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學進行案例教學思索

時間:2022-05-11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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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學進行案例教學思索

一般認為,案例教學法起源于美國的哈佛大學法學院。該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廢除了過去那種整堂課都由教師講授,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的傳統教學方法,而代之以案例教學法[1]。在傳統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中,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是單向的。而案例教學法則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關系。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和學生的關系是雙向的、互動的,學生變成了教學主體,教師則處于引導者、啟發者的地位。教師的作用是尋找典型案例,并以此為載體引導學生探尋其中蘊涵的法理,在互動討論中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下面談談筆者在進行案例教學中的幾點做法。

一、刑法教學案例的選擇標準

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和平臺,沒有好的案例做支撐就不會有很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在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擇是首要問題。筆者認為案例的選擇至少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案例要與教學目標和內容相一致,即要具有針對性案例選擇的針對性是指教學所選取的案例應符合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與教學的重點及難點問題具有關聯性。刑法教學中要通過刑法案例的教學,使學生加深對課程重點或難點的理解,并能運用所學的刑法理論知識分析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從而起到提高學生專業理論水平和鍛煉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雙重效果。基于此,在選取刑法案例時應該綜合分析,一要注意所選取的案例與教學目標和內容是否相關聯,二要注意所選案例所涉及的知識點是否過于分散和單一。所選案例如果與教學目標或者內容不具有關聯性,就不符合針對性的標準,拿它來進行刑法教學也就失去了案例教學的意義。但是,即便具有針對性,如果所選案例涉及的知識點過于分散和單一,也不利于學生的學習,同樣也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當然,有些案例過于復雜,涉及的問題過于分散,這種案例比較適合在綜合討論中應用,而平時課堂討論的案例應力求知識點集中,有較強的針對性,這樣才能更好地檢測教學目標是否很好地實現,更有利于學生掌握基本理論知識。

(二)案例本身必須蘊涵一定的法理,即要有典型性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所選取的刑事案例在全國和某一地區具有較大影響,大家比較關注并且案例本身蘊藏了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理論,需要學生運用理性思維來分析隱藏其背后的法理內容。比如對于盜竊罪、侵占罪和詐騙罪的理解,許霆案就是一個很好的教學案例。許霆利用自動取款機的錯誤連續取款十幾萬元,一審法院判其無期徒刑,判決后社會影響非常大,不同階層的人對此看法不一。普通民眾認為無罪,理由在于引起事件的原因在于銀行,銀行自己責任也很大。此案在法學界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許霆只負有返還的義務,追究刑事責任明顯錯誤;有學者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對于具體構成什么罪則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構成盜竊罪,有人則認為構成侵占罪,也有人認為構成詐騙罪。對這個案件的討論,有利于學生掌握盜竊罪的基本構成,正確區分盜竊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間的關系,也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典型案例一般應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并應具有較大的新聞效應,但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規則的相關性,而不在于案件所產生的新聞效應[2]。因此,不能僅僅憑新聞效應來選取刑事案例,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

(三)案例應該適宜教學,即應該具有適宜性所選取的案例應該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適宜教學。詳言之,在內容上,案情應該簡潔、難度應當適中。如果案情過于復雜,難度過高,超出了學生的知識水平和實際能力,他們就會百思不得其解,尋找不到分析問題的入口和路徑,就會使其學習的積極性嚴重受挫。而案情過于簡單、難度過低的案例,同樣很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在形式上,案例應避免過于冗長復雜,否則會浪費過多的課堂時間,也不利于讓學生抓住案件核心。因此,教師要遵循適宜性原則選取刑事案例,并對案情進行梳理分析和全面掌握,對所選內容有所裁剪,以便更好地運用到教學中去。

(四)案例要具有一定的思維拓展性,即應該具有啟發性案例教學所選取的案例應該能夠啟發學生的思維,促進學生進一步思考。這便要求案例應具有一定的疑難性,必須隱含一定的理論問題,并且這個問題正好也是學界爭論不休還沒有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理論命題,這樣可以啟迪學生思維,為他們留下較大的思考空間。例如許霆案對于學生認識財產犯罪就具有很大的啟發意義,針對“秘密竊取”是不是盜竊罪的必要條件、“機器能否被騙”等理論問題學生可以深入思考,加深對問題的理解。

二、刑事教學案例的運用

案例的運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組織學生討論、總結評述和學生提問四個步驟。展示案例是運用的前提和基礎,組織討論是重要階段,總結評述是關鍵,學生提問是升華。一個成功有效的教學案例要至少經歷這四個關鍵階段,當然,還可能有更進一步的延伸,即要求學生寫小論文。但這似乎超出了課堂案例教學的范圍,故這里不予論述。

(一)案例展示事先呈現案例可以說是案例教學的前提和基礎。要想讓學生在討論時有話可說,就必須事先讓學生知道案例,同時必須告知學生需要回答什么樣的問題,以便使學生有足夠的時間搜集相關資料,并結合問題進行深入思考。當然呈現案例的方式多種多樣,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給學生發送紙質文字資料。這種方式比較直接方便,學生也愿意接受,缺點是費用成本有點高,有些學校可能沒有這筆項目支出,教師僅靠自己力量也無法滿足需要。隨著多媒體技術在教學中的廣泛應用,運用多媒體呈現案例也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其優點是直觀、簡潔,運用得當可能會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缺點是只能當堂討論,由于缺乏像紙張那樣的載體加以固定,下課后不利于學生根據具體問題搜集資料。這樣課堂討論很難深入進行,也會影響教學效果。

