定書第4條特別規定了“權利保留”的條款,除對海洋管轄權主張的保留外,第4條第4款還特別強調議定書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安全及防衛活動及設施,但是締約方同意此類活動及設施在合理且可行的情況下應以符合本議定書的方式操作或建立”。(2)框架性的規定。《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議定書》的內容實際是框架性的③,涵蓋的內容有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原則、要素、辦法,海岸區域面臨的威脅,為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合作,以及制度安排,即優先行動計劃區域活動中心的職能。在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目標與原則方面,議定書的用語非常寬泛,尤其需要科學證據的支撐,如“保持海岸生態系統、景觀及地貌的完整”④,“防止并(或)減少自然災害尤其是氣候變化的影響”⑤,考慮到“潮間帶的生物豐富性、自然活力及功能”⑥,“不超出海岸區域的承載能力”⑦,“應平衡整個海岸區域的利用分布”⑧等等。議定書第8條規定的一般義務為:“締約方應遵守國際及區域法律的規定,應努力確保海岸區域的可持續使用及管理,從而維護海岸自然棲息地、景觀、自然資源及生態”。“應努力(Shall Endeavour)”表明了一種行動的義務,而非達成結果的義務。與1995年行動計劃尤其相似,議定書第二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要素”為農業、工業、捕魚、水產養殖、旅游業、體育及娛樂活動、對特殊自然資源的利用、基礎設施項目以及海事活動等方面的經濟活動管理提供了指導。同時,還要求各締約方采取措施改善對濕地和河口、海洋棲息地、海岸森林、沙丘、海岸風景地貌以及島嶼的保護,特別要注意對地中海地區豐富的文化遺產(包括大量的水下遺產)進行保護。在第三部分“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方法”中,議定書除強調了監測及觀測機制、《地中海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戰略、環境評估的作用外,還要求締約方制定恰當的土地政策及經濟財政措施。如馬爾科•普雷姆(Marko Prem)所指出的,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以及需要締約方修改現存國內法是執行議定書的困難所在[5](P259)。(3)議定書的執行。在確保議定書得到執行方面,第7條規定的“協調”制度與第31條規定的“報告”制度尤其重要。由于海岸區域綜合管理的跨部門性質,第7條要求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及地方層級協調各個部門,尤其是主管海洋與主管土地的部門之間,“避免部門辦法(Sector Ap-proaches),便利綜合辦法”。為在區域層面監督議定書的執行,第31條規定締約方須向締約方會議提交關于議定書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其效果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報告制度是地中海行動計劃中監督各締約方履行義務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遵約委員會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遵約機制。遵約委員會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由從締約方提名的候選人名單中選舉產生的7人構成。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能為向締約方提供建議與協助,以幫助其遵守巴塞羅那條約體系下的義務,并總體地促進、監督和確保遵約①。依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關于遵約機制及程序的文件,對于締約方嚴重的、正在發生的或反復發生的未遵約問題,遵約委員會可:(a)警告;(b)未遵約報告;(c)考慮和采取任何為達成公約及議定書目的所需的行動。②(四)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的特點在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當中,最引世人矚目的是締造了一個動態的制度,在高度多樣性、沖突與合作共存的地中海區域維持了以海洋污染問題為導向的政府間溝通與協作。而在自1995年以來的第二階段中,可以概括出如下發展特點:(1)貫徹可持續發展原則。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一階段的重點是監測及應對污染,而第二階段的重點則是通過落實可持續發展減少并盡可能消除污染。其中,執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是關鍵。(2)覆蓋面的擴大。首先,如前文所述,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適用范圍擴展至了締約方內水,而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以及2008年《地中海整體海岸帶管理議定書》反映出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向公海和海岸區域擴展的趨勢。其次,規制的海洋使用增多。《保護地中海免受因勘探和開發大陸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議定書》與《防止地中海區域受有害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理導致污染議定書》的生效使得大陸架開發活動及有害廢物運輸活動受到約束,而海岸區域綜合管理則涉及更為廣泛的行業與部分。此外,正是因為上述發展,地中海行動計劃第二階段進一步強調了公眾參與以及第三方參與。

