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國現行商業機密的法律保護論文

時間:2022-10-30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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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現行商業機密的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起步較晚,盡管幾十年來有所發展,但在民法保護、刑法保護和競爭法保護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為此,在民法上,應理清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理論,明確其法律地位,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適用范圍;在刑法上,應改變立法模式,分化侵犯商業秘密罪;在競爭法上,應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主體并細化商業秘密保護范圍。

【關鍵詞】商業秘密財產權理論合同法理論法律保護

一、現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法保護的不足

1.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理論研究匱乏

法律理論的作用在于指導法律體系的建立,是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完善的基礎。到目前為止我國并沒有形成清晰合理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理論,僅可以在規范商業秘密權的法條中找到相關理論的雛形。這不僅使商業秘密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難以得到明確,也使得民事法律針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設計相關制度時缺乏理論依據。商業秘密的民事法律保護制度不健全

筆者認為,商業秘密作為一項有財產權屬性的權利,應歸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盡管對無形的智力成果有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但在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具體詳細的相關制度保護商業秘密。此外,司法實踐中,當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時,通常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竊取、篡改、假冒等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將商業秘密歸屬于其他科技成果來適用該條款,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顯然,這種籠統的規定并不利于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二)刑法保護的不足

1.罪名規定過于籠統,罪刑不相適應

從罪名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罪在我國是作為一個具體的罪名來規定的。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多種多樣,若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主體身份、犯罪意圖、具體侵權方式及社會危害性不加區分,一律定侵犯商業秘密罪,不僅有違罪名設置的基本原則,也有礙于司法實務部門制裁侵犯商業秘密的罪行。而且如此規定其實也是將各種性質、危害性不同的行為、不同的主體以同一層次的危害性程度平行規定在一起,適用相同的刑罰處罰,這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關于重大損失的規定模糊。

從刑法理論上來看,本罪是結果犯,造成重大損失是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然而在我國,認定重大損失的具體標準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又對商業秘密的價值評估存在較大的彈性,因此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損害的量化工作操作性不強。

(三)競爭法保護的不足

1.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主體范圍狹窄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很顯然,這就把侵權責任主體限制在了經營者的范圍,給人民法院在處理非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是否受競爭法保護問題時帶來適用法律上的困難。商業秘密保護范圍的規定過于原則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及表現形式,但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寬,法律并沒有作任何詳細的規定。其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侵權方式的規定采取完全列舉式,這等于將其他侵權方式排除在外。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影響了法律執行的效力,這種立法上的不完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二、完善我國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一)完善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

1.理清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理論

國際上關于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理論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財產權理論,即商業秘密權的對世性,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享有的絕對權利;合同法理論,即相對人基于雙方約定或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對權利人承擔不得非法利用商業秘密的責任;侵權法理論,即是基于合同默示義務而發展起來的,它認為商業秘密權人享有一種特定的對違反法定一般善意義務行為的請求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類型的規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財產權理論和合同法理論。商業秘密權首先作為一項有財產權屬性的權利,因此在建立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理論基礎時應當首選財產權理論。但是由于財產權理論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要求很高,造成了權利保護范圍狹窄和權利人舉證較困難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采用其他的理論來彌補財產權理論的不足。合同法理論恰好能夠滿足對一些秘密性較低的保密信息保護的要求,這主要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所決定的。至此,筆者認為應當形成以財產權理論為主,合同法理論為輔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建構一套完善的商業秘密民事法律保護制度。明確商業秘密的民事法律地位,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適用范圍。

造成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適用范圍狹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國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進而使該法成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承當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因此,有必要通過規范性法律文件明確商業秘密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正式確立商業秘密權。只有這樣才能使權利人不僅可以在損害實際發生時請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而且可以在損害即將發生時選擇事先救濟,請求消除危險;也可以要求侵權人返還記載有商業秘密的有形載體文件、圖紙等;還可以根據事先的合同約定直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完善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

西方各國均將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類罪加以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將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設立竊取商業秘密罪、泄露商業秘密罪、侵占商業秘密罪和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罪等四個罪名為妥。其次,為實現罪刑相適原則,法律應采取明示的立法方式,依據行為性質不同、主體身份不同和社會危害性不同,要求犯罪人承擔不同的刑事法律責任。最后,法律還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細化重大損失的規定以增強其可操作性。公務員之家

(三)完善商業秘密的競爭法保護

就競爭法而然,首先應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主體,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包括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發生時,只有將責任主體圈定,才能通過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法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立法時還應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例如,對確定什么是商業秘密時,除了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外,還可通過商業秘密的四大法律特征來判定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再如,在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判斷時,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四類情況外,還可通過當事人自愿作出的約定來判斷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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