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差異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0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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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

稅法差異調研報告

新會計準則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企業用于出租或為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產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房地產交易的日趨活躍,我國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計價的企業一定會越來越多。但由于目前稅法上確認收入仍以實現原則為基礎,這將導致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因市價變動所形成的賬面收益形成新的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更為突出的是當以公允價值計價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改為自用后的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差異尤為明顯,因此,差異協調問題亟需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制定中予以考慮。下面著重分析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會計與稅法間的差異與協調。

一、資產用途發生改變時的差異分析

由于生產經營及持有資產目的的改變,企業自用房地產可以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也可以轉換為自用房地產。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處理原則是:

1.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計入所有者權益。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應當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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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差異和會計的原則剖析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3次演變來看,由過去的以利潤表為基礎,逐步改變為以稅法口徑的“收入總額”減“扣除項目”格式設計,顯示出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獨立性”。隨著會計、稅收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也會越來越大。

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1.統一性原則。如前所述,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么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處理方法

1.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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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研究論文

摘要: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向著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方向不斷的調整改革,二者的差異日益擴大,通過從存貨準則和固定資產準則的角度進行分析,對會計與稅法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了清晰闡釋,以尋求合理的減少差異的辦法,促進會計與稅法的統一。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

1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基本框架

1.1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體系

會計制度是指與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企業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是針對各類特殊業務進行單項專門規范的,會計準則的制定既要考慮中國國情又要比照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是一套內容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辦法,各企業日常會計事項的會計處理要求和方法都涵蓋其中。關于資產、負債、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務報表列報等的核算方法的具體內容是參照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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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研究論文

摘要: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向著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方向不斷的調整改革,二者的差異日益擴大,通過從存貨準則和固定資產準則的角度進行分析,對會計與稅法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了清晰闡釋,以尋求合理的減少差異的辦法,促進會計與稅法的統一。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

1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基本框架

1.1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體系

會計制度是指與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企業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是針對各類特殊業務進行單項專門規范的,會計準則的制定既要考慮中國國情又要比照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是一套內容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辦法,各企業日常會計事項的會計處理要求和方法都涵蓋其中。關于資產、負債、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務報表列報等的核算方法的具體內容是參照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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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差異

一、稅法和新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和產生差異的原因

(一)差異。首先,稅法和新會計準則之間差異體現在資產減值方面。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對于企業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可能性,應當在其資產負債表日進行判斷,同時還要對該損失進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除了企業對外投資或者資產出售和處置之外,一旦確認企業發生資產減值,在以后會計期就不得轉回。這一規定對企業的流動資產減值并不適用,而僅僅適用于企業的長期資產。對于企業資產減值方面,我國稅法則規定企業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還未核實、未實現,則其就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如果企業利用投資或者資產處置來對資產減值準備進行沖銷,則企業可以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其次,稅法和新會計準則之間差異體現在企業收入方面。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系指的是應納稅收入。而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收入指的是企業營業外收入、商品或服務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勞務以及其他業務收入等。由此可見,新會計收入與應納稅收入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和一致性。在企業商品和服務收入方面,稅法和新會計準則是一致的,但在對收入的確認方面二者卻具有不同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企業折扣、接受捐贈和企業使用自產產品沒有實現的收入。(二)差異原因。首先,我國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具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出發點。稅法的目的和出發點是獲取財政收入,而新會計準則的目的和出發點則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并未其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其次,我國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內容不同。作為經濟領域的兩個不同分支,會計準則和稅法所針對的對象不同,遵循的規范也不同,從而制定的內容也不同。再次,我國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發展速度不同。我國稅法主要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需求來進行制定,具有中國特色。而新會計準則則是由于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而帶動的,其具有國際化特性。由此可見,二者的出發點、目的、內容以及發展速度都不同,從而導致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我國稅法和新會計準則關系的協調策略

關于稅法和新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筆者認為,既不能完全分離二者,同時也不能一味強求二者一致,而是應當在確保稅法原則準確性和不損壞會計體系完整性的基礎之上,適當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充分協調,具體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基于宏觀角度,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加強協調。通過上述對我國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差異的分析發現,我國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新會計的處理方式和原則上發生了很大變化,從而擴大了二者之間的差異。因此,這就需要站在宏觀領域,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稅法以及新會計準則,并從中找出二者之間互相不適應的問題,從而便于有針對性的進行分析,最終使二者之間得到協調。(二)對我國企業稅法進行改進,使其主動與新會計準則協作。對于新會計準則中科學、合理且有效的部分,我國稅法可以進行積極借鑒,并根據當前經濟環境的變化適當調整和完善稅法,將一些落后的稅法規定進行不斷改進,從而與新會計準則協調發展。目前,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僅僅是在上市公司中適用,也就是說我國新會計準則目前還處于過渡階段。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不斷深化的會計和稅制改革,新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這對我國企業納稅方面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探究二者之間的差異演變到何種程度,通過何種手段才能夠協調二者之間的這種差異關系,從而促進其協調發展,這就成為我們當前需要分析和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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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稅法差異對稽查工作影響

