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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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研究論文
一、憲法原則的概念與特征
“原則”一詞在漢語中的含義是指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在英文中與之對應的詞是"Principle",意指一種普遍的真理或行為的基本準則1。在法學中,“原則是指構成法律規則和法律學說基礎和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或者說“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或準則。”3認為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在內,或者提出原則與規則是對法律規范邏輯的劃分,這是西方學者首次闡明的。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曾對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同作了明確地闡述。他認為:“當法學家們理解或者爭論關于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問題的時候,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當我們與這些概念有關的問題看起來極其尖銳時,他們使用的不是作為規則發揮作用的標準,而是作為原則、政策和其它各種準則而發揮作用的標準?!?
什么是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的原則有那些?傳統的憲法學較少論及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憲法原則的內涵及性質,而過多局限于對憲法原則內容的列舉。如杰羅姆·巴倫、托馬斯在其所著《美國憲法概論》中將美國憲政原則分為兩個大的方面,即權利分立與制衡、限權政府與保障人權。5A·W·布萊德賴和K·D·愛汶在他們合著的《憲法和行政法》一書的第一章,專門探討了憲法的一般原則,包括君主立憲原則、議會至上原則、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法治原則、責任政府等。美國學者加里·沃塞曼在《美國政治基礎》一書中也列舉了分權與制衡、聯邦制、有限政府和司法審查四項原則,但他們并沒有闡明什么是憲法的原則以及憲法原則有什么功用等問題。早期國內憲法學者的論著在探討憲法原則問題時,也只限于對憲法原則的列舉,如許崇德教授主編的《中國憲法》一書就將憲法原則列舉為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三權分立原則和議行合一原則等,對與憲法原則性質和作用有關的問題概無涉及。稍后由張慶福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基本理論》似乎也存在同樣的缺憾。同時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建國以后所出版的一批比較憲法學的著作,要么避免對憲法原則進行比較,6要么僅對具體的憲法原則進行比較,而對憲法原則的生成機理、作用功能、內涵特征等避而不談。7近年來,國內憲法學者日益關注對憲法原則的基本理論探討,并形成了幾種有代表性的主張。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憲法學對某一類型的憲法所反映的指導思想、民主制度的特點和作用的概括"以及"某一憲法典或憲制性文件本身所確定的制定、解釋和實施該特定憲法的制導方針。"8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9有的主張憲法基本原則是"立憲者設計憲法規范時的具體思路和基本規則,它隱藏于憲法規范的字里行間,貫穿設計的始終,是憲法規范的骨架;同時,憲法原則又是憲法的民主價值和民主功能的具體化法則,體現著憲法的價值要求和基本精神,突出地反映著憲法的本質。"10有的主張憲法原則應該是決定"形式憲法"形式和內容的基本價值準則,憲法原則的功能在于"反對特權現象。"11
我們認為憲法原則是體現憲法應然價值取向、統合憲法規則并指導全部行憲過程的依據和準則。12
憲法原則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普遍性。從比較憲法學的角度而言,憲法原則的普遍性既指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人們為共享人類的法律文化成果,追求文明的共同進步,必須遵守一些具有普適意義的憲治準則,又指它要貫穿于憲政的全過程,是立憲、行憲和護憲都必須遵循的準則。
憲法原則研究論文
憲法原則是體現在憲法制度與程序中的價值和理念,是構成憲法價值共同體的基礎和連接點。憲法原則既表現為人類生活的共同的價值追求,同時表現為各國特定憲法文化的存在方式與特殊性。憲法原則既表現為理念,也表現為具體的規范形式。在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國家,憲法原則往往成為進行憲法判斷的基礎和具體依據。
一.憲法原則性質與功能
憲法原則是憲法價值的統一體和基礎,是構成社會政治共同體的基本要素。憲法原則的性質表現在:一是價值性,即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國家應追求的基本目標與價值體系,指明憲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憲法原則實際上是憲法存在與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種原理組成的集合體[1];三是指導性,即憲法原則對整個憲法制度的運作過程起到指導功能,構成憲法制度統一的基礎;四是多樣性,即憲法生活的多樣性在客觀上決定了憲法原則存在方式與功能的多樣性。
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是指導憲法規范與憲法制度運行的過程和程序,使憲法發展具有統一的基礎和依據。具體而言憲法原則的基本功能表現在:提供現代國家構成原理的基礎,使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統一的基礎;提供憲法國際化的事實和價值基礎,使憲法在統一的理念下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提供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沖突的指導原則與理論依據,是解決社會各種利益糾紛的準則;提供進行憲法解釋與憲法判斷的標準與認識論的工具;提供憲法價值社會化的基礎與形式,使社會成員在實際生活中不斷感受憲法帶來的利益等。憲法原則并不是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其內涵由各種抽象的原理組成,有時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二.憲法原則形式與分類
憲法原則作為對憲法制度運行過程進行指導的原理,其表現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國憲法學理論中憲法原則有不同的表述。憲法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主要有兩種形式:
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思考
本文作者:李林李勇工作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隴
