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清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0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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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清理

文件清理要點通告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幾點要求,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要切實提高認識。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修改和廢止的情況,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這次清理工作。

二要加強組織領導。為保證這次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把這次清理工作作為工作的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督促,并確定一位分管領導總負責。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三要確保清理質量。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清理工作,要認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按照清理范圍,把握清理標準,扎實做好各個階段的清理工作;清理中可采取各種方式,包括召開座談會、征求各方意見等方式,做好工作,提出依據充分、科學合理的清理意見和建議,確保清理質量。

四要強化溝通協調。這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做好清理的具體工作。縣法制辦要加強綜合協調,及時掌握全縣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并將進展情況及時與市法制辦和省法制辦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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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確保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據、原則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主管,誰清理”的原則進行。清理重點是內容涉及行政許可、收費、攤派、處罰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無法定依據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規定權利義務的,以及因所規范的事項已完成、因時間推移已自然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二、清理工作安排

市政府印發、批轉及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誰主管,誰清理”原則,由市政府主管部門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的文件目錄,逐個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清理意見及修改或廢止的理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共同負責實施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反饋表》,于2004年11月3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7樓行政法規處)。市政府主管部門對認為需作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說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批程序,上報市政府,經批準后重頒;對需要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廢止理由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廢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函〔2004〕11號)中已明確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有關主管部門應抓緊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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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開展文件清理通知

扎實推進。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區政府年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清理工作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加強督導.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認真組織檢查,對工作開展不力、應付了事的,要予以通報批評。要進行重點督導并跟蹤落實,確保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結合我區實際,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60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鄭政辦〔〕62號)要求.現就做好我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根據法律修改和廢止情況,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既是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肯定要求。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從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清理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二、清理范圍和工作任務

區政府及政府辦公室、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年6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納入本次清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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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市政府決定對我市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再進行一次徹底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則、重點和范圍

(一)清理原則。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促進作風轉變、優化發展環境為目的,按照“誰制定、誰批準、誰清理”的原則,由制定機關、批準機關對其制定和批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著重清理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不適應環境優化,阻礙創新機制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點。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調整的文件。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清理;聯合發文的,由主辦部門清理,相關部門協助;原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被撤銷、合并或職能調整的,由現在承擔此項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

(三)清理范圍。20*年*月*日以前實施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凡是沒有公告廢止或停止執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論部門是否實際執行,都要列入清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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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浙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7〕38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時對浙江省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議。現就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則和任務

1.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誰主管、誰清理”的原則進行。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無法定依據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規定權利義務的,以及所規范的事項已完成、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清理原則,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的文件目錄,逐個進行清理,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清理意見及修改或廢止的理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共同負責實施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反饋表》,于2007年7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6樓行政法規處)。市政府主管部門對認為需作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說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批準程序,上報市政府,經批準后重新;對需要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廢止理由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廢止。《**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發〔2007〕1號)中已明確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有關責任部門應一并清理并抓緊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報。

清理后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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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文件清理工作方針

為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努力提高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的相適應性,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28號)的有關要求,市政府確定對全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圍

(一)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63件(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等規章及已確定修改、廢止的33件政府規章除外);

(二)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制定的,目前仍在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則

(一)應當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超越法定職權或者制定依據已經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修訂)后的上位法涵蓋或被新制定的政府規章替代的;規范性文件與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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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辦秘〔2012〕3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

1.2000年3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規范性文件;

2.2000年3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我局制定和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各類對上級文件的實施類文件;

3.事務性通知以及請示、報告、通報、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等內部文件以及項目批復、行政審批(許可)、行政處罰等對外部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屬于清理范圍。

二、清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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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45號)精神,保持規范性文件清理與法律、法規、規章清理的有效銜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現就我市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的范圍和任務

(一)清理范圍。1994年建市以來,市、縣兩級政府(含開發區,下同)及其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務。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通過清理,切實解決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顯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問題。

對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從制度和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的問題,更好地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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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報告

我辦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要求,高度重視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堅持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統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礙,保證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狠抓工作落實,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認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清理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辦結合縣政府辦清理文件要求,按照縣法制辦統一部署時間安排,對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我辦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核對,先后共清理文件5件,已分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您辦按程序進行處理。其中:1件由于已過文件有效期,作廢止建議;繼續有效4件。

二、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做法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我辦充分認識到這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實處。按照文件要求,信息辦辦公室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確定了2名工作人員專項負責,并將清理結果用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資料報送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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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確保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9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據、原則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主管,誰清理”的原則進行。清理重點是內容涉及行政許可、收費、攤派、處罰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無法定依據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規定權利義務的,因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部門處罰權應作調整的,以及所規范的事項已完成、隨時間推移已自然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二、清理工作安排

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誰主管,誰清理”原則,由市政府主管部門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的文件目錄,逐個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清理意見及修改或廢止的理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共同負責實施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調整的,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反饋表》,于2005年11月30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6樓行政法規處)。市政府主管部門對認為需作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說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批程序,上報市政府,經批準后重新;對需要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廢止理由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廢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函〔2005〕1號)中已明確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有關主管部門應一并清理并抓緊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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