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心理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15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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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是規制行為的法律,是行為刑法。而行為是以心理為基礎的。因此一部刑法能否發揮它的行為規制功能,實現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的雙重效果,它是否符合人的心理規律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刑法科學性的要求,它不同于傳統的以價值理念為指導的刑法構建。對此,運用心理學理論對刑法和刑法理論進行心理學分析。關鍵詞:刑法;心理學;精神分析
1引言
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表述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斗爭的產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揭露資產階級法的本質時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也指出:“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對于法的這種表述,如果我們抽掉其中的階級概念,則可以簡單地表述為:法是意志的體現。在此,法成了一種心理產品,刑法則是這一心理產品的具體類型。而作為人的心理產品之一,刑法的產生與存在就必須遵循基本的心理規律。在這些心理規律之中,刑法所必須遵守的第一個心理規律是刑法緣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人活動的心理動力源泉。只有人們從內心需要刑法,刑法才能產生和存在。
在弗洛伊德那里,人的需要主要緣于兩種本能,即自我保護的本能(生本能)和毀滅、破壞的本能(死本能)。犯罪是一種對外的破壞與毀滅,從根源上看,它是人的死本能的一種體現。而要阻止犯罪對外界的破壞,則必須有一種抑制力量,這種力量的源泉就是人的生的本能。“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相互壓抑。死的本能供給自我能量,使其在道德化的超我的命令下壓抑欲望;生的本能則提供了壓抑死的本能的能量,使其不至于沖動地滿足致命的欲望。”刑法是對犯罪的抑制。從這個角度看,刑法緣于人的自我保護本能,它是人的生本能對死本能的拋棄與抑制。也正是人的自我保護本能,才促使了刑法的產生與存在。
2刑法的心理學基礎
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對人的需要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他將人的需要分為若干層次,基于最低層次的是生理的需要,它是人的一切需要的基礎。只有在生理需要獲得滿足后人才可能進一步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作為人的基本需要主要有四類: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與歸屬的需要和尊重的需要。這些基本需要的滿足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作為最后的法律手段,刑法保護的就是人的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從現今世界各國刑法規定的內容來看,刑法保護的無外乎六個方面,即公共安全、社會制度安全、公共道德、社會資源保護、社會秩序和個體生活。保護這些基本需要的合理滿足是刑法產生與存在的基礎。
實際上,馬克思對人的基本需要早有認識。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明確指出:“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一切人類存在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產生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生活本身。”這表明,保護人的基本需求是法的基本任務。
刑法緣于人的需要這一規律表明:刑法的內容必須涵蓋人的基本需要的各個方面,必須保護人們采取合理的手段滿足自身的基本需要;在現有的刑法框架下,當人們采取合理手段無法滿足自身的基本需要時,刑法的威懾力就會明顯削弱,而如果人的生理需要無法通過正當方式獲得滿足,刑法的作用就會失效;適用于罪犯的刑罰措施必須保證能使罪犯的基本需要獲得合理滿足,這是罪犯遵守監規和改造自新的保障。
刑法的產生與存在必須遵循的第二個基本心理規律是刑法規范的作用緣于人們對刑法規范的認知。刑法是由刑法規范組成的,刑法條文只是刑法規范的載體。在理論上,刑法規范包含有裁判(或審判)規范和行為規范。但是,無論是作為裁判規范還是作為行為規范,刑法規范要發揮其作為規范的規制作用,必須要讓人們認知規范本身。3心理學對刑法的影響
現代認知心理學的一個基本觀點是強調人腦中己有的知識和知識結構對人的行為和當前認知活動的決定作用。換句話說,人腦中己有的知識和知識結構對人的行動目標和行動方式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它決定著人們是否確定某一目標或者是否以某種手段作為實現目標的途徑。在“大義滅親”的案件中,人們缺乏的是關于目標的知識,即無論如何,殺人都是違法的:而一個缺乏關于買賣黃金管制知識的人,更可能實施販賣黃金這一非法經營行為。相反,具有相關刑法知識的人則會更多地避免實施相關行為。可見,刑法規范能夠影響人們的行為決策,從而發揮其規制功能。同樣,對于進行行為裁決的法宮而言,對刑法規范的認知更是其正確評估犯罪行為人行為性質的基礎與關鍵。只有裁判者理解了刑法規范的真正含義,裁判者才能運用刑法規范進行裁判,才有了裁決的依據。
實際上,對于多數人來說,刑法規范并不簡單地參與人們的行為決策過程,它甚至會滲透到人的人格結構中,從而影響整個人格結構。精神分析的創始人弗洛伊德1923年在其《自我與伊底》一書中,提出了伊底(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合一的人格結構論。其中超我處于人格的最高層級,是由良心、自我理想等構社會利益有六類:一是要求公共安全的社會利益;二是追求社會制度之安全的社會利益;三是追求公共道德的社會利益;四是追求社會資源保護的社會利益;五是追求社會進步的社會利益;六是追求個體生活的利益。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工業文明對“普適真理”的強調助長了現代病、文化霸權、技術統治的加強、人的片面發展,因此受到了不少批判。后現代學者把工業文明的啟蒙故事指斥為“大敘事”,把將真理置于優先地位的做法稱為“真理的白色恐怖”,并極力倡導“異教主義政治學”;宣揚多元化,主張“種族主義”;將真理與權力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并提出“真理政治學”;消解主體。社會文化呈現多樣性的特點,在刑法領域,刑法文化的多樣性也初露端倪。刑法的實質內涵被重新受到關注。同時,由于心理學的發展,人們開始關注刑罰對不同罪犯的心理作用的差異。這反映在刑法上就是對刑法的實際心理效果的關注,具體體現是監獄等行刑機構對罪犯改造效果的關注。
對刑法實際效果的關注著重表現為對刑罰改造罪犯效果(特殊預防效果)的關注,即通過對罪犯適用刑罰能否有效地促進罪犯的改造,使其更好地重返社會。換句話說,這一時期更關注的是刑罰對罪犯的行為矯治功能。但是對罪犯行為的矯治,很多社會機構都能進行,不過只有監獄是最“徹底而嚴厲”的。福柯認為,監獄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勞動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面責任。學校、工廠和軍隊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專業化,而監獄遠遠超過它們,是一種“全面規訓”的機構。因此,刑罰對罪犯行為的矯治是其他手段無法替代的,不同的是現在人們更多地利用心理學的手段。
實際上,在刑法理論上,近代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就對這一問題予以了全面關注。當時,作為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加羅法洛運用情感分析的方式分析犯罪、犯罪人、犯罪遏制等,首開運用心理學分析刑法相關問題的先河否定之否定的過程。現今,德日等國人格刑法學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復歸了這一學派的部分觀念。也正是居于行刑效果的考慮,現在世界各國都在進行著監獄改革,大力倡導非監禁刑,實行行刑社會化。
可見,在刑法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刑法的科學性受關注的程度是不同的。早期的刑法完全居于一種盲目的刑罰崇拜,主張嚴刑峻法,同時由于相關科學知識發展的滯后,也阻礙了人們對刑法自身的規律的認識。只有到了近代,隨著社會學、心理學等學科知識的發展,人們對犯罪、刑法等知識才有了相對科學的認識,刑法規范本身才呈現出一定的科學性。實際上,刑法要自身更成熟,產生更好的效果,就必須借鑒、吸收相關學科的知識,其中尤其是心理學。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68頁.
[2]《列寧全集》第十三卷,第304頁.
[3][美]托馬斯·H·黎黑:《心理學史》(上冊),李維譯[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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