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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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

憲法學研究論文

一。今日憲法學:關于方法

(一)憲法學者:“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

在這里,我首先還是想起老黑格爾的那句話:“哲學家都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這句話可以說是近代以來思想界的一個讖語。我們看到,自近代社會開始,哲學在不斷地衰落,尤其是單純的哲學。這也可以看出,人類社會近代以來的發展有一個趨勢,就是:不帶技術性的思想,特別是一種形而上的思想,其作用會慢慢淡出歷史舞臺。所以現在我們看到,在外國大學里,哲學系的學費特別便宜。什么專業最貴呢?法學和醫學,經濟學還未必最貴,還比較一般。例如,美國大學法學院理的學費會超過其他人文社科的三倍,在其他發達國家也基本是這樣一個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帶技術性的思考不斷地貶值,這也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特性,但也沒有辦法,當然這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近代以前的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價值一元化的世界,我們的終極價值是靠上帝、靠基督教、靠終極規范來維持的;這個體系到了近代被打破了,那些純粹的、脫離實際的、脫離形而下的思辯,雖然在歷史上曾發揮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在近代以后,隨著柏林所講的價值多元化、流動化的時代的到來,它不得不退出歷史舞臺,它的功能基本上已經發揮完了。當然這里也有一個自由經濟的選擇問題,由于自由經濟需要技術理性,所以這類理性可以得到很大的發展;法學,其實就是屬于這樣的一門學問,它具有強烈的實踐性,所以它的學費會不斷高起來。所以黑格爾這句話就成為讖語,這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回望我們的憲法學,我發現,中國目前的憲法學家或者說是憲法學者,恰恰才象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他們所擁有的資源是最少的,但他們所思考的問題、所承擔的思考的責任恰恰是最大的。在剛才開會之前,我還聽到向陽(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葉向陽法官-整理者注)的關于“農嫁女”案件的介紹,我就有這種感受。我們目前中國憲法學所擁有的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是非常有限的,但所面對的問題則是連國際上最前沿的憲法學理論都未必能解決的問題。這里有極大的反差結構。在中國,應該說,我們憲法學沒什么很大的發展,正如許崇德教授前不久來浙大作講座時也承認:目前憲法學研究的狀況基本上是規模不大、人數不多、層次不高。憲法學的生存空間也在變小,許多領域不斷被擠占,其他學科進入憲法學攻城略地。比如說,法理學,它大規模地進入憲法學,當然法理學本身也需要在某個部門法尋找落腳點,這在西方法學界十分常見,例如克里勒、Alexy、Dworkin;法理學也確實需要把觸手伸到部門法中去,而離它最近的就是憲法,而侵略鄰國的領土成本本來就相對低一些。(笑聲)但這對憲法學,就形成了嚴峻的挑戰。

不僅法理學,甚至非法學專業,如經濟學等都侵入憲法學,通常說“經濟學帝國主義”就是其強勢學科的體現,而且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對它的需求非常大,這樣它的研究隊伍就不斷擴大,吸收了許多優秀的人才,這些學者本來可以搞其他不同的學科,但由于看到經濟學太有力量,就被吸收進入,比如,我們現在浙大的汪丁丁教授,他原來是搞數學出身的,也被吸收到經濟學當中去,還有許多其他人。

