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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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

篇1

[關鍵詞]審計重要性 審計風險 審計證據 關系

一、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審計重要性是審計風險及其模型的一個關鍵概念,審計風險的界定必須聯系重要性。在國際審計準則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定義的“審計風險”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或漏報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審計風險有三個構成部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這些定義的一個共同點是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可見,考慮審計風險,不能脫離重要性,審計重要性決定了審計風險。

就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有關準則和教科書都認為,它們兩者成反向關系。在國際審計準則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認為,“在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水平之間存在反向關系,就是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反之亦然”。

要理解它們之間的關系,需要先考察審計風險與實質性測試——檢查風險的關系。我們知道,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既: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一)可見,在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水平確定的情況下,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成同向變化的關系即:檢查風險越高,審計風險越高;檢查風險越低,審計風險越低。在審計中,審計師無法控制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但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環境評估它們水平的高低。因此,審計師要控制審計風險,只能通過控制檢查風險來實現。在實質上,我們所說的審計風險高是指檢查風險高,審計風險低是指檢查風險低,控制審計風險就是要控制檢查風險。這樣,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實質上就是審計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關系。

(二)我們再來考察一下重要性水平與檢查風險的關系。重要性水平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角度來確定的。對使用者來說,超過該重要性水平的金額的錯報或漏報才會影響他們的決策或判斷,反之,則不然。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金額越大的錯報或漏報越容易被實質性測試發現;金額越小的錯報或漏報越不容易被實質性測試發現。這樣,我們很自然地得出結論:重要性水平越高,檢查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檢查風險越高。

(三)根據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關系的結論,結合審計重要性與檢查風險關系的結論,我們可推導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審計風險的高低不決定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但影響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前面我們已經推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向變化的關系,那么我們就可以順序推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變化的關系。我們也可以進一步解釋:審計重要性水平越低,即較低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也是重要的,那么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該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為實現較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的審計目標,就需要審計師增加實施審計程序、擴大審查范圍、從不同的途徑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即審計重要性水平低,審計范圍寬,審計證據多,相反,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即較高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才是重要的,那么,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較高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不需要刻意去發現較高金額以下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審計師只要在較窄的范圍進行審查,實施較少的審計程序,合理保證發現較大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就可以了。相應地,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即審計重要性水平高,審計范圍窄,審計證據少。但我們必須強調的是:審計證據的多少是相對的,任何時候都應當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以支持審計結論。

(一)審計重要性決定審計證據,即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決定審計證據的多少。但審計證據對重要性水平則沒有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不同于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二)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的反向關系對審計實務同樣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師可以縮小審查范圍,減少審計程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審計重要性越低,審計師就應擴大審查范圍,增加審查程序,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由前已知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要談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關系就不得不談這三個要素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一)審計風險和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和支持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所需的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反向關系。因為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即對審計質量的要求越高所需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就越多。

(二)檢查風險和審計證據。檢查風險和審計證據也呈反向關系。因為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越低,為限制檢查風險達到這一水平就應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從而需要收集較多的證據。

(三)固有風險和審計證據。固有風險和審計證據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

1.若注冊會計師欲將固有風險估計為低水平則為支持這樣一個低水平的固有風險,就需要較多地收集有關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證據。即固有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與據以確定固有風險水平的證據數量成反向關系。

2.若注冊會計師將固有風險確定為低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賬戶或交易本身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較小。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相對較高。因而注冊會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所需收集的證據就少。即固有風險的實際估計水平與實質性測試需收集的證據數量成正向關系。

(四)控制風險和審計證據。控制風險和審計證據的關系也包括兩個方面:

1.控制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與關于內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證據數量是反向關系。就是說控制風險的計劃估計水平越低,為支持這樣一個低的控制風險水平,也就要收集較多的有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計合理與運行有效的審計證據。

2.控制風險的實際估計水平與實質性測試所需收集的證據數量是正向關系。即控制風險的實際水平越高,意味著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越不可信賴,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就會越低。因而在實質性測試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的數量也就越多。

綜上所述,在一定重要性水平限度內,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實際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高,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低;檢查風險越高,所需要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水平越低。反之,注冊會計師定的重要性水平越低,實際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高;檢查風險越低,所需要的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水平越高。

正是因為重要性、審計證據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這樣的內在關系。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衡量收集到的審計證據所含風險的包容性、確定具體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在審計抽樣中確定可靠性水平以及精確度上下限和最終評價審計結果提供了依據。

參考文獻

[1]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1997.

[2]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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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錦余.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審計證據關系及圖解.2000.

[5]吳琮璠.審計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篇2

(一)主要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模型主要研究構成審計風險的要素、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目前,審計界認可的一個基本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此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制度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同時在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往往也根據這個模型和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決定審計程序或審計范圍。

(二)審計風險模型邏輯關系剖析。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者的內在關系,可以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1、從定量方面看,是指審計風險可能造成各方面經濟損失的一定限度的規定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探討審計風險問題,目的是盡可能地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上。審計風險三要素的相互關系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根據上述公式,在既定的期望審計總風險水平上,注冊會計師可以容許的最大檢查風險為:最大可容許檢查風險=期望審計總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其中,檢查風險=分析性復核風險×實質性測試風險。

2、從定性方面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程序中接受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檢查風險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之間存在著反比關系,即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反之亦然。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確定,應當考慮將檢查風險降低到可容許的程度。

二、審計風險模型應用

審計風險模型AR=IR×CR×DR,在風險導向審計方式下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審計的計劃階段和審計的終結階段。在審計計劃階段的運用,主要是根據計劃檢查風險水平確定將要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的性質和所搜集審計證據的數量。在審計終結階段的運用,主要是評價實際審計風險是否低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如果實際審計風險低于可接受審計風險,說明審計證據是充分的,可據此做出審計結論;如相反,則應重新評價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估計水平是否適當,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舉例分析:

第一步:了解內控后初評C1R,如果高水平,表明不信賴,此時DR很低,說明主要依靠實施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如,C1R=100%,AR=5%,IR=100%,則DR=5%很低,進行詳細測試。

第二步:了解內控后初評C1R,如果低于高水平,并擬信賴內控制度,則進行符合性測試,再評估出C2R,此時DR=AR/(IR×C2R),根據DR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范圍。

如,假設C1R=80%。打算信賴內控——進行符合性測試,再憑C2R=60%,則計劃的控制風險就是60%,計劃的DR=5%/(100%×60%)=8.33%。按DR=8.33%確定具體審計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范圍。

第三步:終結審計前,再評C3R。若C3R=40%,小于60%,則DR=12.5%,說明審計程序執行較充分;若C3R=80%,大于60%,則DR=6.25%,說明對控制風險最終評估的水平高于計劃評估水平,審計程序不充分,應當考慮追加審計程序或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將檢查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三、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不足與修正

經研究發現,目前審計風險模型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認為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地發表審計意見的風險。它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使財務報表沒有重大錯誤,注冊會計師也會因各種原因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第二,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僅從審計的過程上把審計風險劃分成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因素,未能從審計過程之外分析審計風險產生的深層次社會原因。而實際上,審計風險是審計內環境與審計外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第三,模型假設各風險要素相互獨立,而實際上IR、AR、DR都取決于CR。當內控不健全或無效時,這種相關性的忽略將導致對風險因素的低估,因而使得審計師最后面臨的風險大于承受水平。

