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的意義范文

時間:2023-12-15 1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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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贈的意義

篇1

【關鍵詞】社會公益 企業公益捐贈 相關法律]

1.企業公益捐贈的幾點基本特征

1.1企業公益捐贈是屬于企業的無償、自愿的行為。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行為應該是無償、自愿的行為,禁止進行強制性攤派或者變相的攤派,不得假借公益捐贈從事營利性的活動。捐贈行為是無償的,不能夠假借捐贈的口號謀求經濟利益。在贈與人捐贈出捐贈物后,受捐贈人不用支付任何物品作為交換。無償、自愿是企業公益捐贈的首要特征。

1.2捐贈具有社會公益性。企業公益捐贈的物品必須用到社會公益性活動上。按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規定,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公共設施的建設等等都屬于公益事業。公益性是企業公益性捐贈區別于企業其他捐贈的顯著特征。

2.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社會意義

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對于我國現階段的公益事業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對其未來的發展具有著重大的意義。面對我國日漸嚴重的貧富分化,科學合理的利用好企業公益性捐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將這一問題緩解。對于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也具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2.1企業公益性捐贈有助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與構建。公益事業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對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企業公益性捐贈為了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大量的資金與物品,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夠得到長足的進步,確保了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企業利用自身資金雄厚的優勢,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似的社會公益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優化了已有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健全。

2.2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能夠增強公民的公益意識。國外一些比較發達國家的企業,都有著良好的公益性捐贈意識,也造成了公民的公益性意識得到了增強。企業在追求自身不斷發展的同時,能夠關注社會問題,為解決社會問題作出自己的貢獻。企業用這種形式幫助社會、回報社會,形成了企業和社會雙贏的局面。

2.3有利于社會和企業的長久發展。一個企業的持續發展,離不開社會大環境的發展。企業公益性捐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會公共事業的環境,進而有利于企業自身的不斷發展。

3.企業公益性捐贈所存在的法律問題

就現階段我國社會公益事業捐贈的情況來看,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著各種問題。我們應該盡力的將這些問題解決,否則將會影響到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3.1公益捐贈的范圍定性模糊

在國外的一些發達國家,將捐贈進行了諸多性質分類。有的根據捐贈對象分為商業性質捐贈、個人捐贈以及政府捐贈;有的分為公益性捐贈和一般性質捐贈。我國財政部的《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中將我國企業對外的捐贈分為救質的捐贈、公益性質的捐贈以及其他捐贈。這種劃分捐贈性質的方法缺乏科學性。對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而言,捐贈的性質劃分具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對于公益性捐贈有著嚴格的要求,要求公益性捐贈所得的物品和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建立了專門的部門對這些財物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國家還會對進行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在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而企業進行的一般性質的捐贈往往只會涉及到企業相關的利益以及短期的廣告效應。我國現階段對于捐贈的分類相對比較模糊,甚至出現法律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現象,造成企業想要進行捐贈而找不到相關門路,再加上捐贈管理機構的知名度不高,捐贈物資管理混亂,導致企業寧可將物資直接捐贈給受捐贈人,以期望去的短期直接的效應。而公益性捐贈要求只有非營利性機構才能夠接受捐贈,而很多企業根本就不知道有相應的機構存在,這種尷尬局面導致了公益事業的發展受到影響。

3.2企業捐贈違背了自愿原則實行行政攤派

由于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很多大中型企業直接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企業背負著過多的負擔,使其發展速度受到束縛。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進程,“政企分開”已經是一種必然,但是由于思想觀念的陳舊落后,政府機構直接將本屬于企業公益性捐贈的部分附加到企業的頭上,形形的攤派讓企業不堪重負。面對擁有種種權力的政府機構企業只能夠接受種種攤派。筆者認為,企業捐贈不是強制性的行為,要讓企業習慣企業公益性捐贈,使企業公益性捐贈成為一種社會風氣,這樣才能夠充分的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將公益事業做到更好。

3.3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兌現

經常有一些企業在公眾面前為了嘩眾取寵高高舉起捐贈的牌子,可是事后確找出種種借口拒絕兌現承諾。這種不到的的行為不僅僅是給捐贈企業的名譽帶來損害,也給公眾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長期以往不僅僅是公益事業的發展受到影響,設置將會上升到社會道德的高度,造成人與人之間的極度不信任。

3.4對于捐贈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夠

我國規定企業捐贈的物資在其應繳納的稅收所得額內扣除,換句話說企業捐贈超出稅收部分是不予免除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根據我國上海企業公益研究課題組研究所在上海得到的數據分析,企業公益捐贈的目的是出于逃避稅收的企業并不多。從側面證明了我國規定的利潤3%的避稅額度或許有些低,需要進一步的調整。企業可以看做是具有高度理性的市場主體,趨利避害是企業的本質所求,它會常常利用國家的政策。法律去選擇經濟活動。所以,我們在鼓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同時,應該充分的考慮稅收的杠桿作用,給予企業現實的利益刺激和政策指導。

3.5企業的公益意識薄弱,內部體制不夠健全

企業作為社會活動的一個重要主體,要求其要對社會負責,承擔一定的社會義務。國有企業改制以來,大多數企業都認為改制就是丟掉包袱,不用在負擔社會責任。這已經成為我國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繼續徹底解決。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不夠完善,財務管理混亂,缺乏基本的社會道德意識,不僅僅阻礙了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業逃稅、漏稅行為的出現。

3.6專門的管理機構內部體制混亂,資金管理具有問題

目前,有很多企業想做一些公益事業,可是卻找不到專門的管理機構,只能講物資直接捐贈給政府或者受捐贈人,但是由于缺乏專業人士的管理,很多資金被挪作他用。使企業的捐贈積極性受到了很大的打擊。現階段我國的非營利性公益機構一般都由政府部門代管,或者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沒有任何獨立性,工作效率低下。同時我國沒有對于公益事業捐贈資金管理不善造成大量流失或者干脆挪作他用的相關處理法律,缺乏法律的保證,使公益機構內部存在著種種問題,使企業捐贈的物資不能夠及時的派發到受捐贈熱手里,天長日久也大大的打擊了企業的捐贈積極性。

4.解決企業公益捐贈問題的幾點措施

4.1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政府稅收優惠對于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作用是勿容置疑的。國家應該以立法的行為進行支持。但是也不能夠一味的支持,這樣長遠來看將是以犧牲國家稅收作為代價的《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4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2000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相關通知,“企業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組織進行公益性經濟性捐贈,活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可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1號文件規定,通過非營利性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可在稅前全額扣除。另外,法律規定向紅十字總會、慈善總會進行的捐贈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或高等學府研究開發經費也可在稅前扣除。結合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以及相關機構的調查所得,筆者建議,應該修改《稅法》中的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所得稅的規定。應該進一步的刺激企業的積極性,明確見面比例,增強可操作性,進一步的調動企業參加社會公益的積極性。

4.2建立專門的公益性管理基金會

近幾年我國出現了大量的基金會,可是卻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公益性管理基金會,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現階段我國的公益事業是由政府部門和一些政府承辦的慈善機構負責管理。可是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管理上的不完善,資金管理的透明度不夠,機構內部體制混亂,不能夠很好的將公益事業進行下去。很多企業都在抱怨,想進行公益性捐贈確找不到合適的結構。建立專業的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刻不容緩,完善管理體制,讓社會個方面都能夠公開、公正的進行監督,將企業捐贈的物資所做的用處,透明化的公示出來,做到讓捐贈企業放心,讓受捐贈人真正受到實惠,真正的為需要幫助的人做事,為中國的公益事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的公益事業管理方案,將我國的公益事業更加的完善,讓國內的企業能夠放心、大膽的進行公益性捐贈,做到公開化、透明化,將我國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做大、做好。

參考文獻:

[1]許安標;用法律撐起愛的天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科技法律;1999年03期

[2]王振山;為慈善事業捐資獲稅政策優惠 江蘇經濟報 2000年

[3]戴小東;關于公益捐贈的法律思考 吉首大學學報;1998年04期

篇2

銷售額和增值稅,納稅調整是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調整。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按照會計成本來計算還是以公允價來計算現在實行所有稅法沒有確切的規定,在實際業務中有兩個不一樣的操作方法,這里會通過文章舉例來說明兩者之間的異和同。企業主動承擔

一定社會責任的表現即是企業公益性實物捐贈,因此建議國家恰當公正地減輕稅負,要更加清晰明了地計算公益性捐贈成本。

關鍵詞:實物公益性捐贈;會計處理;納稅申報

1引言

乙方將資金或其他私有財產不求任何回報的轉移給甲方,或是在沒有任何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轉移中清除甲方的債務,而乙方也不再是甲方的債權人,這就叫作捐贈。實物捐贈在企業中作為銷售貨物以外進行處理,而在國家稅法上一般把銷售貨物作為實物捐贈處理,以上

具體區分了實物非公益性捐贈和實物非公益捐贈。

2會計處理企業內部生產的貨物公益性捐贈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得出銷售商品的收入應該符合以下五條才給予確認:(1)購貨方承擔了企業轉移給它的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2)企業不用對已經賣出的商品實行有效的控制,也不用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3)可

以準確地計算收入金額:(4)企業經常會有相關聯的經濟利益流入(5)企業可以準確計算出相關聯的未完成的交易和已完成的交易。不符合上述5個條件的是企業實物捐贈,而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包括實物捐贈在內。實物捐贈是與企業經營活動沒有聯系的一種支出

,因此企業不把它作為收入看待,只是把它看作是一種損失或是一種營業以外的支出,會計會把它計算的成本。例:某企業經計算,計算出該企業的增值稅為17%,所得稅為25%。2008年該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

償捐贈給汶川災區,不包含當年上述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600000元,該企業沒有其他的調整。第一種財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125500貸:庫存商品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第二種財務處理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

贈175500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貸:庫存商品100000從上面的第二種方法發現了一下問題,企業如果實物捐贈可能會減少現金的支出,同時企業進行的實物捐贈會使企業有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

但從另一方面說企業的公益性實物捐贈不一定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這里面包含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公益性實物捐贈不應該劃為企業的收入;企業公益性實物捐贈并非日常經營活動,捐贈被劃為主營業外支出,所以不應該將非日常經營活動劃為企業的主營業支

出;企業重復記錄了利益流出,如果企業捐贈的商品按公允價格計算收入,然后把它轉化為成本,在會計計算中就莫名的增加了主營業的收入和成本,雖然沒有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但是在企業中存在一部分不合理的利潤;國家稅法上企業實物捐贈歸納于企業的銷售收

入計算,但是在企業中實物捐贈并不歸納于銷售收入計算,按照上述的分析,第一種內部生產的貨物捐贈的財務處理會比第二種的財務處理較好一點。

3公益性捐贈企業內部生產貨物的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的貨物,要按照企業同一時期企業的銷售量從而來計算企業的收入。在2015年年初,(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清晰明確的規定,規定企業視同的銷售收入和視同的銷售成本體現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明細表還有附

