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市場失靈實現社會福利論文

時間:2022-05-18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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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市場失靈實現社會福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政府與企業實施生態旅游環境規劃的博弈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生態旅游作為一個“舶來”的概念于20世紀80年代末引入我國、政府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機制缺失、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規制旅游企業從生態旅游和環境保護相互作用機制入手、規范目標是克服市場失靈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制旅游企業在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制定并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基本假設、生態旅游環境規劃在制定和實施推進過程中,面臨的決策環境是復雜的、構建博弈模型、若企業選擇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府的最優戰略是不監督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由于環境保護機制缺失,導致我國“生態旅游離生態更遠”的尷尬現實。文章假定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制旅游企業,制定并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構建政府和企業的博弈模型,從政府規制角度對企業制定和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的行為進行分析,得出博弈雙方的均衡戰略:政府執行有效監管,對不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企業制定適當的懲罰力度,就可以促使企業自覺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從而證明政府規制企業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關鍵詞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政府規制博弈論

1引言

生態旅游作為一個“舶來”的概念于20世紀80年代末引入我國,并在隨后的20多年得到蓬勃發展,一時間生態旅游成為最時尚的旅游消費,消費者趨之若鶩,生態旅游市場規模龐大。面對巨大利益誘惑,許多旅游開發商的觸角開始轉向生態旅游,政府對于生態旅游的開發熱情也不斷高漲。這些旅游企業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業已形成的旅游產業鏈條及客源市場優勢,能夠很好地解決傳統政府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促進了生態旅游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生態旅游的研究尚處在初級階段,政府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機制缺失,政府與開發商的協議在關乎環境成本補償及懲罰機制的內容方面幾乎是空白,于是,旅游企業對生態旅游區的開發和管理,落入了法律和規定的“制度真空”地帶。結果導致旅游企業只關注開發生態旅游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更為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對生態旅游資源的開發缺少系統環境保護規劃,肆意開發,造成了污染、環境退化、經營性設施侵占生態旅游資源等諸多問題。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制、監督企業制定和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迫在眉睫。本文假定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制旅游企業制定并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構建政府和企業的博弈模型,從政府規制角度對企業制定和實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的行為進行分析,得出博弈雙方的均衡戰略,以期分析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政府規制的效用。

2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

針對生態旅游開發中存在的環境保護規劃缺失與資源開發建設不當,對自然和社會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出現的生態旅游破壞生態的現象,諸如美國、西班牙等旅游發達國家就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制定了完備的法律法規,以期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規制旅游企業從生態旅游和環境保護相互作用機制入手,以環境評價與環境容量為科學依據,在生態旅游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對規劃區域的功能區劃、生態旅游規模與形式、生態旅游區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和環境美學保護等方面做出系統規劃與實施方案。規制,又稱政府規制,是指政府利用國家強制權依法對市場中的微觀經濟進行干預,其規范目標是克服市場失靈,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以確保公眾利益。規制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政府部門的立法程序來干預,具體手段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我國生態旅游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發展都落后于旅游發達國家,但是各級政府對發展生態旅游給予了極大支持。由于財力有限,對旅游業的投資相對不足,導致地方政府在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選擇中往往更傾向于后者,而對旅游企業只顧經濟利益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行為持默認態度,生態旅游環境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就無從談起,更不要說對違規旅游企業采取行政處罰手段。

誠然,在當前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要求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制旅游企業在生態旅游開發過程中制定并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要考慮政府制定法律法規的成本、監督企業實施的成本,要考慮旅游企業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實施環境保護發生的成本以及企業違規時的處罰成本等資本投入問題。但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實踐證明,缺乏系統環境保護規劃,走“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必定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開發和保護同步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這一系列的問題的實質是政府和旅游企業之間的一場博弈,是博弈雙方圍繞經濟利益所制定的各種策略,而博弈的結果將檢驗政府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規制的效用。

3政府與企業實施生態旅游環境規劃的博弈

3.1基本假設

生態旅游環境規劃在制定和實施推進過程中,面臨的決策環境是復雜的,為了便于分析,筆者在不影響研究結論的前提下,做出以下基本假設:①博弈中僅有兩個參與者,即政府與企業,二者可以選擇的策略分別為“監督”和“不監督”、“實施”和“不實施”;②兩個參與者做出決策前不知道對方的行動,可以認為他們的行動是同時的,即模型為靜態博弈,參與人對相互的策略和收益函數有準確的知識,即模型為完全信息博弈;③環境的改變及其環境保護規劃的成本是政府關心的主要目標;④企業在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時受到一定約束,企業未制定(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會對消費者的利益和環境造成破壞,如果被檢查到,會受到法律訴訟和處罰等經濟、名譽損失。

3.2構建博弈模型

依據上述模型的假設,可以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即完全信息條件下,不考慮時間因素的一次性博弈):r1—企業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時所獲得的收入;r2—企業未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時所獲得的收入;c1—企業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所發生的全部成本;c—政府在對旅游企業進行監督時所花費的各種成本;cp—企業不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被政府查處時所受到的懲罰;p—企業不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被政府查處的概率。

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政府和企業都在權衡利益得失后,選擇決策行為。博弈的策略矩陣見表1。

通常情況下,政府所得到的懲罰收入大于監督成本,本文假定pcp>c;當企業未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被查處時受到的處罰大于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成本,否則就企業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在生態旅游資源開發中就不愿意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只需要向政府交納相應的懲罰金即可,本文假定pcp>c1,企業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利潤應小于未實施情況下的利潤,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才有逃避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動機,即r1-c1<r2,現實中,企業受到處罰后的收益應處于一個低的水平,才證明政策的相關政策是有效的,即r1-c1>r2-pcp,其中,y和1-y分別是政府選擇監督和不監督策略的概率,x和1-x分別是企業選擇實施與未實施的概率。

3.3模型求解

由表1可知,若企業選擇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府的最優戰略是不監督;當政府不進行監督時,與此對應的是企業不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當企業未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時,政府的最優戰略是監督;當政府的最優戰略是監督,企業會選擇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如此反復,雙方利益始終不能達到一致,任何一個純戰略組合都有一個參與人可能單獨改變其戰略,以獲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此博弈不存在自動實現均衡性戰略組合的機制,屬于完全信息中的混合戰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