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分析與完善研究
時間:2022-11-15 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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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有助于加強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文化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本文簡要介紹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概念,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存問題,并從拓展刑法保護范圍、優化刑罰配置結構、完善刑法保護罪狀以及注重區別保護措施等層面入手,探討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完善對策,以供參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侵權犯罪;刑罰制度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不僅可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及其經濟主體利益,推動社會的法制化、秩序化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我國自主創新意識,還有助于使我國刑法的內容得到有效豐富,推動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我國法制化建設水平。
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概念
所謂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就是在刑法保護體系中引入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進而在面對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時,借助刑法制裁的手段予以嚴厲打擊,從而有效使產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良好保護,進而使知識產權領域的市場秩序得到有效規范。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刑法保護不僅保證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維護了智力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是實現我國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的有利法律保障。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存問題
(一)罰金數額的不合理設定。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門檻設置較低,其定罪標準也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但仍無法形成對于侵權行為的有效打擊。以2007年4月5日我國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例,該解釋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相較于2004年而言,該司法解釋中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復制品數量縮減了一半。但解釋中對于“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的規定,因大部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所獲的違法所得通常較低,很難對犯罪行為人產生有效的打擊。同時,雖然我國為有效防治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采取了嚴刑重罰的懲處方式,但卻缺乏對于各層次人民群眾的普法教育,只能夠在罪行發生時予以打擊,無法有效提高犯罪預防效果。(二)不同法律體系規定中存在交織關系。在知識產權規定方面,我國《刑法》與其他法律存在一定的界限交織問題。以《刑法》第216條“假冒專利罪”和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為例,其與《專利法》第63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存在一定意義上的交織問題,概念較為抽象、不確定,致使在制止假冒專利罪和商業秘密罪的立法與實踐中存在著刑民糾結的局面。(三)罪名設置不匹配犯罪行為。當前我國針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主要涉及到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領域中,但針對每一個領域的犯罪行為缺乏與之恰當匹配的罪名。伴隨如今互聯網的發展,知識產權領域犯罪行為與種類也呈現出逐漸增加的態勢,因此現有的《刑法》無法實現對于多種犯罪行為的有效制約,而針對不同犯罪行為的罪名設置以及懲罰措施也缺乏足夠的力度,進而致使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缺乏后盾保障,無法達到保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目的。(四)無法踐行利益平衡原則。鑒于知識產權所固有的無形資產屬性,這也就決定了其作用機理應當綜合考慮到各項利益的平衡與劃分,進而達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有機平衡,才能夠維護市場經濟的規范秩序。但如今刑法保護卻缺乏針對不同知識產權之間的利益衡量,在權利實施的過程中難以實現針對損害利益行為的恰當力度遏制,進而致使針對犯罪人的侵權行為難以形成有效打擊,違背了利益平衡原則。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完善對策
(一)拓展刑法保護范圍,正確協調法律關系。基于我國《刑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問題,應當進一步推動我國刑法保護范圍的擴張,理順與其他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交織關系,進而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力度與效果得到有效提高。一方面,應當結合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概況進行刑法保護范圍的調整與擴張,以《刑法》的有關內容為基準,結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重要內容,構建一套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究其權利的本質角度考量,知識產權隸屬于私權利的管轄范圍,而刑法保護行為則屬于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手段,隸屬于公權力的領屬范圍,因此應當明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行政領屬意義,將刑法保護的目的建立在維護國家法規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經濟運營的層面上,引導我國公民樹立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確認識與尊重態度。同時,如今我國存在大量難以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應當進一步推動《刑法》中關于行政移送制度的建設,確保能夠將行政手段與刑事手段有機聯合,切實針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予以合法處罰、合規處理,進而借助執法資源共享體系的綜合力量形成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實效性。