在現實操作中,審計人員的主觀因素有時卻是最終導致審計意見不恰當的決定性因素。由于審計人員自身的原因,對于某些公司,即使審計過程中發現了重大錯報或漏報,仍存在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因為這種可能性更多的是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在許多審計失敗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許多財務報表的錯報在審計檢查階段已經被發現或應該被發現(例如簡單的勾稽關系不符),但審計意見對此沒有給予恰當的披露。常見的解釋是審計人員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面對利益誘惑,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沒有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基于上述不足和現象,應對審計風險模型進行修正,修正后的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獨立性風險。獨立性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有: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和聲譽、被審計單位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重要程度、被審計單位重要管理人員與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的關系、被審計單位與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有長期業務關系等。

在接受審計業務時,審計人員需要利用修正后的審計風險模型對審計風險進行衡量,大體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期望審計風險。在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客觀風險前,先對獨立性風險進行衡量,若獨立性風險幾乎超過了期望審計風險時,事務所應該考慮拒絕接受委托。

2、在獨立性風險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初步評估系統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大小,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和決定收費標準。

3、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上兩步的風險評價,如果其風險總和處于可接受的范圍內,會計師事務所會接受委托。同時,應對報表和賬戶余額層次的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評估,對重要認定制定初步審計策略,設計控制測試。

4、實施控制測試,評估控制風險。

5、根據審計風險模型確定檢查風險。檢查風險=(審計風險-獨立性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再根據檢查風險來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6、實施實質性測試。根據實施過程中獲得的相關證據,修正對重要性水平、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和獨立性風險的原有估計。

篇3

關鍵詞:審計;風險;程序

一、審計風險的具體內涵

盡管目前對重要性原則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其認識基本一致,即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那么該信息就是重要的。在理解重要性的具體內涵時,必須認識到由于審計方法或審計成本的限制,財務報表審計只能起到合理保證的作用,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必須站在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上,考慮在具體的審計環境下,財務報表的某項錯報是否足以改變或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相關決策,所以運用重要性的關鍵是確定多少金額及以上的錯報會影響到信息需求者的決策。在我國的審計實務中,結合重要性標準的具體含義做進一步延伸界定為重要性水平,這也是審計實務工作者對重要性的習慣性表述,而這種做法與重要性的含義邏輯上一致。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實務模式下,注冊會計師確定兩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某一特定的被審計單位而言,出具真實公允的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而報表中的錯報漏報到多大程度會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決策是客觀存在的,這個尺度只有管理當局最清楚。但這個客觀的重要性水平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標準,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具有不可確知性,只能利用對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職業判斷進行評估。目前沒有尺度去評價CPA所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接近還是偏離客觀重要性水平,所以伴隨CPA這種職業判斷的審計風險接踵而來,不僅如此,不同的報表使用者容許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嚴重程度不盡相同,但在實踐中,注冊會計師用統一的量化的重要性判斷標準來指導審計實務,將承擔一定的審計風險,實踐中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注冊會計師承擔審計風險存在必然聯系。

針對具體認定層次風險嚴重性和可能性,確定進一步的審計程序,CPA通過實施具體的審計程序,收集到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來控制檢查風險水平,所以從審計人員角度看,確定各個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但能否查出各個認定層次的錯報漏報是否超過重要性水平這本質上屬于審計檢查風險。對重大錯報風險水平進行恰當評估基礎上,只有將審計檢查風險降到可接受范圍之內,才能達到審計后的報表容許的錯報或漏報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審計風險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二、審計程序的界定

審計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終都是在為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范圍的大小服務。而隨著審計程序實施范圍的不斷加深及對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的不斷了解,注冊會計師不斷修正審計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所以審計程序范圍與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水平具有相對應的關系。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程序按實施的目的分為風險評估、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風險評估程序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進行恰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起點和導向,獲得包括對企業外部、內部環境的風險的初步了解和識別,并根據初步評估結果,計劃和實施控制測試程序,然后根據風險評估程序和控制測試的結果,計劃和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新理念是增強風險評估的新導向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針對性。如果初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較高,則CPA應實施更多實質性測試而相應減少控制測試的范圍,把從宏觀著眼識別和評估出的重大錯報風險與微觀的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認定相聯系,通過實施具體的細節測試和分析性測試,將認定層次的錯報或漏報查出,控制檢查風險水平,通過將組成財務報表三個認定層次的超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或漏報查出,才能合理保證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風險也能降低到可接受范圍之內。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程序的關系

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與檢查風險水平成反向關系。檢查風險是指CPA未能發現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可能性小,即該錯報在重要性水平之下,這樣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檢查風險水平會很低。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某項認定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認定發生超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的可能性大,CPA需要實施的審計范圍就越大,實施的審計程序類型就要更多一些。當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偏低,CPA估計的重要性水平可以偏高,雖然重要性水平判斷風險增加,但由于重大錯報風險水平降低,也可抵消重要性水平估計偏高所帶來的審計判斷風險,從而使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融合前者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成反向關系,利用層次分析法界定評定重要性水平、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和檢查風險水平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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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CPA)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對存在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地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CA)的觀點是: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國際審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一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中的定義為: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不同的定義,指導不同的審計實踐,帶來不同的審計結果,這種結果可以表現為不同的審計結論、審計成本、審計效應等。與風險定義有不同爭論是,多數組織都認同:審計風險都與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高度相關,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相比,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占有主導的決定性地位。2003年10月國際審計委員會確定的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也進一步強調了審計人員個人因素在控制審計風險中的作用。

(一)審計風險模型 按照時間順序,主要有如下幾次審計風險模型的演變:(1)1978年,D.H.Roberts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及非抽樣風險);(2)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詳細測試風險;(3)1983年,AICPAXe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4)1983年,(G.S.Holstrum)和(J.L.kirtland)提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實質性測試風險;(5)1987年,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提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抽樣風險;(6)2003年,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1AASB)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我國采用較多的是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即AICPA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及改進后的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即IAASB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和外延卻擴大了。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核心的改變為:僅從固有風險較低層面上評估風險轉為以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導向,即圍繞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來確定審計范圍、程序,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內,也因此要求審計者必須具有更好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審計風險控制 審計風險最直接、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依賴于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也就是審計人員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來把審計風險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使之達到多方博弈的審計目標的能力。審計目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于同一審計事項,不同的審計主體、不同的審計環境、不同的審計人員所確定的審計目標是不一樣的,對審計風險的認定也是有區別的。如,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公司內部審計的目標不同,其審計風險值必然不同;對于同一審計主體來說,審計人員個人的因素(職業能力水平及道德水準)又直接影響并決定著審計風險控制的程度,是決定審計質量最關鍵的因素;而審計準則則在控制風險的審計程序上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對審計師的“能力大小”以及是否“給力”則顯得蒼白。如轟動全國的“藍田事件”,正是劉姝威以自己的職業敏感,通過簡單的專業計算,得出了“藍田股份的短期償債能力很弱,已經成為―個空殼,完全依靠銀行的貸款在維持生存”的結論。

從理論研究而言,審計風險一般是指公司的會計報表審計而言的,尤其是強調審計風險后果的理論,即由審計師不恰當的審計行為(主觀或客觀)引起、并給審計主體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但是,國家審計以及內部審計的審計風險則完全不能用后果論來解釋。如國家審計風險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沒有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報表和履行相關職能的情況發表不恰當的意見和評價,或是做出的錯誤處理處罰決定,而給相關者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由于審計公開程度的局限,這種損失一般僅限于被審計單位層面;對于內部審計而言,其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由審計風險帶來的損失就更小。

