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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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篇1

2002年9月24日,李某與鄰居發生宅基糾紛,向鎮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鎮政府對其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

2003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訴。1月18日,被告鎮政府受理了原告李某的申請。2月20日,被告與原告進行談話,告知原告其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原告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調解和處理的問題。

李某堅持認為:2002年,其與鄰居因走道問題發生糾紛,找到良鄉鎮人民政府要求解決,良鄉鎮人民政府未予解決。同年11月,以鎮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再次起訴。后被告言明將給予處理,為此原告撤回了起訴。但被告仍未作出處理,故原告第三次訴至我院,請求判令被告對相關問題及時予以公平處理。

被告答辯認為:1、原告未向我方申請對其使用過道進行處理,所以我方不存在行政不作為。2、由于李某和高某的宅基界限清楚,李某本人也承認不存在爭議,故不存在處理問題。李某家走西北門經過鄰居宅基地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不屬于我方的職權范圍。其要求再次確權沒有依據,我方已于2003年2月20日告知李某。3、我們準備通過協調,做其鄰居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對李某家予以適當補償,在其宅基上走道,并與村委會簽定協議,但李某未按通知時間到村建科參加調解。

房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

在本案處理中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被告確認其宅基地使用范圍,被告就此問題已告知原告“你家宅基地檔案明確,不存在重新確權的理由”。原告向本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載明,其要求被告就使用的過道進行公平處理。但原告在申請書中并未要求被告對過道問題進行處理,故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原告的申請和其向被告提交的證明材料均證明,原告向被告申請解決其與鄰居間發生的過道使用權的糾紛,進而要求被告對其宅基地進行確權。被告立案后雖然進行了調查、調解工作,但未達成調解協議。在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參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原告要求解決的土地權屬糾紛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被告對原告的申請未作出書面的處理決定的行為是錯誤的。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良鄉鎮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是履責之訴。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但法院如何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職責,其標準不盡統一。筆者認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審查原告申請的事項

申請的事項是否由該行政機關主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具有保護公民人身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法定職責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但由于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不同的行政職權,因此行政機關所負有的法定職責也不盡相同。如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工商部門不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法定職責。就本案來說,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負有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的職責。因此,原告申請就使用的伙道進行公平處理,被告負有法定職責。

申請的事項是否是應當依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行為的分類上,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而不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由此可見,本案原告申請的過道使用權爭議屬于被告應當依據申請而作出處理的爭議。

申請的具體事項是什么

由于行政管理權非常寬泛,特別是基層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既包括土地爭議的處理,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因此,確定原告的申請至關重要,本案原告申請被告就其家宅基地范圍進行確權,因此原告的申請屬于確權申請。

二、審查被告的執法程序

按照通常的理解,“作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有所“為”,“不作為”就是行為人消極地有所“不為”。但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的“為”與“不為”卻存在著實體與程序之分。任何一個行政行為都是實體與程序的統一。即程序上是消極地“不為”,實體內容上必定是不為,而他只能是一個行政不作為。程序上的積極“為”,如進行立案、調查、作出否定性的決定,實體上是否定的結論“不為”,而他只能是行政行為。很多人又稱其為“積極的不作為”。就本案而言,原告申請后,被告進行了立案,并對相關證人進行了調查,提出了調解的意見,調解不成后,明確告知原告否定性意見,被告對原告要求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之申請已經作出了行政行為。

三、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

審查完上述事項后,最終需要審查被告調查認定的事實。就本案而言,被告認為原告申請就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確權,被告以就原告之申請作出了處理,被告并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過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通過對事實的審查,可以確定,原告向被告申請的請求是“對其家的宅基地使用權給予明確的答復”,而被告已就原告之請求明確答復“其家的宅基地于1994年已經確權,現再次要求確權沒有依據。其與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糾紛的問題,因此,不存在調解和處理”。原告的申請書中并未申請被告解決伙道糾紛,被告認為沒有收到原告申請解決伙道糾紛的申請,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理由成立。

篇2

論文摘要: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具有行政壟斷性等一系列特征,現階段的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存在諸多不足,主要問題表現在立法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體系不完善以及查處機制不健全。為有效預防和查處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必須抓緊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明確法律責任主體、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查處機制。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

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行業協會以其決議、決定、章程等形式,意圖排除、限制會員之間的競爭、會員與同非會員的競爭,或者實際達到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顯的行政壟斷性

依照其產生途徑,我國的行業協會主要分為“官辦行業協會”、“民辦行業協會”和“半官半民行業協會”j大類。“官辦行業協會”主要通過分解和剝離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自體制內部由上而下培育產生;“民辦行業協會”具有較強的自發性,主要是根據當地市場的實際需要,由同一行業企業自發組成;“半官半民行業協會”屬于上述兩者的混合形態。這其中,官辦行業協會體現出明顯的行政主導性和依附性,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以政策為建立依據、建立時間早且數量多、位于重要的行業或較大的地區中,相對于企業及其他行業協會享有明顯的行政優勢。這類協會既可利用行業協會成員集體的經濟優勢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又可利用其手中的部分行政權力,或者利用其與行政機關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所產生的影響力來實施壟斷行為[2l。綜上,以官辦行業協會為代表的我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普遍具有行政壟斷性,對新生代民辦行業協會的興起和發展、整體行業協會數量比例控制等問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

