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27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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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和接受移送執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逐年增加。自1999年以來,我院共受理此類執行案件17件,執行賠償標的93.92萬元,占同期收案數的7%左右。1999年受理此類案件4件,2000年受理5件,今年1-6月受理8件。執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多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逆反心理大,認為自己被判刑已蹲了監獄,不愿意履行損害賠償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大,且易引發新的矛盾,是當前執行工作中碰到的難題之一。這類案件具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車主、肇事者為同一人。二是車主、肇事司機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推卸賠償責任。三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移送執行多。針對這些特點,我們在執行中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講究執行藝術和方法,根據不同的具體個案,分別作出相應的執行措施,收到了較好的執行效果?,F筆者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執行問題談談幾點個人的體會及思考意見。
一、幾點體會
(一)和解分期執行。
有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執行時雖無經濟收入,無金錢給付,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沒有債權,更無無形資產,但是尚未喪失勞動能力。而權利人一方往往遭受損害比較嚴重,精神打擊非常大,生活十分困難,連孩子的學費也交不起。對這樣的案件,如果執行時,只按程序走,因為被執行人已暫不具備執行條件,而中止執行或是終結執行。這不僅不能有效地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反而易使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的安定。我們應促進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耐心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據被執行人一年的實際收入,和解分期履行。這樣的執行,既能體現裁判文書中規定的內容,又能使雙方當事人都容易接受,從而達到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理論上并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執行工作的原則,在實踐中是比較可行的。
如我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執行的權利人莫茂順、吳桂珍、謝亞發、謝邦國、楊月姑等五人與債務人王聘山、莫炳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債務人王聘山(被告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瓊C-30306號東風牌自卸車與謝雄鑫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二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78081.32元,債務人王聘山負責賠償給五權利人損害賠償款54656.93元,車主莫炳充對上述賠償款承擔墊付責任。該案在執行過程中,變賣了瓊C-30306號車輛,執行48133.12元,余額6523.79元,債務人已無能力償付。債務人王聘山正在服刑,未婚,和父母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莫炳充(車主)無業,汽車已變賣,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家庭經濟收入是靠妻子的工資,還要供兩個孩子讀書,家庭生活也十分困難,根本無法強制執行。然而,五債權人家都鬧水災,其家庭生活更為困難,損害賠償得不到實現,思想情緒波動大。如果終結該案執行,則容易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針對這些情況,我們努力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達成了分期執行的協議。事實表明這個案件最妥善的執行辦法,只能是分期執行。
(二)懸賞舉報和強制執行措施相結合。
有些個體戶,購買汽車搞營運,車戶掛靠在某個單位里,其單位便成了所謂的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與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個體戶司機熟知此規定,有能力履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但不愿意履行,全家出走,有意逃避法律責任,讓車輛所有人為其承擔責任。此時,法院執行車輛所有人的連帶責任合法合理,若是車輛所有人進行了賠償,就必然會產生車輛所有人向司機追償的訴訟,其結果是法院執行一起案件,卻產生了另一起新的訴訟案件,進而再產生一宗執行案件。如此循環,既增加了訴訟成本,又降低了整體辦案效率,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那么,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找到司機。我們采取懸賞舉報制,在司機所在地或可能住所地懸賞舉報公告。這樣,我們從舉報的線索中找到了司機,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運用這樣的方法,我院執結了2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如申請人林明奇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陳日岸(司機)、海南省水電建設工程總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執行人陳日岸購買一輛自卸裝載車搞工程運輸,把車戶掛靠在海南省水電建設工程總公司名下,海南省水電建設工程總公司便成了該車的車輛所有人。陳日岸在倒車時,違章操作,將申請人林明奇停靠在路邊的小轎車撞壞,造成經濟損失21300元。被執行人陳日岸有履行能力而不愿意履行,逃到瓊中縣藏起來,有意規避法律責任。法院找不到他,自然由連帶責任人海南省水電建設工程總公司負責賠償。我們在被執行人陳日岸的家鄉,或他有可能去的地方懸賞舉報公告。很快我們就接到了舉報,并找到了陳日岸。在我們的開導之下,陳日岸當即付清了賠償款。
(三)說服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
有的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即使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還要提出申訴。雖然申訴不影響執行,但是,被執行人還是不愿意自覺履行其損害賠償義務。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采取說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耐心細致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喻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被執行人在道德良心上自責,放棄申訴的念頭,自覺地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如申請人海南省汽車運輸總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貿運輸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雙方的大巴客車迎面相撞,造成雙方駕駛員及7名乘客死亡、27人受傷的特重大交通事故。兩車輛報廢,共造成經濟損失1772031.47元。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判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對事故的責任承擔不服,遲遲不愿意履行,表示要申訴。我們對被執行人進行多次說服教育,促使其放棄了申訴的念頭,付清了全部17萬多元的賠償款。
總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執行,還有許多好的執行方法。不管怎樣變通執行,都必須遵循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針對不同的個案,靈活運用法律,找到執行的最佳方案,迅速、完全地實現權利人的權利。
二、問題思考
(一)解決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異議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損害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80%;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20%至40%.有的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所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卻放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重新認定的權利,導致其在民事訴訟中雖對責任認定提出異議,但卻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這樣,不利于法官準確分清責任,公正作出裁判。我們認為,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其異議救濟應納入行政訴訟救濟程序中,通過行政訴訟的判決來解決此問題。即法院因情況不明受理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行政判決后,才繼續審理。
(二)案件移送執行如何操作及移送執行的期限如何確定。
按照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后,案件應移送執行。但是,該由誰來移送?什么時間內移送?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案件移送執行不及時,就會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9條第2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憋@然,民訴法第216條規定,案件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19條則規定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由于規定不一致,使該移送執行的案件,在判決生效后,遲遲沒有移送執行。我們認為,為了便于案件的統一管理,由審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送交執行庭執行。
另外,需要移送執行案件,在什么期限內移送執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隨意性很大。為了更主動地行使人民法院的職權,及時、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有必要對移送執行的期限作規定。無論任何案件的執行,都有一個最佳的執行時期。如果沒有把握好這個最佳的執行時期,就喪失了這個十分難得的機會,使案件無法執行結案。我們在執行移送執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從審判至移送執行拖了很長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在審結后三、四年時間才移送執行。此時,該負刑事責任的肇事司機早已刑滿釋放,可供執行的財產早已轉移或滅失,其結果是時過境遷,無法執行。所以,對所有移送執行案件的期限作出內部規定是十分必要的。作這樣的規定,應當從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我們認為,應參考行政案件申請執行的期限,移送執行期限最多規定為法律文書生效后15日內。
(三)如何確定債務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的最低限度。
民事訴訟法第222、223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對債務人維持生活的工資,到底應禁止扣押到何種程度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到底禁止扣押到什么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把握。特別是對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當債務人無力償付時,債權人則指責法院執行不力,并要求法院必須按照法院判決執行兌現,不然就對債務人(被告人)重判。有的債權人甚至還到政府的有關部門、上級法院上訪,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因此,有必要規定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的生活限度。我們認為,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大,應根據不同的地區,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為標準,來確定債務人及其扶養家屬的最低生活限度,以便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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