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功制度細則

時間:2022-04-17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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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功制度細則

一、反思立功制度的緣起

立功制度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裁量制度和刑罰執行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立法L的重要體現。我國立法者制定立功制度目的明確:立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分化瓦解犯罪勢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動歸案,進而提高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根據我國刑法中關于立功制度的具體規定,立功不要求犯罪人悔罪,也不關注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的來源,只要提供了他人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即可認定為立功。也就是說,只要犯罪人在客觀上做出如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案件重要線索等立功行為,不淪其主觀目的和動機,不考慮立功信息的來源及取得手段是否正當,均可獲得減免刑事處罰的結果我國的司法實踐亦表明,立功制度確實能夠發揮出立法者理想中的重大作用。

如此看來,立功制度看似一項優秀的或者說善的刑事法律制度。考察世界各國的刑法典發現,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的刑法典均沒有規定類似我國立功制度的法律制度,而僅僅將犯罪人的立功表現視為被告人的“犯罪后態度”或者“被告人的懊悔”,將其作為一項普通的刑罰酌定情節予以考慮即便有些國家刑法典中有“立功”規定,但也未將}l_功的地位作為特別情節子以特別關注。如《越南刑法典》第46條規定從輕、減輕情節包括:罪犯積極幫助有權機關發現、偵查犯罪;有立功表現;在生產、作戰、學習或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1可見,立功是我11比較獨特的一項刑事法律制度故此,我們產生了許多漸進式的疑問:我國推崇備至的立功制度為什么在國外遭遇冷落?是單純地由于國與國之間文化等社會環境的差異或者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導致“善”的立功制度沒有得以在不同的國度間進行移植或者借鑒交流,還是由于立功制度本身非善法或存在致命的缺陷,我國的立法者尚未意識到或者被扭曲的功利主義蒙蔽了雙眼而制定立功制度?略觀中外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現狀,許多國家與中國的文化環境頗為接近,也有許多國家的立法技術遠遠高于中國,這些國家的刑法中都沒有立功制度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確有必要對我國刑法中的立功制度進行徹底的反思。

二、立功制度的缺陷

很多學者都對我國較為獨特的立功制度及其積極作用予以褒揚,并針對立功過程中出現的諸如買功、幫助立功等異化現象提出了完善現行立功法律規定的建議。也有學者通過分析立功制度的本質或者對其過于功利主義進行批判,強調在立功制度中應更多地體現公平和正義等價值理念。不過,這些觀點大都建立在肯定我國刑法應該保留立功制度的前提上。在我們看來,立功制度存在著致命缺陷,不應保留或者說應該取消我國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一)立功制度違背了“法律不強人所難”羅馬法諺說:“法律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能要求人們為不可能的事。但我國的立功制度卻一直在強人所難,甚至在鼓勵人們做以道德標準來判斷為不可能的事。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78條規定了正在服刑中的犯罪分子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現。就立功中的揭發人和被揭發人的關系而言,被揭發人能讓揭發人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實,那么被揭發人與揭發人的關系絕大多數都應該是關系很好的親屬或關系很好、無話不說的熟人和朋友,因此,揭發人賴以成立立功的事實和線索絕大多數與犯罪人的親屬、朋友或者熟人的犯罪信息有關。

立功制度鼓勵人們檢舉揭發與自己關系最好的親朋好友,違背了“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法律格言,會使人陷人“道德的斗爭”而難以達致心靈的安寧祥和。對于犯罪人而言,掌握了可以立功的犯罪線索或信息,尤其是關涉親朋熟人的犯罪線索或信息,犯罪人如果選擇立功,則會陷人立功制度所帶來的痛苦斗爭中。一方面,立功可以使自己獲得從寬的刑事處罰,只要犯罪人的告密或者揭發行為成立立功,犯罪人即可依法獲得刑罰上的減免。選擇立功是犯罪人作為任一普通人求樂避苦本性的體現。英國18世紀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認為:求樂避苦原則是人性的根本,任何人都難以逃脫求樂避苦的法則,所以快樂便成為人們一切行為的依據。維持生存、延續發展自身是自然賦予人的本性。生命對于任何時代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彌足珍貴的;進人文明社會之后,財產、自由、名譽等也成了人更好地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必需品。在面臨被剝奪生命、自由、財產、名譽這樣的巨大痛苦之時,人總是希望可以避免或者減少被剝奪的程度。

