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建設論文
時間:2022-07-15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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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國辦律師事務所最后一輪改制工作的完成,我國原國辦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已完成其使命,退出了歷史舞臺。改制后,合伙制成為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在這一體制下如何順應現今社會對律師執業更高、更新的需求,實現律師專業化分工和律師事務所“上規模、上檔次、上效益”的發展目標,越來越引起社會和律師界的關注。本文就律師事務所為何要實現規模化建設,以及如何實施這一建設談幾點初淺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內在的需求和外來的壓力是律師事務所實施規模化建設的根本動因
1、以科學的管理機制為基礎實現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是克服現行合伙所內在弊端的必由之路。
現行合伙所在分配形式上雖然打破了國辦所“人人均吃大鍋飯”的弊端,但由于合伙所大多采取個人領辦或者三五個律師合辦的形式,尤其是在分配形式上大多采取個人純收入與個人總創收掛鉤大比例提成的方式,導致合伙律師在一個所的招牌下,各辦各的案,各創各的收,相互之間貌合神離,業務上缺乏配合,工作上缺乏支持,需要的人才難以引進,已有的人才難免丟失,不僅律師隊伍難以擴大,甚至合伙律師之間也分分合合折騰不斷。合伙所這種小而散,“內乏凝聚之力,外無規模形象”的現狀,令律師對其失去認知和歸屬感,存有現實的危機。盡快改變現行合伙所規模小,人心散的現狀,已成為律師界有識之士的共識。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建設的實質不簡單地僅是律師人員數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對現行合伙所落后的管理機制和分配形式進行變革,不進行這種變革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規模化建設。
2、實現規模建設是順應法律服務市場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在律師制度重建初期,我國以法治為保障的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律師能涉及的服務領域十分狹窄的情況下,社會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的需求尚不突出的話,那么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律師服務領域從橫向縱向兩個方面不斷擴大,律師接手的法律事務越來越復雜的今天,社會對專業律師的需求越來越強烈。那些樣樣懂,樣樣不精的開展綜合性業務的律師顯然已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的需要。要順應社會這種迫切的需求,實現律師的專業化分工,加強專業律師之間的配合,以保障眾人一心,各施所長,優質、高效的共同涉及多領域、多專業的復雜法律事務,無疑已成為律師事務所建設的當務之急,而實現專業化分工,只有律師事務所發展到一定規模才有可能。
3、實現規模化建設是律師事務所能在競爭中求勝的保證,是律師事務所建設發展的必然趨勢。
目前,我國的律師業務領域(尤其是高層次的律師業務領域),不僅存在國內律師同行間的劇烈競爭,而且還存在國內律師與國外律師的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律師業向國外律師的進一步開放,這種競爭將更為劇烈。法律服務市場更高、更新的需求,同業競爭的巨大壓力,使每一位清醒的律師意識到,律師事務所如不能“上規模、上檔次、上效益”,就不可能在未來的法律服務市場上和同業競爭中立足、求勝。“走聯合之路、求專業化分工、上規模效益”已成為律師的普遍呼聲,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必然趨勢。
上述內在的需求,外來的壓力還是律師事務所走規模化建設之路的動因。
二、實現規模化建設應解決的思想認識問題
能否確立正確、統一的建所方針,是決定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建設成敗的關鍵。筆者認為實施規模化建設,首先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統一律師的思想認識。
1、堅定“干事業”的觀念。律師工作在我國是一項大有作為的事業,從事這一工作的律師應升華執業的境界,真正把律師工作作為一項推進國家的民主、法治建設,服務社會、造福大眾的崇高事業來追求。有了這一思想境界,就不會將律師職業簡單庸俗地看成是賺錢謀生的手段,就不會認可現行合伙所“各自為陣,單打獨斗”管理模式,就會體會到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對推進這一事業發展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志當存高遠,方能圖大業”,有志與此的律師應堅定“干事業”的觀念,將此作為實施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和追求崇高執業境界的共同精神支柱。
2、立足“患難與共”的方針。就律師事務所的內部關系而言,增強所集體的凝聚力,將律師事務所真正建設成為所有加盟者“榮興同享,患難與共”的命運共同體,真正使所內的每一位律師對所集體具有強烈的認知感和歸屬感,是實施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建設的應有之意。統一這一思想,立足這一方針,圍繞這一目標設置科學的管理、分配方式,已有的人才不會流失,暫缺的人才不愁難覓,律師事務所“上規模,上檔次,上效益”的目標就不難實現。
