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3 2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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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權

林木林地權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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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細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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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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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權管理制度

一條為了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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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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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權屬登記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了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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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權屬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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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權屬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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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裁判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林地權屬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通過調查和調解工作,最后對土地林地權屬作出處理決定。此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應作為確權案件來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第一位。據統計,最近幾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區縣(市)法院中亦占前列。年共受理各類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占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占總數的。年共受理件,平均占總數的。筆者通過分析審結的這些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得出其特點為:一是土地林地權屬爭議,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后,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爭議的土地林地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對其權屬不明確,由于歷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證據,長期以來形成爭議。三是此類屬于裁決類案件,訴訟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上述特點,處理土地林地確權行政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主體問題

首先,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屬爭議,國土或林業主管部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國土資源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此外,人民政府處理權屬爭議有個處理權限問題,單位之間的爭議只能由縣(自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的爭議可以由鄉(鎮)級人民或者縣(自治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總之,土地林地權屬處理決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門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處理,否則屬超越職權。但是,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及《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自治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只能擬定相應的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決定。

其次,農村集體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主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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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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