在法學領域也是這樣,它是互相吸收的,一些優秀的人才會被吸收到熱門的部門法當中,如經濟法、民法學;法理學也不錯。法理學在中國比較奇怪:本來在現代法治社會,供養法理學的養分不多,所以法理學的教授不多,只有那些非常頂尖的思考者才能留在法理學界。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有一個非常好的法理學家顏厥安教授,原來是在臺大是搞法理學的,現在也轉入部門法研究。這里也可以看到黑格爾那句的讖語的含義。但是,在中國很奇怪,法理學的隊伍很龐大,而且積聚了很多人才,其中有很多優秀的學者,比如我們浙大的孫笑俠教授,這次他從哈佛回來,我們就可以問他,在美國的法理學界不會這么熱鬧吧。(笑聲)另外,其他部門法的學者也有轉入憲法學出擊一下的,例如中政大的方流芳教授,這跟現在不同學科之間的互相勾通也有關。跨學科研究、交叉學科研究在當今世界正在形成一股潮流,這個潮流很奇怪,很難說它將來會往何處去。我們浙大有個“跨學科研究中心”(ICSS),是汪丁丁教授在主持的,現在辦的很紅火,該中心就是力圖開拓經濟學、哲學、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各學科的交叉研究,我也參加過幾次活動。這確實是世界學術界的一個動向,但這個動向會如何發展,就不得而知了。韋伯在《以學術為業》里曾指出,自近代以來,學術是靠分化來確立學者自己的個性,并且只有通過這樣才能確定學者的功能,才能在思想上作出貢獻的,這是近代以來學術發展的宿命,所以跨學科研究是受到排斥的;它不像古代那種包羅萬象式的,而在啟蒙時期的法國還有伏爾泰式的、百科全書式的學者,還有德國當時的萊布尼茲就既是著名哲學家,又是微積分的發明者。但近代以后就不行了,慢慢出現了學科分化。法學領域也是這樣,甚至法學作為一級學科,其內部分化也很厲害。看其下的部門法,大致可以說搞憲法的不懂民法,搞民法的不懂憲法。在日本,這種分化程度就更嚴重了,這對我們有一定的提示意義。在日本,憲法的研究領域是很小的,在整個世界可能是最小的,我們說日本人的侵略性很大,但在學術上,他沒有一點侵略性,許多著名的學者,研究范圍都非常小,比如蘆部信喜教授,他是日本第四代或者說至少是第三代憲法學的泰斗,他一生中主要研究憲法訴訟,當然還研究過代議制度;還有杉原泰雄教授研究的是主權理論,他們都有非常小的領域,直到晚年時,才寫一些范圍比較大的教科書,即標準教科書。在中國比較亂,誰都可以出教科書,許多學者是靠寫教科書出名的。那么再說那跨學科研究,它在世界的命運姑且不論,在中國的背景下,它的命運是否非常樂觀,還值得考慮。從日本憲法學者研究領域的小規模中可以看出,估計這里面有很深的謀略。因為在一個文化發展的后進國家,學科的跨越式發展需要小規模發展,這就象當年紅軍長征,跨越式前進需要輕裝上陣,不能鍋鍋盆盆都帶上,要扔掉很多東西。當然,時代也確實需要跨學科研究的模式,但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的,尤其不應該大家都一哄而上地去做,因為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勝任的,只有極個別的思想家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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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與考試改革

本文作者:宛融志工作單位: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由于我們學院自身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學院在培養對象和培養目標上呈現了多元化的態勢,相應地,也就要求我們教學方式的多元化,在這樣一種頗具特色的教學環境中,如何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從而培養出一批又一批理論功底扎實,同時有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是我們一直想要研究的課題。憲法學作為法學基礎理論學科,是所有法學專業學生必修的一門課程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我們發現:不同的教學對象,或同一教學對象對不同的知識點,學生們在課堂上的反應很不一樣,這種情形在公專法學專業學生中表現的尤為突出。經過課后與學生交談,我們才知道,原來學生們存在著喜“新”厭州日”的心理,一些公專法學專業學生認為,大一憲法學課程中相當一部分內容,在他們高三學習《政治常識》時,已經有所接觸,這部分內容對他們而言.