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8 2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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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探究論文

關鍵詞:巨災保險/巨災保險理賠/巨災保險基金

內容提要:四川大地震的發生凸顯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缺位等問題。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系,制定單獨的巨災保險法或巨災保險條例,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巨災保險應當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形式,應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的法律規范,巨災保險理賠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應當實行獨特的法律規則。

四川大地震,舉國之殤,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是一串令人驚愕的數字。四川大地震是對國家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國家財力和民族凝聚力的一次拷問,也是繼雪災之后對我國保險業應急能力的又一次全面檢驗,暴露出了我國保險業存在著的諸多問題。于是,象每次大災之后一樣,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呼聲再起。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有效提升作為“社會穩定器”的保險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地位,是保險業面臨的重要課題。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供給與支撐,這也是構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正途。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5條已經明確規定:“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本文將從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巨災保險基金的法律規范和巨災保險的理賠等方面,對巨災保險制度涉及的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一、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內容

(一)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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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巨災再保險探究

摘要:農業巨災再保險作為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工具,能很好地彌補傳統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的問題,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增加保險公司提高管理決策渠道。通過系統歸納和總結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研究成果,國內外研究者普遍認同當前存在供求失衡的情況,并應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導下的多層風險分散體系,巨災再保險定價的研究成果豐富,但結合農業風險特征的相關研究目前較少,無法滿足我國當前農業風險分散的迫切需求。

關鍵詞:巨災再保險;供求分析;體系構建;定價方法

一、引言

自然災害的發生會影響農業生產,隨著氣候變化,巨災發生頻率增加,給區域內農業帶來巨大威脅,傳統的農業保險無法有效的分散巨災風險,高昂的賠付金額給保險公司帶來破產隱患,再保險作為一種能在全國乃至全球有效分散風險的方法,在巨災和農業風險管理中的應用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熱點。

二、農業巨災再保險的供求失衡研究

(一)農業巨災風險的特殊性提出再保險需求。張祖榮(2013)認為農業保險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風險單位與保險單位具有非一致性;風險發生具有廣泛的伴生性;風險具有弱可保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認為巨災具有發生頻率低、損失程度大、風險個體之間不獨立等典型特征,其給保險公司帶來極大風險,可能會超過私營公司的承受能力。Miranda和Glauber(1997)、袁祥州,朱滿德(2015)認為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和內生性,巨災風險易帶來潛在的大規模損失,這使得單純依靠商業保險機制來分散農業風險難以成功。(二)傳統農業風險分散方式失靈推動農業巨災再保險供給。依賴政府災后救援的方式給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和不確定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指出,我國對巨災風險的損失補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巨災損失可能會超出政府的救濟和支持能力,影響財政收支平衡,帶來巨大負擔,不適應巨災防御的需求。田玲,姚鵬(2013)認為擴大巨災再保險規模,能夠有效的減輕重財政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救助負擔。陸勤(2014)認為災前融資比災后融資更為有效,從傳統的災后籌集有限資金的賑災方法轉向災前積累資金和渠道的方法具有重大價值。當前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趙山(2007)認為保險條件不充足,保費結構不合理的情況,是造成巨災和農業風險成為不可保風險的主要原因。楊汭華,孫婧(2014)認為農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弱,原保險經營主體的風險責任高度聚集,而風險分散的主渠道建設沒有實現同步發展,農業保險存在“業務量的擴張與賠付能力不相匹配”的問題。何小偉,王克(2013)認為我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風險分散的工具應用不合理,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成為主要工具,農業巨災再保險運用較少。Masonetal(2003)通過對美國的聯邦風險管理局向玉米、小麥、大豆等三種農作物提供農業再保險之后的凈收益概率密度函數進行了估測和模擬后,指出雖然美國標準再保險協議能有效地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風險,但保險公司自留部分的風險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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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體系探析論文

一、巨災保險體系的基本概念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體系是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的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保險及風險處置體系,以實現多方共擔風險。

二、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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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內容提要]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而且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重。當巨災發生時,政府習慣地成為責任的第一承擔者,而保險公司卻在此時缺位,賠償額金僅占損失總額的2%—3%,國民經濟的成果被大量消耗。面對諸如汶川大地震之類的巨災,如何構建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巨災保險體系,是本文思索的重點。