(二)實施主體的特殊性

從形式上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發起者只有行業協會這一個法律主體,但其實質是團體成員復數意思的表示,在性質和后果上相當于成員的協議[31。從合意的角度,一般經營者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多需要經過全體的共謀、合意,最終達到協商統一,自愿實施。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內部民主程序的運作,運用協會成員的集體力量,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由要求成員服從行業協會決議。故行業協會形成的決議并不以全部成員完全自愿為必要,只要多數通過即可,對未參與表決或反對者亦有拘束力141。實施主體的特殊性還體現在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是單罰制還是雙罰制,如何認定等相關方面。

(三)實施過程的隱蔽性和穩固性

比起普通經營者,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協議更為隱蔽且難以查處,因為其多寄生于行業協會章程、決議之中,伴隨合法職能一起履行。例如,行業協會可以利用信息交流這一平臺,晴中形成價格同盟,或者以標準認證為由,不合理的設置市場準入標準,實則保護會員企業的利益等。其次,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具有穩固性。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相對穩定的同行業利益代表者,其成員基于自身長遠利益考慮,也會對行業協會所作的決議產生內在的、自覺的履行動力;另一方面,行業協會因自治權而享有對違規成員進行直接懲罰的權力,有時還可以通過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或施加影響等方法,間接的使違規會員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甚至法律方面的責任,以此保證決議的實施。

(四)實施后果的嚴重危害性

行業協會的規模效應決定了其限制競爭的行為后果比一般企業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更為嚴重——不論是會員數量,還是市場劃分、地域區域等規模因素,都是普通單個或者數個經營者所不可比擬的。影響力越大的行業協會如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其限制競爭行為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國家范圍內全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導致相關行業長期競爭力的下降,后果極為惡劣。另一方面,整體行業協會一直謀求建立的公正、中立的形象也會受到不良影響,同時降低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其的信任感,整體上亦不利于行業協會可持續發展。

二、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規定的不足

(一)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行業協會的立法較零亂、分散,主要存在行政法規與規章中,如《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主管的行業協會管理意見》等,這些行政法規規章中鮮少涉及法律責任方面。細化至競爭法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既沒有關于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和規定,也沒有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明確責任設定。《價格法》只針對價格卡特爾做了相關規定且責任主體限定為“營業者”,并不適用于行業協會。只有《反壟斷法》第46條針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O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上述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相關規定太少,除了《反壟斷法》夕h,其余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涉及;第二,以《反壟斷法》的規定為例,法律條文過于籠統、簡單,相關法律責任的設置尚屬于起步階段,漏洞較多;第三,處罰的手段單一,主要依靠的是行政處罰,處罰的力度也有所欠缺。

(二)責任主體不明確

按照《反壟斷法》第46條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僅指行業協會。而根據上文的分析,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存在有別于普通經營者的特殊性:其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并不限于協會,還包括參與共同行為的經營者;其協i義的實施也并不限于共謀,合意,還可能存在強迫實施。因此,應當根據限制競爭的協議是否具有強制性及行業協會成員對于該議有無實質選擇的自由,劃分出限制競爭行為的責任主體范嗣:單獨處罰行業協會還是行業協會連同成員企業一起;在此基礎之上,從相關限制競爭行為實施的后果、獲利程度、發展角度等方面,區分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程度:牽頭組織者、積極參與者還是被迫參與者。

此外,作為行業協會主要決策者和實施者的協會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適應的責任。此舉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遏制行、會負責人實施、參與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細化并完善個人責任追究機制,以維護行業協會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同理,個人責任追究機制應適用于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這也和國際通行做法一致。

(-)責任體系不完善

通過對比《反壟斷法》第49條第46條等相關條文,不難發現行、會行政責任的設置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其一,處罰標準過于單一,缺乏選擇性。其二,5O萬元這一上限過低,易造成違法利益期待可能性。其三,對于一些較大的行業協會不具備較強的震懾力。其四,撤銷登記這種懲罰措施如何適用于“一業一會”地區值得商榷,且如何適用撤銷登記制度本身就缺乏具體操作標準。其五,針對行政性壟斷現象較嚴重的行業和地區,行政處罰的貫徹實施缺乏有效監督,很難保證最基本的制裁和威懾作用。

我國《反壟斷法》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僅見第5O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其中,如何界定行業協會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解決行業協會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之一。另外,國際上鼓勵采用的私人訴訟制度未見到規定,單倍賠償標準也有待商榷。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空白,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

