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關系的本質范文

時間:2023-11-16 17: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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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關系的本質

篇1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現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篇2

1.社會經濟關系,就是反映社會經濟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生產始終是“在一定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90頁),因而人們在生產中必然發生構成這種社會形式的獨特的經濟關系。這類經濟關系的實質和基礎是所有制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結合的方式,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生產成果的分配方式。正是這類經濟關系決定了生產的目的,即生產是為誰的利益進行的,決定了社會的階級結構。每一種社會制度都有它固有的與其他社會制度相區別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構成了該社會經濟制度的質的規定性。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斯大林指出,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包括: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完全以生產關系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由此確定了社會歷史發展中的五種社會經濟關系,規定了五種社會形態。

2.組織經濟關系,就是在具體組織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這類經濟關系反映在經濟運行、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它說明的是各種生產要素相結合的具體形式和特點,如勞動的分工、專業化和協作,企業的經營形式和管理方法,調節經濟運行的計劃手段和市場手段等。這類經濟關系,一方面是適應生產一般的需要,因而往往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會制度之中,顯示出超越社會經濟關系的某種共性;另一方面,它又不能不受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制約,因而必然要反映和體現社會經濟關系的特點和要求,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實現形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生產關系(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上進行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以及在這些活動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共性,生產資料所有制體現社會經濟關系的特點和要求。

二、生產關系兩層次的區別和聯系社會經濟關系和組織經濟關系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二者的區別:不同的社會經濟關系是不同的社會經濟形式在經濟上的質的規定性,是不同社會經濟形態根本區別之所在;組織經濟關系的許多內容往往是不同社會經濟形態所共有的,顯示出它們之間的共同性。

2.二者的聯系:社會經濟關系和組織經濟關系是密切聯系的,兩者是一種從屬關系。社會經濟關系反映的是社會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組織經濟關系反映的是人們在具體的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相互關系。前者是決定性的,后者是從屬性的,是前者的具體實現形式。

三、正確理解生產關系兩層次的意義

1.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理解“兩個基本點”的內在統一性。“兩個基本點”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堅持改革開放。四項基本原則反映了社會主義制度區別于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從經濟上來說,它體現了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反映社會制度本質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即生產資料公有制、按勞分配、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等。我們的改革(開放也是改革)是改變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對象和內容是在具體的經濟運行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與堅持改革開放是兩個層次的問題,非但不矛盾,而且是互相促進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開放規定了正確的方向,是改革開放得以健康順利發展的保證;堅持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有助于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可見,分清生產關系兩層次,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理解“兩個基本點”之間的內在統一性。

篇3

一對馬克思《資本論》研究對象的再認識

眾所周知,馬克思在《資本論》德文第一版序言中將《資本論》的研究對象規定為:“我要在本書研究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1]爭論由此產生。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對“生產方式”的解釋:一是“生產關系說”,二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統一說”,三是“生產的技術方式說”。對此,許多同志指出,如果按前兩種意見來認識“生產方式”,那么,馬克思關于《資本論》研究對象的規定就存在著邏輯上的毛病,而馬克思是通曉邏輯的。如果按第三種意見來理解“生產方式”,那么,《資本論》的研究對象就是生產的技術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這樣一來,上述規定雖然不存在邏輯上的問題,但它卻同馬克思的下述論斷發生了矛盾。馬克思講:“政治經濟學所研究的是財富的特殊社會形式,或者不如說是財富生產的特殊社會形式。”[2]生產的技術方式是一個生產力的范疇,不屬于生產的社會形態,因而不能列入《資本論》的研究對象。

最近,吳易風教授在他的《論政治經濟學或經濟學的研究對象》一文中,提出了“馬克思的生產力——生產方式——生產關系原理”。吳教授認為這一原理是“理解馬克思《資本論》研究對象的關鍵”。他認為“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指生產的資本主義的社會形式,即資本主義條件下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生產人們所需要的物質資料的特殊方式,也就是雇傭勞動和資本相結合以生產人們所需要的物質資料的特殊方式”[3]。吳教授將人們所熟知的“生產力——生產關系”原理拓展為“生產力——生產方式——生產關系”原理,的確深化了我們對馬克思唯物史觀的認識。并且,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解釋為“生產的資本主義的社會形式”,這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是,關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進一步解釋,即“即”與“也就是”后面的內容,仍然使人感覺到它與斯大林關于生產關系的規定之間有或多或少的聯系。“資本主義條件下”是否可理解為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所有制條件下?“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特殊方式”是否可理解為勞動力與生產資料以生產資本的形式相結合,從而資本家雇傭勞動者呢?如果這樣,那么,生產方式等于生產關系。如果這樣,這豈不是也將《資本論》的研究對象狹窄化了嗎?

因此,問題的關鍵仍然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而不是“生產方式”作何理解。

我們認為,盡管馬克思在整個《資本論》中,關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這一范疇,是從多種含義上使用的。但是,從《資本論》研究對象的角度使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這一范疇,其含義是確定的,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指社會生產在價值的自行增殖過程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方式。或者說,社會生產的存在和發展采取資本經濟的方式。因此,《資本論》所研究的是社會生產在價值的自行增殖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3卷第51章中,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這一含義作了明確的論述。馬克思講:“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科學分析卻證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獨特歷史規定性的生產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產方式一樣,把社會生產力及其發展形式的一定階段作為自己的歷史條件,而這個條件又是一個先行過程的歷史結果和產物,并且是新的生產方式由以產生的現成基礎;同這種獨特的、歷史規定的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即人們在他們的社會生活過程中、在他們的社會生活的生產中所處的各種關系,——具有獨特的、歷史的和暫時的性質”[4]。這個居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中間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指的是什么呢?緊接著,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一開始就有兩個特征。”[5]“第一。它生產的產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產方式相區別的,不在于生產商品,而在于,成為商品是它的產品的占統治地位的、決定的性質。”[6]“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第二個特征是,剩余價值的生產是生產的直接目的和決定動機。”[7]很顯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就是社會生產在價值的自行增殖過程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方式,就是社會生產的資本經濟方式。不僅如此,馬克思在論述資本經濟方式與生產力的關系時指出:“這種為了價值和剩余價值而進行的生產,像較為詳細的說明所已經指出的那樣,包含著一種不斷發生作用的趨勢,要把生產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也就是把商品的價值,縮減到當時的社會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將成本價格縮減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勞動社會生產力的最有力的杠桿”[8],在論述資本經濟方式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關系時,馬克思指出,在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制條件下(即在生產資料與勞動者分離、生產資料歸資本家所有的條件下),資本經濟會把這種所有制再生產出來,并且不斷地再生產出由這種所有制所決定的生產關系和分配關系,馬克思講:“如果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生產條件的這種一定的社會形式為前提,那末,它會不斷地把這種形式再生產出來。它不僅生產出物質的產品,而且不斷地再生產出產品在其中生產出來的那種生產關系,因而也不斷地再生產出相應的分配關系。”[9]很顯然,我們決不能認為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決定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只是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所有制及由其所決定的生產關系得以運動和實現的物質載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與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之間只能是一種“相適應”的關系。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或者更明確地說,對社會生產的資本經濟方式作進一步的考察。

馬克思講,資本作為自行增殖的價值,是每一種資本作為資本所共有的規定,或者說是使任何一定量的價值成為資本的那種規定[10]。這是抓住了與所有其他財富形式或(社會)生產發展方式相區別的資本的特征的一種抽象[11]。這就是說,首先,資本是一定量的價值,它以商品經濟的存在為前提,在理論上,價值概念先于資本概念[12],在歷史上,“商品流通是資本的起點。商品生產和發達的商品流通,即貿易,是資本產生的歷史前提”[13]。因此,資本具有歷史性。“勞動產品的價值形式是資產階級生產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這就使資產階級生產方式成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生產類型,因而同時具有歷史的特征。”[14]

其次,價值并不必然就是資本,只有當商品流通同時成為以增大自身為目的的價值流通時,才會有資本的存在。歷史地看,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兩種資本形式。“不僅商業,而且商業資本也比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得早,實際上它是資本在歷史上更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15]

第三,資本的存在并不必然使資本支配社會生產。要使資本支配社會生產,從而成為社會生產的具有歷史規定性的獨特生產方式,還必須具備一系列條件,其中關鍵性的因素是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分離。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分離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二者的分離反映了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對生產者與勞動者分離的客觀要求,即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或其人成為生產者,勞動力的所有者成為勞動者。能使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分離的所有制不僅僅是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制,生產資料的聯合勞動者所有也能使、也必須使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分離,從而使聯合勞動者成為生產者,勞動者個人成為直接勞動者。在二者分離的前提下,要實現他們的結合以生產物質產品,勞動者的勞動力既可以采取商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形式(比如計劃配置下的勞動力)。在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權存在的前提下,勞動力只能采取商品的形式。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制是勞動力成為商品的充分條件,但絕不是充要條件。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情況下,生產者要進行生產,只有到市場上去購買勞動力并將其并入生產過程才有可能實現,“G-A發展到什么程度,G-Pm也發展到什么程度”[16]。從而,資本也在什么程度上支配社會生產,以價值增殖為目的的社會生產在什么樣的程度上取代以直接或間接滿足自身需要為目的的社會生產。因此,勞動力成為商品是產業資本產生、從而社會生產的資本經濟方式產生的前提條件。