[關鍵詞]巨災保險保險公司再保險汶川大地震

一、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現狀

(一)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背景

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在我國四川省汶川地區發生8.0級特大地震,受災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因災死亡近7萬人,受傷超過36萬人,尚有近2萬人失蹤,截止5月30日為止,共發生余震6000多次,其中尤以5月25日16時21分發生在青川的6.4級余震為最,此次余震又造成四川廣元、甘肅隴南、陜西漢中等地數人死亡,數百人受傷,千余間房屋倒塌。國際巨災風險建模公司ATR環球公司目前對此次地震的損失進行了估計,認為本次地震造成的所有投保和未投保保險的財產損失可能超過1400億人民幣,而其中投保財產損失可能為20至70億人民幣。[1]

今年春節前后的雪災又使南方諸省面臨困境,此次雪災波及范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損失之巨為百年所未見。截止到5月29日,5月末的一場特大暴雨已經造成55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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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巨災保險制度分析

摘要:海洋巨災風險具有區域性、相關性和高損害性等特點,是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海洋巨災保險作為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的金融工具,具有基本保障性、經濟政策性和準公共產品屬性等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是促進海洋產業健康發展、保障海洋巨災受害者財產權益、矯正海洋巨災保險市場失靈、轉變政府海洋巨災風險管理職能的必要選擇。從現代保險理論發展、保險技術進步、域外實踐經驗和國內制度鋪墊來看,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現已具備一定的可行性。為加快海洋強國建設,我國應當盡快制定海洋巨災保險相關立法、完善海洋巨災保險政策體系以及建立多層次海洋巨災風險分擔機制。

關鍵詞:海洋巨災;巨災保險;保險制度;風險分散機制

海洋經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新領域。黨的提出了“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戰略舉措,為新時代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然而,海洋經濟發展受海洋災害風險的影響很大,尤其是面臨著海洋巨災風險的嚴重威脅。因此,如何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成為我國發展壯大海洋經濟、保障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必須破解的一大難題。本文從海洋巨災風險及其保險的概念與特點入手,研究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我國海洋巨災保險試點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以此為基礎,就構建我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一、海洋巨災風險及其保險的概念與特點