件中。如該例中企業150000元視同的銷售收入,寫入“銷售收入和旅游業開發企業指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1)中“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項的“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項目,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還增加了企業的業務接待費,業務的宣傳費和廣告費支

出。100000元視同銷售(營業)成本,寫入表1中“視同銷售(營業)成本”中的“用于捐贈視同銷售成本”項目。而國家稅法對企業捐贈的成本,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捐贈的賬載成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沒有進行調整的欄目,在捐贈成本的實物中明確了

以下兩個觀點:觀點一指出,對捐贈的賬載成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沒有進行調整的欄目,國家稅法確認的捐贈成本就劃為企業賬面的捐贈成本。因此,2008的利潤總額=600000-125500=47450(元),如果在納稅前去除企業公益性捐贈限額

=474500×12%=5694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償捐贈給汶川災區高于限額的金額=125500-56940=68560(元),這是不能在納稅前去除的,需要納稅增加68560元,應該納稅的所得額=474500(會計利潤)+150000(視同銷售收入)-100000(視同銷售成本

)+68560(超過公益性捐贈限額調增)=593060(元),如表2所示(填寫納稅調整捐贈支出明細表)。通過第二個觀點得出,企業實施的公益性實物捐贈必須要獲得捐贈的收據,而會開此收據的是社會上不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團體或組織或是政府部門,而市場的公允

價格體現在收據上,而且企業捐贈的支出還應該與收據上記錄的金額數是相同的。如果企業實施的是非公益性的物品捐贈,也要明確非公益性捐贈的金額數量(根據市場的公允價格來計算),國家稅法上捐贈的實物按照銷售的商品計算,但企業把公益性實物捐贈歸納為

主營業之外的支出消費,捐贈成本=1000×150×1.17=175500(元),會計利潤總額=600000-125500=474500(元),企業納稅前去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474500×12%=56940(元),通過慈善基金組織無償捐贈給汶川災區高于限額的金額=175500-

56940=118560(元),企業在納稅前不能去除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8560元,應該納稅的所得額=474500(會計利潤)+150000(視同銷售收入)-100000(視同銷售成本)+68560(超過公益性捐贈限額調增)=593060(元),如果將公益性實物

捐贈轉賬調整為175500(在表B中調整),然而會與會計賬面的記錄會不相符合。從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得出一個結果,雖然從上面的數據中看出金額的數量是相同的,而一個企業和國家對捐贈成本或是支出的認定是不相一致的。根據企業的會計準則實物捐贈是不

劃入成本計算的,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有相同的會計利潤計算結果。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還有一處相同就是,企業在公益性實物捐贈扣除限額稅前。第一種觀點是按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第二種觀點是按照實物的公允價格來計算。不同方式來計算捐贈成本。對于

企業來說公益性實物捐贈沒有實際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會計計算也不會確認為收入,從第一種觀點來看,表B的公益性捐贈項目中所寫的會計賬面捐贈支出和賬載金額數目上是相同的,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視同銷售后公允價與企業成本價之間的相差金額。國家

規定要按照公允價格來計算收入,對于相同的一個業務,接受方和捐贈方的資金是不一樣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捐贈方的會計計算不會把實物捐贈納入營業額里,而是把它納入營業額以外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可以理解為,將企業生產的產品按公允價賣出,得來

的現金再捐贈出去。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為什么國家稅法捐贈出去的物品為什么要做銷售處理,而企業對捐贈出去的物品劃為主營業以外的支出。在國家處理納稅方面,捐贈方的支出應該歸納為被捐贈方的收入因為兩者是相等的。企業在調整視同銷售的收入和成本,企

業首先要做的就是如何調整財政上的主營外支出的資金,企業應按成本價計算營業以外的支出(捐贈支出)。

4作為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外購貨物的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方法與自制貨物在企業外面購買的貨物在公益性捐贈中是相一致的。假設企業將自己從外面購買的貨物,通過自己企業生產加工的或是讓別人幫忙加工的再不獲取任何利益的情況下贈送給組織或是團體,應該被認為是銷售收入應該計算為國家的增值稅。把應該

繳納的增值稅會企業應該計入“企業主營業外的支出”記錄中,而會計記錄和對外面捐贈該企業自己生產的物品是不相一致的。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外面購買得到的資產,不拿它當作是以營銷為目的獲取利益的,如果在購買后該資產在一年之內處理的,國家稅法可按

照該資產購買時的銷售價格來計算銷售的收入。該企業自己生產的貨物與從外面購買的貨物的納稅明細表的變動及會計記錄處理方式方法實質上是相一致的。

5結語

(1)不能認為觀點一和觀點二是相同的因為它們在一些方面還是有差距的,會計利潤金額決定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公益性限額,企業捐贈公益性成本與市場公允價的差額。(2)第一個觀點企業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如果賬面記錄不做相對的變動,就會造

成企業在公益性方面的支出及會計賬本上的資金和與之相關聯的公益性團體開的原始收據憑證上的資金不相符,與受贈方確認的捐贈收入資金不相符。(3)在現行所得稅申報政策中捐贈成本沒有明確的規定,進行一定的納稅籌劃可以在企業在做年度所得稅申報的時候

,可以合理地減少企業稅負。企業可以抓住國家相關對企業發展有幫助的政策,例如國家會通過一些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在這個時候企業在自己獲益的同時也會積極主動地去支持國家的一些政策,第二個觀點的做法從國家稅法方面和企業財政方

面之間捐贈支出差異,都可以適當地減少企業的增值稅。(4)和會計準則一致的是第二個觀點,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申報明細表中會計記賬記錄要做一定的變動,因為記賬記錄的變動所以捐贈支出的轉載資金也發生了變動,企業公益性支出的會計記錄的資金與相關

聯的公益性團體所接收到的資金是不一樣,但與被捐贈的一方收到的資金的資金是相同的。

參考文獻

[1]王敏.實物捐贈行為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征管案例辨析[J].稅務研究,2014(7).

[2]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編.稅務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篇3

關鍵詞:公益性捐贈 功能 規模 結構

2004年,國內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以“敦促國家出臺政策鼓勵慈善家”為由,在《股份制與現代市場經濟》一書中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論,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顧公平和效率原則、側重公平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等一收一支所進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自愿捐贈而進行的分配。如果說市場的第一次分配是一只“無形的手”,政府進行的第二次分配便是一只“有形的手”,那么以公益性捐贈等慈善行為代表的第三次分配則是一只“溫柔的手”。

公益性捐贈具有如下功能:一是經濟功能。使窮人得到的貨幣收益大于富人的貨幣損失,而富人在進行公益性捐贈時可以獲得精神滿足。二是社會功能。公益性捐贈不但滿足了捐贈者的最高層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受贈者的較低層次需求,最終實現了大多數人的全面發展。三是道德文化功能。通過公益性捐贈能夠促使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有機結合,在鼓勵公益性捐贈的過程中可以重塑我國積極向上的道德、價值標準。

一、我國公益性捐贈的規模

多年來,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絕對規模總體呈擴大趨勢。排除1998年我國發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澇災害和2003年突發的非典疫情所引起的公益性捐贈總量陡增等特殊情況,1997年~2006年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總體規模在逐步增長。據民政部的《2007年度中國慈善捐贈情況分析報告》披露:2007年,我國慈善市場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無論慈善大環境、公眾與企業界的捐贈熱情、慈善組織,都呈現出加速度的發展局面。據初步估計,2007年度,我國公眾和企業的慈善捐贈總額,達到了223.16億元,約占我國2007年GDP的0.09%。與2006相比,增長123%,而來自境外的捐贈總額達到86.09億元。兩項相加,總額超過309億元,與2006年相比翻了兩番。但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相對水平仍然較低。據美國《時代周刊》報道,2002年美國個人捐贈的金額為1900億美元,相當于全國生產總值的2.1%,85%屬于個人捐獻,其中又有70%來自千千萬萬的普通人。2007年我國平民慈善占公益性捐贈的比重僅為14%,與美國的70%差距不小。我國2007年公益性捐贈占GDP的比重僅為0.49%,而美國為2%,加拿大0.77%左右,英國0.88%,荷蘭1%左右。

據民政部報告,截至2008年9月22日12時,四川汶川地震已確認69227人遇難,374643人受傷,失蹤17923人;全國共接收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總計594.61億元,實際到賬款物594.01億元,已向災區撥付捐贈款物合計268.8億元;已向災區調運的救災帳篷共157.97萬頂、被子486.69萬床、衣物1410.13萬件、燃油409.7萬噸、煤炭875.3萬噸。顯然,由于汶川地震影響我國公益性捐贈水平在短期內急劇提高,但必須認識到這只是偶然外因作用的結果,我國公益性捐贈規模亟待保持長期穩定擴大趨勢。

二、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結構

(一)形式結構

在我國的公益性捐贈中,貨幣捐贈比實物捐贈更廣泛。除特殊年份外,我國貨幣捐贈量(社會捐贈款)增加的同時實物捐贈規模(捐贈衣被數)則呈現下降趨勢,尤其是2002年以來減少情況明顯。與貨幣捐贈相比,我國的實物捐贈情況不容樂觀,這也反應了我國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缺乏對實物捐贈的鼓勵。

(二)來源結構

我國公益性捐贈的來源比較單一,僅依靠企業捐贈和個人捐贈,其中又以企業捐贈為主。根據民政部系統內的統計,個人捐贈所占比重不到20%,如果再加上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捐贈遠遠超過了個人捐贈。西方國家的公益性捐贈資金來源比較豐富,由個人捐贈、企業捐贈、基金會捐贈和遺產捐贈構成。對比而言,我國公益性捐贈的來源結構顯得較為單一。

(三)流向結構

據《2007年度中國慈善捐贈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07 年我國公益性捐贈款主要流向了十二個領域,按所占比例大小依次為:(1)助學;(2)扶貧、濟困;(3)救災;(4)修橋、補路、建房等公共工程;(5)助醫;(6)發展高等教育;(7)助殘;(8)發展體育與賽會支持(如特奧會、奧運會等);(9)關懷兒童、婦女、老人;(10)環保;(11)文化、科技、宗教事業;(12)見義勇為、禁毒、擁軍等其它公益事業。從比例上看,助學、扶貧濟困與救災三項用度約占公益性捐贈總額的58%。這種公益性捐贈的流向結構與我國慈善事業的需求結構對口,一方面體現了目前中國的慈善事業主要致力于應急救助,另一方面體現了中國慈善的根本關注點在于人的可持續發展。