缺乏新意,甚至有“炒冷飯”的感覺,現在他們希望老師講授一些過去沒有涉獵過的嶄新的內容經過一番了解,我們產生了一系列的疑問:究竟他們當中對憲法學這種喜“新”厭“舊”心理的普遍程度如何?大一的憲法學與高三的《政治常識》的內容是否有所雷同?學生對這些內容的掌握到了什么程度了為了解釋我們心中的疑惑,更為了有的放矢地改變我們的教學方法,調整教學內容.以期達到更佳的教學效果,我們組織了憲法學教學問卷調查,想籍此作為我們探究憲法學教學改革,以及憲法學考試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有效性的切人點.

二、關于憲法學的課程體系和內容

學科體系是理論知識的結構和排列次序,以便學者有序地開展學習、研究,對本學科有一個全面的、系統的認識憲法學作為一門課程,同其他學科一樣,有著自己的學科體系作為2以〕2級公專法學專業的憲法學教材,是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由魏定仁上編的憲法學,該書的學科體系是:全書共十章,第一、二章主要論述r“憲法的概論、憲法的歷史發展”:第三、四章講述“國家性質、國家形式”;第五章闡述“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六章講述“中央國家機關”;第七、八、九、十章分別闡述“我國的地方制度、司法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等問題大多數學生認為憲法學的課程內容與高三的政治常識有所雷同.究竟有多少內容是雷同的呢?我們對大一的憲法學和學生在高三的《政治常識》這兩門課的課程體系和內容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從課程體系土_看,憲法學中的‘國家性質”、‘國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制度”、“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這幾章都分別在高三《政治常識》中出現過,歸具體章節詳略不同因此,憲法學課程的大部分內容的確與高二的《政治常識》有相同之處(一少從具體內容來看,憲法學作為法學的一門獨立學科,是以憲法理論、憲法歷史發展以及由憲法所規范的國家制度和原則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當然,憲法學在研究本[fiJ憲法的同時,也研究外國的憲法與憲政制度。但由于憲法學是以中國憲法為主要的研究對象,因此,憲法學的內容主要是反映和闡明憲法典的內容。總的來看,無論在體系結構方面或者在主要內容力-面,憲法學同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典之間,既相重合,又互有區別重合的是基本內容,不重合的是非基本內容而政治常識則是側重于對憲法典中的有關內容加以常識性的介紹,因此,憲法學中的“憲法概論”、“憲法的歷史發展”、“司法制度”、“國旗、國微、國歌和首都”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內容,都是政治常識所沒有的_盡管在表面上憲法學課程天部分內容與高三的政治常識有所雷同,但是,憲法學所體現出的理論深度和系統性,都是高中階段的政治常識所無法比擬的況且,大學課程設置的目的,是使學生受到系統的專業訓練,使知識徽增加,知識面拓寬)同時,憲法學作為法學專業的基礎學科,是學好部門法的基礎,因此,學生不僅要掌握憲法學有關的基本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認識憲法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領會和掌握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范,而且還要學會運用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為學好法學的其他學科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三、關于學生了解憲法學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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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的德育功能探索