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機構實施的專業性強、高標準的稅務檢查,遵循的是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準則等準則。其中稅收法律法規既是稅務稽查機構實施稽查、審理定性以及做出稅務處理和稅務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和準繩,同時也制約著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方法。反之,會計準則既是稅收制度的實現基礎,也影響著稅法的實現與稅務稽查的實施,兩者既相關聯又存在差異。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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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分辨研究論文

[摘要]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表現在會計與稅法所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會計與稅法的“真實性原則”不同,會計“穩健原則”與稅法“收支確定”的差異,會計“重要性原則”與稅收“法定性原則”的差異以及會計與稅法對“實質重于形式”理解與實施的差異。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原因主要是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的立法宗旨不同,企業會計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企業會計準則必須考慮國際交流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對此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納稅調整

會計準則與稅法從表面現象看,都是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所以人們不希望它們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樣就可以減少納稅調整。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所以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越少,會計人員自行計算納稅數額時就會省時省力,稅務機關也會降低稅收征管成本。但事實卻恰恰與人們的意愿相反,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斷完善,二者之間的差異反而有發展之勢。為什么如此?其理論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論界與實務工作者都要求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以指導我們的經濟工作和理論研究。為此,本人談些個人見解,供探討。

一、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的主要表現

因為會計目標是向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向所有者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所以,它必然提出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約束會計人員恪守會計原則和準則,保證會計信息決策相關性。會計人員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必須符合會計的目標,這樣就必然產生與稅法的差異。原因是稅法在立法時主要考慮保證財政收入,但同時又要以企業會計的記錄為依據進行稅款計算。作為計稅依據的會計記錄又要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二者的差異一般都表現在會計人員必須堅持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諸方面:

1在資產計價方面,會計與稅法所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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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論文

【摘要】會計制度與稅法服務于兩個獨立的專業領域,在目的、內容、制定機構、處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異。本文主要從收入、費用兩方面比較兩者在處理方法上的差異。根據差異表現,提出兩者差異的協調方法。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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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與稅法差異對稽查影響

摘要: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機構實施的專業性強、高標準的稅務檢查,遵循的是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準則等準則。其中稅收法律法規既是稅務稽查機構實施稽查、審理定性以及做出稅務處理和稅務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和準繩,同時也制約著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方法。反之,會計準則既是稅收制度的實現基礎,也影響著稅法的實現與稅務稽查的實施,兩者既相關聯又存在差異。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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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會計制度所得稅處理差異及協調

一、稅法與會計制度概述

稅收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是指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需求,依據自身的政治權利,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收取的一定的收入。稅收本質上體現的是政府對社會產品的一種分配關系,目的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見,稅收是政府“看得見的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一種工具。稅法是一個法學概念,是國家制定的用來協調政府和納稅人兩者在征納稅角度關系的法律規范概括性說法。目前,我國共有十八個稅種,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各個稅種的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稅收優惠、違章處理等各個稅收要素的概念。這些稅種和要素相關的規定為我國稅收的完善提供了保障。會計是以憑證作為依據,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具有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系統性、全面性的特征。現代會計主要是改革開放之后開始形成的,其價值核算是通過貨幣度量的,以復式記賬法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經濟活動。會計制度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和企業單位制定的用來對會計工作的規則、方法、程序進行約束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二、稅法和會計制度的關系

(一)稅收和會計的關系。稅收與會計在經濟管理領域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相互獨立主要是稅收和會計服務于不同的對象。稅收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它的主要目標是滿足社會公眾對產品的需求。會計的服務對象是企業,它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濟效益,具體目標是將企業相關財務信息提供給會計信息的使用人,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相互影響是指會計和稅收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一方面,會計為稅收提供微觀經濟數據,即會計利潤總額,稅收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得到的;另一方面,稅款的繳納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又會降低企業的凈利潤。(二)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關系。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律主要包含1993年11月26日通過的,并于1994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后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稅務隊伍的壯大,將稅收提高到法律層次成為稅務發展的必然,所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2007年頒布,并于次年開始實行。除了法律之外,我國會計制度的規范還需要更多法律相關條款共同作用,以完善我國會計制度,為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在2006年被財政部公布,次年開始實行。這些準則主要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的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符合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含了對企業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會計處理方法的說明。另外,我國財政部已經了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簡稱“新收入準則”)進行修改的通知,該準則已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中實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體系分別從稅收和會計角度規范了企業在計算繳納稅收和完善財務信息方面的標準和制度。從兩者過去的發展來看,主要經歷了“一致”和“分離”這兩種模式。由于兩者在服務對象上的不同導致兩種制度在目的上也是不同的,在制定這兩種制度時所遵循的原則當然也是不同的,目的和原則的差異最終導致了主要業務處理存在差異。另外,由于稅收與會計相互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體系就必須要相互協調,以使稅收與會計之間相輔相成共同促進企業規范自己的行為。

