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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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對策研究論文

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較為突出,為探索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與對策,筆者談談以下幾點粗淺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的主體跨區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多為突發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發生的特征決定了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區域性。有些案件被執行人不在本市縣轄區,而是涉及到外市縣,有些甚至涉及幾個省市。如本院受理執行魏志英、徐德翰訴徐文燕、徐文紅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涉及廣東、湛江,省內的屯昌縣、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詳或已從原居住地搬遷,有些被執行人戶口所在地與案發時提供的住所一致,但執行中人已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面為了謀生,另一方面為了逃避債務。由于這些被執行人居住地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查找十分困難,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難度。

2、由于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被執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影響了執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車主,車的所有權屬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執行人是由車主雇傭的司機。有些車主雖雇傭司機營運,但也有車主隨車押運的。事故發生后,不僅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的車主或司機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損傷。雙方均有傷亡或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等情況,雙方的車輛及其他財產均有被毀損。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購置車輛上,以車為賴以生存的生活工具。這給被執行人的家庭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毀壞,家庭生活極為困難,從而使案件在執行時無能為力。從某種角度看,被執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時也是受害人。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標的大,無財產可供執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的賠償面廣,標的大,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的賠償問題,不僅涉及到對受害者本人的賠償,而且還涉及到對受害人贍養的人、撫養的人支付贍養和撫養費等費用的賠償。涉及當事人多,賠償數額大,被執行人實際無力支付。如本院執行的陳日娣、寧振國等15名原告訴被告李文椿(海南文昌市人)、林發希(廣東湛江市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起交通事故造成三死六傷的嚴重后果,判決兩被告應賠償原告人民幣266020元,加上訴訟、執行費用20192元,共計賠償人民幣286212元。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李文椿受重傷,花去醫療費19500元,李文椿(車主)購置的車輛價值25萬元,在事故發生中已嚴重損壞報廢,家中又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一些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的車輛已被交警部門扣押,被執行人又無力支付受害人的各種費用及維修車輛所需費用,使車輛被長期放置而未處理,而申請執行人一方在執行中又不愿意接受這些損壞的車輛抵償欠款,結果造成被執行人的財產無形耗損。

4、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落后,執行措施不力。

受交通、通訊工具落后狀況的制約和執行經費的嚴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申請執行人或知情人檢舉或告知被執行人的下落和線索時,由于交通工具不是專門配備執行使用,執行用車緊缺,通訊設備落后,往往無法及時查找到被執行人,既誤時又誤事。有些涉及外省、市縣被執行人的案件,明知被執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經費不足而不了了之。有些案件對被執行人該拘留的不拘留,該搜查的不下搜查令,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追究,不大膽利用新聞媒體曝光,致使一些被執行人無視法律,蔑視法院,逍遙法外。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對策

1、領導重視,真抓實管。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相當比例。僅以本院1998年至2000年為例,共受理此類案件28宗,標的67萬多元。而1998年執結2宗,標的0.98萬元;1999年執結2宗,標的1.38萬元;2000年執結數為零。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問題不容忽視。首先,院、庭領導應對這類案件加以總結,善于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方法,有針對性地制定執行計劃和措施,下大力氣抓好這類案件的執行工作。其次,領導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執行工作中去,在執行工作上下功夫,關心執行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從而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

2、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大執行力度。

要全面總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在此基礎上,綜合分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對案件分類排隊,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突出重點,以點帶面。通過各種渠道全面清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掌握被執行人的下落,逐案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同時,堅持說服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的方法,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選擇個別典型的案件的被執行人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必須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償還能力有限的被執行人,采取靈活多樣的執行措施。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大部分被執行人的賠償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無償還能力。基于這種狀況,在執行中,要針對不同的被執行對象“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對于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執行該案,待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并積極協助被執行人做好發展生產工作。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親屬或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對有一定賠償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強制措施并舉的方法開展執行工作。對被執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們心服口服,促成他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一是制訂償還欠款計劃,分期分批逐月履行義務。二是對不講信用、不按計劃償還欠款的被執行人,則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動員其對原執行標的減免、減輕被執行人的經濟負擔。交通事故案件,由于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害,有些被執行人已成殘疾人。執行中,執行人員應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特點,對被執行人要采取“軟硬”兼并的對策,對申請執行人要運用“軟”的方法,使雙方互諒互讓,互相理解。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后,動員申請執行人主動放棄或減免部分賠償款項,以達到盡快結案的目的。

4、實行委托執行制度,提高執行效果。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部分被執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縣,而是涉及外省、市縣等地,給執行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必須采取委托執行。由于委托執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對被執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種執行措施,有利于執行操作。在委托執行的同時,委托法院應每月跟蹤受委托法院了解執行情況,互相通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執行工作。

5、加強交通、通訊設備基礎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生活待遇,為執行工作提供保障。

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靈,是影響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請人或群眾舉報被執行人的線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而無法及時找到被執行人,結果耽誤了執行良機。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訊設備基礎建設的資金投入,對執行機構配置專用車輛和通訊設備,解決執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領導不能光強調案件的執結率,更應該注重執行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為案件的執行工作打好物質基礎。另外,要解決執行人員的生活福利。執行人員早出晚歸,工作量大,時間長,執行中不僅要受雙方當事人的辱罵和埋怨,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因此要適當提高他們的生活待遇,為他們投保人身保險,執行裝備上給他們增加人身安全設備,確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質和精神上支持他們的工作。把案件的執結率與生活補貼掛鉤起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從而使執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