本文作者:蔡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學就是研究國家的根本法、國家的性質、國家形式、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標志的一門學科,是法律服務專業學生的必修課,其德育功能非常強,對于培養法律服務專業的學生樹立良好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愛祖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只有發揮憲法學的德育功能,才能幫助學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良好的職業道德如何培養,就需要在校期間進行培養,在法律服務專業的各科中,憲法學的德育功能最強,因而在教學中必須發揮憲法學的德育功能。

其次,發揮憲法學課的德育功能,培養學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也是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基本路線是憲法的靈魂和指針,憲法是基本路線的具體化和法律保證,學習憲法可以使我們透過對我國的根本制度的深人了解,進一步加深對基本路線的理解,同時,憲法規定了我國國家機關的社會主義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作風,這對于我們的干部包括司法干部加強廉政建設觀念非常重要,基本路線要求深化改革,廉政也是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改革的內容之一,學習憲法,發揮憲法的德育功能有利于推進改革和加強廉政建設。

再次,學習憲法學發揮其德育功能有利于加強學生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內容和優越性的認識,增強他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自覺性。四項基本原則是憲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貫穿憲法全部內容的一根紅線,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憲法中都有所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更是憲法的重要內容,所以學習了憲法的內容,就可以幫助我們對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認識,增強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自覺性。

最后,學習憲法學發揮其德育功能有利于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總之,憲法學的德育功能非常重要,是學生法律素質全面提高的保證,是培養法律服務專業學生成為“四有”新人的保證,必須予以重視。如何發揮憲法學的德育功能,培養學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就成為法律服務專業教師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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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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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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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憲法學訴訟制度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納稅人訴訟是指納稅人出于維護特定公共利益或法律秩序,針對與自身利益無直接關系的財政違法行為進行的訴訟。世界范圍內,納稅人訴訟制度已有較長歷史。從實踐情況來看,納稅人訴訟制度對扼制財政違法行為具有良好效果,因而受到越來越多國家青睞[1]。隨著逐步完成從“所有權國家”到“租稅國家”的過渡[2]111-184,稅收已經成為我國最主要財政來源①。然而,我國財政法治狀況仍令人堪憂,財政違法現象十分普遍:法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公債,地方政府卻已經背負巨額債務;“三公”消費支出高居不下的同時,教育、醫療等民生投入卻長期在低位徘徊;凡此種種,不勝枚舉。可以說,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杜絕和懲治財政違法行為,使財政稅收真正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僅體現了人們的共同意愿,也是我國財政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由此而言,我國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其實已毋庸辭費。具體言之,財政與憲政的密切關聯決定了納稅人訴訟制度建構必須具備憲法層面的考量。我們有必要通過憲政理論和憲法原理去審視財政現象,以規范財政權力,設計財政體制及其運行程序,并對財政權力進行憲法性監督[3]。反之,財政法律制度建構也應當契合我國憲法價值取向并有助于推動我國憲法發展。納稅人訴訟制度是否與我國憲法存在共同的價值取向?納稅人訴訟制度是否具備,以及具備哪些憲法功能?納稅人訴訟制度是否對我國憲法發展有所裨益?如何設計納稅人訴訟的具體制度才能更加充分地發揮其憲法功能?這些都是我國建構納稅人訴訟制度過程中應當認真考慮和首先解決的前提性問題。本文以財政憲法學為視角,首先分析域外國家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共性,以廓清納稅人訴訟制度的理論面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納稅人訴訟制度對于我國憲政建設的積極作用;最后提出納稅人訴訟制度建構的具體設想。