3、樹立“求同存異”的思想。實現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必然涉及對現行合伙所管理機制和分配形式的變革。規模化建設成功的關鍵也正在于對律師事務所內部的權益重新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在這一變革中,難免會對某些局部的、個人的、眼前的利益帶來影響。要真正達到規模化建設的目的,就需要每一位律師面對這一變革能做到“講原則,講風格”、“求大同、存小異”,正確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堅持這一指導思想,配之以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和分配形式,才能給所集體和每一位律師帶來實實在在的長遠利益,才能實現律師事務所“上規模、上檔次、上效益”的建設發展目標。
三、實施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建設應貫徹的幾個原則
1、人員組成“志同道合”的原則。充分體現合伙所的“人合”的特點,在合伙律師的選擇上不僅要強調業熟技精,更要強調品性好,作風正,志向同。只有如此,所集體的凝聚力才有保障,規模化建設的大政方針才能順利貫徹。
2、機構設置“科學完備”的原則。科學、完備的機構設置是律師事務所高效、有序動作的保障。規模化建設必然帶來律師事務所人員的增加和所內管理事務的增多,要確保律師事務所“政通人合”和所內各項工作高效、有序地運作,在所內管理機構的設置上必然要突破現行合伙所機構設置簡單,權責分工不明的作法。筆者認為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律師事務所在實施規模化建設中可資借鑒的模式。
3、管理權限“民主集中”的原則。民主管理是合伙所的內在要求,是合伙所生命力的體現。但民主管理決不是無序的,更不意味著合伙律師人人都是“老板”,可以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筆者認為在決定事務所的大政方針上,在“領頭人”產生的程序上我們要強調民主,要強調“少數服從多數”,給予全體合伙律師以平等的表決和參選、推選的權利和機會。而一旦形成了“決議”,一旦產生了“領頭人”,我們就應當強調集中,就應當強調“下級服從上級”,就應當自覺地宣傳、樹立、維護“決議”和“領頭人”的權威,就應當尊重“領頭人”在合伙律師預先賦予的職權內實施的管理行為,非經共認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輕視、削弱這種權威。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貫徹“民主集中”的原則,是律師事務所能形成合力,實現規模化建設的保障。
4、分配形式“科學合理”的原則。在分配形式上國辦所人人均吃“大鍋飯”,挫傷了高創收律師的積極性,不盡合理;現行合伙所公共費用均攤,個人純收入與個人創收掛鉤大比例提成的分配方式,導致合伙律師之間“貌合神離”,不求協作,一盤散沙的局面,同時導致集體積累不足,事務所缺乏發展的后勁,實踐證明也不盡科學。因此在規模化建設中應打破原有的分配形式,貫徹“科學合理”的原則,實行既能有利于所集體的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又能有利于調動律師創收積極性的科學、合理的分配形式。
四、在規模化建設中,律師事務所管理機制和分配形式的構想
1、管理機構的設置。
借鑒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結構,內設三個相互制約、權責分明的管理機構:
合伙律師大會(相當于公司的股東會)。合伙律師大會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利機構,決定本所的重大方針政策,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合伙律師大會鬧叭ā⒁槭鹿嬖蚩剎握展竟啥岬鬧叭ā⒁槭鹿嬖蛉范ā?
理事會(相當于公司的董事會)。理事會是合伙律師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合伙律師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合伙律師大會從合伙律師中選舉產生的若干理事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可參照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議事規則確定。
常務理事會(相當于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常務理事會是律師事務所日常的管理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的若干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分管事務所日常的行政、業務工作,其職責可參照公司的經理的職責確定。
事務所的領導對內可稱理事長、副理事長,對外可稱主任、副主任。
2、專業化分工的保障。
相當一個時期以來,律師“單打獨斗”的工作方式,造成律師不論其專業所長,什么業務都接,什么案子都辦,由此形成了一批樣樣懂,樣樣不精的律師,在現今的律師隊伍中少有在某一專業上能稱的上是該專業的法律專家的律師,這與社會對律師報有的期望不盡相稱。可見,實現律師的專業化分工,不僅僅是來自外部社會的需求,實際上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內在要求。在規模化建設中,律師事務所應改變過去律師“單打獨斗”的辦案方式,發揮所內每個人的特長,人盡其才,人盡其用,形成互相協作、互相支持的整體合力。為此所集體在為律師實現專業化分工提供如下保障:
專業設置的組織保障。科學地設置專業部(室),并根據各律師的專業特長定崗定責到人,將某一專業的律師組合到一起,集中管理、集中指導,是實現律師專業化分工的組織保障。考慮到定崗初期專業化業務量可能不足的實際情況,應允許律師承辦一定數量的其他專業的業務,但律師事務所應向律師下達下一年度承辦本專業業務量的指標,并作為考評的依據,以此督促各專業部(室)開拓本專業的業務。
