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網絡隱私的相關立法制度論文

時間:2022-10-18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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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網絡隱私的相關立法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這種狀況已經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強化對網絡空間的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本文借鑒先進法域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當前現狀,提出了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相關立法建議。

「關鍵詞」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1890年,美國私法學者布蘭戴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LawReview》)上發表了《論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了隱私權(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時間里,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利的重要內容逐漸得到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并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然而,近幾年隨著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強化對網絡空間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立法的當務之急。

一、隱私權與網絡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币话阏J為,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其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主要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私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及個人隱私利用權等。隱私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價值的認識而產生。

與英美法系國家極度重視個人隱私不同,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長期缺乏隱私權的概念。直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民權運動的興起、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和通訊傳播信息的發達,隱私權才開始取得憲法和私法上的地位,受到比較完善的立法保護。法國、德國等國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單行法規,或以判例的形式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即使在一些尚未承認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民事權利的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公民的隱私也在名譽權或者其他相關民事權利的名義下得到不同程度的間接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隱私權的客體內容不斷擴展。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傳統隱私權不斷向網絡領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實體內容。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往往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種種違法現象亟待法律予以規范。

網絡經濟活動中的隱私權有其不同于一般隱私權的特點。日常生活中對于公民隱私權的侵犯一般出于行為人個人的主觀惡意,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主要體現在精神方面,表現為主觀精神痛苦,一般不涉及財產內容。由于精神痛苦是一種主觀感受,難以明確界定,給隱私權立法保護帶來一定困難。但在網絡經濟活動中,隱私內容具有經濟價值,經營者侵權的動因一般都是從營利目的出發。對于消費者而言,隱私權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例如由于消費者沒有機會再接觸其個人資料進行必要的更正修改,使得消費者的個人真實形象可能受到侵害。但最主要的還是導致消費者財產上的損失或不得益,例如給用戶的手機發送垃圾短信造成消費者額外的支出;將用戶的個人信息例如身份證號碼、信用卡賬號透露給第三人更可能導致消費者的巨額損失。另外,隱私權客體的范圍擴大,包括了傳統經濟活動下不屬于隱私的內容,例如姓名、性別、年齡等,即消費者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一切個人信息都屬于信息時代網絡活動中隱私權的內容。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個人數據信息、私人生活安寧、私人活動與私人領域是網絡隱私權包含的重要內容,其中尤以個人數據最為重要,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任何個人和單位在收集他人的個人數據之前,必須向資料的擁有者進行及時準確的告知,包括將有哪些資料會被收集、收集到的資料準備派何用場、資料收集人的辨識以及數據資料擁有人的相關權利等等。

(2)數據資料的主體享有是否進行信息披露的決定權,有權阻止任何未經許可的資料收集和使用行為。

(3)資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須保證所收集的信息準確無誤,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數據主體有權要求資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關聯系信息,有權瀏覽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資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

(5)數據主體有權對被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權以其他方式利用自己的這部分信息資料。

(6)未經數據主體許可,資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過因特網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頁,將特定的他人隱私公之于眾,或擅自通過向第三人、第四人、眾多其他人發送E-mail的方式張揚特定他人的隱私”。

對網絡環境下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涉及如下領域:

(1)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資料的保護。任何對個人資料的非法收集、存儲、使用都是對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侵犯。

(2)個人生活秩序的保護。網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網上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支配。

(3)個人私事的保護。任何人包括網絡服務商,不得不當窺視、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個人領域的保護。國家、網絡服務商、黑客等不得對個人的信息系統進行攻擊、破壞。但國家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網絡進行監視而觸及網絡使用者的隱私,則依法可免責。

二、網絡空間隱私侵權狀況

目前因特網上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幾種情形中:

