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9: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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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收入管理論文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日益加快,國內的金融企業,尤其是許多商業銀行的會計業務

處理方法正在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同時,這些商業銀行內部也加強了對銀行業務的財務分析和相應的會計監控,在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分析和呆賬準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完善。但筆者發現有較多的國內商業銀行在對銀行收入的處理和監控中較側重與利息收入有關的方面,而不太重視銀行手續費收入的分析和會計監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

從相對角度來看,一般國內商業銀行的手續費收入占到銀行整個收入的比例不高,容易被忽視;

由于手續費業務單筆的收入金額相對較小而同時又是經常發生的常規業務,商業銀行的管理層往往會認為其營運風險和控制風險度較低;

手續費收入的來源往往是從客戶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除或者通過現金的方式直接取得,會計處理較簡單,許多人會因而覺得其出差錯的可能性較小。

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國內商業銀行在加強利息收入的會計管理程序的同時絕對不能忽視對手續費收入的管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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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手續費通知

各地、市、縣物價局,房管(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地產交易市場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國家和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將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交易活動必須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內進行,其行為是指房地產買賣、(預售)、租賃、抵押、典當、分割、交換、贈與、繼承、兼并、拍賣街道中各種經營活動。

二、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為房地產權利人提供交易場所,對房地產交易行為審查鑒證,辦理交易手續等交易活動全過程的經營性服務收費。

三、各地要建立監督管理服務為一體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禁止場外交易,沒有建立固定房地產交易場所的不得收取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四、物價部門應參與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管理,對成效價實施登記、審驗、監督,物價部門所需業務費用,可從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交易價格管理過程中的費用補償,具體比例由各市、縣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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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金公司手續費會計核算論文

摘要:我國基金公司會計核算落后于基金公司發展的需要。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對基金銷售手續費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基金;手續費;核算;問題

截至2007年底,我國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發展至59家,發行基金369只,基金資產規模達到了3.28萬億元,基金管理費收入在280億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股市場流通市值比例達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總戶數5694萬戶,基金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正日益擴大。伴隨著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其相關的會計政策、財稅政策出現一定的滯后性,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進行處理,從而導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可比性不強,稅收流失嚴重,不利于市場秩序的規范管理。其中,基金銷售手續費的核算問題就是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據測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發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近10億元,而存量基金申購、贖回時發生的手續費金額更大,

一、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的會計問題

基金銷售手續費是指交易時由代銷機構向投資人收取,由投資人直接承擔,歸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時發生的認購費、申購費及贖回費。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為向客戶提供服務收取手續費,某些情況下,還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難以廣泛設立自己的銷售網絡,絕大部分基金銷售委托銀行、券商或專業基金銷售公司等代銷機構進行。因此,基金公司不僅要向代銷機構支付基金交易時直接向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還要將基金管理費收入與代銷機構進行分成,作為代銷機構獲得的尾隨傭金。基于對基金銷售環節業務流程的分析,發現基金銷售手續費核算的主要會計問題有:

(一)銷售手續費收入的確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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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代扣代收手續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地方稅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工作,保障國家財政資金的安全,維護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見附件1)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以下簡稱“手續費”)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并簽訂《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委托代售印花稅協議》(以下統稱《協議書》)、取得地方稅務機關核發的《*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稅費證書》、《代售印花稅票許可證》(以下統稱《證書》),承擔代征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下簡稱代扣代收)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征收標準代扣代收并解繳入庫的稅款;代征稅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證書》及《協議書》規定的稅種、委托代征范圍、權限及稅法規定的征收標準代征并解繳入庫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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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撥付程序亟需簡化

目前,*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塔里木油田地稅局征收的石油稅收涉及南疆5個地州26個縣(市),其中涉及返還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問題的縣(市)有16個,代征代扣稅款義務人有100戶石油企業,在石油企業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核算和支付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效率低,成本高

*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局每月與各縣(市)地稅局通過郵寄方式傳遞《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及相關資料,既影響撥付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速度,而且雙方都要承擔郵寄成本。

(二)不便審核和支付

代征代扣手續費涉及的縣(市)多、石油企業多,不便于直屬征收局審核與支付。由于一個石油企業的代征代扣稅款往往涉及多個縣(市),在支付手續費時,直屬征收局需根據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進行兩項審核:一是企業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涉稅縣(市)是否正確;二是每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注明的縣(市)地稅局是否已將相應手續費返給直屬征收局。如果兩項審核中有一項沒有通過,我局就不能將該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上相應的稅款手續費支付給該企業,造成一個企業同時提交的多張《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其相應的稅款手續費往往不能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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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研討論文