(四)查處機制不健全

《反壟斷法》第46條僅指出了處罰行使權及撤銷登記權的歸屬,并未對查處機制進行職責劃分。《反壟斷法》第六章中指出,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查處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根據《反壟斷法》相關條款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解釋,現階段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是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其中,國家工商總局主要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非價格壟斷的協議及行為,發改委主要負責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主管經營者集中行為。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以上三者的主要職責范嗣均未涉及,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又不屬于法定的執法機構,無權進行查處。因此,不論由哪方進行查處,都需要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以解決這個法律漏洞。

三、完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

從我國目前相關行業協會的法律法規分析,現有立法主要停留在地方性法規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包括行業協會的性質在內的,關于行業協會之地位、職能、運作方式、組織機制、結構和違法規制等的行業協會法律體系[51。全國性統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導致行業協會法律適用的混亂、法律規范的粗糙籠統、法律體系的混亂和多頭管理等現象,還容易導致行業協會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不獨立及法律責任追究的困難等問題。

筆者認為,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十分關鍵:我國行業協會的正常運行需要法律對其進行角色定位,對權利義務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只有這樣,才能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起到預防管理的作用,不給其提供成長的土壤。其次,只有在明確角色定位的基礎上,通過專門的行協會立法,確立公開的準入及退出制度、成立及解散制度等相關獨立人格制度,才有可能脫離長期以來因為制度問題而造成行政隸屬性,徹底根治行業協會行政性壟斷這個問題。再次,專門的行業協會立法中設立專門的法律責任章節,無疑比放在《反壟斷法》中更能夠準確和有效的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

(二)明確法律責任主體

顯而易見,現行法律中比照普通經營者進行簡單規定處理的方法并不能適應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責任設置的需求,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責任主體的特殊性這一特點,構建一個有針對性的結構框架:

I.由行業協會牽頭并組織的,以行業協會決議、章程等形式為主導的限制競爭行為。首先追究行業協會的責任,如果賠償和處罰超出了行業協會的責任認定承擔范圍,可由參與決議的會員企業共同分擔,被脅迫的成員企業可免除處罰。對于行業協會的主要負責人采用雙罰制,即同時承擔一定的民事、行政責任,如若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嚴重的,必要時可采用刑事責任加以制裁。

2.在協會內的大企業、強勢會員企業的實際支配控制下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此時的行業協會淪為被利用的工具。對于此類行為,只要證明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是由大企業支配形成的,就可以把這些企業作為真正的責任追究對象加以規制,由其以經營者身份適用《反壟斷法》的具體規定,行業協會承擔的一定的行政責任,例如警告等。對具體實施者進行責任認定的方法可以參考“揭開法人面紗”制度。

3.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是相關政府部門的意志所致,旨在維護地方、部門間經濟利益和競爭相對優勢等。由于此類限制競爭行為具有行政性壟斷的特點,因而可以參照我國現有立法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處理方式——責令相關行政部門改正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

4.個人利用行業協會實施限制競爭行為打壓會員或者徇私枉法謀求私利等。在要求實施者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可以參考《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95條之三款②的規定,同時要求直接監督者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完善法律責任體系

行政責任方面,增加行業協會罰款的種類和標準,如以非法獲利或者銷售額為基準;同時增加罰款的上限額度,以確實起到罰款的威懾力。針對原則性較強的規定,出臺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以確保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執行方面,反壟斷法規定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對行業協會實施處罰,社團登記機關并不是反壟斷主管部門,由其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給予處罰,名不正,言不順,而且還將造成職能重疊,給反壟斷的實際執法將帶來諸多不便[61,筆者建議將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亦納入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行使執法權。另還可以增設其它行政處罰方式,如名譽處罰等,通過降低公眾影響力以達到警告的目的。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由上級行政部門操控實施時,亦應當對有關行政部門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民事責任方面,首先應當將行業協會明確納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例如在《反壟斷法》第5O條增加一款,即行業協會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應當增強私人訴訟的運用,改變既往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導反壟斷案件的傳統觀念,逐步增強受害者的應訴積極性,可以比照現有訴訟舉證制度,適當放寬受害人舉證的標準。最后,關于損害賠償標準問題,筆者認為對于行業協會主導,策劃,積極推動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從嚴發落,適用兩倍之上3倍之下的賠償標準;對于行業協會充當工具,默認、放縱態度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則從輕發落,適用兩倍的賠償標準。

關于刑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是“零的突破”,即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設立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彌補我國現有責任體系的缺陷。其二,實行地“雙罰制”。嚴厲懲罰積極參與的個人和直接收益者,以更好地發揮刑事責任強有力的制裁作用。其三,充分發揮豁免制度的效力。通過給與那些首先對反壟斷執法機關自首并與反壟斷執法機關合作的個人或者會員企業免于起訴或處罰等的待遇,提高行業協會違法行為被舉報、發覺的可能性。條文設置方面結合我國刑法的自首與立功制度,細化《反壟斷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法律條文的透明度越高,操作性和預測性就越強。