隨著“一帶一路”特別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推進和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我國海洋經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諸多風險和挑戰。海洋巨災風險就是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海洋巨災風險的概念與特點。關于巨災(Catastrophe或Large-scaleDisas⁃ter),國際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UNISDR)將其稱為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并需要國家或國際援助的災害。[1]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其定義為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基礎設施的大面積破壞,使受災地區及鄰近地區的政府束手無策的災害。[2](p16)美國聯邦法典第42篇第5122條將其稱為“MajorDisaster”,并界定為“造成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損害后果,需要政府和救災組織提供援助的自然災害和火災、水災、爆炸。”瑞士再保險公司將其理解為經濟損失、保險索賠額或相關傷亡人數超過一定標準的災害。[3](p2)一般認為,巨災是指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4](p5)按其發生原因分類,巨災可分為自然巨災和人為巨災;按其發生頻率分類,巨災可分為常態巨災和非常態巨災;按其承災體分類,巨災可分為城市巨災、農村巨災和海洋巨災。所謂海洋巨災(MarineCatastrophe),是指由自然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造成巨額財產損失、重大人身傷亡甚至海洋環境嚴重污染的災害,包括海洋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其中,海洋自然災害是指海洋自然環境發生異常或激烈變化,導致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環境和生命財產的事件,如風暴潮、海嘯、海冰等;[5]海洋人為災害是指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在海上或海岸帶發生的,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事件,如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海上恐怖主義事件、核泄漏事件等。巨災風險(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自然災害、疾病傳播、恐怖主義襲擊或人為事故而造成巨大損失的風險。”[6](p1)海洋巨災風險(Marine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海洋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而造成巨大損失的風險。作為巨災風險的主要類型,海洋巨災風險具有巨災風險的一般特性:一是低頻性。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頻率較一般風險低得多。例如,風暴潮災害常有發生,但特大風暴潮災害較為罕見;二是難以預測性。由于發生次數少,缺少大量的歷史數據,海洋巨災風險預測難度較大;三是突發性。海洋巨災風險是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的意料;四是嚴重性。海洋巨災風險一旦發生,會造成巨大損害。除此以外,海洋巨災風險還具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區域性。雖然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地點往往難以精準預測,但是其空間分布常常具有一定規律,區域性特征明顯。一些海洋自然災害發生在特定緯度。以我國為例,海冰災害主要發生在我國渤海及黃海北部等海域,臺風風暴潮災害影響的區域主要是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另外,與海洋產業活動有關的海洋人為巨災風險的發生地點往往也有一定范圍。如海洋油污巨災風險一般發生在有海洋油氣開發活動的區域。二是相關性。各種海洋巨災風險之間不是相互獨立的,它們或相互影響,或互為因果,無法完全分離。如海底地質活動引起的海嘯可能會造成沿海核電站發生核事故;臺風可能造成特大風暴潮及海浪災害等海洋巨災。海洋巨災風險的相關性特征,極大地增加了國家和受災者應對海洋巨災風險的負擔。三是高損害性。相較于內陸地區,沿海地區往往人口更稠密、城鎮化程度更高、生產更活躍、財富更集中。特別是,隨著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建設,我國正積極同沿線國家發展藍色伙伴關系,開展密切的海上合作。這表示將有更多的人員和資產暴露于海洋巨災風險中。相較于其他巨災風險,海洋巨災風險的發生會造成更為災難性的損失。(二)海洋巨災保險的概念與特點。海洋巨災保險是一種運用市場機制分散海洋巨災風險的金融工具。就內涵而言,海洋巨災保險是以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為目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海洋巨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按照保險標的分類,海洋巨災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兩種類型。一般認為,海洋巨災保險具有以下基本特點:第一,海洋巨災保險具有基本保障性。海洋巨災保險承保的風險僅是達到一定量化標準的海洋巨災風險,而不是一般風險。開展海洋巨災保險的目的是保障沿海地區生活和生產的基本需要,促進災后秩序的快速恢復。同時,由于保費積累和財政投入有限,為了保證償付能力、實現制度的可持續性,海洋巨災保險客觀上不能補償所有巨災損失,只能提供基本生產生活保障。沿海居民和涉海企業可以自愿購買商業巨災保險以滿足其更高層次的保障需求。第二,海洋巨災保險具有經濟政策性。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政策性保險不同,經濟政策性保險是指國家為了實現某種政策目的,對某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7](p5)海洋巨災保險應當屬于經濟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一方面,海洋巨災保險的開展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實現海洋強國建設的戰略目標,保障沿海居民生活安定、保障海洋產業生產穩定、保障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另一方面,海洋巨災保險的實施依賴于國家的扶持。由于海洋巨災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損失、高賠付的特質,難以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得以正常運行,因而需要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實現穩定供給。第三,海洋巨災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準公共產品是指介于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不完全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8](p4)海洋巨災保險的保險金可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直接使其受益。同時,海洋巨災保險提供的利益具有外溢性,能夠降低海洋巨災損失、緩解國家財政壓力、提升全社會海洋防災減災水平。另外,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了海洋巨災保險合同,保險人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因此,海洋巨災保險既不是典型的私人產品,也不是完全的公共產品,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準公共產品。

二、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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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管理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設計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約,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今后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重大災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體制。逐步建立專業巨災保險基金;積極開發包括農業保險、地震保險在內的保險產品;發行巨災債券,在金融市場上分散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建立巨災保險風險準備金,提高保險參保率。

[關鍵詞]巨災保險,風險管理,巨災債券,再保險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不斷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巨災破壞性加劇,對人類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越來越大,近10年來,全球巨災損失呈增長趨勢。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對從事風險承擔的保險業影響尤其巨大,巨災損失已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臺風、地震等巨災的頻繁發生呼喚巨災保險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管理現狀

我國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就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10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國沿海地區遭受的7次臺風中,國內保險業共支付賠款13.3億元,在經濟補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國家災害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巨災損失相比,保險業目前所能夠提供的經濟補償還是杯水車薪。由于目前還沒有建立巨災支持保護體系,缺乏有效的巨災基金積累機制,巨災損失基本上完全由商業保險經營主體承擔,妨礙了保險補償功能的發揮。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災救濟司主要負責應對巨災風險和緊急事件。目前,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而且多數自然災害都屬于保單特約承保項目,屬于商業保險范圍。設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產品或者由政府設立專門的巨災風險基金補償各商業保險公司,無疑可以增加社會承受巨災風險的能力,擴大投保范圍,同時確保財政支出的平衡和穩健。因此,大力開展巨災保險制度成為一項緊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險公司調查表明,由于中國遭受自然巨災的風險較高,潛在的受災損失金額也在不斷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險的參保率,這種狀況將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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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管理研究論文

