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教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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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要回答“如何進行法理學的教學”這個問題,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法理學的學科特性是什么,即法理學對于學生的貢獻是什么;(2)通過什么教學法可以更為有效地將法理學的學科特性凸顯出來;(3)該教學法應如何具體操作。
1 法理學學科的獨特性
法理學的學術品格首先是其批判性。法理學自身如何定位?這是一個對“法理學是什么”的本體性的追問。法理學與哲學具有著緊密的聯系,法理學“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①法理學追問的是法的本體問題,即對法的存在本身及以何種方式存在進行追問,這意味著法理學具有批判性的品格,對現存的體制的基本問題進行深層次的探討。法理學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質疑現存的對法的原理和基本問題諸多的回答,不斷地探究意義,不能停止對問題的探究。
法理學的第二個基本品格是對法的整體進行思考。法理學關注的不是具體的、個別的法學知識,而是關注于對法的現象做整體的提問。法理學因為其關注的問題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其提出的問題本身具有開放性。不過,對于整體的認識需要從諸多部分開始,“人的理解總是只能從關注個別事物開始”。②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矛盾,即法理學需要關注法的整體而人的認識又只能從個別開始,這構成了法理學的學習和理解的難題。
法理學的第三個基本品格是參與性。考夫曼經由對純哲學家的法理學、純法學家的法理學與非哲學家的法理學的批判后認為,“只有經過積極的后思和共思,通過自己參與探索,人們才能占有一種哲學家的學說”。③考夫曼緊接著又指出,傳授是與哲學的本質相悖的,傳授也許可以收獲很多,但正如純法學家的法理學所面臨的困境一樣,這種科學主義的法理學最后就會蛻化為教條主義,而教條主義再也沒有能力展開事物的其他方面,只會導致所傳授的思想僵化、硬化和絕對化。
2 研討式教學法對于法理學教學的適用性
獨白式教學強調的是知識的單向傳授,在這一教學過程中,教師是主導學生是受眾。獨白式教學的教學思維強調的是教師的權威性,強調的是所傳授知識的權威性。這種獨白式教學在中國的教育體制中極具影響,從小學至研究生階段學生接受的基本上都是這種獨白式教學。而且對于理工科知識的普及有其合理性,但是對于人文學科,尤其是法理學來說就很不合適,甚至會使得法理學的學習在這種獨白式教學之下僅僅成為一些斷語、一些知識片段。
研討式教學是與獨白式教學相對出現的一種教學方法,在西方學術世界廣泛存在著一種“seminar”的教學,其含義就是一種研討式教學,先生將其音譯為“席明納”,理解為“席”地而坐,“明”經辯理,廣“納”群賢。德國的洪堡認為“大學教授的主要任務并不是‘教’,大學學生的任務也并不是‘學’。大學學生需要獨立地從事研究。至于大學教授的工作,則在于誘導學生的‘研究’興趣,再進一步去指導并幫助學生去做研究工作。”研討式教學法簡單地說就是師生通過對問題進行討論的一種教學方法。聯系法理學的獨特性,研討式教學在以下幾個方面對于法理學教學具有適用性:
首先,研討式教學強調主體性。在獨白式教學中,教師是主動者,教師是權威,而學生是受動者、知識的汲取者。這是一種單向度的知識傳授,學習過程是機械被動的,學生的學習的積極主動性被扼殺掉。研討式教學注重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研討式教學將獨白式教學的單向度知識傳授改變為師生共同探討的方式,這是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與主動性。
其次,研討式教學強調思想訓練。研討式教學從問題出發,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發現新問題,這是一個思維逐漸深化的過程。能夠提出問題意味著主體可以從自身之外對外界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疑惑、作出評價、給出解答。這個過程本身凸顯了學生的主體性。當然,這種主體性也不能是無所限制的,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評價都應該具有理論脈絡,也就是說思想不是信馬由韁,而是有規范、有論證的。在法理學的學習中,如果不注重法學既有的理論脈絡,所作出的思考就是天馬行空的玄想,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最后,研討式教學強調參與性。研討式教學是一種參與性學習,在這種教學方式中,師生對于問題的探討是平等的,通過平等參與、共同探究來進行研討。如果說獨白式教學方式在知識的傳授中還有其作用,但是對于法理學學科的深入學習就不合適了。法理學的學習不能通過傳授,因為傳授本身會將知識僵化,缺乏靈活性與開放性,而研討式教學法正是通過平等地參與對話對問題進行探討,拒絕傳授,學生對法理學的認識因而就是開放的、不間斷的深化過程。
3 研討式教學法在法理學教學中的具體操作
研討式教學法應是以問題為導向的探討模式,具體到法理學的教學中,可以按照以問題為線索進行操作:
3.1 提出問題
提出的問題可以分為幾個不同層次,包括基礎知識性的問題、具有分析和啟發精神的思考性問題、體現了學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問題。④這幾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對于法理學來說,有時基礎知識性問題本身同時也是學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問題,比如,對于“法律是什么”這樣一個本體性問題既是學生學習法理學的基礎知識基礎,同時在對“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中可以開放出若干具有分析和啟發精神的問題,而且“法律是什么”也是法學前沿的具有進一步研究價值的新問題。
3.2 研討問題
在做好充分的準備之后,師生可以就提出的問題進行研討。在這一過程中,教師與學生平等地就問題進行討論,可以是師生對話,也可以學生之間對話。這個過程具有開放性,學生可以針對問題做富有開放性的理解。在研討的過程中可以培養學生理論透視能力、縝密的思維能力、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但應注意的是研討過程的開放性應是在依循著相應的理論脈絡的前提下進行。
3.3 作出初步結論
通過研討,師生加強了對問題的認識,此時教師應總結對問題的認識。正如法理學的學術品格那樣,對于法理學中的問題,并不存在一個唯一正確答案,如果對法理學得出教條主義的解答,那得到的不過是一些關于法學僵化的知識殘片。教師總結問題的認識是一個清理學生思路的過程。應認識到法理學其實質是每個人對法學的基本看法,經過長時間的法理研討,如果在學生中能夠形成“一人一個法理學”的局面,就可以認為研討本身取得了基本成效。
注釋
① [德]考夫曼.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1:3.
② [德]考夫曼.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1:6.
③ [德]考夫曼.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1:11.
④ 劉偉.研討式教學模式建構.高等教育研究,2008(10).
參考文獻
篇2
近年來,國內部分法學院系,尤其是一些開設時間較短、師資薄弱、學術積累淺的院系,對基礎理論課程在本科教學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將法學的“基礎理論”視為“概論”,不重視該二級學科內各科目的教學,壓縮法理學、法史學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和學時量;同時,出于將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直接接軌的目的,增開民商法等實用性課程,將教學重心定位于講解現行成文法的法律條文,而不重視引導學生掌握與法律條文相關的知識。如何以學科建設為中心,兼顧教學與科研團隊建設,無疑將是法學院系制定下一步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時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這里必然要思考理論法學作為一個二級學科的建設規劃,其中包括最為重要的一門課程———法理學的設置問題。
一僅在本科一年級開設法理學的若干不適
高教出版社統編的《法理學》乃是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和國家“十五”規劃重點教材,國內多數其他版本的法理學教材在編撰體例、章節設置上與該教材大同小異。高教版《法理學》是目前各法學院系最為普遍選用的教材版本。作為任課教師之一,筆者認為該教材因編章冗繁、知識點眾多、部分內容深奧,僅在本科一年級開設一個學期很難達到教學目的,具體問題如下:
近年來,隨著該教材的三次再版,體積由“較厚”到“更厚”,內容不斷擴充,第三版共設30章,總計58萬字,僅在大一第一學期開設(部分學院確定為80個課時,部分學院為64學時)法理學,遠遠不能較為全面地講授該門課程的基礎知識。所以,任課教師多根據學生的理解能力和與部門法學習的相關性,選擇較為重要的章節講述,普遍將授課重心定位于第二編法的本體(即法學的基本范疇)部分。
另一個最為重要的結構性問題是,該教材的知識性內容(第一編法學導論、第二編法的本體、第四編法的運行)和思想性內容(第三編法的歷史、第五編法的價值、第六編法與社會)之間的銜接不夠緊密。根據大一新生的思維習慣和理解能力,知識性內容比較適合在第一學年講授,而思想性內容常常使得大一新生難以消化,不解其義。
該教材還有一個不足在于法律思維、法律方法部分僅設置了一章內容(第19章,篇幅在2萬字左右),這與法理學課程的基本目標之一———法律方法(法律思維、解釋、推理和論證能力)的訓練和優良法律頭腦的培養———是極不相稱的。法學思維方式引導的欠缺會使得“大學課程缺乏教育力;對內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養學生的認識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
該教材未設計案例內容(不過,近年來法理學的案例書籍已陸續出版)。許多使用這一教材的教師一方面受學時所限,要略去學生難以理解的章節,一方面又不得不廣泛收集時事、案例,以便注解、充實需要講解的各章節內容。
對理論法學在本科教學中比重的調整和法理學課程內容的科學分化、合理組合及重新設置是本學科建設的關鍵。
二法理學的兩個授課階段劃分
總結數年來的本科教學經驗,采納各任課教師的授課意見和歷屆學生的知識需求,并參考國內知名法學院的教學模式,筆者建議把法理學劃分為兩個授課階段:
法理學(一),包括導論(法學史、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法學基本范疇(法、法的要素、法律淵源、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等)、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維、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法的運行體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四個版塊的教學內容。法理學(一)偏重于知識性,旨在幫助學生了解并掌握法學的基本范疇、法學方法、法律實踐和基本的法律技術;培養大一新生使用法言法語的能力和規范性思維的能力。該部分課程在大一第一學期開設,用18周講,每周3或4學時,共計54或72學時,3或4學分。
法理學(二),包括法律的歷史(西方法律思想流變的概況、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發展、中華法系向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轉變等)、法治社會的價值理念(秩序、自由、平等、正義、人權保護等)、法律與相關領域的關系(經濟、政治、道德、文化等)等三個版塊的教學內容。讓學生在完成部分部門法學習的基礎上對法律問題進行更為抽象和理性的思考,以增強高年級法科學生的法學素養和理論深度。法理學(二)偏重于思想性,側重訓練學生的理論思辨能力,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和洞察力。該部分課程適于在大三第一學期開設,用18周講,每周3或4學時,共計54或72學時,3或4學分。
三兩階段授課的理由
上述課程調整方案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慮:
第一,法理學不僅僅是大一開設的一門入門課程。“法理學”學科有狹義和廣義的理解:狹義的法理學是以法學的基本范疇和一般理論為授課內容的一門課程;廣義的法理學包括狹義的法理學和法史學(制度史與思想史),即是與應用法學相對稱的“理論法學”這一二級學科的另一個名稱,所以法理學并非僅僅是固定的、大學本科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開設的一本導論性的入門課程。將法理學分為兩部分教學內容既是出于更好地實現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考慮,也與法理學作為核心課程的地位、其課程難度及教學內容寬泛等特點相適應。