另一方面,還應當合理控制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尺度,確保能夠客觀看待、合理處理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刑法保護力度的加強并不意味著限制知識產權的傳播渠道與利用空間,而是著力推動知識產權的有效創新,合理控制刑法保護的力度、約束刑法保護的邊界,進而借助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的確立,既能夠有效減少侵權犯罪行為的發生幾率,也能夠致力于推動知識產權的創新發展,進一步促進知識經濟時代市場的良性競爭與規范運行。(二)優化刑罰配置結構,合理調節刑罰力度。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縱然我國《刑法》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處于逐年攀升的態勢,但因著作權、專利權遭到侵權而誘發的刑事糾紛仍然呈現出頻繁發生的局面,因此,應當切實認識到造成刑事糾紛的源頭與關鍵點,將《刑法》改善的著眼點從提高刑罰力度轉移到優化刑罰配置結構上,從而更好的提高《刑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的實效性,達到有效打擊、震懾犯罪人員的目的。首先,應將現有的刑罰結構進行合理調整,構建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如今我國正不斷降低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門檻,然而這一行為卻無法從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為,因此不僅要將刑事司法打擊的著眼點放在完善法規條例上,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法律的有效執行,例如在降低刑事責任門檻的同時減輕自由刑、增加資格刑等,進而有效實現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的目的。其次,刑法中的資格刑在當前互聯網時代具有較強的不適用性,因此應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引入“競業禁止”的司法條文,參照國外先進成熟的刑法模式,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加入資格刑的設置,針對有知識產權侵權犯罪行為案底的人員執行嚴格的管控,限制其在相關領域繼續工作,從而引導人們更加關注到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嚴重性,提高知識產權侵權刑事案件的處理效果,實現全民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最后,由于我國現有的《刑法》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罰金刑力度過輕,難以達到良好的警示、震懾作用,致使犯罪行為人難以針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徹底的反思,進而在面對巨額利益誘惑時難以實現自我管控,進一步造成侵權行為的再次、多次出現。因此,應當適當提高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罰金刑力度,借助懲罰性罰金制的引入,對于犯罪行為人施以沉重的物質壓力,從根本上消解其再犯能力,進而引導其在面對經濟利益誘惑時能夠恪守底線、杜絕再犯行為的發生。通過提高罰金刑懲處力度這一舉措,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懲處實效,還有助于進一步實現對于侵權行為的良好預防作用,但應當注重懲罰力度的合理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有效懲罰。(三)完善刑法保護罪狀,規范知識產權保護。鑒于傳統刑法保護中關于罪狀的設置過于單一化,難以有效涵蓋多種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導致其實際刑罰與管控效果難以有效提高,進而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真空”局面。基于此,應當從我國《刑法》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模式入手進行重新規劃,在進行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描述中,應當結合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針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及“主觀惡意程度”進行合理的判斷取舍,進而形成對于《刑法》立法、司法解釋的合理優化。例如在進行罪狀的完善過程中,應當真正發揮《刑法》的作用,針對犯罪行為進行有力打擊,并采取嚴格的懲治力度形成對犯罪行為的有效把控,合理確定良性標準,規范《刑法》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四)加強多種機制合力,注重區別保護對待。鑒于知識產權包攬了著作權、專利權等多種法定權利,各項權利分別針對不同的領域、具備獨有的特點,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不同知識產權之間的有效區分,依照其權利客體與實際價值的區別,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刑法保護的區別對待。首先,應當針對不同權力之間的價值進行合理區分。例如針對專利權與商業秘密(下文以“技術秘密”為列)一類的知識產權來說,其權利帶有較強的技術屬性,進而使其生產力地位得到了突出的強調;而著作權帶有一定的知識領屬意義,同時也涵蓋了一定的審美屬性,在精神消費品中占據重要地位,歸屬于商品性質。從其價值角度評判,技術類產權的價值高于消費類產權,因此在刑法保護中應當針對技術類知識產權予以更加著重的保護。其次,再從技術類知識產權的領域進行進一步的明確細化,其中關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以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時刻作為起始時刻,這也就意味著專利權的價值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逾期后所有者就會失去利益壟斷的優勢,進而受專利權保護的技術也將會歸結于人類共有的財富。而技術秘密則與其有著一定的差別,技術秘密并未設立嚴格意義上的保護期限,這也就昭示著只要技術秘密的所有者不愿將其進行公開,人類社會就無權將其進行共享,進而導致其壟斷利益永遠存在。從這一角度進行考量,技術秘密的所得價值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因此從社會財富角度出發,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于專屬權力的保護力度。最后,還應當加強對于著作權與技術類、標志類產權的明確區分,提高相應保護措施的合理性。從其保護客體性質角度區分,著作權生產的產品主要用于人類的精神消費,帶有顯著的消費品特性;而技術類與標識類產權無法直接生產出供人消費的產品,必須要經由物質轉化才能夠產生消費屬性,隸屬于工業產權屬性。因此,應當進一步加強其資產屬性之間的明確區分,采取區別化保護措施,提升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四、結論
總而言之,要想切實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成效,應當將現有的刑法保護范圍進行有效拓展,將刑罰配置結構進行合理優化,將刑法保護罪狀進行徹底完善,明確界定權利價值、區別保護措施,進而推動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與制度的完備建設,進一步推動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趙晶 單位:北京牧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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