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客觀違法阻卻事由分析

時間:2022-04-26 08: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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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觀違法阻卻事由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圍繞“正當防衛體系地位、正當防衛成立條件與我國當前正當防衛現狀”三個部分進行研究。理解把握正當防衛在刑法中所處的地位、成立的條件要素,了解我國當前認定正當防衛的現狀,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正當防衛;限度條件;防衛過當

一、正當防衛的體系地位

正當防衛在我國刑法體系上是屬于一種客觀阻卻犯罪的事由,因此該行為前提在形式上滿足了三段論的犯罪構成,單獨看行為像是犯罪行為,但是法律規定屬于客觀上阻卻評價為犯罪的事由,這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國家公權力難以及時介入情況下的私人救濟權。正當防衛可以說是被公認為歷史悠久的違法阻卻事由,被認為是人們當然享有的自然權利,德國學者蓋普曾說:“正當防衛沒有也不可能有歷史”。[1]特別是在社會文明不發達,法律秩序未建立的階段,人們更會采取“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來處理糾紛,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對于肆意破壞規則,破壞法律秩序的人,人們可以依靠國家公權力進行救濟,依靠國家強制力進行保障,不允許人們依靠個人力量進行暴力救濟。國家擁有的暴力的壟斷權能夠保障公民免受互相暴力侵擾的義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國家權力救濟難以及時,那么國家對使用暴力的壟斷權就得讓路。由上可見,對于正當防衛權的解釋,首先取決于如何確定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在法治國家中,正當防衛權是本來由國家壟斷性的救濟、保護法益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向個人的讓渡。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1、起因條件。行為人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和現實性三個特點。其中客觀性是指的按犯罪的兩階層理論,表明行為符合客觀階層,表明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在看其主觀要件,比如是故意還是過失,對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是否達到責任年齡等,這只是影響犯罪責任的承擔。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現實的緊迫危險性,防衛行為具有適時性。不法侵害行為開始時間是已經著手,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險;結束時間是法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威脅之中,不法侵害者放棄侵犯,這是一般情況,也有特例。在財產性犯罪中,法律規定,即使不法侵害者已經獲得財物,在現場受害者還可以來得及挽回損失,可視為不法侵害還未結束,受害者仍可進行正當防衛。3、意思條件。這個意思條件,有個觀點展示,第一種觀點,行為無價值論,就是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為了挽救自己或者他人權益;第二種觀點結果無價值論,就是不要求有防衛認識,只要行為人防衛結果是挽救了權益,就被認定是正當防衛。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對象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其他權利。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犯罪為標準,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要具體結合不法行為的具體犯罪情節、現場環境、面臨危險程度等,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標準來看待。

三、我國當前正當防衛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能夠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特別少,雖然針對搶劫、強奸等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比較容易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原因是不僅因為搶劫、強奸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而且被害人的反擊明顯屬于制止搶劫、強奸的防衛行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認定中不會將被害人的反擊行為認定為與對方斗毆的行為。[3]我國刑法20條對正當防衛予以了規定,雖然法條字句清晰明了,但法官在處理具體的案情時,更多得是參照刑法理論,從法條中提取歸納出某種情形的條件,再將其與案情一一比對認定。比如今年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大概案情是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劉某死亡。司法界對于于某在拾刀后的持刀傷害普遍認為是正當防衛,經視頻還原現場也驗證了這一點,但是對于于某追砍劉某的行為討論不一,后來經過警方勘探現場、查找現場視頻、以及對車輛的勘察等,于某追砍兩刀均砍中,警方通報于某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此案討論度之高,警方處理之迅速,以及這樣的處理結果,得到了司法界、社會大眾的極大關注,可以說是跟我國認定正當防衛案件比較少還是分不開的。

參考文獻

[1]羅甜甜.論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D].南昌大學,2018.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張明楷.故意傷害罪司法現狀的刑法學分析[J].中國檢察官,2013(19):76.

作者:景璐 單位:中共登封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