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1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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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

經濟刑法的立法探究

本文作者:李建華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

(一)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經濟刑法立法應該規制的對象,表明經濟刑法立法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并納入其調整領域之內。它是經濟刑法立法的基本立足點,是經濟刑法立法中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法律只是追究那些事先加以禁止的對社會構成危害的行為。”[1](P29)“因為只有確定了什么行為應受法律譴責與遏制,我們才能確定我們要遏制人們實施什么樣的行為,應把什么人視為我們使之遭到報應的罪犯,對什么人加以報復或對什么人進行改造。”[2]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實質,是為了解決應把什么性質的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什么性質的行為不應規定為經濟犯罪行為的問題,并從立法上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它對經濟刑法立法具有決定性意義。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大量的經濟犯罪已經出現,并對社會經濟關系產生了極大的破壞后果。“經濟犯罪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學術研究上的各種估計,幾乎都是天文數字。……使經濟犯罪對于經濟社會的損害性和危險性,更形增高,而成為最嚴重與最危險的新興犯罪。”[3]“經濟犯罪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比治安犯罪更為直接、嚴重的破壞力。經濟犯罪往往成為社會沖突和社會動蕩的導火索。”[5]通過經濟刑法立法對各種經濟犯罪行為進行有效地控制和遏制,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當務之急。而要建立和完善經濟刑法立法,就要準確地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及其確立基礎。盡管經濟刑法立法是立法機關有意識、有目的的創制經濟刑法的主觀創造性活動,體現了立法機關的自覺性和主觀性。但是,正如人們不能脫離、超越歷史與現實提出的要求、提供的條件而人為地創造歷史過程一樣,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也不能脫離、超越我國現實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而憑立法者主觀設計擬造;它決不是立法機關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的活動,它必須以、也只能以社會現實為基礎,并直接受制于現實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產生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5]“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6]“刑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植根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其存在的價值。”[7]因此,對經濟刑法立法對象基礎的考察、認識和確立,應著眼于社會經濟生活現實需要,應以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為出發點,準確、全面、及時地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換言之,社會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是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基礎,更確切地說,就是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各種經濟犯罪行為,以及對經濟犯罪行為予以懲治和打擊的調整需要,是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基礎。

(二)經濟刑法立法對象的確立標準

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即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應被規定為經濟犯罪、應否被納入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標準。由于“社會是根據自身的利益確定何為犯罪”[8],因此,確立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也應以某一行為是否侵害了經濟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¹所謂刑法法益,“即是受刑法規范保護的利益。”[9]相應地,經濟刑法法益,就是受經濟刑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在刑事立法上,對于某一社會生活利益應否以刑法手段加以保護,均以法益作為決策依據。”[10](P55)“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違法性的實質就是侵害或威脅法益”。[11](P3)確立了經濟刑法法益,就能為經濟刑法立法指明正確方向,并確立了經濟刑法立法的目標。立法機關進行經濟刑法立法活動,就應確定經濟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即經濟刑法的法益及其范圍大小,并把侵害經濟刑法法益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經濟犯罪,以此表明經濟刑法立法的價值取向。通過對經濟犯罪的懲治和打擊,實現對經濟刑法法益的保護。可以說,整個經濟刑法立法都是以經濟刑法的法益為核心,并緊緊圍繞如何保護其法益而展開的。全部的經濟刑法立法過程就是為保護法益而進行的有目的、有方向的立法活動過程。經濟刑法法益高度概括和集中體現出經濟犯罪的本質,即經濟犯罪所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內容,即經濟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11](P4)“正確把握法益概念的社會內涵,有助于刑事立法所保護的客體秩序(或者說行為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適應時代的精神。”[10](P56)經濟刑法立法是通過對嚴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要法益的經濟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給予刑罰處罰來實現其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確立經濟刑法立法對象應以經濟刑法法益為標準,但是,經濟刑法法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發展而隨之變化和發展。“對過去認為沒有必要保護的法益,隨著保護要求的增大,就應當進行相應的新刑事立法。相反,在認為某個法益已經不值得刑法保護的時候,以保護這種法益為己任的犯罪規定就應當從刑法中刪除。無論如何,適當的實定刑法,必須適應具體社會中對法益保護的現實要求。”[12]在確立經濟刑法立法時,應關注經濟刑法法益的這種變化性,并相應調整經濟刑法的立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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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的缺陷性探析