[摘要]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設計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約,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今后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重大災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體制。逐步建立專業巨災保險基金;積極開發包括農業保險、地震保險在內的保險產品;發行巨災債券,在金融市場上分散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建立巨災保險風險準備金,提高保險參保率。

[關鍵詞]巨災保險,風險管理,巨災債券,再保險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不斷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巨災破壞性加劇,對人類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越來越大,近10年來,全球巨災損失呈增長趨勢。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對從事風險承擔的保險業影響尤其巨大,巨災損失已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臺風、地震等巨災的頻繁發生呼喚巨災保險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管理現狀

我國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就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10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國沿海地區遭受的7次臺風中,國內保險業共支付賠款13.3億元,在經濟補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國家災害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巨災損失相比,保險業目前所能夠提供的經濟補償還是杯水車薪。由于目前還沒有建立巨災支持保護體系,缺乏有效的巨災基金積累機制,巨災損失基本上完全由商業保險經營主體承擔,妨礙了保險補償功能的發揮。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災救濟司主要負責應對巨災風險和緊急事件。目前,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而且多數自然災害都屬于保單特約承保項目,屬于商業保險范圍。設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產品或者由政府設立專門的巨災風險基金補償各商業保險公司,無疑可以增加社會承受巨災風險的能力,擴大投保范圍,同時確保財政支出的平衡和穩健。因此,大力開展巨災保險制度成為一項緊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險公司調查表明,由于中國遭受自然巨災的風險較高,潛在的受災損失金額也在不斷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險的參保率,這種狀況將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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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發展比較保險論文

內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凍災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內發生在我國的這樣兩次巨災,造成了慘痛的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已經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迫切需要構建和諧社會下的巨災保險體系。該文通過分析美、日及歐盟主要成員國等的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并從承保主體和范圍、巨災風險控制和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幾種模式的比較,從而得出對我國發展巨災保險的一些有益啟示。

關鍵詞: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啟示

一、問題的提出

1.巨災對全球的影響。巨災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引起的大面積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件。雖然目前各國和一些研究機構對巨災尚未確立統一的認識、規范及衡量標準,但不難看出,巨災一般都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具有一系列導致財產損失和人員生命傷亡的風險事件;發生頻率低于一般的災害事故;災害的精準預測比較困難;引起的損失十分巨大。據Sigma研究報告統計數據顯示,自1970年以來,全球巨災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呈上升趨勢,保險損失償付也日益增加。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導致的經濟損失就約為400億美元,其中地震、嚴寒、風暴以及航運事故導致多人成為受害者,總共約有30000人在各種災害中喪生,保險業為此支付了150億美元。

隨著全球性的氣候變異加之各種恐怖、暴動、騷亂等災難性事件的威脅,巨災發生的頻率將會繼續增加,造成的損失也會持續擴大。因此,加強和完善巨災風險應急管理已成為各國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

2.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大。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呈明顯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近10年來我國每年因災難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基本維持在2000億元左右。2006年,全國農作物受災面積達到4109.1萬公頃,比上年增加5.9%。其中,絕收面積540.9萬公頃,比上年增加17.7%;因災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長28.7%;倒塌房屋193.3萬間,比上年減少33.1萬間;直接經濟損失2528.1億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澇災害以來的第二個重災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場特大雨雪冰凍災害就直接造成經濟損失達1500多億元,據中國保險監管委員會的數字顯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國各保險公司共接到報案101.1萬件,已付賠款19.74億元,預計保險公司全國賠款數字將在40億元左右。盡管保險業積極主動賠付,但保險賠付金額尚不足損失總額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凍災害之后的短短幾個月,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8.0級特大強地震,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無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災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肅、陜西、重慶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難,直接受災人口達1000多萬人。受災地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均受損毀,損失慘重,而且仍不斷有次生災害的發生。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披露,僅四川一省工業企業的直接損失已達670億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超過雪災。中國保監會要求“特事特辦”,各保險公司紛紛建立綠色通道,第一時間處理災區保險理賠事宜,但參與賠付的保險公司多是壽險公司,它們將會對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進行正常賠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數財險險種中屬于免責范圍,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對地震進行賠付,即使運用通融賠付原則,賠償金額也是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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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外巨災保險發展模式

