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規范刑法方法研究

時間:2022-09-09 08:40:02

導語:群體性事件規范刑法方法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群體性事件規范刑法方法研究

摘要:隨著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不斷被激化。而且在社會主業建設的今天,很多人都有維權意識,也就意味著群體性事件不斷的發生。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有:城鄉差距不斷拉大,同時國內居民收入呈現出很大的區別。城鄉差距逐漸拉大體現在教育、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養老等等。這些差距的拉大導致了在很大程度上出現了社會性意識恐慌,隨之社會矛盾出現。我們各級政府對于這方面的管理出現一些問題,加大對這方面的研究,有利于保證社會治安,維護國家穩定,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來說有很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規范應對;刑法研究;刑法制定

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回應而發生的過激性群體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維權、泄憤等等,隨之發展成為具有組織、有規模、暴力程度上升的社會事件。這類事件的出現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這類事件被快速的上傳到各個網絡平臺,對我們國家的治安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少的負面影響。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國家的各種矛盾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嚴重,日益凸顯。最近幾年來出現的貴州甕安事件、湖州織里事件、海南美蘭事件等等,這一系列事件的出現,給我們國家的社會治安提出了嚴肅的挑戰,于此也對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群體性事件概述

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維權、惡性報復,社會騷亂、社會糾紛等等,其中情節最嚴重的就是維權事件和泄憤事件。以最常見的金融借貸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來說,一些平臺利用互聯網金融來銷售各種產品,利用高額利息來吸引眼球,隨之滋生詐騙、非法集資等等各種犯罪活動。這種事件的群體涉及范圍廣、不限制地域、資金數額巨大,影響惡劣。比如前段時間的錢寶網事件,發生以后受害者和當地的相關部門發生沖突,引發群體性事件。根據調查顯示,當群眾在維權過程中出現問題,或者是禮儀訴求得不到表達的時候,事件經過不斷的堆積發酵就會變成比較極端的方式被發泄出來。群體性事件基本上都是自發性事件,事發之后,可以發現群體里面的每一個人都參與了群體性事件的整個活動。比如策劃、準備、組織等等,指揮、聯系、操縱等等。根據調查顯示,群體性事件的組成人員主要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這類人教育程度不高,沒有固定工作、家庭教育出現問題。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就是經過商討計劃,而且組織嚴密,具有一定的威脅性。

二、群體性事件發生特點

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常常以獲取媒體和政府的關注為目的,以突發性報復行為作為解決問題根源的關鍵,活動的程度不斷呈現變態化形式,造成了嚴重的惡劣影響。(一)群體性事件發展趨于極端化。群體性事件的人員參與者往往采取在相關的機關單位門口聚眾鬧事、聚集吵鬧、堵塞城市主干道等等方式,更有甚者會采取極度極端的方式。在2015年發生廣東普寧高鐵事件,普寧村民因為國土資源問題、財務問題、水利工程、安居樓等方面的問題,從高鐵站后山扒開鐵絲網之后進入高鐵站臺,惡性造成高鐵站站臺停運半個小時。這種惡劣情節給社會發展和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二)群體性事件演變程度難以控制。群體性事件發生以后,參與者希望博取社會的關注和政府的關注來獲得關注,解決事件本身。傳統人們在渴求解決事件的時候會采取到主管部門、黨委辦公室、政府當地辦公地點反應事件以及訴求,以上訪、靜坐為主,行為不極端。但是最近幾年出現的群體性事件逐漸演變成為具有破壞性、暴力性質、對抗性明顯的特征,演變情況愈發糟糕。(三)群體性事件能夠被利用,呈現“互聯網+”。群體性事件在被有心人利用之后,會演變成為具有國際性質的事件。演變成為國際事件之后很容易演變成為國際事務,成為了國外不法分子利用的主要手段,他們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到網站上然后對我們國家當地政府進行抹黑,從而給國家造成巨大的壓力。所以目前群體性事件最大的特點就是“互聯網+”的特點。(四)群體性事件呈現有組織、有預謀隨著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概率越來越高,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對互聯網的使用程度也越來越高,在很多地方都呈現出了這樣群體合作中互聯網的使用特點。利用互聯網通信的便利性,形成了嚴密的組織。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都有嚴格的策劃,預謀已久,有一些人甚至會采取發放報酬的方式來進行推進勢態的演變。當事情發生以后,網絡上鋪天蓋地的信息撲朔迷離,難辨真假。網絡信息本就雜亂,容易混淆。對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以及文化程度低、辨識能力不高的群眾,對于這方面的信息很難進行甄別。這些以訛傳訛的言論極大的滿足了社會上一些心理扭曲人士的心理,同時對我國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建設帶來很不好的影響。有的群體性事件參與者對互聯網技術有專業的技術,利用互聯網的特性,在網上各種謠言。最為明顯的就是“海南美蘭事件”的發生。

