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融合綜述
時間:2022-04-13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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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與“德治”及其相互關系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經濟關系決定并為其服務的上層建筑,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實現二者的有機結合,方可使國家長治久安。所謂法治,簡單地說,就是主要依靠一整套剛性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規來維系秩序的治國方略。他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法律規范,并依靠國家機器來強制推行。建立強大的國家機器,是實行這一治國方略的必備條件。他對社會秩序的維持,不是寄希望于人們內心的自覺,寄希望于社會的道德教化,而是靠外在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強大威懾力來強制人們不得不這樣做。法治模式毫無例外地都要有立法、司法和執法諸環節,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法治所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僅僅是最高統治者的意志。法大于人,這是法治的基本特點。所謂德治,指的是主要靠統治者品德的影響力、良好的社會教化及愛利民眾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在這種政治條件下,社會的統治者通常都是道德的先覺者。他們靠自己對于社會之道的領悟,靠愛利民眾的行為,靠對于大眾的教育熏陶,來贏得民眾的心,確立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權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一部人類法制史已確鑿無疑地告訴我們,歷來的統治者在立法時,總是努力地把一個社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范挑選出來,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從這一點來說,統治階級的道德不僅是立法的基本原則,許多法律規范也是由道德規范轉化而來,法律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道德。“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二者范疇不同,法治屬于政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德治屬于思想建設、屬于精神文明。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體現,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礎。法律和道德都是調節社會人群相互關系以及行為的規范,各有其獨特的地位和功能。道德是內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依法治國”,依靠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避免了隨意性、任意性,保證了國家社會生活有秩序進行和人民的合法權益“以德治國”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價值判斷,依靠人的良知和傳統習慣來維系,在社會生活中也是一種強大的約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廢。
二、中國歷史上“法治”和“德治”的結合
中國封建社會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和發展,原因固然很多,但與其“德主刑輔”、“霸王道雜之”的治國方略不無關系。“德主刑輔”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罰”,孔子則明確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他倡導“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是說,用政令來管老百姓,用刑罰來約束他們,百姓只能暫時地免于犯罪,但不知道犯罪是可恥的;用道德去教化百姓,用禮教來制約他們,百姓便不但有羞恥之心,而且能自己糾正錯誤。儒家面對春秋戰國之際“禮崩樂壞”、諸侯相殘、強凌弱、詐欺愚、民不聊生的社會局面,總結強大的商朝何以滅亡的經驗教訓,認為天命不可恃,惟有敬德才能保民,惟有敬德才能保天下。他們看到了民心向背對于一個政權的決定性作用,提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助之至,天下順之;寡助之至,親戚釁之”的思想,得民心則得天下,失民心則失天下;行德政則得民心,行暴政則失民心。因此,孔子提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意思是說,統治者如能把德作為治國的基本理念和原則,那么,國家的秩序就會像天上的星體那樣有序而和諧。孟子繼承并發揮了孔子的“德主刑輔”思想,突出強調實施德政的重要性,認為只有實行德政,重禮儀教化,方能統一天下。他說:“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然而,儒家也并不是不要法治。孔子講為政要“寬猛相濟”,其中寬包含有德治的內涵,猛則主要指法治。既“隆禮”又重法的荀子,主張先禮后法,先教后刑。(《荀子•富國》)董仲舒用陰陽學說闡釋“德主刑輔”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漢書•藍仲舒傳》)因此,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陽尊陽卑》)至此,“德主刑輔”成為封建社會的正統的指導思想。