一、獨立審判憲法原則在中國的歷史發展
獨立審判作為中國的一項憲法原則,它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不斷反復的歷史過程。中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歷史上長期實行人治,司法與行政不分一直是中國歷史上司法體制的一大特點。從清末修律開始,貫穿于整個中國近現代的獨立審判問題才開始醞釀和勃發。“自清末以來,無論是在短暫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混亂的北洋政府時期,還是戰爭頻仍的國民政府時期,各種關于合理政制的評點,對行政干預司法、尤其是基層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圍繞司法黨化或黨義化的爭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獨立的原則.,,[l〕但是,實踐證明,憲法、憲政和獨立審判不可能在政治動蕩、戰爭頻仍的條件下生存,所以,實際上,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在舊中國形同虛設。
(一)1949年至1978年前—一新中國獨立審利原則的確立與反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百廢待興,特別豁要徹底廢除國民黨舊法統,為新中國的建立廓清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礙。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由董必武同志簽署的《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命令,宜告“徹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這就為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其司法體制在內的新政權掃平了憲政障礙。195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這種認識和規定,與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獨特歷史背景有關?!八痉◤膶儆谛姓捏w制正好適應了當時形勢的需要。”圖新中國成立初期,保證新生政權的鞏固穩定高于一切,司法制度的設計及其功能必須為這個現實和根本的目的服務。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第一次將法院從同級政府中分離出來。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獨立審荊,只服從法律?!睆亩_立了獨立審到作為新中國的一項憲法性原則。按照當時的解釋,獨立審判是指“法院審判是不管對什么人,都要依照法律辦事,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到決?!ㄔ邯毩⑦M行審判活動是指其機關組織而言,而不是指審判員個人。同時,這種獨立也只是相對的。法院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下級法院要受上級法院的監督,還要受檢察院的監份,所以說法院并不是什么特權機關.”[sj中國憲法之所以使用“獨立審判”概念而不是“司法獨立”,其理由有兩點:“(1)認為法院的主要活動是‘審判’,而‘司法’包括的范圍很寬,容易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職權混淆.(2)‘司法’一詞為舊憲法中所習慣使用,隱隱然有‘三權分立’的意思。當時也有人認為審判未必能涵蓋法院全部功能,但綜合考慮后,最終采納了審荊一詞.”〔習1954年憲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就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從總體而言是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憲法,同時也為以后的幾部憲法確立了墓本的模式。其規定的審判獨立原則也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價值和現實憊義。從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爭起,中國主要領導人對法制的態度改變了,從此不適當地強調階級斗爭和大搞群眾運動,“司法獨立”、“獨立審判”被當作言論進行批判。整個“”期間,獨立審到的憲法原則遭到了徹底否認和破壞.1975年憲法明確宜布取消獨立審判原則,造成法制建設的嚴重倒退。1978年憲法比1975年憲法前進了一步,但是1978年憲法是在粉碎“”后不到一年半的時間里順布的,因此也就很難正確地總結建國以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經驗教訓,所以這部憲法沒有也不可能恢復獨立審到的原則,而只規定了審到權由各級人民法院來行使。歷史事實、特別是“”血的教訓證明,忽視包括獨立審判在內的憲政制度建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損害是災難性的。
(二)1978年至今—中國獨立審判原別的反忍與重構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法學領域里一些“左”的思想得到糾正。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重申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中共中央在1979年9月9日《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指出:“黨委與司法機關各有專貴,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棍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同年,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恢復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規定。此后不久通過的1982年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獨立審到原則加以確認,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與此規定相適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做了相似的規定。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則表明了立法者對待獨立審判的認識更加理性和實際。繼中共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后,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要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實行依法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些要求,說明執政黨正下大決心、加大力度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通過制度創新努力落實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
二、中國憲法關于獨立審判原則的含義及內容