第二,將法理學設置為兩部分教學內容是國內知名法學院的成功教學經驗。西南政法大學于1997年率先對法學基礎理論課程設置進行了改革,即實行在大學一年級開設法學導論,在大學三年級開設法理學的課程模式。2005年,該校確定了法理學初階和法理學進階課程。[2]該模式成為國內具有代表性的課程設置模式,為多所一流的法學院所采納,包括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3]、華東政法大學、浙江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法學院等。北京大學法學院在本科一年級第一學期開設法學原理作為入門課程(每周2學時,共36學時,2學分),而法學原理修完之后開設法理學(每周4學時,共72學時,4學分),在更高年級圍繞法理學這門核心課程開設了多門相關課程,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立法學、法學流派與思潮、法律社會學等[4]。筆者建議的法理學(一)、法理學(二)的授課內容和教學目標與上述知名院校的教學實踐大體相一致。
第三,法理學的“兩階段教學模式”與該課程自身內容的遞進性,以及與部門法學習的銜接性相適應。無論是西南政法大學開設的法理學初階和法理學進階課程,華東政法大學開設的法理學導論和法理學專論,浙江大學法學院開設的法理學導論和法理學研究,吉林大學法學院開設的法理學一和法理學二,還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開設的法學原理和法理學,其一致之處在于,將前一部分作為法學基礎知識來介紹;而在高年級結合刑法、經濟法、民商法和訴訟法等課程的學習,開設后一部分內容的課程;并且,因該課程內容的合理劃分,而在教學方式上采取“拼盤式”的組合授課模式———由具有不同知識背景、在知識結構上具有互補性的教師合作授課;這一課程設計更是基于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定位,即如何引導學生一方面“發乎問題,關注實踐”,同時又保障“法理學不應被降格為技術”。[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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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 思維轉向 方法革新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29-02
1 法理學的學科性質與主題變奏
法理學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是“以法的現象運動的普遍性規律和最一般的宏觀問題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認識和敘述法的現象辯證發展過程的概念與范疇體系”,[1]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之一。它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位置,被理解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甚至有人將法理學形容為法律的眼睛,并指出,“只有偉大的法理學才能成就偉大的法律傳統”,其“絕不僅僅是告訴學生一種職業,一種技術,一種解決眼前問題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在人類社會和個人職業生涯的荊棘叢林之中開啟前行的方向”。[2]如此,法理學的學科使命就在于把握一個時代的文明脈動,凝煉一個時代的生命力要素,拓展一個時代法學研究的場域,引領一個時代法律發展的精神走向。[3]可以說,一個國家法理學的發展水平在相當程度上就代表了這個國家法學的發展水平。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當代中國的法理學學科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從21世紀初開始的有關中國法學發展的“理想圖景”的探討,也帶來了法理學學科研究主題的變換。首先,從偏重政治理想到著力于法本身的研究;其次,從理論來源的單一取向到多種淵源的探尋;再次,從單純的國內法研究到全球性視野;最后,從權力關注轉向權利法學。[4]法理學從此走在了一個理性自覺的發展軌道上。
2 法理學教學的思維轉向
法理學學科在法學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法理學主題的變奏,也向我們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那就是如何使得法理學的教學符合其學科性質并適應當代中國法學主題的變奏。對此,法理學教學思維的轉向是首先要關注的。
首先,從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轉向重視法律思維的培養。傳統上,人們往往把法學教育僅理解為是法律知識的傳授。在這里,教授被視為法學學科的真理發現者與傳授者,在課堂上實行單向的講授,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背后的價值意蘊;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與法律實踐的接洽;注重規范與條文的講解而忽視了規范、條文對于人的指向。[5]法理學的教學更是如此。法律思維是一個以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基礎、以相應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為背景、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語言為思維分析工具和載體,通過具體運用特定的法律方法和技術,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認識、理解、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處理的專門化的認識與思維活動及其過程。[6]透過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知識的接受將變得簡單而易行,法律知識的應用也將變得自覺而適切。單純的法律知識的傳授對學生來講顯然只是“授之以魚”而非“授之以漁”。
其次,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封閉性教學思維意味著僵化、保守與一元的真理觀。在教學中簡單地運用單一的學術與思想資源,在教學的目的與功能預設上追求獲得某種單一而確定的“唯一”的法學“真理”。老師慣于從本本上的教條出發來講授與討論問題,而不愿直面生活的現實及其所展現的問題。在教學的理論思維上基本是政治思維取向,在視野上基本落在現實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內,并且人為地設置各種教學。[4]這種無交流、無互動、無交鋒、無批判、無反思的教學環境,只能導致學生的自由思想、獨立精神與鮮活個性的喪失。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要求法理學的教學思維應走出“畫地為牢”的窘境,從封閉式的教學思維轉向開放式的教學思維。老師應采取多視角、多維度、大縱深的授課思維,通過對法理學各學派的不同理論觀點的述評與比較、對法制現實與法制理論的深沉張力的論析、對中外法制理論與現實的不同徑路的比較與甄別,從而提高學生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7]開放式的教學思維有利于形成平等、自由、民主的教學氛圍,有利于提高學生勇于批判而不迷信權威的主體意識,從而契合法理學的主題變奏。
最后,從注重理論傳輸轉向重視法律職業培養。法學教育是一國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也是法律職業培養的重要途徑。法學教育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目的,其場所是為實現這一特殊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化設計,其典型就是法學院。所以,從培養過程和方式上看,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和實踐性的顯著特點。故而,法理學教育在對法理學知識進行系統而抽象的概念講授和原理教導的同時,還要進行法律實務的模擬訓練,為學生提供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技能訓練。[1]從法學教育的目的出發,法理學教育應從注重理論的傳輸轉向法律職業的培養。但是,也要防止另一種情況的出現,即把法學變成一種技能,將法學淪為“匠學”。“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程規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更夸張地說“只是一個十足的傻漢而已”。[8]所以,法律職業的培養就既包括職業知識的培養,也包括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道德的培養。
3 法理學教學的方法革新
由于法理學學科內容的抽象性、思辨性,再加上傳統上對理論法學學科的誤解,法理學往往不能引起法科學生的重視與學習的興趣。如此,法理學的教授者就應基于教學思維的多重轉向,革新教學方法,從而提高法理學的教學成效。
首先,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的有機結合。講授法是我國法學教學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由于法理學是對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與概括,具有體系化與系統化的理論結構。講授法能夠有效地結合法律傳統與法理學教學內容,注重對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直接地傳播知識,有助于學生建立起法學的基本理論框架和系統的理論知識體系。對大學生采用直接導入的講授教學法,對法理學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予以揭示,注重教學內容的系統、全面,引導學生掌握法理學的知識體系,也符合他們的接受能力與認知特點。但是,講授法確實也存在僵化、無法體現學生的主體性以及不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的缺點。如此,案例教學法就有了必要。鮮活、直觀的案例有利于將抽象的理論形象化,能大大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參與的熱情,活躍教學氛圍,提升理論知識的授受實效。但是,法理學的學科性質又使得其在運用案例教學時必須與部門法的案例教學區別開來。老師所選取的案例應能針對法理學學科理論的系統性特點,并照顧法理學的抽象性、基礎性,突出對科學與人文精神的關懷。只有將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形成優勢互補,提高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其次,情境教學法與實訓法的有機結合。情境通常被理解為景物、人物、情節、場景和環境,以及由場景、景物所喚起的人的情緒和內心境界。所謂情境式教學法亦可稱之為實踐教學法,或是體驗式教學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就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教學中創設具體的生動的場景,使其自主自動地強化自己的法律職業者的角色,調動其思維,從而引導學生從整體上理解和運用法律思考、解決問題的一種教學方法。在這一過程中,情境加角色使學生從平面、紙面接觸法律轉向立體運用法律,充滿形象感和實用性。意在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是一種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教育方法。[9]這種教學法對于學生對抽象、思辨的法理學范疇與原理的理解是非常有助益的。但是,情境教學法所創設的情境畢竟只是模擬,只是在課堂上創設某種情境使學生有身臨其境之感,還不是真正的社會現實與法律實踐。如此,實訓法就成了必要。實訓是以實訓基地為依托,讓學生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真實的參與者的身份在實訓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指導下應用法律知識處理相關問題的方法。在法理學教學中,可以使學生到法院、檢察院等機關,以助手的身份參與案件的處理。當然,這需要學校與實訓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并保證學生在每個學期都能有足夠的實訓時間。實訓法能有效解決情境教學法中的模擬情境與現實生活的張力,其與情境教學法的結合又能解決實訓法對教學時間的苛刻要求,可謂相得益彰。
最后,診所教學法與討論法的有機結合。診所式法律教育20世紀60年代起源于美國。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意識觀念。[10]診所式法律教育突出了職業能力的培養,提升了學生學習法學理論的興趣,加深了學生對抽象而思辨的法理學基本范疇與原理的理解。目前,法律援助是最主要的方式與途徑。但是,診所式教學的成本較高,對老師的要求甚高,也因為此,學生的參與度就比較低。如此,討論法就成為必要。討論式教學法指學生以班級或小組形式圍繞某一個問題各抒己見,進行爭論、商討、弄清問題或提高認識的方法。通過討論,能使學生在愉快、興奮中吸取知識,從而加深學生對問題的理解,達到對知識的融會貫通。由于診所式教學法的參與度較低,所援助的案件又具有一定的類型限制,這必然導致其功能發揮的受限。討論式教學就可以讓這些參與法律援助的部分同學、老師將所參與援助的具體案件帶到課堂中來,讓所有同學參與其中,積極地討論、交流,就案件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進而加深同學對相關法學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與此同時,也能解決老師在設置討論主題時材料的貧乏與僵化,如此相得益彰,必能大大提升法理學的教學實效。