二、審計質量

1981年美國學者DeAngelo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審計質量=審計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審計機構報告問題的能力。我國學者張龍平也提出了:審計質量具體表現為審計人員的質量和審計過程的質量,最終體現為審計報告的質量(符合性和可靠性)。

(一)審計質量控制 國家審計歷來強調審計質量的控制,多年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質量管理模式:建立審計質量制度控制體系,通過審計項目管理系統加以規范審計行為;建立健全審計質量責任制度,以檢查、考評、評估和追究責任促進質量責任的落實;控制各環節的質量控制流程,通過對外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檢查來達到對審計質量責任的控制;建立審計項目質量為考核指標的導向制度等。

審計職業標準由審計職業技術準則(審計準則)、審計道德準則和審計質量控制準則三大部分構成。審計準則是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技術規范,是審計人員去執行具體審計業務的行為指南;審計職業道德準則是審計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遵守的道德規范,是一種社會道德標準;審計質量控制準則是保證審計組織在從事各種專業技術服務中達到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所要求的服務質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質量控制要求。三者的關系是:審計質量控制準則約束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以使審計組織能夠遵守相應的制度去完成專業技術服務,以達到最低的的質量要求。

(二)審計質量計量 審計質量難以準確的計量,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審計報告本身是主觀產品,其質量沒有標準,水平也沒有定論,只有相對說;二是使用人不同,其理解也不盡相同。在理論界,審計質量定量研究的樣本確定也無定論,使用較多的是替代變量是盈余管理,其次是事務所規模,再次是審計人員職業水平、審計所花費的時間、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審計費用等。

審計質量不僅是一個量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個質的問題,因此在提出審計項目是否優秀、質量是否高時,不僅要考慮審計程序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而且更應該綜合考慮審計項目本身所產生的影響,考慮項目本身所隱含“質”的量。如,“財政同級審”是政府審計的一項重要工作,它要求審計機關及人員按照《預算法》的要求和同級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對財政資金的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但是,不少地方政府的預算是建立在“土地財政”、“拆遷財政”“高耗能財政”上的,那么財政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的風險再小,審計過程控制的再好,這種“財政同級審”也是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也

就難以談及審計項目的質量好壞。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綜上所述,審計風險與審計質量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風險是過程 1979年11月,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所屬的質量控制準則委員會QCSQ《質量控制準則公告》,提出了提高審計質量應該考慮九項準則,其中,對于風險控制過程來看:第三、第四、第五、第八都同審計人員有關,即從招聘開始,到職務晉升、專業發展,一直到委派任務整個過程,對人員的職業能力及道德水準都給予了科學、詳細的規定;其余幾項都在風險控制的其他方面給予了關注。整個準則執行(控制)的好壞決定著審計項目質量的好壞。

審計質量控制一般是從審計總體目標角度出發的,而設計風險的防范則針對每一具體的程序與具體審計對象而言的。一般來說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即審計風險控制的好,那么審計質量也就越好,但兩者并不是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因是審計風險難以識別、更難控制。因此,可以從多角度來確定審計作業中的審計風險,即按照審計目標來考慮審計風險,而不是過多地依賴審計風險識別的結果來確定審計質量。在實務中。這一觀點被廣泛地應用于非注冊會計師會計報表審計中,正確運用這一原則將大大節約審計資源。如,經濟責任審計,因任中、任后,調動、退休、免職、升職等原因不同而要求審計的深度不同,因此審計風險要求也就不同。

(二)技術控制審計風險 制度控制審計質量由于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管理方法貫穿于審計過程的始終,是一個系統的、全過程的概念。只有具備系統而科學的管理方法,才能對審計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衡量和控制,才能以最少的成本將審計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小到最低程度。審計風險管理強調的是每一審計事項的風險,是依賴審計人員來判斷并控制的;審計質量管理是對審計過程的逐個節環節而言的,需要各種規章制度準則來規范。除了審計風險是審計質量的主要影響因素外,審計質量的形成還受到審計風險以外的多方面的制約,如審計結論形成、審計報告的使用、審計結果的公開等等,因此必須以科學、健全的制度來規范審計質量。不同審計種類的審計質量控制原理是一樣的。具體的控制制度也幾乎可以通用,但是審計風險的認定及其實際控制程度卻是因人而異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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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失敗;風險控制

所謂風險,即損失的機會和概率。它以概率的形式來衡量,藉以表達各種損失發生的機會。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審計中,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等概念密切相關;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等階段必須隨時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探討審計風險的含義、種類、存在形態以及審計風險、審計證據與重要性水平關系,對控制審計風險及避免審計失敗有重大意義。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含義

關于審計風險,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基本概括了審計風險的內涵,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具有如下具體表現形式:固有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業務本身及會計處理已經存在舞弊和差錯的水平估計。不同類型的經濟業務或賬務處理發生錯誤或差錯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控制審計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沒能有效防范經濟業務發生錯弊的可能性。檢查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對賬戶、經濟業務及審計證據進行收集、檢查、和評價后用來查出重要差錯水平的估計。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它體現了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及檢查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其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和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通常情況下,我們把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稱為估計審計風險,把檢查審計風險又細分為可容忍審計風險和終結審計風險。估計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估計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和控制。而可容忍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它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1)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責任的承擔能力等。(2)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容忍審計風險就越低。(3)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容忍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估計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終結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結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結審計風險就越低。終結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容忍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容忍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結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審計風險范圍內。

總之,固有審計風險和控制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檢查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與檢查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結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容忍審計風險。雖然終結審計風險取決于可容忍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審計證據的關系

(一)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2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察覺,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審計人員據此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二)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估計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系,即估計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就越可以降低終結審計風險。可容忍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系,即可容忍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結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系,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結審計風險越小。

雖然到今天為止,我國的民間審計機構除驗資報告外遭起訴的還較少,但回顧世界審計的尤其是最近發生的安然事件和銀廣夏事件,我們有理由相信:驗資報告的今天,就是審計報告的明天!

四、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使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采取措施來控制審計風險,努力提高審計結論的公允性,增加審計結論的安全程度。

(一)建立一套合理公認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并嚴格按審計準則辦事,加強質量控制

不按審計準則執業,注冊會計師將面臨犯重大過失的指控,在法律訴訟中很難不負賠償責任。加強質量控制,有助于減少會計師事務所發表不適當審計意見的風險。面臨審計訴訟的巨大壓力,回避不是出路,拒絕對“公允”發表審計意見也不是辦法。惟一的出路是以公眾利益為導向,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獨立審計準則辦事。

(二)以公眾利益為導向

為了闡述這一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弄明白審計職業界與公眾在一些觀念上的分歧。

審計存在的價值是什么?信息觀、觀和保險觀有不同的解釋。信息觀認為,審計信息屬于一種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過增進財務信息的可信(Credibility)來增加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觀認為,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資產所有者(即委托人)無法觀察到資產經營者(即人)的行動,因而委托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當然,也可能人會主動聘請“審計”,以向股東證明自己付出努力的有效性。總之,觀認為,審計是促進股東和管理人員利益最大化的產物。不論是信息觀還是觀,更多的是強調審計的鑒證作用。既然審計是一種鑒證,那么,注冊會計師就只能對會計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但為了社會穩定或出于保護弱小投資者的需要,法律界作為保險觀的支持者,其傾向觀念是:審計人員有義務向尋求避免財務損失的投資者擔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會計師事務所堅持認為自己不是保險公司,只能提供鑒證而不是保險。但社會公眾期望審計成為投資損失的“保險鎖”。