第四,資本是一種財富的存在形式或一種(社會)生產的發展方式。歷史上出現過的物質財富的存在形式,有自然形式、商品和貨幣形式、資本形式等。“如果把資產階級生產方式誤認為是社會生產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會忽略價值形式的特殊性,從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進一步發展——貨幣形式、資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17]與財富的存在形式相適應,人類社會經歷了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資本經濟等社會生產的不同發展方式。自然經濟以滿足生產者自身的需要為社會生產的目的,商品經濟以交換、從而交換價值為社會生產的目的,資本經濟則以價值的不斷增殖為社會生產的目的。資本經濟以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但是,它的以追求價值增殖為目的的運動會加速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使商品經濟成為資本經濟的外在表現,使資本經濟成為商品經濟的內在靈魂和本質。資本生產方式的趨勢是:“盡可能使一切生產轉化為商品生產;它實現這種趨勢的主要手段,正是把一切生產卷入它的流通過程;而發達的商品生產本身就是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8]

第五,資本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但它并不必然體現某一經濟關系。“資本不是物”。它作為社會生產的一種發展方式,的確要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但是,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不同,進而資本的所有制不同,資本所體現的經濟關系也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資本只追求在價值的運動中增殖,并不要求價值為什么會增殖,或價值增殖的源泉是什么。要探尋價值增殖的源泉,必然涉及到與此有關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任何社會,價值增殖的源泉只能是勞動者的剩余勞動,但是,不同的剩余勞動的生產和占有關系卻能夠使資本體現不同的經濟關系。很顯然,資本究竟體現哪一種經濟關系,這取決于生產資料的所有制。生產資料的資本家私有制決定了雇傭工人生產、資本家占有剩余價值的關系;生產資料的聯合勞動者所有決定了勞動者個人生產、聯合勞動者整體占有剩余價值的關系。

最后,長期以來,理論界一直將資本要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同資本必然體現某一經濟關系完全視做同一的東西,這在認識上還有其他根源。當生產資料普遍地以資本的形式存在,并且歸于它的私人所有者資本家,由此,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取得了一種歷史的存在形式。資本的所有者天然不是資本家,但資本家天然是資本的所有者。正是由于資本家天然是資本的所有者,人們在觀念上自然也就會把資本的所有者等同于資本家,從而將資本等同于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制,進而將資本要體現一定的經濟關系等同于資本必然體現某一經濟關系,即雇傭工人生產,資本家占有剩余價值的關系。

二對西方經濟學研究對象的初步分析

在西方經濟思想史上,從17世紀下半葉開始的“古典革命”,使資產階級有了第一個系統的經濟學理論體系,即古典經濟學。其代表人物是英國的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和法國的魁奈及布阿吉爾貝爾等。古典經濟學家對經濟問題的研究具有這樣一種特征:他們把經濟制度下階級關系的研究同既定制度下的資源配置過程,諸經濟變量之間的作用機制的研究加以結合,把經濟制度本質的分析與既定制度下經濟運行過程數量的分析結合起來[19]。亞當·斯密在其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一方面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內部聯系,發現了工資和利潤、利潤和地租的對立,論述了資本主義財富增長的原因、條件、途徑;另一方面也初步闡述了資本主義經濟運行機制和規律,提出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李嘉圖進一步發展了斯密的這種研究。但是,薩伊、馬爾薩斯、詹姆斯·穆勒、麥克庫勒赫等人則在“通俗化”的形式下,將古典經濟學家對經濟制度本身的分析與對既定制度下資源配置過程及其變量的分析割裂開來,把大部分精力集中于既定制度下資源配置過程及其變量的研究。最具代表意義的是約翰·穆勒于1848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原理》這本教科書,在該書中,穆勒一方面盡量維護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另一方面主張國家調節收入分配,改善資本主義制度。馬克思稱之為“沒有生氣的混合主義”。

19世紀70年代以后,以門格爾、杰文斯、瓦爾拉、帕累托、馬歇爾等人為代表的邊際學派,完全拋棄了在勞動價值論基礎上分析資本主義經濟的本身及其運行機制的古典經濟學傳統,使經濟學成了一門以論證市場機制能夠使資源有效率配置為中心的知識體系。他們從消費者行為出發來研究價值問題,認為價值決定于個人的心理過程。在此基礎上,他們用數理方法建立了關于消費者在謀取最大效用,生產者追求最大利潤的刺激下如何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一國生產資源有效配置的理論。他們相信市場力量能有效地調節經濟活動,從而在生產和消費之間建立起均衡的力量。其中的杰出代表是1890年出版的馬歇爾所著的《經濟學原理》。

歷史上第一次明確地將稀缺資源的合理配置規定為經濟學研究對象的是英國經濟學家羅賓斯。他在1932年發表的題為《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意義》一文中說: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作為目的和具有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間關系的人類行為的科學。羅賓斯的這一定義既代表了自邊際革命以來絕大多數經濟學家對經濟研究對象的認識,也符合當時西方經濟學對經濟問題研究的實際。羅賓斯關于經濟學研究對象的這一規定發表以來,先后遭到了許多經濟學家的批判。但是,絕大多數經濟學家在其所著的經濟學教科書中,基本上接受了這一規定。比如說,最近出版的薩繆爾森所著的《經濟學》(第14版)和斯蒂格利茨所著的《經濟學》都延襲了羅賓斯關于經濟學研究對象的規定。

薩繆爾森講:“經濟學研究社會如何使用稀缺資源來生產有價值的商品,并把它們在不同人之間進行分配。”[20]斯蒂格利茨說:“經濟學研究的是:我們社會中的個人、廠商、政府和其他組織是如何進行選擇的,這些選擇又怎樣決定社會資源如何被利用。稀缺是經濟學的一個顯著的現象:因為資源稀缺所以選擇是必要的。”[21]盡管二人在遣詞造句方面各有自己的特點,但是,我們仍然不難發現他們二人在經濟學研究對象認識上的共同性。這種共同性包含兩層基本的含義:第一,經濟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是稀缺資源的配置問題,或者說是社會用稀缺資源生產什么、怎樣生產、為誰生產的問題。第二,社會如何配置稀缺資源,或者說社會用什么樣的技術方式和社會制度(體制、運行機制)來配置稀缺資源,以解決這個社會經濟的基本問題。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或者說體制)對這個基本問題的解決,其方式不同,效率也不一樣。“不同的社會面臨著通過各種可供選擇的經濟制度而發生變化的需求,同時,經濟學研究一個社會可以用于配置稀缺資源的不同機制。”[22]

如果我們把資源配置問題看做是社會生產問題,那么資源配置方式問題就是一個社會組織生產的方式問題。因此,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就可以進一步引申為:它研究一個社會組織生產的方式和方法。薩繆爾森等人面對的是資本主義經濟,而資本主義經濟天生就是市場經濟,資源配置問題主要靠市場經濟這種體制方式來解決。因此,他們將研究的側重點放在市場經濟的研究上,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盡管薩繆爾森列舉了計劃經濟、市場經濟等可供選擇的資源配置的體制方式,但它要論述和證明的卻是市場機制對于資源的有效率配置。他所做的事情也就是大多數西方經濟學家所做的事情。實際上,西方經濟學教科書,不管是宏觀經濟學還是微觀經濟學,不外乎在于論證市場經濟是如何配置資源、發展社會生產的。當然,薩繆爾森、斯蒂格利茨和其他絕大多數經濟學家一樣,只是在市場經濟、在經濟體制層面上研究資源配置方式、社會生產方式,并沒有從生產資料所有制、從制度層面上探討資本主義的資源配置問題。他們把資本主義所有制當做既定的前提存而不論。許多同志探討了他們這樣做的原因。但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據此而認為,西方經濟學把生產方式逐出經濟學的研究范圍。實際上,西方經濟學時時處處都囿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資源配置。

三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在研究對象問題上的共同之處和對立性

我國學者在比較、分析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研究對象時,一般都揭示二者的對立性,很少分析二者的共同性。其實,只有在弄清二者共同性的基礎上,才能說明他們的對立性。馬克思經濟學研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西方經濟學研究社會如何配置稀缺資源以生產有價值的商品,表面看來,二者毫無共同之處。前面的分析告訴我們,馬克思所講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就是社會生產在價值自行增殖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方式,或者說就是資本經濟方式,或者說社會生產的市場經濟方式。