(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害

美國國會統計辦公室最近的一份報告說,97%的美國網站不能達到政府制定的保護隱私的標準。目前的網站大都配有監視用戶上網習慣的軟件,甚至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就制作了用戶的檔案,記錄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和網上購物習慣。這無疑是對公民私人信息的一種侵犯。另外許多網站破產時往往違背以前所作的關于合理利用顧客個人資料以及不與任何第三方共享顧客個人信息的承諾,通過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狠賺最后一筆。有人認為這些能夠合法建立顧客個人資料檔案的網站是對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這些資料很可能受到無法預計后果的監控或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個人利用。雖然為數不少的網站在要求訪問者提供私人信息時附有信誓旦旦的隱私權保護聲明,但只有極少數網站做到了網絡安全專家的要求,向顧客說明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的安全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權限。而即使這樣的隱私權保護策略也往往形同虛設,一些網站不但無視其保護隱私權的規定,非法搜集用戶的個人資料,甚至還與第三方共享用戶的敏感信息,以牟取暴利。上網者和網站已對私人資料的歸屬和使用權限展開了激烈的爭奪。但另一方面,大部分人為了獲取網站的免費服務和商品,往往主動將個人信息泄漏給網站,這會導致許多無法預料的后果,而網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為抗辯理由阻斷其獲取個人信息的違法性。

(二)專門的網絡窺探業務

網絡業的興起帶來對信息的狂熱追求,其中蘊含的巨大商機培植了一大批專門從事網上調查業務的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費用,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以獲取他人詳細的個人資料。一些網絡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或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盤上加入Cookies(一種跟蹤文件),非法監測用戶上網習慣,收集訪客信息,以實現自己的商業目的。美國最大的網上廣告公司Doubleclick就因此而受到美國互聯網隱私保護組織“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PIC)的指控。但目前在公眾和私人信息中搜集資料的網絡窺探調查業務不僅不是違法行為,反而還是一項獲利不菲的業務。這一對于公民隱私權最具殺傷力的行業行為必須得到法律上的規范。

(三)設備供應商的侵權行為

有些軟硬件廠商在自己銷售的產品中埋下伏筆,對消費者的數據隱私進行收集。據報道,微軟的Windows98系統在辦公軟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戶計算機信息的唯一的確認號碼,通過這個“后門程序”,導致用戶信息在不知不覺中進入了微軟數據庫。Intel公司則在其奔騰Ⅲ處理器芯片上加上可進行遠程識別的序列碼,使用戶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適當的跟蹤。設備供應商開發出的各種互聯網跟蹤工具業已獲得普遍應用,使得人們在網上的各種活動處于“網絡偵探”的窺探之下,毫無隱私可言。

(四)電子郵件、網絡廣告中的個人隱私問題

電子郵件從發送到收取要經過幾個服務器,在其中任何一個中轉點,未加密的郵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因此,一些喜歡窺探別人隱私的服務提供商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瀏覽進入其服務器的郵件包。另外據調查,約91%的電子郵件用戶每周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郵件,大量垃圾郵件的狂轟濫炸甚至使用戶的電子郵箱崩潰。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郵件地址為什么會被一些聽也沒聽說過的公司獲知。其實無非是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公司為獲取廣告和經濟效益,將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而后者則通過跟蹤程序或發放電子郵件廣告的形式來“關注”你。最近美國電子通訊聯盟提出,未經人們事先同意,網上直接廣告商不得向用戶發送具有誘惑性質的郵件,并允許用戶把自己從廣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刪除,以免受網絡廣告的騷擾,維護自己的個人生活安寧權。另外互聯網上利用技術措施監看他人的電子郵件更是很普遍的現象,這實際上與私自拆開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沒什么兩樣。

