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分析論文
時間:2022-05-31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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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是個經濟問題,更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穩定問題。探索適合我國失地農民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是影響農村繁榮與穩定的關鍵,也是促進城市化穩健發展的重要環節。
“三農”問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問題,其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中心則是土地問題。在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農民就業、醫療、養老等保障體系之前,土地必將是“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然而在城市化進程中,政府部門征地權的濫用以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失地農民成為無地、無業、無保障的社會弱勢群體,如何解決失地農民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失地農民的現狀
失地農民是一個國家城市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土地是農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資本,扮演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耕地被征用,產生了數量眾多的失地農民。
有關資料表明(注:《2000多萬農民下崗誰來關心失地農民的命運?》)。上個世紀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國農村2000余萬農民“下崗”。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失地或半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將繼續擴大。
據本人實地調查,福建泉港區2005年可耕地面積9.81萬畝,人均耕地0.29畝,自新土地法實施以來經批準農轉用面積6924畝,已征用耕地5637畝,隨著項目的投建預計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畝以上。據泉港區政府不完全統計,因重點項目建設共有2.5萬農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分割的管理體制,中國的被征地農民他們的社會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規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適應等問題。
1.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窄。在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保險項目上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保障對象上以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的對象最廣,而救災救濟的條件過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災害救濟和五保戶、孤兒以及少量貧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濟金,失地農民由于不符合救濟條件而無法享受到救濟。
2.土地補償方式不科學。征用土地的基本補償方式有兩種:一是以現金一次性補償;二是“以地換社保”的終身補償。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采取第一種形式對失地農民給予補償。主要由于以現金補償簡單直接,便于操作,減輕工作人員負擔。對于失地農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穩定的生活來源,從短期來看農民得到補償款后可以衣食無憂,一旦失地農民花費完所得的補償款后,便沒有生活來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成為一個邊緣群體。對于日益增多的失地農民,無論從何種角度政府都應更多地考慮失地農民今后生存的困難,積極構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一)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原則
1.保障項目逐步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保障制度建設的最終歸宿。將失地農民納入此保障體系會產生政策和財政風險,必須慎行。按照失地農民遭遇風險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養老保險、是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后再考慮其他保險。這些保障項目的逐步推進有利于減緩政府一次性投入過多資金所產生的財政壓力。
2.社會公平原則。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誰都不會輕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給別人。如果農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補償,就會遭到福利損失。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必須尊重失地農民的權益,公平對待失地農民。
3.區別對待原則。依據《土地法》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30倍的規定,實際征地補償標準之間拉開的檔次最多不超過3倍,而肥沃地與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間的收入差距卻可能高大十幾倍,會導致補償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實給予較高的補償標準,并區別對待,拉開檔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補償成本。
(二)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賠償應根據其最佳用途估價,農村土地轉變成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門給予農民的補償只是土地價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業的腰包。土地征用補償應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后能領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參照來提高補償標準。同時要建立多樣化的征地補償機制,可以“以地換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與農民交換;可以用債券或股權方式補償失地農民,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新模式。對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為,政府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2.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一下子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有點困難。從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應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
(1)養老保險。農民目前的養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這種方式主要靠家庭責任和道德約束來實現,具有一定的風險和缺陷。養老問題一直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尤其是農民失地后這個問題更加突出。高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對失地農民來說更是巨大的壓力,因病致貧的現象在農村處處可見。因此,今后的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可為:用征地中土地補償安置費及土地轉用后的增殖收益作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的主要來源,建立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資金籌措機制,逐步將失地農民中符合政策條件的人群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失業保險。首先提出一個合理的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方案:設立一個失業保險過渡期,如以24個月為限,在這個期間內政府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失業保險基金,個人不再交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政府出資對失地農民進行培訓并提供就業信息,過渡期結束后,如有就業愿望并努力找過工作仍失業的農民,就發給其失業救濟金。在被征地勞動人口未能就業或是就業后又失業的情況下,政府有義務為其提供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救濟,領取失業救濟滿24個月仍未就業的人員,進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應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農村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資一部分,征地補償款中籌集一部分,失地農民所在村組織出資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農民的法律保障機制。失地農民作為社會的新弱勢群體,政府必須從法律上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加快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執法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工作力度,對依法訂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證其依法履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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