對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變革必須建立在法理學的學科屬性與教學實際的基礎之上,適應時代對法學學科的整體要求,與法學教育的整體發展相協調。無論是講授法、案例教學法、情境教學法、實訓法、診所式教學法還是討論法,它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與短板,只有根據實際情況與其它方法的有機結合才能揚長避短而發揮其最大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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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法理學現有教學模式的弊端
與應用法學不同,法理學作為理論法學,其所闡述的各種范疇、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強,它們往往需要借助于應用法學的具體化之后才能用于解決現實法律問題。因此,不具備應用法學知識的大一學生經常會對法理學的內容感到困惑,法理學較強的理論性和抽象性成為制約教學效果的一大瓶頸。而目前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法理學教師普遍采用的教學方法是傳統的講義式教學法,即教師一個人在唱“獨角戲”,這種講授方法很難向學生傳遞大量的法學理論信息,往往使整個課程流于形式化,使整個法理學教學陷入“教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頭昏腦漲”,“空洞”且“晦澀難懂”的怪圈,師生之間缺乏互動,教學雙方缺少熱情,教學效果很難得到保證。在課后,也甚少有課外作業,考試也多以選擇、判斷、簡答、論述的形式出現。這種刻板的教學方法,使學生被動接受、機械記憶,不利于法學思維的培養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難以實現法學教學目的,其弊端顯而易見。因此,要緩解法理學教學中所面臨的抽象與具體、一般的理論與現實的法律問題間的矛盾關系,就應對目前傳統的、單一的教學模式進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復合式教學模式,使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相協調,以適應法學教育的總體目標。
構建法理學的多元化教學模式
(一)由以“教”為中心向以“學”為中心轉變
我國的法學教育總體上是以教師為模式,即以“教”為中心設計的,教育目的、內容、方法都主要體現教育者的意愿與偏好,這種模式下培養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會期望的標準“法律人”。而隨著高校的擴招,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進入司法機關,成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據現有政策,我國的高職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生任務完成后剩下的學生,相比之下,這些學生的知識基礎相對較差,理論功底比較薄弱。因此,高職法學教育應有自己的特殊教學模式,不能機械地模仿法學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視高職學生人文社會科學基礎普遍較差、學習能力較低的事實,教師應尊重學生的意志和愿望,從以“教”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學”為中心的模式轉換,并盡可能幫助他們為實現自己的人生設想做好準備。這樣,學生自己關于未來的設想受到重視,由被動的學變為主動地學,能更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真正實現教學的目的。
(二)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
在法理學的授課過程之中,應貫徹以“學”為中心的教育模式,教師要轉變教學理念,不僅要做到“傳道、授業、解惑”,而且還要積極扮演教學的組織者、學生學習的引導者和共同學習的合作者等角色,歸根到底要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
1.重點講授法
講義講授法是法理學課程的傳統教學方法,課堂講授注重學術性和系統性,強調法學思維方式的培養。傳統的講授法有利于學生根據教師的系統講授來全面了解法學理論基本框架和歷史發展背景。不過,片面地依靠教師單方面長時間的滿堂灌,容易將課堂變成走過場。因此,在課堂講授時,其內容應有所選擇,對于部分重要內容,由教師根據某一章節的教學重點、難點、疑點進行課堂講授;同時,在教學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多種教學手段,借助多媒體教學技術,增強課堂的生動性,吸引學生在課堂上的注意力,增強針對性,以提高教學效能。
2.典型專題研討法
教師在備課時應注意教材的重難點,確定一般知識與重點知識。一般知識作為背景資料給學生講解,而重點知識除了講解以外,可以從中選擇有代表性的專題來進行研討。在研討時,教師作為互動教學的參與者和組織者,要擺脫原來在講臺侃侃而談的主角心態,注意營造民主、平等、和諧的課堂互動交流氣氛,多以微笑、眼神的贊許等動作鼓勵學生表達自己的觀點。教師此時的責任主要是傾聽并做好相關的發言記錄,當然對于離題的學生的發言,應及時用簡短的話語為其指明方向,巧妙地將其發言限制在本主題相關的范圍內,切實提高上課效率。通過典型專題的研討,幫助學生加深對法學理論的理解與思考,激發他們對法律精神的向往與追求。
3.案例分析法
(1)案例討論教學法實施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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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北政法大學高度重視民法課程在法學學生研習中的基礎性作用,開設了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從基礎理論課到案例研習課等不同層次的民法學課程,為民法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西北政法大學最初開設的案例型教學課程為民商事案例評析。后來,該課程逐步演進為案例研習課程,課程的人數也由原來200至300左右逐漸壓縮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計劃的推行使得學校民法小班授課日益成為現實,進一步為民法案例教學的展開創造了條件。
(二)西北政法大學倡導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的民法研習風氣,倡導并支持教師積極投身法律實踐活動,錘煉了教師的法律技能,也為教師開展案例教學提供實踐支撐與積累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師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務所的兼職律師(還有一些教師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有著豐富的從事案例處理及訴訟的經驗,并在律師實務及工作中積累了大量有切身體會而且生動、具體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積累使民商法學院的教師能夠有的放矢地針對實務問題進行案例教學及司法實踐經驗的傳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學積極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聯合,推行了選任青年教學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進一步為青年教師積累司法實踐案例進行案例教學創造了實踐條件。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下設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專門從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與研究工作,并廣泛聯系法院與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組織實踐調研及典型、疑難案例的探討等活動,為案例教學的展開創造了理論與實踐對接的平臺。
(三)西北政法大學在教學中注重民法的實踐導向,開展多層次、多方式、多參與的民法案例教學,全面注重提升學生的法學素養及應用能力
在民法基礎課程的學習階段,針對學生剛剛接觸民法,對民法的理論及司法實踐均比較陌生的特點,我們注重針對學生的特點采取相對簡單的編寫性案例來啟發學生的思考、激發學生民法學習興趣、傳授學生法律思維方法并鍛煉學生應用民法基本理論來解決現實問題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編寫方面,韓松研究員主編的《民法總論》與《民法分論》教材中都針對相關民法問題撰寫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學生能夠從理論到實踐以及從實踐到理論的相互對應,避免出現抽象地向學生灌輸民法理論的傾向。案例教學法具有和其他教學方法相結合從而組合生成新的教學方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根據其實際應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細分為案例實例列舉論證教學法、案例評析教學法、案例討論教學法、案例模擬實務教學法以及案例實訓教學法。案例實例列舉論證教學法是指在傳授理論的同時,應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對理論進行講解或者進行論證,對民法的基本理論進行說明以增強學生的理解及應用能力。案例評析教學法是指通過對一個或者幾個民法案例進行評析,講解案例的分析過程及分析思路,讓學生通過學習來學會民法思維的應用。案例討論教學法是指在學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讓學生通過分組討論等方式來進行案例學習,從而全面提高學生的協作、法律思維與法律應用能力。案例模擬實務教學法是指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辯論等案件處理的實際過程并從中學習。案例實訓教學法是指讓學生在課余時間直接實際參與教師正在處理的案例過程中,與教師平行參與案件的相關處理工作,并讓其通過與教師實際處理結果及文件的對比來學習相關案例處理的實際技巧。目前各類案例教學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學的教學實務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筆者將結合自己從事民法學及合同法理論與實務的授課實際探討案例教學法在民法教學實踐中的實際效果。
二、案例教學在民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對學生能力提高的狀況實證分析
(一)我們開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論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進行案例呈現,全方面提升學生的技能
案例教學的展開,需要有豐富的案例資源儲備。目前大量的法律案例節目為視頻案例的收集提供了條件。筆者與學生一起搜集了《中國法庭》、《律師說法》、《今日說法》、《法律講堂》、《經濟與法》等節目相關中的民商案件的視頻案例,并對相關案例采取視頻方式進行呈現,引導學生對相關民商事法律問題、訴訟實務法律問題及社會問題進行思考;同時,筆者與康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北京盛庭律師事務所等律師事務所合作開展了具體實務案例的整理及總結工作,對具體實務案例進行分析整理,為民法教學積累實證案例素材。在案例的整理中,我們以民法法律關系為基礎對相關案例進行分類處理,將涉及相同法律關系或者案由的案例歸為一類。在案例教學中,筆者往往會同時要求學生對一類案例進行視頻觀看、訴訟文書及判決文書閱讀并對相關問題進行思考。例如對于目前司法實踐中多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筆者會要求學生觀看并閱讀一組案例,在此基礎上針對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舉證及證據認定問題、高利貸問題、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等問題進行思考。
(二)在民法學基本理論學習過程中,案例教學法可以作為傳統講授教學法的補充,達到引起學生的興趣、思考,深化學生對民法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的目的