統一分案的案源保障。盡管所領導統一分案是律師事務所管理的一項制度,但在以往的律師“單打獨斗”的工作方式下,這一制度形同虛設,由此制約了律師的專業化分工。在規模化建設中要實現專業化分工,應當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這一制度,以此為各專業部(室)承辦本專業的業務提供案源上的保障。考慮到調動律師開拓各類業務的積極性,對律師開拓的非自身專業的案源,應從辦案收入中給予其一定的提成獎勵。業績顯示的宣傳保障。由于以往律師均開展綜合性業務,致使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選擇律師,只考慮律師的一時名氣,不注重律師的專業水平。實施專業化分工的過程中應該說這種狀況也在所難免。這就需要所集體平時注重對本所專業律師的宣傳,向當事人顯示專業律師的辦案業績,創造并提供各種能使專業律師為公眾熟悉的機會,長此以往,相信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方法就會改變。事實上,專業律師提供專業服務,不僅有利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分工,而且最終受益人是當事人。
辦案支持的勤務保障。在律師“單打獨斗”的工作方式下,骨干律師不僅要自己為自己開拓案源,而且在承辦案件時,與辦案有關的各種事務性工作,都必須事必躬親,耗去了骨干律師大量的精力,往往造成顧此失彼,影響律師出庭、辯護的質量。針對這一狀況,在實施專業化分工中,所集體應為骨干律師統一提供辦案勤務上的支持保障,選擇那些在公關上具有特長的人員專事業務的開拓;統一為骨干律師配備律師助理,為骨干律師專處理大量的不一定非要其親自處理的事務性工作。
3、個人收入的分配方式:
本著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兼顧、調動個人創收的積極性與強固所集體的凝聚力相結合的原則,對不同的人員實行不同的分配方式。
所領導和專業部(室)主任個人收入的取得,分別采取與全所創收額和專業部(室)創收額掛鉤提成的方式。
在具體操作中可為全所、各部設定當年預期的創收基數和所、部完成該基數時,所、部領導的提成比例。完不成當年創收基數時,所、部領導按減少創收額的比例,相應降低提成比例,超額完成當年創收基數的,所、部領導則按超額完成的比例,相應提高其提成比例。
這種分配方式,一是有利改變過去那種領導者與其他律師一樣,個人收入均與個人創收額掛鉤提成所造成的從上到下“單打獨斗”,全所一盤散沙的弊端;二是能促使領導者更加關注全所集體創收效益的好壞,積極地為提高全所整體的效益動腦筋、想辦法,努力為所集體開拓案源;三是可避免過去因身處“瓜田梨下”,領導者往往給人以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的口舌,有利統一分案制度的落實,促進專業化分工的實現,同時有利領導公正地協調所內的其他事務;四是能保證領導者有足夠的精力,抓管理、抓事務所建設大政方針的落實、抓全所的辦案質量、抓上下關系的協調和業務發展的公關,利用自身已獲得的社會聲望為所集體開拓更多的案源。如此,能使律師事務所的工作進入一個管理有人抓,業務有人問,公關有人做,案源有人開拓,案件有人辦理,從各盡其才,人人相互配合,共同為辦理“精品”案出力的良性循環的局面。需要指出的是采取這種分配方式,并不意味著領導者就不具體承辦案件了,而恰恰是能保證領導者將辦案的精力放在那些收費不一定很高,但卻有重大的社會影響的大案、要案、疑難案件上,并通過辦理這樣的案件為所集體創聲譽,為律師事務所打“品牌”。
律師個人收入的取得,采取個人創收提成和綜合素質考評取酬,兩種方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個人創收提成,按律師當年創收額的一定比例直接提取,做為律師提成的收入。
綜合素質考評得分取酬:按評分項目求出參予此項分配人員的總得分數;從全所當年創收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出可供分配的總額,以此可供分配的總額除以參加分配人員的總得分數,求出每分值;每分值乘以參加此項分配的每人的得分數,即為每人可分得的此項收入。
綜合素質考證項目可包括:創收得分(如可設每創收一千元得一分);工齡得分;學歷得分;職稱得分;榮譽得分(受表彰、獲榮譽稱號);社會性任職得分;學術論文得分;集體考評得分(由參加分配的人員以無記名的方式為他人打分,按平均得分計);由不參加此項分配的常務理事提名得分;其他應予考評計分的項目。
上述兩種方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其特點在于打破了過去律師的個人收入純與律師個人創收額掛鉤提成的分配方式,體現了合伙所具有的在各合伙律師綜合素質的基礎上“人合”的特點。它既能夠調動律師創收的積極性,又能夠起到鼓勵律師關心所集體的作用。它的實質在于克服律師只注重自身創收,對所整體的創收和所集體的事務漠不關心的狀況,引導律師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維護所集體的榮譽和利益,鼓勵律師間相互關心、相互輔助共創事業。
4、聘用的勤輔人員的收入采取以固定工資加獎金的分配方式。
在交納了稅金,按規定提取了公積金、公益金后的利潤,可按合伙律師出資比例向合伙律師分紅,但分紅的數額不應過高,以體現合伙律師事務所并非“資合”的特點。
經歷了二十余年的風風雨雨,我們的律師事業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如果說我們已順利地完成從國辦所到合伙所轉制的重大體制變革的話,那么在現行合伙所的體制下實施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建設,我們又將面臨著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機制和分配形式進行重大變革任務。“求百年大計,創百人大所”,以此提升律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發揮律師在推進國家民主、法治進程方面的更大作用,應是我們全體律師神圣的使命。我們的事業呼喚著在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建設方面的開拓者、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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