本文作者:鄧蝶工作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種經濟犯罪也呈上升的趨勢。經濟犯罪有著特殊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著社會和公民的財產,也威脅著正常經濟秩序乃至社會秩序的穩定。1997年《刑法》對經濟犯罪作了較大規模的補充修改,將1979年《刑法》分則第三章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修改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將1979年《刑法》第五章中的“貪污罪”和第八章中的“受賄罪”以及與貪污和受賄有關的犯罪抽取出來后與其他一些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有關的經濟犯罪合并起來組成新的一類犯罪———“貪污賄賂罪”,從而形成了1997年《刑法》中有關經濟性犯罪規定的全部內容。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中要求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作為一門學科的呼聲很高。不少學者認為,經濟在我國國民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構建一個完整的經濟刑法體系,既有利于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又有利于打擊猖狂的經濟犯罪。但筆者認為,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有著嚴重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有效操作運用。第一,若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勢必會對我國刑法典的完整結構產生強烈的沖擊。刑法典是系統的規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它是法律對所有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缺乏實施的理論根據。我國的刑法典是由總則和分則組成,總則是分則的理論基礎。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刑法典,其在內容上應該對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定罪、刑事責任等等以及所有的犯罪種類做出規定,而經濟犯罪只是作為犯罪的種類之一,它的內容在刑法典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刑法典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把刑法典中規定的經濟犯罪內容獨立出來,刑法典規定的犯罪種類中就會缺少經濟犯罪的種類,導致對刑法典的完整結構產生強烈的沖擊。第二,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內容不確定。沒有確定的內容,則不具備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條件。經濟犯罪是經濟刑法的研究對象,但目前,國內外對經濟犯罪的概念看法不一,主要分為以下三種觀點:1.最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該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工農業、財政、金融、稅收、價格等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非法獲取財產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這一學說擴大了經濟犯罪的調整范圍,若把這些內容獨立出來,則我國傳統的刑法典的體系將會瓦解,刑法典作為一種基本法對社會的最強的保護力則體現不出來。它混淆了經濟與公私財產的界限。2.中義經濟犯罪概念。該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以謀取一定的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在經濟活動及其相關互動中,實施的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3.狹義經濟犯罪概念。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以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特色,而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犯罪,就是指刑法第三章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不是這一章所規定的犯罪,不屬于經濟犯罪。這些概念都不夠嚴密和完整,學界也沒有形成通說。僅僅從概念上看,不能反映出經濟犯罪的范圍。研究對象范圍的不確定,不具備學科獨立的條件。第三,經濟犯罪的可變性。經濟刑法隨著經濟、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不斷發展而呈不斷變化的形式,它的罪與非罪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相對而言,普通刑法中的大部分罪狀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法律與經濟是相互影響的,法律變動太大,對經濟也會造成很大影響,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法律的適用。第四,法律體系較健全的國家也極少把經濟刑法作為一門學科獨立出來。如意大利在刑法典中設置專篇或專章,專門規定有關經濟犯罪的經濟刑法。意大利刑法分則將經濟犯罪單獨劃分為一類,將所有有關的刑事處罰歸為一章規定。這種立法方式便于司法實踐部門進行操作,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它僵硬地將所有經濟刑事處罰的規范都集中在一章,有違刑法分則體系設置的科學性,也有可能造成經濟刑法規定的不全面行。目前很多國家所采用的是除了將經濟犯罪規定在刑法典中之外,同時還將經濟犯罪分散規定在經濟、民事和行政法規之中。這種立法方式也有其缺陷,它沒有區別好經濟、民事、行政法規的界限,違反了法律科學分工的原則,同時也有損刑法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第五,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必須以刑法總則為基礎,它不能脫離總則而獨立存在。經濟犯罪是刑法分則中的一個部分,它以各個罪名表現出來。若把它獨立出來,則該類犯罪的定罪量刑則變得困難,還可能出現脫離總則來適用的情況,這將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則。第六,經濟犯罪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對它的處罰也應以最嚴厲的刑罰處罰。而刑法是我國最嚴厲的保障性法律,若把經濟刑法獨立出來,則經濟刑法該如何定位,它的處罰不可能重于刑法,否則將會違背法的精神。但它又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則只能用刑罰處罰,只有放入刑法典中,才可解決這一問題。

總之,筆者認為,經濟刑法不宜獨立出來作為一門學科。立足于我國的法制發展與經濟發展的現狀,經濟刑法還不具備成為獨立學科的條件。一個獨立的學科,應該有確定的研究對象,應該有其獨特的特點,然而,經濟犯罪內容的不確定,決定了它不具備成為獨立學科的條件。若硬是把它獨立出來,則會破壞我國的法律體系,表面上看,經濟有了專門的法律做保障,但實質上,它的內容還是有很多漏洞的。經濟刑法立法是懲治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專門性手段,立法內容都是通過其立法形式表達和體現出來的。經濟刑法立法能否采取適宜于其立法內容的立法形式,直接影響著其立法內容是否科學、完備以及其立法效果是否良好。我國目前的經濟刑法的立法方式沒有太大的缺陷,在此基礎上對它進行研究完善,足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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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中經濟刑法綜述

本文作者:莊乾龍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與其他犯罪相比,經濟犯罪有其發生的特殊機理,有著以利益為導向的特殊發生規律。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規制既不是最主要的手段,也不是唯一手段。“經濟刑法具有補充性、二次性,經濟刑法是對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法益進行第二次保護,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的行為規定科處刑罰的第二次規范。”〔1〕經濟刑法中的術語應該嚴格于其他經濟法規范文件中的術語。蒂德曼承認,“在法律后果上,刑法根本有別于其他法律領域,刑法制裁是可罰行為的一般法律后果,而無須考慮該行為的其他法律后果,在其他法律部門,可罰行為的惡害程度只是由其公正性要求來判定。”〔2〕“在我國刑法中也有例證,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次充好’就不同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以次充好’,前者的范圍應該更寬泛,包括以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冒充普通產品的行為,否則就無法對這種行為進行定罪處罰。”〔3〕隨著社會的發展,刑事立法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試圖通過修正案的方式糾正以往立法對其過度關注造成的不利影響。刑法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代表著或預示著未來經濟刑法的走向。研究這一立法動向有助于認清其立法發展規律,總結有益經驗,發現其不足。這對完善經濟犯罪立法甚至整個刑事立法都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表象概覽: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之修正