二、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域外經驗

納稅人訴訟制度源起于英國,至今已有近兩百年歷史。在英美法系國家,納稅人訴訟屬于衡平法上的“相關人訴訟(relatoraction)”。英國首個原告勝訴的納稅人訴訟判例出現于1826年,至1835年英國《地方自治法》制定后,法院即普遍受理納稅人訴訟案件[4]130-137。美國建國之初,幾乎全盤承接英國法律體系,其首個原告勝訴的納稅人訴訟案件略晚,出現于1847年的紐約地方法院①。此后,美國絕大部分州及市鎮法院均逐漸開始受理納稅人訴訟案件②。大陸法系國家受訴之利益理論影響,一般僅允許當事人就自己的利益提起訴訟,但納稅人訴訟也并未因此絕跡。在法國,行政訴訟中的越權之訴為納稅人提供了挑戰政府財政行為合法性的機會。日本的納稅人訴訟稱為住民訴訟,由二戰后的日本《地方自治法》確立。由于日本《地方自治法》的制定與修改大體基于駐日盟軍司令部的意見,故住民訴訟受美國納稅人訴訟影響頗大[5]285-299。前述四國納稅人訴訟制度存在以下共性:(一)納稅人訴訟主要針對財政違法行為。納稅人訴訟制度系扼制財政違法行為的一種手段:英國納稅人有權對政府作出的違法財政支出以及不平等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6]146-154。美國各州納稅人訴訟受案范圍很廣,包括“違法征收賦稅;對于第三人違法地少征稅、不征稅或者其他減免其稅負行為;不正當地處分、使用公有財產;違法發行公債、違法承擔債務與擔保;無權或違法簽訂契約;違法授予特許和許可;濫用公用征收權;地方公共團體區域無權限或違法的合并、分離”等[4]130-137。法國市鎮或省納稅人有權對市鎮議會或省議會通過的影響市鎮、省財政或財產的違法決定提起越權之訴[7]。日本住民訴訟包括四類,分別稱為1至4號請求:1號請求停止違法行為;2號請求取消違法的行政處分行為或確認無效;3號請求確認不履行財產管理義務的違法事實;4號請求以地方公共團體的執行機關為被告,是要求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等向有違法行為的自治體首長、職員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提出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請求的訴訟[5]285-299。對于合法但不適當的財政行為,基于權力分立觀念,各國法院一般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而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此外,在個別情形下,納稅人訴訟還可能指向政府以外使用公共財政資金的機構作出的財政違法行為。例如,美國1973年“達金斯訴舊金山復興委員會”(Duskinv.SanFranciscoRedevelopmentAgency)一案中,被告即“被州法律和聯邦資金支持而創建的機構的官員”而非政府本身[8]。(二)納稅人訴訟制度具有公益屬性。被濫用的政府資金可能部分源自原告所繳稅款,但由于納稅人所繳稅款與其享受的公共服務之間并不具備對價性,故單個公民難以主張被訴財政違法行為直接侵犯其財產權。進言之,即使能夠確認被二者之間具備直接關聯,也很可能因所涉金額極小而無法啟動司法救濟程序。故納稅人訴訟不宜定位為保護特定公民財產權的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毋寧是維護公共利益與法律秩序。這一理念明確地反映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兩個判決中:在1923年Frothinghamv.Mellon案中,法官以“納稅人……在國庫資金中的利益……相對微小和不確定,(被訴行為)對未來賦稅之影響也極為遙遠、波動和不明確”為由,否定了原告訴訟資格①。而1968年Flastv.Cohen案中,法院則以被訴行為違反憲法政教分離原則而非侵害財產權為由判決原告勝訴②。其他國家納稅人訴訟制度設計也體現出這種公益屬性:如英國納稅人若要提起納稅人訴訟,必須以總檢察長為原告,其自身居于告發人之地位③。因為只有總檢察長能夠代表公眾提起訴訟以倡導公眾權利,阻止公共性不正當行為[9]。(三)納稅人訴訟存在法律限制。雖然納稅人訴訟制度具有公益屬性,但為防止引發“全民訴訟”或危及權力分立原則等消極后果,各國針對納稅人訴訟也設置了一些法律限制:1法定程序限制。如在美國納稅人須在窮盡救濟途徑后方可提起訴訟,以免法院過早介入徒增訴累。此外,在已經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各州中,還有田納西等幾個州要求納稅人首先向州總檢察長提出申請[10]。日本住民訴訟則具有法定前置程序,納稅人起訴前必須首先向監察委員會提出請求,對監察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方能起訴。2原告資格限制。即要求原告與被訴財政行為具備一定的利益關聯。在美國,聯邦與各州對此采取了不同做法:聯邦最高法院采取保守主義態度,注重限制原告訴訟資格;各州較聯邦而言遠為寬松,納稅人很容易取得原告資格④。在法國,越權之訴雖然是“對事不對人”的客觀訴訟,但也非完全不考慮當事人是否具備主觀利益[11]。例如,中央政府的財政行為就被認為與納稅人利益關聯太過遙遠而禁止納稅人提起訴訟。日本對原告資格的規定最為寬松,僅要求原告為“住民”,即居住于市町村內的居民,甚至還包括外國住民[12]。3被告層級限制。前述四國中只有英國允許對中央政府財政違法行為提起訴訟[6]146-154。法國與日本均禁止納稅人將中央政府作為被告。美國以Flastv.Cohen一案為基準,僅允許聯邦納稅人基于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與自身權利相關的聯邦財政行為作出挑戰[13],且實踐中聯邦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了嚴格控制,幾乎將所有針對聯邦財政行為的納稅人訴訟都拒之門外(見表一)。(四)納稅人訴訟制度有良好實效從實踐來看,納稅人訴訟制度發揮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納稅人訴訟被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工具頻繁適用[14],財政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另一方面,納稅人訴訟不僅有助于防止財政流失,還挽回了大量財政損失。例如,日本僅1995年因住民訴訟迫使公務員所返還的金額即達到“北海道約76億、福崗縣約64億、秋田縣約44億、宮城縣約5億8千萬、新瀉縣約7千萬、東京都約7億2千萬、琦玉縣約22億、山梨縣約43億、和歌山縣約13億、三重縣約7億1千萬。另有青森縣、福島縣、島根縣、岡山縣等也作了返還。”[15]