在代銷業務中,一些受托方雖然和委托方簽訂了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合同,但往往在實際代銷時又單方面加價銷售,造成代銷行為既非收取手續費方式又非視同買斷方式,不僅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常規程序進行會計處理,而且在稅收問題上也容易產生分歧。有一種觀點認為,受托方單方面加價銷售代銷貨物的加價部分需繳納營業稅,即受托方計繳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除了代銷合同所約定的代銷手續費以外,還要加上自行加價的部分。其理由是:根據營業稅稅法規定,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應包括經營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加價代銷本質上仍屬于代銷業務,在代銷業務中取得的利益均屬于代銷業務收入,所以,其加價所得應作為代銷手續費的組成部分一并繳納營業稅。由于對外銷售的貨物又必須視同銷售全額計繳增值稅,這就使得加價部分既負擔了增值稅,又負擔了營業稅,一些納稅人因此稅負過重而怨聲載道,但卻不知道這樣納稅究竟錯在那里。為此,筆者結合案例介紹加價代銷行為的納稅籌劃。

一、實務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但是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完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

賬務處理如下(假設按接收價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接收價)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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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加強管理論文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日益加快,國內的金融企業,尤其是許多商業銀行的會計業務

處理方法正在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同時,這些商業銀行內部也加強了對銀行業務的財務分析和相應的會計監控,在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分析和呆賬準備金的計提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完善。但筆者發現有較多的國內商業銀行在對銀行收入的處理和監控中較側重與利息收入有關的方面,而不太重視銀行手續費收入的分析和會計監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

從相對角度來看,一般國內商業銀行的手續費收入占到銀行整個收入的比例不高,容易被忽視;

由于手續費業務單筆的收入金額相對較小而同時又是經常發生的常規業務,商業銀行的管理層往往會認為其營運風險和控制風險度較低;

手續費收入的來源往往是從客戶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除或者通過現金的方式直接取得,會計處理較簡單,許多人會因而覺得其出差錯的可能性較小。

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國內商業銀行在加強利息收入的會計管理程序的同時絕對不能忽視對手續費收入的管理。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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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研討論文

企業的代銷行為有收取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一些受托方雖然和委托方簽訂了收取手續費方式的代銷合同,但在實際代銷時又單方面加價銷售,這就造成企業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常規程序進行會計處理,對自行加價的部分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也產生了分歧。筆者結合實務案例談談加價代銷行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例: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加價銷售)。A公司和B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電視機10臺,代銷合同約定,每臺電視機銷售價格為2340元(不含稅價為2000元),每銷售一臺,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銷手續費。B公司將每臺電視機的銷售價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稅價),即將每臺電視機的零售價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銷售10臺電視機并向A公司開具了收取1000元手續費的結算發票,同時將扣除手續費后的銷貨款22400元匯至A公司。B公司如何進行賬務和納稅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稅法有關規定,筆者認為B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2月初收到委托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20000

貸:代銷商品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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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聯入網跨行交易收益制度

為推動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的深入開展,給各參與方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中國銀聯與各入網機構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確定如下:

一、ATM跨行交易手續費

ATM跨行交易分為取款和查詢兩種交易,交易手續費分配涉及發卡銀行(簡稱發卡行)、提供機具和業務的銀行(簡稱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轉接的中國銀聯(簡稱銀聯)。

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行支付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

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

二、POS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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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定性思考

一是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定性問題。資本市場是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期貨市場,其投資交易也是金融投資領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適應,期貨業理應列入金融業,按照金融業的標準繳納稅負。但是,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成立的時間較晚,加之期貨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的特定功能未能為社會和人們所真正認識和完全了解,故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期貨業未能被等同為金融業,而是與旅游業、餐飲業等視為同類,按照一般社會服務業標準實施稅收征管,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上的這種偏差引發了期貨業內外人士的長期爭論而又懸而未決,對于期貨業的正常發展影響較大。

二是多征營業稅的問題。期貨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是客戶交易的手續費。期貨公司獲取的這些營業收入,成為稅務部門實施征稅的主要對象。但是,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還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并為期貨交易所所有的手續費;換言之,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并不完全歸屬自己所有。手續費中屬于期貨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貨公司只是在為期貨交易所盡代收義務而已。而在實際征稅中,有的地區并沒有將期貨公司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續費來作為計稅基數的依據。顯然,這種不合理的征稅辦法,加大了期貨公司不應有的稅負,多征了期貨公司的營業稅,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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