篇3

論文關鍵詞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形態 有限責任 法律定位 法律規制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最晚出現的一種公司組織形式,產生于19世紀末的德國,立足于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通過糅合其他類型公司形態的制度優勢創設的一種嶄新的公司形態。發展至今,有限公司日漸呈現出市場主導趨勢,尤其是在兩大法系國家對企業形態與公司類型不斷創新發展的影響下,為突破我國實踐中遇到的發展瓶頸,有必要重新審視對有限公司的立法定位與法律規制。從“企業形態與公司類型”角度入手,正確認識各類企業形態及不同公司類型的本質區別與運營功效方面的差異,在了解企業形態的發展歷程的基礎上,掌握有限公司獨具的優越性與潛在弊端,并結合我國現實運營情況與相關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現存的各種理論爭議與不同的實踐做法,系統的理解公司制度的精義與架構,從而為理論問題的探索奠定基礎,為實踐操作方法的優化提供參考。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運作現實

當代企業形態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其中公司類型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美國稱為closecorporation,英國稱為privatecorporation)。從產生——發展角度講,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都經歷了長期的演進歷程,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在糅合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等主要制度特色的基礎上,由法律創設與推動產生的,但有限責任公司并非立法者的主觀臆造,而是充分發揮其對投資者乃至社會總福利所具有的較其他企業形態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為適應實踐需求應運而生的。

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形態,其不僅集合了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制度優勢,而且有效規避了兩者的潛在弊端,即股東在不喪失對投資支配的情形下享受有限責任的制度價值,進而參與公司管理或被公司雇傭。基于此,現如今的有限責任公司已經發展成中小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組織形式,盡管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不像上市公司那般深遠,但其普及程度、數量上的優勢,遠非上市公司所能比,實際影響已遠遠超過上市公司。

與此同時,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制度創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實際運營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制度缺陷,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只對公司負有繳納股款的義務,對公司債權人僅在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式運作模式容易誘發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運作風險,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有限公司可能淪為私人經營的化身。雖然理論與實踐中專門規定了“揭開公司的面紗”(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保障,通過震懾有限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達到限制股東的不規范行為的目的,進而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的漏洞,但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作為債權人一方特有的維權措施或救濟手段,其隨機性的適用規則在面臨債權人的道德風險時,反而導致公司受制于“惡意”債權人,不僅阻礙了有限公司制度優勢的發揮,更使公司陷入別樣的運營危機。所以,有限公司的長遠發展還需要立足實際,通過制度層面上的創新,不斷修復與完善,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有限責任公司存續的社會正當性

從企業法律形態角度講,伴隨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偏好與需求,企業形態的演化歷史進程沿著順應客觀實踐需求的趨勢發展,逐步拓展了投資者從獨資企業到股份有限公司的選擇空間。若投資者期望在投資的同時能夠積極控制企業的經營,可以選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如果僅僅希望投資而不參與企業的經營,則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但從制度構建與責任分配角度講,無論是獨資企業還是合伙企業,均要求投資者承擔嚴格的無限責任,導致投資者的個人財產不得不面臨不確定的投資風險;即使是所有權與控制權顯著分離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都存在很大矛盾,尤其是對中小股東,將其排除在參與企業經營的范圍外,變相架空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股東權利,僅僅通過股利獲得投資收益,且股利的獲得在實踐中又常常依賴管理者甚至大股東,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利益常盤者掌控,造成中小股東對其所投資企業的被動期待狀態。相對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則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一方面,投資者對其責任承擔有明確而合理的預期,投資者不僅可以獲得有限責任的利益,而且可以積極的參與企業的管理,并獲得投資的增值;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除了普及程度上遠遠超過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其對于社會進步的推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如給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企業法律形態選擇、激發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創造社會財富進而增加社會總福利、增加了創業的機會并促進就業、增進企業運營的靈活性滿足了社會的多層次需求等。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順應現實的呼喚,自德國于1892年首先頒布《有限責任公司法》之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便紛紛仿效,作為兼收并蓄其他形態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新型的公司形式,已發展成現如今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形式。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作為投資者選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體現和實現諸多利益的同時,其獨具特色的制度設計在無形中不可避免的放大了企業形態固有的運營風險。

首先,有限責任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合伙企業的一個最主要特征,事實上并非立足于公司法人的角度考量,因此也成為有限責任公司遭受各種非議的總根源。有限責任加大了資產不夠清償債權人債務的可能性,股東常常為了獲取利己的收益從事各種冒險行為,而將冒險行為的成本卻轉移給債權人承擔。由此看來,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對股東從事冒險行為形成了一種激勵,“造就”了市場投機者,更成為市場主體欠缺社會責任的“罪魁禍首”。