三、納稅人訴訟制度的憲法功能

我國需要建構完善的納稅人訴訟制度,是基于財政法治建設的現實需求,更重要的原因則在,能夠為我國憲法建設提供不可忽視的動力與保障。(一)納稅人訴訟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納稅人訴訟具備保障公民財產權的功能:一是保障公民對已繳稅款的合法權利。稅款使用之決定權是納稅人不可剝奪的憲法性權利[16]。稅款所有權轉移須以納稅人享有稅收使用權為前提,以防止稅款使用背離原初征收目的,確保稅收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從信托理論來看,“公共資金或財產信托,公職人員被視為受托人,任何違背信托原則的行為都將受到納稅人的指控。”①依衡平法,“委托人背信棄義是不道德的,受益人得不到相關財產利益是不公正的,……故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17]無論基于何種理論,財政違法行為都是對財產權的侵害。二是保障公民對未來賦稅的合法權利。在不壓縮公共服務范圍與質量的前提下,財政違法行為往往造成支出非法膨脹,加重公民未來賦稅負擔。這些額外負擔缺乏法律依據,應屬違法。但立法與預算均不能準確甄別特定支出膨脹是否系財政違法行為導致。此時,納稅人訴訟憑借其個案監督優勢,成為保障公民未來賦稅合法權利的重要補充。納稅人訴訟制度有助于實現公民平等權:在財政收入維度方面,稅收平等權是平等權在稅收領域的具體化,也構成了稅收的合法性基礎:“由于租稅系無對待給付的法定債之關系,租稅負擔之正當性,只能從負擔的平等性得之。”②納稅人訴訟是抑制征收機關少征、不征或以其他非法形式減免第三人稅款等違法行為的一條法律途徑。在財政支出維度方面,如果稅款使用背離平等原則,那么稅款征收即使是平等的,也毫無意義。納稅人訴訟制度允許公民就此尋求司法救濟,促進財政支出中的公民平等權。納稅人訴訟制度有助于維護公民自由。如果承認公民會根據對成本和收益的事先估算來決定其行為,那么,也應當承認稅收宏觀調控對公民行為自由具有間接作用。這種間接影響既可以從促進公民自我實現,也有可能成為公民自由的潛在威脅③。因此,“租稅之征收,其本身即隱含扼殺個人自由之危險,……公權力借由稅課行為而無孔不入,成為法治國家不設防之側翼。”[18]甚至有學者認為“稅捐立法者應當回歸自由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廢除稅捐優惠與稅捐誘導措施。”[19]另一方面,稅款不當使用也有可能對公民自由造成影響。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Flastv.Cohen”案以及日本最高法院在“愛媛縣玉串料訴訟”中[8],均認定政府對特定宗教予以資金支持,違反了政教分離原則,進而侵犯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若能以司法權檢視財政權,對公民自由權利保障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二)納稅人訴訟制度有助于制約政府財政權力。針對公權力行為的訴訟具有公權力制約作用[21]。目前,我國對政府財政權力的制約主要依靠三種方式:一是財政立法制約,即依照權力法定原則,通過立法限定財政權力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以及邊界等具體要素;二是預算制度制約,即經由年度預算與決算審批程序,將政府財政權力限制在人大劃定的范圍之內;三是財政監督制約,主要包括審計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多種具體形式,其目的在于對政府財政權力運行過程施以動態監控。然而,實踐中有悖于財政法治原則的現象仍屢見不鮮,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財政行為具有動態與靈活的特點,立法與預算制度卻是相對靜態和僵化的,難以確保財政行為不脫出其預設之軌道;另一方面,動態的財政監督又因為未能與責任追究及司法審查等相關法律制度有效銜接,故在很大程度上依舊流于形式。可以說,司法審查缺位導致我國財政權力制約的制度鏈條在最末端環節被截斷。納稅人訴訟對財政權力的制約作用至少體現于四個方面:第一,納稅人訴訟是針對具體、個別的財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具有動態性和靈活性,能夠有效彌補立法與預算制度的先天不足。第二,納稅人訴訟賦予政府對爭議財政行為合法性加以證明的義務,若政府未能履行該義務,爭議財政行為將被判定為違法并觸發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程序。第三,現行體制下,即使公民認為財政行為違法,亦只能向有權機關舉報,并由后者決定是否對爭議行為予以審查,且在審查過程中公民是否享有舉證質證、言詞辯論、委托人等權利均不明晰,公民監督效果極大弱化。納稅人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財政監督權與訴訟權相結合的產物,公民在行使財政監督權的過程中,可以直接援引司法權對抗政府財政權,以達到最佳權力制約效果。第四,依據審判公開原則,納稅人訴訟必然打破爭議財政行為合法性探討的狹小空間,將其引入更加廣泛的公共領域,這種公開性無疑更有利于形成對財政權力的制約。(三)納稅人訴訟制度有助于促進民主建設。對于那些“試圖治愈國家所患惡疾的具有公共意識的公民(public-mindedcitizens)而言”,納稅人訴訟制度是他們“真正能夠獲得的更加有效的工具”[21]。由于主要用于維護特定公共利益與法律秩序,納稅人訴訟制度也僅對那些富于公共意識的公民才具有實際意義和被運用的可能。公民基于與自身利益關聯甚微的“公共意識”向財政違法行為發起挑戰,在政府看來完全是“多管閑事”。法律之所以肯定納稅人訴訟制度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納稅人訴訟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民主權利的具體形式。民主權利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外,還廣泛包括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參與權以及由人民主權原則推衍出來的其他權利。納稅人訴訟制度集中體現了公民對政府財政行為的監督權和參與權:一方面,納稅人訴訟通過對財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達到監督效果。早有學者指出,納稅人訴訟“是對政府法律控制的工具,如果缺乏個體納稅人的審慎監督,這種法律控制很可能將形同虛設。”①另一方面,納稅人訴訟表明公民對特定財政行為持有異議,屬于納稅人“參與政治”的一種形式,日本最高法院即長期持此觀念②。因此,監督、參與等民主權利為納稅人訴訟制度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正當性支持。但納稅人訴訟制度也不是完全處于被動消極地位:納稅人訴訟制度一俟確立,便意味著公民獲得了行使其民主權利的一條全新途徑,從而進一步避免民主權利淪為純粹“紙上的權利”。因此,“設立納稅人訴訟可以確保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的實現。”[22]納稅人訴訟制度的民主功能在我國當下極具現實價值。雖然我國《憲法》有多款條文規定了公民的民主權利,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具體制度支撐,這些權利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現。例如,2006年,湖南農民蔣石林以納稅人身份起訴常寧市財政局超出預算購置汽車的行為違法,在納稅人訴訟制度尚未確立的情形下,原告起訴的法律依據直接源自憲法規定的監督權。然而,由于被訴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理范圍,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以致原告監督權在實質上被架空。蔣石林案不僅印證了“無救濟即無權利”,更加凸顯出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參與權等民主權利時所處的尷尬境地,納稅人訴訟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幫助我們擺脫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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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意識與憲法學教學創新研究