不論是信息觀、觀還是保險觀,其核心都是:審計應為公眾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公眾用于決策的會計信息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與客戶達成的任何妥協,都要以不傷害公眾利益為前提。雖然審計費是由客戶支付的,違反客戶的意志可能失去客戶,但注冊會計師必須明白,公眾才是其服務的真正對象。從服務于客戶轉到服務于公眾,這是事務所減少審計風險的基本前提。如果某項信息按會計準則可以不披露,但按照充分與公允的要求需要披露,注冊會計師就不能只顧討好客戶,而應促使客戶披露有關信息。

(三)努力縮小公眾與審計執業人員之間的期望差

一方面,審計職業界應該努力提高執業能力,盡量保證審計報告結果的真實,減少審計風險;另一方面,職業界有義務向社會公眾、界講清楚審計的固有局限,講清楚責任與審計責任、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的不同,從而減少公眾對審計的過高期望。審計是一種鑒證而不是一種保險,審計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如果社會公眾能普遍接受這種觀點,就有可能減輕事務所的訴訟壓力。

(四)加強質量控制,重視公允性

對于公允(Fairness),199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69號審計公告中指出,會計報表的公允性要求做到:(1)所選擇和的會計原則是公認的;(2)所應用的會計原則在的經營環境中是適當的;(3)財務報表(包括有關的附注)有助于使用、理解和解釋;(4)財務報表所表現的信息的分類與匯總是比較合理的;(5)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基本交易與事項是在表現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內的。葛家澍教授認為,如果會計處理所依據的憑證、程序或符合法定或公認的會計準則,那就表明它是公允的。

投資者對公允的理解比專業人士簡單得多。對他們而言,公允意味著會計報表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可見,公允是對會計信息信賴的基礎。對許多注冊會計師而言,卻要在三個“合法性”上花費很多時間而無暇顧及公允性。過多關注“合法性”而忽視“公允性”是危險的。對一份缺乏公允性的會計報表發表肯定意見,將面臨巨大的審計風險甚至導致審計失敗。

(五)借鑒國際經驗,避免審計失敗

所謂審計失敗,是指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審計失敗可能來自企業的錯誤與舞弊或經營失敗,也可能來自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工作過失或欺詐,或兩者兼而有之。

審計失敗成因包括:

企業錯誤、舞弊、違法行為或經營失敗。首先是客戶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要判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必須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在于通過其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證,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證。所以,注冊會計師只對其工作結果即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不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給報表使用者造成了損失,就會遭到訴訟,遭到訴訟的注冊會計師如果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審計過程中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是客戶的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遭到訴訟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報表使用者不理解客戶的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之間的差別。企業由于蕭條、決策失誤或同業競爭等無力歸還借款或無法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這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一般來說,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采取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就會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但也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注冊會計師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這就稱為審計風險。在審計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漏報項目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種情況:(1)如果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能盡到應有的謹慎,就屬于審計失敗,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2)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使他人相信自己在審計過程中確實盡到了應有的謹慎,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而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以及基于審計報告不是對會計報告可靠性的擔保,就不應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或欺詐。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欺詐或違約等行為給客戶和有關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過失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按其沒有遵守的程度可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有重大錯報、漏報事項卻加以虛假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論過失還是欺詐,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沒有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形成錯誤的審計意見,給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這是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在約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對上述審計失敗的,注冊會計師規避審計失敗的措施包括:

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根據以上所述,注冊會計師僅對緣于自身的過失、欺詐,承擔法律責任。而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欺詐,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專業標準,對于避免法律訴訟異常重要。

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可能因某一個人或某一部門的原因而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

謹慎選擇客戶。客戶如果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不誠信,則出現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就高。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是否承接業務時,評價客戶的正直程度很重要。一旦發現客戶缺乏正直的品格,就不應與其打交道。

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重要文件。在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業務約定書尤為重要,它可以將口舌之爭減少到最低限度。

深入了解客戶的經營業務。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注冊會計師就不能了解會計資料中容易出錯之處,容易發生失誤,從而加大審計風險。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深入了解客戶的業務特點。

保持獨立性。只有保持獨立性,注冊會計師才不會屈從于外來壓力,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執業態度。因而這一點對于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是很重要的。

聘請懂行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應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擔任顧問。這樣,在審計過程中遇到可能承擔責任的事項,可以同律師商量,尋找避免途徑。一旦發生訴訟,有經驗的律師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幫助也很大。

(六)培養審計人員綜合全面的知識能力

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它對審計人員知識和能力的要求很高。審計人員知識豐富,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細膩,他在同樣的時間內就可能收集到更充分合理的審計證據,降低檢查風險。

(七)正確處理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就應該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但證據的增多,也就意味著審計成本的增加從而審計效益。因此必須處理好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以上簡要論述了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種類及相應的控制措施。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的特點,顯化過程慢,不便于用定量的數學方法來,研究它有一定的難度。在審計實務中應針對其發生的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以便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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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這一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制度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同時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實務中注冊師往往也根據這個模型和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決定審計程序或審計范圍,因而也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隨著審計實踐的,審計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事實,這些新現象在原有的理論框架下變得不易理解,因而理論框架需要進一步發展和細化。本文擬就此做些探討。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假設的探討

傳統風險理論有2個基本的假設是值得探討的,筆者將其分別稱做“反映”假設和“確認”假設。

(一)“反映”假設

依據審計風險的定義,審計風險的控制程序將終結于審計意見的發表。然而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審計風險的最后一項要素是檢查風險。依據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的定義,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因此,模型實際上將審計風險的控制終結于實質性測試(包括分析性程序)。或者說這一模型存在重要的假定是:經過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分析性程序)后所取得的重要信息均將恰當的反映在審計意見中。這一假設可以表述為:會計公司(或事務所)內部的管理體制(及其他制度安排)使得審計人員在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或應當發現的財務報表“錯報”信息必然會恰當的反映在最終的審計意見中。筆者稱其為“反映”假設。

“反映”假設在許多情況下是合適的假設。例如審計人員在檢查前設計審計程序或決定測試范圍時就是這樣。然而在另外情況下這一假設并不合適。在許多審計失敗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許多財務報表的錯報在審計檢查階段已經被發現或應該被發現(例如簡單的勾稽關系不符),但審計意見對此沒有給予恰當的披露。常見的解釋是審計人員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面對利益誘惑,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或所在事務所)沒有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那么,為什么審計人員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為什么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或所在事務所)不能總是保持獨立性?審計風險模型如何將這些現象納入解釋范圍?

