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18: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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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由來
摘要:刑法立法解釋確定了單位犯非單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解決了單位若犯非單位犯罪,自然人是否應當承當刑事責任這一理論上與實踐中一直懸而未決的難題。單位犯非單位犯罪,并不能依據單位犯罪定罪處罰,但可以根據單位犯罪行為與自然人犯罪行為的同一性,借助單位犯罪行為所引發的自然人犯罪確定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單位犯罪;自然人;單位;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諸多的單位犯罪的規定,但是自然人主體仍是最重要的行為主體,對于單位犯非單位可構成之罪中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仍是懸而未決的疑難。
一、立法解釋的肯定與模糊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規定了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眴挝环阜菃挝环缸?,在單位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相關自然人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的話題是一直困擾學術屆與實務界的老問題。學界對此問題存在肯定論①與否定論②兩說,這種分歧主要源自《刑法》第30條規定存在反向解讀的可能,即法律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自然人是否要負刑事責任并未做具體的規定。解釋很明確的指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對自然人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此次解釋對責任的由來與分配上并未加以說明。
二、責任由來問題的產生及解決
自然人破產法律體系的探索
本文作者:王楓工作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經歷了十年的修改,在這十年間,自然人破產是否應當納入破產法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但最終仍未將其納入企業破產法。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型階段,自然人從事經濟活動已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債務負擔亦日益多元化。近期溫州商人由于身負巨債而遠走他鄉甚至跳樓自殺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①,甚至驚動中央,令我們不得不再次反思,除了金融政策的因素之外,我們是否為這些參與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提供了適當的退出市場,重新開始生活的途徑?200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破產立法指南》,該指南中特別提到了關于自然人破產的問題,建議只要從事經濟活動,無論其為法人、其他經濟實體還是自然人,也不管他們是通過何種法律形式來從事經濟活動以及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應當適用商事破產法的規定。與此同時,指南建議解決自然人破產問題需要一些特殊的規定[1]。
一、自然人破產制度概況
綜觀各國破產法立法,對破產法的適用范圍通常采用三種模式:一是一般破產主義,即破產程序適用于一切法律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二是商人破產主義,即破產程序僅適用于商主體,只有符合商事主體身份的法律主體才能適用破產法,這一立法模式將民事主體劃分為商主體與非商主體,商主體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和商個人;三是有限的商人破產主體,即破產法僅適用于一部分商主體,如商法人,我國即采用這種立法模式,只有企業法人才能適用破產程序,非法人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被排除在外。本文所討論的自然人破產針對的就是一般破產主義下的自然人,包括從事商業活動的自然人和從事非商業活動的自然人。一般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本人或其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依強制程序,對其全部財產用于平等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的司法程序。自然人破產則因其特殊性而有特定的涵義,它是指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而負債,且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本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由法院依強制程序,對其財產進行整理,并將可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全部用于平等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司法程序。自然人破產制度與企業法人的破產有著較大的區別:(1)自然人破產不會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各國均規定了應為債務人保留的豁免財產,以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和發展;(2)對主體資格的影響不同,企業法人的破產清算以終結該法人為終點,而自然人破產不可能將個人的主體資格消滅,而只能對其某些方面的行為能力加以限制;(3)自然人破產的制度設計上與企業法人破產差異較大,例如破產原因、自然人破產中的自由財產制度、免責制度、破產管理人制度等。由此可見,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并不能簡單的適用于自然人破產。有一些法律人認為,自然人破產制度并無必要,有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即可解決自然人的債權債務問題。自然人破產與強制執行程序盡管都是將個人的財產用于清償債權人,也都要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但二者之間也有明顯的差異:(1)強制執行程序是以先到先得為基本規則,將債務人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因此對債權人而言,受償順序有先后之分,在債務人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受償機會是不等的;而破產是一種概括的清償程序,是以債務人全部可分配財產對全體債權人的平等清償,同類債權人將按同等比例受償;(2)強制執行通常只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而自然人破產程序還指向債務人的行為;(3)強制執行不存在對債務的豁免,只要債權未獲得足額清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就不會終結;而自然人只要完成破產程序中既定的破產計劃,即可以豁免其余未能清償的債務。由此可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可以替代的。
二、我國自然人破產的立法必要性
對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的爭論在學術界更甚于對自然人破產制度內容的爭論。因此,闡明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是問題的關鍵。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存在至少取決于兩個要素:是否存在債務人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的可能性;且是否存在債務人向多個債權人負債的可能性。這兩種可能性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是毫無疑問地成立的。