從以上三個結構現狀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公益性捐贈結構正處在調整轉變過程中,仍有待繼續優化。縱觀我國公益性捐贈的規模和結構,雖然我國公益性捐贈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甚大,但是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存在著鼓勵發展公益性捐贈的巨大空間和潛力。而公益性捐贈的現狀所呈現出來的最大特點就是政府始終在其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尤其體現在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的影響上。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激勵政策。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股權捐贈 關聯交易 公益性社會團體 信息披露 法律救濟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企業以股權特別是上市公司以股份、利息或者分紅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成為公益慈善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2009年10月,財政部了《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13號,下文簡稱《通知》),修改了此前“企業持有的股權不得用于對外捐贈”的規定,這一新規定對于引導非國有企業規范開展公益性股權捐贈、對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于該通知對于股權捐贈的具體細節并未進行規范,造成股權捐贈存在不穩定性,也為上市公司通過股權捐贈進行關聯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

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權捐贈涵義及功能

(一)公益性股權捐贈的涵義

所謂的公益性股權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自己合法擁有的股權捐贈給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用于捐贈協議所規定的公益事業。股權捐贈的實質就是被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從捐贈者向基金會轉移,即將個人財產變為公共財產。其本質與股權轉讓并無差異,但由于公益性股權捐贈的無對價性和公益性,實踐中股權捐贈的法律障礙和法律漏洞也就不可避免。

從2006年蒙牛乳業在港交所捐贈股權公告開始,到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曹某捐贈5.9億股福耀股份成立慈善基金會,股權捐贈成為慈善公益領域的新趨勢。2003年財政部下發通知明文規定,企業持有的股權和債權不得用于對外捐贈。這種制度上的設計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有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通知》允許企業進行股權捐贈,使公益性股權捐贈在制度上有了重要突破。

(二)公益性股權捐贈的功能

比較于傳統的物資捐贈和現金捐贈,股權捐贈具有不可忽視的價值和功能。首先,股權捐贈可以防止市場大波動,穩定投資者信心。“5.12汶川大地震”之后,有學者通過對363家上市公司慈善捐贈樣本進行研究發現,盡管我國上市公司的捐贈是出于經濟理性,但投資者卻對慈善捐贈持否定態度,且捐贈金額越大、越及時,投資者的負面反應越大(方軍雄,2011)。而反觀股權捐贈在證券市場的表現就會截然不同。在WIND數據庫中提取福耀玻璃公布股權轉讓日(2010年4月13日)前10個交易日,后12個交易日有關數據,可以發現福耀玻璃汽車零配件的累計投資回報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劉運國、徐前,2012)。即使較捐贈股權之前略有下滑,但該下降趨勢并不明顯。由此推斷,投資者對企業捐贈會產生負面反應,但相比較于財物和實物捐贈,股權捐贈的投資者表現則沒有那么強烈。究其原因是因為股權捐贈,不會減少公司現金流,對公司的運營能力和償還債務等都不會產生影響。從另一層面來看,慈善捐贈也釋放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這一信號。

其次,股權捐贈利于資金的保值增值。股權捐贈優于其他捐贈形式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其在運作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將慈善事業以“投資”的眼光來看待,合理投資,獲得高額回報,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繼續投資,保證了資金來源的充足性。此外,股權捐贈還能拓展慈善基金來源渠道,增強公益基金會的活力(孫久濤、劉昭彥,2012)。因此,股權捐贈將是未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方向。

我國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權捐贈監管的特殊性

我國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權捐贈與關聯交易監管相交織,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一)股權捐贈對象的特殊性

《通知》允許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捐贈,但是受贈對象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但由于特定歷史原因和制度原因,我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帶有濃重的行政化色彩。相較于發達國家日臻成熟的慈善事業與社會改良創新,國內的慈善理念、運營慈善事業的手段都還比較落后。因此,我國出現的股權捐贈都流向捐贈者自己設立的基金會,捐贈者成為慈善基金會的發起人或理事長。通過這種方式,慈善基金會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上同屬一人,對基金會的獨立性產生重大影響。事實上,很多公司基金會雖然名義上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但迫于股東的壓力,實際上為該公司利益服務。

(二)股權捐贈主體的特殊性

2006年至今,從我國出現的幾起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權捐贈來看,捐贈者都是某一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控股股東。股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源自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份份額不同,對公司的影響或控制能力便不同。股權結構的差異將嚴重影響公司治理效率。而控股股東控制上市公司,將會導致關聯交易的大量產生。通過上述內容也可以看到,無論是基金會的控制權,還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權,都在同一人手里,或者說是同一集團利益手里,上市公司和基金會都會被控股股東所操縱,失去獨立的意思表達能力。雖然我國上市公司中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制約控股股東的權利,削減其支配能力。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實際作用還有待于進一步驗證。因此,從制度上來說控股股東權力沒有得到根本性制約。這樣,由上市公司捐股成立的基金會,便會服從上市公司的意志和利益。慈善基金會有可能成為關聯交易的中轉站。

(三)慈善捐贈的稅收節約和稅收規避作用

中國第一代企業家即將進入大規模的代際交迭時期,因此通過基金的方式來保存資產成為一種趨勢(黃晶華,2012)。通過捐贈股權成立慈善基金,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再通過基金會做持股人。這一方式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所產生的稅收有很大差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占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市公司通過捐贈的方式轉移公司資產,避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對上市公司而言,出于追求凈利潤最大化的本能,通過對慈善基金會的控制及存在的從屬關系,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并非總會按照市場條件下如無關聯雙方那樣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是為了共享利益而追求關聯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控股股東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對關聯交易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安排,以抽取上市公司利益(李明輝,2004)。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捐贈關聯交易監管存在問題

(一)相關規則法律位階低且對股權捐贈規制缺失

我國《公司法》沒有對關聯交易作出專章規定。只有個別條款勉強與關聯交易相關,例如,《公司法》第59、123和128條關于公司管理層的忠實義務;第61條涉及董事利益沖突交易問題;第63條涉及管理層的損害賠償問題,但這些規則都比較原則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證券法》作為保護證券市場公平交易、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在2005年進行修訂時,仍未將關聯交易規范納入其中。縱觀我國法律,現階段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制主要來自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其規則的性質或屬于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屬于行業規范,其效力都低于法律,監管效果也不甚理想。從國際上對關聯交易的治理趨勢來看,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將關聯交易納入到公司立法(包括證券法)中,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中關于企業部分的相關規定,美國公司示范法中對控股股東、董事和管理層的義務、責任及從事利益沖突型交易的有關規定和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中的關系企業專章等(卞耀武,1995)。在我國,對于股權捐贈發生的相關治理問題監管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缺乏規范依據。上市公司可能通過慈善捐贈達到保護資產、減少稅收等目的。

(二)相關規則以信息披露為主且缺乏判定和保證公允的規則

由于交易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和不對稱的控制力,關聯交易結果可能會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比如股權捐贈者通過對基金會的控制,定價轉移,侵害其他股東利益。因此,將關聯交易的信息進行披露,使投資者能及時、公平地獲取必要信息,并在對其合理評估的基礎上進行投資活動是尤為必要的。 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治理特別強調對交易信息的披露,無論是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證監會出臺的定期報告書還是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都對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嚴格要求,但這些規范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一方面,各規范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不一致,甚至存在模糊的現象,致使上市公司在理解上存在歧義(李姝,2000)。另一方面,上述規則要求披露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并未要求對管理交易的客觀公正性作出詳細解釋和保證(肖虹,2000)。因此,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值得懷疑。大部分公益性社會組織都是通過自己建立的網站進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內容都是以年度報告或者新聞會的形式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也參差不齊。現行規定也并未對信息披露作出具體要求,比如披露的內容應該包括什么、是否需要臨時披露、披露的時間和方式等。因此如何判斷上市公司是否通過捐贈行為進行了關聯交易無從知曉。

(三)現有監管規則對違法行為追究責任方式單一

非公允性關聯交易是一種股東濫用權力的行為,其必然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其也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作為侵權人,公司股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公司法》和《證券法》對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規定,但由于規定的模糊性、訴訟中舉證的困難和司法經驗的欠缺等原因,這些規定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根據現有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監管規則,對于違反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的行為追究方式也主要通過行政處分和罰款實現,對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規定較少,缺乏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機制,也缺乏對受害投資者補償的規定。結果就是違規者收益大而風險小,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屢禁不止。因此,監管機構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增加上市公司非公允性關聯交易的成本,是未來努力的方向。

(四)職能部門監管存在沖突

在我國,對于公共社會的監督采取多元監督體制,一般以行政監管為主。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對關聯交易的監管部門主要是中國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但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從更專業的角度參與監管,于是在關聯交易監管過程中由于各自目的不同,就出現了某些規則相互不一致。這些不一致,給上市公司執行關聯交易規范帶來一定難度,也導致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相互沖突。從基金會的角度來看,民政部、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都是其監管部門。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基金會的登記注冊、準入監督。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基金會的業務指導、日常管理和項目運作等。審計部門和稅務部門主要負責稅收和審計。但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模糊性,并沒有對上述職能部門具體職能進行分工,也沒有具體切實可行的監督辦法和程序,使得多元的監督機制創設目的容易落空。

我國上市公司公益性股權捐贈監管規制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證公益股權捐贈合法性

公司治理本質是為投資者服務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規定并制衡公司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影響到企業的運營效果。由公益性股權捐贈引發的關聯交易,正是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利失衡所引致。因此,對關聯交易當事人的表決權進行限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控股股東表決權利過大而在決議中難以抗衡的弊端。而累積投票制和獨立董事制度能夠對其進行必要的規范。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引入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2005年新《公司法》采取了選入式的方式規定累積投票制度,即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不實行該制度,使得該制度定位發生轉變。鑒于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比例較高,為了防止大股東拒絕采用該種投票方式,建議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采取累積投票制度。同時還應該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規模、改選方式作出規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隨意縮小其規模,約束控股股東在公益性股權捐贈中的隨意性。2001年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身份、利益獨立且能夠客觀決策的獨立董事。但是我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選聘、報酬以及法律責任方面都沒有詳細的規定。比如獨立董事應該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在業務素質方面,具備較強的管理、經濟知識,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維護公司利益。獨立董事的產生應該由董事會、監事會和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權的股東推薦人選,由股東大會進行差額選舉。獨立董事的報酬應當與其業績掛鉤。獨立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從長遠來看,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協會,可以在協會和公司之間雙向選擇,以提高公司決策效率。健全獨立董事機制,才能使得上市公司在進行關聯交易時能夠得到公允性的判斷,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同樣也使上市公司通過捐贈建立起良好的信譽價值。