內容提要:2008年年初的特大雨雪冰凍災害和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一年之內發生在我國的這樣兩次巨災,造成了慘痛的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已經為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迫切需要構建和諧社會下的巨災保險體系。該文通過分析美、日及歐盟主要成員國等的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并從承保主體和范圍、巨災風險控制和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幾種模式的比較,從而得出對我國發展巨災保險的一些有益啟示。關鍵詞: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啟示一、問題的提出1.巨災對全球的影響。巨災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引起的大面積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事件。雖然目前各國和一些研究機構對巨災尚未確立統一的認識、規范及衡量標準,但不難看出,巨災一般都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具有一系列導致財產損失和人員生命傷亡的風險事件;發生頻率低于一般的災害事故;災害的精準預測比較困難;引起的損失十分巨大。據Sigma研究報告統計數據顯示,自1970年以來,全球巨災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呈上升趨勢,保險損失償付也日益增加。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導致的經濟損失就約為400億美元,其中地震、嚴寒、風暴以及航運事故導致多人成為受害者,總共約有30000人在各種災害中喪生,保險業為此支付了150億美元。隨著全球性的氣候變異加之各種恐怖、暴動、騷亂等災難性事件的威脅,巨災發生的頻率將會繼續增加,造成的損失也會持續擴大。因此,加強和完善巨災風險應急管理已成為各國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2.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造成損失大。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呈明顯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近10年來我國每年因災難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基本維持在2000億元左右。2006年,全國農作物受災面積達到4109.1萬公頃,比上年增加5.9%。其中,絕收面積540.9萬公頃,比上年增加17.7%;因災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長28.7%;倒塌房屋193.3萬間,比上年減少33.1萬間;直接經濟損失2528.1億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澇災害以來的第二個重災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場特大雨雪冰凍災害就直接造成經濟損失達1500多億元,據中國保險監管委員會的數字顯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國各保險公司共接到報案101.1萬件,已付賠款19.74億元,預計保險公司全國賠款數字將在40億元左右。盡管保險業積極主動賠付,但保險賠付金額尚不足損失總額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凍災害之后的短短幾個月,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8.0級特大強地震,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無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災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肅、陜西、重慶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難,直接受災人口達1000多萬人。受災地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均受損毀,損失慘重,而且仍不斷有次生災害的發生。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披露,僅四川一省工業企業的直接損失已達670億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超過雪災。中國保監會要求“特事特辦”,各保險公司紛紛建立綠色通道,第一時間處理災區保險理賠事宜,但參與賠付的保險公司多是壽險公司,它們將會對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進行正常賠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數財險險種中屬于免責范圍,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對地震進行賠付,即使運用通融賠付原則,賠償金額也是杯水車薪。由此可見,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而保險業所承載的損失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尚未充分發揮,進一步凸顯了加快發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國、日本以及歐盟的主要成員國等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其巨災保險發展模式的成功之處可供借鑒。二、國外巨災保險發展模式及其比較1.美國模式。美國面對巨災風險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導推出巨災保險計劃和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兩種方式。(1)政府主導推出巨災保險計劃。美國具有和中國類似的自然環境狀況,而且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時常遭受著人為巨災方面的威脅,因此,對于巨災損失的分擔,政府往往采取積極的態度,就主要自然災害和人為巨災推出各種保險計劃。一是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并據此法令創設了聯邦洪水保險制度。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全國洪水保險法》,為落實該法案,又制定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1973年頒布的《洪水災害保護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兩次出臺的《洪水保險改革法案》,分別促進了洪水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政府為了推動國家洪水保險計劃,還專門成立了洪水保險經營和管理的聯邦機構——聯邦保險管理局,該局在“9.11”后與其他部門合并為聯邦保險和減災局,并直接隸屬于國土安全部。在美國的洪水保險體系中,國家認定的洪水風險區域的社區必須要參加NFIP,否則,將受到聯邦政府的懲罰。在洪水保險銷售方面,由于美國的洪水保險是由政府直接經營和管理,而政府的銷售網絡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險公司協助銷售的WYO計劃。根據該計劃,保險公司與聯邦洪水保險管理機構簽署協議成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職責是幫助聯邦政府銷售洪水保險,并在洪災發生時及時辦理有關賠償手續和墊付賠償資金,而由政府承擔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NFIP由于受到聯邦財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聯邦政府的免稅待遇,所以具備較強的災后償付能力。NFIP不僅沒有給商業保險增加負擔,又通過WYO計劃使得商業保險公司能夠參與其中且不承擔風險,從而提高了NFIP對投保人的服務質量。此外,NFIP還鼓勵社區和個人的減災行為;對實施特定減災措施的社區提供財政援助。二是聯邦農作物保險計劃(MPCI)。美國農業也易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為了減少巨災風險,1938年美國建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根據1980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美國建立了新的聯邦多險種農作物保險計劃(MPCI)。聯邦農作物保險也是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的銷售系統進行銷售,并主要作為商業保險公司銷售農作物保險的附屬。FCIC的MPCI為由自然情況引發的但超過農場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損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該計劃作了新的變動,它要求凡是參加美國農業部各種支持計劃的農場主都必須簽訂強制性MPCI保險,否則將喪失未來的援助。三是人為巨災保險計劃。在人為巨災保險計劃中,美國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責任保險和公眾擔保保險計劃等。其中公眾擔保保險計劃是強制性的半社會保險計劃,主要與持有大眾資產的金融機構相關,例如為存款者承保商業銀行倒閉導致的損失風險。(2)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巨災保險比普通保險的風險大得多,一般可以通過再保險把巨災保險風險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國巨災再保險供給不足,而市場需求不斷提高,導致價格急劇上升,于是保險公司開始借助美國強大的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1992年芝加哥期權交易所首次發行了巨災期權。隨后,市場上出現了許多保險衍生商品,如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互換等。一種新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即巨災風險證券化形成了,該機制將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打包轉化為能在資本市場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資本市場上籌集保險資本,解決巨災發生時保險市場上資金不足的難題。