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經濟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5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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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與否不是問題,關鍵在于是否自主
世界上只有命令經濟國家禁止私有制,從來沒有市場經濟國家禁止“公有制”的。因此毫不奇怪,任何市場經濟國家對人們自愿的認同、合作,自愿的集體主義乃至真正自愿的“財產歸公”活動,不但是允許的,而且常常支持還來不及
去年成為輿論熱點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運動在今年的“兩會”上再度被聚焦。“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是去年五中全會提出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目標。當時這“二十字真言”就引起了許多討論。一些對“主義”特感興趣的人說按這五條的概括,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農村哪條沒達到?難道他們也是“社會主義”不成?因此他們認為應當增加些“公有制”之類意識形態內容,而且在落實這些內容方面不能“放任自流”。另一些人則相反,他們認為過去多年來我們不少干部理解的“社會主義”就是改革前的集體化模式,改革后好不容易“不爭論姓社姓資”了,如今加上這個“主義”帽子,會不會讓人誤以為又要搞強迫命令那一套?按“二十字”的說法,本來并沒有集體經濟的內容。加上這個帽子會讓人誤以為上面又要發動“集體化運動”了。所以他們認為還不如就叫新農村或新鄉村建設為好。
這兩種說法的立場差異甚大,但一個共同點是都特別在意“集體”問題。“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是要“重建集體經濟”嗎?“集體經濟”與“二十字真言”是什么關系?
其實筆者認為,由于歷史原因人們對于“集體”二字的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決定“新農村運動”前途的關鍵并不在此。嚴格地講,“集體”與否實際是個偽問題:市場經濟中的所謂“私有權”本質上是公民自由產權,其中理所當然地包含若干公民自由地把自己的資產加以合并、自由地組織經濟聯合體的權利。因此過去筆者就曾多次指出:世界上只有命令經濟國家禁止私有制,從來沒有市場經濟國家禁止“公有制”的。因此毫不奇怪,任何市場經濟國家對人們自愿的認同、合作,自愿的集體主義乃至真正自愿的“財產歸公”活動,不但是允許的,而且常常支持還來不及呢:典型的例子是幾乎所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公民自愿的公益捐贈和公益基金都以免稅優惠、乃至搭配財政補貼形式予以有力的支持,以至于公益資產在他們那里的發達程度是我們難以想象的。
對于競爭性的“集體經濟”雖然一般不可能有這種支持(否則就破壞了公平競爭),但只要成員真正自愿,別人也樂觀其成。像美國這樣的市場經濟國家,不但最早的“五月花號”清教徒移民登陸初期就是過的公社生活,以后宗教的或世俗的公社選擇也一直存在,而且在很長一個時期,這種從事公社實驗的高度自由曾強烈吸引了世界各國(尤其是專制國家)的社會主義者,從英國的歐文、法國的卡貝,直到俄國的民粹派,都到那里去實踐其理想。最起碼地,他們搞公社實驗決不會像我們當年小崗村民搞“單干”實驗那樣要冒“生死文書”的危險。雖然這些實踐在市場經濟中往往缺乏競爭力而不能持久,但創造“奇跡”的也不乏其例。當年富于宗教集體主義精神的摩門教移民在高原荒漠上建成繁榮發達的猶他州,今天人們到了該州首府、高度現代化的新興大都市鹽湖城,無不為之驚嘆,這奇跡決不比社區規模的南街村、華西村小吧?即使在沒有“奇跡”的地方,他們的公民集體與合作意識傳統也隨處可見:從政治上的集體行為能力、社區上的公益自治組織直到經濟上合作制(尤其在農業中)的高度發達,都說明那是個公民“獨立而不孤立、聯合而不依附”的地方。
個人自由與“自主的集體主義”之一致性
沒有以小崗村人為代表的中國農民沖破舊體制束縛的努力,不僅小崗村,包括南街村華西村在內的“集體經濟”也不可能有今天這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速發展
現代國家對“集體經濟”的惟一限制,就是不能違背自愿原則強行“化私為公”、不能以不受制約的權力搞禁錮性的“集體”。
這其實也未必只是為了保護“私有制”,因為如果權家可以不受制約地“化私為公”,那它就同樣可以“公產私用”乃至“化公為私”而不受制約。去年“郎顧之爭”中郎咸平也一再說我們這種“保姆”強占“主人”財產的“國有資產(其實何止“國有”,“集體”資產亦然)流失”現象,是英美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不可能發生的。的確,如果每個公民的財產都能得到確實的保護,公民共同擁有的財產難道還怕得不到保護?