我國刑法典將經濟犯罪規定在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所涉罪名達100多個,占刑法總罪名的1/4。可以說,經濟刑法一直是我國刑法修改、完善中最活躍的領域。〔4〕從該章所處刑法典序列看,其重要程度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在我國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但在社會轉型與經濟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修正案以其權威性與及時性應對著經濟犯罪的變化。以下就歷年修正案關于對經濟犯罪的修正內容做一圖表分解式的說明。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我國連續八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正。從修正時間上看,時間間隔較短,一般間隔兩年,時間最長者間隔三年,時間短者間隔一年,甚至一年連續頒布兩部修正案,修正頻率較高。從修正罪名上看,經濟犯罪占據了百分之八十以上,這與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著很大的關系。從以上圖表中可以看出,修正案對經濟犯罪的修正表現出以下兩個明顯特點:首先,采取兩種修改方式。其一是修改罪名的方式;其二是增加罪名的方式。從涉及罪名數量上看,修改罪名數量明顯多于新增罪名數量,但新增罪名呈逐次增加趨勢。修正案(一)修改罪名7個,增加罪名1個;修正案(二)未增改罪名;修正案(三)修改罪名1個;修正案(四)修改罪名4個;修正案(五)修改罪名1個,新增罪名1個;修正案(六)修改罪名8個,新增罪名5個;修正案(七)修改罪名4個,新增罪名2個;修正案(八)修改罪名19個,新增罪名3個。修正案共計修改罪名次數64次,除去重復修正罪名,修改罪名61個,新增罪名12個。如果將拆解罪名加上,共有新罪名13個,涉及74個罪名,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罪名總數的69%。修正案對本章節修正罪名之多、關注程度之高位居刑法各章之首。修正案罪名的過快增加不符合刑法的謙抑精神。并且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法律干預的有限性。〔5〕因為“法律理論中的理想‘法律秩序’對于真正的經濟行為世界等于零,因為兩者處在不同的水準上,一個是在‘應有’的理想世界,另一個則在‘實有’的現實世界。……‘法律’只是一種具有實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6〕其次,從修正內容上看,包括三個方面的修正:罪名、罪狀、法定刑。第一,罪名的修正。八次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數個罪名,新增罪名屬于重要的犯罪化方式之一。除新增罪名,對原有罪名的修正表現出較大的一致性。對于能夠涵蓋原來行為的,不修改罪名,這類罪名一般以較為抽象的形式出現的,如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等。另一類罪名相對較具體,隨著罪狀的擴充,原有罪名不能包含新增行為內容,需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擴充,如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本罪修改擴充后的罪名變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新增罪名大部分采用了具體描述模式,只有個別新增罪名采用概括模式。但對罪名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的修正,都體現出犯罪化的一面,“選擇犯罪化的目的,是通過嚴密法網來強化人們的規范意識”。〔7〕第二,罪狀的修正。在修改罪名中,修正案對相關罪名的修改一般采擴充式。擴充罪狀目的有二:其一是細化罪名,使得刑法更加明確,周延犯罪的各種情形,增加其可操作性。如在修正“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細化了濫用職權與過失兩種犯罪形式。在修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對自買自賣及與他人串通的情形進行了細化、規范,使其外延更周延。其二是擴張犯罪行為方式,嚴密刑事法網。具體表現為增加犯罪主體、擴充犯罪行為表現方式、取消限制性條件等。如對“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修改,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擴張了本罪:一是廢除“以牟利為目的”的犯罪目的;二是廢除“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限制條件。又如,1997年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源自《公司法》(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第212條的規定,〔8〕“而2005年《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修改后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新的內容,即‘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使范圍超出了《公司法》的規定,但更有利于公平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9〕第三,法定刑的修正。法定刑修正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是提高法定刑,有三種方式。第一是增加從重處罰條款,如強迫交易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種是改定罪條件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如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中,徇私舞弊的從重處罰。而在前罪名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徇私舞弊”之犯罪動機屬于定罪要件,在此將其作為量刑從重處罰條件,實際上是從兩個方面加重了對本罪的處罰。首先是取消了“動機”的限制要件,擴大了本罪成立范圍;其次是規定了從重處罰條件。第三種是擴充處罰范圍,如在洗錢犯罪中,增加了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其二是降低法定刑,主要表現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刪除較重的刑罰,最為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刪除。第二種是降低最低法定刑,限制基本刑罰中的最高刑罰,或者取消基本刑罰中的罰金。第三種是提高入罪門檻,間接降低刑罰。如在“用客戶賬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修改中將“造成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將“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三是綜合模式,包含提高與降低法定刑兩種情形。此種方式集中表現為對罰金刑的修改上。以往經濟犯罪中的罰金刑大多實行倍比罰金制,因倍比罰金制的固有弊端,修正案采用了非固定數額罰金制,增加了司法可操作性,司法主體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所處時代及實時刑事政策、社會綜合情況判處與其罪行相適應的罰金。

二、刑法修正案對經濟刑法修正之兩個發展趨勢

(一)形式方面:修改方式的集中性到分散性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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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的經濟功能探索

本文作者:趙秉志李志增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

我國刑法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一方面執行著對敵專政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執行著保護和促進人民民主的功能。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須將保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尤其在國家將經濟建設作為中心工作的今天,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就成了刑法突出的、主要的任務。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以馬列主義的正確指導,體現著占社會成員絕大多數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順應人類社會發展潮流,因而能夠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保護和推動作用。歸納起來看,我國刑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具有如下幾種功能:

一、保護功能

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功能,是指刑法確保經濟發展的安全、運行的正常進行,這種功能是通過刑法的具體運用,打擊各種犯罪來實現的。我國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分為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直接保護是指刑法通過懲治發生于經濟領域各個環節的經濟犯罪,保護經濟發展的安全與正常秩序.間接保護則是指刑法通過懲治其他刑事犯罪,維護有益于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條件。我國刑法對經濟的直接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通過規定并制裁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保護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物質基礎。保護自然資撅的安全與合理開發,是我國刑法經濟保護功能的重要內容。現行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罪、滋伐林木罪、非法捕撈罪、非法狩獵罪等,都是保護自然資抓的有力措施。當然,刑法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一些破壞自然資源,危害嚴重的行為還沒有受到懲治,在完普刑法的過程中,應該增設一些破壞自然資派的罪名,比如增設破壞土地資源罪、破壞礦產資派罪,故愈污染環境罪等。(2)通過規定并制裁破壞生產方面的犯罪,保護生產活動的正常運行。我國刑法對生產活動的保護,表現在它對各種嚴重違反生產規則、危害生產活動、破壞生產安全的行為,給予嚴厲的刑罰制裁。現行刑法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廠礦重大貴任事故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都從不同的方面體現了刑法對生產活動的直接保護。自然,刑法這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破壞集體生產罪,保護對象就不能在局限于集體生產,而應包括個體生產、合資企業生產等各種合法的生產活動,其法定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代化生產條件下這種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已不相適應,應予提高。(3)規定并制裁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保護社會經濟在交換、流通環節上的正常運行。我國刑法貫徹和體現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懲治各種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經濟流通環節充分發揮其經濟保護功能。刑法所規定的投機倒把罪、走私罪、妨害貨幣罪、妨害有價證券罪、挪用公款罪、逃套外匯罪等,都是對經濟流通環節正常運行的有力保障。由于流通環節的活躍性,各種新型犯罪不斷涌現,刑法典原有的經濟犯罪在內容和形式上也都有新的變化。與此相適應,我國在刑法典頒行后,又陸續制定了如《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等幾個針對經濟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同時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又規定了不少關于經濟犯罪的刑法規范。在新的形勢下,為了充分保護經濟流通的安全與正常,刑法的這種發展也須不斷進行。(4)通過規定并制裁各種侵犯合法財產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制度的落實。我國刑法為貫徹按勞分配制度,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保護公私合法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在分則中又具體規定了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搶奪罪、貪污罪、破壞公私財物罪等侵犯財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嚴厲懲治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的行為。(5)我國刑法還通過懲治假冒專利、假冒商標等犯罪,維護對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知識產權制度,保障科學技術的正常開發與合理利用,鼓勵正當的科技竟爭,促進作為現代社會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將我國刑法的經濟保護功能作上述分類,只是表明某些罪名在經濟領域的某些環節上作用比較突出,其實際作用其實并不限于某個具體的環節。比如詐騙罪,既可能發生在分配環節,也可能發生在流通環節,刑法規定這個罪名的實際作用,不僅表現在保護按勞分配制度,也表現在保障經濟流通正常運行方面,只是前者之作用更為突出而已。我國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功能,除了表現于上述經濟運行的直接環節之外,還表現在通過打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為經濟發展創造有利的社會環節方面,此即刑法對經濟的間接保護。這種保護表現在諸多方面:例如,通過規定和制裁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為經濟發展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和社會安全保障;通過規定和制裁褒讀職務、妨害公務的犯罪,為經濟發展提供機器正常運轉的必要保障;通過規定和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為公民參加經濟建設提供基本的權利、自由保障,如此等等。

二、引導功能

任何法律規范,都具有指導、引導人的行為的作用,刑法也不例外。刑法規范多數是禁止性規范和制裁性規范,它主要告訴人們不準做什么,做什么要受到什么樣的刑罰制裁。而禁止性規范的實際作用效果,也告訴人們可以做什么。我國刑法在為經濟服務中,正是通過這種禁止性規范的指導,將人們的行為引導到有益于經濟發展的秩序和范圍之中,這就是我國刑法對經濟的引導功能。其一,引導經濟守法行為。經濟犯罪,基本上屬于法定犯的范疇。所謂法定犯,就是指構成這種犯罪,首先是以觸犯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為前提的。在這個意義上,刑法關于經濟犯罪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有關的經濟法律、法規的體現和貫徹。比如刑法關于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罪的規定,實際上具體體現和貫徹了民法的所有權制度,而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的空白罪狀,則是直接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犯罪來說明某一罪的犯罪構成的。比如刑法第117條的規定:“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進行投機倒把……”,即是如此。這里,投機倒把罪的特征.即是由相關的經濟、行政法規來說明的。刑法這種規定的方式,更直接了當地表明它貫徹、維護其他法律、法規的目的。刑法的這些規定,明確地向人們宣示,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不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罰處罰,從而強化人的遵守經濟法律、政策的觀念意識,引導經濟主體守法經營。其二,引導經濟經營行為。刑法通過規定各種經濟犯罪的罪狀,明確了合法行為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這種明確確定的規范,不僅是行為人犯罪后對其行使懲罰的根據,更重要的是,它向人們預告了經濟行為規則,威懾性地告訴人們,實施破壞性的經濟行為,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承受刑罰的法律后果。要謀取經濟利益,就得實施起碼對社會無害的行為。刑法通過其規范的宣示,以及通過對經濟犯罪適用刑罰,表現出強大的威懾力,通過這種威懾,預防經濟犯罪的發生,從而將人們的行為引導到正當的軌道上來。其三,引導經濟司法行為。我國刑法既是司法機關懲治經濟犯罪的根據,也是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的尺度。對經濟犯罪打擊不力是有害的,但打擊面過寬,甚至對正當經濟行為進行刑事追究的現象也須力戒。我國刑法在總則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在分則又具體規定了各種經濟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貫徹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上對法無明文規定的不予追究,這就有助于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追究正當謀利行為的錯誤。從而避免司法機關因追究經濟犯罪不當而妨礙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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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的立法問題探究

本文作者:涂龍科工作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

在現代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專業分工的日益發達,社會面臨的風險愈多愈大,某一事態一旦失控,帶給社會的可能危害愈深愈廣。為了保護社會,有效遏制行為危害的蔓延和深化,立法者將犯罪的成立條件前置,將懲罰有關犯罪行為的范圍前移。刑事立法上懲罰犯罪行為環節的前移,是對風險社會的立法回應,危險犯是其中的重要立法形式。危險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擴展,是現代社會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危險犯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經濟秩序、侵害環境資源等犯罪中。其中,由于破壞經濟秩序而被懲處的危險犯是危險犯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經濟刑法中危險犯的立法趨勢

我國1997年修改《刑法》,在大量增設罪名的同時,危險犯的成立范圍也大大擴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以構成危險犯的罪名大量增設1997年《刑法》修改時,立法者對之前頒布的大量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等經濟刑法條文加以歸納、整理,在新《刑法》第3章單獨設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該罪不但增設了不少新的犯罪行為類型,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危險犯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為例,該節共有從第140條至第150條11個條文,總計9個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該節關于危險犯的規定有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此之外,1997年《刑法》還在貨幣犯罪等經濟犯罪中設置了大量的危險犯。經濟刑法中有關危險犯的條文大大擴張。

(二)單位可以成為危險犯的主體1997年《刑法》肯定了之前有關附屬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同時,經濟刑法條文中也設置了相當多的單位構成危險犯的條文。仍舊以《刑法》第3章第1節的規定為例,《刑法》第150條明確了單位構成該節犯罪的處罰規定。也就是說,該節中有關危險犯的規定,不但自然人可以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該類危險犯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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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的國際化路徑探索

