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立法趨勢

時間:2022-07-27 1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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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立法趨勢

為了有效應對當前恐怖主義犯罪的新發展趨勢,加大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我國在2015年就正式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它其中對恐怖主義犯罪作出了相應規定,并對已有罪名進行了修改,新增加的罪名內容相當豐富,讓《刑九》成為我國新時期法制改革亮點之一。在《刑九》中,有關恐怖犯罪的修改內容就特別注重了對法益保護的早期化、處罰范圍的擴大化以及處罰程度的嚴厲化。同時它也實現了對幫助犯的正犯化、對預備罪的既遂化以及構成要件的交叉化。總的來說,此次對《刑九》的修正是相當全面到位的。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規定豐富化

在全面革新的《刑九》中,就基于5個條文對當前的恐怖主義犯罪作出了相關規定,它們分別為第5、6、7、38和40條。客觀講,它實現了我國刑法中有關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定規范化,專門針對當前有組織、有領導的恐怖犯罪活動,也迎合當前恐怖活動犯罪的多樣化、頻繁化、隱蔽化發展趨勢。下文就對《刑九》中的相關立法規定豐富化內容進行了解讀分析。(一)對財產刑的增加在修正案的第5條中專門對當前有組織、有領導的“正規化”恐怖組織犯罪活動進行了法定量刑修正,在恐怖犯罪中還增加了財產刑,它表示需要在定罪后沒收犯罪當事人財產,并處以一定罰金。(二)對行為方式的擴大新修正案的第6條專門對資助恐怖活動犯罪作出了調整,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它是在原有物資資助基礎上進行了相應調整,增加了在本罪基礎上的另外兩種行為方式:它們分別為資助恐怖活動培訓行為犯罪和恐怖活動組織培訓招募及運送人員行為犯罪。所以說在《刑九》中對恐怖犯罪的行為定罪范圍是有所擴大的。(三)對罪名的增加在《刑九》的第7條中就又新增了5條有關多個恐怖主義犯罪的罪名,它們分別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宣揚恐怖極端主義、煽動情緒犯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犯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犯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犯罪。這5條都是極具煽動情緒的,具有相當的法律實施破壞作用,因此為這些行為定罪是極其必要的。(四)對關聯行為的增加在《刑九》的第38條同樣作出修正,對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行為與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的行為一并作為犯罪行為處理。這條修正也說明政府對恐怖犯罪的關聯行為范圍有所擴大,定罪更加嚴格,要視情況嚴重行為而定,它們被定罪為恐怖主義犯罪、間諜犯罪或者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等等。而在《刑九》的第40條修正中,則明確了涉恐類偷越國家邊境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在《刑九》以后被賦予了法定刑升格條件,通常情況下可判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做罰金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規定特點

新的《刑九》在針對恐怖活動犯罪的打擊力度及范圍都有所擴大,比如其中所增加的第120-6條和120-4條就分別提出了危險犯定罪處罰和恐怖活動犯罪構成要件兩大行為模式,它們擴大了對刑法的處罰范圍。而在《刑九》中也對恐怖犯罪行為及其預備行為的正犯化作出了說明,新行為背景下的新增法條件將不再適用于刑法總則,而是專門針對預備犯和幫助犯進行適當處罰。從整體來看,《刑九》的推出對恐怖活動犯罪本身的規定修改與條件增加都非常到位,它不但加大了對恐怖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也擴大了打擊范圍,增加了刑法處罰情形下,對恐怖犯罪罪犯死刑的適用性。就這一點來講它也體現出了刑法的謙抑性,這正迎合了當前我國希望學習海外國家,減少死刑罪名并嚴控死刑犯罪名額的基本刑法發展趨勢。最后,《刑九》的推出還希望以對恐怖活動犯罪預備行為的擬制為行為范例,結合法律評價角度分析社會的危險性及預備行為過程。同時希望對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與危險程度進行分析,對比恐怖犯罪與一般犯罪的預備行為法益侵害程度。結果十分明顯,恐怖犯罪的可懲罰性更高,法律對它的否定性評價也更深,它體現了國家對恐怖活動犯罪的嚴懲力度,其對恐怖活動犯罪的符合構成要件行為范圍也是一種擴大。

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趨勢

《刑九》的推出也將針對恐怖犯罪規定的刑法立法趨勢相關問題作出明示,這里就要談到《刑九》的立法適度性問題。當前我國社會法治化進程正在被大力推進,這是因為傳統刑法已經無法滿足恐怖犯罪活動發展趨勢,更難以滿足社會安全維護需求,所以必須適度修正立法法案做到對社會中人權的基本保障,始終滿足科學立法表現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甚至規避恐怖犯罪活動對社會治安的威脅性。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革新的《刑九》中就新增了新罪名,但這些罪名的規定可能并不完善,它需要符合適度化要求才能被定罪,而對于這一問題則需要深入探討。從上述《刑九》固定內容來看,某些宣揚恐怖主義、穿戴極端恐怖主義穿戴這些行為并沒有固定情節,如果入罪可能會導致犯罪化現象的過度化解讀,因此它就引出了適度性問題。對于恐怖犯罪活動而言,針對它的刑法重刑思想固然應該存在,但也有許多法律學者認為《刑九》在法律內容中確定“適度犯罪化”策略,這一策略也是為了合理保護法益,是未來我國刑法發展人性化、智能化的必然趨勢。簡單來講,如果《刑九》中過度的入罪可能會帶來刑罰過程措詞不清的情況,嚴重時還會對人權造成威脅,這種缺乏理性的嚴厲重刑思想對社會安全秩序維護是不利的,但如果不重刑可能無法從根源上解決存在于社會上的各種矛盾沖突,因此說當前的《刑九》就希望找到治本良方,始終對恐怖主義與極端主義持謹慎理性態度,因此在我國,“適度犯罪化”策略的實施還是有一定市場和空間的。