民法學是法科學生重要的必修課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邏輯化的特點往往會讓初學者望而卻步。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學生理解與應用民法學的知識必須要將其還原為現實的生活原型,讓學生從現實的視角來理解復雜而抽象的民法概念與原理,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對民法理論的應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生的民法學總論課程一般在一年級下學期開設,學生們在此以前一般僅僅學習過法理學導論、憲法等法學課程,對法學基礎知識掌握不多,也缺乏相應的民法生活經驗積累,在這種背景下更需要進行案例說明論證,增加學生的感性積累并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從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來,如同講故事一般讓學生將民法學基本理論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讓學生在愉悅的生活中感受無處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對于學生建立起對民法乃至法學的興趣至關重要。案例是導入民法課堂基本知識,引導學生帶著問題學習與思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基本理論教學中,通過民事案例進行導入可以達到更好地引起學生興趣、好奇心,甚至思考與質疑的目的。例如筆者在講解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時,通常會給學生提出一個簡單的假設案例:一位富有的老婦人與一只狗相依為命,老婦人在臨死之前留下遺囑,死后將其名下一千多萬財產全部贈歸狗所有,問該狗可否成為千萬富狗?如果不能,老婦人可以通過怎樣的制度設計達成心愿?該案例引導學生對權利能力概念的思考,因為狗不具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所以不能成為千萬富狗。同時,第二問啟迪學生去思考法人制度構造的實際應用。實踐證明,通過該案例導入自然人權利能力等教學內容,很容易達到教學目的。在確認成果掌握階段,舉出恰當的實際案例(司法考試案例)并通過提問、回答及追問的方式進行交流,可以達到鞏固教學成果并深化相關理論問題的效果。
(三)案例教學法不但可以提升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能夠提升學生表達、協作及其理論研究方面的能力
針對實際案例,學生需要掌握尋找案件爭議關鍵點,并就案件爭議關鍵點進行法律分析與相關觀點論證,最后得出結論的案件處理方法。《中國法庭》具體運用了這一案件的處理方法,展現了法庭審理的具體過程并且通常伴有專家點評,適宜于作為案例教學入門材料。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的課程中,本人一般會要求學生利用課上及課后的時間觀看《中國法庭》的若干案例,逐步掌握尋找案件關鍵點,并對關鍵點進行法律分析的案例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礎上面向實踐逐步加深。此后,本人會先后給學生呈現一些真實發生的法院判決案例,讓學生研讀法院判決的事實經過及其相關關鍵點分析,在此基礎上寫出案件問題的評論,最后得出結論并與判決作比較。如果在就案例的相關觀點出現爭議后,就展開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探討爭辯,由學生最終評選出一個恰當的觀點,再由教師進行評析。“教師在評述各組答案之后,或者給出自己的答案,或者僅只指出學生觀點的錯誤及不足之處,并提示學生繼續思考與探究”。民事案例的特點使民事案例教學可以很好的和小組教學相結合,甚至可以實現辯論教學。民法分論課的學習過程,本人鼓勵學生自己或者幾個人組成一個小組,尋找自己感興趣的案例,分析該案例的爭議點及其法律關系、制作幻燈向其余同學展示并講解該案例,最后由教師對該案例進行補充與評論。在案例教學中,讓學生分小組去尋找案例,討論案例,并作成幻燈片去講解自己采集到的感興趣的案例,這可以全面鍛煉學生團隊協作、法律思維分析、口頭表達等能力,提高學生的參與度與相互之間的認同度。在此以后,教師針對學生講解中的關鍵性問題進行評議、補充,更能加深學生的印象,有利于學生更加清晰全面把握問題的關鍵及分析思路。現實的民事案例中正好有原告及其人、被告及其人、法官等不同的角色,而且不同的角色還需要撰寫不同的法律文書,參加到法庭辯論的不同階段。因此,通過案例的提供要學生扮演相關角色投入辯論中就順理成章。在案例小組教學及其爭辯的實際中,本人在課堂中采取了將教室的位置劃分為原告及人組、被告及其人組、法官評議組,每一組在教室位置固定的方法,固定學生的身份及其思維視角,讓學生長期從一個視角進行思考,長期強化同一職業的思維方式。“案例教學更接近法律實務,在教學的互動中更能仍學生們接觸到與學習到法律實務中的各種技巧與方法,這將促使他們更快地融入到社會實踐中去,無形中也增加了他們的競爭力。”實證課堂展示,在案例的小組討論及辯論中,學生的思維力、獨立性、創造性及集體認同性都得到了發展。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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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根據一定的教學目的,組織學生對一些典型法律案例進行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并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啟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的思維方式是從抽象到具體的演繹法。
案例教學法不同于判例教學法,后者是指在英美法系,教師組織學生研究和討論法院判例,歸納出判例中蘊含的法律原則,從而將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司法技能的培養結合起來的一種法學教學方法。判例教學的思維方式是從具體到抽象的歸納法。
案例教學法也不同于舉例說明。案例教學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教學方法,強調的是學生對于教學活動的參與,以及教師以案例為媒介,推動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而舉例說明仍屬于傳統教學模式的范疇,教師舉例的目的在于進一步說理,教師和學生在教學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沒有因為教師例舉了一些實例而加以改變。
二、案例教學法在農林院校法學本科教學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增強授課內容的吸引力
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是講授法,教師以課堂講授的方式向學生闡析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等內容,而學生則被困入“抄筆記、背筆記、記法條”的程序中。這種呆板的教學模式,既占用大量的課堂時間,又顯得不夠直觀生動,學生感覺枯燥乏味。案例教學法有事件,有情節,生動而具體,通常會讓學生身臨其境。另外,案例教學法因需要向學生介紹案情,故通常采用先進的教學手段,通過多媒體課件或錄像、圖片、幻燈等視聽資料來增強其生動性、形象性。深奧的法學理論通過通俗有趣的案例和先進的教學手段得以詮釋,學生學習的樂趣便會在心中油然而生。
(二)案例教學法有利于促進學生學習的主動參與性
傳統法學教學基本上屬于“滿堂灌”的教學模式,教師是課堂教學的主角,課堂成為教師“一言堂”的場所。案例教學法要求營造熱烈而融洽的課堂氣氛,創造良好的師生關系,使學生由原來消極的受教育者變成積極的探索者、參與者,充當課堂的主角,與指導教師處于平等討論者的地位。而做到這一點的前提是學生參與課堂前“心中有數”,為此,學生必須在課前有針對性地預習,認真鉆研教師指定的案例匯編或教師臨時選定的案例,查閱相關的資料,并形成解決案例的初步意見,否則就無法參與課堂的分析、討論和辯論,更遑論掌握法律的精髓和原則。而且,對案例的探討甚至辯論,既有助于學生較為容易地理解案例本身反映出的基本原理,還可以進一步激發學生主動參與的熱情。
(三)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實現農林院校法學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
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歸納起來,可分為四個不同的類別和層次,即普通法學人才、應用法學人才、法學研究人才和法學精英人才。[1]農林院校尤其是地方農林院校的法學教育在專業師資力量、辦學經驗、生源質量等方面,相對于綜合類、政法類高校還有一定距離,由此決定其應該把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在應用性法學人才的培養上。
法學案例教學法是一個邏輯推理和辯證思考的過程,它要求學生對已經存在了的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思考。學生分析、交流、討論案例的過程,既是對所學習的法學基本理論知識進一步鞏固的過程,也是進一步提高理解法律問題的能力的過程。
而且,如果學生通過案例教學法掌握了法律分析的方法,那么即使他不去記憶那些法律條文,他也一樣能夠運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另外,案例教學中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的案例,教師將案例作為一種教學工具,組織學生從法律職業者的角度分析、討論和辯論這些案例,實際上也是在提高學生解決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類似問題的能力。故案例教學法在保證高校為社會培養應用性法學人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農林院校法學本科運用案例教學法應注意的問題
(一)選擇實施案例教學法的合適課程和合適時間
農林院校法學本科運用案例教學法教學,就課程設置來講,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其一,課程性質和課程的難易程度。案例教學法所采用的邏輯思維模式是演繹法,主要適用于應用法學課程,如民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課程
。
對于理論法學課程,如法理學、憲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課程和應用法學課程中的法學概念、原理的講授則不宜采用案例教學法;有些法學課程如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僅講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具體規則難以使學生了解其運用,因此應通過案例教學幫助學生理解。其二,農林院校法學本科的專業方向。1998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將原來的法學、經濟法、國際法等七個專業統一調整為法學一個本科專業后,各法學專業應在大學三、四年級設置若干個專業方向,以實現法學教育的多樣化。根據學生的素質、舉辦學校的學科和專業優勢以及應用性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農林院校法學本科應以民商、經濟法作為其專業方向。因此,作為以培養應用性法學人才為目標和提高層次的課程,農林院校的法學案例教學法應該選擇民商法學類和經濟法學類課程包括民法、合同法、婚姻繼承法、商法、經濟法、農業法、環境資源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方面的案例,進行教學。其三,學生的能力和水平。采用案例教學法的前提是學生已基本掌握法律知識體系,對法律理論知識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大學一、二年級學生一般不具備應有的法律基礎知識,且因其直接來源于高中畢業,我國的應試教育又決定了學生的學習能力、分析和理解能力以及社會經驗均不夠成熟,此時開設案例教學法課程,難以實現其幫助學生理解法學理論,提高專業能力的目的。因此,案例教學法課程宜安排在大三、大四開設。考慮到國家司法考試一般安排在九月份即大四的第一個學期舉行,為了實現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對接,最好在大三就應該教授完司考所要求掌握的主要課程,因此,安排在大四開設案例教學法課程,既可避免學生在大四無課程可學的情況存在,又與案例教學法作為提高課程的性質相適應。
(二)挑選適合案例教學法的老師
案例教學對教師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其一,教師必須通曉本專業、本課程的基本理論及法律規定。對于大陸法系國家來說,法是“法學家的法”,是系統地建立起來的概念化的、抽象化的、形式化的純粹理論體系。[2]只有理論知識體系完備,知識面寬廣,能全面準確地理解法律規范的含義,且對新情況、新問題能及時了解,并將之體現在案例教學中的教師進行案例教學,才能吸引學生,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其二,教師樂于關注社會現實,善于從社會現實中發現問題,且具有較為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實踐教學能力,能將法律理論與司法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其三,教師能運用先進的教學手段進行教學。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教學內容顯得不夠直觀、生動,學生感覺枯燥乏味,而運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案例教學會增加案例教學的生動性、形象性,極大地豐富教學內容,并節省教學時間,使教學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要求教師能夠熟練地運用多媒體技術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