以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張,如王充的“文武張設”;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韓愈的“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而漢宣帝所說的“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則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輔”的思想已轉化為統治者的治國方略。并且,歷史還告訴我們,只有德法結合,法禮兼用方能長治久安,以成永業;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滅亡。唐初統治者從隋朝敗亡的歷史中吸取教訓,提出以禮為本,禮法并用的治國方針,不僅十分推崇儒家的治國之道,把仁義看作治國的根本,而且也非常重視法律對政治制度的保證作用,提出“法為政本”,“安民立政,莫此為先”,且立法寬平,執法嚴格,從而呈現“貞觀盛世”,李世民被奉為一代明君。戰國時期的魯國和齊國單純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朝統治者實行嚴刑苛法,輕罪重罰,以法為教,禁絕百家.且君主獨掌權力,對政務決策實行“獨斷”,則二世而亡。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共產黨就在治國安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并于1954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為依法治國奠定了基礎。同時,注意用革命理想和高尚道德教育人民,形成了革命、健康、朝氣蓬勃的社會道德風尚。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民主、法制不斷發展完善。同時,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積極培養“四有”新人。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方針,把它確立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國”思想的提出,強調要將法治與德治緊密結合起來,從而使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進一步走向成熟完善。
三、西方“法治”與“德治”的結合
西方“法治”傳統源遠流長。早在兩千多年前,亞里士多德就明確主張“法治”優于“人治”。在古希臘主張“法治”的哲人們看來,是否實行“法治”關系到人是否為人這樣一個根本性的倫理學問題。柏拉圖說,“人類必須有法律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這一思想不僅為亞里士多德所繼承,并且還獲得了進一步的展開,成為其主張“法治”反對“人治”的根本性理由。“由法律進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抵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于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人若沒有法律就是最壞的動物。”蘇格拉底對“守法”絕對性的強調也同樣以一種堅實的倫理論證為基礎,這就是人的道德責任(包括人的普遍責任、法與個人之間的相互責任以及個人對自身自由選擇所應承擔的責任)。發端于古希臘的“法治”之所以能夠具有長久的生命力,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根于一種具普遍性和根本性意義的道德基礎之上。同時,西方的“法治”還以道德為其內在的價值準則和目的追求。亞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忠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因此他強調法律應當實現正義、美德和幸福各項原則;倘若法律違背了這些原則和目的,那就不可能有“法治”,這是其主張“法治”的前提和精神動力。這些‘構成“法治”之內在價值準則和目標的道德原則在亞里士多德這里還只是以“自然正義”(它高于“法律正義”)的名義出現,到了后來的斯多噶學派那里,它們便變成了“自然法”。自此以后,“自然法”作為西方延綿兩千余年的文化傳統,構成了其“法治”追求一以貫之的價值準則和精神動力;而“自然法”就是道德法,就是不同時期西方社會的道德理想。西方傳統高度強調法律的功用與獨立性,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相互促進和配合似乎不如古代中國這般自覺與重視,但其久遠的“法治”傳統顯然與該社會文化長期的道德支持密不可分,一個很值得我們重視和借鑒的因素是有關“守法”的道德觀。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這要求的真正落實則必須有全社會的道德支持;而在西方傳統中恰恰隨處可見這種對于“守法”的道德支持,從前達古希臘柏拉圖的名言(人類必須有法律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到近代法國的孟德斯鴻將“愛法律”作為“國民公德”的核心,都無不表明了這一點。這種倫理傳統與西方人對“自由”和“自主”、“自律”的理解密切相關。從古希臘開始,多數哲學家們都認為,“自由”并非隨心所欲,而是人“自主”地決定行為與自己立法自己遵守(“自律”);這種“自由”、“自主”、“自律”觀即是“法治”背后的倫理學含義,也是社會給予“法治”的最好的道德支持。也正因為如此,古希臘人經常以有法制而自豪;相反,“無法制”則被認為是一種恥辱,因為在希臘人看來,那意味著人缺乏自主、自律和自由,意味著人類將淪為獸類。而蘇格拉底對“守法”絕對性的強調也同樣以一種堅實的倫理論證為基礎,這就是人的道德責任(包括人的普遍責任、法與個人之間的相互責任,以及個人對自身自由選擇所應承擔的責任天也正是以這樣一種道德觀為基礎,這一代圣哲才為了自己心中的“守法”信念而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西方的“法治”之所以能夠具有長久的生命力,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獲得了社會廣泛的道德支持。列寧曾經指出,資本主義的國家往往具有牧師和劊子手兩種職能。