由于“反映”假設的存在,用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解釋這種現象是不方便的。從理論上講,如果要實現完全的“反映”,那么對于審計意見的發表者,在“獨立性”偏好與其他偏好之間必須是字典式排序的;同時,審計人員(包括助理人員)在從審計檢查到報告出具的全過程中,全部信息都會無遺漏的得到準確傳遞。所以,“反映”假設來源于兩個更基本的假設,分別為:(1)審計意見的發表者(或實際控制審計意見發表的人,例如不簽字的主管合伙人)以及審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偏好假定;(2)會計公司內部層級之間的信息對稱假定。

有關審計人員偏好的假定與主流的學分析傳統是不相容的。盡管倡導職業道德是必要的,并可能會產生實質性的效果,然而作為分析的起點,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偏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相反理性人假設具有更強的分析能力。重要的事實包括“購買審計意見”、“重要性”原則的確定以及會計公司作為一般對成本效益原則的權衡。審計中,會計公司的規模日益擴大,注冊會計師在范圍廣泛的領域里越來越多的利用專家和輔助人員的工作。由于注冊會計師本身執業能力的局限和業務本身的日益復雜,直接審計人員在檢查程序中發現或應當發現的錯報信息完全的傳遞給報告出具者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么容易。此外,處于不同層級的審計人員還存在不同的偏好,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如果沒有合理的制度設計,報告的出具者并不總是可以得到他最想要的信息。針對上述兩點分析,“反映”假設就不是也不應當是理所當然的,只有滿足較強的條件,這一假設才是有效的,依托這一假設的審計風險模型才能解釋許多重要的事實。

(二)“確認”假設

審計風險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遺憾的是,審計意見的“恰當”或者“不恰當”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釋,尤其是沒有得到可操作性的解釋。傳統審計風險模型認為經濟交易或事項被恰當反映是有“固有風險”的,經過內部控制結構和審計檢查的雙重過濾,這種風險會降低。然而“風險”指的是“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如何才能表現出來成為“現實性”呢?

從本質上講,審計意見的“恰當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它們都屬于認識論問題,因而只能依托來解決。可惜的是,國內的現有盡管試圖從哲學的高度解決問題,但受限于教條主義的理解哲學和知識結構的缺陷,不能汲取現代科學哲學思想的精髓,仍停留于康德式的古典理解。而依據從波普爾到伊。拉卡托斯的主流的關于“科學”的論,尤其是受庫恩“范式”思想的,筆者認為審計意見的“恰當性”或者“不恰當性”的確認必須以某種得到廣泛認可的形式表現出來。

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沒有提供這一確認機制。在最好的意義上,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對這一確認機制的描述也是不清晰的。實際上可以認為,傳統審計風險控制模型忽略了審計意見“不恰當”是如何被發現的這一過程,或者說這種模型假定“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在可以預見的期間內會以100%的概率以某種形式被確認,而不管這種形式是什么。這一假設我稱之為“確認”假設。

在實務中,審計風險表現為“審計失敗”的可能性。盡管在審計失敗的情形下有關利害方關注的是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本身,但考察報表錯報或漏報信息的披露渠道是對于正確理解審計風險至關重要。筆者認為,會計、審計和政府公告、新聞報道一樣,目的在于給特定的或非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這些不同的渠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相互補充,以降低財務信息的不確定性。如果制度運行良好,這些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之間不會有原則上的沖突,此時信息的使用者將不能判定某種渠道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也就是說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信息使用者默認各種渠道的信息都是“真”的。當制度運行不好時,其中的一個或幾個環節會出問題,各渠道提供的信息之間會有沖突,此時信息使用者運用自身的綜合判斷力或者通過特定手段可以鑒別信息的真偽(例如法院判決)。這種對財務信息的傳播過程理解一般來說符合人們的認識習慣,在上符合“無罪推定”假設,在指導思想上也符合“證偽主義”的主流思想。

依據這種理解,對于信息的使用者來說,如何才能“確認”某一渠道的信息是“不恰當”的呢?這要求:(1)存在另外的渠道提供與該渠道信息相矛盾的信息,(2)與該渠道相矛盾的信息數量足夠多或質量足夠好(滿足邏輯性等),使得信息的使用者可以合理確認這些信息為真。也就是說,審計意見的恰當與不恰當實際上不能通過自身來體現,而只能通過與之相競爭的信息提供渠道來表現。這些渠道包括被審計單位的事后聲明,證券、財政稅務或其他政府監管部門對會計公司和被審企業的檢查、職業團體或行業協會對會計公司的檢查、媒體的報道甚至是“小道消息”等等。這也就意味著,完整的審計風險控制不應終結于審計意見的發表,而且還要追加監督的廣闊范圍。

由于“確認”假設的存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不能提供這一洞察。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或者簡單的未考慮“確認”這一環節,或者含混的將這一過程并入“固有風險”從而模糊了固有風險的含義。這樣,基于“確認”假設的審計風險模型就不能提供一個解釋公司與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機構特殊關系的合適框架,而我認為理解這種特殊關系對于理解審計風險是重要的。

對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修正

(一)修正的模型

基于對上述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兩個假定的批判性,筆者將修正傳統的模型。這種修正是通過取消這兩個假設并使之成為可選擇的來完成的。

新的模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會計控制風險×審計控制風險×替現風險,或者更一般的表述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會計控制風險×審計控制風險×各種替現風險。這里的審計風險指的仍然是會計報表存在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然而,在理解上我們應當意識到這種定義必須意味著審計報告的錯誤被以另一種方式所糾正了。

固有風險和(會計)控制風險意義沒有變化。固有風險指出交易或事項“可能被不恰當的進行會計披露”的屬性,而會計控制風險(相當于原有模型中的控制風險)表示的是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糾正固有風險的可能性。會計控制過程產生的信息成果即未審會計報表。

審計控制風險與原來的檢查風險相比意義差別較大,它表示審計過程未能糾正未審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這里所指的“審計過程”不僅包括原來檢查風險定義中所指的“實質性測試”和“分析性程序”,而且包括報告出具的程序和會計公司的質量控制過程。形式上可以認為“審計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反映風險”。這里“反映”風險指的就是審計檢查發現了財務報表錯報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在審計意見中反映的可能性。在會計公司自身的內部質量控制良好和注重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滿足了前述“反映”假設,“反映”風險為0,此時審計控制風險就等于檢查風險。經過審計控制產生的信息成果即為審計報告。

替現風險的提出是舍棄“確認”假設的結果。替現風險指的是審計報告中所含意見的“不恰當”被以其他途徑發現和確認的可能性。“替現”過程也就是前述審計意見的不恰當被確認的過程。這一過程可以通過證券監管、財政等國家權力部門和會計師協會的檢查進行,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等其他可以提供有效信息的任何途徑進行。這一過程或過程組合的終點有可能最終認定審計意見的“不恰當”,其標志可以是司法程序上的認定,行政程序上的認定,行業協會的認定或者——特殊情況下——輿論的認定。

幾種風險的相乘關系表示或者假定各種風險有可能發生在同一時點,但是各種風險是不相關的;或者將每種風險均定義為在之前風險控制下的“條件概率”。我認為第二種理解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審計風險的控制過程。

(二)修正模型的優勢

修正的審計風險控制模型與傳統模型相比,在三個方面具有優勢:

首先,拋棄了不切實際的假設,使模型具有更強的解釋力。修正模型對“反映”假設的拋棄使得會計公司的理性偏好和治理結構直接與審計風險有關,因而為更有效地解釋審計失敗的案例提供了良好的框架。修正模型對確認假設的拋棄則使人更全面的認識會計公司所面臨的審計風險結構,同時也為正確理解會計公司和監管部門的特殊關系以及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所遇到的問題奠定了基礎。

篇7

關鍵詞:審計風險;評價方法;審計質量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建立與完善,審計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們對審計抱著越來越大的期望,導致審計的責任與風險也不斷增大。在新形勢之下,實現審計風險的定量分析與防范已經成為了研究的重點課題。當前,學術界并沒有專門的理論框架為審計風險提供評價方法,導致審計風險在確定的過程中帶有非常嚴重的習慣性。