那么,資本經濟和市場經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我們知道,資本經濟是社會財富存在和發展的一種方式,它以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以價值的不斷自行增殖為目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它追求價值增殖的運動又會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土地市場、技術市場等市場體系的形成。市場經濟就是“借助于市場交換關系、依靠供求、競爭、價格機制、組織社會經濟運行,調節社會資源配置和人的利益的經濟,簡言之,在市場調節下運行的經濟。”[23]“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調節方式,這種經濟運行形式通常叫做市場經濟。”[24]“市場經濟是一種私人和私有企業制定關于生產和消費的主要決策的經濟。價格、市場、盈利和虧損、刺激和獎勵的一套制度解決了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25]“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資源私有,經濟決策高度分散。……,這個制度是通過內在聯系的市場網絡和價格協調的。”[26]“今天,市場的概念包括如何進行交易的場合,盡管這些交易未必完全符合村鎮市場。……,所有這些交易過程都包括在市場經濟這個概念里。”[27]由此可見,一方面,資本經濟就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就是資本經濟;另一方面,資本經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實質和靈魂,市場經濟是資本經濟的外在表現。因此,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研究對象的相近、相通、相同之處就在于此。

可見,無論是馬克思經濟學還是西方經濟學(更確切地講,是現代西方經濟學),他們都研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都研究資本經濟,都把資本經濟看做是人類社會生產存在和發展的一種方式。換言之,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因其生產目的有別而可區分為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資本經濟、計劃經濟(或者叫做別的什么經濟)等,資本經濟只是其中的一種。在這里,之所以列出了資本經濟,而不講市場經濟,是因為資本經濟在生產目的上有別于其他生產方式,而市場經濟并不能表明其生產方式的目的何在。衛興華教授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產生與發展的差別性所引出的理論思考》一文中指出:至于說商品經濟是相對于自然經濟而言的,市場經濟是相對于計劃經濟而言的,表面上看很對稱,很清晰,但經不起推敲。試問:市場經濟難道不與自然經濟相對立嗎?難道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是互不相關的兩回事嗎?如果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對立,商品經濟為什么就不與計劃經濟相對立呢?衛教授是對的。因為,盡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等范疇都是對社會生產方式的理論概括,但這種概括的理論層面是不一樣的。要使我們對不同生產方式的劃分清楚明確,必須堅持標準的同一性,而最常用的標準就是社會生產的目的。馬克思就是這樣做的。

但是,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在研究對象問題上依然存在著嚴格的對立性,具體地講:

第一,馬克思經濟學不僅研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而且研究與此相適應的生產資料資本家所有制,研究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交換關系。在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性、暫時性的同時,揭示了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所有制的歷史性,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對抗性。西方經濟學并不研究資本主義私有制,相反卻把它作為研究市場經濟的既定前提。他們雖然認為市場經濟是資源配置的一種體制方式,但卻試圖證明它是配置資源的一種最有效率的方式。由于他們把資本主義私有制同市場經濟看做是不可分的,因而,試圖證明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永恒性,調和資本主義私有制所產生的各種矛盾。

篇4

一、民法公平優先原則的產生基礎

1.商品經濟。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經濟的存在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由于社會分工使每一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互相對立的僅僅是權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別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二是由于財產分屬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個人都能無償地占有他人的勞動產品,而必須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并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與此適應,就產生了作為民法核心內容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過是將每天重復著的產品交換活動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而商品經濟又是“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認任何特權,只承認一個權威即競爭,它要求一切經濟關系的參加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經營者進行公平行為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經營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2.公平優先。民法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私法不同于公法的最基本的一點在于私法特別注重對私人權利的保護。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按照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觀點,市民社會是社會的一部分,不同于國家且獨立于國家。市民社會以政治權力和民事權利的完全分離,以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為主要內容。市民社會觀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范圍和權力界限,強調應充分關注個體利益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中強調的個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3.主體上的廣泛性。與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適用主體具有廣泛性,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大眾,是所有市民主體的基本權利保障法。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屬性而言,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主體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會大眾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財產、個人尊嚴和公平對待,也就是說只有滿足了社會主體的公平要求之后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

4.強烈的倫理性。從社會學角度觀察,法律條款無非包括倫理性條款和技術性條款兩大類。與商法比較側重于技術性規范不同,民法規范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其原因在于,民法規范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般規則,這些一般規則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及其經濟基礎的抽象和概括,是人們理性思維的果,一般較為穩定。換而言之,民事活動本身就社會倫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強烈的社會趨同性,而倫理規則是很難用精確的法律語言加以描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因此民法條款絕大多數屬于倫理性條款,即憑社會主體的簡單倫理判斷就可確定其行為性質,并不需要當事人必須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能力。

二、商法效益優先原則的產生原因和產生基礎

商法的效益優先不但有其具體表現,而且還有其復雜的社會經濟原因,具體說來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場經濟。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生結果。對此,列寧曾指出:“哪里有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哪里就有市場。”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的配置和調節市場行為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運行模式。市場必須有一定的構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為要素幾個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場主體是純粹的經濟人。市場中的物的要素是貨幣資本,貨幣資本不同于單純的貨幣,它具有強烈的逐利性趨向。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不同,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形態,強調的是產品的交換屬性,要求生產者必須依賴于其他生產者而生存,任何生產者都只能通過交換而獲得他人的產品。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就產生了最初的民法,產生了作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說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民法。與市場經濟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主要強調的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配置。主要是從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模式的層面上來進行定義的。

篇5

關鍵詞:過錯;客觀化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11(c)-0089-01

隨著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過錯責任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侵權法的主要歸責原則,同時也成為侵權法的中心概念,引起學術界的關注與爭鳴。侵權法中的過錯本身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概念以及過錯主客觀方面的認定仍然是問題。本文就個人思考談一點看法。

一、學界關于過錯的主要學說。學界關于過錯的通說大體有三種:主觀過錯說、客觀過錯說、主客觀混合過錯說。主觀過錯說建立在個人意志自由的基礎上,認為過錯就是行為人在心理上本應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應受非難的一種心理狀態。客觀過錯說是以某種行為標準來判定行為人有無過錯。該學說的主張者認為,過錯并非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否具備應受非難性,而在于其行為具有應受非難性。主客觀混合說認為,“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的、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綜觀上述三種學說,主客觀混合說的最終的落腳點是一種心理狀態,顯然在本質上是認同過錯的主觀性的。那么關于過錯認識上的爭論主要存在于主觀過錯說與客觀過錯說之間。本文認為這兩種學說根本不在一個層面上,一個是形而上的,一個形而下的,本無爭論之必要。主觀過錯說揭示了過錯的本質,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則層面上的討論,不具有實務中的操作性。客觀過錯說是在這種精神這種原則外化為法律的具體制度時,為判斷何為過錯提供一種標準,具有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客觀過錯這種提法,值得商榷,所謂的過錯客觀化事實上只是將判斷過錯的標準客觀化。

二、過錯的客觀化。我們強調過錯是一種主觀上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是為了給過錯在本質上有一個準確的定位,并不是排斥將判斷過錯的標準客觀化。無庸置疑主觀過錯的概念,面向實踐不具有可操作性。自工業革命以來,各種自動化機器推陳出新,致使人類生活形態由保守單純只農業社會,轉變為只講求速效的工商社會。科技的文明,提高了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但科技的進步也給人類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更大的危險性。僅以交通運輸為例,海、陸、空交通事故發生的比率逐年提高,已是不爭的事實。其他如醫療事故、生產事故,環保公害事故更是層出不窮。根據主觀過錯的概念是很難判定這些事故中損害責任主體的過錯的,更別說判斷轉承責任中責任主體的主觀要件了。所以說主觀過錯判斷標準的客觀化,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是由社會生活的具體物質內容決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其一,使得受害人有更多的機會獲得救濟,體現了侵權法的職能從制裁、威懾向補救的轉化;其二,大大減輕了法官在檢驗過錯上的負擔,法官只需要憑借某種行為標準來檢驗行為人的外部行為,就可以對其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做出評價;其三,判定標準上的客觀化為解釋法人過錯提供了更為合理的依據。但是我們肯定過錯判斷標準客觀化的科學性并不等于說過錯在本質上是客觀的;

三、過錯客觀化的歷史必然。在以家族為基本社會單位的原始社會,同生存、共受益的生活形態和簡單的經濟關系,決定了家族對外來侵害的反應就是復仇。從血族復仇,同態復仇,到最初的損害賠償制度,都是從簡單的加害事實出發,對加害人進行嚴厲的制裁。為了維護簡單再生產條件下的全體利益,懲罰是最公平的。所以當時唯一可行、唯―的合理就是“有損害就有責任”的加害責任原則。隨著商品經濟關系的發生與發展,羅馬簡單商品經濟的土壤培育了發達的民主政治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觀,“法就是最高理性”成為古羅馬人的信條。在這種觀念支配下,民事責任的意義就不僅局限于保護權利,還必須重視對行使權利積極性的保護,體現理性和正義。為此,羅馬人在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引入了“過錯”的概念。“把有無過錯作為判斷有無責任的標準,使懲惡揚善、扶正去邪的正義原則得以實現;同時,以損害賠償作為過錯行為的法律后果,使私權恢復的現實目標得以實現。”民事責任制度開始進入過錯責任階段。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過錯責任原則在資產階級個人自由主義和私法自治的溫床上迅速成長,在極大促進了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使自身得到完善,與所有權絕對、合同自由共同構成了資產階級民法的三大支柱,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達到鼎盛時期。伴隨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競爭日趨激烈。一方面創造著巨大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又迫使資本持有者為在激烈的競爭中求生存圖發展,不得不將最大限度的獲取利潤作為首選行為目標。按社會規范自覺選擇合理行為讓位于按利潤大小選擇行為,不僅加劇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同時也使合同自由、所有權絕對、過錯責任等一系列資產階級私法原則遇到了嚴厲地挑戰。面對生產力發展所造就的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單一過錯責任原則已無法平衡被千奇百怪的民事違法行為所破壞了的各種利益關系。為了擺脫困境,資產階級不得不調整立法政策,將損失補償和社會利益作為新的民事責任立法的兩個基點。于是,在過錯責任之外,德國首先以特別法的形式創立了客觀責任,隨后公平責任也應運而生。這兩項新出現的歸責原則,都以造成的損害結果為確定責任的前提,完全拋棄了主觀過錯這一標準,可以稱為過錯客觀化,其具體表現形式即為原過錯多元化。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具規模的新形勢下,面對電子、信息時代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仍然堅持民事責任的主要價值在于其懲罰性的論點是不合時宜的。我們有必要重新正確認識民事責任的補償價值,并以此為價值目標取向,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多元化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作者單位: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作者簡介:趙珊(1986-),女,漢族,北京人,沈陽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06級本科生。