本文作者:羅茍新工作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

在經濟全球化的帶動下,世界各國加速了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的交流和合作。在一國法律發展的進程中,既要立足于本國現實,又要兼顧國際因素,符合國際標準。這是當今開放性社會背景下,世界范圍內法律發展的進路。我國法律的發展也融入了這種國際化的進路,經濟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而走向國際化。在這一發展進路中,首先需要明確國際化與我國經濟刑法發展的關系,經濟刑法國際化如何界定,我國經濟刑法國際化是怎樣一個歷程,有何特性才能進行深入研究。下文將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討論,旨在拋磚引玉。

一、國際化是我國經濟刑法完善的發展進路

20世紀中葉以后人們才頻繁提起國際化問題,但它是早已有之的現象。它以民族國家間的交往為前提,描述的是從古代社會的區域間交往到當今全球性的協作中,不同國家間的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等的相互關聯和影響的現象。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社會制度的發展不是孤立封閉的,尤其是當國家發展到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任何國家都不能獨存于世界。隨著經濟的發展,為各國發展服務的法律也隨著國家間的頻繁交往協作而相互深深影響,“法律制度從一種文化向另一種文化的遷移是經常的”。[1]這種國家間法律制度的相互影響,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現象,通常稱之為法的國際化。法的國際化在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形式、范圍和程度。古代社會里的法的國際化主要存于區域間,如東亞的中華法系的影響;古希臘雅典的民主法律文化傳播等;而近現代社會里,則逐漸發展為全球性現象,存在于世界各國間,如國際法的出現等。經濟刑法是根據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規定什么行為是經濟犯罪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人類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因保障本國經濟運作而突出表現為本土化特色,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的越來越強化,其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了為維護全球經濟發展而具有的共性要素。因而各國經濟刑法在發展過程中,也逐漸存在相互吸收先進經驗,以及與國際接軌的國際化現象,并且還將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而愈加強化。當今世界處在一個開放性的社會背景下,任何國家的法律發展都不再是封閉狀態下的社會現象。世界各國的經濟刑法在融入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我國經濟刑法也不例外,這是它在發展過程中受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傳播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2]。走向國際化,是我國經濟刑法完善的方法選擇,也是其發展進程中必經的路徑。

二、經濟刑法國際化的內涵界定

國際化既然是我國經濟刑法完善的發展進路,那么就有必要對經濟刑法國際化的內涵進行明確的界定,對于法國際化的內涵,學者們有不同視角的理解,而對于經濟刑法國際化的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種視角來把握。首先,從宏觀視角來看,經濟刑法國際化,是指世界各國經濟刑法在發展過程中,相互吸收、滲透、締結公約、遵循國際慣例,從而在法律文明上趨于接近、協調發展的共同前進。通常包括各國經濟刑法的相互影響、國際經濟刑法的形成(發展)、國際經濟刑法與國內經濟刑法的相互滲透三個相互聯系的方面。因發展進程的不同,世界各國的特點各有不同,在開放的世界社會背景下,每個國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學習、借鑒、移植其他國家比本國更優秀的某些經濟刑法規定,或者被其他國家所學習、借鑒、移植,這就使得各國經濟刑法在發展過程中必然相互影響,這是經濟刑法國際化最初的普遍現象。隨著各國經濟合作和各方面交流的深入,國際社會將有打擊國際經濟犯罪,保護人類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將形成共同遵守的國際經濟刑法,并不斷發展完善。目前,世界還沒有正式形成獨立的國際經濟刑法文件,主要是蘊涵在國際刑法的實踐和相關締結公約的內容中。20世紀中期以來,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國際刑法(包括經濟刑法)規范。其中相關經濟犯罪的規范,既不是一國刑法所包含的涉外因素,也不是一國刑法的涉外適用,而是國際社會共同制定的刑事法律規范,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人民所普遍認同和遵守。[3]因此,國際經濟刑法的形成(發展),將是經濟刑法國際化成熟的表現。世界不是一個國家,國際規范是通過各國國內法的認定而生效。國際經濟刑法基本上也是是通過國內經濟刑法規定國際犯罪與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以及國內經濟刑法規定刑事管轄權與刑事合作的原則來實現。[4]這種國際經濟刑法向國內經濟刑法滲透,導致各國國內經濟刑法日益同具有國際性與趨同性,國際經濟刑法會轉化成國內經濟刑法。同時國際經濟刑法通過援用國內經濟刑法的一些概念、術語、規范、制度等而被國內經濟刑法滲透,這就可能導致某一國內經濟刑法上的制度、規范等內容被國際上廣泛接受,國內經濟刑法又會轉化成國際經濟刑法,兩者相互滲透。其次,從微觀層面來看,經濟刑法國際化,是指某一國經濟刑法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對外傳播本國法或引進他國法,或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協調一致,使本國經濟刑法朝著世界各國共同認可的科學、民主、文明的方向前進。其主要方式通常包括經濟刑法的移植(含移出和移入)、參加國際經濟刑事公約、遵循國際慣例。受經濟情況、法律水平、傳統文化特性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的國家在相同歷史時期,經濟刑法國際化的程度不同,就算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其經濟刑法國際化的方式也各有側重。經濟刑法國際化宏觀和微觀視野的兩種內涵是相互關聯,并非孤立的,這兩方面彼此依存,相互影響。世界范圍內宏觀經濟刑法國際化,是由微觀的各個國家經濟刑法國際化匯總而成,而它又反過來影響一國經濟刑法國際化進程。不能離開一國經濟刑法國際化,單獨抽象地去看世界范圍內經濟刑法國際化,也不能離開世界范圍內經濟刑法國際化背景,去片面地看一國經濟刑法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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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刑法改革的趨勢