一、審計風險及其影響因素

(一)審計風險概念

審計風險指的是由于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并不適當而帶來的風險。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指財務報表并沒有實現公允揭示,而財務人員卻認為已經實現了公允揭示;另一方面是指財務報表總體上已經實現了公允揭示,而財務人員卻認為并未實現公允揭示。

在審計活動中,審計人員對審計客體實施審計,在審計的過程中實現相關證據的收集,從而對審計客體的財務報表及經濟活動等進行客觀、公正的判斷與評價,并且提出相關的審計意見。審計人員所提出的意見是建立在自身的職業審查與專業判斷的基礎之上的,可能會出現偏離或違背客觀事實的情況,換句話講審計結論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審計結論存在的這種不確定性將會導致審計結果的利用方遭受嚴重的損失,而審計人員也必須對相應的后果進行承擔,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二)審計風險的影響要素

審計風險中包含了三個基本要素,分別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同時也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三個環節,三個要素之間存在著相互獨立的關系,其發生的順序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審計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性,并不能夠完全消除,其中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與審計人員之間并不存在聯系。審計人員只能夠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而不能夠對其進行控制,但是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最終造成的后果卻可以通過審計程序來對其進行彌補。檢查風險與審計人員密切相關,通過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估,實現檢查風險的有效降低。

二、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客觀原因

審計所處的法律環境是審計風險形成的最為直接的原因。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審計活動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相應的權利與責任,如果審計人員出現工作失誤,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風險。審計對象的復雜性與審計內容的廣泛性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客觀原因之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與之相適應的會計信息系統也更加復雜,這也就增大了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審計的難度與風險不斷增大。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提高也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人們開始重視會計報表信息的可靠性,希望通過審計工作實現會計信息可靠性的提高,從而實現決策風險的降低,導致審計風險增大。

(二)主觀原因

首先,審計人員的經驗與能力。隨著審計對象的不斷發展與審計內的更加廣泛,社會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不斷提高,可是經驗和能力總是有限的,不可避免地會在審計過程中發表錯誤審計意見,形成審計風險。其次,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與職業謹慎態度。如果審計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缺乏責任心,將導致審計工作缺乏完整性,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最后,審計方法存在的不足。審計人員所采用的現代審計方法本身存在著缺陷也是審計風險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審計風險評價方法研究

(一)期望審計風險模型評價方法

期望審計風險模型評價方法的過程為:首先,實現期望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依據評價體系實現評價指標層次結構的支持,如圖1所示。其次,實現判斷矩陣的構造。在該階段中,主要的目的是實現期望審計風險層次結構模型判斷矩陣的獲得,通過評判小組對被審計單位打分。再次,層次單排序。層次單排序指的是依據判斷矩陣對上一層次的某要素與與之聯系的要素的重要性全值進行計算。由于判斷矩陣本身含有相當誤差,而層次排序在本質上只是表達某種定性概念,沒有必要追求高的計算精確度。最后,利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期望審計風險進行綜合評分。具體的步驟包括:第一,實現對象集、因素集與評語集的確定;第二,實現因素集權重分配的確定;第三,實現綜合評價矩形R的建立;第四,通過復合運算實現綜合評價結果的得出;第五,為評價等級定分值,依據風險的特點可知,如果等級越高風險越低,其所占分值就越低。

(二)總體審計風險評價方法

1.固有風險評價方法

首先通過層次分析法對固有風險評價體系實現權重的確定,之后通過模糊評價法為固有風險計算綜合分值。固有風險評價方法的過程為:首先,實現指標評價體系的建立,如圖2所示。其次,實現判斷矩陣的構造,依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由專家進行評判。再次,利用層次排序法對固有風險影響因素的權重進行分析,同時進行一致性的檢驗。最后,利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得到固有風險值。

2.總體審計風險評價方法

在實現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的數值計算之后,通過審計風險模型:

總體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在實現了總體審計風險的計算之后,如果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值,審計工作可以停止;如果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則審計工作需要繼續,同時應該實現抽樣力度的增加,直到滿足總體審計風險值≤期望審計風險值。

總結:

本文依據審計風險評價方法的現狀及研究,實現了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與審計風險模型相結合的評價審計風險值的方法,同時依據該方法提出審計工作終止的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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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會金. 基于動態模糊評價的審計風險綜合評價模型及其應用[J]. 會計研究,2011,09(58):89-95.

篇8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審計風險應對

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企業愈發重視自身經濟的發展,為了避免自身的財務風險,應加大審計力度,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來強化對審計風險的有效評估,培養高素質的審計人才成為當前的重要目標。在專業課程學習中,應加強學生對重大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重視,以戰略與系統性的思想對重大的錯報風險進行指導,嚴格規范整個審計流程,為保證學生的專業性與職業性,應提升學生在風險導向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可為其就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提。

一、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概述

風險導向審計就是指注冊會計師將審計風險模型作為重要條件而開展的審計工作,屬于審計類的專用術語。風險導向審計是以戰略性與思想性的方式來應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與整個審計流程。審計風險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只有降低風險,才能為企業的發展營造更為健康、和諧的發展環境。對于企業來說,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應用非常關鍵,審計風險的滋生與企業所存在的固有風險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其中涉及到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與品德素養、業務的實際性質、錯報會計數據與信息等等,這些因素都可為企業帶來致命的風險,影響著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風險模型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通過對該模型的分析,重大錯報風險與檢查風險共同作用而形成了企業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屬于一種較為客觀性的風險,是人力無法改變的,且會對后續的檢查風險構成影響,最終會大大的影響審計成本。因此,為了實現對整體風險的有效評估,做好前期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才是關鍵。在注冊會計師專業學生學習時,應及時灌輸學生審計風險的相關問題,只有嚴格約束自身行為,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工作態度以及謹慎性,就可保證自己的工作效率,可避免賬戶統計錯誤或錯報的問題,進而降低審計風險。此外,學生應及時了解審計風險模型,能根據所指定的模型提出針對性的分析,就審計風險模型來看,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的出現,為注冊會計師工作的開展提供前提,可轉變傳統風險審計中抽樣審計的操作,還對資源分配問題予以解決。

三、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風險應對策略

(一)強化對審計專業人才的培訓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風險管理,應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能就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而制定合理的方針與政策,積極培養專業的注冊會計師,旨在提高企業的風險審計水平。為了保證人才的專業性與職業性,企業應與高校建立合作關系,提倡訂單式培養模式,將注冊會計師培養視為重要訂單。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的應用,企業可為學生提供最為專業的實訓平臺,可將最為先進的工作技能與環境展示給學生,讓學生在企業中進行實習,真正的了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用的流程,還要掌握審計風險模型,對模型具有專業的解讀與分析能力,根據現階段企業的發展態勢來制定審計風險應對方案,在耳濡目染中,注冊會計師專業學生的職業素養會逐漸提高,能大大提高人才素質的提升,還能降低企業的審計風險。

(二)重大錯報風險的控制

重大錯報風險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主要風險之一,其主要包含報表層次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兩種。若想控制這兩種風險類型,會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合理區分二者間的不同是前期的重要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對其他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由于被審計方的風險類型相對較多,審計人員若想從中篩選出準確的信息實屬不易,且無法進行有效評估,可見,強化對剩余風險范圍與類型的界定也是一項關鍵任務。