(三)精心選編案例教學資料
收集、選取和匯編案例資料是開展案例教學的重要前提。為搞好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教師收集、選取和匯編案例教學資料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圍繞教學目的選取案例。任何課程都有其特定的教學目的,教學大綱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教師選取案例教學資料既要讓案例統一于總體的教學內容,又要讓其服務于某一教學內容的教學要求,突出教學難點和重點,以便通過案例教學不斷加深學生對相關理論問題的理解以及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二,選擇典型性案例。教師選擇的案例,應能體現或包含所要闡述的法學理論或法律規范精神的基本概念、基本要素、基本知識結構和基本規律等,使學生在案例教學后不僅能解決討論、分析過的案件,而且能夠舉一反三解決同類案件。其三,注意案例的生動性和新穎性。教師應盡量選取那些源于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具體、生動而新穎的典型案例,否則無法反映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甚至出現分析、討論案件的結論與新的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問題。其四,要有層次性,即案例教學應當由易到難。案例教學初期,由于學生的知識經驗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限,如果案例過難,學生勢必難以準確掌握。
爾后,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應當逐步過渡至案情復雜、知識點難度較大的案例,以提高學生解決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問題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例教學的效果。
(四)有效組織案例教學的實施案例教學從環節上可分為課前準備、課堂教學實施和課后活動三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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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發展至今表明,管理學包括行政管理學的理論和實踐都必須融匯各學科領域的知識成果才能完善和豐富自身的知識體系。如今,隨著“新公共管理學”的興起和傳統公共行政學派的衰落,公共管理學包括行政管理學在更廣闊的定義和更強的使命感的召喚下,必然要追求價值的多元化。作為展現柔性技能知識的行政管理學只有具備多學科性和跨學科性才能產生行之有效、富有開創性并具有影響的理論。所以,行政管理學理論研究的方法不是簡單的演繹或歸納,而是采用各學科知識后的綜合發展。行政管理學所研究問題的復雜性也決定著其必須運用多種學科知識成果和分析方法來應對。行政管理學教育離不開處于高級知識層級且與之緊密聯系的法學方法論的支撐。我們發現,西方在管理思想發展上頗有成就的大師,同時也在法律思想上有著不朽的建樹,知識的融通和多樣性發展說明二者在學科的哲學思維上一脈相承。法學方法論具有規范性,法學的研究和法律的適用都必須進行嚴格謹慎的推理。具體到可被借鑒的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法律方法上,行政管理學教育應當建立用法律思考行政管制問題的思維,以法律中的程序正義為追求,樹立用法律衡量事物的標桿,還應當深入思考事件和決策的法律意義。其次,還應在追求法治的價值角度上,讓學生學會在法律范圍內解決沖突糾紛的法律技能。服務型政府的管理理念預示著行政管理學需要不斷借鑒和參考法學方法論。即不僅在政府的行政管理,而且在企業的行政管理中都開始運用法律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在行政管理學摒棄了靜態主義研究模式且面臨更多待解決問題的今天,其與法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追求民主科學的價值特征。亞里士多德認為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者需要依賴實體規范。他還認為,公共管理者在做出不可避免的行政自由裁量決定時必須理解其行為的命令精神。可見,政府的施政追求,行政管理學研究的目標不再僅僅根植于效率和效能,其應當與要承擔起捍衛人民、個體尊嚴、社會公正的責任的實踐呼應起來。在不斷強調民主科學的行政管理的今天,行政管理學教育應當借鑒法學不斷追求從程序性問題上展開思考,讓學生理解在行政管理的績優性之外還要理解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利義務的合理性。
二、理論知識的融合
在行政管理學教育與法學理論知識的融合方面,最容易想到也最具直接互補互促性的當屬行政管理學與行政法學知識的互動。雖然處在不同的學科劃分體系,但是行政管理學教育中必須有行政法學理論的參與。因為從行政管理學和行政法學各自產生的時代背景來看,各自的完善對于彼此的發展程度都有著很大依賴,社會對于行政管理活動的要求與兼顧法治與管理、公平與效率是不謀而合的。在“法治化行政管理”成為重要課題的當下,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離開法律的控制框架。具體而言,行政管理學研究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與安排,如何管理內部行政人員以及行政組織之間的關系問題;而行政法學知識的滲透則為行政管理學在保障基本權利上完整覆蓋社會公平的含義,行政法學從著手闡釋行政權限的范圍、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侵害的救濟。余敏江、杜文娟指出行政程序的合理設計、公共管理的司法審查問題及公共管理的行政法治化問題等都是可以從法律思維角度思考的包括行政管理在內的公共管理問題。隨著時代的變革,傳統政府與社會開始呈現劃分模糊的趨勢,而同時諸如協會、行會等介于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第三方機構”的出現都需要行政法對相應機構的地位性質、權力來源以及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給出答案。
在新公共行政學和公共選擇理論不斷被提及和參照的今天,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權力”的多方行使已經日益明顯而迫切,也都為法學視角下的行政管理學提供了契機。因此,在行政管理學教師隊伍結構中有一定比例的法學教師參與,提供包括公法原理、行政法學在內的相關法學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公務員法等作為必修課程是非常必要的。唐樺指出,應當在公共管理學科中,建立以行政法學為主,以調整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在內的相關領域的法律學科為輔的公共管理法律知識體系。在美國公共管理教育已經采用法律思考途徑開設課程的影響下,我國的行政管理教育更應思考將符合中國政府體制的法律理論體系作為公共管理學教育的有益補充。通過法律思維的培養和法學基礎的學習,可以使學生養成通過法律途徑思考行政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在法律基礎上分析公共政策的思維模式,并且懂得以程序和規則依法行政的重要性,這對于培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的行政管理人才至關重要。除政府行政管理之外,企業行政管理也應在行政管理學中有一席之地,企業行政管理教育同樣離不開法律角度的研究和實踐。首先,作為企業管理者不僅要有管理內部組織的技能,還需有對外部環境的敏感度,這包括關注外部的法律制度,使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外部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其次,法律制度制約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的范圍和作用,管理的決策不能忽視對法律制度的研究。目前,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已經運用法律方法展開了研究和實踐,當代管理者愈加離不開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在未來,企業模式的轉變將為企業管理包括企業行政管理與法學的互動帶來挑戰。因此,企業行政管理教學不能只注重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還應在教育中融合包括法學在內的多種知識,使之成為復合型人才以適應企業組織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的需要。
三、實踐的多重性
在行政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環節,注重用法律思維和應用法律技術對行政管理案例進行深入分析,相對于單純灌輸法學理論知識而言,實踐課堂注重討論、發言甚至辯論的形式,能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這有利于學生真正學會從法律思維角度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的精神和技能。同時,在實踐中,學生亦可應用管理知識于法律,多角度的思考立法的科學性和效率。目前,行政管理專業的實踐教學、社會實踐項目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的實踐一樣,難以突破形式大于內容的瓶頸,更難以看到培養具有實踐能力人才的效果。在完善高校行政管理學教育實踐教學模塊時,在建立和創新實踐教學體系的同時,也應將法學與行政管理學的互動關系納入考慮。李邵平,何曉華在談到面向公務員的MPA教育中指出的一些理論關注點,值得在行政管理學實踐教育中有所思考。比如,多重主體的執法問題、相對集中處罰權問題、職能交叉的執法問題等,必然都不是只有在行政法學與行政管理學閉門造車又自說自話的情況下就能得到答案,也不會在紙上談兵中得到解決。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學科的復雜性必然帶來其實踐的復雜性,實踐與理論的結合也許更利于問題的解決和創新。因此,在行政管理學教育實踐項目中,應當綜合思考理論和實踐的焦點和熱點,設計有利于此類問題解決的社會實習和社會實踐。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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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體驗式教學
《經濟法》課程是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之一,是經管類學生重要的一門必修課。課程設置的目的一是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識,培養法律思維;二是作為經管類專業的學生,能夠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原理,并能夠運用經濟法的知識、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是市場對人才培養的重要要求。但是,由于經濟法的內容枯燥冗雜、學生法律基礎薄弱、獨立學院學生層次差異性等原因,致使《經濟法》課程傳統教學模式效果不明顯,特別是這門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而目前該門課程的教學則突出理論知識的講授,與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相背離。因此,改革現有的教學方法,探尋有效方式,增強經管類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律實踐能力,突出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 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過程中的問題
1、教學內容較多,重點不突出
目前,多數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對《經濟法》課程課時大多設置為36-54課時,講授的內容涵蓋經濟法的基礎知識、公司法、企業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金融法等,較之課時量,講授的內容多而雜,為完成教學任務,教師對于每一部分只是泛泛而講,無法深入講解,更無課時安排實踐教學環節,所以教學效果不理想。