(五)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興起改變了傳統的交易關系,對維護公民隱私權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個人數據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交易等環節都可能產生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例如,電信企業收集消費者的電話、手機號碼,發送垃圾郵件或短信消息,或者將號碼提供給第三人;網站通過跟蹤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了關于其購物習慣、消費喜好、經濟狀況等信息,再經過專門的數據庫進行加工整理,從中得到有商業價值的資料,用于生產經營目的;收費電子郵箱的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的便利條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電子郵件通信內容或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等。EPIC執行總監MareRoten1999年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87%的電子商務網站使用Cookies來追蹤消費者的網上活動。這其實是一種具有欺騙性的不公平行為,已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消費者沒有機會再接觸其個人資料進行必要的更正修改,使得消費者的個人真實形象可能受到侵害。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發出2000年第8號消費警示:上網沖浪,當心你的個人資料成為別人侵害你權益的工具。這是我國消協就網上生活發出的第一份警示。但目前各國并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問題進行調整規范。網上購物泄漏隱私的隱憂使得許多潛在的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產生了抵觸,阻礙了電子商務的順利發展。此外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的遠程醫療、網上保險等新型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隱私泄露的巨大隱患,由于這些活動中收集的數據具有不利于消費者的性質,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可能更為不利。

(六)雇主對雇員隱私權的侵犯

工作場所是一個介于私人住所與公共場所之間的空間,雇主的經濟利益與雇員的人格利益(隱私權等)常常會產生沖突。雇員網上瀏覽沖浪、聊天、發送電子郵件等行為甚至郵件的內容都可能被雇主通過監視系統攔截獲悉。諸如DickTracey、Spector、LittleBrother、InternetWatchDog、WebSense以及上海開發的一種名叫“網絡神探”的軟件就可以監視和記錄雇員在辦公電腦上的一舉一動。通過監視獲得的雇員“不務正業”的證據甚至可以作為合法解雇雇員的依據,雇員的隱私權在這里毫無保障。

(七)政府的侵權行為

甚至連一向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的美國政府也在侵犯他人隱私事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食肉者”網上郵件竊讀系統最近引起軒然大波。該系統可以被安裝在網絡服務商的設備上,從浩如煙海的電子郵件中找出發自或送至目標嫌疑犯的郵件,并將其內容復制到“食肉者”電腦的硬盤上。但人們無法確定該系統是否僅僅讀取那些只與罪案調查有關的電子郵件而不侵犯網民的其他隱私,從而引起了用戶甚至是服務商的極力反對?,F在越來越多的美國法庭批判在對案件審理中對家用PC進行調查取證,如萊溫斯基一案。而英國已經通過了一項授予警方和安全部門廣泛的權力來截取、破譯公司、組織、公民之間的電子郵件和其他信件的法律,這使得英國成為西方國家中唯一的其政府可以要求使用因特網的任何人交出破譯電子郵件和其他加密資料的密鑰的國家。

(八)黑客的攻擊

黑客(Hacker)往往令人們談之色變。他們通過非授權的登錄(如讓“特洛伊木馬”程序打著后門程序的幌子進入你的電腦)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竊取網絡用戶的私人信息,從而引發了個人數據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問題。其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破壞他人通信內容的安全(如截獲用戶發送的郵件,瀏覽個人信息)、個人數據資料的安全(侵入系統進行破壞行為致使系統癱瘓、數據丟失)、個人生活的安寧(用戶不得不費時費力進行檢查維修,支出原本不必要的費用)。同時,儲存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站自身安全管理方面的松懈也縱容了黑客在互聯網上肆意妄為,竊取冒用他人身份資料,給用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黑客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往往會觸及刑事領域,引發犯罪行為。

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在網上通過解密越權存取他人數據庫中的信息資料或者非法收集、儲存、傳播、利用他人的個人數據是可能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也顯著擴大了對私人秘密的損害和對個人領域的侵犯。但人們享受高科技發展帶來的巨大便利決不能以放棄自己的隱私權作為代價,這種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必須由法律做出明確界定。

三、國外相關立法保護模式探析

分析這些不斷發生在網絡上的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網絡的固有結構特性和電子商務發展導致的利益驅動。此外網民個人隱私權保護意識的缺乏以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方面的原因。針對信息網絡的發展對個人隱私帶來的巨大威脅,各國在加強網絡隱私的法律保護方面已取得共識。例如我國臺灣于1995年8月21日正式實施《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歐洲共同市場理事會1995年10月通過了《自動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公約》、美國1986年制定《電子通訊隱私法案》以及德國制定的《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法》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凇叭魏螌ヂ摼W的規制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各國因對規范網上個人數據資料的收集使用等行為可能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造成的影響的估計不同,對網絡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和救濟的模式與側重點也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行業自律與立法規制兩類,分別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