參考文獻:

[1]李仁玉.比較侵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121

篇6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

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

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

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

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篇7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民法所調整的在特定領域內的社會關系,即一定社會生活殊的社會矛盾,這是決定民法這部法律部門存在的客觀基礎,同時也是其同鄰近的法律部門相區別的基本標志。因此,調整對象是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必須明確的問題,往往也是議論較多的理論問題。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亦復如此。

   一、關于民法調整對象的學說

 

自古以來,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學者們關于民法調整規范的學說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這表明了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及開放的永恒課題。

 

最早關于民法調整對象的學說是蓋尤斯將民法概括為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后來薩維尼對蓋尤斯的論斷進行了繼承和補充,他認為“法律調整人本身和法律關系。后者包括人身關系、債的關系、繼承關系和家庭關系。”1961年《蘇聯民事立法綱要》將民法的調整關系強調為財產關系以及與人身有關的非財產關系。此學說也對我國民法調整對象的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民法通則》通說認為民法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按照民法同商品經濟相輔相成的規律以及前人的研究結論,因此民法的“商品關系說”是有一定根據的,具有較大的說服力。財產關系歷來為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民法是“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為法律原則”,和“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但是,財產關系并非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民法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的特點一是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無論任何人,一旦進入民事領域,便在平等基礎上發生具體財產關系,都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愿強加于他人。二是等價有償。不等價交換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相抵觸。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無論發生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還是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都是由我國民法所調整的。

   三、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民法只規定有關商品關系的內容,而將與商品經濟沒有直接聯系的人身關系排除在民法之外,并不符合《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原因是:第一,民法是反映社會關系的法律形式。它不能夠像照鏡子一樣只反映那些單純、直接的經濟生活條件,而必須同時反映與之特定的商品關系有聯系的一切社會關系,才能發揮其最佳效能,起到宏觀調整作用。第二,繼承權是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延伸和公民取得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但繼承權同商品經濟并不存在內在聯系,它本身不屬于商品范疇,但也需要民法來加以規范和調整。第三,債權是財產的流轉和歸屬狀態,也反映了一定的商品關系,它的內涵除了以合同為核心內容之外,還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原因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這幾種情況都不反映商品關系,卻都需要民法來加以調整。第四,我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中帶有明顯的人權主義色彩,強調尊重人格、誠實信用和相互協調等原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不斷提高人身權利也越來越加以重視,這是物質文明建設的靈魂和方向。[2]所以,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同時,強調對人身關系尤其是人身權的調整,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四、結論

 

一部完備的法律要具備以下四部分即主體、行為、權利、責任,民法也不例外。[3]首先,一切的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托于一定的主體,即財產需要有自己的“監護人”。沒有承擔義務的主體,則一切權利都將成為一紙空文。所以民事主體無論是公民個人,或是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以及以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國家,都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實體。其次,主體要真正取得民事權利,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還要通過民事法律行為。它可以是親自進行民事活動,也可以通過合法方式由人代為實施,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只有通過行為才能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具體的權利義務。[4]再次,一切行為追求的目標是權利,這是民法的核心部分。民事主體正是為了取得某種權利,主體才有意識地實施法律行為,以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最后,民事責任是權利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具有強制性。

 

只要把握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四項主要內容和它們相互之間的遞進關系,也就抓住了民法的基本點,明確了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什么,它的范圍到底有多大,從而從宏觀上理解民事法律。

篇8

【關 鍵 詞】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公有價值;理論體系。

【作者簡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國土地制度史專家,曾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成人教育學刊》編輯部編輯、東方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資深編輯。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問題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極為重要的問題。幾十年來,學術界對此進行了艱辛的探索,成果豐碩,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形成共識。本文的任務是努力以基本原理為指導,對這些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力求對各家各派做出科學評價,求得共識。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訴我們,政治經濟學是研究社會經濟的基本矛盾運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是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基本矛盾運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其核心問題是揭示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指出:“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1]進一步說,事物的實質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決定的。資本主義社會代替封建社會后,生產社會化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成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這一矛盾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具體表現。在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生產社會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廢除封建私有制,確立資本主義私有制;在資本主義社會確立以后,資本主義私有制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決定該社會的資本主義性質,決定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剩余價值。也就是說,由資本主義私有制成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決定,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是資本對雇傭勞動,即資本家階級對工人階級的統治和剝削關系,它集中體現為資本家無償占有雇傭工人勞動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經濟關系。而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則是資本增殖,決定了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生產剩余價值。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實質上就是剩余價值的生產。”“這種剩余價值的生產……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直接目的和決定性動機。”[2]資本家對剩余價值的追求作為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目的和決定性動機,是資本主義社會全部經濟活動賴以運行的軸心。馬克思正是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科學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剩余價值,并以剩余價值為核心,構建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從而揭示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矛盾運動的規律,揭示了其產生、發展和必然滅亡的歷史軌跡和必然命運。所以說,剩余價值范疇是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的核心范疇。

由此可見,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是由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決定,是揭示社會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的基本經濟范疇;并且是對整個社會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基本經濟規律的科學規定和在此基礎上所確立的科學范疇。在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中,核心范疇是一個綱,綱舉才能目張。因而,在社會經濟關系的矛盾運動的系統或過程中,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條件(或者說前提條件)和運動條件(或者說實現條件)。因此,以核心范疇為中心的政治經濟學范疇體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疇相互結合起來,以揭示其矛盾運動。我們把關于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條件、前提條件的理性認識,稱為前序范疇;把處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運動條件、實現條件的理性認識,稱為后序范疇。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是由以核心范疇為中心的一系列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互相聯系、互相結合而構成的范疇體系。

資本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價值。它決定著資本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資本主義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的規律,并且在整個資本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也必然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的規律,并且在整個社會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因此,直接體現著一定社會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規律的范疇是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確立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標準,有兩個標準:直接體現一定社會生產實質和生產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規律是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準確的語詞表示是確立核心范疇的主觀標準。是否符合這兩個主客觀標準,是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學的基本依據。本文就依據上述標準對學術界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研究的成果進行比較和述評,并以核心范疇為中心,以一系列范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為,初步構建一個互相聯系、互相結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范疇體系。

(二)

在政治經濟學發展史上,斯大林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即“用在高度技術基礎上使社會主義生產不斷增長和不斷完善的辦法,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經常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3]。這無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論功績。然而,中國學術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沒有提出一個中心范疇來概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中心內容”[4]。這“是關于社會主義產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并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機計劃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5]。我們同意上述評價。然而斯大林在理論上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研究開辟了廣闊的發展道路。

下面,根據我們所掌握的文獻,對中國學術界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問題的研究成果分為五類進行評述。

第一類:關于“公共必要價值”“凈產值(凈產品)”“公共價值(社會價值)”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這類觀點認為,“公共必要價值”“凈產值(凈產品)”“公共價值(社會價值)”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們原則地同意這一觀點。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價值”范疇。他提出:“一個社會主義的商品價值構成的公式:W=生產資料價值的補償部分+個人必要價值+公共必要價值。”“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矛盾,就是個人必要價值和公共必要價值的矛盾。”“公共必要價值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因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只有勞動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價值規律,才能不斷再生產、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6]卓炯在中國經濟理論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這是具有一定的開拓意義的。然而,到20世紀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觀點發生了變化,他沒有沿著上述思路做進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中存在剩余價值”“出路只有一條,承認剩余價值。”[7]“社會主義擴大商品生產的目的,也有二重含義,一是作為擴大商品生產,追求剩余價值,二是作為社會主義特征為社會追求剩余價值,剩余價值轉化為公共必要價值。”[8]這一觀點我們是不同意的。