2、經濟法課程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非法律專業學生學習難度較高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設置在高年級開設,開設之前學生要學習法制史、法理學、民法學、商法學、訴訟法等課程,在掌握了法學課程體系的基礎上學習經濟法。而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一般在低年級開設《經濟法》課程,課程開設之前,學生主要以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市場營銷學等課程為主要學習課程。因此,學生即使在短時間掌握課程的某些概念,但也無法深入的用法律思維理解和解決法律問題,實踐能力較難培養。
3、獨立學院學生具有的層次特性迫切要求教師適當改變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果
獨立學院的學生從客觀上講,在學習習慣、學習方法、學習效率、自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但在創新力、社交力能方面卻有相對優勢。因此針對不同的教授對象,如何因材施教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獨立學院教師多數還是沿用傳統的“課程傳授”教學方式,使得課程教學效果顯得“力不從心”。
二、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的路徑選擇——體驗式教學模式
1、體驗式教學模式選擇的必然性
我國高等教育目前已進入“大眾化教育”階段,獨立學院也是基于此階段應運而生,其以培養復合應用型為人才培養目標,相應的教學模式也必須適應新的人才培養要求,要求對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和創新,以此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實現人才培養目標。而體驗式的教學模式正是符合這一要求的新的教學方法。
“體驗”是指在實踐中通過親身經歷或親身感受來認知周圍的事物。體驗式教學,就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按照既定教學要求,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建構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模式,從而達到一定的教學目的和完成預定的教學任務。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不同于以傳授知識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通過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形式,讓學生在真實或虛擬的環境中通過體驗去感知、理解、領悟、驗證教學內容,使學生在獲取知識的同時做到觀念、判斷、技能的自主形成與主動掌握。這一模式更強調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強調對學生情感的陶冶和升華,強調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親歷性,這是體驗學習的本質特征。在教學活動中,學生不再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而是主張他們在教學活動中,從行為和感情上直接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通過自身的體驗和親歷來建構知識。第二,個體差異性。個體之間因環境差異、水平不同、興趣愛好各異,對事物的感知不同等,使得體驗也各不相同。正因為個體的差異才產生個體與個體之間交流和共享的必要性,采用這種模式既有利于突出學生的主導地位,還有利于學生個性的發揮。第三,緘默性。通過體驗,既可以獲得知識,還可以獲得內心感受,感受包括可表達的,也包括意會不可表達的。體驗式教學的這一特點不僅可以實現知識的傳授,而且還可以傳遞感悟,有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
有教育專家曾指出,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學生只能吸收10-30%的內容,并且也會很快遺忘。而體驗式的教學模式可以使得學生在同樣時間下獲得最大的知識和體會,并且印象深刻。體驗式教學模式的優勢不僅可以加速知識吸收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還有利于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最終實現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2、體驗式教學模式的應用
(1)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主要是指通過引入司法案例來講解法律條文,這種方式不僅可以豐富課堂教學,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對基本理論能夠準確把握。在案例的選擇上,針對不同專業應盡可能選擇有專業相關性的案例進行分析,同時注意案例的選擇與講解的內容具有緊密相關性,這點可緩解教學內容多,重點不突出的實際問題;在案例的表現形式上,應重視立體演示,弱化單純語言講述,通過聲、像、圖、文等多維視角講述案例;在案例的講解中,教師應從客觀角度不加評判地進行講評。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是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一種教學方式,主要是指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計算機、投影儀以及其他類似設備演示課堂內容,因表形式具有生動和直觀性,使得視覺、聽覺受到雙重刺激,學生注意力會有效集中,通過這種方式可有效的使學生掌握所學知識,并且印象深刻。但是在多媒體教學過程中應注意適度性,多媒體教學不能完全替代傳統的理論教授,多媒體教學應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安排,并與所要講解的經濟問題、理論等緊密結合。
(3)模擬教學。模擬教學是給學生設計一個逼真且沒有風險的環境,通過體驗、實踐等方式訓練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學生在模擬環境下也能夠充分將所學知識進行吸收和消化。例如,在講解《公司法》中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可設立模擬環境,將學生進行分組或若干公司團隊,學生以團隊的形式模擬設立一家公司,從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設立公司的條件,到準備哪些材料、如何準備材料、如何填寫各類表格等都需要學生做大量的工作。這樣的一個模擬環境不僅將課堂時間拓展至課外,還有有效增加了學生掌握知識的深度和寬度,對學生的就業也增加了自信。
(4)討論互動教學。經濟法來源于生活,其背景復雜且多變,對于法律條文的援引和解釋需要有準確的分析和判斷,而最終的定論來源于辯論。學好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學習者的思辨能力。因此,對于經濟問題、經濟現象設計辯論形式,來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是很有必要的。具體做法:事先提出問題學生分組、準備課堂辯論會,各組代表發言,其他組辯論,參會人發言、提問教師點評課后各組完成答辯報告。這種教學方式在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的基礎上,充分鍛煉學生搜集材料、理解理論、分析問題的能力,在辯論、提問的過程中,對于知識還有鞏固、升華的作用。對于“三本”層次的學生來說,這種方式具有很強的互動性,符合學生的群體特性,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即使“被迫”學習,也可通過搜集材料、整理問題、辯論、交流等這一系列活動,達到學習知識的目的,本質上收獲也大于此。但是在設計辯論題目時應注意難度的把握。
三、體驗式教學模式應用中應注意的關系
體驗式教學方式與傳統教學方式之間不是替代關系,而是補充關系。
雖然傳統“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存在諸多弊端,例如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地位,對于知識掌握也是只知皮毛,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進一步探究問題的愿望,不利于學生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和潛力的挖掘。但傳統教育方式所遵循的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和寶貴經驗是要傳承和發展的。
體驗式的教學方式不是對傳統教學方式的否定,體驗式的教學方式是教育理念和師生關系的適時轉變,有效地彌補了傳統教學方式的缺陷。這種方式突出學生的主體性,同時有利于學生個性的發揮,這一優勢對于獨立學院的學生來講尤其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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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國法學“雙軌制”教育框架
在德國法學教育制度領域中最重要的聯邦法律是《法官法》,除此之外,還包括《律師法》及《高等教育框架法》。《法官法》第2章第5條對法官的教育提出了
具體要求。德國《法官法》第5條規定,法科學生取得法官資格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首先在大學完成法學專業學習并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二是之后完成法務實習并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即德國法學教育的基本階段包括大學法學教育和法務實習期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結束需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第二階段結束需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
(I階段一:大學學習與第一次國家考試
1.法學教育階段。德國《法官法》第5條a第1款規定,法科學生大學學習時間為三年半。從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法科學生需要要經過四到五年的學習。課堂學習階段又分為兩個部分,包括基礎教育和重點教育。基礎教育時間為4個學期,法科學生一般要完成民法、刑法、公法、訴訟法等方向的必修基礎理論課程;重點教育階段需要5個學期或更長的時間,在此期間法科學生應確定自己的重點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礎上選擇該方向的必修及選修課。
除了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的學習外,根據《法官法》第5條a第3款,大學的課程內容還包括行政管理實習、審判實習和法律咨詢服務實習。實習不能少于3個月,且不能占用課堂時間。
所有課程及大學學習期間的實習完成后,法科學生便可申請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沒有接受過法學專業大學教育的申請者,不能獲準參加司法考試。
2.第一次國家考試。德國的司法考試分為兩次:第一次國家考試和第二次國家考試。第一次國家考試標志著大學法學基礎階段的結束,如通過便可以認為法科學生已成功畢業,表明該學生具備了從事法律職業所需要的理論知識,可獲得相當于研究生水平的學位證書。第一次國家考試由兩部分組成:州舉辦的國家統一必修課目考核(占總成績的70%)及由大學組織的重點研究方向考試(占總成績的30%)。考試主要考察法科學生掌握民法、刑法、訴訟法和公法等課程基礎知識的情況,包括筆試和口試。筆試以案例分析為主,但也有理論知識的考核。口試的范圍涵蓋與筆試基本—致,即也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計公法等課程。
國家考試由設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試局主持,考試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職業法官和高級行政官員出任,其他成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行政人員、大學教授、高校講師充當。考試局下設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考試工作。
學生只有兩次考試機會,如果兩次均未通過,便意味著該學生再無緣從事法律工作。
(二階段二:實習期與第二次國家考試
1.法務實習階段。已經大學畢業的法科學生,不能直接申請第二次國家考試,德國法律要求其首先必須以準法律人的身份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法務實習,_般不少于兩年。在實習期間,法科學生要在檢察官、法官或執業律師的指導下熟悉法律業務、掌握法律工作方法,甚至承擔具體法律實務。