(二)規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保證股權捐贈為公益而用

股權捐贈引發關聯交易主要源于控股股東的權利侵占行為,而這種行為的發生是因為我國對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規定不足。可以通過賦予控股股東法律上的誠信義務逐步塑造控股股東自覺的誠信行為。因此只有通過建立既定程序來保證關聯交易的正當性,保證股權捐贈為公益而用。所謂既定程序應當包括程序公平和實質公平。程序公平要求控股股東在與自己捐贈成立的基金會之間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當主動聘請財務顧問對關聯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發表意見;關聯交易要得到獨立董事的多數同意;在董事會表決時,關聯董事要進行回避或者進行表決限制等。實質公平則要考慮交易的動議、安排、談判和信息披露是否對中小股東公平、合理。另外,還要考慮上市公司與基金會交易時能否有利于公司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提高,可否由其他第三方提供等。這樣當控股股東與基金會進行了不公允關聯交易后,中小股東就可以以其違反了誠信義務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關聯交易,并對因該關聯交易給上市公司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三)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實現公司與基金會的雙透明

對關聯交易信息進行完全、及時和準確的披露,可以有效減輕信息不對稱程度,使投資者能夠據此作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有效控制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要求將其披露就等于限制其發生,許多秘密進行的交易一旦公開就很難自圓其說(何美歡,1999)。由于我國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對披露的內容還不夠細化,規定大多數較為原則,披露內容應包括關聯原因的披露、關聯交易定價的披露、關聯交易支付方式的披露、關聯交易對業績和財務狀況影響的披露。在披露方式上應當嚴格規范,提供統一的披露格式。同時還應當增強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效力,規定沒有經過信息披露的交易不能成立,加大對違規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迫使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相應的交易,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在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時,還應當加強基金會的信息披露,比如通過制定專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財務披露法律制度,要求基金會按年度公開諸如年度報告、免稅申請表、應稅收入申報表、關聯交易情況、資金保值增值情況,通過互聯網、報紙、電視媒體等隨時報告重大事項。對民政、主管部分、審計稅務部分的職能進行細分,強化各部門權能,明確具體的運作程序,避免監督的缺位、越位和錯位。

(四)完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法律救濟機制,維護各股東權益

在法律救濟方面,一方面,如果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和基金會,致使基金會缺乏后續資金支持,導致其運營陷入困境,喪失其從事公益的能力,則上市公司的信譽受損,影響其市場價值。為了維護社會公平與市場信息,應對投資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救濟。為此,《公司法》為保護中小股東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另一方面,在對股東進行救濟的同時也應防止中小股東濫用訴權,影響上市公司運營效力。應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設立一定的限制條件。首先,訴訟主體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且需要持有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和時間。其次,需要窮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特別是向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提交請求。最后,如果原告勝訴,則控股股東必須取消關聯交易,對公司損害負賠償責任,同時原告的訴訟費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原告敗訴,原告的沒有惡意,則無須賠償,如果原告的具有惡意,則原告對公司和被告均負有賠償責任,以避免濫訴或敲詐行為。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的公益性股權捐贈行為,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限制是避免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一種主要方式。上市公司股權捐贈的理論研究遠落后于實際發展,很多操作層面的問題亟待解決。因此,應當創立一個寬松的環境保證股權捐贈的進行,保護慈善意愿。更應該加強法律監管,防止慈善被不當利用,影響我國慈善事業發展。

參考文獻:

1.方軍雄.公司捐贈與經濟理性—汶川地震后中國上市公司捐贈行為的再檢驗[J].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學報,2011(1)

2.劉運國,徐前.上市公司股權捐贈財務與稅務問題研究—基于福耀玻璃與哈撒韋公司的比較案例分析[J].財會通訊,2012(22)

3.孫久濤,劉昭彥.股權捐贈的制度創新實務評析[J].私人財富,2012(4)

4.黃晶華.回應“股權捐贈”財政部直指:假慈善,真避稅[EB/OL]. ,2012-9-22

5.李明輝.論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的責任[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4(7)

6.卞耀武.當代外國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5

7.李姝.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問題[J].南開管理評論,2000(1)

8.肖虹.我國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規范研究[J].會計研究,2000(7)

篇5

關鍵詞:第三次分配 慈善 稅收

慈善事業發展水平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慈善促使財富和資源能夠在社會各階層之間進行再次流動和重新分配,并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高。發展慈善事業既是公眾表達意見、主張權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與社會的中介。因此,發展慈善事業利于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有利于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著社會穩定器的功效。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現狀與社會需求之間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公民主動參與慈善的意識還不強,企業慈善意識參差不齊,慈善組織動員社會資源能力差,組織建設亟待加強,政府對慈善事業的定位有待進一步明確,發展慈善事業的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而財政政策的稅收的作用不容忽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可為慈善激勵提供一個良好的稅制環境。

一、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在促進慈善捐贈方面存在的問題

跟其他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相比,我國的慈善事業還處于起步階段。2011年,美國慈善捐款總額占GDP的1.98%,同年我國人均捐贈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贈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贈主要來自于企業和個人的稅后所得,社會捐贈的規模與稅收激勵密切相關,稅收優惠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我國現行的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慈善捐贈個人所獲得的稅收減免程序復雜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卻很難得到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原因是個人捐贈后極少主動地索取捐贈憑證,而以捐贈憑證申請稅收減免的更是幾乎沒有,使得這一優惠條款未落到實處。目前,我國個人捐贈減免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程序繁雜,完整規范的退稅相關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程序規定,捐贈者若想得到捐贈的稅收減免需要經歷層層審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級批準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稅程序繁瑣,增加了捐贈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及時落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贈者的積極性受挫。

(二)捐贈者獲得稅收優惠的慈善組織少

2012年中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已發展到47萬家,而專門從事慈善活動的中國慈善總會和各級慈善協會731家。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只有向稅法所規定的可以接受捐贈的機構所進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才能獲許在法定的限額內扣除。我國公益性捐贈單位的資格認定范圍過窄,公益性捐贈只適用于教育和民政事業,而不包括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其他公益事業,這些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稅捐贈的范圍內,無法出據減免稅憑證。在我國現有的慈善機構和基金會的這類非營利機構中,僅有中國紅十字會等 22家公益組織享有全額扣除優惠的資格,而且這類組織與政府都有密切的聯系。

(三)缺乏對實物捐贈優惠的具體規定

目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實物捐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關于企業捐贈實物用于公益事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具體優惠規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或個人捐贈的實物可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尚未明確實物捐贈的計價方法以及估價數額發生異議后如何處理,實物捐贈需要評估實際價值,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在現實生活中,慈善捐贈的方式較多,由于我國發展水平低,地區收入差距大,實物捐贈所占比重較高,因此,在我國鼓勵實物捐贈的現實意義更大。我國目前的絕大多數社會捐贈稅收激勵規定,除對第29屆奧運會、防治非典等的實物捐贈可稅前扣除外,只允許個人或企業的現金捐贈在稅前扣除,這不利于鼓勵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行為。

(四)缺乏結轉的規定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公益和救濟性的捐贈在該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因此,只有當年具有利潤可納稅的企業下才可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如果是虧損企業,則無法享受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無法進行稅前扣除,這對當年進行捐贈的虧損企業是極為不利的。美國關于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如下:企業當年超過稅前扣除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后結轉5年,而且結轉的捐贈扣除要優先于當年的捐贈扣除,即使企業當年虧損,也可以就以前納稅年度結轉過來的捐贈額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扣除。

(五)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缺失

慈善捐贈的相關稅種設計不合理,使目前我國的稅制對捐贈行為無法起到最大范圍的激勵作用。中國至今沒有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特殊稅種,因為他們更愿意把積累的財富留給子孫后代。遺產稅是個人所得稅的補充,征收起點較高,高收入者是其課稅的主要對象,它是抑制財富代際轉移的有效手段,能夠減小社會的貧富差距。在美國,由于個人向非營利性機構的捐贈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因此,美國富豪愿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做公益事業,把自己的財富轉向社會,比如捐給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美國的遺產稅達到50%,當遺產在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美國的稅法規定可以引導更多的富人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作公益事業。

二、建構促進第三次分配的稅制環境

(一)擴大捐贈免稅資格的范圍,增加可享受捐贈扣除的慈善機構的數量

我國現存的公益組織較多,應當考慮擴大享受捐贈扣除的公益組織范圍。災害救助、科學技術發展事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事業、教育事業、婦女兒童事業、社會保障事業、醫療事業、殘疾人事業可以將其納入享受捐贈人優惠的公益組織的范圍。目前只對38 家“國字頭”公益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允許全額或部分抵扣,而針對其他大量的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則不享受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而社區性公益機構與捐贈者和接受贈群體間有著天然密切的聯系,更易于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它是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得到大力發展。在放寬限制的同時,明確對互惠性的非營利性組織捐贈不予減免稅。

(二)出臺實物捐贈抵扣規定

實物捐贈應當被允許抵扣,而實物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最大困難就是估價方面存在的問題,因此我國應出臺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對物品如何評估做出具體規定,這是進行實物捐贈抵扣的首要措施。同時,擴充捐贈類型,完善對實物捐贈的估價管理工作。在捐贈的類型方面,既有現金、有價證券的捐贈,又有實物捐贈。目前我國關于實物捐贈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未出臺,而實物捐贈按照實質性原則也應在稅收優惠的范圍之列。國外關于實物捐贈的普遍做法是捐贈者事先通知稅務部門,按照獨立評估師的評估估價或類似財產同期價格折算成現金申報,由國家稅務部門審定,然后納入捐贈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三)允許結轉或遞延抵扣

應該允許企業當年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前結轉至上一年度或遞延至下一年度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結轉或遞延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當年捐贈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前進行扣除。而我國稅法并沒有這方面規定,如果企業某個年度捐贈的數額較大,則超出部分無法享受結轉扣除,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捐贈數額,不能更好地調動捐贈者的積極性。允許企業對當年捐贈超出捐贈限額的部分結轉至下一年度進行稅前抵扣,企業有的年度可能需要向社會提供較多的捐贈,例如重大自然災害的突然發生,而有的年度企業卻無能力向社會捐贈或提供的捐贈較少。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企業捐贈超過當年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是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的,而且不利于企業逐年消化一次性較多的捐贈。對于企業一次性數額較大的捐贈,可按照國外通行的做法針對超額部分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四)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

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通過全覆蓋、累進制的個人稅收體系,引導富裕階層向慈善公益事業進行捐贈,促進第三次分配,從而提高其個人之間與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的成本,推動捐贈的倒逼機制。在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可以引導富人向社會轉移財富,并帶動非營利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機構是政府服務的延續,慈善機構、基金會對貧窮家庭進行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這是實現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遺產稅的開征涉及到許多方面,而且需要很強的操作技術,所以它的實施必須要有一系列完善的配套制度作為支撐。實踐表明: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會對捐贈產生較大的影響,發達國家的慈善稅收優惠制度可以歸納為“一疏二堵”:“一疏”就是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可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二堵”就是使用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提高資產轉移的成本,從而促使富有的階層創立基金會。通過上述促進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的改進,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和帶動更多的民間財力投入我國的慈善事業,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第三次分配。

參考文獻:

[1]丁元竹,江汛清.中國志愿服務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2]高炳中,袁瑞軍.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M].北京大學

出版社,2009.