宋濤先生提出:“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范疇是凈產品。” [9]以后,他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經濟的兩個基本經濟范疇是資金和凈產值。”[10]“社會主義企業職工的勞動,是為自己和為社會的勞動,他們在勞動過程中創造的新價值為自己和企業及社會主義國家所占有,所以,對為企業及社會主義國家所占有的這部分價值,我認為應叫做凈產值,我所以叫這部分價值為凈產值,是因為它是職工超過企業成本所創造的為公共占有的價值。”[11]宋濤先生的理論貢獻是,明確提出了“凈產值”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會主義社會的企業職工所創造的超過企業成本而為公共占有的價值,而且比“凈產品”更充分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經濟的商品經濟性質。這是宋濤先生作為老一代經濟學家的杰出與可貴之處。但是,我們不能同意宋濤先生把資金和凈產值并列為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經濟的兩個基本經濟范疇。我們認為,同馬克思的《資本論》的核心范疇只能是一個范疇,即剩余價值范疇一樣,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也只能是一個范疇。此外,凈產值范疇在語詞表示上雖然體現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這一形式特征,但沒有充分表達出社會主義公有制這一社會主義經濟的本質特征。

劉永佶先生提出:“社會主義經濟矛盾的本質規定,就是社會價值,它是作為資本主義經濟矛盾的本質規定的剩余價值的轉化,也是規定社會主義經濟矛盾系統的概念體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會價值”改稱為“公共價值”,提出“新價值按勞動者所付出勞動的質和量分配其生活資料;新價值中其余部分為公共價值,即個人勞動創造,但用于公共的生產資料與公益事業、社會保障的價值。”[13]在這里,他提出了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看作是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這是我們所同意的,但是,他沒有明確表述社會價值或公共價值直接體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反映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這一重要理論規定,卻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質技能”來規定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觀點[14]。我們不能同意之。

第二類:關于“必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等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

王玨先生提出,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即必要價值分割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工資,即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收入,用以維持勞動者的生活和滿足他自身發展的需要。這部分價值稱為“個人必要價值”,創造這部分價值的勞動稱為“個人必要勞動”;另一部分表現為勞動者的國家和企業的收入,被用于社會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共福利。這部分價值稱為“社會必要價值”,創造這部分價值的勞動稱為“社會必要勞動”。對于社會主義勞動者來說,這兩部分同樣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勞動都是必要勞動,他所創造的全部新價值都是必要價值。必要勞動作為社會主義經濟范疇體現了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15]。必要價值規律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16]。“必要價值”是體現社會主義經濟運動“軸心”的中心范疇[17]。

雍文遠先生提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所進行的勞動也要分為個人必要勞動和公共必要勞動兩個部分。個人必要勞動構成勞動者的個人收入,這部分勞動產品,稱為個人必要產品;公共必要勞動構成社會基金,這部分勞動產品,稱為公共必要產品。個人必要產品與公共必要產品之和稱為社會必要產品[18]。與之相應,直接生產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創造的全部新價值,對勞動者來說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創造的價值,稱為“社會必要產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價值也要相應分為個人必要產品價值(V)和公共必要產品價值(M)”[19]。“為滿足社會及其成員日益增長的需要而生產盡可能多的社會必要產品,是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20]。“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可簡稱為‘社會必要產品規律’”[21]。“社會必要產品”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經濟范疇[22]。

巫繼學先生提出:“自主勞動者付出的全部勞動歸結為必要勞動。”“必要勞動又有其內部劃分。”“勞動者直接為個人付出的必要勞動可稱為個人必要勞動;勞動者為公共集體付出的必要勞動可稱為公共必要勞動。”“與此相應,必要勞動在產品上表現為個人必要產品和公共必要產品;在價值上表現為個人必要價值v和公共必要價值m。”[23]這兩部分價值之和即必要價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產品價值減去轉移的舊價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價值”“新增價值,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客觀目的”。“進一步的結論是,自主勞動從量上說整個地表現為必要勞動,作為社會主義客觀生產目的的新增價值也就全部表現為必要價值”[24]。“必要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基本經濟規律[25]。

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價值產品”范疇,即“社會公本總產品扣除用以補償耗費掉的生產資料后的公本新創產品,其價值形態是公本價值產品”。公本價值產品包括兩部分:“即個人價值和公共價值”[26]。“滿足勞動者個人消費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叫做個人價值”“由社會公共占有的、超過其個人消費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以上的價值”叫做公共價值。“個人價值與公共價值之和”“即公本價值產品。公本價值產品乃是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社會生產目的”[27]。“公本價值產品規律是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基本經濟規律”[28]。

以上觀點有兩個共同特征:第一,認為他們所提出的“必要價值”“社會必要產品(社會必要產品價值)”“必要勞動(必要價值)”“公本價值產品”都直接體現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目的,直接反映和規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這與我們關于確定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是一致的;第二,這些范疇,都相當于馬克思所說的“價值產品”范疇,即V+M。這是他們對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在性質和量上的基本規定。這個觀點我們是不能同意的。我們認為,應當以相當于馬克思所說的商品價值中的剩余價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價值來規定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性質、內容和量的界限。我們將在本文第三部分詳盡論述之。

第三類:關于“使用價值”“資金”“公本”“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的觀點。

有些先生認為:“只有使用價值才能表示社會主義生產目的,不同意采用價值范疇。”[29]我們認為,社會主義經濟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共同體商品經濟,其生產目的必然采取價值形式來表示;同樣,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核心范疇也應當用價值形式來表示。因此,我們不同意這一觀點。

陳典模、劉錦棠先生提出:“資金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主體范疇。”“資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類似資本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濤先生認為,資金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價值形態”[31]。

馬仁典先生提出:“社會主義公本階段的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能夠科學地反映這一經濟實際的基本范疇就是公本。”[32]關于公本的定義,他認為:“公本是能夠帶來公共價值的價值。”[33]

巫繼學先生提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作為從屬勞動的雇傭勞動轉化為自主勞動。”[34]“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財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勞動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范疇。”[36]“它的地位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范疇──資本。”[37]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沒有揭示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沒有揭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因此,不符合我們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客觀標準,是我們所不能認同的。

第四類:關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中存在剩余價值范疇的觀點。20世紀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會主義剩余價值范疇”[38]。逄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價值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范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剩余勞動必然要表現為剩余價值。”[39]我們不同意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剩余價值范疇是揭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剝削關系的特殊經濟范疇,只有在資本主義雇傭勞動制度下,勞動力成為商品,從而工人的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被資本家無償占有,因此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才表現為剩余價值。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已經消滅了資本主義剝削關系,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的需要,包括勞動者個人的需要。勞動者的勞動不再劃分為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因此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也不再是勞動力價值和剩余價值。由此可見,剩余價值是標志資本主義生產的實質和剝削關系的范疇,不是反映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本質的經濟范疇,也絕不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第五類:關于公有價值范疇。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價值學說,并論述了“公有價值理論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40]。我們認為,他實際上提出了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我們完全贊同這個學說,在本文第三部分將展開評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價值學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基本點[41]:第一,社會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其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有機計劃市場經濟。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在社會主義計劃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勞動形成必要價值,即社會主義工資;公有勞動形成公有價值。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作為工人的工資,是補償給工人的勞動力消耗的那部分價值;公有勞動創造的公有價值,即工人的勞動創造的總價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價值后剩余的那部分價值,由國家代為占有,國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補償給工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工資和剩余價值、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獨特的資本主義性質被去掉,從而獲得了必要價值(社會主義工資)和公有價值、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的社會主義性質。第二,確立公有價值范疇,是由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制度下,剩余的勞動的性質是社會主義的,是公有勞動,它創造的價值,即公有價值,與剩余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特點在于:(1)公有價值是由工人自主勞動創造的,而剩余價值是由雇傭勞動創造的;(2)公有價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勞動創造的,而剩余價值是由剩余勞動創造的;(3)公有價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國家和集體代為占有,而剩余價值是由資本家無償占有的。第三,公有資本(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生產資料),是能夠帶來公有價值的價值。公有價值是公有資本的增殖,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社會主義企業的利潤──公有利潤,是公有價值的轉化形式。第四,社會主義生產不僅是商品生產,它實質上是公有價值的生產。參與公有價值的創造的勞動,都是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第五,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應該把生產公有價值作為直接的生產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產資料的勞動,才是社會主義勞動。這種勞動的目的是取得公有價值。第六,公有價值體現了國家對集體、勞動人民的代表和服務關系,揭示了國家和工人、勞動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經濟根源、經濟基礎。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價值(工資)和公有價值的矛盾關系體現了工人和勞動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矛盾。解決這些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大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公有價值不斷增長。第七,社會主義本質在公有價值不斷增長中實現,公有價值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核心。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在公有制為主體和高度先進科學技術基礎上以及先進體制(社會主義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價值,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簡明地說,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價值。這一規律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是決定著社會主義生產實質的規律,并且在整個社會主義經濟規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第八,公有價值理論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確立公有價值理論是建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關鍵。這實際上闡明了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這些觀點互相聯系起來,形成了一個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的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正如唯物史觀和剩余價值學說使社會主義從空想變成科學一樣,公有價值學說深刻論證了馬克思的公有制、計劃經濟和按勞分配觀點,使馬克思以這三大支柱為主要內容的關于未來社會的設想成為科學理論。因此,我們認為公有價值理論為建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下面,我們對公有價值學說做若干補充和展開。第一,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公有價值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社會主義勞動者滿足自身的、也是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而創造的價值。它相當于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所說的“社會扣除”的主要部分。馬克思說:“雖然從一個處于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于社會成員地位的這個生產者謀利益。”[42]因此,公有價值用來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最終仍歸結為滿足每一個勞動者的需要,直接或間接地為每一個勞動者謀福利。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就是生產公有價值。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所特有的客觀經濟范疇,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關系,因此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在經濟學中,“公共”一詞使用得比較廣泛,如西方經濟學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等概念。“公共”一詞不能反映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本質。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價值”“公共必要價值”“公共必要產品價值”等在語詞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的特殊性質。因此,我們認為,對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中相當于M的部分,在語詞表示上用“公有價值”更為準確。社會主義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共同體商品經濟,“公有價值”的“公有”在詞義上表達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含義;而“價值”,則在詞義上表達了商品經濟的含義。因此,“公有價值”在語詞表示上清晰地、明確地體現了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基本經濟關系。把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確立為公有價值范疇在語言表述上是準確的。

