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經濟發展農產品地理標志研究

時間:2022-10-13 0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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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經濟發展農產品地理標志研究

摘要: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可以促進農業自然資源的保存,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加快農村農業經濟現代化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因此應借鑒國外地理標志保護模式,解決目前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方面存在的多種問題,諸如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意識薄弱,行政區劃保護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上仍然缺乏監管以及產品質量保障措施的欠缺。在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上,應制定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嚴格控制農產品質量,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宣傳,建立品牌保護機制,同時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執法工作,減少或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出現在市場中,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以提高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品牌地位,加強并促進新農村建設中的經濟發展。

關鍵詞:地理標志;經濟;保護

農產品地理標志可謂是一個最三農的標志,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與農民的生產生活聯系最為密切。通過對農產品提供地理標志保護,可以使農產品保持較好的品質和追求最好的品質,農產品地理標志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在法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有一個重要的基礎理念就是“terrioir”,這是法語中一個含義特定的術語,從地理標志的角度來說,指的是某種產品的質量與某個特定的地域是緊密相聯的,只有在這個特定的地域,產品才會具有特定的質量與味道。以法國的葡萄酒為例,terrioir除了指葡萄的生長環境外,還指精神維度的因素,如歷史上的歡樂、悲傷等情緒。這就導致這種產品的不可復制性,也許土壤和氣候會相似,但一些文化和歷史因素是無法復制或學習的,這種不同就構成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特殊性和其獨特的自然、歷史以及人文的結合。

一、農產品地理標志與農村經濟發展

1.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有利于保存農業自然資源,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作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基礎,農業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目前農業自然資源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生態系統的平衡失調與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造成農業發展的阻礙———2016年的受災面積達26221千公頃,2015年則是21770千公頃[1];二是農業環境的污染令人擔憂,這種污染不僅包括農藥、化肥的使用,還包括水資源和空氣的污染,所有這些都對農業生產造成損害。地理標志的保護,能夠使管理者關注自然災害,并加強對農藥化肥使用的監管,有利于保存我國的農業自然資源,使農產品更具市場競爭力。2.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能夠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地理標志是一個最三農的標志,是一種能夠創造價值的工具,國內外數百年的歷史表明,農產品地理標志由于其獨特的品質和特色,使農產品的附加值增加,因此其價格普遍高于市場同類產品,而且農產品在獲得地理標志保護后,就相當于給這種產品貼上了通行證,在走出國門后,市場聲譽較高,市場競爭力增大,更容易被國外的消費者接受和認可。農民的收入獲得較高比例的增長,生產積極性得到促進。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就是保護了農民的經濟利益,對促進農民增收,尤其是對相對落后的貧困地區農民收入增長具有重要的意義[2]。3.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有助于農業現代化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增長農產品地理標志具有公共屬性,相關的農產品產業往往會成為特定區域的引導產業,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具有集群發展的特征。農產品地理標志還是一種公用的品牌,要求該特定區域內的生產者聯合起來,共同為之努力,這樣才能實現這種產業的引導作用,使農業特色產業能夠有組織的進行標準化、集約化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和增加農民的收入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國外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經驗之借鑒

1.法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法國是最早對農產品提供保護的國家,最早可追溯到14世紀關于洛克福奶酪生產的皇家特許證,但是直到1905年法國才正式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地理標志的法律,對原產地名稱作出行政認可;其后又公布《關于原產地名稱1919年5月6日法》,這部法賦予了法官對原產地名稱進行調控的權力,對生產者提供了司法保護,自此法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對原產地進行保護。1994年歐共體的有關條例被納入了法國法,地理標志的概念引入了法國,法國承認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保護應不限于葡萄酒和烈性酒,應擴充適用于所有的農產品,給予了其地理標志強有力的控制和保護[3]。在地理標志國際保護中,法國是主要的推動者,參加了幾乎所有相關國際條約的起草和制定,尤其是《里斯本協定》,由于是在法國法的影響下締結的,因此其與法國當時的原產地名稱保護非常類似,強有力的保護了法國相關農產品的利益。2.歐盟地理標志法律保護。隨著地理標志保護被納入TRIPS協定的保護范疇,如何保護地理標志以及其范圍的界定成為了WTO的議題之一。法國是地理標志保護的發源國家,對歐洲國家的地理標志保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歐盟的地理標志保護法律法規現在不僅成為了地理標志專門法保護模式的一個代表,而且對地理標志的重視與保護也是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其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相當完善,歐盟統一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立法主要是《農產品和食品地理標志保護條例》[4],確立了何為地理標志以及其登記程序、注冊方式和保護范圍等內容,對中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很有借鑒意義。3.瑞士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瑞士于1962年開始對奶酪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設立了注冊簿,開始為地理標志產品提供法律保護,根據瑞士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瑞士是根據產品的種類不同而制定法律法規對地理標志提供相應保護的。根據產品種類差異,主要分為三大類不同的保護:農產品、葡萄酒和手表。針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有《農業法》和《地理標志條例》,不僅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還延伸到了農業加工產品(不含葡萄酒)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葡萄酒在瑞士的保護被分成原產地名稱、受監控的原產地名稱和來源名稱[5],主要由《葡萄酒條例》進行管理和規范。瑞士手表的使用規則在《1971年12月23日關于手表“Switzerland”或“Swiss”之名稱使用條例》中有詳細規定。4.德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德國的《商標法》在1995年生效,對地理標志做出專門的規定,并且地理標志也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獲得保護,除此外,地理標志還可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特別規定的保護。根據德國的法律規定,對地理標志可以采取兩種保護方式:一是對地理標志的專門規定,一是將地理標志注冊為商標,不管是哪種方式,均以法律的方式呈現,二者沒有位階的高下,互相承認,均在《商標法》中得以體現,共同保護地理標志[6]。