在美國,這種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的結合,不僅將保險市場上的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同時也融通了資金,推動了資本市場的發展。2.歐盟主要成員國的巨災保險體系。歐盟各主要成員國的保險政策不盡相同,面對巨災風險主要建立了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巨災保險體系。(1)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歐盟現有的27個成員國中,法國、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國建立了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通過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類條件的投保人必須購買。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的國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來明確巨災保險的強制性;對巨災保險責任進行嚴格界定;通過擴展基本險保險責任的方式銷售;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進行多渠道風險分散。(2)非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以英國為代表其他國家大都實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即市場上銷售的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中已經涵蓋了巨災風險責任,投保人可自行選擇時機購買。英國具備發達的保險市場,以洪水保險為例來看其如何通過保險有效地分擔巨災損失。英國的洪水保險不同于美國的模式,其保險的供給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業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業主可以自愿在市場上選擇保險公司投保。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洪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這些職責的地區,保險公司才提供巨災保險。英國政府與私營保險業的這種建設性伙伴關系,使得洪水風險在英國具有可保性。同時,英國政府還特別注意加強與保險行業協會的合作。此外,電于英國再保險市場是世界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對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方面的支持,而是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直接通過再保險市場將風險分散出去。因此,盡管近幾年英國洪水發生的頻率和損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區的保費水平也隨之上升,但是英國家庭財產保險市場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競爭性,對消費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險參保率已達到80%左右,這正是英國洪水保險體制的最大成功之處。3.日本模式。日本是個地震頻發的國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災保險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農業巨災損失分擔方面,并且形成了獨特的巨災保險發展模式。(1)地震保險。日本地震保險體制源自1966年通過的《地震保險法》,該法律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險體系。日本地震保險將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分開,對前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承擔賠償責任;對后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規定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1][2][][]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采用超額再保險方式承保:初級巨災損失(750億日元以下)100%由參與該保險機制的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擔;中級巨災損失(750億-10774億日元)由參與該機制的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擔50%,政府承擔50%;高級巨災損失(10774億-41000億日元)由政府承擔95%,被保險人承擔5%。如果單個地震巨災造成的損失超過了規定的總限額,巨災保險可以按照總限額與實際應付賠款總額之比進行比例賠付。在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方面,日本創造了一種由政府和民間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即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全額投保(“A特別簽約”),日本再保險公司再將部分再保險分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的再再保險叫“B特別簽約”,向政府購買的再再保險叫“C特別簽約”。日本地震險的成功之處在于將地震險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壽險公司經營該項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也保持雙倍增長趨勢。(2)農業保險。日本農業建立在分散的、個體農戶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之上,農業保險是日本政府為了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后果,以保障農業再生產的經營穩定,使之適應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而采取的一種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現行的農業保險始于1948年《農業災害補償法》,由此開辟了依法強制參加農業保險和以合作組織為基本組織形式的農業保險制度的先河。日本農業保險的組織架構很有特色,分為三個層次:村一級農業共濟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縣一級農業共濟組織聯合會(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設在農林水產省的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這三個層次外,還建立了農業共濟基金會(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為聯合會貸款的機構。日本依托這種農業共濟組織選擇了以政策性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農戶參加保險,僅承擔很小部分保費,大部分由政府承擔,政府用于農業保險的財政支出占農林水產省總支出的4%-6%,保費補貼比例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通常將保費補貼與農業信貸、價格保護、農業災害救濟、生產調整等捆綁起來實施,以增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日本這種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農業保險模式中可謂獨樹一幟,別具一格。4.幾種模式的比較分析。上述國外巨災保險的幾種發展模式都是依據各自國情建立的,在承保主體和承保范圍、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以及巨災保險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點又有相同點。(1)承保主體和承保范圍。美國和歐盟內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的國家在以政府為主導推出的各種巨災保險計劃中,承保主體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擔保險責任,凡是國家認定的巨災風險區域的社區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圍內。歐盟內實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的國家,其承保主體和承保范圍與美國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國為例,承保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政府并不參與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體系和提供與巨災風險相關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區有達到特定標準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積極推進防御工程改進計劃,各商業保險公司才會在該地區的家庭財產保險和小企業保單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則采用的是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民間經營與政府補貼相扶持的方式。(2)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對于巨災保險的順利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傳統風險控制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投資建立防災防損工程體系;二是利用再保險市場分散風險。美國的巨災保險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沒有設立專門的再保險公司,所以巨災保險的風險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擔。根據美國相關法案,當國家洪水保險基金不足的時候,可以要求國家財政撥款。