三、所得稅法與現行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

(一)目的差異。所得稅法的目的是保證一個國家取得財政收入,規范稅收分配秩序,并通過確定合理、公平的稅負水平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會計準則的目的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分為內部信息使用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信息,以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進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尤其是2018年,分企業實行新收入準則,主要是遵循財政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將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的要求。這也導致了我國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目的進一步出現差異。(二)原則差異。稅法原則是指在稅收立法原則中必須遵循的準則,主要是從實際出發,公平、民主決策,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等原則。所得稅法當然也遵循稅法的相關立法原則。稅收的原則區別于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僅指的是其在核算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而且這些原則并沒有在具體的所得稅法或其實施條例中明確提出,而是隱含在對具體業務處理的規定中。雖然稅務原則只是隱藏在具體核算過程中,但是稅法原則的剛性卻并不低于會計原則。會計權責發生制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現了會計原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信息應具備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的特征。由此可見,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原則都主要是從其目的出發制定的,但是稅法主要是確保國家利益的實現,保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會計主要是從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出發的,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可以在未來會計期間被企業應用,這體現了會計的“決策有用觀”。所以,兩者的原則自然也存在很多不同。例如,所得稅法的從實際出發原則和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從實際出發強調收入何時發生就何時確認,但是權責發生制強調收入屬于本期的,即使在以后期間實現,本期也要確認收入。(三)主要業務處理的差異。1.收入方面。(1)收入分類差異。會計制度要求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沒有關系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界定收入的特征是指“日常活動中發生的”,而非日常活動中發生的就被界定為利得。收入具體分為銷售商品產生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而取得的收入和轉讓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三類。而稅法對收入的界定是按收入形式來分的,主要有貨幣性收入和非貨幣性收入。貨幣性收入是指能確定的收入,非貨幣性收入則無法確定。稅法上收入的具體細分除了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為他人進行勞務取得的收入之外還包含轉讓財產收入、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收入等各項收入,可見稅法定義的收入除了形式上和會計不同之外,分類上要比會計更細。(2)一般收入確認差異。會計上對于收入的確認要符合收入確認基本要求,這些要求涉及是否簽訂商品銷售合同,購貨方是否承擔或享有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繼續管理權和商品的控制權是否已經發生改變;商品的詳細價值是否能準確地計算;銷售方的成本是否能被完全的計算;經濟收益是否已經進入企業等五項。新收入準則還將“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一項改為了“企業已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購貨方”。而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規則卻只包含前四項。可見,所得稅法的收入確認的要求并不會像會計準則那樣要求“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是由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目標的不同造成的。2.扣除方面。稅法上可以扣除的項目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流入與流出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具體含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而會計上費用的確認則是指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可能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強調日常經營形成的,非日常經營形成的就確認為一項損失。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有關扣除方面的差異,主要包含稅法少扣會計多扣、稅法多扣會計少扣和稅法上據實扣除三個方面,由于據實扣除時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不會存在差異,這里不再贅述。因此,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扣除處理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1)限額扣除差異。限額扣除實際上是一個所得稅法的概念,而在會計制度方面,只要是符合會計制度對于費用的五個確認條件,并且是企業日常業務中形成的就可以確認為費用,會計制度對于上述8個限額扣除項目是可以全部扣除的。但是所得稅法要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在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2%和8%的范圍內限額扣除;業務招待費支出通過將實際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收入0.5%比較,擇其小者扣除。其中,職工教育經費超出扣除標準時可以在以后會計期間結轉扣除,應當視為暫時性差異,可以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調整,其他為永久性差異。(2)加計扣除差異。關于加計扣除,這里主要以“三新”研究開發費用為例進行說明。會計上把企業研發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對兩個階段支出的會計處理也是有差異的,對于研究階段的支出無論多少全部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該費用化。但是,所得稅法并沒有這樣的階段劃分,它對加計扣除進行了如下規定:企業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費用,最終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基礎上,可以按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研發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在繳稅之前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3.資產方面。會計上對于資產的定義主要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所得稅法認為資產是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另外,會計上后續計量對于資產按賬面價值(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入賬,而所得稅法則是以公允價值(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入賬,這兩者是存在差異的。這說明所得稅法除了因為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與會計不同產生差異外,也并不會站在企業的角度去承認企業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從而使兩者之間產生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其實是一種暫時性差異,會隨著時間被調整為一致,這也就是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好處。資產還會產生的一種差異是時間性差異,例如預收賬款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是當期收到以后期間的賬款。但稅務機關按照實際發生原則來征稅,會在當期將該預收賬款應交的稅款收回。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時間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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