篇6

在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日益擴大:1997年我國基尼系數為0.37,2010年已達0.5。慈善捐贈可以彌補市場和政府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提高社會整體生活水平,應該大力鼓勵支持。目前我國出現了捐款、捐物、捐贈股權、志愿者服務以及彩票公益金等多種捐贈形式,慈善事業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但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

有別于其他慈善捐贈形式,股權捐贈在運作過程中引入市場機制,可以提高“第三次分配”效率,同時在較大程度上保證各相關者的利益,是近年來上市公司捐贈出現的一種值得研究的新捐贈方式。2009年,財政部了《財政部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13號文),相比《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文),增加了對股權捐贈的規范條款。我國在慈善立法方面制度不夠完善、法規較陳舊。股權捐贈區別于其他捐贈形式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價值的不確定性,如何對其估價?我國的稅收政策對慈善事業的發展是否有足夠的支持力度,應該如何改進?各捐贈形式有何優劣勢?這些都值得思考。

股權捐贈在我國較少見,私人捐贈股權成立慈善基金會更少,福耀玻璃的曹德旺屬于首例。筆者選取了曹德旺捐贈股權給民辦基金會的典型案例,并對比參照巴菲特捐贈股權給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簡稱BMF)這一代表性案例,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對比案例分析方法,深入剖析,找出財務、稅務處理方面的異同,以期更好地鼓勵、規范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此外,我國學者未曾有人專門研究“股權捐贈”這一話題,對股權捐贈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可在理論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啟示更多學者在此基礎上進行深入探討。

二、相關文獻回顧與研究問題的提出

(一)股權捐贈概念的界定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慈善捐贈是指捐贈者自愿無償向受贈者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慈善捐贈包含捐贈者、運作主體、捐贈資源、受益者四要素。根據慈善捐贈的定義類推,股權捐贈即為慈善捐贈者自愿向受贈者捐贈股權,用于公益事業。其中有幾個要點:捐贈行為自愿;所捐贈的股權所有者發生變更,并在有關部門進行登記與披露;所捐資源用于公益事業。歷年《中國慈善發展報告》中將股權捐贈歸入資金捐贈,但考慮到股權捐贈價值的不確定性,筆者擬對股權捐贈進行獨立研究。一般情況下,慈善捐贈的運作主體為各類慈善基金會。慈善基金會根據資金來源有官辦與民辦之分,其中民辦的民間基金會又可根據資金募集來源分為公募慈善基金會和非公募慈善基金會。非公募慈善基金會即由個人或少數幾人自愿捐贈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用于慈善事業,如我國的河仁慈善基金會、新華都慈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則可以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如美國的BMF。股權捐贈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是慈善捐贈動機。格弗雷(2005)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從企業慈善捐贈的不同動機出發,將企業慈善捐贈理論分為三種:極力反對慈善捐贈的股東資本主義觀、堅持主張慈善捐贈的企業公民觀和折中的戰略慈善觀,這三種觀點均有大量學者支持。

二是慈善捐贈的影響因素。慈善捐贈包含很多方面,如捐贈領域、形式、金額、時點,這些方面又會受到如捐贈主體自身、國家稅收法律制度、意外災害、政府支出、宏觀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最早開始研究稅收價格對于企業捐贈的影響的是Schwartz(1968),他分析了稅收價格對于企業平均捐贈額的影響,此處的稅收價格即由平均稅率、稅后收入等變量構建。Levy和Shatto(1978)、Clotfelter(1985)等人通過相關研究指出,稅收政策對企業的捐贈支出會產生重大影響,捐贈數額與捐贈的稅收價格成反比。Carroll和Joulfaian(2005)等人的實證研究也驗證了這一觀點。曹洪彬(2006)對福建省278家在2004年進行過捐贈的企業進行調查研究,指出企業捐贈支出與稅收政策在統計意義上具有顯著相關的反比關系。朱迎春(2010)指出稅收是影響企業慈善捐贈行為的主要因素之一。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有利于保護企業行善的積極性。這些研究均指出企業捐贈行為與稅收政策之間存在一定關系,可以推知,稅收政策會對股權捐贈產生重要影響。筆者通過具體案例的對比研究來探討股權捐贈,以引導學者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促進慈善事業的良好發展。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筆者主要研究捐贈方與受贈方在財務處理和稅務處理上的異同,分析如何處理更合理,以及如何制定稅收政策達到帕累托最優,在保護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前提下,實現捐贈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慈善捐贈涉及到稅收減免的問題,我國對于慈善捐贈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扣優惠,此時則需要對所捐贈資源進行合理估價,才能得到合理的抵扣額度,因此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屬于一個有機整體,緊密相關。捐贈方和受贈方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國家稅收收入減少,政府公共開支減少,導致政府用于公共福利的資源減少,但慈善捐贈可給捐贈受益人帶來利益,這兩者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需要決策者做好權衡。

三、案例介紹

篇7

[關鍵詞]美國;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

[DOI]10.13939/ki.zgsc.2015.46.034

1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的主要內容

1.1 合格受贈人的界定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170條第(c)款列出了五類屬于經許可的受贈人組織。企業只要向這五類組織進行慈善捐贈,就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這五類都要求在美國或其屬地范圍內的,并且其凈收益不以任何私人股東或個人為受益人。具體而言,一是以宗教、慈善、科學、文學、體育競賽、教育或防止兒童或動物虐待為目的而組織并運作的社區福利基金、公司、信托基金和基金會組織;二是退伍軍人分會、退伍輔助機構、與退伍軍人有關的信托公司或與退伍軍人有關的基金會;三是按照寄居制度運作的國內兄弟會、聯誼會、共濟會等國內友善團隊和該制度下專門用于宗教、慈善、科學、文學或者教育的團隊或協會;四是專門為了其成員的利益或者為了殯葬之目的而成立的公募公司;五是包括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及其屬地的政治分區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及其分區的政府實體以公益為目的的捐贈。上述五類合格受贈人,既有慈善組織也有非慈善組織。較多企業的捐贈活動都可得到稅收減免資格,較大地提高了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如此寬泛的界定范圍既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有效做到救濟貧困、提高社會福利、減少政府負擔,也能促進各地區的宗教、科學、教育、藝術、經濟的發展,縮小地域差距。

1.2 稅收優惠額度

根據美國頒布的《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條規定,企業在參與慈善活動時,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免稅:美國稅法規定只要以宗教、慈善、科學、促進公共安全、文學或教育為唯一目的或以促進國家或國際業余體育競賽或以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為唯一目的而成立并運行的公司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二是所得稅豁免:由企業自行成立的公司基金會只要是在完全從事的慈善事業前提下,從捐贈、合同、服務費、投資等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所得稅。三是稅收抵扣:在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的方式主要分為直接捐贈和間接捐贈兩種方式,企業以直接捐贈的形式進行規定捐贈物的捐贈時,扣除限額為調整后毛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的10%;企業在通過間接形式進行慈善捐贈時,通過公益性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扣除限額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通過私人基金會進行捐贈則不能獲得稅收優惠扣除的。四是稅額遞延:《國內稅收法典》規定企業向公益性慈善組織捐贈,其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10%,對于超出限額的部分,可在捐贈當年算起往后的5年內進行遞延結轉,如果在這5年內該企業還要進行捐贈,則之前結轉的捐贈額要優先于當年的捐贈額進行扣除。譬如有一家企業今年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美元,它向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了15萬美元,該企業當年獲得的稅收優惠扣除額為10萬美元,捐贈額超出了稅收優惠政策10%上限,剩下的5萬美元可以遞延結轉到第二年作為稅收優惠抵扣額。

1.3 捐贈物類型

捐贈物是企業慈善捐贈關系的客體。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就規定企業的捐贈物類型較為詳細明確,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貨幣捐贈,另一種是非貨幣財產捐贈。一是貨幣捐贈。若捐贈物類型為現金的貨幣形式,企業將現金間接轉讓給慈善組織使用或直接捐贈,企業捐贈現金的數額就是以捐贈時的實際價值來進行計量。二是非貨幣財產捐贈。美國聯邦稅法中就明確列舉了允許享受稅收優惠的非貨幣財產捐贈項目有:包括衣服、家具、設備、藝術作品、珠寶、汽車等在內的實物捐贈;向慈善組織或其人轉移不動產的生效契約的不動產捐贈;包括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證券捐贈;不可撤銷轉讓的債券捐贈;所有權人將其全部利益捐贈給慈善組織的專利捐贈、企業向大學轉移技術使用權甚至所有權的知識產權捐贈等,并擁有一套相對完整成熟的實物價值專業資格評估體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稅法上對可用以捐贈的非貨幣財產相對廣泛,但卻將企業代表慈善組織提供的服務排除在外,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對公司慈善抵扣作出一般規定顯示,對于捐贈物的價值評估是以在捐贈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計量,遵循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非貨幣財產同貨幣一樣予以稅前扣除。在企業非貨幣財產捐贈中捐贈物若為帶有普通所得性質的財物,捐贈額則取捐贈時的公允價值和調整后的基值中的較小者;若捐贈物為帶有長期資本增值性質的財物,捐贈額為其在捐贈時市場公允價值。

同時,為了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非貨幣形式捐贈,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允許企業把由于捐贈產生的運輸費等捐贈衍生成本計入到所捐贈存貨的價值中去。相對貨幣形式捐贈,非貨幣財產捐贈行為加快社會產品的流通,能使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化,實現分配機制的穩健運行。正是由于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對于捐贈物類型清晰的界定,使非貨幣財產成為美國相對成熟的捐贈形式,在整個慈善捐贈體系中占有相當比例。

2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制度的特點與優勢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與優勢:一是從立法層面看,美國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立法層次較高,參考依據清晰,稅收規定全面,使得美國在執行慈善捐贈稅收優惠行為時有法可依。二是從受贈人的界定層面看,其界定范圍十分寬廣,資格審查手續規范、高效。較大程度提高了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社會上的不同領域也因此受惠。三是從扣除額度看,不僅規定的稅收抵扣比例相對較高,而且允許超出限額部分向前或向后結轉遞延抵扣。稅收的優惠力度大,刺激了企業進行大額捐贈。四是從捐贈范圍看,對于捐贈方式形式從貨幣和非貨幣出發,形式多樣,沒有過多的限制,較為完善的估價體系為非貨幣財產捐贈保駕護航。五是從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看,美國稅收優惠制度促使企業通過慈善捐贈的行為來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在滿足社會的需求的同時還能為企業帶來潛在商業利益,獲得社會認可,營造良好的口碑。

3 借鑒意義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建設對我國相關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首先,要提高相關立法層次。目前,我國的相關條例收錄較分散、部分條款缺乏實踐性,應該從基本法、法律法規、政策三個立法層面進行形式優化,明確標準,提高立法層次。其次,放寬合法受贈人限定。我國對慈善目的的界定不清,導致合格受贈人的范圍過窄,部分企業被排除在外,大大削減了企業進行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筆者建議我國應進一步明確慈善目的,可將宗教文化、體育競技、文藝文學等領域的受贈人納入考慮范圍之內。最后,適當提高稅前抵扣比例。我國《企業所得稅條例》中規定扣除比例為12%,比美國高,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偏低,并且不允許向前或向后結轉抵。筆者建議政府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捐贈扣除比例、允許企業當年的公益性捐贈向前或向后幾年結轉,對具體的稅前扣除比例、結轉額度和年度進行實證分析,找出最優的數值。

參考文獻:

[1]葛偉軍.公司捐贈的慈善抵扣 美國法的架構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外法學,2014(5):1337-1357.

