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1:42:18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知識產權犯罪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知識產權犯罪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現狀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

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查看全文

深究侵害知識產權犯罪問題

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查看全文

小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問題詮釋

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查看全文

深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若干問題

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

查看全文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析論文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制的總體態勢

(一)國際上的相關規定

知識產權逐漸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對應的財產形態比較抽象,知識產權在客觀上更容易被偷竊、仿冒或無償占有。就世界范圍而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早已成為聯合國規定的17類跨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權以及非法使用版權的標志和商標等,它造成的損失很難用金錢衡量。據美國軟件制造商協會估計,在美國,僅被非法使用軟件一項,每年就有大約75億美元的損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61條專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處罰:“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可以使用的救濟應包括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各成員可以規定將刑事程序和刑事處罰應用于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特別是當侵權行為是蓄意地和以商業規模侵權的情況”。從理論上講,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無疑與“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最為相關;從實踐中看,大量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實際上都是單位所為,而且與自然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比較,單位犯罪往往還具有涉案金額更大、破壞性更大、隱蔽性更強、反偵查能力更強等特點。我國加入WTO簽署了TRIPS之后,正式表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是一個知識產權十分發達的國際環境,應承擔的國際條約的最低義務范圍也隨之擴大。這就要求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應當比自然人犯罪更明確、更嚴格。

(二)我國的相關規定

無論是我國1997年實施的新刑法之中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專條規定(即刑法第220條),還是之后在1998年、2001年和2004年連續出臺的三部相關司法解釋都未能體現這一要求,因為立法規定之中存在著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不科學等問題,而司法解釋之中又先后出現了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為個人犯罪標準的5倍或3倍等不合理現象。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犯罪在我國是一種認知程度較低的犯罪類型,多數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持冷漠態度,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在整個侵權案件中的比例非常低,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言,則明顯地采取縱容的態度,單位真正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寥寥無幾,在這些為數不多的刑事案件之中最終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定罪的比例也不高。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較少受到或只受到較輕的刑事處罰,是向公眾顯示法律軟弱與無能的例證之一,也會成為自然人為自己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合理化解釋的理論根據,不僅會降低社會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挫傷自主創新的積極性,還會為市場經濟樹立反面的道德典型、敗壞市場經濟整體的道德水準,甚至還會從根本上危及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方針。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在司法解釋中結束了長期以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大大高于自然人犯罪標準的歷史,其中第6條明確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行為,按照《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一)》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即統一了單位與個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可被認為是該解釋之中最具突破性和標志性的規定,也符合了刑法第220條的立法原意;另外,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另一個問題相關的是,該解釋第4條初步明確了罰金刑的處罰規則和數額標準,這也可以被認為是該司法解釋之中的一大進步,有利于遏制實踐中存在的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尤其是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判決的混亂現象。總而言之,《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的出臺加強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制力度,符合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趨勢,表明我國正在以一種進取性的姿態推進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從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水平的提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制的總體態勢亦呈現出進取性,結束了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是選擇“強保護”還是“弱保護”的政策不明朗的態勢。

查看全文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問題綜述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論文摘要:本文以研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及意義為基本切入點,主要闡述了世界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以及我國開J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內容和范圍。并根據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犯罪態勢變遷的現狀,總結歸納了目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面臨的挑戰。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知識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總體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數字千禧版權法》規定,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禁止電子盜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查看全文

單位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制完善論文

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制的總體態勢

(一)國際上的相關規定

知識產權逐漸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對應的財產形態比較抽象,知識產權在客觀上更容易被偷竊、仿冒或無償占有。就世界范圍而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早已成為聯合國規定的17類跨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權以及非法使用版權的標志和商標等,它造成的損失很難用金錢衡量。據美國軟件制造商協會估計,在美國,僅被非法使用軟件一項,每年就有大約75億美元的損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61條專門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處罰:“全體成員均應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懲罰,至少對于有意以商業規模假冒商標或對版權盜版的情況是如此。可以使用的救濟應包括處以足夠起威懾作用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并處,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各成員可以規定將刑事程序和刑事處罰應用于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特別是當侵權行為是蓄意地和以商業規模侵權的情況”。從理論上講,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無疑與“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最為相關;從實踐中看,大量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實際上都是單位所為,而且與自然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比較,單位犯罪往往還具有涉案金額更大、破壞性更大、隱蔽性更強、反偵查能力更強等特點。我國加入WTO簽署了TRIPS之后,正式表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是一個知識產權十分發達的國際環境,應承擔的國際條約的最低義務范圍也隨之擴大。這就要求對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應當比自然人犯罪更明確、更嚴格。

(二)我國的相關規定

無論是我國1997年實施的新刑法之中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專條規定(即刑法第220條),還是之后在1998年、2001年和2004年連續出臺的三部相關司法解釋都未能體現這一要求,因為立法規定之中存在著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不科學等問題,而司法解釋之中又先后出現了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確定為個人犯罪標準的5倍或3倍等不合理現象。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犯罪在我國是一種認知程度較低的犯罪類型,多數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持冷漠態度,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在整個侵權案件中的比例非常低,對于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言,則明顯地采取縱容的態度,單位真正被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寥寥無幾,在這些為數不多的刑事案件之中最終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罪名定罪的比例也不高。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較少受到或只受到較輕的刑事處罰,是向公眾顯示法律軟弱與無能的例證之一,也會成為自然人為自己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合理化解釋的理論根據,不僅會降低社會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挫傷自主創新的積極性,還會為市場經濟樹立反面的道德典型、敗壞市場經濟整體的道德水準,甚至還會從根本上危及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方針。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在司法解釋中結束了長期以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大大高于自然人犯罪標準的歷史,其中第6條明確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行為,按照《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一)》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即統一了單位與個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可被認為是該解釋之中最具突破性和標志性的規定,也符合了刑法第220條的立法原意;另外,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另一個問題相關的是,該解釋第4條初步明確了罰金刑的處罰規則和數額標準,這也可以被認為是該司法解釋之中的一大進步,有利于遏制實踐中存在的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尤其是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判決的混亂現象。總而言之,《知識產權犯罪解釋(二)》的出臺加強了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制力度,符合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趨勢,表明我國正在以一種進取性的姿態推進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從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水平的提升,單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規制的總體態勢亦呈現出進取性,結束了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是選擇“強保護”還是“弱保護”的政策不明朗的態勢。