本文作者:趙長青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按照計劃經濟的模式創制的,一些基本原則的確立、罪名及罪刑關系的配置、刑法理論的研究.無不體現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宗旨。然而,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結束.刑法中立足服務計劃經濟的原則、罪名和理論.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根基。因此,刑法學界當務之急.是要求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將刑法研究的根基移植于市場經濟這塊沃土上。近年來,刑法學界對刑法的修改作了許多有益的探討,但刑法的修改只是刑法改革的表象之一這不能包括刑法改革廣泛而深刻的內容。我們認為.刑法改革至少有刑法觀念的更新、刑法功能轉換、刑法機制的調整、刑法理論發展等內容,可以說是刑法領域的一場具有深遠意義的革命。

一、刑法觀念的更新

刑法觀是一種高層次的刑法意識.它泛指人們關于刑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具體說來,是指人們對刑法的性質、功能的認識。刑法觀念的更新.就是意味著對舊的刑法觀念的改革與新刑法觀念的重構。脫胎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刑法觀念.已經嚴重滯后于我國政治、經濟發展形勢和經濟體制轉軌變型的節奏.更新已是歷史的必然。當前.迫切需要樹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五種刑法觀念。

(一)樹立為發展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服務觀現代經濟發展的態勢已充分顯示出經濟與法律高度結合的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必然要求一切經濟活動和管理活動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的方式來規范和轉變政府職能,規范參與經濟活動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刑法作為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當然要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服務.把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刑法觀轉變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刑法觀.無疑是一個質的飛躍和根本性轉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刑法的保駕護航。刑法則應以懲罰犯罪、保護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的獨特魅力滲透到經濟的各個層次和領域,為其健康發展服務.這里的關鍵是“服務”二字.如何解放思想.增強服務意識.優質、高效地為市場經濟服務,便成了當代刑法的根本任務。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要大膽地探索服務的新路子.努力拓展服務的新局面.一定要克服那些落后于市場經經濟.有礙生產力發展的為產品經濟服務的“習慣性動作”.使辦理的刑事案件做到“政治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真正起到刑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

(二)樹立以保障社會生產刀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馬克思主義刑法理論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但是,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要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放在一定的歷史范疇內考察。在力嫩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標準是什么?筆者認為.應該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把經濟建設搞得更快更好為根本標準。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情況極為復雜。只有堅持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原則.進行精心界定,才能得出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中肯結論。在具體分析某個案件時,應依照經濟領域中各種經濟活動對社會關系的不同影響及其程度,以是否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總標準為指導,從宏觀到微觀全面分析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然后再以犯罪構成為依據.科學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所以.樹立保障社會生產力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必須是認定犯罪中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標準與犯罪本質特征、犯罪構成三者有機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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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創新與經濟刑法綜述

本文作者:姜濤工作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一、面臨的問題

社會管理創新是法治的具體化,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從早發型國家刑法學研究的成果看,刑法變革不管有多么崇高的目標和多么完美的設想,如果不能深入到刑事法治層面正確處理國家與社會、刑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那么這種意義上的刑法變革就會帶來適用中的諸多亂象,并導致刑法認同危機。從當前我國刑事法治的總體狀況看,經濟刑法變革越來越頻繁,但總體上不僅經濟犯罪控制效益不佳,人權保障程度不高,而且經濟犯罪愈來愈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極為突出,這使傳統的經濟刑法觀念與規范建構面臨嚴峻挑戰,更暴露出支撐現行經濟刑法變革的刑法理論的不足與缺陷。因此,我們應盡可能真實地再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蘊意及其對經濟刑法重構提出的新要求,盡可能地以翔實準確的資料去探尋我國經濟刑法變革中的問題及其成因,由此建構出符合理性的經濟刑法體系,以求在探尋經濟刑法的理性建構及其制度績效方面能有所突破。針對社會管理創新提出的新要求,我們亟須理性思考:當代應該確立一種什么樣的經濟刑法觀?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邊界尤其是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勢力范圍”應該如何劃分?這種劃分的標準是什么?經濟刑法的犯罪圈與刑罰結構應該作何調整?