《法官法》第5條b規定,實習單位包括必選和自選兩類。必選單位有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或檢察官辦公室、行政部門和律師事務所。自選單位則由實習生在法律規定的30個實習單位范圍內自主選擇,通常有聯邦或州立法機構、財政法院、行政法院、勞動法院或社會法院、公證處、企業、國際、國家間或外國培訓機構或外國律師事務所等實習單位。每段實習完成后,單位的實習指導者會出具表明該學生成績、實踐能力、專業知識及研習狀態的證明,之后由州法院院長綜合該生各階段的實習成績,得出總分數。
2.第二次國家考試。第二次國家考試標志著法科學生法律學習正式結束,同時也被看做是法律從業者的任用考試,通過后才有資格申請從事檢察官、法官、行政人員、大學教授及律師工作。
第二次國家考試也包括筆試和口試。和第一次國家考試相比較,第二次國家考試的筆試內容更加專業化,更多考核相關部門法的內容,特別是在實習單位所學到的實際知識。口試的形式與第一次國家考試也不相同,不再是由大學法學教授,而是由法官、檢察官和行政官員主持。
第二次國家考試比第一次國家考試的考核難度要低很多,主要考核法科學生在法務實習期間是否達到了實習的目的,重點考察的是學生的法律適用技能。考試范圍包括必修課程科目和由申請者自己選擇的重點課程科目。必修課程通常包括民法、勞動法、公法等;重點科目_般包括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破產法、經濟管理法、股份公司法、證券法、卡特爾法、競爭法、社會法、稅法等。
第二次國家考試也只有一次補考機會。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法科學生,即具備了申請法官、檢察官和高級行政官員的職務的資格。
三、德國法學教育改革之爭論
早在1996年德國律師界和司法部就開始對法學教育提出諸多改革意見,認為現行法學教育存在過于強調司法糾紛處理及不適應國際化發展等弊端。首先,德國的法學教育太過于注重“法官培養”而忽略了法律服務、法律咨詢等“律師素質”的訓練,且事實上,德國法科學生有高達80%左右在畢業后都選擇從事律師工作,但學生在教育中所獲得的職業指導卻非常有限。其次,隨著歐洲范圍內法律_體化以及全球合作的發展,歐盟法及國際法律制度對于各成員國具有重要意義,但德國的法學課堂重點限于德國法的知識內容,很少涉及超國家的法學內容,關于法律關系國際化和歐洲一體化的教學內容應該得到充實,且法律外語也未列入必修課范圍,不利于德國國際化法律人才的培養。
在德國關于法學教育改革的爭論主要體現在兩份草案的出臺上。2000年秋德國各州司法部在布魯塞爾司法部會議上提出了關于德國《法學教育改革法》的“州立法草案”2001年9月27曰該草案提交德國議會。與之相對的另_項草案是由德國社民黨、BueNDIS90及綠黨提出的“聯合草案”,該草案于2001年10月17曰上交議會,被認為是改革德國法律教育制度的另一種方案。兩個草案在雖諸如法學教育應更偏向律師執業訓練、應加強選修課的地位、各高校法學院應形成自己的特色學科和研究重點、法律教育中應融入一定的技巧訓練、法務實習曰程安排應更加靈活等方面基本達成共識,但分歧也是明顯的,主要體現在:
第“聯合草案”認為法律外語應作為必修課,而“州立法草案”則認為法律外語的重要性尚未達到這一程度,設為選修課即可。
第二,“聯合草案”認為大學理論學習階段的必修課成績應占到第_次國家考試的至少50%,而“州立法草案”則認為只占25%。
第三,“聯合草案”認為所有法科畢業生,都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完成為期12個月的實務培訓,而“州立法草案”則認為在一年的“必修實務期”后,可以讓實習學生自由選擇第二年實務培訓的地點,如可以是法院、律師事務所、行政署等。
四、德國法學教育改革最新立法
根據德國聯邦參議院的決議,2002年3月21曰審議通過的《法學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曰生效。其立法改革的方向是鼓勵法科學生擁有“交叉”的知識體系。一方面要保證“通才教育”所需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另一方面也要傳授實務操作意義上的技能。同時,在“歐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國的法律人還應該擁有專業的“操作技巧”和“語言能力”。
《法學教育改革法》的主要是針對德國《法官法》和《律師法》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根據《法官法》第5條第1款,第一次由國家考試由重點科目考試及國家必修科目考試兩部分組成。法科學生在完成大學階段的法學學習后,不再參加由國家(即各州D舉行的國家考試,而是參加不同性質的兩種考試:一是由國家舉行的考試,內容僅涉及必修科目;二是由各大學自行舉行的“大學考試”,內容僅涉及選修科目;
第二,根據《法官法》第5a條第2款第1句,法律學習的內容應有“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即各大學法律院系享有確定選修課范圍的自主權,通過加強學生在選修課領域的學習,首先可以使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和學習專長來安排學習,其次各大學法律院系也可以凸顯自己的“教學特色”。
第三,根據《法官法》第5a條第2款第2句上半句,法律外語將可能成為德國法科學生的一門必修課,但各州擁有確定考察外語的形式的權利。
第四,根據《法官法》第5a條第2款第3句,法學必修課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核心部分,訴訟法、歐盟法、法理學、法哲學、法制史和法社會學基礎知識等。
第五,根據《法官法》第5a條第3款第1句,法科學習內容的設定應考慮在司法、法律咨詢和法律行政中重要的素質培養,包括談話技巧、法庭辯論、仲裁、調解、修辭與口才、調查和交流等能力。
第六,根據《法官法》第5b條第2款,法務實習應在自選地點和列舉的必修地點進行:地方法院民庭、檢察院或法院刑庭、行政署、律師事務所。此外,《法官法》第5b條第4款第1句規定實習期限為:除律師事務所實習至少為9個月外,其他實習地點的實習至少為3個月。
第七,《律師法》調整的地方僅為第59條第1款和73條第2款第9項,即律師事務所應參與對法務實習的教育和培訓,并對實習生給予指導、訓練,并給予接觸和處理具體案件的機會。
綜上,德國此次法學教育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在保留法學教育“雙軌制”的前提下,對現行體制的諸多領域進行程度不一的改革,核心舉措包括授予各大學選修課的自主設置權及考試職權、重視法學教育的國際化方向、強化律師職業教育及增強法務實習的靈活性。
五、德國法學教育改革對我國的啟示(_)重視法務實踐
盡管從歷史上看德國法學“雙軌制”教學模式已
經延續了很長時期了,但最新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卻將其保留保下來,這表明德國法學教育仍非常重視實踐活動,遵循“法學教育與實踐活動相結合”的原則。具體看,德國的法學教育無論從本科階段的實習安排,還是從兩次國家考試之間的法務實習,都凸顯了實踐訓練的重要性:首先,在大學的法學教育階段中,法科學生必須完成3個月的實習,這是第一次實踐活動,而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后的兩年法務實習則是第二次實踐活動。雖然德國的法律教育的確很耗費時間,但事實是一德國的法律人在全世界的范圍內都享有良好的聲譽,德國舊模式的優勢在于一教學質量和長期的專業訓練保證了畢業生的高素質。
而我國現階段的法學教育基本維持單一的院校教育模式。大多數大學的法學院僅為學生設計兩到三個月的實習時間,還沒有設立類似于德國法學教育中的法務實習制度。此外,我國法科學生在整個實習期基本固定在同一單位,沒有像德國那樣要求學生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公司企業等地輪流實習。我國應學習德國的先進教學理念,加大大學法學教育與實踐活動相結合的力度,使我國法科畢業生真正具備了勝任司法工作和各項高級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注重職業技能培訓
德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最強動因就在于希望能夠改變過去大而全的以法官為職業導向的教育模式,積極突出法學教育的職業性和實務性,使法學教育目標與學生的職業導向協調一致。由于德國傳統的法律教學對律師或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要求關注過少,因此,最新的改革要求在法科學生的學習課程中應當還納入法律行政和法律咨詢等內容,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庭辯論技巧及調查和交流等能力。
應該說,具有良好法律素養的法律工作者應當善于把握爭端各方的利益訴求,并通過交流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德國高校在結合法科學生從業實際的情況下適時調整了法學教育的目標與方向。而我國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的內容與學生的職業指向還存在不相適應的情況,高校法學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注重課本上理論知識的系統講解,學生接觸到具體的事例和社會實踐的機會較少,而缺少充分的實踐技能的訓練,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實際問題能力的提高。
(三)與國際法律制度接軌
面對歐洲經濟一體化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德國大學開始改變過去以介紹德國法律知識為主的授課模式,在教學內容中增加歐洲法及世界各國法制內容;同時以強化國際方向為目標,將有關國際法后外語法學課程也列入學習的科目之中。我國作為重要的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中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對國外法律制度的學習應當成為我國法學教育內容的應有之義,但縱觀我國各大法律院校,在課程內容中少有體現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及國際間法律制度。從培養“國際化法律人才”的角度出發,我國的法學教育應加強國際法制的教授,在法學課程的設置上與國際法律制度接軌,讓學生多了解本國以外的法律語言和制度。
(四)課程設置靈活
雖然從總體上看,大陸法系法學教育均強調教師的系統講授及對抽象概念和原理的解釋和分類,但較之于中國,德國的教學方法更加靈活多樣,課程設置更加豐富,體現了教學互動、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其課程種類主要由講授課、學術討論課和練習課組成。其中講授課以系統講解某門課的基本原理為主,學術討論課則是以教師引導和學生討論為主,即“研討式”教學,著重培養學生的獨立研究能力。練習課則是以分析具體案例為主,訓練法科學生的知識運用能力。
而我國法科學生本科階段的絕大多數課程都是講授課,有些高校碩士生階段也很少開設研討課。我國高校應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重點,改革法學教育教學,應當增強現行法學教育學科設置的靈活性與科學性,變“喂養型”、“傳知型”法學教育為“覓食型”、“育才型”教育,同時轉變“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的教學思路,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包括加大案例教學法的力度,解決過去教學脫離實際導致學生缺乏具體的實踐操作能力的難題。
(五嚴格法律人才培養制度
在德國,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在憲法里是作為_項基本權利加以規定的,因此法學教育遵循“寬進嚴出”的原則。只要擁有高級中學畢業考試證書,每個高中畢業生都可以申請進入高校法學院學習。但德國法學專業的淘汰率也是相當高的,要順利就業除了要按要求修滿學分、完成法務實習以外,還需要通過兩次國家考試。雖然德國法科學生的學習壓力巨大,但這也保證了法律職業隊伍的基本素質,沒有接受過正規大學法學教育的學生是不允許從事法律職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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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民法思維;實踐教學;參與式案例教學
作為一門與司法實踐緊密聯系的學科,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還要擔負起培養掌握各類法律技能,勝任實際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實施,對法學教育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課程亦應對教學方法進行適時調整和創新。
一、民法教學模式創新的目標———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