其次,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股份公司的一個顯著特征表現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重合,在實現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的同時,也面臨企業的少數投資者被壓迫的困境。概言之,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重合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在相當程度上的人合性,有利于吸引具有某種密切關系的投資者之間的合作,使企業在運營中容易達成共識。但也面臨這樣的問題,一方面,公司長期穩健的經營模式在應對變幻莫測的市場競爭時,經營者不得不改變投資戰略或轉換投資理念,股東之間在此問題上若有異議并難以調和時,便會導致投資者之間的信任危機,人合性不再具有優勢,進而影響有限公司的效率運營;另一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缺乏像股份公司那樣的公開交易市場,為維護其封閉特性,制度構建上也傾向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所以當發生“公司僵局”時,公司的正常運轉深受影響,股東利益更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實踐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設計,很大程度上以股份公司為范本,恰恰忽視了作為主要適用群體的中小企業的特殊需求。因為股份公司復雜的制度設計并不全是針對有限責任制度下的債權人保護,那些針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自身組織形式特點而設計的制度對股東人數少、股東之間具有一定人合性、不對外公開發行股份的有限公司來說,并不具有可適用性。

鑒于上述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制度層面的合理規制,配合有限公司這一特殊調整對象和專門的調整方法,構建一套單獨適用于有限公司的法律規范,從而在市場運行中促進與股份公司之間相得益彰的互補發展。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現實困境

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數量及速度遠遠優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定位、設立、運營與效用方面也表現出獨具一格的優勢,但在法律保障方面,卻表現得滯后很多,相關的制度規范不僅欠缺而且多強制性,反而限制了有限公司效能的發揮空間。特別是我國在立法選擇上,對有限公司的定位趨同于股份公司,導致對公司治理進行理論分析、研究公司法改革與現代化進程時也偏向以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為素材,未引起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廣泛關注與深入探討,有限公司作為中小投資者保守且受歡迎的投資選擇、作為活躍市場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等重要價值沒有被準確定位與重視。事實上,這樣一種不規范的法律制環境非但不利于有限公司的成熟壯大與長遠發展,反而給投資者形成一個非理性追捧股份有限公司的誤區與導向,更不利于企業制度的合理構建,尤其是忽略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實,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采納的不同理論基礎的有限責任制度混同適用,按股份公司的模式構建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相關制度,造成有限責任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區分問題上的混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理念的更新。

因此,有必要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重新定位,設置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力求最大限度發揮有限責任公司形態的積極效用,防止有限責任公司的潛在弊端被投資者濫用,避免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控股股東壓制中小股東的工具,進而保護公司的有效運轉、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五、結語

篇4

一、界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內容

市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凡依法行使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職能的,都應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依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實施。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由委托機關統一建立。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行政執法職能和權限、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各項制度、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有計劃、分步驟做好各項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二、明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1、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工作主要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自上而下進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三定”方案規定,做好上下銜接。在梳理執法依據時發現上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執法依據有遺漏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2、梳理執法依據的范圍主要為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國務院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區別執法職責和權限,按照執法主體或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執法職能、執法標準和執法責任,分類梳理行政執法依據。

梳理執法依據,要按照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本部門為主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并按效力層次從高到低排列,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注意銜接,避免遺漏。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由具體審核把關的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法律規范作為本部門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并在備注中予以說明。

(二)明確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

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整理并明確界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部門職責、權限、責任。各項執法職責和責任要分解落實到具體履行法定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和崗位。

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具體行使的執法職能、權限和責任,分別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要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執法的法律規范逐一列出,作為界定法定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執法主體和依法受委托執法組織具體行使行政執法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依據。

因部門職能交叉、職責不清而無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商市編辦審核確認,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具體執法職能分別按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登記)、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行為進行劃分。列舉以外的具體執法職能統一納入其他行政行為類。對每一種具體行政執法職能,應區別情形歸納出具體執法事項。其中,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必須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申領《罰沒主體資格證》,憑《罰沒主體資格證》向市財政局申領罰沒票據。

(三)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設置情況,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按權責統一要求,明確相應的執法責任。

分解行政執法部門內部的執法職權,既要避免平行機構和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

確定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若干意見》等規定,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四)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梳理的執法依據、職能和職權分解情況,以及執法責任、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2、本部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3、本部門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

4、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5、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崗位的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6、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結果的應用;

7、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實施方案,要注意與上級部門銜接。組織實施過程中,要根據執法依據變化、機構變更、職能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實施方案。

(五)時間要求和審查程序

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和責任的界定工作必須在20*年4月30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后確定。各行政執法單位要于4月30日前按照相關的統一梳理示范格式,將梳理結果及單位實施方案的紙質稿(加蓋單位公章)和電子稿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按照上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的梳理格式做好上下銜接,也可根據浙江省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示范格式進行梳理(詳見附件)。

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分解、責任確定工作必須在20*年5月15日前完成,經本部門法制、人事機構審定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人事局備案。