第二,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劃分為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社會主義商品的生產過程,包括舊價值的轉移和新價值的創造。新價值則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社會主義商品的價值(Gp,p為“public”的英文縮寫,意為“公有的”)由三部分構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產資料轉移的舊價值;Vp是必要價值;Mp是公有價值。

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勞動,一方面,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社會主義產品,并且把生產資料的舊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去;另一方面,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新價值,并且使價值增殖。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勞動劃分為必要勞動和公有勞動。必要勞動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必要產品;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必要價值。公有勞動作為具體勞動,生產出公有產品;作為抽象勞動,創造出公有價值。必要產品是必要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公有產品是公有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必要價值是物化的必要勞動,公有價值是物化的公有勞動。

第三,必要價值生產與公有價值生產的社會經濟條件。巫繼學先生認為,必要勞動所以劃分為個人必要勞動和公共必要勞動,根源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所有權的二重性。勞動力個人所有權決定個人必要勞動的存在,勞動力公共集體所有權決定公共必要勞動的存在[43]。馬仁典先生認為,公共價值產品分為個人價值和公共價值。一方面,在勞動力個人所有權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耗費創造個人價值;在勞動力社會公共所有權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耗費創造公共價值[44]。我們不同意上述觀點。因為這種觀點拋開了個人價值(或個人必要價值)和公共價值(或公共必要價值)生產的最主要的社會經濟條件──生產資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劉永佶先生提出:“在聯合勞動中,不僅勞動者個體的勞動力可以創造其價值,而且會由協作形成集體勞動力的價值。這種集體勞動力的價值及從勞動者個體創造價值中扣除一部分,構成公共價值。”[45]我們不同意這種關于公共價值的來源的觀點。我們認為,勞動者在公有制企業中的勞動方式是集體勞動方式或者說結合勞動方式。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都是勞動者集體創造的,只是必要價值是分配給勞動者個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劃分與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個體勞動力和集體勞動力分別創造的。

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力所有權不存在兩重性,勞動力所有制是勞動力個人所有制[46],勞動力所有權是勞動力個人所有權。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結合,決定了必要價值的生產和占有關系。其中,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必要價值生產及其歸勞動者個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勞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必要價值生產及其歸勞動者個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條件(實現條件)。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力從性質上和總體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價值不再是勞動力價值。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生產資料公有制決定了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占有關系。一方面,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產資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又是公有價值再生產過程運動的結果。既然公有價值實質上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關系,那么,公有價值的生產和再生產,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關系的生產和再生產。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公有價值不再是剩余價值。

第四,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生產的客觀目的和主觀目的。勞動者從事生產勞動的目的,分為客觀生產目的和主觀生產目的。勞動者通過勞動滿足自身需要,是勞動者的生產目的。其中,滿足需要是客觀的,即客觀生產目的;勞動本身則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為滿足需要提供勞動,即勞動者的主觀目的。客觀生產目的決定主觀生產目的。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客觀生產目的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價值,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來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其中,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公有價值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并且最終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個勞動者。由滿足整個社會需要這一客觀生產目的所決定,社會主義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為滿足整個社會需要而提供的勞動。其中,勞動者提供的必要勞動是為滿足個人需要的勞動,即為自己的勞動;公有勞動是為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的勞動,即為社會的勞動。勞動者為己勞動和為公勞動,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的主觀生產目的。客觀生產目的引出主觀生產目的。為己勞動和為公勞動作為主觀生產目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出發點,而滿足整個社會需要作為客觀生產目的是社會主義生產的落腳點,從而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的最終結果,達到社會主義生產的最終目的。

第五,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用來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其中,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公有價值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為達此目的,就必須對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進行合理分配。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是通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實現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的按勞分配;國家、企業之間對企業純收入的分配。因此,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結果,形成工資、國家稅收和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收入采取稅收形式(包括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上交國家,國家運用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進行財政支出,則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對象是企業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包括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必要價值的分配是通過按勞分配實現的;公有價值的分配(即企業純收入)的分配通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環節(國家稅收與企業留利)以及國民收入再分配實現的。

在社會主義企業中,按勞分配的對象是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一部分。必要價值形成勞動者的工資,通過按勞分配獲得;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為獎金,對先進勞動者給予獎勵。這也屬于按勞分配。勞動者通過按勞分配獲得勞動收入,用來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采取個人所得稅等形式上交國家,則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之按勞分配是建立勞動者個人所有制的社會主義形式,也就是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有人對此加以曲解,認為:“‘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形式,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學者指出:“‘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社會生產資料的公有制;2、消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3、勞動力的個人所有制。這三個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48]我們同意這一觀點。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決定了按勞分配的客觀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勞分配方式為基礎,才能建立消費資料的個人所有制,馬克思指出:“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化為個人的財產。”[49]所以說,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而按勞分配則是消費資料個人所有制實現的途徑。

公有價值的分配,則劃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公有價值的初次分配(屬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業純收入(公有價值)在國家與企業之間分配。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交國家。另一部分是企業稅后利潤,分為企業擴大再生產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備基金。擴大再生產基金用于企業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獎勵基金采取按勞分配形式獎勵給企業先進勞動者;福利基金用于企業勞動者的集體福利;后備基金則用于對企業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質損耗進行彌補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價值的分配的第二個環節是公有價值的再分配(屬于國民收入再分配)。經過公有價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國家稅收等財政收入后,國家必須通過財政支出,形成下列社會基金以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社會共同需要:(1)社會積累基金,用于社會范圍內的擴大再生產需要;(2)非生產勞動者的工資基金,通過按勞分配方式滿足非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的個人需要;(3)社會消費基金,用于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公共消費需要;(4)社會管理(包括國防)基金,用于國家行政管理、社會管理需要以及國防支出;(5)社會保障基金以及社會準備基金等,用于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需要以及國家后備需要等。

第六,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主體是同一個主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從分配形式上看,在社會主義社會,必要價值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公有價值分別由國家和集體代為占有,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似乎是國家、企業、個人三個主體,但這是一種誤解。實質上,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主體是同一個主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所決定的。

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國家(社會)、企業、個人是融為一體的。首先,個人與企業融為一體。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組成的集體,企業勞動者不僅是企業生產資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這部分生產資料的管理者、運用者和收益者。企業的勞動方式是集體勞動方式,實質上是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方式。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是勞動者的集體勞動創造的,只是必要價值分配給勞動者個人,公有價值的一部分由企業代表企業勞動者占有之。因此,作為企業生產和管理主體的勞動者,他們既是生產資料所有者、勞動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產者和管理者,這三種身份是合一的,他們是社會主義企業中當之無愧的主人。其次,勞動者與國家(社會)融為一體。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國家則是組成為統治階級的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共同體,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體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總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的最終所有權、處置權屬于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這是政府代為占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也就是說,政府代為占有生產資料是建立在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的授權和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享有最終所有權、處置權的基礎上的。而社會主義勞動者則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作為生產資料代為占有者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是融為一體的。再次,國家(社會)與企業(勞動者集體)融為一體。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經濟管理根據生產需要劃分為兩個基本層次:國民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管理的主體分別是國家和企業。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具有整體性,即由國家代表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行使所有權,并根據整個社會需要進行國民經濟管理,包括實行統一計劃和統一經營;在這一前提下,國家根據生產和管理的需要把生產資料即公有資本“交回”企業勞動者,由企業勞動者自主管理并進行生產活動。企業在國家的統一計劃和統一經營下為社會需要進行生產,并把所生產的公有價值的一部分交由國家代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終合一于由國家所代表的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另一方面,國家的生產資料代為占有權、計劃和經營權與企業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管理權和運用權即從事生產,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聯結的,所以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是結合在一起的。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條件下,國家、企業、個人雖有利益上的差別,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為一體的。鞏固、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國家、企業、個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國家、企業、個人只是職責分工不同,沒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對立。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自主結合而成的社會是整個社會生產、占有和分配主體,是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占有主體及分配的同一主體。