二、對我國現行經濟刑法體系的理性反思

一般來說,經濟刑法可以劃分為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前者是經濟刑法以基本原則等所體現出來的規范目的體系,而后者則是以一定的規范語言對行為類型及其處罰要求予以表達所建構的體系。就兩者關系而言,外在體系更本質地取決于其內在體系,并反映經濟刑法內在論證關聯的根本價值取向體系。鑒于經濟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根據、經濟刑法解釋等已經受到學界的關注,1并且不是從社會管理創新視角進行的分析,因此,本文僅就經濟刑法不能滿足社會管理創新要求的幾個相關問題,從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相結合的角度,做一概覽式檢討。其一,重刑化立法政策十分明顯。在刑事政策視野中,“又嚴又厲”意味著不僅犯罪法網嚴密,而且刑罰強度亦高。這一立法政策在經濟刑法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以金融刑法為例,97年刑法典頒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八部刑法修正案中,共有4部刑法修正案涉及金融刑法的修正,通過這種修正,刑法不僅對既有金融犯罪擴大其犯罪外延,造成該罪犯罪圈的擴大,而且對既有金融犯罪的法定刑進行修正,加重對這類犯罪的處罰力度,同時還增設新的罪名,以打擊新興金融犯罪。以致于到現在,法益保護前置化(主要是抽象危險犯、未遂犯和預備犯)、歸責關聯化、責任方式與范圍的擴展成為經濟刑法中的常見現象。2此外,經濟犯罪之刑罰結構還存在著明顯的重刑主義傾向,比如,死刑罪名過多;無期徒刑普遍存在;監禁刑大面積適用,等等。而同時,重刑化立法政策存在的另一個偏誤是:由于對企業誠信體系建設關注程度不夠,以致于在犯罪標準設置上存在著主觀取向的弊端,即在經濟刑法中出現大量以“非法占有目的”為條件的詐騙型犯罪,比如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這種不是以“欺詐”這種不誠信的行為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標準去建構犯罪的做法,看似保持了刑法謙抑,其實不然,這是立法者對犯罪治理認識的偏差。其二,犯罪模式有違法律經濟原則。一切良性刑法皆以犯罪預防和人權保障為核心任務,而犯罪模式的選擇于這一任務的實現意義重大。受這一核心任務的制約,犯罪模式在選擇中必須考慮其運行的效果,失去效果或效果不佳的犯罪模式就會喪失其有效性,失去民眾對其的認同。所以,我們應選擇何種犯罪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取決于哪種犯罪模式更有效,換句話說,取決于制定和實施某種犯罪模式能否更有效地預防違法犯罪的發生。3在經濟犯罪治理活動中,正義的實現與經濟的發展往往陷入悖論之中。過于追求經濟發展,則意味著對社會正義的犧牲,而過于強調社會正義又會窒息企業發展的活力,帶來失業、貧困等社會問題,此時社會正義的實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所以,如何在經濟發展與懲罰犯罪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這是經濟刑法的一個基本立場。以偷稅罪為例,犯罪追究意味著企業高管可能身陷囹圄,亦可能意味著企業的解體和國家稅收的減少,因而會對企業的發展與國家財政收入帶來一些消極影響,進而會影響到企業內部其他人員的就業問題,所以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產侵占行為來說,打擊偷稅波及的社會關系更為廣泛。這就需要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犯罪模式,即既能預防犯罪,又不致于帶來更大消極效應的犯罪模式。也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刑法修正案(七)》將其設定為二元化犯罪模式,從而保持了刑法激勵、效能與謙抑。當前經濟刑法除了偷稅罪之外,無一例外地采用具有違法與有責即構成犯罪的模式,而不是違法與有責但卻附條件不認定犯罪的二元化犯罪模式,這就不僅增加了懲罰犯罪的難度,而且也無法體現訴訟經濟原則,積弊頗多。其三,刑法的保護立場存在錯位。從理論上分析,刑法平等在理論上存在著“立法拘束說”與“司法適用說”之分歧,前者主張平等權不僅表明公民在法律實施和適用上要平等,而且更表明公民在法律內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權利,立法者不能制定出違反平等原理或原則的法律;而后者則認為,平等只限于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內容上的平等。4很顯然,中國刑法第4條所規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采用的是“司法適用說”,即不僅不同的自然人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不同的公司、企業也應該實行平等保護。遺憾的是,面對國有公司、企業與非國有公司、企業,我國刑法的保護立場明顯不同。首先,刑法規定的公司人員失職罪和濫用職權罪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非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單位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并不構成犯罪。其次,我國刑法第165條把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特別限定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以排除非國有公司、企業同類行為可以構成本罪。最后,對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規定為刑法中的“公共財產”,而把非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定位為非公共財產,侵害上述財產的,分別對應刑法中的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兩者在刑罰處罰力度上存在區別。其中,貪污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職務侵占罪最高法定刑為15年有期徒刑。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國有公司、企業都是參與市場的主體,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財產所有制性質的不同不應該成為刑法實行差異保護的理由。深層次分析,為何出現上述諸多問題,這乃是由于經濟刑法的內在體系以及起決定作用的經濟、政治等因素所決定的。首先,因法律父愛主義盛行而導致經濟犯罪圈膨脹。源自西方的法律父愛主義理論主張,國家在某些領域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顧其意志而限制其自由或自治。5這就意味著,為了維護與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立法者可以不再依靠市場經濟自身的運行去化解某些經濟違法行為,轉而由法律予以調控,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這就導致了刑法對經濟生活的介入以及由此引發的經濟犯罪圈膨脹。其次,因經濟體制而導致經濟刑法非平等保護。由于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以非公有制經濟為補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在意識形態層面把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在國家、社會發展目標層面予以區別對待,從而導致刑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平等保護。再次,國家治理能力低下而導致刑法中的重刑主義。在刑事法治意義上說,犯罪治理的關鍵在于國家體制與治理能力,前者是國家治理犯罪的范圍與功能,后者則是國家在犯罪治理中組織與實施政策的效能與能力。當國家因治理能力差而造成諸多經濟違規、違法行為之時,則往往又把這種責任歸結為組織體的不負責,進而對之施以嚴刑峻法,這是一種雙重的不人道。最后,重視行政管理而導致管理中心主義。長期以來,國家把經濟犯罪控制視為是國家宏觀調控的組成部分,強調以行政管理手段去減少或消滅經濟犯罪,因而導致經濟刑法中行政犯的大量增加,也使經濟犯罪的罪名結構存在著重大偏差,出現了大量違反經濟行政管理(包括公司、企業、金融機構等的管理活動)的犯罪,而違反經濟交易規則的犯罪則沒有引起立法者的應有重視。這在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監管秩序罪、危害稅收征管罪等中得以集中體現。

三、中國經濟刑法體系重構的基本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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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區的刑法保障探索

本文作者:王志祥戚進松工作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

一、刑法保障是中原經濟區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內容

建設中原經濟區需要法治保障,這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實踐。中原經濟區建設中的刑法保障問題,是整個法治保障中的重要內容。

(一)刑法保障在整個法治保障中居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屬于根本大法——憲法之下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撐作用,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等方面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十二五”時期,中原經濟區在深化改革開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乃至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需要強有力的刑法保障。刑法之所以在整個法治保障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其原因在于:第一,刑法具有法益保護的廣泛性,可以保護人身、經濟、財產、社會經濟秩序等各方面的法益,可以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全方位保障,這種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是其他單純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所不能及的。而且,其他部門法所保護和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大體上都同時借助于刑法的保護和調整。其二,刑法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可以為中原經濟區建設提供最強有力的保障。刑罰不但具有嚴厲的強制性功能,而且具有嚴厲的懲罰功能,“由于刑法以特別嚴厲的方式損及受法律管轄的主體利益,因此人們就很早認識到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必要性”。①三是刑事判決的強制執行性對于懲治危害中原經濟區建設的各種犯罪行為而言有一種有效的保障功能。