三、結語:地中海經驗對中國周邊海域的啟示

概括而言,海洋環境保護的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宜的原因尤其在于:(1)對于陸源等特定類型的污染,由于其性質,區域路徑較之全球性措施更為適當;(2)海洋的差異性要求考慮區域性差異;(3)在緊急情況下區域性的防污機制更容易發揮作用。[6](P53)因此,在海上交通繁忙、易受工業污染的閉海或半閉海,區域合作尤其重要①。“閉海或半閉海”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唯一明確定義的海洋區域。第122條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閉海或半閉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并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在賦予了“閉海或半閉海”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第123條設立了鼓勵閉海或半閉海沿海國在生物資源管理與養護、海洋環境保護以及海洋科考方面進行功能性區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時,應互相合作。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盡力直接或通過適當區域組織:(a)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b)協調行使和履行其在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c)協調其科學研究政策,并在適當情形下在該地區進行聯合的科學研究方案;(d)在適當情形下,邀請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與其合作以推行本條的規定。”雖然有學者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部分“閉海或半閉海”(包括第122條與第123條兩個條款)未建立起具體的制度,但“閉海或半閉海”概念可以作為海洋區域合作的地理基礎與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切實的區域合作實踐。區域海洋項目就起到了這樣的作用。1982年總結區域海洋項目經驗的區域海洋項目政府專家會議(The Meeting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Re-gional Marine Programmes),在項目適用范圍方面作出的建議為:“區域行動計劃(包括相關區域協議的發展)的網絡應擴展至包括閉海或半閉海以及存在明確共同問題的海洋與沿岸區域。”②中國周邊海域,即黃海、東海以及南海都是典型的半閉海。在區域海洋項目中,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覆蓋了黃海及東海,東亞海項目則覆蓋了南海。較之于地中海區域的實踐,這些區域項目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地中海的環境保護區域合作實踐中,筆者認為如下經驗尤其具有啟示意義:1.就東海與南海而言,海洋劃界問題及島礁爭端是阻礙合作進一步展開的原因之一。地中海同樣面臨復雜且困難的劃界問題。有學者估計,要完成地中海地區的大陸架劃界,至少需要劃定30條界限,而當前已達成劃界協議的僅有10條左右[7](P71)。除地理條件外,地區內長期存在的政治問題使得劃界問題更為困難,包括英國在直布羅陀及伊比利亞半島的軍事基地,塞浦路斯的南北分裂,土耳其與希臘之間的島礁爭端,以及以色列與阿拉伯國家間的沖突,等等。但在地中海的實踐中,我們看到通過各議定書明確的功能界定,并輔之以“權利保留”條款,功能性合作可以與海域管轄權問題并行不悖。2.地中海行動計劃包括了整體規劃、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與財政支持四個部分,這四個部分的完整性保障了行動計劃的落實。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計劃框架下的多數區域效仿了這一結構。但是,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與東亞海項目在這組結構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法律部分欠缺區域性公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結構相對完善,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了包括專項監測及海岸環境評估區域活動中心(Special Monitoring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Assessment Regional ActivityCentre)在內的4個區域活動中心①。而東亞海項目的運作方式主要是促進遵守已有的環境公約并基于成員國的友好協作開展工作。這種缺陷直接導致行動計劃執行困難。如有學者對東亞海項目的評價:“東亞海項目建立了用以保護區域海環境的框架,然而幾乎尚未產生成效。”[4](P82)3.地中海行動計劃40年的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其目標與工作重點均在變化。對此,應注意的是全球性質的海洋環境法(包括軟法與硬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這些變化。如《21世紀議程》對1995年《巴塞羅那公約》的影響,1989年《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對《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污染地中海議定書》的影響,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對1995年《地中海特別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議定書》的影響。中國周邊海域的海洋環境合作也應隨著全球性海洋環境法的發展而在合作的功能、目標、路徑等方面繼續發展。

作者:鄭凡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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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摘要:隨著舟山市海洋經濟的飛速發展,海洋傾廢活動日益頻繁,導致海洋污染狀況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問題引起各界人士的關注,本文通過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和海洋傾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四條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舟山海洋傾廢探析

海洋傾廢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運載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向海洋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人工構造物以及向海洋處置由于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及勘探開發相關的海上加工所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物質。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凈能力及廣闊的區域面積,并節省了較多的經濟開支,是海洋空間良好資源環境及生態效益的重要體現。雖然海洋的自凈能力是巨大的,但畢竟還是有限的,它與海洋的空間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種類與數量、水文條件、水溫、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等都是密切相關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傾廢具有相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20世紀50年代之前,一些國家把海洋當作廉價的傾廢場所,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未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結果經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態環境的破壞,釀成了許多悲劇與災難。在我國,隨意向海洋傾倒有毒物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例如廣東某工廠將鉻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廣州市水源的嚴重污染。過量的海洋傾廢,會造成海洋環境和水產資源的重大損失,而且也會危及人們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現狀