各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行政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和責任,以及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經審核確認后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要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市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以上級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應接受市政府的評議考核。具體評議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監察、人事、機構編制等部門和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實施。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好對內部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工作。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報送備案;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整改;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及其履行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否落實;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等等。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評議考核的內容可以有所側重。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要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行為合法、高效的長效機制。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市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同時承擔全市各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骨干力量集中辦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確保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強工作配合,發揮各部門作用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市監察局和人事局(編委辦)要按照《綱要》和《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以及職責分工,在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積極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做好有關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若干意見》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

(三)加強監督指導,落實工作責任

篇5

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執法意識不強,職責不清。有的基層行領導層乃至具體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概念、職責、權限把握不準,把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混同于部門的常規業務檢查,只著眼于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沒有上升到“執法”這一法律高度來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職責履行不到位,執法行為缺乏嚴肅性和規范性,以業務檢查代替行政執法檢查的現象。

(二)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專人負責落實。但實際工作中,個別部門有的設立了行政執法崗位,但沒有建立相應崗位職責,或是有崗位職責,但不明確;有的部門未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全行的角度,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和行政執法工作,未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三)行政執法程序執行不規范,現場檢查檔案不健全。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嚴密的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許可程序、監督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每套程序都有嚴格法律依據和要求,嚴密的操作環節,不能隨意而為。但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程序不當、某些環節不執行或簡化的問題。如現場檢查無立項審批手續、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無檢查組簽字等問題。程序環節的不規范,直接導致現場檢查檔案材料的不健全。

(四)存在行政處罰難或處罰不及時現象。人民銀行行政執法部門具有相應的執法權和處罰權,但在實際工作中處罰權難以實現。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內部行政處罰領導機制不健全,如有的基層行,特別是縣級支行不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或設立了也沒有實際進行處罰事項研究,形同虛設,不發揮作用;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忽視不報,或報告了也未進行處罰研究,沒有做行政處罰。二是與地方部門協調關系影響了處罰的有效執行。如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人民銀行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從中看出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處罰不僅涉及人民銀行,還有工商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因人民銀行自身的處罰效力不大,即使下了罰單,被處罰對象也常拒不執行,沒有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強制力。所以常規做法是上述幾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處罰,這就需要人民銀行執法部門與地方有關部門相互協調處罰,無形中增加處罰的難度,若協調不暢,就會導致處罰落空。三是重視程度不夠,怕麻煩思想嚴重。行政處罰需要完備的處罰程序,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等一整套過程,最終由行政處罰委員會決策。一些應該處罰而定性較輕的事項,因審批時限過長就未做處罰。如在統計檢查時發現有統計數據遲報漏報和錯報現象,按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有3萬元以下處罰權,但在實際執行中,處罰事項有關資料要上報省會中支批準,等待下發審批意見后執行,這就往往因等待時間過長等原因造成處罰不及時。

(五)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從各執法崗位人員配備和行政執法材料檔案情況可以看出,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意識不強,政策、法律、法規掌握不牢,行政執法能力不高。從全行的角度看,一是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特別是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新上崗人員更缺少實踐經驗。二是行政執法人員的配備,沒有從綜合素質要求高這個因素考慮。三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缺乏考核評議和獎懲等機制,沒有優化履職的動能。從個人角度看,主要是缺乏學習主動性,對行政執法職責認識不清,缺乏行政行為的自我約束能力。

對策建議

針對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一)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考評制度。完善內、外部的考核評議制度,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與干部業績考核及績效工資考核相結合;把執法狀況作為干部述職評議和執法崗位人員年終考核的主要內容,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執法能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運轉高效、指導有力、監督到位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二)高度重視,強化對行政執法嚴肅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和職責,行政執法工作要立足于行政執法事項的合法性、執法程序的合理性和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利用行政執法特有的法制手段正確履行職責,充分體現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避免和一般的業務檢查混為一體,失去行政執法特有的效力。

篇6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直接關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規范和監督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部門要以*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實施方案的要求,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

二、組織領導

為做好全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成立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政府法制局,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全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具體負責對各部門報送的自行梳理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行為、執法職責分解等材料進行審核及公布工作。所需經費由區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各部門要明確一位領導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工作,指定專門的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具體內容和措施

(一)梳理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行為。

1、梳理執法主體。按照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三類執法主體,結合“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進行梳理。各部門按照上述三種分類分別列舉,并列舉出確立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及“三定”方案。梳理確立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時,要列明具體的法律名稱、條款與內容,以及“三定”方案的文號(格式及范本見附件1)。

2、梳理執法依據。將本部門履行法定職權中現行有效的執法依據,按照名稱、制定機關、生效時間等內容以表格的形式進行全面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列;對廢止無效的、與上位法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清除(格式及范本見附件2)。

3、梳理執法行為。執法行為按照以下類別分類: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檢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登記、備案等)等九類。各部門按照上述分類,分別梳理。每類執法行為按照行為名稱(內容)、行為次類別(如行政處罰行為要列出部門可以行使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等)、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必須列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的詳細內容)分別列明(格式及范本見附件3)。