(一)美國:業界自律模式

美國在隱私權保護的意識與采取的措施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隱私權法》,這部法律可視為美國隱私保護的基本法,它規定了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的權限范圍,并規定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任何有關當事人的資料。20世紀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如《公平信息報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of1970)、《金融隱私權法》(RighttoFinancialPrivacyActof1978)、《聯邦有線通訊政策法案》(TheFederalCableCommunicationPolicyAct)、《錄影帶隱私保護法案》(TheVideoPrivacyProtectionAct)等。1986年的《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案》(ElectronicCo

「作者簡介」unicationPolicyActof1986)是處理網絡隱私方面的重要法案。它規定了通過截獲、訪問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況、例外及責任,禁止“向公眾提供電子通信服務”的供應商將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通訊內容提供給任何未經批準的實體。

但對于網絡上個人數據及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業界自律。FTC就該問題制定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查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其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的解決方案。”并表示最近無立法必要。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FF)與共同發起成立了以倡導網上隱私為主旨的非盈利性機構Truste,對符合不同自律標準的網站頒發認證證書。但民眾普遍認為業界自律遠遠不夠,鑒于互聯網個人信息被盜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必須有政府立法的介入。另外一些通過Truste認證的互聯網絡巨型企業如Microsoft、Deja、Realnetworks的網站去年都被指控有侵犯用戶隱私權的行為,無疑使Truste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這種背景下,第一部關于網上隱私的聯邦法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1988)2000年4月21日正式生效。該法規定,網站在搜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信息前必須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許家長保留將來阻止其使用的權利;必須說明所要收集的內容以及將如何處理這些信息。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曾簽署了《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暫行條例》。1996年底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只有當個人隱私和信息流動帶來的利益取得平衡時,GII(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上的商務活動才能興旺起來。1999年5月,美國通過《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闡述了對信息活動中公民個人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政策取向。此外,紐約州亦就倍受爭議的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等問題提出新的立法建議,嚴禁企業收集并共享能夠鑒別個人身份的資料。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采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廣告進行了限制。

作為判例法國家,美國也通過判例確立了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的一些原則。例如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絡的訪問不構成截獲?!?994年SteveJacksonGamesV美國特勤處一案中明確,國機構未經授權不得私自閱讀或刪除私人的電子郵件,截獲電子郵件數據更需獲得法律執行令而非搜查令。

(二)歐盟:立法規制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更注重通過立法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歐盟議會1995年10月24日通過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EUDataProtectionDirective)幾乎包括了所有關于個人資料處理方面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個人自由和基本人權,以及確保個人資料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自由流通。根據該指令,資料控制者的義務主要有:保證資料的品質、資料處理合法、敏感資料的禁止處理與告知當事人等。資料當事人則享有接觸權利與反對權利,并有權更正刪除或封存其個人資料。1996年9月12日歐盟理事會通過的《電子通訊數據保護指令》是對《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補充與特別條款。1998年10月,有關電子商務的《私有數據保密法》亦開始生效。1999年,歐盟委員會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個人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為用戶和網絡服務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隱私權保護原則,從而在成員國內有效建立起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

由于《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第25條規定,有關跨國資料傳輸時,個人資料不可以被傳送到歐盟以外的國家,除非這個國家能夠保證資料傳送有適當程度的保障。這就對美國形成嚴重的非關稅壁壘。經過兩年多的談判,今年2月,歐盟與美國達成保護網上交易隱私協議。根據該協議,網上交易公司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就相關信息的用途向用戶發出通知,在該信息被用于最初收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時也必須通知用戶,用戶還有權獲得了解上述信息的網上途徑。自我約束的網上交易公司如未經“安全港”監視機構批準就擅自開展業務,將會受到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以及州總檢察官關于從事欺騙性經營活動的指控。這一協議也反映出電子商務環境下隱私權保護的國際化、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