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透析
本文作者:王霄艷張慧平工作單位:蘇州大學華東理工大學
憲法原則是憲法在調整基本社會關系,確認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所依據的并反映根本價值和作用的、人們在立憲和行憲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具有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基本準則。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是憲法原則作為憲法的構成要素,對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屬性。憲法原則的法律功能表現為靜態功能和動態功能兩個方面。
一、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分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調整一國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確認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憲法原則較之于一般法律原則更具抽象性和原則性;憲法是關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配置的公法,是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因此憲法原則還具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憲法的這兩種不同特征決定了憲法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之分,兩者對法律體系分別具有統帥功能和溝通功能。1.基本原則的統帥功能?;驹瓌t是適用于整個憲法關系領域的法律原則,其所具有的統帥功能是不言而喻的?;驹瓌t對所有憲法關系主體尤其是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機關的行為具有指導功能,成為法治社會的一個特點,它們滲透于立法、行政、司法活動中,主導著權力者的行為。正是基本原則的這種統帥功能,已經實現并且一直在確保著現代國家的憲政政治體制不至于蛻化為專制的政體?;驹瓌t的這種統帥功能對于一國法制的統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原則體現在所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法律進而將其規定為該法的原則或指導思想。2000年頒布施行的5立法法6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2004年7月1日施行的5行政許可法6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0這些規定不僅是該法的指導思想,制約或者規范著該法的基本內容指向,而且體現了憲法基本原則,從而維護了我國法制的統一。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基本原則也實現著相同的功能,缺乏憲法基本原則指導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想象的。2.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在憲法關系某一領域的適用,具體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等。因為這些原則仍然具有法律原則的基本特征而被界定為具體原則,具體原則的功能因此而生成。具體原則在基本原則和具體的憲法規則之間發揮著溝通的功能,它們將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使其具備了一定程度和范圍的可操作性。具體原則的溝通功能還體現在憲法與部門法之間。憲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屬性決定了憲法的規定是普遍抽象的,其所規定的許多內容需要部門法去落實。具體原則所具有的可操作性使得部門法可以且容易貫徹和落實憲法規定,而其所具有的一定的抽象性又為部門法留出細化的空間,使部門法之制定成為可能和必要。比方說,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抽象的,和部門法必然表現出較大的距離。通過誠信原則,憲法和部門法之間就具有了一以貫之的特點。5行政許可法6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根據這一規定,相對人取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后,投入大量資本從事該許可行為,行政機關基于某社會原因終止該類許可時,應當彌補相對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憲法人權保障精神的實現,是憲法人權條款的具體化,而誠信原則成為連接憲法和部門法的橋梁。
二、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分析
憲法原則的動態功能是指憲法原則對立法、適法、法律修改等活動具有的支配性作用及其實現。憲法原則的靜態功能體現在對法律體系方面,而動態功能則是憲法原則對法律活動過程的直接作用。當然,這種動態功能的實現不得不借助法律主體的能動性活動。1.立法導向功能。基本原則是現代國家憲法確認的基本準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又衍生出具體原則,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是社會進步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各國的法律發展必將遵循這些原則,對憲法原則的忽視甚至廢棄是歷史的倒退。要弘揚憲法精神,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一國的法律體系中上至憲法下至最普遍的行政規范,必須體現對人權的保障和對民主的尊重,這是遵守憲法原則的表現。憲法原則的導向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憲法原則往往成為立法的依據。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規范的依據。這里的依據,是指依據憲法中某一條款的規定,或者依據憲法的精神與原則。在實踐中,并非每一個法律、法規都可以從憲法中找到相應的條文,只要找到可依據的憲法原則就可以了。第二,憲法原則指引著立法程序的發展方向。現代立法越來越朝著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發展,近年來,立法程序方面最重要的舉措就是采取公聽會的形式,盡量吸取民眾的意見。目前,有關物價等切實關系到公民權利的立法已經普遍采取公聽會,這無疑是憲法原則精神的體現。第三,對立法違法行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法違法不管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都會對公民權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這是和憲法原則的精神相違背的。我國已經注意到對立法違法的控制,在5立法法6中,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對各級立法違法的撤銷制度。2.適法導向功能。適法,包括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以及公民守法等多個方面。憲法首先是一種控權法,前兩者即行政機關之執法和司法機關之司法是適法的主要方面。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原則一樣,它不僅是制憲者制憲的指導方針,也是適憲主體適用憲法的指導方針和行為準則。原則和規則一樣同為法律的要素,所以行政權和司法權在運作過程中,不僅應遵循具體的法律規則,并且應該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則,不能違背憲法原則所確立的內容。另外,基于法律之局限,它不可能事無巨細做出規定,而必然會給國家機關一定的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適當行使,離不開一般原則的導向功能,憲法原則一方面為其指出正確的行為方向,同時又為該自由裁量權之濫用劃定了界線和限制。