三、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之現狀與難點

1.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意識薄弱。地理標志是一個最三農的知識產權,但是由于農產品的生產者大多不了解地理標志,他們并沒有地理標志可以起到保護農產品的這種意識,有些甚至不知道何為地理標志。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受歷史上傳統生產方式的影響,絕大多數的農民只知道按照市場的發展去生產,去種植,從不去考慮在本區域內是否有著特有的能夠反映該區域特色、歷史、人文的優質產品,由此導致很多歷史傳承已久的農產品失去了其特色及價值,甚至最終消失。2.行政區劃保護的局限性。中國是一個地域性非常強烈的國度,中國人有很強的地域觀念,目前在中國地理標志的申報一般是以行政區劃來劃定產品保護范圍的,給監督管理帶來一定的便利,但是在特定的區域內,由于地域的臨近,歷史人文傳統傳承的一脈相承性,有些并不屬于同一行政區劃的同一種農產品,在申報時就可能會出現重復申報的現象,給厘清地理標志農產品的保護方面造成一定的困擾,因此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申報和認定程序,避免重復申報重復批準現象,避免人力、財力的浪費。3.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缺乏監管。隨著地理標志在中國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很多消費者已經逐漸開始關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并未獲得地理標志的企業,非法冒用或偽造原產地的名稱,低價搶占地理標志產品市場,也有在地理標志區域范圍內的生產者,以次充好,使消費者購買到的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并不穩定,擾亂了市場公平,長此下去,消費者就不會再相信地理標志,嚴重損害地理標志的保障作用。4.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質量保障措施欠缺。很多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生產者對地理標志認識并不到位,而且缺乏遠見,他們認為只要產品能夠賣出去,是不是地理標志產品無所謂,因此在生產過程中并不太注意農產品的質量問題,甚至不能遵守地理標志使用規則,降低了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另外在市場監管過程中,對地理標志產品質量如何進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違法行為制約措施不力,市場上消費者無法明確區分假冒偽劣產品,嚴重影響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甚至導致某些地理標志的消失或毀滅。

四、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促進新農村經濟發展

1.制定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嚴格控制農產品質量。地理標志農產品應當具有符合其所在地域的特定品質和特色要求,因此地理標志產品的擁有者、生產者以及管理者,應以維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為第一要務,約束規范產品的生產標準和行為,制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標準,嚴格要求生產者按照農產品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生產。國外一些地理標志擁有者為了保持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特有品質,對農產品的生產制定了嚴格的標準,甚至規定每公頃土地應種植多少果樹,每一顆樹應產多少果子,看似嚴苛的制度,卻能夠很好的保證產品的特色、品質、產量和效益[7]。因此地理標志品牌的擁有者應該針對特定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制定相關的產品標準,地方政府加強其監督檢查的職責,生產者嚴格按標準進行生產,三者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維護和建設地理標志品牌。2.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宣傳,建立品牌保護機制。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的歷史相對不長,民眾對地理標志產品還沒有完全了解,在幅員遼闊的大地上,還有許多的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沒有被開發。國家和地理標志產品的擁有者們應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宣傳,增強民眾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的理解。同時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擁有者,還應當建立地理標志的品牌保護機制,與生產者共同采取措施維護地理標志,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與改進,堅決杜絕制假造假等行為。要使地理標志不僅僅只是一個標志,還要發揮其產品的“通行證”作用,真正使地理標志農產品能夠免檢走出地區,走出國門,為中國增光添彩。3.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執法工作,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有了嚴格的質量標準體系的地理標志農產品,在地理標志使用過程中,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專門機構應加強對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要負責對特定區域內使用地理標志的農產品從地域范圍、生產源頭、種子選擇、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到成品包裝全過程的嚴格監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農業部門等管理機構也要加強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監督保護力度,做到依法保護地理標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并督促地理標志注冊人保證維持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特色和質量,堅決防止并杜絕市場中假冒偽劣產品的出現,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權益。中國需要制定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嚴格控制農產品質量,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宣傳,建立品牌保護機制,同時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執法工作,減少或杜絕假冒偽劣產品出現在市場中,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以提高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品牌地位,促進新農村建設中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網站[DB/OL].

[2]張誠.地理標志可持續發展芻議[J].中華商標,2013,(09):17-21.

[3]王笑冰.法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J].電子知識產權,2006,(04):16-20.

[4]段希勇.論歐盟地理標志保護條例對我國的立法啟示[D].大連海事大學,2008.

[5]王笑冰.瑞士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J].中華商標,2006,(03):59-61.

[6]王杰.德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兼談對我國地理標志保護體系的完善[J].中國科技信息,2005,(17):205.

[7]劉崢顥,王偉,蘇立民.國內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現狀的研究[J].中國標準化,2009,(07):31-32,60.

作者:劉明霞 韓廣義 單位:邢臺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