然而,隨著巨災頻率的增加、損失的增大,巨災保險的風險也在加劇,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美國開始利用強大的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在資本市場上推出了一系列諸如巨災期權、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互換等的保險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災保險風險控制方式——巨災風險證券化。而日本、歐盟的一些主要成員國更多是依靠其發達的再保險市場來分散巨災風險。不過,根據Sigma的最新研究報告,2007年歐洲的財產保險損失最為嚴重。因此,最近歐洲保險業發起了建立歐洲災害損失風險指數的倡議,旨在美國境外研發具透明度的指數,實現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目標。(3)巨災保險中的制度保障。美國、日本和歐盟內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的國家,為了推動本國巨災保險的發展,均適時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加以明確其強制性和規范其經營管理。英國則依靠其發達的保險市場,在建立非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過程中,更強調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保險行業協會作為民間機構,與政府簽訂洪水保險方面的合作協議,以此明確雙方的職責與義務,為本國巨災保險的成功運行提供保證。通過幾種模式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災風險的特殊性,這些國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間接支持,積極發揮國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視工程性防損減災措施的實施。各國都是立足本國國情,針對主要的巨災風險進行單獨的有效經營管理,注重傳統和新型的巨災風險控制手段的運用,構建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保障體系。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市場一體化和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現在各國都逐漸把本國的巨災損失通過跨國的(再)保險公司和全球的資本市場轉移出國門,在國際范圍進行損失的分擔,從而減輕本國的財政和經濟壓力。綜上所述,國外在發展巨災保險的過程中,政府、保險業、民間相關機構和資本市場都在不同層次、不同力度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建立滿足本國巨災風險需求的巨災保險體系以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三、對我國發展巨災保險的幾點啟示我國的巨災保險才剛剛起步,規模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會對巨災保險的認知程度不高。透過南方發生的冰凍雪災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險業在我國巨災風險應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較有限,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國外巨災保險發展模式的成功之處,對我國研究巨災風險的損失分擔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巨災保險體系不無有益的啟示。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視市場力量。2007年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我國將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可見,政府財政支持將是我國巨災保險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鑒國外經驗,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關重要。政府必須慎重控制其承擔巨災風險的程度,避免在重災年份由于大量救濟而嚴重削弱國民經濟。我國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應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災防損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對遭受特大災害的社會成員以無償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適當的、部分的救濟;對部分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實行強制性保險,或由政府充當再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災害風險景氣指數,指導保險公司科學承保;利用國家財稅優惠政策鼓勵投保、獎勵防災,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等。在積極發揮政府作用的同時,更要重視市場的力量,尤其是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商業保險公司是市場的主體,為了提高其承保巨災風險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和保險公司合作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并指定專門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作,以應對巨災風險帶來的巨額賠付,增強保險公司和國家共同分擔巨災風險損失的能力。2.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重點發展再保險市場。從國外巨災保險的實踐經驗來看,風險分散機制是整個保險體系中不容忽視的一環,除了投資防災工程和再保險等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外,發達國家出現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利用其成熟的資本市場開發了一系列保險衍生產品,增強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我國也必將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然而現階段,入世的“過渡期”剛剛結束,我國再保險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遞減5%,已降至到零,而國際知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等也已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中國再保險公司面臨機遇和挑戰。可見,在尚未建立起多層次的風險分散機制之前,有必要先重點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擴大國內再保險規模,培育再保險聯合體,鼓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巨災風險。3.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增強保險技術支撐。我國發展巨災保險還需要相關的保險技術作支撐,合理地制定巨災保險的費率。從國外巨災保險衍生晶的發展演變來看,一個公正客觀的巨災損失指數可以成為開發出標準化巨災保險產品的數理基礎。但目前在沒有足夠的歷史數據,又缺乏足夠精算人才的情況下,要想精確制定我國巨災保險費率比較困難,如地震保險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術有限以及保險公司的費率制定權限不夠,無法對風險較高的地震險種制定和執行合理費率,所以大多數公司沒有將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責任范圍。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關機構調查、搜集全國各地各種巨災的發生頻率、密度、歷年財產損失及分布情況,建立各種自然災害的巨災數據庫;另一方面需要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學習國外先進的產品開發技術和管理經驗,引入專業的保險公司參與到我國巨災保險體系建設中來,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農業保險公司、再保險經紀公司等。4.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從國外的發展模式來看,相關法律法規是發展巨災保險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國也應盡快制定與各種巨災風險有關的保險法律法規,以保證我國巨災保險的順利開展。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時,還應借兩次巨災過后重建的契機,開展各種宣傳活動來提高公眾對巨災保險的認知程度,調動公眾投保的積極性,擴大保險的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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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一、巨災風險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由薩繆爾森于1954年在《公共支出純理論》一文中提出。在該文中,薩繆爾森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從理論上來說,界定一種產品或服務是否為公共產品,要看其是否具備兩個特征: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產品,不論其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若想排除其他人從公共產品的提供中受益,或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或極其困難的,或者排除的成本過于昂貴而缺乏可行性。所謂消費的非競爭性是指某物品在增加一個消費者時,邊際成本為零,即在公共產品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其多分配給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并不意味著多提供一單位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也為零,在這種情況下,多提供一單位的公共產品的邊際成本同其他產品一樣是正的,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耗費了有限的資源。