科學立法的憲法原則芻議
本文作者:黃湘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長期穩定的新憲法。1982年憲法之所以“新”,她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業已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條基本國策,莊嚴地載入了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一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一、余i憲法—繁榮科學的保障
通觀全篇,科學在新憲法中的地位十分顯赫。整部憲法4章138條,有關科學的條文就達到18條之多,占了條文總數的13%強;《序言》部分,不但把科學的發展著作是社會主義事業繁榮昌盛的重要標志,而且將科學實踐的主力軍—知識分子,視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三支基本依靠力量之一,它還特別把“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列入了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之中。我們看到,為了大力發展科學事業,新憲法一一第一,規定了指導思想方面的保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是我們一切工作(當然包括科學活動)的根本指導思想,這是作為四頂基本原則之一,寫在《序言》里面的。第二,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保薄。例如:第77條規定,全國人大設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審議和擬訂有關科學的法案,第B,條、第107條、第ng條規定,政府機關和自治機關的主要職權之一,是領導和管理科學事業,第3章第7節的各項規定,是審理有關科學的案件的基本準則。第三,規定了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降?!缎蜓浴返?0自然段和第23條、第47條等項規定,徹底貫穿著馬克思主義的知識分子政策這樣一根紅線;第20條等條款,則規定了發展科學事業的種種物質保證措施,諸如“獎勵”、“鼓勵”等等。第四,規定了方向上的保障。第24條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要在人民中進行共產主義的思想教育,要“反對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蝕思想”,第2章以及其他章節的許多條款,實際上也同時包含了周樣的要求,其中當然囊括了發展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化建設之重要內容的科學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第玉,規定了邀路上的保障。第14條,將科學與經擠、社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并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總之,新憲法不僅為我國科學事業蓬勃發展的現實開辟了道路,而且正在為我國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勝利實現創造著可能。
二、憲法原則—科學立法的依據
新憲法總結了建國以來制定和執行憲法的正反兩個方面的厲史經驗,在《序言》部分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边@就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堅持科學立法的各項憲法原則—一、戰略貢點原則。科學技術現代化,是四個現代化的關鍵;而教育的發展,則不僅是科學文化發展和人民群眾思想覺悟提高的條件,而且是物質文明發展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同志在黨的十二大報告中指出:“總之,在今后二十年內,一定要牢牢抓住農業、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學這幾個根本環節,把它們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毙聭椃ǖ脑S多條文及《序言》部分,都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戰略重點原則最基本的要求是,科學立法應當以下述事實作為自己的出發點:“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發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普及工作,對于社會主義建設具有極大的重要性?!?《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n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以下簡稱為:彭真報告)二、共產主義原則。這條原則集中休現在《序言》,第24條等條文里面。共產主義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根本指導思想,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使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在前進的目標上,保持精神的力量。三、法制原則??茖W法制,是國家法制整體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新憲法確定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及其要求,同樣適用于科學立法。因、反“反科學”原則?!胺纯茖W”,是對于科學的目的、原則等方面的反動,包括思想、言論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它具體表現為: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濫用科學成果,利用科學活動,危害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等等。反“反科學”原則,不僅僅是共產主義原則的自然延伸,更是新憲法許多禁止性條款的基本精神刁這條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注意配合刑法、行政法、民法和其它各個部門法,規定對于“反科學”行為的種種法律制裁。