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結果加重犯研究

時間:2022-12-13 11: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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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結果加重犯研究

摘要:結果加重犯是一種重要的犯罪形態,國內外的廣大學者都對此十分的關注。結果加重犯指的是行為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基本犯罪,但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并且其結果已經超出了基本犯罪構成的范圍,刑法對該加重的結果,加重法定刑的一種犯罪形態。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在于,基本犯罪的本身對于加重結果的發生有著高度的危險性,而行為人恰恰將這種危險性變為現實,導致了加重結果的出現,所以要承擔更加嚴厲的法律的制裁。

關鍵詞:刑法;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由于基本犯罪的故意與因過失而導致出現加重結果的復合的形態,但是在法定刑方面,其法定刑遠遠地高于基本犯罪與過失犯罪法定刑之和。在各國的刑法當中,結果加重犯的刑罰普遍較重。受責任主義的影響,為了限制過重刑罰的適用,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罪過、加重結果的范圍逐漸成為了刑罰研究的重點問題。但是目前在結果加重犯的理論上卻又缺少明確的依據。所以在現實的立法基礎之上,分析結果加重犯刑罰的設置,可以為限制過重的刑罰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在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進行結果加重犯的認定的過程中,我們首先要了解結果加重犯與先關的犯罪形態的差別,然后還要對結果加重犯犯罪未遂的問題進行討論,最后才能進行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想象競合犯也被稱為想象數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的某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了多個刑法的規定,產生了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第二,違反了數個刑法,產生了不同的罪名;第三,各個罪名之間是互相獨立的。結果加重犯與想象競合犯之間的差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兩者的構成與性質不同。想象競合犯一種違法行為產生了數個不同的罪名,并且各個罪名之間互相獨立,任何一個罪名不足以完全的概括想象競合犯。但是結果加重犯是某一行為觸犯了法律產生了一個罪名,并且與基本犯罪有關,基本犯罪是結果加重犯的基礎。第二,兩者在罪質上有區別。想象競合犯,雖然觸犯了贖罪,但是沒有改變犯罪的性質,而結果加重犯改變了基本犯罪的性質。第三,從侵害對象來看,想象競合犯侵犯的是不同的對象,而結果加重犯侵害的是同一對象。

二、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及完善建議

(一)我國結果加重犯刑罰設置的立法特點。對于結果加重犯刑罰設立使用的是相互銜接的方式,這種方式是相對于交叉式的刑罰設立來說的,具體指的是一般犯罪和加重結果在刑法設立具備接洽聯系,一般犯罪的刑罰規定上限和加重結果的刑罰要求的下限具有銜接式的過渡作用。中國對于結果加重犯的刑罰設立整體使用的是銜接方式的刑罰。交叉式和銜接式刑罰的主要區別是,交叉式刑法處罰的設立下出現加重處罰,結果加重犯的全體處罰或許會比一般犯罪的處罰要低;但銜接式刑罰設立時,既然形成結果加重犯,所接受的刑罰一定會比一般的犯罪的最高處罰要高很多。拿故意傷害罪來說,結果加重罪的刑罰不但整體比一般犯罪的處罰要高很多,并且會產生刑罰類別的不同加重。刑罰設立的首要目的之一是可以使法官的自主裁定權受到限制,銜接式刑罰的判定范圍要比交叉式刑罰小很多,法官裁量權把控的很嚴格。然而在結果加重犯中,銜接式刑罰設立對于法官的自主裁定有很重的干預作用,造成罪責刑罰不對應。(二)我國結果加重犯刑罰設置的建議。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使用了銜接式的刑罰模式,加重結果的法定最低刑就是基本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這樣的設立可以使一般犯罪和加重結果主次明顯,于司法裁定給予方便。需要注意的是加重結果會轉變為法定量刑的客觀要素,使結果加重犯的量刑處在很高的水準上。銜接式的法定刑設置導致結果加重犯在量刑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當犯罪的情節明顯的較輕時,加重結果的發生就會導致法定刑十分的嚴重;但是為了維護刑法的穩定性以及權威性,刑法第63條第二款的使用絕對不能夠成為常態,甚至因當盡可能的減少使用。對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的設置可以采用交叉法定刑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接合刑事的有關要求使加重結果的刑罰裁定降低到一般犯罪的最高刑罰以下,另一方面可以對基本犯罪未遂的,降低處罰。

三、結論

結果加重犯在理論上并不完善,但是卻一直存在于各國的刑法當中,在各國的刑法中都具有十分強大的生命力。結果加重犯的本身就有一定的復雜性,由于對刑法中的基本的立場不同,在一些問題方面存在的爭議并不是可以在短時間內得以解決的,我們應該致力于解決實際案例中的問題來研究結果加重犯。本文根據我國現有的刑法,對結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構成以及認定再次進行了分析,最后還根據我國加重犯刑罰設置的立法特點,對我國結果加重犯刑罰的設置提出了建議。希望可以為解決結果加重犯中的實際的問題,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以保證我國刑法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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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毓坤 單位:山西省長治市長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