摘要:憲法學教學應以培育學生憲法意識為根本目標,但在教學實踐中受到教學內容和形式的阻礙,使這一目標的實現還存在諸多的困難。為此,本文以提升憲法學教學效果為研究目的,在了解和分析憲法學教學現狀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培育憲法意識下憲法學教學創新對策,以期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理論的幫助和借鑒。

關鍵詞:憲法意識;憲法學;教學創新

憲法學作為入門級別法學課程,對憲法學知識的學習利于學生進入法學領域,形成完備的法學意識和能力。但受到傳統教育環境的影響,憲法學教學實踐還存在局限性和盲目性的問題,導致學生在學習憲法知識后,憲法意識仍舊淡薄。這就需要教師積極探索全新憲法學教學方式,以培育學生憲法意識為根本,實現培養法學人才的目標,為我國現代化法制建設貢獻力量。

一、憲法意識的構成

(一)權力意識

憲法意識作為指引學生個體思想和行動的一種認知,對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是憲法學教學中的重要環節。在我國依法治國的政策下,增強學生法律意識和遵守維護憲法的義務,成為高等教育現代化發展的主要目標。在憲法學實踐教學中,要想完成全新的教育目標,就需要了解和把握憲法意識的范疇,并將憲法意識貫穿于人才培養始終,實現憲法學教學效果的最大化。在憲法意識中,權力意識作為正確行使公民權利、認知法律機構依法行事其權力、處理權力和權利之間關系的依據,是憲法意識的重要構成。根據《普通高等院校教學質量國家標準》中對憲法意識培育的要求,學習憲法知識的學生應更全面地理解法律責任,以及與自身相關的職業宗旨。憲法中所規定的“主權”,主要是指要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力,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國家所擁有的權力應全部歸屬于人民。國家公職人員要以人民利益為主,在工作中應服務和奉獻于人民,樹立起良好的服務和權力意識。黨中央明確指出:“權力作為雙刃劍,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能夠為人民創造福利,而在法律規定范圍外行使權力,則會為人民和國家帶來損失。”由此可見,以培育憲法意識為基礎,憲法學教學創新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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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學及方法論文

內容摘要:市場機制不是完美無缺的,政府干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市場缺陷。政府同樣不是萬能的,政府干預也會出現失敗。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結合起來,也不能保證兩者的結合就是優勢互補而不會缺陷疊加,而且把市場與政府結合起來的方式也可能存在問題。因此,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憲治經濟,它迫切需要良好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來克服市場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場與政府結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場與政府之外能夠長期支撐經濟增長的第三動力。

中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是由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引發的。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經成為憲政現代化的強大推動力,但法治進程相對滯后,經濟增長缺少穩定的憲政制度支持,甚至不時受到某些過時的憲法條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學理論受學科壁壘、各自為政的科教體制影響和階級分析方法的長期束縛,正變得日益貧乏、狹隘和僵化,不僅無力解答中國憲政現代化面臨的問題,在建構自身的學科理論體系方面更顯得力不從心。21世紀的中國憲法學必須實現從科學分析到人文綜合的轉變、從階級沖突到利益協調的轉變、從政治憲法到經濟憲法的轉變,才能走向成熟,為中國憲政現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論指導。因此,建構經濟憲法學理論,不僅可以促進憲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完善,對于協調經濟增長與憲政發展的關系,保持經濟現代化與憲政現代化同步進行也具有現實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憲法與憲法經濟

經濟憲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在弗萊堡學派經濟學理論的影響下,德國學者弗蘭茨。伯姆(FranzBoem)把經濟憲法定義為一種有關“經濟與社會的合作程序”的種類與方式的綜合決定,如財產權保障、契約自由、企業經營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限制不正當競爭以及社會化的原則等等。德國行政法學者恩斯特。魯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區分了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和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憲法,認為前者是指在憲法上已經全面或概括列舉的經濟憲法,后者則是實際上與財物、勞力、企業經營秩序等有關,并隨時規制它們的交互作用與整體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則。在此基礎上,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1]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可以說,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法學家們并不關心經濟憲法的問題,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憲法問題首先是從經濟學家們開始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運用于政治與憲法問題,形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學派。在研究范圍方面,如果說傳統經濟學研究的是個人在既定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下的經濟選擇,那么公共選擇就是研究約束人類經濟和政治選擇的憲法和法律制度結構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統經濟學把市場上的經濟人視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把政治決策的官員們看作無私的圣人,公共選擇學派堅持政治研究與經濟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認為在市場上自利的經濟人在轉變為政治過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員時,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會發生根本變化,掌權者濫用其政治權力去促進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趨勢”。[2]經濟政策好壞的關鍵不在于經濟學家的政策建議或政治家的行為,而在于對政策制定與政治過程的規則約束。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由于公共選擇學派運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政治決策,并特別注重對政治決策的憲法約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經濟學”和“經濟憲法學”之稱。

大陸法系的經濟憲法是一個實證性的概念,突出了規范經濟運行的根本法規則;而英美法系的憲法經濟則是一個思辨性的概念,強調了憲法和政治運行中的經濟原理。在我國,經濟法曾被當作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備受青睞。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僅對民商事法制建設形成干擾,對憲政建設也造成了沖擊。筆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現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一部分可歸人經濟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經濟憲法,傳統的經濟法概念應當拋棄。我國經濟憲法應有三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它是指憲政過程的經濟原理、原則或觀念;其次,它是一種規范個人、組織和國家的根本法規范;最后,它是—種憲治經濟的現實狀態。因此,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經濟憲法的原理、規范與實踐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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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方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任何理論都是以一定的世界觀、社會觀和人性觀為前提建立起來的,資源的稀缺性、社會單位的個體性和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是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憲法學只能接受一個沒有目的和意義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放棄對制度完美性的苛求。

主題詞:憲法學,方法論,稀缺性,個體性,理性

無論人們能否自覺意識到及是否明確表達出來,憲法學理論是以一定的世界觀、社會觀和人性觀為前提建立起來的,這些或明或暗的前提即憲法學的理論基礎。方法論即理論對自身的自覺審視。明確闡釋指導我們研究工作的理論基礎,是憲法學方法論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主要包括資源的稀缺性、社會基本單位的個體性和人類理性的有限性等。