五、服務、協調原則。198。年12月,國家制定了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以后,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強調了這一新方針。第14條等條款中,充分體現了它的中心思想: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科學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保證上述中心思想的勝利實現,正是服務、協調原則對于科學立法所迫切要求的。六、雙百原則?!鞍倩R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并沒有明文寫進新憲法,盡管如此,但它“是我們國家指導科學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針之一,必須堅定不移的貫徹執行,以促進社會主義的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這是沒有疑問的?!?彭真報告)雙百方針要求,科學立法必須保障以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為前提的學術自由、學派平等、•••,•一切形左實右的亂戴帽子、亂打棍子,一切壓制學術民主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三依命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茖W、教育等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也不能單靠國家的力量,都需要依靠各種社會力量,需要開展廣泛的群眾性運動。這些原則和要求,都已寫進了有關條文?!?彭真報告)J、、專家原則。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已經確認,知識分子是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的三支基本的社會力量之一,知識分子也是勞動者,從總體上講,他們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知識分子以科學為業,他們在科學事業中有著特殊的重要作用,他們是科學的主力軍。對此,第23條等許多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專家原則要求,科學立法必須明確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等等,保證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并規定對于知識分子的特別保護。九、民族文化原則。人民創造了歷史,人民是科學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是五十多個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的共同體。只有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才有希望,四個現代化才有希望。第4條、第19條等許多條款,為科學立法制定了民族文化原則,對這條原則的要求也作了明確地充分地規定。十、物質保障原則。與資產階級民主的虛偽性針鋒相對,社會主義民主是完全真實的。這不僅在于它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也在于它從物質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法定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對千公民的科學活動自由權、教育權等等,新憲法的許多條款,都規定了切實的、廣泛的物質保障,包括人力、物力、立法、司法、行政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以上十點,就是我國科學立法必須遵循的主要的憲法原則。怎樣才能貫徹執行好我國科學立法的十大憲法原則?—請注意:
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蔣承菘
制定與修改任何自然資源法律都有三個影響因素:一是憲法原則;二是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三是法律科學完善程度。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各項法律的準則。但是,憲法內容在不同經濟體制下的表現形式可以不同,例如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所有者、生產者、經營者三位一體,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投資進行勘查與開發,開發的礦產資源無償提供給國有企業使用,因此憲法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以礦產資源無償使用、礦業權無償取得的形式來表現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投資主體多元化,必然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表現形式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礦業權有償取得。法律也是一門科學,要不斷實踐、不斷總結、不斷完善。隨著法律科學的不斷完善,憲法的各項原則才能正確貫徹。在這三個因素中,憲法原則是根本性的,是決定因素。本文主要討論制定與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
一、自然資源法律的憲法原則與礦產資源法的憲法原則
1954年,我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的歷史。近50年來,憲法經過了三次大的修改,分別為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此外還經歷了數次小的修改。從1988年起,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到目前為止已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個修正案,憲法修改程序已進入規范化軌道。應該看到,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憲法原則已經基本確立。第一部憲法已將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寫入其中,其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0這就明確了條文中所列自然資源的權屬,即歸全民所有。憲法第八條第一款又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0這就承認了農民對部分土地的所有權。1975年,對憲法修改時保留了這些規定。1978年,修改憲法時對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略作調整,在原第六條中將其他資源改為其他陸海資源。這一修改十分重要,對海洋資源的權屬作了明確規定,即一切海洋資源,包括一切海域、海島、海礁和灘涂,以及海洋中的各種生物資源、礦物資源和海水均為國家所有。1982年,對憲法作了大量修改,其中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規范問題同時作了歷史上最大改動。