上述梳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自行梳理階段。各部門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梳理,并于*年7月15日前將梳理結果報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統一審核階段。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報送的自行梳理材料進行審核梳理,并于*年10月13日前將梳理結果報區政府審定。

(3)公布階段。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經區政府審定的梳理結果統一匯編成冊并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區政府負責對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方案由區政府法制局牽頭制定報區政府審定后執行。各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方案由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并報區政府法制局備案。評議考核方案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部門評議考核,并充分聽取區政府的評議意見。

2、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不但要明確對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更要注重對行政執法機關和部門行政首長的過錯責任追究。區監察局、人事局、法制局、編委辦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各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資料要匯編成冊,形成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資料匯編(見附件5)。該項工作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報區政府法制局備案。

(三)加強執法隊伍的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

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嚴格執法隊伍準入關和規范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申領工作,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上崗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聯系。要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指定一名聯絡員,與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系,及時溝通信息,聯絡員姓名報表(見附件4)于*年5月30日前報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篇7

一、依法行政工作

我局積極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計劃和措施,建立并執行行政決策制度、干部學法制度;

按照要求制定評議考核辦法,責任追究辦法和相關配套制度;按要求梳理、公告執法依據,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加以調整;執法職責分解到機構、崗位并公布辦公電話;組織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實施責任追究;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權限、程序;有充分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制定依據;無違法或明顯不當內容;按規定向縣法制局登記、備案,無因為有違法或不當內容而在登記或備案時被縣法制局要求修改現象;執法人員亮證執法,用語文明規范,沒有無合法證件執法現象;在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執法,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實施執法行為或作出決定時,依法向管理相對人交代訴權、復議權或者舉報電話、方式;

行政執法案卷完整、規范;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無拖延,推諉等不作為現象;積極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耐心妥善處理群眾問題,無激發矛盾和引發上訪現象;認真組織執法人員參加培訓學習;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訴訟裁決,行政行為無違法情況;

二、信息公開

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機構、職責、人員;將信息公開納入年度計劃,并且經費有保障;積極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培訓學習;按規定編制《指南》、《目錄》;建立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定期報送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公開網站各類信息,利用自設的設施公開政府信息;按照規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未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信息;更新行政審批事項,明確公布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機構和程序;設立舉報電話、投訴電話(信箱),一年來沒有接到舉報、投訴;嚴格執行重點工作、重大事項、重大決策的聽證。

三、政府信息直通車

成立政府信息直通車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機構、人員、職責;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將政府直通車工作納入年度計劃,經費有保障,定期分析研究信息直通車;定期對政府直通車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按要求配備了聯絡員,并實行ab角制,聯絡員保持在位,保持通信暢通并按首問責任制開展工作;縣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政府“四項制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信息直通車手冊》等規定培訓聯絡員,聯絡員熟悉本單位工作,能全面的就來電人咨詢的內容進行解答服務,群眾對服務結果100滿意;將政府信息直通車工作與政務服務工作相結合,按時報送直通車工作的相關材料。

通過對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開及政府信息直通車工作的全面對照檢查,我局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篇8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號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國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素質和能力,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通過執法資格考試,領取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執法資格考試包括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

通用法律知識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專門法律知識考試,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受其委托的設區的市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專門法律知識考試后,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統一申請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經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申請參加考試人員為行政執法機關正式在編工作人員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安排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執法資格,頒發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滿,行政執法人員需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網站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網站等媒體公告后,由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調整、教育培訓、違法違紀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回或者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收回行政執法證,并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由國務院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持證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行政執法證編號和有效期在本機關網站公示,并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教育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和測試的內容為: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

通用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1次通用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測試,每年至少參加1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參加教育培訓的學時和測試成績,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組織的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時間,計入教育培訓學時。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監督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將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四章 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2人以上共同進行;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檢查的理由和內容,依法制作檢查筆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儀表整潔、方式得當、舉止得體。有執法制式服裝的,應當著制式服裝;沒有執法制式服裝的,著裝應當整潔、莊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案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整理相關材料,制作行政執法案卷并歸檔。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監督行政執法人員遵守行為規范。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形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提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暫扣行政執法證:

(一)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或者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二)非執行執法職務時著執法制式服裝進入娛樂場所,或者轉借、出租、出賣執法制式服裝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的;

(四)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測試成績不合格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30日。行政執法證被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安排其參加離崗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注銷行政執法證: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執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偽造、隱匿證據的;

(五)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毆打、辱罵行政相對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八)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九)離崗教育培訓測試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暫扣行政執法證處理的;

(十一)依法應當注銷行政執法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行政執法證、注銷行政執法證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請復核。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責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發的《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辦法》(皖政〔1997〕54號)同時廢止。

今后,安徽省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考試領證上崗,任性執法還可能被吊銷資格證件。昨天,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會上獲悉,《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教育培訓、行為規范、考核監督等作出一系列規定。

