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務案例與原理分析

時間:2022-11-14 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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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實務案例與原理分析

一、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則。從廣義上來說,刑法是規定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罰的法律規定的總稱,包括單行刑事法律以及一些屬于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刑事條款;從狹義上來說,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刑法典。刑法的基本原則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指的是刑罰的輕重,犯罪分子要根據其所犯下的罪行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罪刑法定原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是能由中央立法機構來制定,犯罪與刑罰必須是成文的罪罰規定處罰程度與處罰范圍必須合理、處罰規定必須明確,禁止不均衡的殘酷的刑罰,禁止有罪類推,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意在保衛人們的民主權利保障人權,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指在對任何人的犯罪,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加以保護,不能有任何歧視現象,不能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權。(二)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和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指的就是刑法所適用的地域范圍,除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凡是在我國領域,即我國國家主權所及的包括領陸、領水、領空的空間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刑法;刑法的時間效力指的是刑法刑法生效時間,失效時間,還包括在刑法生效生效以前對所發生的犯罪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犯罪的構成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當受刑罰處罰,犯罪的基本特征有: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所造成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是觸犯刑法法律的行為;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于刑法案例的分析要根據刑罰的總則對犯罪的主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形態、共犯、數罪、刑罰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一)犯罪的主客體。犯罪的主體就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者單位,這里的人指的是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事業單位、企業、團體等。案例:被告人陳某,男,1987年2月10日生,無業。陳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2002年10月6日,陳某以食物為誘餌,將幼女王某(時年6歲)奸淫。事后陳某威脅王某說:“如果告訴別人就揍你”,致使王某一直未敢告訴其父母。2003年2月10日,陳某使用暴力手段將一名5歲兒童綁架后,故意殺害,然后打電話給兒童的父親,讓其交3萬元贖回兒童。案情分析研究,陳某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從犯罪主體的角度分析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取決于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在案例沒有特別注明行為人的精神狀況(視為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主要取決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我國刑法第17條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所犯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時”的實足年齡;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犯罪的刑事責任,應區分不同的年齡段分別認定和處理。本案就屬于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陳某在2001年2月10日以前三次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盡管數額較大,但是,由于陳某當時不滿14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陳某不負盜竊犯罪的刑事責任。犯罪的客體包括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所謂一般可以指的是一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整體。(二)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所持有的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的心理認識與態度,一般可分為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犯罪故意就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明知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卻仍是實施這種行為,并且放任或是希望發生結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過失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沒有預見自身行為可能發生的社會危害的結果,或是持有一種能夠避免社會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去實施行為,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另外還有由于不能夠預見不能夠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危害結構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案例:被告人胡某與其妻子唐某均為四川人,胡某與其好友張某多次通信,說河南生活條件好,利用農閑工作可月賺500,張某便想到河南來并讓張某在四川接應,胡某找到鄰村周某說要為其介紹四川媳婦,討要500元作為路費,周某答應,胡某到四川之后聽周某說其表妹陳某也想嫁到河南,胡某應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將張某介紹給周某為妻,并以路費為由所要500元,又將陳某介紹給梁某為妻,以同樣的理由所要500元,婚后兩對夫妻生活都很滿意,但是胡某在這個過程中是否構成了犯罪?在這個案件中,雖然胡某將二女介紹給他人為妻,并索要財務,但并不是以拐賣婦女為目的,而是主要以介紹婚姻為目的,因此不能構成犯罪,雖然所要財務與拐賣婦女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并不符合上述犯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三)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結果,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客觀主體實際損害或是在現實中給客體造成的危險狀態,一般分為單一性和復合型結果、實害和為危險結果、物質和非物質性結果、直接和間接結果,因果關系就是介于危害性與危害結果之間所存在的關系。案例:報告人皮某是一葡萄園的經理,在90年他以葡萄園的名義貸款10萬元,貸款前一糧油經理商商某提出要皮某從貸款中拿出5萬元用于償還谷子款,并數日歸還,否則不為皮某做貸款擔保,皮某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并以匯票的形式向廈門有關的糧油商行償還了5萬元,此后商某資金周轉不靈,無法償還賬款,案發后經法院的判決,將這筆款項的本金以及利息歸還給了信托公司。在這個過程中皮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罪,皮某挪用資金借給他人,數額較大,并進行盈利的活動,滿足上述的犯罪客觀方面所構成要件,應該以挪用本單位資金罪論處。(四)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形態。故意犯罪當中的形態有犯罪既遂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指的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構成犯罪的所有條件,犯罪預備指的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為了犯罪已經著手準備作案工具,創造作案條件,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征是:已經開始著手準備犯罪行為,但是還未實施行為;實施行為的主體進行準備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更加順利地完成犯罪;犯罪行為在還未實施時由于外界因素而停止下來,犯罪預備是對預備犯的處罰,另外還有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在中途由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犯罪停止,其特征有: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得逞,這是對未遂犯進行處罰,與犯罪預備有著“是否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區別,此外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形態還有犯罪中止,即是在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是自動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完成犯罪,其所具有的特征有: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主動放棄犯罪的意識,在客觀上采取了行為來中止犯罪,并且犯罪中止要發生咋犯罪過程中,有效地停止了犯罪的行為避免發生危害性的結果。(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共同犯罪所成立的條件是: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犯罪的客觀條件以及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觀條件,我國刑法一般依據犯罪主體在犯罪行為當中所起到的作用與地位將共同犯罪的主體分為四種:主犯、從犯、教唆犯和脅從犯,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從犯的處罰要從輕、減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于被迫參與犯罪行為的脅從犯的處罰應當按照犯罪情節對其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對于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教唆犯要根據其在整個犯罪行為當中所起到的作用對其進行處罰,如是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六)數罪。要根據行為人客觀上所表現的事實為標準來區分一罪與數罪,數罪的情況是數行為都觸犯了刑法分則中的同一條文,并且數行為都是侵害同一對象,或是在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又實施新的犯罪行為。除了以上所述之外還要結合刑法的分則來判斷犯罪的類型,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危害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等。