實際上,強制方式不僅侵犯了農民的個人自由,而且也使真正的“集體主義精神”不可能發生,因為違背人們自愿的強制往往要依靠“三個和尚無自由”式的“偽個人主義”才能順利實現。
當年俄國傳統村社社員比我國的“小農”更難“被集體化”,而我國東南沿海某些傳統宗族及村社公產比重大的地區、乃至號稱保有“原始公社遺存”的云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也比那些缺乏鄉土認同的“純小農”地區更難以被“集體化”,就是這個道理。所以無怪乎那時不斷在鄉村小共同體中提倡利益對立、政治分化、六親不認、殘酷斗爭,對傳統鄉村社會固有的認同與合作資源打擊不遺余力。今天許多地方的農村面臨所謂“人心散了”、除國家強制力量外民間組織資源極度稀缺的狀況,恰恰是那種“被集體化”的結果。而小崗村后來那個以“18個血手印”知名的“齊心協力鬧散伙”事件,有人稱為“以集體主義精神促使集體瓦解”的“小崗悖論”。其實這個“悖論”并不悖,關鍵在于那種強制性的“被集體化”恰恰是以一盤散沙的“個人”比真正的自主性集體更容易被外在的力量強捏在一起為條件的。
如今據說小崗村民在20年單干之后又考慮聯合起來謀發展了。于是有人就說當年的分田到戶是“走了彎路”。其實,當年小崗村人擺脫“三個和尚無自由”的困境而齊心協力、共擔風險、擺脫束縛,正是他們今天得以自由地謀求聯合發展、建立股份制經濟實體的前提。沒有以小崗村人為代表的中國農民沖破舊體制束縛的努力,不僅小崗村,包括南街村、華西村在內的“集體經濟”也不可能有今天這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速發展。所以可以說,從當年擺脫“三個和尚無自由”的狀況而齊心協力脫離官辦“集體”,到今天齊心協力建立自愿聯合,其實是一脈相承的,它們既是農民個性解放的進步,也是他們作為現代公民的公共意識和集體精神的進步。
當然,當前中國各地鄉村的情況千差萬別,農民在自愿的情況下進行互利合作與聯合協作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而且在未來的發展中各種實驗也都有風險和不確定性。誰也不能保證小崗村、南街村、黃柏峪和其他發展模式在未來就會一帆風順而不會有進一步的變革。即便某個模式在這里成功了,也未見得可以搬用到別處。我們應該相信,作為現代公民,每個農民不僅應該有掌握自己命運的權利,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不僅愿意追求“生產發展、生活寬裕”,對于怎樣根據自身條件追求發展和富裕也有自己的、他人不可代替的智慧。另一方面,從原始群時代就以某種形式的認同與合作為生存發展條件的農民,也不會先天地“人心散了”而非要別人來“拉郎配”不可。政府可以提供服務,并且農民也有權要求政府提供他們所需要(而非官員的政績所需要)、又屬于政府責任所系的服務,但官員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農民。可以說,新農村建設的成敗不在于“集體”不“集體”,但的確在于對農民的權利尊重不尊重。這或許就是“二十字真言”沒有把“集體化”、但卻把“民主”列入了其中的原因吧。
維護自主性:不能“威脅”,也不能“利誘”
公共財政不同于慈善捐款,它是國家運用強制手段從公民那里汲取的資源,應當使用于公益目的,而不是用于幫助某個或某些公民在與其他公民的競爭中勝出——這樣做實際上也是一種變相的“強迫命令”
不能以強迫命令的方式搞“集體經濟”,那么是否可以用財政支持的方式引導農民搞“集體化”?筆者一位朋友的確有這樣的見解:推動集體化不能“威脅”,但可以“利誘”。即以過去那種干部“抓點帶面”的方式,以國家財政力量給愿意搞集體化的“試點”提供資金、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特殊優惠支持,使試點鄉村嘗到“甜頭”,對其他農民產生吸引力,“引導”他們搞集體化。如今新農村建設要加大國家財政對農村的投入,這種想法也就頗為引人入勝。