所以,當刑法公開允諾告密或者揭發別人,自己就可以被從寬處罰時,大多數犯罪人必然會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而欣然為之,甚至樂此不疲。另一方面,立功會導致親朋熟人人罪。我國現行刑法中并沒有關于“親親得相首匿”等類似制度的規定。因此,一旦犯罪人告密或揭發之行為成立立功,被告密或揭發之任何人都必定人罪。人的社會屬性決定了人的生存發展需要人與人之間情感的呵護與依賴。因此,親情、友情或者其他人情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犯罪人亦不例外。犯罪人做出立功行為對社會、對國家、對其自身客觀上有一定的益處,但卻可能要因此承受親友等的譴責、抱怨、疏離甚或絕交以及他人信任感的喪失。從這個角度而言,犯罪人選擇立功是違背人性的表現。

(二)立功制度有違人性,瓦解社會道德有學者指出,立功制度傳遞了這樣一種價值觀,即為獲得法律的褒獎,可以滅親情、可以背信、可以棄義,如此等等。犯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為了獲得法律的獎勵,告或者揭發親朋熟人的犯罪信息或線索,就是對立功制度所傳遞的“滅親情、背誠信、拋棄義”這一有違人性的價值觀念的踐行。由此可見,立功制度正是利用人性的弱點,希冀通過犯罪人之告密揭發等立功行為來實現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辦案效率的目的。但無論犯罪人的立功行為對國家、對社會帶來多大的好處和利益,對犯罪人個人來說,國家和社會要求他付出的代價實為巨大。首先,犯罪人選擇立功會影響到犯罪分子的復歸社會之路。犯罪人重返社會,不僅僅是刑滿出獄這樣簡單的問題,而是指他能夠重新回到他的家庭和他生活過的地方。同時,他的家庭、他曾經所熟悉的社會能夠重新接納他,使他能夠繼續他的生活,承擔起他能夠重新作為社會一員所應當承擔的對家庭、對社會的義務和責任。

但是,他的立功行為將會成為他復歸社會的巨大障礙。另外,更深層次的代價或許是犯罪人今后人性的進一步泯滅和道德墮落。當犯罪人作出了有利于國家、社會的選擇,即選擇立功,事實上也就是選擇了對親情、友情或者其他人情的背叛,對“人性”的背叛。如果犯罪人僅為獲得法律的獎勵,對親朋熟人的犯罪信息或線索進行告密或者揭發且無絲毫情感上的歉疚,我們有什么理由相信他今后對社會、對國家、對他人還能夠有愛心和誠信?我們有什么理由相信他還能做一個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任的公民?如上所述,立功制度會在無形中造成“重利輕義”風氣的形成,它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沉重打擊著我們社會最底層的最原始的社會親屬、倫理信任關系,導致親朋熟人乃至最親近的人相互之間的冷漠和不信任,最終異致國家信任基礎的喪失因此,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耘利亞對告密和懸賞捉拿罪犯的行徑持堅決反對的態度,“有些法律時而倡導背叛,時而懲罰背叛命_法者用一只手柬緊家庭、親戚和朋友間的關系,另一只手卻懸賞破壞和扯斷這些關系的人一向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靈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卻在大家心中挑撥離間它不是在預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_這是軟弱國家的招術,在那里,法律只不過是對一座分崩離析的大廈所做的臨時修補”{,一誠然,立功制度的建立旨在增加國家與社會利益,減少司法成本,但卻引致社會道德體系的敗壞、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構,其代價不可謂不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