三、群體性事件規范應對探析

(一)構建表達機制。群體性事件帶來的危害絕不是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這么簡單,而是對國家、人民帶來的極大的威脅和警告,因此對于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絕對不可以游離在法律的管理之外。通過對已經發生的事件進行調查研究發現,當某地群體性事件發生以后,如果對群眾開展的游行、示威、罷工罷市等情況的出現,一律視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正常治安這一類事情來處理,從而對發生的行為進行打擊壓制,這種方式不僅僅不能夠降低事情的發生,還會觸發新一輪的群體性事件。因此對其進行盲目壓制是有風險的。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從群眾的訴求方面入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自由,享有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要真正的把群眾的利益放在憲法的基礎之上,真正做到立法為公執政為民,就要建立有效的渠道來保證群眾的基本訴求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同時政府要規范好政府行為,設置好法律規范。同時保證好群眾的利益訴求機制完善。政府人員應該要建立完善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做好自身的本職工作,同時要轉換思路,把解決群眾利益的渠道拓寬,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真正做到解決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源。(二)完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的機制在我們國家有很長的發展歷史,通過協商協調機制解決沖突的思想在群眾的心里已經根深蒂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機制逐漸被發展完善。利用協商確實能夠有效解決糾紛。但是在當前的社會中,這部分機構沒有被合理的運用,還出現了一些其他的情況。群體性事件發生就是因為訴求無處表達,糾紛沒有得到解決,在社會上矛盾被激化從而引發的矛盾。當群眾出現利益訴求的時候,要針對這個方向做好。建立完整的機制,然后解決群眾的矛盾。切忌對問題出現進行一味的打壓,激化社會的矛盾。(三)完善管理機構的責任。群體性事件發生是由于當地政府或者各級領導對于出現的問題不重視,同時對群體性事件的根源——群眾需求漠不關心,就導致事情演變劇烈。因此要針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解決,同時要落實好責任制度。對于很多出現問題但是沒有及時解決的領導或者機構進行有效的懲處。建立健全的責任機制,做好預防工作。把群體性事件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落實好責任制以后,要對不作為、難作為,瀆職的領導進行相關的處分。同時要求工作人員在發生群體性事件以后要及時處理解決,當群體性事件發生以后,要做好后續工作,處理好事件遺留問題,在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

四、發揮刑法在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

對于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必須發揮刑法的懲治作用。刑法是保證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實現統一的有效手段,在利用刑法懲治群體性事件中涉及的人員的時候,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調整法律懲治力度。由于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涉及到個人原因、家庭原因、宗教原因、政治原因等等。在執行刑法的過程中,應該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進行區別性對待。事件發生中的主要策劃者,要堅決打倒懲治。對其有嚴厲的懲罰力度。同時對于有輔助作用的參與者,要做到教育為主,刑法裁制為輔。經過這種手段教化群眾,同時做好宣傳的,對負面影響堅決打擊。對于已經出現群體性事件,在懲治的后期做好教育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二)刑法力度施行。刑法發揮的巨大作用對群眾有很大的威懾作用。在社會治安穩定執行正常運行的時候出現的群體性事件應該主要打擊事件的主要參與者,同時對在其中起輔助作用的人進行教育改造,能夠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如果處于社會治安極度不安全的時候,要加大打擊力度和懲治力度,做出嚴格的規定。對于懲罰的力度來說,可以根據社會形勢和治安現狀進行有效的調整。(三)群眾效益。對于群體性事件情節嚴重的案子,可以通過公開處決的方式。案件的處決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大眾的利益,是否能夠真正解決事件發生的主要方面。在進行裁決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說明,對犯罪人員嚴重打擊懲治或是從輕處罰也要做好解釋,確保犯罪人員能夠清醒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帶來的惡劣影響。在懲治中實現教育、懲罰結合,也要保證群眾效應和社會效益。(四)加強網絡監管?;ヂ摼W的發展牽引了很大一部分群眾的輿論走向。互聯網在提供便利的同時,掩藏了巨大的隱患,各種各樣的言論、暴力血腥色情以及反國家的言論出現在網絡中。對于已經出現的情況,一定要清潔網絡環境,建立干凈的網絡環境,保障公民自由,對非法言論和偏激言論進行有效的打擊。要利用刑法的制約作用和懲罰作用,做好對網絡的規范作用。立法中要重視網絡安全管理,規范網絡安全管理體系。當出現問題之后,立法機關應該及時解決,增加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建立一個健康、安全、綠色的網絡空間。

五、總結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對我們國家治安的穩定挑戰,相關部門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調查清楚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件的發生界限進行限定。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滿足群眾的需求,在法律規范下,穩定社會治安,保證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劉曉靜,李忠君.群體性法律事件的刑法應對研究[J].科技致富向導,2010(27):117.

作者:程起華 單位: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