依據以上兩個標準,社會產品可以區分為三大類,即私人產品、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是指消費者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取得其所有權,并具有排斥他人消費的物品與服務。公共產品是指由政府免費或低費用提供給消費者所使用的物品與服務。準公共產品是指公共性與私有性兩者兼備,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物品與服務。

應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上述兩個特征的規定不是絕對的,它們都有賴于技術條件和具體環境。在確定一種物品是否為公共產品時,必須考慮受益者人數及能否將這些受益者排除在該物品的享用之外。當受益者人數眾多且排除任何一個受益者在技術上不可行時,該物品就可視為公共產品。具體講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讓別人消費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獨占對它的消費,但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或成本過高得不償失;二是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費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卻無法對它加以拒絕;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費相同的數量。

劉詩白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共品及其生產特征歸為:(1)產品具有滿足共同需要,特別是社會公共需要的性質;(2)在生產與提供中發揮機構、團體,特別是政府的職能和依靠財政資金;(3)動員社會力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4)實行公共參與決策。同時,他認為公共產品是一種超越市場決定但又利用了市場力量的生產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彌補在滿足公共需要上的市場失靈,又能促進私人產品生產的發展。

以上的理論為分析巨災風險的屬性提供了理論基礎。首先,巨災風險是一個只能帶來負效用的產品,其供給主體是大自然,消費主體是社會各群體。巨災風險的供給具有不可抗拒性,社會對其消費具有強制性。盡管社會對巨災風險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對其發生又束手無策,人們只能采取措施減少由于巨災風險而產生的負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給。因此,巨災風險的供給與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競爭性。其次,巨災風險所產生的影響巨大、覆蓋面很廣。如1998年洪水造成我國共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澇災害,據統計,農田受災面積2229萬公頃(3.34億畝),成災面積1378萬公頃(2.07億畝),直接經濟損失2551億元;2008年初發生的我國南方大面積冰凍災害,據民政部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516億元,全國Z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交通、電力等眾多行業的重大損失。因此,不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從社會的角度,巨災風險都是一種公共產品,而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保險也因此具有很強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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