(二)組織討論組織討論是整個案例教學的不可逾越的重要階段。實踐證明案例教學的成功與否都直接與組織討論這一環節存在很大的關系。一個好的案例教學,必須有組織優良的分析討論,討論得越深入、辯論得越精彩就越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就越能鍛煉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提高專業理論水平,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在這個階段,學生可以就案例中的問題自由發表自己的言論,表達自己的觀點,可以贊同、質疑、批判其他同學的觀點,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觀點。在這個階段,教師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處于引導者的地位,學生才是討論的主體,教師不能過早表達自己的觀點,以避免窒息同學的熱烈討論[3]。同時,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要因材施教,注意觀察不同學生的表現。對于思維敏捷、腦子反應快的同學要啟發其對問題做深入思考;對于害羞不敢發言的同學要多加鼓勵,并有意識地給其提供更多的表現機會;對于懶惰不想發言的學生要進行必要的強制,例如將平時發言和最后成績掛鉤,迫使其端正思想,認真準備;對于想發言但腦子稍微遲鈍的學生要適時點撥,避免學生的討論出現尷尬局面。

(三)總結評述總結評述階段是案例教學的關鍵階段,它是在組織學生討論階段結束后,教師對這次討論的問題的總結性陳述階段。在這個階段,教師應該把握全局,對整個討論的過程以及學生在討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全面點評。同時,教師應該對所討論問題所涉及的理論背景、觀點給予交代和評述,使學生能夠知其然更能夠知其所以然,加深學生對刑法理論的理解。另外,教師還應該指出本次討論的成功和不足之處,為學生指明今后改進的方向。

(四)學生提問一個完整的案例討論課,應該給學生留出一定的答疑時間,這一般發生在教師總結評述結束后,學生可以針對有疑問的問題自由地向老師提問。老師應該逐一回答學生的疑問。這一階段可以使整個案例討論得以升華,也集中體現了師生在教學中的互動關系。

三、案例教學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教學是一種啟發式、參與式的互動教學方法,適當運用案例教學方法,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自覺性,而且可以通過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在刑法教學實踐中案例教學被許多教師所接受并被廣泛應用。然而以下幾個問題卻值得注意。第一,要正確處理案例教學法和其他教學法的關系。案例教學法存在諸多益處:它注重學生的創造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發展,而不僅僅是讓學生獲得書本上的知識;學生通過案例教學得到的是內化了的知識;有助于提高學生的表達、溝通技能;案例把抽象的概念、原理等具體化,把它們設置于實際情景之中,有利于培養學生用法律專業思維分析批判日常事件的良好習慣,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同時也應該看到,案例教學法也有明顯的弊端:案例教學存在著一種危險,即缺乏對概念、原理等概括化知識的系統化講解;案例還可能使學生形成一些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出現以偏概全的“過度概括化”的現象;案例教學耗時太長,會影響整個教學計劃的正常進行。因此,這就需要教師在實際教學中交叉運用不同教學法開展教學,避免單一化,揚長避短,以達到最佳教學效果。第二,要正確認識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的不同。在課堂教學中,為了加深學生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教師往往舉例論證,或把例子交給學生進行討論分析。有些教師認為這就是案例教學。這種觀點是嚴重錯誤的。首先,舉例子中的例子或者事例不同于案例教學中的案例。事例來源廣泛,既可以是客觀真實的,也可以是主觀杜撰的;既可以是教師課前精心準備的,也可以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即興編造的。而案例則是真實發生的典型事件,這種典型事件往往含有特定問題或者疑難情境,需要運用理論知識才能全面認識,是經過事先精心選擇編輯的材料。其次,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的形式不同。在教學形式上,舉例教學主要是一種輔助教學手段。

教師在闡明某個概念或原理之后,加以舉例說明,是傳授具體概念、原理的有效方法。而案例教學是在學生掌握了有關基本知識和分析技術的基礎上,在教師的精心策劃和指導下,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將學生引入一個特定事件的真實情境中。在討論前,教師不具體講解,而是由學生自己閱讀、查閱相關資料,聯系以往學過的知識,積極思考案例中的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再次,案例教學與舉例教學的目的也不相同。在教學目的上,案例教學主要是為了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舉例教學則往往是為了使學生能夠加深對概念和原理的理解。第三,要避免產生案例教學輕松的錯誤念頭。案例教學并不是為了減輕教師的負擔,相反,它對教師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師不但要有廣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和溝通技巧,同時還要求教師具備優良的組織協調能力。因此,教師要很好地駕馭案例教學,就必須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多方面能力。所以,教師要避免產生案例教學能夠減輕負擔的錯誤認識,努力提高自己的修養,認真鉆研教育教學規律,掌握各種教學方法,做一名合格的傳道、授業、解惑者。第四,要注意運用不同方法開展案例教學,努力探索案例教學的好方法,避免方法的單一枯燥。應當注意的是,案例教學法不限于討論這一種方式,蘇格拉底方法也被認為是案例教學法中一種好的方法。蘇格拉底方法是指通過對話、追問、詰難而發現真理的一種方法。要鼓勵學生通過對話的形式,對某一問題進行追問、詰難,而不僅僅是淺層次的討論。這樣可以充分鍛煉學生的思維敏捷力,提高他們在辯論中的應變力和辯論技巧,同時也督促他們學習和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另外,臨床教學法(即診所式教學法)也應引起教師的注意。這種教學法,是讓學生在法學教授兼律師的監督下,在訴訟救助范圍內,為真正的當事人出主意,做他們的訴訟當事人[5]。這種教學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案例教學法的不足,它更加注重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在案例教學實踐中,穿插使用這種教學方法,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