查看全文

網絡知識產權刑法問題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技術當前已經進入千家萬戶當中,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卻出現了諸多形式。我國刑法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即使存在于網絡環境中,也需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得到應有的制裁。本文首先論述了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概念,根據我國當前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立法問題,提出了我國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必須借助刑法得到有效保護的合理措施,希望有利于我國網絡技術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網絡環境刑法

當前,在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時大多依據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來進行,網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具有一定難度,尤其是通過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面臨更多阻力。在司法與立法當中,我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網絡技術發展一日千里,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不斷涌現新問題,我國刑法立法速度與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需求明顯不符,導致網絡環境中的法律條款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利用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簡介

(一)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最近幾年,我國互聯網技術得到了迅猛發展,當前已經進入社會各個領域的應用當中,并廣泛引入了數字網絡技術與大量科研成果,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尤其是利用我國刑法對其保護的問題。在過去較長時期內,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前已與時展不相適應,其沒有設計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因此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要加快立法步伐。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針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網絡環境中存在著大量信息,并為信息傳播創造了有利條件,但這些變化沒有引起原來信息使用者的注意,信息使用習慣并沒有改變。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涌現出大量不同的信息載體,如果一味應用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明顯不足,沒有意識到當前社會關系的變化。要想保證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必須要基于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修正,所以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目的相同。筆者重點研究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認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定義為:在網絡環境中,權利人依然擁有使用、處理自己知識產權的權利。此定義主要包括二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網絡環境中的權利人依然享有原來的知識產權;第二,是充分借助網絡環境這一載體表現出來的知識產權。(二)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概念的界定。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指的是利用我國刑法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防止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遭到侵犯與破壞。世界各國也存在著大量知識產權侵犯現象,因此針對網絡環境這種特殊介質制訂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時,刑法是最為嚴厲的處罰措施,是最能引起犯罪人重視的法律條款。因此,通過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保護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內容。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當前大量專家學者對其爭論不休,還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犯罪,有的學者則認為其指的是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犯罪,更有的學者認為其屬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犯罪,雖然沒有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統一意見,但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均指的是通過互聯網技術達到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目的,對于犯罪后果較為嚴重的要利用我國刑法給予嚴厲懲罰。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指的是借助互聯網技術而進行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犯罪。自大的范圍來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同時兼具工具犯與對象犯的特點,但應該以工具犯為主,指的是借助互聯網這一工具,也可以理解為利用網絡開展的傳統犯罪。雖然網絡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范圍相同,但也存在一些與傳統知識產權犯罪不同的特點。(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要特點。1.犯罪客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主要針對擁有合法權利的公民知識產權,其中包括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知識產權。2.犯罪客觀表現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自表面上看犯罪人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利用互聯網技術非法得到其知識產權,并且為權利人造成了嚴重后果。知識產權是屬于權利人的,只有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享有,其他人沒有使用此項知識產權的權利。3.犯罪主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主體是人或單位,單位的主要內容指網絡服務商與網絡內容生產商,這一內容明顯區別于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罪。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中的弊端

查看全文

簡述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思考

摘要:隨著知識產權經濟價值的不斷增加,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世界范圍內日趨嚴重,因此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體系,既是保護創新成果、激發創新活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在需要,也是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接軌、順利展開國際交流的外在條件。

一、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概況

我國的知識產權犯罪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入世后該類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05年、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分別比上年增長31.2%和52.3%[1]。2007年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處的案件904件,生效判決人數達1372人,同比分別上升17.56%和13.12%[2]。2008年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處的案件996件,生效判決人數1657人,同比分別上升34.78%和20.86%[3]。可以說,近年來知識產權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

根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的調查顯示,上述犯罪案件呈現了以下的特點:(1)發達地區犯罪率偏高;(2)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3)犯罪的專業化、智能化水平高;(4)跨國跨境犯罪趨勢明顯。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及現狀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必要性

查看全文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分析與完善研究

摘要: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有助于加強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文化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本文簡要介紹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概念,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存問題,并從拓展刑法保護范圍、優化刑罰配置結構、完善刑法保護罪狀以及注重區別保護措施等層面入手,探討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完善對策,以供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侵權犯罪;刑罰制度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不僅可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及其經濟主體利益,推動社會的法制化、秩序化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我國自主創新意識,還有助于使我國刑法的內容得到有效豐富,推動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我國法制化建設水平。

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概念

所謂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就是在刑法保護體系中引入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進而在面對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時,借助刑法制裁的手段予以嚴厲打擊,從而有效使產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良好保護,進而使知識產權領域的市場秩序得到有效規范。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刑法保護不僅保證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維護了智力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是實現我國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的有利法律保障。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存問題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