中新貿易自然人流動制度安排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規則概述;規則評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協定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領域、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對服務貿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模式、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九章及相應的附件中、中國與新西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具體承諾的內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中國和新西蘭均是WTO的成員方、確定自然人的類型并明確相關術語、商務訪問者包括商品銷售人員、服務銷售人員、投資者及其授權代表、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具體承諾分為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深化了部門承諾、部門承諾是針對特定部門所做出的承諾、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移民手續更便利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內容摘要: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協定。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具體體現為:確定自然人的類型,明確相關術語;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門承諾;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移民手續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機制安排。
論文關鍵詞: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具體承諾
本文重點對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規則進行評析,以期對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談判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于2008年4月簽署,2008年10月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領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
一、規則概述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對服務貿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模式,即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動是指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境內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務。
淺談破產法對自然人破產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針對在國外普遍存在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簡單探索了該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而對如何厘定自然人破產的條件以及對將來我國如何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并提出了相關具體的法律構想。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破產制度;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經過十余載的修訂,終于定稿成律,展現在了世人面前。手捧新破產法,在欣喜之余,也略感惋惜,因為在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最終也沒能被立法者所采納,在新破產法中仍不見該制度的蹤影,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然而,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的一致認可與贊同。
一、自然人破產的概念
同企業破產制度相同,自然人破產制度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從羅馬法時代開始,自然人破產制度就在不斷進步與完善,一直延續至今,并且目前在各國的法制體系中,仍積極地發揮著自身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人破產呢?學理界對這一問題的觀點不一。而問題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自然人”的范圍如何界定,即對于“什么樣的人才能具有破產能力”這一問題,學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那么,什么是自然人破產能力呢?自然人破產能力這一概念源于德國,是指“作為民事主體之一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被宣告破產的資格。”一旦一個人具有了該種資格,就意味著其被納入了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受到破產法的調整。因此,享有破產能力是探討自然人破產的前提。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中,按照適用范圍的大小,學理上將自然人破產分為一般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和折中破產主義。在該問題上,筆者贊同一般破產主義的觀點,并認為我國在設計自然人破產制度時,應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承認任何自然人都有破產能力。因為我國在傳統上屬于民商合一的國家,任何人均可從事商業行為,商人與非商人的界限并不嚴格、清晰,故我國沒有建立商人破產主義的必要;此外,一般破產理論的適用范圍最廣,可使各類人群均能受到破產法的規制,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各方利益,因此,筆者認為,一般破產主義是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然選擇。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p>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存在于過錯責任制度之中,是適用過錯責任制度的邏輯結果,是認定過錯的邏輯前提。所以只要有過錯責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目前我國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設計、體系結構和規范形式上均存在明顯的缺失。在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之際,為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我們應認真檢討現行的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失時機地探討對該項制度的重構。本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和性質;第二部分主要討論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基礎和價值;第三部分是關于我國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設計構想。
關鍵詞:民事責任;責任能力;過錯責任;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p>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道德教育論文
一、盧梭的道德教育觀:從“自然人”到“道德公民”培養道德公民的“愛國教育”。
自然人與道德公民兩者之間的內在關聯是密不可分的。“愛彌兒”從自然人屬性的狀態逐漸成長為社會集體形態的本質是個體自由上升為普遍自由的實現,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培養有道德的公民,這種道德公民的個人意志已經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僅以道德共同體的共同意志作為自己的意志,個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體的有機組成部分。首先,“國家沒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無所存在;沒有美德,何來所謂的自由;沒有公民,道德即不復存在;擁有理想公民,則有你所需要的物質保障;丟棄公民,你將空空如也?!眹倚枰忻赖碌牡赖鹿竦闹?,培養有德公民需要通過教育途徑來完成。“公共意志”是整體道德人格魅力實現的最主要途徑。其次,國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體,公民的首要國家性義務就是熱愛自己的祖國。因此,培養熱愛國家的理想型愛國公民是進行道德教育的最終職責。最后,盧梭認為,理想型道德集體公民認同感應積極向深刻的社會道德情感向心力滲透,采取一種全心全意為道德教育服務的國家集體信仰———“公民宗教”。根據盧梭培養道德型愛國公民的思想,個體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過個人與國家即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來最終實現的,這是更高層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華。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務是通過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氣質。在“公意”思想的指導下,創建愛國的氣氛,并借助于愛國主義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會教育的整體形象,完成道德階段任務,最終使人重獲自由。