第七,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的國家調節。當社會主義勞動者創造的新價值(國民收入)總量為一定時,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數量上存在著此消彼長的矛盾關系。因此,在國民收入(必要價值+公有價值)的分配中,社會主義國家必須根據生產的發展和勞動者的實際需要,在不同階段科學地、有計劃地調節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從而正確調節勞動者個人需要與社會共同需要的關系,使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兩種生產、勞動者個人需要與社會共同需要兩種需要得到和諧發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在論述“自由人聯合體”時指出:“這個聯合體的總產品是社會的產品。這些產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產資料。這一部分依舊是社會的。而另一部分則作為生活資料由聯合體成員消費。因此,這一部分要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50]馬克思還提出,社會產品經過“社會扣除”之后,“才談得上在集體中的各個生產者之間進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費資料”[51]。因此,在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分配中,我們既要考慮到滿足勞動者的個人需要,又要根據“社會扣除”原則,充分保證全社會的共同需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是社會主義國家調節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比例關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八,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關系。公有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從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關系上看,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是由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生產關系所決定的。一是兩者具有同一的歸屬性,即這兩部分都屬于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兩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這兩部分都用以滿足整個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三是兩者具有同一的發展趨勢,即在社會主義再生產的動態過程中,這兩部分在量上都是絕對增長的。

但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價值是公有價值再生產的必要條件,而公有價值量的增長又是必要價值不斷增長的前提條件。因為,必要價值(工資)是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而無論是在每一個工作日后,還是在每一個生產周期后,勞動者都要通過獲得工資以進行個人消費,使勞動力得到恢復即再生產,才能在下一個工作日或下一個生產周期中繼續再生產出新的必要價值,同時創造出新增的公有價值。然而,在社會主義再生產過程中,公有價值(Mp)一部分通過積累形成追加給勞動者的工資基金(ΔVp),投入下一個生產周期的擴大再生產,從而轉化為在量上擴大的必要價值(Vp)。所以,只有公有價值量的不斷增長,才能帶來必要價值的不斷增長。其次,勞動力再生產與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用途。勞動力再生產分為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又分為數量上(外延)的擴大再生產和質量上(內涵)的擴大再生產。必要價值主要用于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如勞動者用于養育子女的費用,以增加勞動力的數量,并通過個人消費及其家庭消費,提高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質量。公有價值則用于勞動力擴大再生產。其中,公有價值的一部分形成積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勞動者的工資基金,在下一個生產周期,則轉化為必要價值(Vp),從而實現勞動力數量上的擴大再生產;公有價值的另一部分轉化為社會消費基金,用來滿足全體勞動者的物質文化需要,以豐富勞動者的自由個性和推動勞動者全面發展,從而實現勞動力質量上的擴大再生產。第三,必要價值的生產是商品生產的共同規律。無論是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還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勞動者都要通過生產必要價值,用來滿足個人或低或高的消費需要。而剩余價值的生產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經濟規律,公有價值的生產則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經濟規律。因此,必要價值是商品經濟的一般范疇,剩余價值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疇,公有價值則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疇。第四,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則具有根本性、主導性、整體性和長遠性。公有價值生產的根本性表現為,公有價值的生產為整個社會生產的不斷擴大提供現實條件,公有價值的積累和不斷再生產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個人需要不斷獲得滿足的充分條件;公有價值生產的主導性表現為,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主導的推動作用,因而它的發展程度也就成為反映社會主義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性質、方向、水平、規模的基本標志;公有價值生產的整體性表現為,它客觀上形成整個社會主義社會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基礎,在整個社會主義生產和價值創造中占據主要地位,它關系到社會主義全體勞動者的整體需要和整體利益的最終實現;公有價值生產的長遠性表現為,它和必要價值生產相比較,必要價值反映了一種短期的經濟效果,而公有價值對勞動者需要的滿足是通過長期的經濟效果表現出來的。公有價值的生產是全體勞動者長遠利益的實現。

總之,必要價值的生產是發展社會主義生產,滿足整個社會需要的前提條件(必要條件);而公有價值的生產是發展社會主義生產,滿足整個社會需要的實現條件(充分條件)。指出:“物質利益也不能單講個人利益、暫時利益、局部利益,還應當講集體利益、長遠利益、全局利益,應當講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暫時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52]所以,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更加具有重要性。從公有價值的生產的根本性、主導性、整體性和長遠性看,與必要價值相比較,公有價值的生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它才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整個社會主義生產過程的關鍵,發揮著主導作用。

既然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是追求公有價值,那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生產公有價值,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我們把這一規律稱為“公有價值規律”。在社會主義社會確立以后,社會主義公有制成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決定該社會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是生產公有價值。作為揭示社會主義生產實質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決定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具體表現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與生產社會化之間的矛盾。其中,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是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在新的生產關系下面保護和發展生產力”[53]。而生產公有價值,用于滿足全體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作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則是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價值的生產與再生產,一方面是公有產品即物質資料的生產與再生產;另一方面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關系的生產與再生產。只有公有價值的生產與不斷再生產,才能為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的發展和完善提供物質條件和社會條件,才能使全體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的滿足程度得到不斷增長和充分實現。因此,公有價值的生產,或者說公有價值規律,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運動的本質的、內在的、必然的基本聯系。它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因而它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是集中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產公有價值,是解決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有價值學說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理論,公有價值范疇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核心范疇。

第九,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構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是由其核心范疇與前序范疇、后序范疇構成的。我們認為,應當以公有價值范疇為核心,構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必要價值與公有價值范疇規定了社會主義的直接生產關系(狹義的生產關系),即社會主義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社會主義勞動的總產品包括生產資料補償產品、必要產品和公有產品;社會主義勞動既是物質生產勞動,也是創造價值的勞動。其中,必要勞動生產出必要產品,并創造出必要價值;公有勞動生產出公有產品,并創造出公有價值。公有價值的矛盾運動,直接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公有價值的生產,是社會主義生產的實質和生產目的,公有價值規律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

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公有價值以及必要價值范疇的前序范疇,按照邏輯順序排列,包括以下五個范疇:生產資料公有制、公有資本、勞動力個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

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生產資料歸社會主義勞動者共同擁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無產階級通過社會主義革命資本主義制度后,在無產階級條件下建立起來的,因此,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

公有資本,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資料的價值形態,是帶來公有價值的價值,它體現了社會主義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關系。

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的一種勞動力所有制形式。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勞動力也歸雇傭勞動者個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勞動力的所有權與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是分離的。雇傭勞動者的勞動力是商品,雇傭勞動者通過勞動力商品的買賣方式,把勞動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權轉讓給資本家,從而聽任資本家的剝削和奴役,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許存在勞動力的買賣關系。生產資料公有制企業是勞動者組成的集體,生產資料和勞動者在企業范圍內直接結合,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勞動者集體)融為一體。因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所有權與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是合一的,即統一集中于社會主義勞動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是勞動的社會主義形式,它體現了社會主義勞動的性質本質。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條件下,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在企業范圍內直接結合,決定了社會主義生產勞動首先是自主勞動:勞動者自己當家作主,自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力,自主進行有計劃的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實行按勞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勞動成果。在自主勞動中,充分體現了勞動者的主人地位:勞動者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主人;是生產經營過程和勞動過程的主人;是生產經營成果和勞動成果的主人。這種自主勞動,一方面,由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所決定,是自由勞動。社會主義勞動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擇業自由、消費自由和個性自由,從而也使勞動者支配的自由時間不斷增加,逐步獲得自由全面的發展;另一方面,由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決定,勞動者的自主勞動是自主聯合勞動。社會主義聯合勞動關系是一種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控制生產過程、共同享有生產成果的經濟關系。在社會主義聯合勞動關系下,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和國家融為一體。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是直接結合的,所以,勞動者的自由勞動和聯合勞動是結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結合是以自主勞動為前提的,是以社會主義民主為前提的,所以,我們把這種勞動的社會主義形式稱為“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

社會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54]。它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公有資本和自主的自由聯合勞動為依托,在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調節下,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勞動者之間、企業之間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競賽,以實現勞動者自身需要和整體需要的商品經濟形式。馬克思認為:“商品生產從而商品流通也能夠在不同的共同體之間,或者在同一共同體內部不同機構之間產生。”[55]從國際范圍內講,不同的共同體之間,即社會主義國家之間可以產生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而在一個社會主義社會中即同一共同體內部,公有制企業的不同機構之間即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也可以產生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圍的經濟管理分為兩個層次,即分為國民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兩個層次,相應地,社會經濟活動也分為國民經濟活動和企業經濟活動兩個層次,這是全民所有制內部也存在商品經濟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經濟管理分為國家和企業兩個層次,從而客觀地存在著局部(企業)勞動與整體(社會)勞動的矛盾,這是社會主義共同體商品經濟的基本矛盾。在這一矛盾運動中,一方面,由局部(企業)勞動與整體(社會)勞動的差別性所決定,相對獨立的局部(企業)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形式而相互區別開來;另一方面,由局部(企業)勞動和整體(社會)勞動的根本一致性所決定,從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調節成為可能和必然。

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公有價值以及必要價值范疇的后序范疇,主要有:社會主義經濟運行形式和運行機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貨幣流通,必要價值和公有價值的實現,社會主義積累和再生產;社會主義經濟調節方式即資源配置方式──社會主義有機計劃市場經濟即計劃經濟;社會主義分配關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勞分配、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社會主義消費關系和消費方式;等等。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是由公有價值這一核心范疇、生產資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疇、社會主義經濟運行形式和運行機制等后序范疇,互相聯系、互相結合而構成的理論體系和范疇體系。

本文初步構建了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范疇體系。希望理論界同仁提出寶貴意見,尤其是批評意見。任重道遠,希望先生們共同努力!

