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手續

時間:2022-02-23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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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手續

一、領表、填表(申請人戶籍的居民)

申請人到各自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領取表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審批表(復印3份A4紙)、“低收入城鎮居民基本住房、收入狀況調查表”(復印1份A4紙),根據家庭情況真實、準確填寫以上兩表。

二、初審

自申請人交回申請表7個工作日之內,社區居委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行政、事業或大型企業等)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確定申請人否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對符合審批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行政、事業或大型企業等)簽章通過。

三、復審

自申請人將申請表交回辦事15個工作日之內,辦事綜治辦對“申請表”所填內容(包括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況),有關證明材料逐一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報辦事審批小組,經審批小組通過。

四、公示

經辦事審批小組通過,對所有申請人在各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五、報表

公示期滿后,有辦事統一報區政府。

備注: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集中復印在一張紙上),申請人所在戶口簿首頁、個人頁及其他家庭成員頁復印件,如夫妻雙方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需結婚證復印件,現居住房有房本的需房產證復印件。(復印件各2份A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