(二)刑法為實現中原經濟區經濟增長提供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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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的犯罪問題探索

本文作者:楊嘉曹聃工作單位:西南財經大學刑法學院

重視定量因素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特征。〔1〕在我國1979年的刑法中,便已有數額的規定,從而使我國刑法學界開始了對數額的討論。但不論是79刑法還是97刑法,不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系列5補充規定6或5決定6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迄今有關于數額的確切含義尚未出現明確的概括和解釋。對于犯罪數額的含義目前也仍只是刑法理論上的探討。本文試圖從數額的含義著手,進一步展開對犯罪數額在刑法領域的研究和探討。

一、犯罪數額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數額是指一定的數目和數量的標志。〔2〕數額本身體現了一定的物質財產的價值。刑法理論界討論的數額,主要是針對犯罪數額進行,但是至今對其含義的表述仍未達成一致。綜觀而言,主要觀點有:第一種,犯罪數額是現金及財物折算成現金的一定數目的標志。〔3〕第二種,犯罪數額是指以一定標準計算的財產的數目,即貨幣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的數目。〔4〕第三種,犯罪數額是指犯罪行為所指向并對之施加影響的財物數量標志。〔5〕第四種,犯罪數額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的經濟利益數量。〔6〕筆者以為,判斷上述表述何種較為科學,應考察其明確區別于其他相近范疇的特有屬性。綜觀以上分類,不管標準如何,都具有以下共同特點:首先,與犯罪行為相聯系,離開了犯罪行為,數額便不能稱為犯罪數額。犯罪數額反映了犯罪行為的負價值,一般而言,犯罪數額越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越大,其受到的刑罰就應越嚴厲。無論是所得數額、指向數額、又或是實行數額、結果數額等等,都是犯罪行為所指向,或是通過其實施而得到的,都與犯罪行為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其次,犯罪數額表現了一定經濟利益,是用貨幣的形式來表示其價值的數量。犯罪數額與犯罪數量不同。前者表現經濟利益的價值量,并以貨幣形式來表示社會危害性;后者則以犯罪對象的數目或重量表示社會危害性。同時,犯罪數額并不一定直接以財產數額的方式表現,在一些犯罪中,其所指向的物品的數額也是犯罪的數額。最后,犯罪數額具有定罪量刑的意義。從數額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來看,有的是某罪犯罪構成的必須要件,有的是選擇要件,但都明確規定將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有的數額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此時,再來考察前述四種犯罪數額的含義表述中,不難發現:第一種觀點,不但未能揭示出犯罪數額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還將犯罪數額僅僅局限于財產數額;第二種觀點,對數額與數量的概念未加以區分,容易使人誤解;第三種觀點,在對數額與數量的概念未加區分的基礎上,還將犯罪數額局限于財產數額,也不足取;而第四種觀點,直接侵害的含義過于狹窄,實際案件中被間接侵害的利益不在少數,亦不足取。因此,筆者認為,犯罪數額應當表述為:與犯罪行為相關聯且以貨幣形式表示的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經濟利益。相應的,經濟犯罪數額就是指為經濟犯罪行為侵害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經濟利益。

二、經濟犯罪數額的刑法意義

在經濟犯罪中,經濟犯罪數額與犯罪行為關系密切,它不僅影響著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的構成,而且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從而影響著對行為人的量刑。可以說,在經濟犯罪中,經濟犯罪數額是區分罪與非罪以及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標準之一。具體而言,經濟犯罪數額在刑法中的意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1.經濟犯罪數額是行為是否成罪的重要根據。如前所述,經濟犯罪數額是體現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程度的主要標志。作為經濟犯罪,其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對經濟管理制度的破壞,而衡量這種破壞的程度,數額無疑是最主要的因素。根據刑法規定,許多經濟犯罪的構成都是以一定量的數額作為起點的,即只有當經濟犯罪數額達到一定量時,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就不能認定成罪。首先,刑法明文規定一定量的數額是構成某些經濟犯罪的必備條件。例如,刑法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178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只有在犯罪數額達到較大或巨大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并適用刑法有關條文中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其次,一定量的數額是衡量某些以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造成較大損失等為構成要件的經濟犯罪的主要根據。例如,刑法第18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82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再次,對于某些雖沒有數額、情節,也沒有后果、損失等構成要求的經濟犯罪,一定量的數額同樣也具有決定作用。例如,刑法第17條(偽造貨幣罪)、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95條(信用證詐騙罪)等條文中,均沒有將數額情節等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這些經濟犯罪時,不可能不將數額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依據。2.經濟犯罪數額是衡量罪行輕重的主要標志。我國刑法不僅把一定量的經濟犯罪數額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根據,而且還其作為劃分經濟犯罪行輕重的一個主要標志。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濟犯罪中的數額對確定適用刑罰檔次具有重大作用。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社會危害性程度越大,刑罰就越重,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我國刑法對于經濟犯罪數額的規定,一般依據其大小分成三個基本檔次,即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不同檔次的數額表明了行為對社會的不同危害程度,從而在定罪量刑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其次,經濟犯罪中的數額對選擇具體刑罰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刑法中關于法定刑的規定是采用相對確定刑的標準。經濟犯罪中寬幅性的數額檔次與寬幅性的刑罰標準是相對應的,換言之,隨著經濟犯罪數額在一定檔次范圍內的變化,刑罰的輕重也就相應地在一定刑罰標準的幅度內浮動。如果經濟犯罪數額剛剛到達某個數額檔次的起點,量刑就在與之相適應的刑罰標準幅度內從輕,反之則從重。如果經濟犯罪突破了該數額檔次的界限,刑罰就隨之升格。綜上所述,經濟犯罪數額在認定和處罰經濟犯罪中始終起著重要且其他情節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需要指明的是:雖然經濟犯罪數額的作用重大,但它也只是眾多犯罪情節中的一個重要情節,而絕不是全部;雖然經濟犯罪數額不可為其他情節所代替,但也并非對罪行做出完整評價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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