三、正當防衛限度

所謂的正當防衛限度就是所的采取正當防衛行為對于犯罪行為人造成損害的最高限度,這也是正當防衛理論的核心部分,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界線,也是正當防衛行為是否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防衛超過了明顯的限度,對不法侵害行為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以通過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和正當防衛的時間性等幾個方面來正當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我國的刑法規定,對于正在實施殺人、搶劫、強奸、行兇等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所采取正當防衛對侵害行為人造成傷亡時,不屬于防衛過當范圍,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正當防衛成立條件還有: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且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所采取的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于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本身,不得對于第三人,防衛目的是要避免國家、社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等受到不法的侵害。正當防衛的質與量是一個統一體,質是一種事物與其他事物內在規定的區別,量則是一種事物質態的轉變,如果正當防衛行為超過了明顯的限度就會形成質變,即正當防衛行為轉變成犯罪行為。正當防衛限度具有先相對性、判斷困難性,所謂相對性就是針對不同的非法侵害,正當防衛的限度有所不同,即正當防衛的限度與犯罪強度基本上的相當的,不法侵害的強度不同,相應的正當防衛限度不同,具有相對性;判斷困難性是指對于正當防衛行為是否超過限度的判斷是比較困難的,理論上來說正當防衛限度應該正好可以阻止不法侵害行為,但是實際上,正當防衛的限度與防衛人采取防衛行為能夠達到的程度往往是不一致的,所以對于正當防衛的限度的判斷是具有一定的難度的,我國刑法也因此放寬了判斷的標準,只要是不明顯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行為都屬于正當防衛。案例:案情介紹,不久前,***崗村青年民兵吳海某深夜回家,發現一名盜賊正在偷盜自己的農用車,遂與盜賊撕打起來。盜賊用鐵棍向吳打來,吳帶傷奪過鐵棍反擊砸中竊賊,將其擒獲。因為盜賊負傷,將其送往醫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吳海某收到法院傳票。原來,盜賊賴某盜竊未遂被砸傷后住院近一個月,花費5000余元,出院后,被確定為7級傷殘。其親屬聘請律師,以吳海某“侵犯其生命健康權”為由,要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案例分析,此案經法院調查庭審作出判決:吳海某勇奪鐵棍擊傷盜賊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四、刑法實務問題研究

確定罪名的原則問題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罪名就是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的犯罪的名稱,要正確確定罪名,能夠幫助我國司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都有具體的罪狀以及具體的刑罰,在確定罪名時要注意遵守法定原則、準確原則、簡括原則、明確原則、約定俗成原則幾個原則,法定原則也叫做合法原則,是要根據刑罰分則規定的對于罪狀的描述來確定罪名;準確原則,也稱為科學原則,要根據犯罪行為的直接客體來確定罪名,盡量避免犯罪的主體以及罪過出現在罪名當中,必要時可以體現出犯罪主體和罪過;簡括原則,處理簡單的罪狀外,不能夠將罪狀作為罪名,罪名應該在罪狀的基礎上反映出犯罪的本質,并能夠對罪狀進行高度的概括;明確原則,罪名不能含混必須要明確,確定罪名的文字在表述上要做到顧名思義,要避免使用有歧義或是多種解釋的詞語,如果罪狀很長,為了表述清晰也可以使罪名長一些;約定俗成原則,在實際總罪名的確定很難得到統一,這時就可以采用約定俗成原則。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問題,在主觀方面,濫用職權罪是由過失造成的,但同時也存在著故意的行為造成的,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首先要以行為人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后果所持有的心理認識與心理態度為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對行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態度為標準,其次,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凡是過失發犯罪都是結果犯,無論是玩忽職守還是濫用職權都已經構成犯罪,再次,故意和過失兩罪包括情節加重犯的法定刑都是一樣的,過失的主觀惡性要大于過失,但是兩者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如何在刑事司法文書中引用法律條文問題,在涉及援引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凡是在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但是在決定當中做了補充規定的,在援引時應當援引《決定》當中的相關規定;凡是在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但是在刑法修正案當中進行補充規定的,在援引時直接援引刑法修正案當中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但是在《決定》和刑法修正案中都做補充規定的,在援引時要按照刑法、《決定》、刑法修正案的順序進行援引。另外,針對所給案例進行分析的時候需要通過對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刑罰的執行等幾個過程來分析案例,在分析過程中要考慮主體不當、適用的對象不當、時間或日期不當、適用程序不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權利未得到保障、律師以及辯護人的所享有權利未得到保障的問題。其中,主體不當指的是權利行使人對于法律規定的該項權利無權行使,或者是權利行使人有權行使但是法律在一定的條件下做出了限制;適用對象不當指的是法律適用的對象在權利主體適用法律時發生錯誤;時間或是日期不當時權利主體在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時間或日期范圍內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適用程序不當是指權利行使人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所享有權利未得到保障,例如不公開審理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律師以及辯護人的所享有權利未得到保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對律師以及辯護人都規定了其應享有的權利,律師及辯護人在行使這樣的權利時,司法部門不能對其進行限制。

作者:林燕 單位: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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