注釋:

[1]《選集》(第1卷)第32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資本論》(第3卷)第27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選集》(下)第56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玨主編:《必要價值論》(第1卷)第90、4、8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會主義新論》第122、130、190、190、121頁,[香港]銀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試論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載《學術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資本論〉體系與社會主義經濟——擴大商品經濟論》第37、91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濤:《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范疇是凈產品》,載《經濟學周報》1982年1月25日。

[10][11][31]《資本和剩余價值不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經濟通用的經濟范疇》,載《高校理論戰線》1995年第7期。

[12][14]劉永佶:《主義·方法·主題 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之基本》第399、410-412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劉永佶:《中國經濟矛盾論——中國政治經濟學大綱》第304、305頁,[北京]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參見王玨主編:《必要價值論》(第1卷)第80-81、8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遠主編:《社會必要產品論》第56、78、8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參見雍文遠主編:《社會必要產品論》第61-62、“導言”第10-1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參見巫繼學:《自主勞動論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馬仁典:《公本論》第155、4、219-220、3、4、15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陳典模、劉錦棠:《資金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主體性范疇》,載《晉陽學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對剩余價值論的再認識》,載《學術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錦聚等:《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繼承和發展》第346、341頁,[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41]參見曾昭禹:《社會主義新論》第121-131頁,[香港]銀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03、304、30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謝 濤、辛子陵:《試解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與中國改革》,載《炎黃春秋》2007年第6期。

[5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2]《文集》(第8卷)第13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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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比較

(一)民法維護個人利益民法中的理性價值,充分體現了民法的理性的價值取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質。首先,保護市民在社會上的私人權利不受國家暴力干預、維護人與人之間所需利益與社會間的均衡,這是民法的根本價值取向。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民法中越發體現出“人文關懷”,且始終推崇人的“意思自治”另外,民法的淵源是羅馬法,現在已演變為市民的“私法”,作為協調市民社會生活關系的依據。馬克思曾經指出:民法就是將經濟關系直接轉化為法律上的原則,也就是通過法律的形式體現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原則。民法作為私法,維護的是個人利益。民法中所體現的權利法,其本質是由民法的“私性”決定的。民法的最終目標是維護私權,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輻射到權利主體、客體以及權力行使及保護的規范體制中。民法可謂是人民權利的有力保障,始終為權利而服務,是權利擁有者自身及社會的義務。在社會中人們商品交換的過程中,雙方交換者都具備人格的獨立及財產的自主,也就是民法中常提到的“意思自治”,這是個人進行商品經濟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民法中,主要體現為民事主體制度、債權制度及物權制度的三位一體,這是支撐其法律的基本構架,三者均反映了市場中商品生產、交換等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與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經濟法中的價值理性,則體現在社會的公共利益,是社會公平及社會正義的保障,所以說,經濟法的法律基礎也就是社會。經濟法從考慮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從宏觀上避免國家在市場調節中出現的盲目調控現象,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對國家的經濟主體進行行為干預及協調,體現了社會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社會利益是一種既獨立又特殊的利益,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來說,個人利益是與整體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會公共利益中。由此可見,追求社會利益,實際就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與集體利益之間沖突的相互協調,在經濟法中,將這種利益關系都納入其中,并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至高無上的利益,處于最高地位。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控制在市場中占絕對優勢的企業以實現公平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穩定物價、協調就業、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等都屬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倚靠的是經濟的持續增長,這就是經濟法最根本的價值觀體現。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觀比較

篇10

法律發展的國際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長期演進的歷史產物。它經歷了一個從地區范圍內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區的法律協調發展再發展到法律國際化的發展階段。這一歷史性的趨勢所體現出來的乃是人類法律文明交融與創新的激動人心的法律場景,是法律變革進程從民族國家走向國際社會的時空超越。因而,這一時代走向具有深刻的歷史必然性。從內在方面看,法律發展的國際化體現了人類社會對法律自身價值的普遍認同與信仰。盡管世界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在不同民族或國度中的表現形式和實現程度是不一樣的,但是這一進程的價值取向卻是相對一致的,亦即從人治型的價值規范體系向法治型的價值規范體系的革命性轉變。誠然,在不同社會,人們對法治的價值內核之理解是有差異的。諸如,德國學者的“法治國”(Rechtsstat)概念與英國學者的“法治”(ruleoflaw)觀念,就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10] 但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意義則是相通的,即:確信法律能夠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保障每個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屬于自己的權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專橫意志的擺布。法制現代化進程無疑反映了法治價值增進的趨勢。[11] 這是人類社會共同的法治理想與理性追求。法律發展國際化趨勢的最深厚的價值底蘊即在于此。

從外在方面看,法律發展的國際化進程的社會根源則來自于社會交往規則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權要求。現代社會處于日新月異的變革過程中。人類的社會活動遠遠超越了狹隘的民族的、地域的范圍,而變得更加相互依存,相互關聯。以信息革命為主導的科技革命,正在迅速地改變著人類的生存與交往方式,把全球社會聯結成為一個信息整體,從而強化了社會發展的全球意識。而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所產生的日益突出的全球性問題(諸如生態環境危機、資源危機,等等)以及戰爭與核恐怖對人類的威脅,這使得國際社會愈益認識到要協調各國的行動,以解決面臨的共同問題。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大潮,把世界各國逐漸卷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軌道之中,各國經濟的相關性與互動性因素不斷強化。[12] 在這種情形的強有力的推動下,法律發展跨越了國家的疆域而愈益顯現出國際化的強勁勢頭。

上述法律發展的價值的與社會的基礎之普遍性意義,無疑表明法律發展的國際化的出現,這是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進程,充分體現了人類在由必然向自由飛躍的征途上法律文明成長的歷史足跡。羅馬法的產生、復興及世界化的歷史進程,就確證了這一點。我們知道,羅馬法以私法聞名于世,而羅馬私法是在羅馬氏族公社解體過程中同時發展起來的。雖然古代羅馬法是在古代世界出現的,但是它一經產生以后,便以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和法權要求對世界范圍內的法律變革與法律發展產生巨大而深刻的影響。首先,羅馬法是人類法律文明演進歷程中法治傳統和法律理性主義的始作俑者。它確立了一整套世俗的市民社會中推行的法治觀念與制度安排,諸如確認了統治者必須遵照法律治理社會的原則,創造了私法優先的法律觀念,強調私法中的權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等等。[13] 德國學者科尼特爾在分析羅馬法世界性影響的原因時認為,一部古代制訂的法律能對現代民法典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這一現象從本質上來說,有多方面原因。把那些與歐洲傳統的特殊性相聯系的原因撇在一邊,其主要原因在于:羅馬人對法的發現方式是理性的方式,這一方法由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所組成,并且可以用邏輯方法來推算和檢驗,這種思維風格已成為西方國家法律發展的標志;羅馬法在內容上要實現的理想和價值評價,譬如私法上公民權利平等、公民人身自由、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的理想、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合法占有的保障,等等,這些價值觀念直到今天還深深地影響著現代化社會及其法律制度;羅馬法的各種規定和它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從當時的實際問題中直接歸納出來的,并且以追求法律關系的公正和理性的調整為目標。[14]其次,羅馬法集中反映了商品生產者社會的法權要求,最早提供了商品經濟運作的最基本法律原則、概念和規范架構。商品經濟是現代社會與現代法律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從古代社會中產生出來的羅馬法反映了簡單商品生產的基本要求。在古羅馬社會,盡管那里的商品經濟還深受自然經濟的束縛,但簡單商品交換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和相當的繁榮。這不僅表現在已經產生的貨幣流通上,而且也表現在獨立的、同生產相分離的商業的存在上。在簡單商品經濟中,個體生產者在經常的波動和背離中,基本上按照耗費在自己產品上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用自己的產品換取別人的產品。可是,通過這種商品交換,也就在這些生產者之間間接地實現了所生產出的產品的一定分配。羅馬法規定了所有人依法享有對于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交易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藉以調整一般的社會經濟關系。但是,隨著羅馬帝國的崩潰,羅馬私法逐漸喪失了往日的榮耀。不過,由于羅馬法反映了商品關系的法律要求,因而在沒落的時期,羅馬帝國的法學家所完成的完美的體系,不是封建法,而是羅馬法,即商品生產者社會的法律。這就是說,羅馬法的本質屬性是調整商品關系的,所以羅馬法的調整方法是確認獨立的人格權、財產自和簽訂合同的自由權,從而帶有反封建的特性。正因為如此,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逐漸瓦解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興起,羅馬法奇跡般地得到了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