舟山市目前擁有定海污水處理廠、舟山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展茅鎮污水處理廠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從2005年以來,通過對選取的重點陸源排污口進行監督、監測,發現各排污口以及其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超標和違規排放現象較為普遍,海洋油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各工業企業的達標排放與納污海域的環境容量未能緊密聯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納污口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團、浙江海洋生物工業園區在內的工業碼頭。這些港口、碼頭均需要定期維護疏通而進行關系到海運經濟發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傾倒廢物的80%-90%,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傾廢市場。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個入海排污口,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長江、錢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依然保持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約為617萬噸,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體受還原性物質包括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學耗氧量591萬噸,約占總量的95.8%;營養鹽19萬噸,約占總量的3.1%;石油類3.9萬噸。各入海排污口環境質量情況相對較差。浙江海力生集團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水質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超標。2007年,各排污口狀況依舊不佳。其中,定海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環境質量等級較差,無底棲貝類。海洋生物工業園區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四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三類,生物不劣于第三類。展茅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水質不劣于第二類,沉積物不劣于第一類,生物不劣于第一類。環境質量等級極差,無底棲貝類。六大排污口管理不當,施工不規范,致使海水質量均處于差等,嚴重污染了周邊海洋環境,同時也對過往船只帶來了安全隱患。

二、海洋傾廢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沿海經濟的整體騰飛,港口、碼頭等海岸工程紛紛開建或擴容,用海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傾倒,給海洋環境帶來新的更大的壓力。與此同時,一些傾廢口所屬單位、個別船只管理不規范,也給海洋傾廢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難題。

1.傾廢船自身管理不規范

舟山近海作業的傾廢船只的船長多為船主臨時雇來的,船員則多為船主隨意在勞動力市場招來的。船主、船長、船員間主要為經濟利益的關系,彼此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條例不夠健全,且很難完全得到遵守、執行。隨著舟山開發建設進程的加快,需處理的廢物廢渣等也多了起來,但一些施工單位、傾廢船舶等不按規定傾廢,甚至還和執法部門打起游擊戰,常常趁著夜色將廢棄物傾倒入海。

2.傾廢儀安裝不規范

我國目前多采用傾廢儀作為執法監督儀器。傾廢儀作為現代化海洋監察管理手段,促進我國海洋傾廢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它是一種新的計量工具,根據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該儀器的生產、安裝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數據必須通過國家的計量認證,而目前該儀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儀器的安裝生產、數據記錄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這點應當引起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來看待和處理該問題,盡快從法律上予以補充。

3.海上執法部門間配合不規范

在海洋傾廢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邊防等三個部門。由于各個部門管理的側重點不同,而且三者之間互不隸屬,彼此間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協調機制,雖說三者均在海上從事執法工作,但對于不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都不敢隨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執法、違法執法情況。這也就造成了彼此間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對策與建議

1.加強傾廢區的劃定及廢棄物的預處理

海洋傾倒區的劃定是海洋清傾廢管理的關鍵。根據舟山市近海區域情況進行合理區劃,把傾倒區域劃分為幾種型式,闡明其自然條件優勢,將廢棄物按成分的不同進行分類,將其分別傾倒在指定區域。廢棄物傾倒前進行必要的預處理與檢驗,尤其是占傾廢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預處理與檢驗,通過固化或增加比重改變其物理狀態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傾倒成為可能。

2.加強對傾廢區的檢測與管理

舟山近海傾廢區經科學選劃并正式啟用后,為了及時掌握和發現由于傾廢活動造成對舟山近海海洋環境的影響情況,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傾廢區進行檢測。對海洋傾廢區的檢測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傾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常規檢測和專項監測對傾廢區的水深、水質、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積物質量和海洋生物資源狀況等作出評價,進而了解廢棄物傾倒后的狀態、沉降、擴散對環境質量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

3.完善傾廢許可證制度及傾廢收費政策

舟山海洋管區要嚴格履行海洋傾倒廢棄物審批手續。凡在舟山市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傾廢活動的船只都必須安裝傾倒航行數據記錄儀。未配備該儀器的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停止為其辦理傾倒許可證,禁止其傾廢作業。而海洋傾廢收費,是排污收費制度框架下的一種收費形式,是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經濟手段,同時,收取的費用依據有關規定用于近海環境污染的防治,從減少污染源和對污染源的治理兩個方面,保護舟山近海環境不受各種污染物的影響。

4.建立聯合執法體制,明確執法管理主體

加強基層海洋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各個海上執法部門間的溝通與聯系,建立日常海上執法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時獨立負責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養力度,強化執法人員對海洋傾廢相關法律及制度的學習,提高執法技能和技巧。根據《行政許可法》“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理順相互間的管理關系,明確全市海洋傾廢儀的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海洋傾廢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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