[2]柳愛花.美國公司慈善捐贈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業大學,2014.

[3]張甫軍,胡光平.優化企業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探討[J].財會月刊,2012(5):25-27.

篇8

可能不少家長都覺得公益這兩個字和孩子扯不上關系,但實際上,想讓孩子從小就有社會責任感,讓給予成為他的習慣,讓他能從幫助他人中認識到自己的價值,正是從參與公益活動開始的。

初級提案

物品捐贈

適合年齡:2歲以上

1查找信息

跟孩子一起上網查找需要捐贈的對象。在這個過程中,要用孩子能聽懂的話給他講清楚什么叫捐助以及捐助的目的,讓他知道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幫助,而我們現在做的就是去幫助他們。

查找方式:

一些論壇里會有需要物品捐助的地址,還會附上當地情況的一些圖片,平時看到這樣的信息,記得將鏈接保存下來,帶孩子一起再看一看。

查找一些接受捐贈的“打工者之家”之類的網站,上面會有詳細地接受物品捐贈的地址和方式。

查看各地方民政局主辦的捐贈網(北京市民政局捐贈網站地址:bjjz.bjmzj.省略)

搜索“公益”、“捐助”、“慈善”、“捐贈”等字樣,便可查到相關信息及一些企業舉辦的可參與的物資捐助活動。

2準備物品

物品:讓孩子找出一些自己穿小的衣物、不再玩的玩具和一些不再閱讀的圖畫書,也可以請他找出一兩件很喜歡,但愿意送給更需要的人的物品。

心意:讓孩子把想對受捐人說的話畫成圖畫,或者制作一張表達愛心的卡片。

3全程參與

捐助的過程要讓孩子全程參加,比如帶他去郵局打包裹、填寫郵寄單子、寄走物品;或者是開車將物品送到指定受捐地等等,這能讓孩子感受到幫助別人的快樂和欣慰感。

《父母必讀》溫馨提示

平時可以在家里給孩子設立一個“捐助箱”,讓他隨時把一些零用錢或閑置的衣物、玩具、書本等放進去,等積攢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寄走了。

如果在街上碰上乞丐,他想要救助,你也可以鼓勵他下次出門時用小包帶上自己捐助箱里的零錢或物品實施捐助。

中級提案

參加義演、義賣適合年齡:3歲以上

有些公益活動不收物品,只收錢。單純地給孩子錢讓他去捐沒什么意義,可以換一種方式讓他自己掙到錢,來實現他的公益行動。參加義演、義賣是不錯的方式。

義演

一般義演都由幼兒園或機構組織,比如搜狐母嬰和小橡樹幼兒園已經聯手舉辦了6年的“圣誕慈善義演”,每年都為貧困地區的孩子們送去了無數溫暖。參加義演的藝術團是向社會公開招生的,所有孩子都有機會報名參加。

義賣

大型的義賣活動經常會由商業機構或親子教育機構組織和主辦,可以在網絡或媒體上多加關注。其實社區里的父母,可以通過社區網在周末的時候組織一些小規模的義賣活動,然后統一將錢捐給災區或慈善機構,這樣既能讓社區里的孩子們相互熟識,又能讓他們感受到參與公益活動的快樂。

高級提案

擔任義工

篇9

關鍵詞:“捐贈-冠名”;籌資模式;大學精神;捐贈文化;“真維斯樓”

中圖分類號:G6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610(2012)01-0024-06

2011年5月23日,清華大學校園內的一座四層小樓,第四教學樓冠名“真維斯樓”并掛牌,這一事件旋即成為炙手可熱的輿論話題。清華校方稱,校慶期間,真維斯服飾(中國)有限公司提出希望捐贈學校的教育事業,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將建成于1987年的第四教學樓命名為“真維斯樓”并掛牌,同時按慣例保留原“第四教學樓”稱謂,所捐款項用于教學樓的維修和設備更新,以進一步改善學校的教學環境。通過為校園建筑物命名的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是一項有著廣泛國際共識的成功經驗,卻“出人意料”地引發了社會各界極大的爭議。《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媒體均對此予以專門報道與評論。據清華校內調查,截至5月24日16時,共4386人參與投票,其中只有18%的網友表示認可,認為“冠名沒問題,但別冠‘真維斯’這種名字”的占25%,58%的網友選擇“反對冠名,還校園一片清靜天地。”[1]南方周末的調查顯示:截至6月6日零時,在參與投票的7351人中,56%選擇“堅決反對,求知之地不應被商業化。”32%選擇“‘你捐贈,我冠名’,天經地義,無可厚非”、選擇“隨便,與我無關”的人占12%。[2]如何評價“捐贈-冠名”這一籌資模式,對于擴大社會對教育的捐贈,提高捐贈資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基礎性意義。本文選擇“真維斯樓”輿論話題作為研究樣本,以該輿情中的主要觀點為線索,對大學的“捐贈-冠名”進行評析,不當之處,敬請批評。

一、“捐贈-冠名”與大學的商業化及大學精神

(一)以“冠名”交換“捐贈”,并非大學的商業化

在許多國家高等教育經費中,捐贈收入是繼政府撥款、學費和高校社會服務收入之后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3]2010年,美國高等學校捐贈收入達280億美元,其中基金會和校友分別捐84億和71億美元,非校友個人捐贈492億美元,公司和其他組織各捐473億和255億美元,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各獲近6億美元的社會捐贈。[4]在英國大學的經費來源中,社會捐贈比例亦超過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會捐贈占學校總收入的15%,私立學校則高達50%以上。[5]近些年在國內,“捐贈-冠名”開始成為大學尤其是知名的研究型大學籌集社會資金的一種常見模式,大學對校內建筑物、廣場、道路等公示標價,捐贈企業通過“購買”獲得冠名權,整個過程以公益慈善項目的方式運作。“真維斯樓”之所以備受爭議,就在于大多數人(接近60%)把“捐贈-冠名”視作商業行為而非慈善公益項目,并據此推斷商業行為必然導致大學的商業化,進而侵蝕大學精神。然而,一般來說,大學的商業化是指“大學利用其教學、科研以及其他校園活動營利的現象”[6]。捐贈方只是獲取一個冠名的權利,對大學的教學、科研與管理不附加任何限制性要求,貌似商業行為的“出售冠名權”及以“冠名”交換“捐贈”行為本身,在本質上與大學的商業化并無關聯,不會玷污大學的崇高聲譽,反倒為大學與企業、教育與社會的“雙贏”提供可能。

(二)籌資模式的多元化有助于大學精神的彰顯

大學精神是大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約束大學行為的價值和規范體系,包括自由精神、獨立精神、人文精神、科學精神、創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等。[7]在“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大學“去行政化”成為轉型時期中國教育界的理論共識與時代期待之時,大學籌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自然成為這些令人向往的理念得以落實的經濟基礎和必要前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只有當大學擁有獨立且充足的社會資金,免受行政管制的過度干預以及對學生學費的路徑依賴,繼而踐行大學理念的能力才會得到普遍提高。其他研究也認為[3]:

在過去的30年里,為應對高教規模擴大和培養成本提高導致的高校經費需求的急劇膨脹,除了繼續謀求政府更大限度的投資之外,各國高等教育系統都在努力籌措政府財政之外的資金來彌補經費的不足,在這一全球性成本分擔格局的變革中,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高等學校的捐贈的意義和價值更加突顯。

可以說,大學的社會籌資多多益善,越多越有助于以獨立和自由為主旨的大學精神的彰顯和弘揚。能夠吸引社會提供捐贈資金,是需要對大學自身品牌資源進行高效整合及深度挖掘的,有研究表明,社會捐贈不僅能緩解大學辦學經費不足的困境,[8]還能促進大學治理結構優化提升大學綜合實力。從這層意義上看,作為多元化籌集社會資金的一種模式,“捐贈-冠名”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

二、“捐贈-冠名”之企業動機及其公益精神的激發

(一)慈善公益必須是純粹的無私奉獻嗎?

教育捐贈是對教育的捐獻和贈予,一般分為兩種,純粹他利性捐贈和戰略性捐贈。在我們的捐贈文化中,人們往往希望甚至要求捐助方純粹的無私奉獻,“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然而,即便是在基督宗教超越性的財富觀念和慈善精神驅動下的美國,純粹利他的巨額匿名捐款的比例也不高,一旦出現就會成為新聞事件。多數美國大學還“明碼實價”開列相應教席命名權的價錢。捐資方一定要能夠從捐獻中得到他預期的聲譽享受,才肯作出相應的捐獻。[9]81-83由此看來,捐贈方對接受方并非沒有絲毫的功利要求,盡管這種功利性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上,是一種“精神得利”。相比而言,個人的慈善捐贈行為可能是由單純利他的動機所驅動的,而企業則是“逐利”的,不能為股東創造價值就沒有企業生存的空間,因此,當企業進行慈善捐贈時,可能會更多地從經濟方面進行考慮。[10]近30年來,戰略性慈善捐贈逐步成為歐美企業主要的慈善行為模式,戰略性慈善捐贈將捐贈視為一種風險管理和塑造品牌形象的手段,[11]是企業實施的能使企業與社會互利的戰略性投資行為,[12]捐贈活動帶來的廣告效應是企業決定捐贈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慈善捐贈具有促銷的作用。[13]基于廣告效應,以及捐贈可能產生的道德資本(Moral Capital)所帶來的股東收益,公司管理層會為了股東利益而理性捐贈。[14]現實中的捐贈行為往往具有更復雜的動機,無法用純粹的利他主義動機或單一的理性選擇模型來解釋,在承認無償捐贈行為本身包含利他主義動機的同時,也應當看到這種行為中可能還夾雜利己或其他更復雜的成分。[15]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樂善好施”的美德,也有“知恩圖報”的傳統,但是單單依靠捐款者的高尚動機是無法使捐贈最終走向制度化普遍化的。大學組織要想獲得社會的持續捐贈,就不能無視甚至否定捐助方合理的利益訴求,大學在關注自身資源達致之時,還必須關心捐贈方應得的效用回報。