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繼續明確了我國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其第二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內容作了相應增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憲法有關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問題在1982年前,由于歷史原因和人們認識的局限性,主要著重于對自然資源權屬問題的法律規范,1982年修憲期間,由于人類對利用自然資源認識的不斷提高,一些思想和理念必然反映到憲政制度之中,使這次修改后的憲法中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問題增加了有關利用和保護的內容。縱觀憲法全部內容可以看出,憲法對自然資源法律規范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1.關于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的權屬問題的原則規定是較為清楚的,即沒有明確規定私人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歸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體所有。對此需要把握如下原則:其一,礦藏、水流和城市土地為單一國家所有制;其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為雙重所有制,即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但后者是有條件的,必須有法律規定,否則均為國家所有;其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也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但國家所有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有法律規定,否則均為集體所有;其四,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其五,上述以外的一切自然資源均應為國家所有。2.關于利用自然資源的憲法原則問題。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是憲法關于規范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最基本的原則。其含義有二:一是對自然資源應當合理利用;二是國家要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3.關于保護自然資源的憲法原則。憲法沒有從整體上對自然資源保護作規定,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一憲法原則十分明確,對于珍貴的動物和植物不得利用而強調保護。4.關于國家有權征收與征用土地的憲法原則。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與征用。這一條款可以視為對土地權屬問題規定的補充。5.關于禁止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行為的強制性憲法原則。憲法第九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憲法以強制性條款保證有關自然資源權屬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珍貴動物和植物規定的憲法原則的實現。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中的一種,因此憲法關于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的上述基本原則同樣適用于礦產資源。這些原則也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礦產資源為單一國家所有的憲法原則;國家保障礦產資源合理利用的憲法原則;禁止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強制性憲法原則。制定與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遵循上述原則。
二、從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出發,全面認識、正確把握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憲法原則
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種類之一。它與其它自然資源有許多共同自然屬性,但同時也具有一些特殊的自然屬性,這些特殊的自然屬性主要是指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與隱蔽性。這些特殊的自然屬性決定了礦產資源權屬的一些特殊性。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它與土地資源不同,土地資源是非耗竭性資源,被利用時以勞動資料形式出現,不消耗自身,也不加入到產品之中。礦產資源被利用時以勞動對象形式出現,消耗自身而加入到產品之中,而且消耗后不可再生。雖然礦產資源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和生物資源同屬耗竭性資源,但是森林、草原和生物資源都可以通過種植、繁殖實現再生,而礦產資源則不可再生。人們不僅要問這種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的權屬和價值將如何體現?礦產資源被開采后,其實物形態消失,但其價值則轉移到礦產品之中,顯然,礦產資源的價值包含在礦產品價值之中。由于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因此我們可以從礦產品的價值中提取礦產資源的價值。這也是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稱權利金或礦區使用費,我國稱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權利金的概念比較確切,它較清楚地體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關系。還應提到的是,目前我國礦法中還規定應收取礦產資源稅,應該看到資源稅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參與礦業收益的分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凡是能用財產權來說明經濟關系的就不宜用行政權力,更何況現行法規中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均從礦產品價值中提取,只不過一個是從價提取,一個是從量提取,實際上是重復提取。至于如何體現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礦產資源的權屬,應考慮礦產資源的另一個自然屬性,即礦產資源的隱蔽性。由地質作用形成的礦產資源往往隱蔽于地下,要通過一定的物化勞動才能發現它,利用它,即通過地質勘查活動發現它,通過開采活動利用它。這種勘查發現與開采利用的權利通常稱為礦業權。誰具有這種權利?