但是這種主張是極為可疑的。應當說,這種做法在過去1950年代的集體化中就曾廣泛使用。它雖比直接的強迫命令“文明”些,但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副作用甚大。今天要搞市場經濟,這樣做就更有問題了。
首先,市場經濟講究公平競爭,以公共財政支持競爭中的一方使其體現出“優越性”,是不合理的。公共財政不同于慈善捐款,它是國家運用強制手段從公民那里汲取的資源,應當使用于公益目的,而不是用于幫助某個或某些公民在與其他公民的競爭中勝出——這樣做實際上也是一種變相的“強迫命令”。這種“利誘”與“威脅”并無本質區別。
其次,自由主義經濟學反對在競爭領域以行政權力配置資源,但其他各種國家干預學派當然不這么認為。運用國家權力使資源配置具有某種傾向性,例如向某些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地區傾斜,即使在發達國家也是有的。然而,作為公共財政行為,這樣的傾斜必須合乎法治,真正具有“公共性”。我國現今關于新農村建設中公共財政投入的法規體現的主要是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傾斜,其次是向特定地區(如貧困縣)、產業(如種糧補貼)傾斜的精神,而不是向特定所有制傾斜。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非規定的傾斜必然影響規定的傾斜,因此是應當避免的。
第三,即使在公益范圍內,國家財政對農民的“多予”也應當是一種法治狀態下的公共服務,而不應當變成人治狀態下的“首長恩典”,其實施對象的確定應當依據普適性的政策規定,而不應當與它是什么人的“點”、什么人的“幫扶對象”有關。運用公共權力向某些領導“親自”關心的特定“典型”提供稀缺資源,尤其在這些資源因其稀缺而已經成為激烈競爭對象的情況下,“多予”的初衷就有可能被扭曲。
最后,在“利誘”的模式下搞“集體經濟”,還有一個“退出權”的問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林毅夫先生當年曾經強調“退出權”是決定集體化相對正常運轉或是造成災難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這個論述用來解釋他說的那些事是值得商榷的。但今天強調退出權問題卻很重要。如果“集體化”是可退出的、而且退出成本不大,那么“利誘”或許問題還不太大。盡管它也可能有成敗風險,但如果外部確實有“利”的投入,在預后不良、農民退出時會造成外部資源的浪費,農民本身卻還不至于吃大虧。但如果這種“利誘”不可普及(只是對“典型”的優惠),或者不可持續(只是“引導”期的政策),那么農民進入后又不可退出或退出成本巨大,問題就嚴重了。
實際上,當年集體化之所以出現嚴重問題,直接的“強迫入社”固然是重要的因素,而“引蛇入洞”式的做法,即以不可普及、不可持續的“利誘”引導農民進入集體化,而后“利誘”消失,農民卻不可退出,由此產生的弊病恐怕更普遍、更嚴重。我們如今的“集體經濟”大都不可退出,或退出成本極大。因此不僅不應該“威脅”農民進入,“利誘”農民進入的做法也存在著極大風險。筆者認為:如果要在這方面“利誘”農民,那就應該首先明確農民的“退出權”。否則就決不應作此想。
當然,成員可以自由退出與經濟體的持續存在和發展是有矛盾的,傳統的“合伙經濟”因此一般都難以做大。但是股份制原則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如果純屬農民自發、自愿的互信合作,他們當然可以采取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但如果外部人要加以“利誘”,恐怕股份制是惟一可以考慮的方式,而且應當是可以轉讓(不影響經濟體持續的退出方式)的自由持股——在這方面應當特別指出:過去一度被宣傳得火熱的所謂“股份合作制”作為“現實主義”與意識形態教條之間的權宜性妥協是可以理解的,但它本身不能被塑造成新的教條。實際上如果純屬農民自發自愿,合作、合伙乃至完全無私奉獻都未嘗不可。如果要“利誘”他們,就應當限于可退出的自由股份制。而既然是自由股份制,強迫命令或“威脅”的因素是決不能摻雜其中的。外部人怎樣“影響”農民?