(二)合理的互利是社會捐贈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當前我國的高等教育捐贈事業發展不暢,有研究指出[16]:

根源于當前與教育捐贈相關的價值和制度出現了梗阻:一是作為教育捐贈內驅力的價值文化的式微;二是缺乏足夠的拉動教育捐贈的制度建設和創新。

“真維斯樓”事件的輿情觀點中,不少人把捐贈方的捐贈僅僅看作一種廣告行為抑或商業炒作,甚至還指斥其“附庸風雅乃至沽名釣譽”,此類指責否定了捐贈方謀求聲譽影響的合理性,以不帶任何私利的純粹公益標準來要求捐贈方,只講接受捐贈不講合理回報的慈善觀念有泛道德化傾向,這恰恰是捐贈文化處于初級階段的表現,輿論的道德強加甚至是道德脅迫,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壓抑捐助方的動力和熱情。在我國,由于缺乏對施受雙方合理互利的情感認同以及有效的制度規范,盡管社會財富急劇增加,大學接受捐贈的整體規模依然偏小。社會捐贈是大學頗具潛力的一項收入來源,要開發這座“金礦”[17],大學需要首先打破觀念的束縛,認識到捐贈方的動機是多元的,有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動機,也有實現自我價值,提高社會影響力甚至實現機會主義收益的動機。[18]在不違反捐贈倫理的前提下,尊重捐助方的合理訴求,在平等互利的過程中實現大學與捐贈方利益的兼顧。

(三)大學以冠名權出讓作為捐贈回報比較適宜

博克認為,無論是公司、基金會還是個人捐贈者,假如他們只是有為大學捐錢的機會,而錢卻只能按照大學的意愿來花的話,他們都不大會給予捐贈的。[19]301為更好籌集捐贈資金,有研究建議,建立社會捐贈回報辦法(或制度),在回報辦法(或制度)中明確捐贈者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捐贈者的款項和金額給予相應的榮譽和適當的物質回報。[9]81-83物質回報未必可取,但是大學以冠名權出讓作為捐贈回報卻是比較適宜的。從公益互動的角度看,樓堂館所、獎助學金、講座教席等冠之以捐贈企業或其品牌或其領導者的名字,象征著校方對捐助方捐贈義舉及公益精神的褒揚與表彰,象征著校方對捐助方的真誠感激和對師生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奉獻社會之舉的積極期待。除了感謝和紀念,冠名還是榮譽和激勵,具有導向和輻射功能,正如真維斯創辦人楊釗先生所言[20]:

“子路受人以勸德,子貢謙讓而止善”,如果做了好事,而不讓知道,社會慈善的進步就慢了。只要利人利己,就是回報社會,也才有可持續性。

“捐贈-冠名”機制帶來了捐助方社會影響力的擴大和美譽度的提升,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受其正向激勵,會積極投身于公益事業,既有助于活躍的捐資助學氛圍的形成,也有助于社會整體公益精神的培育和公民社會的發育。

“真維斯”輿情中,不少人對“捐贈-冠名”模式是贊同的,但在情感偏好上更傾向于冠之以人名,而非企業名稱,“教學樓起成這樣的名字,象牙塔充斥著銅臭味。”而捐贈方則稱[20]:

企業捐的錢不是我一個人賺回來的,如果命名為個人,那就只有我一個人快樂。既然財富是員工賺來的,還是希望大家來分享這個冠名。

除了這里談到的員工的榮譽感幸福感,從現代公司治理的角度,亦應對公司捐贈與自然人捐贈的本質區別予以同情性理解。代表著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公司捐贈不同于財富屬性相對簡單的個人捐贈,一般情形下,公司捐贈由董事會決策,更多地體現著價值提升的理性動機。如果冠公司領導者的姓名,容易被理解為領導者追求個人名譽而對股東財富的揮霍。[21]為達到社會公益與股東權益的平衡,現代公司的捐贈必須符合“合理性”標準。[22]法律對公司的慈善捐贈也存在一定約束,如決策權歸屬、捐贈數額的限制、信息披露、股東訴訟監督、債權人訴訟監督等。除非得到股東會或者章程的授權,董事會無權決策履行企業公民義務的他利性慈善捐贈。[23]

三、“捐贈-冠名”的籌資程序與現代大學的捐贈制度

(一)“捐贈-冠名”需要公開透明、民主參與

教育是公共事業,慈善捐贈更是關乎道德,大學的“捐贈-冠名”有道德屬性,管理上公開透明、使用上公平公正,程序上合理規范,并體現民主性與開放性理應作為“捐贈-冠名”的必然要求,清華“真維斯樓”事件所掀起的巨大輿論波瀾折射出,當前大學在接受捐贈時程序不明晰、善款使用不透明、企業與大學捐贈契約中雙方的權益邊界,尤其是捐贈企業是否干預到大學的教學科研和服務等實質職能的發揮這些核心問題尚不清晰。為回應師生及公眾的廣泛質疑,順應他們對“捐贈-冠名”這一大學公共事務的知情及參與的內在需求,同時增進企業對大學捐資使用的信任程度,大學應立即著手構建涵蓋信息公開、監督反饋、民主參與等現代性的教育捐贈制度,通過網站或其他渠道,接受各方調查或問詢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這不僅是教育捐贈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促進師生、公眾及企業對“捐贈-冠名”籌資模式認同與信任的主要途徑。

(二)接受捐贈標準的設定

在清華大學,企業冠名學校樓堂館所是非常普遍的。如臺灣裕元集團部分捐建的第六教學樓冠之以“裕元樓”;新聞學院院館叫“宏盟樓”,美國宏盟集團是全球廣告、營銷和公司傳播領域的領導者;還有“清華•羅姆電子工程館”,羅姆株式會社是日本知名半導體供應商。與此同時,(真維斯所在的)“旭日集團捐助并冠名華東、貴州多所大學的教學樓都沒有引發質疑”[20]。唯獨清華“真維斯樓”引發熱議,輿情中“太搞笑”、“被雷倒”、“不夠檔次”、“忒掉價”、“媚俗”等字眼大量涌現。有學者指出,作為國內以理工科為主的一流大學的教學樓以休閑服裝品牌冠名不符合其精英氣質,也和清華內斂低調重視研究的學術氛圍不匹配,因此,建議清華大學認真研究自身文化與商業品牌形象的契合度,建立學校接受捐贈的法度標準。這一建議是合理的,關鍵在于大學接受捐助的標準應當如何設定。我們反對根據企業及產品的外在特性,通過直接對等來設定企業高低貴賤的氣質標準。我們堅持主張,在捐贈中對企業品牌形象的考察,關鍵在于企業的公民理念,即經營理念與商業道德,包括遵紀守法、遵行國際標準;對社會與員工發展負責,包括就業機會均等,反對歧視,薪酬公平等;對環境的責任,如使用清潔能源,維護環境質量等;以及企業的公益理念與奉獻精神等。以此標準來衡量,“真維斯樓”就不會因其產品的休閑特性而備受貶抑,其附屬銘牌上所鐫刻的文字,“真維斯作為休閑服市場的領軍企業,始終以社會責任為己任,不遺余力地回饋社會,為國家教育事業貢獻一份力量”,也并非過譽之詞。真維斯在全國29個省區捐建真維斯希望小學36所,2008年捐資220萬修建55個貧困小學操場,同年為“希望小學快樂運動會”捐助130多萬元,還分別斥資2700萬元和600萬元,設立了“真維斯大學生助學基金”和“真維斯希望教師基金”,等等,[24]“真維斯樓”作為企業公益精神的一個小小注腳,與“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清華校訓以及“兼容并包,有容乃大”的大學精神本是契合的。輿情中以“氣質不合”為由的排斥與抵制本是論者權威等級與門當戶對的褊狹意識所催生的逆效應。這種對待非權威捐贈方的不屑和鄙夷隱藏于各種恢弘的道德敘事之中或許論者本人都渾然不覺。令人憂慮的是,大學今后將以何種理由勸募社會資金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社會捐贈,還有哪家企業在做公益尤其是給精英大學捐助的時候,不對其是否般配心懷忐忑,并且不憂懼社會的惡意揣測,長此以往,多元化籌集社會資金的道路何以通暢與順達。

作為傳承與創新高深學問的學術組織,大學代表社會的良心和正義,“她應占居社會的精神高地,成為普羅大眾心靈中仰望的凈土,大學是社會的燈塔,當社會陷入黑暗時由她發出光明。”[25]大學的組織特性要求大學必須具備學術自由等基本價值規范,必須拒絕那些附加的違背大學自由的捐贈,這是接受社會捐贈的倫理底線。正如博克所言[19]307:

捐贈者有應受譴責的行為,捐贈本身被有計劃地用來達到一些不正當的目的或者通過一些可疑的方式來增加捐贈者的利益。大學不能接受能幫助實現專制政府目的的捐贈。

一所大學必須拒絕那些――要求違反正常錄取標準,或要求給予捐贈者任命一個教授的權力,或要求把一個職位給予某個鼓吹特別的價值或信仰的人――捐贈。

除此,諸如煙草等社會認可度低的行業的捐贈,同樣需要保持必要的謹慎。大學在接受捐贈時有必要進行倫理的審查以確保接受捐贈的正當性。

(三)“捐贈-冠名”的籌資程序與現代大學的捐贈制度亟待改進

有觀點認為[26]: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公民理念的提倡與深入,中國公司也日益介入社會公益事業,但是由于社會發展、傳統文化等的差異以及發展歷史的短暫,我國企業捐贈的理念、策略、決策機制等都與國外企業存在顯著差異。

從理論上看,捐贈有助于改善企業的競爭環境,提升企業在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中的好感,進而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27]但是,國內學者在檢驗市場對公司捐贈的反應時,發現市場沒有作出正面的反應。[28]在國內,慈善捐贈對企業績效的提升過程是復雜和迂回的。2003年清華第六教學樓冠名為“裕元樓”,至今已經7、8年,很多清華師生還不知道“裕元”因何而來。“真維斯樓”的冠名與掛牌亦相當隨意,沒有正式儀式也沒有公告。而且,附屬銘牌亮相還不足三天就莫名消失,據稱是被義憤填膺的清華學生潑油漆后,校方無奈將其摘下的。對此,校方沒有明確表態,以至于英語名稱“jeanswest building”的“J”也不翼而飛。

慈善捐贈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其社會價值。[29]美國高校大多建立了學校發展部或捐贈基金會,對捐贈的廣告宣傳、接受、審核、估價、資金管理等環節的程序都有嚴格的制度規范。[30]“真維斯樓”表明,我國大學在接受捐贈時,施受雙方缺乏充分的溝通和協調,缺乏對捐資使用的監督及管理,如捐資使用效果的評估報告等。