一、資源的稀缺性

憲法學的世界觀可以簡單地歸結為資源的稀缺性。

上帝已于昨夜悄然離去,把人類孤獨地遺棄在冷落、無情而空虛的宇宙之中。這是一個不幸的消息。人不過是天涯過客,他的靈魂將隨著肉體的死亡而隨風飄逝。更讓人痛心的是,宇宙可能是一個耗散結構,隨著熱能的耗散,不再有今夜星光閃爍,不再有明天的太陽升起,一切事物包括人類社會都將消失在均勻輻射的熱寂之中。“人只不過是宇宙中的一個棄兒,是被創造出他來的各種力量所拋棄的。他無父無母,全知和仁愛的權威既不援助他也不引導他,他只好自己照顧自己,并且靠自己有限的智力在一個冷漠無情的宇宙之中摸索自己的出路。”[1]憲法學必須接受沒有目的和意義的世界,以及人在其中微不足道的地位,拋棄一切關于世界意義與人類使命的說教。人不是上帝創造出來的世界主宰,物質世界也不是為了滿足人類的貪婪而存在的。茫茫宇宙,生命的形成純屬偶然,人的出現更屬難得的幸運。人類沒有理由自命不凡,以物質世界的主人自居,企圖從根本上改造這個世界,重新安排它的秩序。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基督教的千年王國到近現代的空想社會主義,種種荒謬絕倫、貽害無究的烏托邦幻想,都是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估計過高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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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辦學憲法學習宣傳研究

摘要: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學習中存在內容深度不足、宣傳形式單一、工作隊伍力量薄弱等問題,常態化機制亟待建立。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利用“三位一體”辦學平臺開展憲法學習宣傳,進一步豐富憲法學習宣傳的內容,增強學習宣傳的多樣性,構建專兼職的學習宣傳隊伍,建立學習宣傳的常態化機制,以提高憲法學習的針對性和指向性。

關鍵詞:三位一體;憲法學習宣傳;宣傳隊伍;常態化機制

“憲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實施憲法的重要基礎。”[1]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上的講話,為全社會尊崇憲法、學習憲法指明了方向。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為深入貫徹落實以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工作的戰略部署和河北省委、石家莊市委相關會議精神,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依托教育資源平臺,奠定了推動學院內外各領域共同擔當的基礎,形成了憲法學習宣傳的格局。

一、“三位一體”開放辦學進行憲法學習宣傳的優勢及經驗

學院(原石家莊大學)創建于1984年,是河北省重點建設的示范性高職院校。1996年,“石家莊市廣播電視大學”“石家莊地區廣播電視大學”并入學院。2015年10月,“石家莊社區學院”和“石家莊社區教育指導中心”在學院掛牌成立,這標志著學院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以廣播電視教育、社區教育為兩翼的"三位一體"開放辦學格局形成。學院堅持“三位一體”開放辦學,致力于高職教育、開放教育和社區教育的深度融合,為憲法學習宣傳提供組織保障。學院以高職教育為龍頭,以40個二級學院為支點,以協會組織、單位為依托,以四級網絡為渠道,多方合作,融合發展,為憲法學習宣傳提供了組織保障。學院充分利用石家莊社區教育網、石家莊社區教育微信公眾號、河北省終身學習在線石家莊站二級平臺等線上社區教育平臺,實現了社區居民時時能學、處處可學、人人皆學的目標,為憲法學習宣傳提供了支撐和保障。學院還成立了“憲法學習宣傳領導小組”和“憲法學習宣傳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學院憲法學習宣傳工作的統籌規劃。2018年9月17日,石家莊社區學院憲法教育學院成立,這是全國首家社區憲法教育學院,充分利用社區稅法學院推廣稅法的成功經驗,致力于憲法宣傳教育品牌建設,為憲法學習宣傳提供強有力的機構保障。以“三位一體”開放辦學為依托,學院采用了多種形式進行憲法學習宣傳。一是在校園內普及憲法學習,通過專題講座、憲法知識競賽、憲法宣誓、發放憲法知識宣傳冊、集體誦讀等活動,實現了對在校師生普法宣傳全覆蓋。馬克思主義學院把課堂作為主陣地對學生進行憲法教育活動,依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概論兩門課程進行嵌入式宣傳。二是充分發揮社區二級學院的優勢,做到憲法普及“七進”———進企業、進農村、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軍營和進網絡,真正使憲法走進社區、嵌入生活。三是學院充分利用專業優勢,編寫全國首冊以社區居民為學習對象的《社區憲法教育讀本》,讀本內容豐富、圖文并茂,貼近普通居民的生活,受到了業內專家的肯定。

二、憲法學習宣傳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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