無疑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這就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礦產資源所有者權屬的表現形式。所有者可以自身行使這種權利,也可以出讓這種權利,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可以選擇不同的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們采用了后者,即采用所有權與礦業權相分離的模式。根據物權理論,礦業權通常屬于特許用益物權,即特許的礦業權人可以合法利用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創造財富。但仔細分析,并非全然如此,應該看到礦產資源的利用要經過三個階段,即發現、評價與開發,發現要回答有沒有礦的問題;評價要回答有多少礦及礦的質量如何的問題,以便作出礦床開采的經濟可行性評價;開發是指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利用。從嚴格意義上講,發現階段尚不存在用益物權,因為這個階段礦床尚未發現,所有者的財產仍屬虛構,既然財產是虛構的,用益物權就不存在。這個階段投資的風險大,為了鼓勵投資者,常常把這個階段的地質工作列入公益性工作,而不列入礦業權中,也可以鼓勵法人投資公益性地質工作,法人應承諾地質工作成果為社會公眾所用,但可以無償取得所發現礦床的礦業權。這樣礦業權就可以理解為評價與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設立礦業權與出讓礦業權是所有者的權益,管理礦業權是國家的行政權力。在研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時,必須注意其與土地資源所有者的關系,這是因為礦產資源往往與土地資源位于同一空間之中,相互緊密聯系。由于我國土地資源既有國家所有又有集體所有,因此處理好兩者關系就顯得十分重要。我國現行礦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這是十分必要的。
憲法與法律保留原則研究
一、憲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的聯系
憲法與行政法這二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系,這與他們二者本質目標具有一致性有關。他們主要目標本質就是限制行政權力,使立法權和行政權處于分離狀態,這樣的限制通過立法行為實現?!读⒎ǚā返膬热葜幸灿羞@樣的限制,立法保護包含了公民基本權利,因此行政主體開展行政活動時,不能存在隨意性侵害。假設不存在立法保護,不存在法律保留,會形成法沒有禁止形式的自由,行政主體權限無限膨脹到非??膳?。我國的政府職能逐漸轉變,從管理者身份向服務者身份發展,法律保留原則重點要在于怎樣將服務者身份體現出來,政府不能進行沒有得到授權的行為,從這點上看,就是在不斷要求,政府應該更多的服務,而不是更多的要求。
二、憲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的區別
(一)不同法律規范中體現的區別。憲法與立法法中,直接將憲法內容里面關于法律保留的原則直接體現出來。在立法法的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中,非常明顯的體現出了法律的保留原則,將其整理并總結,具體概括就是一些領域,或者是方面上,行政主體有特定活動的開展,必須得到法律授權,才能開展活動,如果沒有得到授權,就不能進行。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內容比較少,還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有些研究學者覺得憲法內容中,在關于土地征收時會有賠償和依法納稅等規定存在的這一方面上,公民權利依據根本大法確立出來,這是法律保留的體現,可是,實際中人們僅僅看見了法律保留的表層,具體原因為并不存在原則總括的規定在這些內容的規定上,也沒能運用解釋的方式去說明這樣的原則,單單列舉出幾點法律規定事項,這是不能直接說明這一原則的。此種問題的存在是立法法存在的缺憾。相比之下,在德國法的一些內容中,即使不存在明確規定,可是從學界觀點上看,德國的基本法22條可以將其推導出來。但就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來說,行政法各個部門內各個法律中就有體現,比如,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行政處罰行為的授權內容,行政許可法中規定了行政許可行為的授權內容。行政機關有明確的法律作為行動依據,才能更好地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下,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實施行政審批。因此可以看出,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遠遠不如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明顯和直接,行政法律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直接表現為在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是不可以有行政行為的。(二)不同理論基礎中體現的區別。三權分立原則與基本人權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在憲法中體現的基本理論原則。三權分立基本內容說的是,國家一定要將立法、執法、司法,這三權處于分立狀態,立法活動可以制約政府的執法行為,司法活動同樣不能受到干涉。這樣基礎上,構建出來的政府才能將政府權力在最大的限度內限制起來,政府存在的形式以憲法法律至上,才能更真實地將其職能發揮到最大程度,成為給人民謀利造福的政府。假設說,立法活動沒能限制住行政部門持有的行政權力,國家將會走向專政的道路?;救藱嗍菓椃ㄖ畜w現法律保留原則的又一個重要理論基礎。究竟為什么要實施法律保留,就是為了人民有人權,才要確保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不去肆意損害人權,讓人權得到保護。這樣的邏輯更加直觀。立法機關確立人民權力職能并對其進行規范,不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將其破壞掉。
三、結語
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其不單單是重要的法律原則,其在當前依法治國這樣環境中,具有的深刻含義,更重要的是此原則將立法、司法、執法之間存在的某種聯系,體現出來,對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可以依法行政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保留原則的深刻落實,是未來中國法治化的要求,也是法治化的重要標志,真正實現行政的法治,還需要未來所有人共同努力。
憲法司法的原則與義務詮釋
摘要:憲法司法化、“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討論在學界產生了巨大的反響。然而,憲法是否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而在裁決文書中直接援引以及憲法是否可以司法適用等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筆者認為,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中適用。部門法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就應該首先訴諸于部門法;當部門法缺失時,法院就應當訴諸于憲法,而不應當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審理。同時,憲法的司法適用存在適用的主導:一是憲法間接性援引,二是使合憲性解釋成為一種憲法義務。