行文至此,有必要談及另一所大學的“宋山木樓”,在捐贈人“出事”之后,銘牌也存在“說拿下就拿下”的事實,校方悄悄將其摘下試圖加以回避和掩蓋。在筆者看來,只要所捐資金是合法的,捐贈方在冠名之前和之后的不良形象并不必然失去契約期內的冠名資格。大學組織出讓冠名權并非對捐贈方所有品格的肯定,也并非對其事業成就的全部認可。從教育的角度看,抵及心靈的道德教育不僅僅是以高大全形象呈現的正面示范,有著缺陷乃至形象丑惡的負面教材也是重要的教育資源。因此,在冠名契約期內,冠名不宜輕易摘掉,如果捐贈主體“犯了事”之后立刻摘掉,反思和警醒從時間上看是短暫的、從程度上看是輕微的、從廣度上看是有限的。實際上,“宋山木樓”本身可作為一個可資利用的教育載體,經深入挖掘與恰當轉化,是可以讓人尤其是后來者在批判反思中受到教育。對捐助方來講,這也是一種內隱的約束和深刻的警示。如果這么做,是對大學理性的考驗,更是對其勇氣和膽識的考驗。

四、教育捐贈文化之輿情引導與大學的社會責任

捐贈文化是慈善捐贈行為得以實施的內在動力,也是衡量一個民族道德水準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真維斯樓”事件中民眾思維很活躍,但也折射出在理性和開放精神上的一些不足。大家對冠名權出讓的認同程度還不高,認為“捐贈-冠名”行為存在私密交易的可能和腐敗的空間,繼而直接否定這一模式的合理性。此外,價值認知和價值推理尚不成熟,輿情中有大量匪夷所思的冷嘲熱諷與責罵批評,這與重大社會緊急事件中,某些捐贈企業遭受的輿論處境頗為相似。[31]在輿論的紛爭中,不管是公眾還是校方很少看到對捐助方的感謝,也很少提及對公益精神的倡導。多年以前,博克針對此問題專門提醒過[19]299,這些問題(指大學接受捐贈)會被那些立場迥異而又對此感興趣的人的模糊的、淺薄的想法所掩蓋。多年之后“真維斯樓”的輿情中,大學依然很少認真思考這個問題。在人們對企業冠名高校是否會打開唯利是圖的泄洪閘充滿疑慮的情況下,大學組織[32]:

需要運用知識,從一定價值觀念出發評論各種社會問題,反思實踐過程中各種無可非議的信念、不證自明的真理,以及實踐者常識性的理解,從而揭示出有可能阻礙實踐進展,而一般人尚未考慮過的一些前提性條件。

校方除了說明“捐贈-冠名”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外,還應當引導公眾全面了解與分析這一公益行為,引導大家運用理性對不當的價值認知及邏輯推理進行糾正,稀釋乃至改變部分人內心深處的傲慢與偏見,不能放任捐贈方成為社會膚淺的思維認知和粗鄙的權威意識的犧牲品。這一社會責任的承擔本身就是一種智識與文化啟蒙,是直接服務社會這一大學職能得以發揮的重要體現,更是大學推動文明進步的領導角色所賦予的責無旁貸的擔當。除了積極的輿情引導,全方位的主動回應還有助于促進大家達成共識,讓師生在“知情和參與”中感受到尊重,主動回應也是維護自身與捐助方合法權益及良好聲譽的應然之舉。

隨著時間的流逝,作為輿論話題的清華“真維斯樓”已漸漸淡出,2011年9月,華南農業大學接受真維斯公司捐資,并對該校學生活動中心進行冠名,華南農大校方稱,華農不會出現之前清華的“摘牌門”事件,也不會迫于壓力取消企業冠名,而是敞開大門歡迎這種企業與高校之間建立聯系的方式。然而,關于大學與企業采用“捐贈-冠名”籌資模式籌集社會資金的觀念卻遠未達成共識。作為接受捐贈的組織,同時也是社會先進文化的發源地,大學有必要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在理念上引領我國的捐贈文化,與此同時,積極改進“捐贈-冠名”的籌資程序與現代大學的捐贈制度,只有這樣,中國大學的教育捐贈之路才能更加堅實長遠、通暢順達。

參考文獻

[1]劉若晴.清華四教“命名門”[EB/OL]. 新浪博客.新浪.(2011-05-24) [2011-06-18]..cn/dpool/blog/ArtRead.php?nid=5c74d1d001017a8g&a_pos=1&vt=3.

[2]南方周末•民調中心.清華第四教學樓冠名“真維斯樓”[調查結果][EB/OL].民調中心.南方周末.(上載時間不詳)[2011-06-06]./vote/viewResult/250.

[3]陳曉宇,馮倩倩.我國高校的捐贈收入及捐贈人行為研究[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11(1):80-93.

[4]Council for Aid to Educ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AISE $28 BILLION IN 2010 SAME TOTAL AS IN 2006[EB/OL](s.d.)[2011-10-18]..

[5]McPherson,M. S. & Schapiro,M. O. Financing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designing national policies[J].National Tax Journal,1997 (3):50.

[6]Bok,D. Universities in the market plac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M]. Princeton: Princeton press, 2003:3.

[7]劉寶存.何謂大學精神[J].高教探索,2001(3):13-15.

[8]李潔,柯佑祥.大學捐贈基金運作問題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11(7):101.

[9]朱小梅.教育捐贈行為的倫理探析[J].教育發展研究,2003(12).

[10]鄭杲娉,徐永新.慈善捐贈、公司治理與股東財富[J].南開管理評論,2011(2):92-101.

[11]王芝繡.將慈善捐贈與企業經營戰略相結合[J].經濟導刊,2007(4):70.

[12]盧現祥,李曉敏.企業捐贈、社會責任與經濟動機――基于“5•12地震”后世界500強公司捐贈情況的實證研究[J].經濟縱橫,2010(1):69-74.

[13]游士兵,黃柄南.企業捐贈行為對消費者購買意愿的影響研究[J].統計研究,2009(11):56-60.

[14]Godtrey,P.C.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Philanthropy and Shareholder Wealth: A Risk Management Perspectiv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5(4): 777-798.

[15]Steinberg, R. Voluntary Donations and Public Expenditures in a Federalist System[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7(1):24-36.

[16]蔣國河.推進教育捐贈事業:價值傳承和制度創新[J].江蘇高教,2005(6):27-30.

[17]蔡克勇.社會捐贈:一座亟待開發的金礦――高等學校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J].民辦教育研究,2006(3):13-18.

[18]羅公利,等.社會捐贈與大學發展――中美大學社會捐贈的對比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6(1):99-104.

[19]博克,D.走出象牙塔――現代大學的社會責任[M].徐小洲,陳軍,譯.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

[20]莊慶鴻.我為何要冠名清華真維斯樓[N].中國青年報,2011-9-6(03).

[21]Williamson,O. Managerial discretion and business behavior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3(5):1032-1057.

[22]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95-96.

[23]張安毅.公司慈善捐贈的妥當性判斷標準研究[J].法學論壇,2011(7):107-112.

[24]佚名.關于真維斯[EB/OL].(上載時間不詳)[2011-06-18]./about/.

[25]徐顯明.大學理念論綱[J].中國社會科學,2010(6):36-43.

[26]趙瓊,張應祥.跨國公司與中國企業捐贈行為的比較研究[J].社會,2007(5):41-59.

[27]Navarro,P. Why do corporations give to charity?[J]. Journal of Business,1988(1):65-93.

[28]方軍雄.捐贈,贏得了市場掌聲嗎? [J].經濟管理,2009(7):172-176.

[29]Cooter,B.D. & Broughman,B.J. Charity,Publicity,and the Donation Registry [J]. The Economists’ Voice, 2005(3): 1-8.

[30]常思亮.美國高校社會捐贈制度的路徑依賴分析[J].教育與經濟,2010(1):61-64.

[31]黃敏學,等,企業被“逼捐”現象的剖析:是大眾“無理”還是企業“無良”?[J].管理世界,2008(10):115-126.

[32]周玲,謝安邦.社會批判:大學與知識分子的歷史使命與學術責任[J].現代大學教育,2006(2):1-5.

基金項目:華東師范大學2011年校級“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項目編號:XRZZ2011025。

篇10

在水皮看來,3年前《福布斯》推出這個慈善榜的時候準備是不充分的,統計也是不準確的,但是客觀的社會效果還是積極的。而并非巧合的是,由比爾?蓋茨帶頭捐贈資產引發的包括股神巴菲特及香港首富李嘉誠在內的大佬們的積極影響,已經使得慈善捐贈在近幾年形成了一種時尚。有人說,富豪慈善榜的出現,不管數字是否準確,多少會形成一些攀比的心理因素,對富豪們形成一些有形的或無形的壓力,水皮說,壓力可以轉化為動力,讓富豪們多做一些慈善,不正是我們所期待的結果嗎?

那么,為什么《福布斯》在3年之后又取消了這個排行榜呢?是因為排行榜不權威影響雜志的聲譽,是因為排行榜成為了某些人的黑名單,還是因為遇到了社會輿論的壓力?在中央電視臺《大家看法》節目的錄制現場,水皮碰到了《福布斯》中文版的主編周鵬。周鵬的解釋有些牽強,他把慈善和捐贈作了區別,強調慈善是愛心,而愛心不分大小,捐贈是數字,數字必然有大小,慈善榜讓人簡單化了富豪的慈善行為,形成了量上的比較。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么《福布斯》為什么不取消美國的排行榜呢?周鵬或者言不由衷,或者有難言之隱。

如果說當初推出排行榜單準備不足的話,那么現在取消榜單的考慮也是欠思量的,客觀的社會效果是什么呢?是說中國的富豪為富不仁,要么不肯捐錢,要么上了榜單也是弄虛作假,沽名釣譽?更有人引申,將富豪的捐贈數字和來自普通人群的捐贈數字作了對比,得出中國慈善捐贈的主力是普通人群的結論,引起了我們在中央電視臺現場的一場辯論。

中國的富豪該不該成為慈善捐贈的主力呢?水皮認為不但應該而且可以甚至必須。我們大家知道,人生來平等,這個平等指的是人權而不是能力。由于每個人的能力不同,按勞分配的第一次分配就會出現個人收入的差異,這種差異政府通過稅收杠桿可以作第二次的調節,但是依然不足以達到相應的平衡。慈善捐贈,這里主要是指富豪的慈善捐贈,就可以成為第三次道德意義上的分配。

富豪成為慈善捐贈的主力有三大好處。好處之一,他們本來就有錢,捐贈可以體現他們的境界,不會影響他們的生活,而讓普通人群成為捐贈主力,多少有點“損不足而奉有余”的味道;好處之二,他們有影響力,捐贈的意義更多的在于能夠引發社會的關注和積極響應,這方面他們的影響比普通人大得多;好處之三,他們的捐贈有力度,捐贈的數字是捐贈力度的保證。能有效地推進具體的項目,比如復明工程、希望小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