一段時間以來,少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規范執法,曾引發關注,這次安徽出臺的辦法,從哪些方面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領取行政執法證。執法資格考試包括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行政執法證有效期5年。

據悉,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1次通用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測試,每年至少參加1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

對于老百姓一直以來吐槽的任性執法、違規檢查擾民等現象,《辦法》也予以嚴格規定,明確了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情形。其中包括: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或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非執行執法職務時著執法制式服裝進入娛樂場所,或轉借、出租、出賣執法制式服裝;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等。

篇9

一、加強對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

1、強力推進法治、誠信、服務型機關建設工作

(1)我局按照市法制辦年度工作安排,于今年年初下發了《*市糧食局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見》,為我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制訂了詳細的年度工作計劃。

(2)在今年上半年糧食流通市場監管中,我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在夏糧收購期間組織檢查小組對各縣(市)區糧食收購點進行了監督檢查。

二、深入開展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1、嚴格按照《*市糧食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和《*市糧食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認真落實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做好證件年審工作,及時清理不合格行政執法人員;加大對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力度,規范行政許可和具體行政行為,努力推行文明、理性執法。

3、按照《*市糧食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的分工,為各科室都制作了政務公開實施細則,并在醒目位置進行了懸掛公示。

三、認真履行行政復議機關職責,積極化解行政爭議

認真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加強糧食流通市場的依法管理,切實維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市糧食行政復議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認真負責的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積極主動的化解行政爭議,我局至今未發生一起行政復議案件。

四、落實《*市2009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點》

為貫徹落實《*市2009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點》精神,我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了《*市糧食局2009年度法制工作要點》,并下發局有關單位認真執行。

篇10

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作為負有監督職責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監督。既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又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合理性。

(一)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特征

1.它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2.它是通過對行政執法內容、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效果的檢驗和評價來判斷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得到貫徹實施的一種措施;

3.它是依據法律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進行的。

(二)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

1.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地執行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行政管理不是簡單、機械的活動,法律規范也不是自發運作的準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復雜多樣、變化無窮的社會現實問題及事務。在這一過程中,既需要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就法律規范如何具體執行采取相應的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對象的基本形式,決定了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包括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只有在依法實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適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當前,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違法與不當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糾正違法行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提供有效的救濟,在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

3.依法履行檢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兩點需要給予重視。一是既要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也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二是既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

二、檢察機關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依據

(一)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實施并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應是法律監督的應有之意。少數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了黨的威信,增加了社會矛盾。這與我們推行依法治國方略,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格格不入。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必須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維護人民群眾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積極調處和化解社會矛盾。

(二)行政執法的自身特征需要切實加強監督

權力具有雙重性,它不僅代表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某個人的便利和地位。權力在使用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兩種效果:正效應和負效應。權利的正效應指權力發揮其正常的、應有的正面和職能。權力的負效應,指權力的擁有著假公濟私、濫用權力,因而對公共目標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執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現是紛繁具體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單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強制性,且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就時刻有濫用權力的可能,行政執法活動中亂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權壓法、干擾執法、越權執法、濫施處罰、以罰代法、以罰代刑、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執法違法的現象仍然存在,有些現象還相當突出。

三、檢察機關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性

(一)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務實社會管理創新的需要

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時,既要注重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促使行政執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又要強化對行政執法的合理性進行監督,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情合理。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及時糾正;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權限,及時查處。因此,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檢察機關務實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有力的切入點。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需要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利益沖突加劇,突發事件頻發。而行政執法行為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單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強制性,涉及面廣等特征,直接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一個不合法,甚至是不恰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倘若得不到及時的糾正,極容易成為一個“著火點”,如江西宜黃強拆引發的自焚事件,都與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合法、不恰當有著深刻的關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督促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既要注重合法性、也要合理性,既要注重執法內容的合法合理,也要注重方式方法的合情合理,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切實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確保公正廉潔執法的需要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些執法部門亂立章法、越權執法;有些執法人員或濫施處罰、以罰代法、貪贓枉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如有毒食品、礦難等公共事件,就是有關執法部門執法不力、不履行法定職責所種下的惡果。這些現象的存在是法治社會的毒瘤,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威信,阻礙了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檢察機關通過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既可以收集職務犯罪線索,對瀆職、失職、貪污受賄的違法執法人員依法查處;也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違紀的執法人員給予政紀黨紀出分。從而有效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四、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構建

(一)立法設置

在立法層面,要積極爭取人大的支持,在法律層面細化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規定,特別是要賦予檢察機關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時作為“殺手锏”的相應權力。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不合法、不合理并造成嚴重后果行政執法行為,可行使提請罷免權,即提請人大免除相應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從而避免有責無權的尷尬。

(二)機構設置

在機構設置方面,筆者認為行政執法監督是一項涉及面廣、關系甚大的監督職能,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構,專門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并且應當賦予相當的權力,從而增強行政執法監督的震懾力。

(三)制度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