關鍵詞:憲法司法憲法的間接援引合憲解釋憲法義務合憲性推定
曾經引起法學界轟動的“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給學界提出很多值得探討的問題:憲法可以司法化嗎?“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提法是否妥當?憲法是否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而在裁決文書中直接援引?憲法是否可以司法適用?雖然時過境遷,我們并不因此否定它的學術價值。
在我國,憲法被明文規定為法律淵源,但是憲法是否可以進入司法,憲法是否可以司法化等問題始終是學者們討論的焦點,有一些學者不認可憲法司法化的說法,不認為憲法可以被司法適用。筆者也不贊成“憲法司法化”的說法,但是并不否認憲法的司法適用,并主張憲法司法適用存在適用的主導:一是憲法間接性援引。部門法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就應該訴諸于部門法;當部門法缺失時,法院還應當訴諸于憲法,而不應當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審理。二是在適用過程中對憲法、法律進行解釋時,自覺地行合憲性解釋。將合憲性解釋從法律方法轉化為憲法義務,無論對憲法進行解釋還是對法律法規進行解釋,合憲性應成為一種解釋的主旨,成為一種憲法義務。
一、為什么不能稱為“憲法司法化”
我國法院長期以來在法律文書中拒絕直接援引憲法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判決中能否直接援引憲法的請示做出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瓝耍覀兺饽阍旱囊庖姡谛淌屡袥Q中,憲法不宜援用?!弊罡呷嗣穹ㄔ旱倪@個批復明確指出審理刑事案件時不能夠直接援引憲法作為判決依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該批復確認了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被引用,哪些不可以被引用。該文件認可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但是國務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的決定、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和批復等不可以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很多學者認為這兩個“批復”是憲法不可以在司法中適用的直接硬性的規定,否定了憲法的適用性。也有學者認為這兩個批復,前者否認了在刑事判決中的適用性,后者只是回避了憲法在司法中的適用問題。這兩個批復在嚴格意義上并沒有否認憲法的可訴性。由此,憲法是否具有可訴性以及憲法是否可以司法化的問題一度成為學者們探討的熱點。2008年12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12月24日起廢止2007年以前的27項司法解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齊玉苓案所作的《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廢除此司法解釋又成為新一輪關于“憲法司法化”討論的導火索。
憲法原則特點論文
摘要:憲法原則是憲法思想和憲法價值在憲法實現過程中的集中體現,由于各國的憲法制度和憲法思想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對憲法原則的理論的研究出現了不同觀念。而憲法原則的特征就是從相對靜態和剛性的角度觀察憲法原則,從而來指導憲法實踐,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和規范。
關鍵詞:憲法憲法原則憲法原則的特征
憲法是國家權力的委托書,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原則是人們對憲法制度、憲法價值、憲法規律認識的集中表現。為了能夠合理地調整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人們就產生了憲法觀念和憲法價值,在長期的憲政實踐中,從思想上和制度上確定了人們建立政治國家,賦予國家機關權力的同時又防范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通過立憲來制定分權制衡為特征的民主制度來實現的。
一、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
憲法原則的內容和范圍在憲法理論研究中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人們主權原則和基本人權原則是被公認不可或缺的兩大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是一切憲法原則的邏輯起點.確立了人民在憲政國家的本體地位,解決了國家權力來源問題,說明了國家權力來源于民、受制于民、服務于民的政治理念。憲法里有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這一對基本矛盾,公民權利是目的性內容.國家權力是手段性內容,以公民權利為終極價值目標。
二、憲法原則的特征
憲法原則特點探究分析論文
摘要:憲法原則是憲法思想和憲法價值在憲法實現過程中的集中體現,由于各國的憲法制度和憲法思想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對憲法原則的理論的研究出現了不同觀念。而憲法原則的特征就是從相對靜態和剛性的角度觀察憲法原則,從而來指導憲法實踐,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和規范。
關鍵詞:憲法憲法原則憲法原則的特征
憲法是國家權力的委托書,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原則是人們對憲法制度、憲法價值、憲法規律認識的集中表現。為了能夠合理地調整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人們就產生了憲法觀念和憲法價值,在長期的憲政實踐中,從思想上和制度上確定了人們建立政治國家,賦予國家機關權力的同時又防范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通過立憲來制定分權制衡為特征的民主制度來實現的。
一、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
憲法原則的內容和范圍在憲法理論研究中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人們主權原則和基本人權原則是被公認不可或缺的兩大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是一切憲法原則的邏輯起點.確立了人民在憲政國家的本體地位,解決了國家權力來源問題,說明了國家權力來源于民、受制于民、服務于民的政治理念。憲法里有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這一對基本矛盾,公民權利是目的性內容.國家權力是手段性內容,以公民權利為終極價值目標。
二、憲法原則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