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空置法論文
時間:2022-08-03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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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村建設用地的一部分。目前,中國農村存在相當一部分空置宅基地,這些宅基地的合理規劃、利用關系到國家節約用地目標的實現和農村治安狀況的改善。在分析現有農村空置宅基地實況及引發的社會問題的基礎上,對農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幾點思考:一是對農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確立空置權;二是完善農村空置宅基地國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農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執法與監督制度。
關鍵詞:農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權;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戶多宅”的現象,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針對這一情況,2008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約化程度”。因此對農村空置宅基地進行有效的法律規范顯得迫在眉睫。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現狀及引發的問題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的現狀及特點
我國“空心村、超標準占地現象較為普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在全國0.16億公頃村莊建設用地中大約有10%一15%的土地被閑置¨。農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人口從農村遷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務工、農轉非、子女求學定居城市。據統計,從農村到城鎮因人口遷移而增加的城鎮人口占城鎮人口增長量的3O%以上;第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村民紛紛從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選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現象;第三,相關配套措施改革滯后,大量農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處理,例如土地置換、騰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空置宅基地的特點是:一是出現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交通不便,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員長久外出務工,致使大量房屋長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亂,荒置宅基地雜亂無章散布于村莊各處;三是空置宅基地與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現行法律,只要有新的農戶產生,該戶人家就有權得到一塊宅基地。但法律沒有規定子女繼承房產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繼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現;四是不可流轉性,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決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農村空置宅基地引發的社會問題
首先,一方面大量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極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廢棄宅基地——荒草連片、殘垣廢墟、鼠蛇猖獗破壞了農莊優美的人居生態環境。其次,空置宅基地雜亂無章的局面引發一系列農村治安問題。雜亂荒廢的宅基地無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鄰近的住戶失去安全防護網的保護,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罪多發。據人民網報道,2008年1月~9月,全國農村共發生盜竊糧食、牲畜、生產資料等侵財案件88萬起,占總數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緊張與大量閑置是導致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最后,廢棄宅基地打亂了村莊規劃,致使村基礎設施如村道、農村電網和水利設施項目改造建設步履維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難以落實。
二、當前涉及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沒有對空置宅基地作出準確的定義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1993年6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現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空置宅基地一個確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權屬規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在農村居住,后轉為城市戶口,其原在農村的空房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變化”。
農村宅基地是對農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農村戶口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其地上構筑物的權屬可以不變,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權的同時占用農村宅基地。城鎮戶口人員已經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就不能再無限期享有農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僅為7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滯后,也是解決空置宅基地的土地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障礙。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相對于農村空置宅基的收回縣級、鄉級、村級三級步驟過于復雜。大多數農民怠于做這種對自己不利又費時費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執法與督察難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機關,國家法律指導地方制定、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法規,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涉及地方土地執法人員,由于沒有強制執行權,加之受自身素質和基層工作條件低的限制,執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屬私有財產”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們頑強的抵制。這些原因使得國家建立的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全國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農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對空置宅基地的嚴格定義
法律必須對那些屬于農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規定,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確權發證做好鋪墊。筆者認為空置宅基地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村莊規劃前后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二拆舊建新后的廢棄宅基地;三繼承未充分利用的閑置宅基地;四農民農轉非后和長期外出務工產生的閑置宅基地。法律推出這一規定后可以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對村莊規劃前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統一劃歸空置宅基地,村莊規劃后未利用超過兩年即為空置宅基地;對拆舊建新,只要另擇址建房,舊宅基地劃歸空置宅基地;繼承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繼承的宅基地即為空置宅基地;對農轉非人員或長期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測查.如果經濟狀況達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閑置連續超過5~10年,即列為空置宅基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村民兩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權,充分保證了村民的居住權,但期間過后使用權人的空置權利自然消失。對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處理決定,或放棄房屋所有權或折價處理。這樣既充分保證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保證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的權利。
(二)簡化農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農村空置宅基地,必須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簡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規定對于連續兩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滿兩年期限自動收回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上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對于其上有閑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過了規定的5~l0年空置期間,使用權人拒不處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收歸集體,村委會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
(三)制定統一、全面、權威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對空置宅基地的處理規定比較全面,但是這一《意見》畢竟只是準法規。本人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見》第十條的措施收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或者單獨做出詳細的國家司法解釋。這就解決了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問題。
四、建立促進農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嚴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登記制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要將村內所有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逐個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經查確屬長期閑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權,重新利用;對于被登記在冊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村委會規劃土地時,應將其列為首選對象,優先考慮,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建立農村閑置房屋的評估制度《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閑置的破損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產權,統一調配使用,做到閑置房屋從擁有者到需要者的產權轉移。筆者認為對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較好,且有經濟價值者,其所有人遷入城鎮居住,只要其超過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進行合理估價,然后進人“宅基地儲備中心進行住房交易”。對農村房屋的估價方法、程序、估價人員資質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農民也可以自己估價。公務員之家:
3.創新農村空置宅基地騰退機制首先,農村空置宅基地到收回期限而拒不交回的,經鄉鎮級人民政府批準,備案于市級政府部門后,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宅基地評估的優劣等級收取租金,用這種不利性措施促使村民盡快交回空置宅基地。其次,根據經濟水平以行政村為單位建立一部分賓館式經濟適用房,給予在法定期限內交回空置宅基地使用權的農轉非、長期務工在外人員等在其回鄉探親過節時免費或只收取少量費用居住的優惠條件。另外本村村民退出閑置宅基地后可以享有隨時另行申請宅基地的權利。村民房屋進入宅基地儲備中心進行交易房屋以后,如果返還村中居住可以優先優惠購回其未進行交易的房屋。
4.完善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執法與監督制度法律必須是可以落實執行的條文,如果起不到應有的法律約束作用等于一紙空文。鑒于地方政府怠于執行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工作,首先加大對基層土地執法督察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落實責任;加大村級領導干部的責任力度,法律可規定空置宅基地10處以上的追究其監管責任。其次,建立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隊伍,協管隊伍可由大學生村官組成,他們初入社會,具有良好知識素養和環境資源保護觀念,作風勤勉嚴謹。最后,為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督察人員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解決其下鄉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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