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自由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02 11:19:00
導語:表達自由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什么是表達自由?表達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是由言論自由(freedomofspeech)演變發展而來的概念,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表達自由作為國際人權文獻所確認的保障人權重要內容之一,對我國的人權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從憲法角度來看,這些自由都屬于表達自由。表達自由即人們通過一定方式將內心意志表現于外部的自由。“在憲法的層面上,表達自由的價值即使不說是高于著作權和財產利益,也是特別受到關注和偏愛的,因為具有普遍價值的表達權,往往比個人的經濟利益有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因而更受保護。”
既然表達自由如此重要,那么公民表達自由權利的界限在哪里?政府的手又該伸向哪里?伸到什么程度?如何在實現政府管理的同時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自由呢?這就需要通過憲法和法律對其進行規范。一方面,我們要對表達自由權進行限制,防止權利的濫用。“憲法的規范和價值是非常原則的,因而適用也是比較靈活的。它的適用一定要考慮社會情理。……所以,表達自由不是沒有界限的。”表達自由的界限在哪里?筆者認為,這個界限在于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尊重。憲法和法律明文保護的利益,本質上是公平和正義的體現,“自由”在價值位次上是低于公平與正義的,“憲法的最高價值是維護正義。”因此表達自由不能侵犯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否則構成權利的濫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法律關于“表達自由”的規定比較模糊,對表達自由以及具體自由的內涵、范圍、行使方式和保護的方式均沒有加以規定,使自由表達權容易受到來自公權力的侵犯。防止不合理限制公民表達自由的關鍵在于通過高位階的法律明確表達自由的原則和規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民主法制建設飛速發展的今天,從立法層面上明確界定表達自由勢在必行。
在進行表達自由權方面的立法時以什么為原則?筆者認為,我們應當確立一個“法律創設原則”。“法律創設原則”意即:對表達自由的限制必須通過法律創設,行政權在這方面不能逾越法律。目前在現實中調整公民表達自由權主要是通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各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去年國家廣電總局下令停播重慶電視臺《第一次心動》選秀節目,并連續出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與細則規范群眾參與的選拔類廣播電視節目和活動。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機動靈活,便于政府進行有效管理和引導,缺點則是容易出現隨意限制、剝奪公民表達自由權的現象。在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其基本法中即確立了公民權利的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該原則源于法國人權宣言,要求只有經過立法者同意并且形諸法律后,國家才可以限制人民之權利。
我國現行立法雖然與德國基本法看似類似,但立法法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規定,對公民基本權利自由并沒有要求必須通過制定法律方可限制。“法律創設原則”的缺失直接導致了表達自由的權利缺乏有力保障,給予了國家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使此項權利容易遭遇行政權的隨意限制與剝奪。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在對表達自由權的限制上確立“法律創設原則”,有利于進一步保障和加大民意對政府執政行為的監督力和影響力。
總體來說,在公民表達自由方面,應從制度層面上設計創造出一個“放風箏”式的環境來。維護國家、社會及公民私人利益的制度規范就是風箏線,無論風箏在自由的天空中如何翱翔,末端都始終牢系于法制和公序良俗的地基之上。當前我國改革開放步入深水期,日益面臨著大量利益格局的調整,不斷涌現的新矛盾和長期積淀的舊矛盾交織碰撞,給和諧社會建設帶來諸多嚴峻挑戰,國家也面臨新的挑戰與考驗。在破解各種矛盾,推動更多利益調整統一于改革大局,推動更多的利益層面在立足改革大局中達成共識的過程中,最重要方面是創造民意的自由表達環境。公民對國家政務(如立法、決策、執法等)和其他社會事務的參與,有利于防止社會公共政策和公權力行為的偏差和失誤,平衡和協調各社會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沖突。一方面,國家可以加強對民意的了解和溝通,確保權力運作更貼近民意反映,主動順應民意,從民意表達中找出化解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主流民意做好各種分歧民意的統一工作。
總之,通過有效的法制建設和政治制度創新來完善和發展政治體系,增大、增強其吸納公民政治參與的空間和能力,促使公民自由表達權正確行使、充分發揮其價值,有力保障合理民意正確、正常、真實、健康表達,從而有利于更多民意關注、民意了解和民意渠道的順暢溝通,這是各項政治經濟工作繼續向前的動力,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創造“和諧社會”的關鍵。
參考文獻:
[1]細節中的政治文明.新華網,2008-02-05.
[2]蔡定劍.饅頭血案”的憲法視角,表達自由的價值更受保護.新京報.
[3]斯賓諾莎.論表達自由.
【提要】本文解析了公民的表達自由權,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存在立法籠統的問題,建議在對表達自由的限制上應當確立“法律創設原則”,以切實保障我國公民的表達自由權。
【關鍵字】表達自由基本權利憲法法律創設原則
- 上一篇:農業局機關黨建工作計劃
- 下一篇:農業局學習科學發展觀報告會工作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