“多予少取放活”,這的確是新農村建設的要旨。但是這句話不僅意味著在經濟利益上要對農民“多予少取”,更重要的是在權利問題上對農民“多予少取”。對農民的合法權利要多尊重、多維護、少限制、不侵犯,而官員對農民行使權力則要有制約。
當然,所謂“利誘”農民搞自由股份制還可以,也不意味著應該提倡乃至推行這種做法。原則上講我是反對用權力來搞“威脅利誘”的。但是,這當然不是說各種理想主義者、包括信仰“集體化”的理想主義者就不能影響農民。
首先,他們可以“自己做出榜樣”給農民看,就像當年歐文等人所為。過去的意識形態把歐文說成是“空想”家,而把終身在圖書館與書齋從事研究的那位學者稱為“科學”社會主義的建立者,這是很奇怪的說法。近代科學不同于傳統玄想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重視實驗,所以又被稱為“實驗科學”。從這一點看,歐文這樣終身從事社會實驗的人與書齋里的理論家相比,誰更“科學”誰更“空想”,確實值得反思。再從實際結果看,雖然歐文自己的實驗點并無多少成就,但他的方法對后世的影響不可謂不大。當今世界,自由公民的合作運動已經大有成就,而歐文則被公認為合作運動的先驅。尤其在農業領域,今天合作運動已在許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造成了“聯合的小魚吃大魚”的局面,使家庭農業得以有效地抗衡乃至戰勝雇傭農業。其實效遠遠超過了所謂“科學意識形態”指導下的集體農莊模式。
其次,他們可以作為志愿者去幫助農民,就像當年的晏陽初等“鄉建”活動家和今天許多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或志愿公益團體)的做法。歐文是找一批理想主義志愿者自己實踐理想,而晏陽初們是把自己的理想主義體現為給農民提供各種幫助。志愿者不同于政府之處,就在于前者不會對農民行使強制權力,卻能夠給農村提供不少發展所需的資源,給農民提供公共品和其他公共服務,同時也能夠與農民進行價值觀和文化上的交流與互動。這不是什么“教育”農民或是接受農民“再教育”的問題(盡管在知識層面所謂“精英”與“大眾”確實需要互補)。在既需要認同、合作與也存在價值多元的社會里每個人都有在平等交往中影響他人、乃至向他人“布道”的權利——只要不是強加于人。當今世界的第三部門與志愿者公益取得了不少實際成果,但也有人說這是一種烏托邦。然而我一向認為,掌權者搞烏托邦可怕,無權者搞烏托邦可愛。不附帶強制的烏托邦不僅是無害的,而且是人類進步所需要的。營利的企業不會搞烏托邦,有權的政府搞烏托邦則很可怕,作為兩者之外的“第三部門”,志愿者及其組織是適于進行烏托邦實驗的惟一形式。因此志愿公益事業的現實成就和潛在能力固然未可低估,而志愿者的“烏托邦”——正如歐文、晏陽初們并未實現的理想一樣——也是寶貴的遺產。
最后,權力部門能否向農民施加“集體主義影響”?當然也不是不可以。如今我們在傳媒上常常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領導來到“點”上,很快帶來各種關系資源。在領導關照下,拿到了貸款,拉到了項目,來了科技服務,找到了客商,簽訂了合同,于是這個“點”的經濟很快搞上去了。應當說,如果這里涉及的關系資源屬于非緊缺資源,并不存在競爭狀態,它們向“點”上聚集并不妨礙別人利用同類資源,甚至如果這些資源相對富余而只是人們還不知道利用(例如銀行貸不出款,客商求無所供,項目無處投放,新技術無人利用等等),“點”上的示范可以促進人們利用這些資源,從而不僅“點”外的其他鄉村可以受益,資源提供者也與資源利用者共享了發展的好處。在這種情況下,“點”上的發展自然可以帶動經濟全局。當然在這樣的案例中,領導為“點”上提供的實際上是信息服務,而不是權力服務;是“牽線搭橋”,不是“拉郎配”也不是“拔苗助長”。這樣的幫助當然是應當提倡的。而且不光是領導,全社會有能力的人做這類好事都應當受贊揚,同時這樣的好事也的確不僅領導能做——既然提供的是信息服務而不是權力服務,當然就未必擁有權力的人才能做了。“拉郎配”不用權力不行,而“牽線搭橋”是無須弄權的。
但問題在于,對權力部門而言“牽線搭橋”很容易越界變成“拉郎配”。而如前所述,“拉郎配”不管是“威脅”還是“利誘”都會積弊無窮。如果運用公共權力提供某些稀缺資源,那就需要謹慎。而為了防止“牽線搭橋”越界變成“拉郎配”,就需要規范、制約權力。這是使新農村建設健康進行的一個無法回避的條件。近來決策層常講的一句話是對農民要“多予少取放活”,這的確是新農村建設的要旨。但是這句話不僅意味著在經濟利益上要對農民“多予少取”,更重要的是在權利問題上對農民“多予少取”。對農民的合法權利要多尊重、多維護、少限制、不侵犯,而官員對農民行使權力則要有制約。否則,不僅給農民的好處有可能通過“稅免費興”、“免稅收地”而流失掉,更有可能在“不納稅,無代表”的情況下發生新一輪侵權現象。應該看到,不尊重農民的權利,好心也可能辦壞事。國家為解決農民需要的公共服務而投放農村的大量公共財政資金,不是為了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更不是要在農村搞一輪“收地拆房”運動并給一些人提供設租索貢的機會。而只有切實尊重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利,才能避免這些扭曲,使新農村建設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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