除了上述兩種立法保護模式之外,還有一種“技術及消費者自我主導模式”,強調通過加強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意識和結合使用相關軟件如“個人隱私選擇平臺(P3P)”等方式達到保護網絡隱私權的目的。但由于這類系統或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仍值得懷疑,因此這些工具性的技術軟件并不能完全取代網絡隱私保護的法律框架,而僅具有輔助保護的作用。

四、我國網絡隱私保護立法模式選擇與體系構建

我國憲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關于公民人格尊嚴、私人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規定為其他部門法及司法解釋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民法、刑法、訴訟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統計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單行法規中都有關于隱私權保護的零散規定。但目前對公民隱私權益的民事法律保護主要還是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規定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處理隱私權糾紛的法律依據。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贝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亦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鼻皟身椝痉ń忉寖H僅將公民隱私權益歸入名譽權中進行間接保護。然而,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發展的權利,與名譽權雖有密切的聯系,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交叉,卻是相互區別的兩個獨立領域,二者的主體、性質、調整范圍、侵權方式、保護方法都是截然不同的。名譽權所關注的是與民事主體名譽有關的事實表述是否真實及評價是否適當,而隱私權所關注的則是民事主體的私人生活安寧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將隱私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不失為立法的一種進步。但是,該解釋仍未從法律上確立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隱私權仍不能與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并列,這又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解釋第1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逼涞?條又規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其近親屬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可見,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法律上加以規定,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僅在司法實踐上確認將隱私權歸于名譽權中加以保護,或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內容之一。不對隱私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無法解決我國在隱私權保護傳統領域的難題(如隱私權保護與名譽權保護的交叉、與言論表達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界限等),更無法面對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電子產品的廣泛應用對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提出的挑戰。

在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與社會環境都還相當薄弱的中國,更談不上對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進行完善的法律保護。同時由于網絡本身的開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人們隱私權法律意識的淡薄,加之隱私權侵權案件的偵察、起訴、取證、審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難,使公民個人的網絡隱私權無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護。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網上消費者既無專門的網絡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無法求助于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進行救濟。對網絡隱私的保護僅僅限于國內一些網站形同虛設的隱私保護聲明,但這些隱私政策公告大多內容簡單,且不涉及對個人資料的使用說明以及相關的安全保證,相反,還附上了許多免則條款,其效果可想而知。

盡管網絡隱私可以作為傳統隱私的一種新的補充和擴展形式,但沒有特別針對網絡個人資料的保護和利用的法律規定,僅僅依靠過去的一些立法來保護一般民眾的網絡隱私權與個人資料是遠遠不夠的,上述規定顯然無法對其提供充分的保護。為了規范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發展,有關部門曾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其中也涉及到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的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構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太過于籠統,其保護手段無疑是相當脆弱的,不便于實際操作,根本無法為網絡隱私權提供足夠的保護。公務員之家

在網絡利用日趨便捷,網絡資料儲存交換日漸普及的今天,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如何保護,服務商對取得的個人資料應如何利用和流通,是我國網絡和電子商務發展所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但是,在事實上承認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互聯網新概念的存在和在法律上對其進行確認并加以保護并不是完全等價的,這首先涉及到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有人主張選擇行業自律模式,但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長期以來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不甚重視,此外不論是商業網站還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觀念都很薄弱,這是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積淀所致,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改變的。因此,筆者主張應借鑒歐洲大陸國家的立法規制模式而非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此外,針對有的學者傾向于在不同的法規中對網絡個人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分散立法體系,我們認為,對于連專門的隱私法都沒有制定的我國而言,保護網絡用戶個人資料的任務尤為艱巨,網絡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的立法所涉問題更為廣泛,阻力也更大。若再將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依賴于不同的部門立法,不僅會造成體系的混亂和不完善,也會使網絡隱私權立法成為一項曠日持久的工作,因此,不宜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