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經濟犯罪含義批判與重構

時間:2022-04-22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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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經濟犯罪含義批判與重構

一、間的出構。

市場經濟的發展給人們的生活注人了強大的活力,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富庶與寄析。然而,由于市場經濟所固有的缺陷、經濟管理制度存在的疏漏以及人類逐利粱性的驅動,經濟犯罪這一嚴重破壞市場交易規則與國家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也在悄然芡延,并一躍成為當前反犯罪斗爭的重點與難點。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全球化壓力的與日俱增以及利益多元化格局的日漸成型,經濟領域中的反犯罪斗爭仍將面臨巨大的挑戰。這就要求理論學者,特別是刑法學者對經濟犯罪加強研究,以期推動和確保市場經濟運作的規范、高效與有序.進而為促進社會的和諧有序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而經濟犯罪研究的起點在于對經濟犯罪概念的厘定,因為它不僅關涉經濟犯罪的內涵與外延,還直接影響著經濟犯罪理論體系的系統架。

二、經濟犯.樁念的學說述

海外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的學說一般認為,“經濟犯罪”一詞最早可溯源于1872年英國人希爾在英國倫教舉行的預防和限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所做的“犯罪的資本家”這一演說,但學術界真正關注“經濟犯罪”,則是在1939年美國學者薩瑟蘭教授提出“白領犯罪”概念之后的事。

1.事實上,在薩瑟蘭之前,前蘇聯和德國學者便已經開始著手對經濟犯罪概念的研究。1927年前蘇聯著名刑法學家A.H.特拉伊寧教授按照“經濟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一方面,重點集中在國家和其他經濟主體的利益,而不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另一方面,則集中在公民利益上,因為他們同機構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是交織在一起”,將經濟犯罪區分為兩組,即對作為經濟主體的國家利益的侵犯;

2.對勞動者利益的侵犯。”①由此,建構起了前蘇聯早期刑法學關于經濟犯罪理論體系的基本框架。。稍晚幾年(即19咒年),德國學者林德曼供.unde~)教授也從刑法學的角度提出了經濟犯罪的概念。在林德曼看來,法益對于刑法理論的建構是極為重要的,故在經濟犯罪中,應當把國家的整體經濟當做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藉此來進一步探討經濟犯罪的具體內容。那么,“經濟犯罪”應定義為:“一種侵犯國家整體經濟體制及重要經濟部門和制度的可罰性的行為。③這種觀點影響深遠,及至當代仍然是德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論說。繼1939年首次提出“白領犯罪”概念之后,美國學者薩瑟蘭教授于1949年出版《白領犯罪》一書,該書系統闡述r‘’白領犯罪”理論。在該書看來,經濟犯罪就是一種“白領犯罪”.即社會所薄重及具有祟高的社會與經濟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謀取不法利益而破壞刑法的行為。④(白領犯罪)一書的出版對于“經濟犯罪”的研究,可謂具有劃時代意義。此后,著名的《牛津法律指南》即采納該觀點,將白領犯罪定義為“有良好地位,從事經營管理或其它專門職業的人所實施的與其職業有關的犯罪。”。

但薩氏及《牛津法律指南》關于經濟犯罪(即‘白領犯罪”)的定義是就犯罪社會說而言的,故“白領犯罪”概念并不具有規范刑法學的意蘊。盡管也注重經濟犯罪的主體特征.但與薩氏不同,荷蘭學者莫勒則立于刑法學的視角,強調了行為主體的目的性。1%3年莫勒提出,經濟犯罪是違犯所有以直接或間接影響經濟生活為目的而制定的法規的犯罪行為。顯然,在莫勒看來,有無“影響經濟活動的目的”至關重要。與之相類似的,日本學者蕊木秀雄較為強調行為的目的性即“圖利性”,他指出:“經濟犯罪是正常的經濟往來場合上活動的人們,在履行其職務時,為圖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觸犯刑法或其它罰則的行為。前述代表性論說盡管各有所異,但就各自的研究范式而言,大致是趨同的,即要么完全立于刑法學的視角,要么完全立于犯罪學的視角,而缺乏學科一體性的思維。

有鑒于此,同時也意識到“經濟犯罪是一個錯中復雜的法律事實和社會現象”,③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山田教授在其所著的《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一書對經濟犯罪采用了綜合定義:就普通犯罪學而言,經濟犯罪是一種職業犯罪、智力犯罪;而就刑法學而言,則指意圖謀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濫用經濟秩序賴以為存的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所有直接或間接規范經濟活動之有關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壞整個經濟結構的財產犯罪和圖利犯罪。②這種定義方式看到了經濟犯罪的復雜性,意識到了唯有綜合犯罪學與刑法學兩學科之合力才能準確把握經濟犯罪的發生機制與發展規律,進而探求預防和懲治經濟犯罪的有效途徑。因此,這種定義方式同前述其他幾種相比,在視野上更開闊。

綜上,可知海外學者關于經濟犯罪的概念的研究,基本采取三種路徑,一是從犯罪學角度進行定義,如前述美國學者薩瑟蘭的“白領犯罪”的概念;二是從刑法學角度進行定義,如前蘇聯學者A.H.特拉伊寧教授、德國學者林德曼教授、荷蘭學者莫勒教授等;三是綜合犯罪學與刑法學進行一體化的定義,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山田教授。而學者間之所以會有此分殊,根本原因在于諸學者對“經濟犯罪”學科定位的見解不同。具言之,主張從犯罪學角度定義經濟犯罪者認為,經濟犯罪屬刑事事實學(即犯罪學)的范疇,經濟犯罪的研究應著務探求經濟犯罪發生、發展的一般規律,進而尋求科學合理的經濟犯罪防控策略;而主張從刑法學角度定義經濟犯罪者認為,經濟犯罪屬于刑事規范學(即刑法學)的范疇,研究經濟犯罪主要是通過對經濟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進而界定其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系統建構經濟犯罪的理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