(三)檢查風險的控制措施

檢查風險主要產生在操作與取證的過程中,且不容易發現,操作時比較松懈,就會引起檢查風險,若想實現對檢查風險的控制,應加強對取證過程的有控制,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在操作與實施的過程中應具備高度的謹慎性,做好風險的防范工作是關鍵。具體來講,第一,應對審計的流程與程序的時間、性質與范圍等進行合理的界定,強化對各項元素的控制,是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對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的全面考量。第二,審計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職責意識,能嚴格控制各個環節的審計質量,是降低風險的關鍵所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風險模型、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等因素,對整個審計工作開展的深度與力度進行探究,將風險問題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成為當前的重要問題。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最早產生于西方國家,傳入我國的時間較短,在各個方面的應用還不夠完善,制約著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應對。為了培養風險導向審計的相關人員,必須意識到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用的重要性與價值意義,必須根據審計風險模型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能及時為企業的經濟與發展排憂解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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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琦.論風險導向審計下的審計風險評估[J].經濟研究導刊,2013,08:135-137

篇9

1、獨立審計準則在宏觀層面審計風險中的定位。

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包括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三種。

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是指會計報表及其各項目實際應當具有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等因素的影響所共同決定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在一定條件下是一個常量,它是指由合格的注冊會計師在嚴格遵照準則進行審計并且與外部大環境沒有發生沖突情況下的風險水平。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指公眾對審計的需求和公眾認為審計所應達到的標準和作用的期望值。

總體來說,在三者的關系中: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最高,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居中,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最低。

2、獨立審計準則在微觀層面審計風險中的定位。

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是與特定的審計業務相聯系的,那么在理想的情況下(也就是在沒有與大環境發生沖突,并且由合格的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的情況下),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應與指導特定審計業務的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相一致。

二、決定審計風險水平的主要因素

1、決定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是指審計人員的執業環境,其中包括審計人員執業環境的外部決定因素和內部決定因素。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程度、外界對審計行業的關注和理解程度等因素是影響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外部決定因素;而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則構成了影響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內部決定因素。

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主要由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內部決定因素(包括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和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等)所決定的;審計準則決定的風險水平主要由內部決定因素中的審計理論的發展程度所決定;而社會公眾預期的風險水平則主要由宏觀層面的外部決定因素(包括宏觀經濟環境的穩定程度和外界對審計行業的關注和理解程度等)所決定。

2、決定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決定因素主要是指業務項目的難易程度,這里所指的難易程度包括絕對的難易程度和相對的難易程度。絕對的難易程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包括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收費金額時間限制、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和客戶的管理水平等;而相對的難易程度是由人(這里特指審計人員)的因素所決定的,包括審計人員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職業道德(即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高低)和事務所的職業水準等。而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主要由絕對難度中的部分因素決定的,其中,固有風險主要決定于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和委托人的可信程度;控制風險主要決定于審計對象的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和客戶的管理水平,而檢查風險幾乎和所有因素都有關系。

三、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1、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宏觀審計風險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使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這三者趨于相同,即三者交匯于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因為出現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三種不同水平的宏觀層面審計風險不可調和的不統一性。三者之間的差距越大,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也就越大。假如三種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統一在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而且獨立審計準則的標準又制定得恰到好處,那么,宏觀層面上的審計風險將不再存在。由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降低和防范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唯一途徑是縮小三種風險水平之間的差距。在這里存在兩個差距——一個是審計工作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和獨立審計準則之間的差距,另一個是獨立審計準則和社會對審計風險的預期之間的差距。造成審計工作中實際形成的風險水平與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之間差距的原因有兩個,分別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的不足和職業環境的不完善。其中由于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素質和現有準則之間的差距經過努力是有可能消除的,但解決由于職業環境不完善所造成的與現有準則之間的差距還是有一定困難的。對于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期望和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之間的差距,應視情況而定。由于公眾對審計工作不了解和誤解所造成的差距,除非說服公眾,加強宣傳力度,否則是無法消滅的。

筆者認為,對于宏觀層面審計風險的防范應主要從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入手,也就是從執業環境的內部決定因素上找差距。由于宏觀風險因素中有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這就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出具合格的審計報告,避免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一定要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但由于宏觀風險的部分不可避免性,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程序時,在根據準則的有關規定無法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符合審計準則精神的前提下,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所以,只有提高注冊會計師素質,使其能做到在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基礎上,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律訴訟和法律責任,從而降低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

2、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評估及防范。

相對于宏觀層面的審計風險,微觀層面審計風險的可控性便顯現出來。在理想情況下,審計程序應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此時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應與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審計風險相一致,所以,當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與宏觀層面獨立審計準則所決定的風險水平不一致時,必然是審計程序偏離了獨立審計準則。對于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審計人員在承接業務之前應對其評估,避免承接那些風險與收益不相匹配的業務。而對于已經承接的業務,審計人員對于這兩種風險就無能為力了,所能做的就是在對其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具體來講:新晨

(1)固有風險。一般而言,固有風險主要由絕對難度中的一些因素決定。對應前面的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決定因素,固有風險主要決定于三個因素:審計對象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及委托人的可信程度。

(2)控制風險。控制風險也是主要由業務的絕對難度所決定的。對應前面的微觀層面的審計風險的主要決定因素,控制風險主要決定于四個因素:審計對象規模、項目地域的分散程度、委托人的可信程度及客戶管理水平。

(3)檢查風險。檢查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可以控制的。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檢查風險的因素很多,但是如果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且注冊會計師具有較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則會運用恰當的審計方法,那么,對于重大錯誤舞弊,是可以發現的。雖然檢查風險具有控制性,但檢查風險永遠不可能降低為零水平。所以,必須要通過恰當的實質性測試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篇10

【關鍵詞】風險基礎審計 應用模型 研究

風險基礎審計(risk-based auditing)是指審計人員以風險的分析、評價和控制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技術、搜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一種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已經取代賬項(交易)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成為當今審計的主流。如何在實務中運用風險基礎審計或從整體上規劃風險基礎審計是風險基礎審計研究的課題之一。結合審計理論與實務,本文提出了建立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的要求,并引入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為風險基礎審計的應用提供便利。

一、建立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的要求

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應反映風險基礎審計與賬項(交易)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的區別,即風險基礎審計的特征。因此,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符合以下要求。

1、風險基礎審計的開放性特征

風險基礎審計的開放性特征反映在應用模型風險輸入變量上,即風險輸入變量水平隨審計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但風險變量本身卻是不變的。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應明確風險變量要素。

2、風險基礎審計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

這里的認識規律是審計人員對其審計客戶風險的認識規律。審計人員對審計客戶風險的認識一般經歷這樣的過程:初步評估風險-根據初步風險評估結果編制并執行審計計劃-根據計劃執行結果再次評估風險-根據風險評估差異修正并執行審計計劃。風險基礎應用模型應反映審計人員的這一認識規律。

3、風險基礎審計注重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風險基礎審計的質量保證和效率體現在審計方法的選用上。風險基礎應用模型應體現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4、風險基礎審計可以滿足審計目標不斷演變的需要

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相對于審計目標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即改變審計目標只是改變了應用模型中風險輸入變量的水平,但不會改變風險輸入變量本身。

二、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

1、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圖(見圖1)

2、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解析

(1)風險基礎審計風險成因。風險基礎審計的審計風險成因與審計目標和審計報告使用者密切關系。

①審計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前應了解的要素之一,只有了解審計目標才可能找到影響審計目標實現的要素。審計目標是審計人員就審計客體的公允性表示審計意見。