四、《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建議

在本文看來《刑九》的立法建議應該從刑法概念確立、完善恐怖活動的犯罪行為構成這兩個角度著眼思考問題,給出合理的立法建議。(一)刑法概念的確立。在《刑九》出臺以后,我們需要研究它的明確性原則,包括它對犯罪行為的認知程度。具體來講,刑法明確性原則中就涵蓋了人權保障、公平、正義、法治等相關內容,如果從恐怖犯罪活動角度來看,它所提出的刑法學規范內涵就希望將客觀的法律條文落在主觀的恐怖犯罪活動行為之上,體現恐怖活動與恐怖主義行為兩大概念的交叉應用綜合性。當然,在《刑九》制定刑法概念過程中也必須考慮到某些極端行為,這些行為可能超出了理論層面的概念理解范疇,而是希望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不擇手段,甚至恐怖犯罪者還將自己作為犯罪對象,比如敘利亞的人體炸彈、“9•11”的飛機撞樓以及天安門的自焚事件都是典型的例子。這些極端主義行為內容與思想觀念、社會價值觀之間都產生了嚴重分歧,所以犯罪者才會實施極端主義行為來傷害自己,進而達到危害社會秩序的目的。因此我們在確定《刑九》概念過程中,必須將其與極端主義行為聯系起來,了解它的邪惡性、不擇手段性以及極端暴力性。在本文看來,對《刑九》中相關概念的確立與優化應該表現出主觀特定性特征,基于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內容來明確其是政治目的、宗教目的還是社會目的;然后思考概念確立過程中應該具備組織性,例如目前國內的某些地區暴力行為就是具有組織性的,所以《刑九》必須思考這一情境;再一點就是基于客觀層面的恐怖性特征,因為極端的恐怖犯罪行為必然會為社會人員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這種心理壓力讓人恐慌,這也就迎合了恐怖犯罪活動的目標,那就是擾亂人民大眾情緒,然后自己做到控制國家政府。就這一點,《反恐怖主義法》一書中也提到了面對這種情況的正確做法,要深度分析恐怖主義犯罪客體與國家客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然后再著手解決它所造成的社會恐慌問題,在了解犯罪者的非法目的、意圖與行為之后再鞏固概念內容,實現對《刑九》法律規范內容的有效完善。(二)完善恐怖犯罪活動中犯罪內容的構成。首先要明確恐怖犯罪活動的犯罪客體。實際上在傳統判定過程中往往將其復雜客體理解為不同層次的客體,因而對恐怖犯罪活動本身的性質確定還值得商榷,雖說恐怖犯罪活動在外在表現形式上也屬于普通犯罪,但它與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它屬于危害民族及國家公共安寧的犯罪,也就是說其恐怖主義犯罪同類課題與社會的公共秩序及其它重要社會法益息息相關。在我國,對恐怖犯罪活動的立法定罪一般會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它還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定章節,所以在討論這一部分犯罪客體過程中,需要結合現行《刑法》的立法規定內容,參考“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規定來定性,因此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的課題存在形式是相當復雜的。從《刑九》就可以看出它的新增罪名與補充條款就都明確了一點,即恐怖犯罪活動的違法及侵害范圍已經遠遠超出公共安全罪范圍,所以說它甚至已經達到了侵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的程度,必須加以重視。《刑九》的推出就恰好明確了這一復雜的犯罪課題,從國家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等方面思考這一問題。(三)明確恐怖犯罪活動中的“其他準備”。在恐怖犯罪活動客觀方面,應該理解并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內涵,深刻明確它的“其他準備”相關內容。所謂“其他準備”即實施恐怖活動策劃過程中的某些準備要項,它作為恐怖犯罪活動的一種表現形式存在,也被認為是《刑法》中的兜底規定。在全新的《刑九》中,就專門提到了實施恐怖犯罪活動的“其他準備“,它是從屬于預備罪的客觀規定,其整個內容可單獨列項,即要在刑法分則中設置單獨獨立的預備罪,進而實現對預備罪處罰范圍的有效擴大,而在《刑九》中的第120條第1款規定中就明確了這一恐怖活動犯罪內容,它擴大了恐怖活動犯罪的處罰范圍,保證恐怖犯罪活動的預備行為也會受到相應出發,這也從另一角度體現了“其他準備”確實應該成為《刑法》的兜底條款。具體到“其他準備”的犯罪行為,本文認為按照《刑九》中的新規定,它應該包括有意違反刑法、危及社會安全及身體動靜的所有行為,它就包括了作為與不作為。嚴格來講,在恐怖活動犯罪中,幾乎80%以上的行為均為作為,而“其他行為”本身是指所列舉常規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例如恐怖犯罪活動中經常會進行的謀劃行為、招募行為等等,這些行為也與犯罪活動行為相當,它們同樣會危害到國家公共安全,體現了一種國家安全的抽象危險性,也應該屬于恐怖犯罪活動范疇。

五、總結

綜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在打擊恐怖活動犯罪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它的細節部分正在被逐步完善,所覆蓋的法律執法范圍也在不斷擴大,特別是它對不足罪名之外的刑事立法內容進行了完善,對恐怖犯罪活動的復雜性思考已經相當到位。在未來,《刑九》還需要繼續完善,為社會安定和諧、人民生活平安創造和諧法律環境。

作者:陳致陶 單位:廣東古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