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創新雖進行多年,出現了若干相對成熟的實踐教學法,但總體上未能改變教師單方面灌輸知識的授課模式,學生思維僵化,創造力低下的狀況依然嚴重。傳統法學教育模式陷入困境的理由是沒有將培養學生的法學思維能力作為教學目標,部門法的教學亦未能擔負起培養學生不同法律思維能力,教授法律思維方法的重任。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2]民法課程的教學應以促進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發展為基本任務,將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作為民法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設計的終極目標。民法思維能力包括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思維能力,二者相互交織,密不可分。民法思維能力是法律職業能力結構中的決定性因素,是學生將法學知識運用于實踐,掌握職業法律群體必須具備的法律意識和思維方法的基礎。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應注重以下三點內容:首先,民法規則的準確認識。法律思維的重要特點是從具體的規則出發考慮問題。雖然法律思維并不直接來源于規則,但是法律判斷始終是以事實與規則判斷為中心的思維活動。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思維首先應服從法律規則而不是服從情感[3]。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一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規則。因此,培養民法思維的起點是幫助學生準確認識規則。這一目標要依靠教師的課堂講授環節得以實現,教師對具體規則的原理、立法背景、制度價值、各國制度異同進行分析、比較、評論,是幫助學生準確、高效認識規則的有效途徑。其次,民法規則的準確理解。任何規則的存在和運用都不是孤立的,民法教學中應進行將抽象規則置于社會現實中理解的邏輯思維能力訓練,要求學生不僅要掌握規則,更應懂得規則存在的價值。因此,民法課程教學中應增加引導學生對立法背景,社會需要及社會價值等制度價值層面的思考環節,通過“透過現象看本質”的反復訓練,提高學生對規則的理解能力,加強記憶,進而達到靈活運用規則的效果,不因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法律的改變而喪失判斷能力。再次,民法規則的準確表達。“法律是詞語的職業”,對于法律人而言,不僅要準確認識規則,理解規則,更需要用準確的方式表達規則。法律專業術語的嫻熟運用是法律職業素養的最直觀表現,所以“法言法語”的訓練和正確使用對于法律思維的養成至關重要。因此,民法實踐教學環節中應適時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手段,給學生創造運用法言法語表達的機會,培養學生規范、自然地運用法言法語的能力。
二、“參與式”實踐教學法助益民法思維能力的
訓練在民法思維能力中實踐思維能力的培養對學生整體素質的提升有決定性的作用。“參與式”實踐教學法擬通過課堂教學方法的創新,實現兼顧民法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思維能力培養的目標。
(一)“問答參與式”教學法與理論思維能力的訓練
民法課堂教學的方法有很多,如啟發式教學、案例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運用應依據教學內容進行選擇,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適合通過案例講解,也不是所有的問題都適合討論[4]。對于低年級的民法教學而言,因法科新生無法律基礎知識而且教學內容主要為民法理論問題,不宜將案例教學作為主要授課手法,而應以民法理論思維能力的培養為教學目標,在教學方法上配合適用“問答參與式”課堂講授法。“問答參與式”課堂講授法強調教師授課時不直接進行知識點的介紹,而是先設計問題,引導學生思考回答問題,待學生得出初步結論后再由教師進行總結和講解。采用該教學法的優勢有:首先,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感受并領悟私權至上、平等自由、公平誠信、公序良俗、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等民法精神需要一定的理論沉淀和知識儲備。民法的精神實質和制度價值的準確理解對于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和知識體系的鞏固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理論的理解對于法科新生而言無疑是空洞晦澀的,因此要求教師用日常的、通俗的方法講解抽象的理論,降低學生的理解難度。以公平原則為例,可采用以下思路展開講解:先介紹法哲學議題“一輛馬車失控,有兩條路可選,一條路上有三個乞丐,另一條路上有一名政治家,但無論走哪條路,路上的人必死無疑”,請學生做出自己的選擇并說明理由;再介紹現實事例,并對該事例進行時空環境改變,請學生做出選擇并說明理由;得出結論:公平是法律永遠的價值追求,但沒有絕對的公平,民法要維護大多數人的社會利益;學生說明對公平原則的認識,鼓勵舉例說明;最后,教師總結。采用問答式教學法,能幫助學生準確認識民法規則,提高對抽象規則的理解能力,進而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其次,啟發思考,培養民法思維習慣。法學教育的目標不是對法律進行記憶,而是帶領學生懂得法律規則背后的道理,將法律運用于社會生活,掌握用法律思維辨析日常社會活動的能力,運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較強的民法思維能力。采用“問答參與式”教學法,用問與答的形式引導學生對日常事例進行法律化思考,達到準確理解規則的目的。以善意取得制度為例,講解的基本思路是:角色分配,教師與兩名學生分飾角色,教師將同學甲交付保管之物無權處分給同學乙;學生討論,分析物的歸屬,說明理由;教師提問,如何處理三方關系;繼續提問,為何同學甲失去所有權,學生回答對立法價值的理解;得出結論,物的歸屬是靜態安全,物的利用是動態安全,動態安全的保護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法應為經濟發展服務。同理,教師繼續提問,學生依次回答“善意是什么?是否有善意即可?任何物均可善意取得嗎?”等問題,層層架構起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知識體系。設問時教師亦可巧妙運用反向思維訓練法,帶領學生向錯誤結論方向展開思考,學生在思考遇阻時自然得出正確結論,通過強烈的思維刺激達到強化理解效果的目的。再次,提高課堂利用率,強化教學效果。當代大學生普遍存在學習態度懈怠,自我約束能力差,聽課效果低下,有效學習時間不斷減少的現象,長此以往不利于學生的品格塑造。“問答參與式”教學法以“教師提問、學生回答、教師說明、師生總結”為教學活動的基本節奏,教師不斷提問,將冗長的知識點分解為若干個獨立的小問題,能夠幫助學生緩解聽課疲勞感,培養學習興趣。在不斷回答問題的壓力下學生不得不進行主動思考,從而形成良好的自律狀態。同時,高效的課堂利用率能給學生帶來充實感,對塑造積極向上的品格有裨益。綜上,“問答參與式”教學法意在幫助學生養成生動的關聯思考習慣,經過長期訓練,學生便能掌握“是什么、為什么、怎么辦”的思考方式。非但懂得“為什么-理解法律的價值”,更能掌握“怎么辦-法律的運用技巧”,對于民法理論思維能力的訓練有積極的啟發作用。
(二)“案例參與式”教學法與實踐思維能力的訓練
通常,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特別法課程在高年級開設。此時無論是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能力發展水平還是教學內容均已具備開展案例教學的條件。“案例參與式”教學法是與“問答參與式”教學法相銜接并配合適用的實踐教學方法之一。“案例參與式”教學法強調學生以角色扮演方式參與案例演練,分別體驗項目分析、風險評估、談判協作、文書起草、法庭審理及執行操控等案件發展的各個階段,拉伸參與案例的時間維度和思考深度,達到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的實踐思維能力的目的。
1.“案例參與式”教學法的優勢
第一,視角獨特,內容豐富。傳統案例教學法以糾紛事后救濟為關注重心,以模擬法庭審理為主要形式,教學形式單一、目的性過強,制約了實踐教學的效果。法律職業并非都是為訴訟服務的,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以風險防控為主旨的非訴業務的需求日漸強烈,迫切需要學生的法律素養中具備從事非訴業務的能力,因此實踐教學中應增加相應的訓練內容。參與式案例教學法打破傳統案例教學法的慣常模式,將參與案例的時間提前至糾紛發生前,進行更多的風險防控能力訓練,有利于改變學生的思維慣式,拓展視野。在教學效果上,實現案件分析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等綜合法律素養同時訓練的目的,對于實踐思維能力的培養有積極作用。第二,參與人多,趣味性強。以一個案例分兩組,每組成員5-7人為例,一項參與式案例演練需要10-14人參與。一個學期一個教學自然班進行3-4個案例演練,全班同學均可獲得參與機會。在演練過程中,組員分工合作完成階段性任務,逐步體驗案件發展走向,使案例生動立體,提高參與案例的濃厚興趣。團隊共享成績,有助于培養凝聚力和合作意識。第三,方式靈活,節奏可控。參與式案例教學法運用了案例情節設計、階段性文書寫作、面對面談判討論及成果匯報總結等靈活多樣的演練方法,為教師隨時依據階段性目標的完成情況對演練方向、效果、節奏等進行調控提供了可能。同時教師有機會因材施教,充分發揮學生特長,挖掘學生潛質,達到教書更育人的目的。
2.案例演練方法
教師預先對真實案例進行適當精簡,刪減法律關系過于復雜的或與民法教學知識點無關的要素,組織學生認購角色,學生以當事人身份模擬演練“法律關系設立、糾紛發生、糾紛解決”的全過程。表1為以抵押權為教學內容的案例演練思路。
三、變革考核方式以呼應“參與式”實踐教學法
(一)變革民法課程考核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閉卷考試仍然是我國大多數法學院校民法課程期末考核的主要方法。題型設計上采用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簡答題以及論述題為主的主、客觀題相結合的方式。上課時教師圍繞著概念、特點、性質、意義的教材體例進行講解,學生聽課的主要方式是記錄。應付考試的唯一手段是臨近考試突擊、機械地背誦記錄的知識點,記憶能力強者可獲得高分,反之則不然。然而背誦對思維的刺激作用很淺,記憶周期短暫,“考完就忘”成為了多數學生學習效果的形象評價。可以說,當“記錄”代替了學習過程中的理解和思考,學生無法提高對抽象知識的理解能力,養成主動思考的學習習慣;當“背誦”成為了應試手段,課程考核方式培養與考察的僅是學生的記憶能力,而非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考核的結果具有相當的片面性,限制了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3],無法實現培養學生實踐思維能力的教學目標。
(二)與“參與式”實踐教學法相呼應的考核方式設計
推行“參與式”實踐教學法,需對傳統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變革,著重關注考核形式的多樣性、評價方式的靈活性、考核結果的全面性和考核效果的實效性。具體而言,應減少期末考試的分值,增加實踐環節的計分比例,依據參與實踐教學的效果、課堂教學活動參與度和日常表現等要素做出綜合的成績評定。在考試組織形式上,期末考試可選擇綜合性案例分析題為主,總結比較式的理論分析題為輔的開卷考試形式,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表達能力和法條理解和運用能力。考試用案例可以來源于教學案例或以教學案例為主要素材,提高分析論理的難度要求。如此,既能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積極性,也能直觀體現課程教學目標的實踐性。實踐考核和日常表現考核的組織形式可由教師依據教學形式的需要進行靈活把握,但要注意因材施教。在從分值安排上,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的40%,案例演練教學活動的參與效果占總成績的40%,課堂教學活動的參與度和日常表現占總成績的20%。分散期末考試的分值,增加總成績的構成要素,既能減輕學生期末考試的壓力,扼殺由此引發的不良學風考風問題,又能促使學生重視日常上課及表現,提高課堂利用率。同時,因參與案例演練和課程教學參與度的成績可以直接成為總成績的組成部分,能夠促使學生認真對待案例演練的過程,形成學生主動配合“參與式”實踐教學的局面,從而真正實現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思辨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等綜合法律素養的目的,達到與“參與式”實踐教學法相呼應的效果。法學教育的長足發展需要對教學理念和方法進行不斷的探索和創新。本文設想的實現亦需要課程設置、教學資源調配以及考核方式變革等相關要素的協調和支持,并非能立竿見影,但所有朝正確目標發展的道路均值得嘗試。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法學案例教學模式的探索與創新[J].法學,2013,(4).
[2]E.博登海默.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與民法學教學的創新[A].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陳年冰.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與民法學教學的創新[J].中國校外教育(下旬刊),2009,(5):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