②審計風險及其成因。審計客體中包含的錯報或漏報可能導致使用者作出錯誤的經濟決策,如果審計人員就這樣的信息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便構成了審計風險。因此,審計人員必須了解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研究使用者的決策對審計客體錯報或漏報的敏感程度。風險成因分析是風險基礎審計的起點。

(2)風險基礎審計風險來源評估。

①來源三要素。風險基礎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要素構成。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與審計客戶相關,審計人員無法控制,只能進行評估。檢查風險卻可以通過審計人員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來降低,但檢查風險無法根除。在風險評估階段,審計人員主要是評估可能的檢查風險。

審計人員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評估應落實到財務報表認定層面,審計人員據此設計審計程序,以降低檢查風險進而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審計規劃階段的風險評估對其后的整個審計工作都具有關鍵性指導作用。

②風險評估是審計策略的構成部分,風險評估程序是審計計劃的內容之一。

③風險來源三要素是風險基礎審計的風險輸入變量,風險基礎審計的審計計劃編制和執行與輸入量有直接關系。

(3)風險基礎審計風險的應對。審計人員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通過審計規劃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審計規劃包括確定是否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制定審計策略和審計計劃三部分。

①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審計人員根據基于對審計道德、準則和法規要求的考量和風險初步評估水平決定是否接受委托。這是一個客戶篩選過程,是風險控制中的重要一環。

②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如果審計人員決定接受客戶委托,應與客戶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人員應確保審計業務約定書條款得到恰當的理解。

③審計策略。審計策略規定了審計方向,描繪了審計的預期范圍和執行,為審計計劃的制定提供指引,包括了解審計客戶及其環境、會計和內部控制制度及評估。根據以上要素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審計工作合作及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復核及其事項等要素。

④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包括三部分,計劃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計劃的進一步(基于計劃的風險評估程序),針對財務報表認定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其他為遵守審計準則、執行審計業務所需要的程序。

分析性測試、細節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取決于基于風險評估的審計方法的確定,在低風險領域使用綜合審計方法,在高風險領域使用主要證實法。無論什么方法都要對重要項目執行實質性測試程序,任何項目都要對其編制技術進行測試。

在風險基礎審計中,分析性測試程序的使用會產生分析性測試風險,細節測試程序的使用會產生細節測試風險,這是檢查風險的兩個組成部分。

(4)審計復核。在風險基礎審計的審計復核階段,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結果與審計規劃階段的風險水平進行對比,判斷審計結果是否與計劃的風險評估水平一致、根據風險評估水平設計的審計程序是否可以將檢查風險水平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有必要修改審計計劃則執行修改后的審計計劃。

(5)審計報告與歸檔。根據與審計客戶的溝通情況確定審計意見類型,出具審計報告,并將取得或編制的各種審計工作底稿按要求歸檔。

3、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特征解析

(1)審計目標―審計風險成因分析―風險基礎審計風險輸入量。審計目標和審計報告使用者決定審計風險成因,風險成因決定風險基礎審計的風險輸入量水平,但不會改變風險基礎審計風險輸入變量本身。因此,該風險基礎應用模型適應未來演變后審計目標審計的需要。

(2)風險基礎審計輸入量。在風險評估階段,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評估水平是進行審計規劃的輸入量水平,審計計劃據此編制;在審計復核階段,審計執行結果與風險評估水平的不一致將導致審計人員修改審計程序并執行修改后的審計程序,直到審計結果與風險評估水平一致為止。該風險基礎審計應用模型體現了風險基礎審計的開放性特征。

(3)審計方法――綜合法與主要證實法。審計規劃階段的風險評估為綜合法和主要證實法的選擇奠定了基礎,兩種方法的結合使用既保證了審計質量又提高了效率。當然,這兩種方法的有效性取決于風險評估的恰當性。

(4)風險初步評估―審計計劃執行―審計復核―風險再評估。風險初步評估―審計計劃執行―審計復核―風險再評估的循環可以糾正審計規劃階段輸入量水平的偏差,這種對輸入量水平的修正會隨著審計進程的進行、審計人員對風險的認識加深而不斷進行,符合審計人員對風險的認知規律。

三、風險基礎審計在實質性測試中的應用

除根據規劃階段評估的高風險水平設計并執行實質性測試程序外,審計人員還應遵循風險基礎審計的另一原則,即在整體實質性測試程序設計層面重點關注資產、費用有無被高估、負債和收入有無被低估現象的存在。

1、高估和低估對會計報表要素的影響規律研究

(1)高估和低估對會計報表要素的影響規律表(見表1)。

(2)高估和低估對會計報表要素的影響。要正確解析高估和低估對會計報表要素的影響,就必須依據會計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進行核算。

資產高估對負債、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影響

①資產被高估與負債被高估的關系。負債是資產的來源之一,負債與資產可以同時被高估,如對經營性收入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入賬會導致資產和負債同時被高估。

②資產被高估與收入被高估的關系。收入的實現必然導致資產增加,收入和資產可以同時被高估,如同時高估應收賬款和收入。

③資產被高估與費用被低估的關系。少計提資產損耗或少提資產準備會導致費用被低估、資產被高估。

費用高估與資產、負債的關系

④費用被高估與資產被低估的關系。多計提資產損耗或多計提資產準備會導致費用被高估、資產被低估。

⑤費用被高估與負債被高估的關系。企業多計提準備會造成費用、負債同時被高估。

收入被低估與資產、負債的關系

⑥收入被低估與資產被低估的關系。實現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會造成收入被低估,同時資產被低估。

⑦收入被低估與負債被高估的關系。從預收款中不轉或少轉已實現的收入會導致負債被高估、收入被低估。

負債被低估與資產、費用和收入的關系

⑧負債被低估與資產被低估的關系。少計或不計因負債而增加的資產會導致負債、資產同時被低估。

⑨負債被低估與收入被高估的關系。未實現收入的預收款確認為收入會導致負債被低估、收入被高估。

⑩負債被低估與費用被低估的關系。少計提或不計提相關準備會造成負債和費用同時被低估。

2、高估與低估測試的原理解析

從實質性測試程序設計整體角度觀察,資產、費用被高估與負債和收入被高估測試涵蓋了資產、負債、收入和負債項目中每一個項目的高估和低估測試。

(1)資產被高估與被低估測試。審計人員根據資產借方記錄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資產是否被高估。審計人員執行針對收入和負債可能被低估而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資產是否被低估;設計并執行費用可能被高估的審計程序可以檢測資產是否被低估。

(2)費用被高估與被低估測試。審計人員根據費用借方記錄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費用是否被高估。審計人員執行針對負債是否低估的測試程序可以檢測費用是否被低估。

(3)收入被低估與被高估測試。審計人員根據收入的完整性認定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出收入是否被低估。審計人員根據負債項目可能被低估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檢測收入是否被高估;根據資產可能被高估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檢測收入是否被高估。

(4)負債被低估與高估被測試。審計人員根據負債可能負債被低估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負債是否被低估;根據收入可能被高估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負債是否被低估。審計人員根據資產可能被高估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負債是否被高估;根據費用可能被高估設計并執行審計程序可以測試負債是否被高估。

【參考文獻】

[1] 張煥宇:我國完善風險基礎審計的必要性及對策[J].長春大學學報,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