所謂牧師職能,是指資本主義國家利用宗教來約束人的內心活動;所謂劊子手職能,是指資本主義國家利用法律對勞動人民實行專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剝削階級道德觀念的宗教化、神化。剝削階級用神的力量來宣傳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觀念。在一定意義上說,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發達國家比較重視由政府來推進道德建設。大體上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國家制定統一方案、政策和設置專門機構,統一進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國、新加坡等國家采用這一方法;二是由國家制定政策,僅僅規定德育的目標。至于具體的道德教育工作,則由相關機構、部門根據對象與工作性質,自由實施,不作強行規定。美國、加拿大、北歐一些國家采取這一方法。
四、法治離不開德治,德治也離不開法治
綜觀古今中外,可以發現,法治與德治的相互結合既是時代客觀存在的事實,也是一切社會均應采納的有效治國方針。法治離不開德治。法治的源頭是德治,人類絕大多數法律規范都是從道德規范中提煉出來的,良好的法律源自良好的美德。法治能否奏效,歸根到底要看是否得到人們的內心認可,法律不被尊重和認可,那就徒具形式。道德先于法律而產生,其覆蓋面又廣于法律。道德在人類社會幾乎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因此,其他一切社會規范莫不受道德規范的制約,法律也不例外。法治是保障規定國家和社會秩序的大法,規范的是社會政治生活與行為的底線。它的建立必須要有一個基本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這個基本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是具有道德意義的。一個法律規范體系好不好,首先取決于它的根本出發點、總的指導思想。在古代,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利益的集中體現,其倫理道德也同樣是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故而兩者本來就是一種相互配合的關系。對于維系社會秩序來說,法治是基本的。道德對于有效地引導人們的行為符合社會要求的作用是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因為法律規范再多、再嚴密,也還是會有漏洞,法律永遠不可能對人們所有領域的所有行為都作出規范。在法律沒有規范的領域就給人們留下了可鉆的空子。只有當人們深刻的領會了法律背后的道德精神,并將之化作一種信念和品格時,才能以不變應萬變,在任何時候都不做對社會和他人有害之事。實際上,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經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來調節的,而要靠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社會輿論、道德教育等來調節。人們有了倫理道德的規范和道德習慣,守法意識也就增強了,違法亂紀的事情也就少了,社會也就更安定、更美好了。如果不講德治;勢必會形成這樣的局面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道德的素質都很低,每個人都在想著挖國家的墻角、鉆法律的空子,每個人都想著損人利己,這樣違法犯罪案件自然就會大量上升,違法之事層出不窮,管不勝管,甚至有可能會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要治理好這樣一種人們道德水平和素質普遍低下的社會,社會治理成本必將是極其巨大的。無論什么樣的法律,都是要靠人來建立、靠人來執行的。越是完備的法律,越要靠高素質的人來建立和執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好的執法者,也不能起到好法律的實際作用。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同一個朝代,同一部法典,有的人執政國家就安定,有的人執政國家則混亂。這種情況說明,法治搞得好不好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有沒有一批高素質的執法者。高素質的執法者的造就是離不開德治的。如果執法者也同樣想著挖國家的墻角、鉆法律的空子,想著損人利己,那么,他就不可能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就等于無法,甚至法律會變成少數人謀取一己私利、欺壓民眾的工具。德治也離不開法治。道德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漸凝聚而成,但往往沒有明確和系統的表達方式。德治是一種柔性的治國方略,社會正常秩序的維持主要靠社會教育、風習環境熏陶、道德榜樣感染、社會輿論監督以及社會成員的自覺意識和內心信念;它調整的多為人的內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難形成一個有效的約束機制。它長于勸善,短于制惡。而法制則以其明確性、制度性和威嚴性彌補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過立法活動使這部分明確化了的道德規范取得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以法來推動道德建設。
先秦時期的韓非子曾經特別指出這一點。他說,一個不肖之子,父母的疼愛教管、師長的勸誘、鄉黨的輿論批評都對他不起作用,只有官吏帶著繩索鐐銬來要懲治他的時候,他才會改變自己的行為。“慈母有敗子”的現象說明了德治的局限性。只講法治,則無以勸善;只講德治,則奸徒不懲。如果道德規范不能扎根于社會生活中,沒有一個有效的約束與獎懲機制,公共服務意識就無以確立,道德高尚者最終只能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結果或被同化,或歸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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