二、“自然人”培養觀對我國道德教育的啟示
1.道德教育的目標。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會對道德教育活動所要培養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規定,是對其活動結果的具體要求,也是這個活動所要達到的預期目的。盧梭的“自然人”培養觀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標是有著自由、獨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當然,我們的道德教育目標還應該加強對人的道德意志的鍛煉以培養其自立能力,階段目標設定要尊重人的個性以及通過對個體道德情感的陶冶來鞏固其良知等方面。盧梭反對溺愛孩子。他強調,當一個女人過分地關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漸漸地卻使得孩子越來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風險,所以讓他遠離所有痛苦,但災難在遙遠的未來卻全部累積到他身上?!笆谥贼~,不如授之以漁”,這告誡我們的教師、家長乃至社會,要做的不是給青年人現成的東西,而是讓他們自己動手去獲得生存的途徑。
2.道德教育的內容。
論馬克思“自然人化”論中的生態美學思想
【關鍵詞】人化的自然界/自然美/自然異化/解放自然/生態社會主義
【正文】
〔中圖分類號〕I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198(2001)05-0135-06
一、自然界與人化自然界
按照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以下簡稱《手稿》)中提出的基本看法,可表述為人是社會的主體,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即人是生活在自然界當中的社會人,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爸挥性谏鐣?,人的自然存在對他說來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對他說來才成為人。因此,社會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質的統一?!盵1]
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所在的社會不能脫離自然而存在,社會存在自然界當中。只有人與自然達到完美的統一體才構成了社會。這與我們的平常的人與自然各不相屬的看法不同。馬克思將自然作為一個廣泛的存在,把人和社會放于自然當中,只有上升到這個認識高度,才能處理好人和自然的關系。否則人就不能保持類本質,人就會受到嚴重的懲罰。
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內涵探析論文
摘要:自然人民事責任人能力作為民法中的基礎性概念,理論界以此并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的研究多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界定,難說妥當本文認為應從中國實在法出發,將民事責任能力限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
關鍵詞: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分析法律責任
從范疇類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應屬于主體論范疇。但主體論范疇是對法律世界的實踐豐_體和價值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概括,既反映誰在從事法律活動,又說明誰是法律調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體論范疇。這種落差絕非無意義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筆者認為,對這種差別的追根問底,也許可以找到自然人責任能力問題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與評析
(一)民事責任能力的各種定義
目前,我國民法理論界遠沒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達成共識。學者們’般將《民法通則》133條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法源性規定,在解釋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形成多種不同的學術觀點,根據側重點不同和出現時間先后,町分為:(1)廣義民事行為能力說:(2)侵權行為能力說和不法行為能力說:(3)權利能力涵蓋說;(4)客觀能力說;(5)獨立責任資格說。此外,還有意思能力說、識別能力說兩種觀點,但學者己對此達成共識,認為它們是認定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
小議國內自然人破產體系的建立
摘要:我國新破產法首次將破產范圍擴大到所有法人企業,但仍意味現行法律仍只允許商法人破產,商自然人和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自然人不具有破產資格。而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破產后,自然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企業債務,如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就同樣面臨著破產問題。而我國實乏切實可行的個人破產制度,無疑是不完整的。因此,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我國應擴大破產法主體資格范圍,建立和完善個人破產制度。
關鍵詞:破產范圍;自然人破產;必要性;配套制度
OntheStudyoftheConstructionoftheInsolvencyofNaturalPersonsofChina
Abstract:ThenewbankruptcylawofChinawouldhavebeenthefirsttimetoexpandthescopeoftheinsolvencyofallcorporateenterprises,butstillmeanthattheexistinglawsarestillonlyallowedtocorporatebankruptcy,tonaturalandasgeneralcivilentitieswiththeinsolvencyofnaturalpersonsnoteligible.InChina,the135thofthebankruptcylaw,liquidationofotherorganizationsoutsidethecorporateprovidedbyotherlawsasbankruptcyliquidation,inthelightoftheprovisionsofthislawisapplicableprocedures.Afterthebankruptcyofindividual-ownedenterprisesandthepartnershipenterprises,themanshouldberesponsibletodebtofsettlemententerprisewithallitsproperty,ifwhosepropertyinsufficienttosatisfythedebt,theyareonthesameissuesfacingbankruptcy.InChina,thelackofpractical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sincomplete.Therefore,China''''smarketeconomydevelopmentofanobjectiveneed,Chinashouldexpandtheeligibilityofthemainpartofinsolvencylaw,establishandimprove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
Keywords:Bankruptcyscope;Naturalbankruptcy;Necessityofbuildingsystems;Supportingsystems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