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進入以后的應對措施

時間:2022-08-16 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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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進入以后的應對措施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發生過各種各樣的銀行危機。在這些國家當中,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不盡相同,有的甚至沒有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但是,它們都發生了銀行危機。因此,外資銀行進入與東道國銀行體系的穩定之間有聯系嗎?如果有,它對銀行穩定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影響的程度和途徑又是什么?這些問題應該認真予以研究。在我國,長期以來,銀行主導型的金融體制嚴格受制于宏觀經濟波動。縱觀我國近三十年的經濟發展歷程,銀行體系在擴張與收縮之間循環往復,政府每一次基本上都是通過直接控制銀行的資金投放來實現對經濟的調整。而按照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2006年我國已經全面開放了銀行業市場,我國銀行業市場將進入一個全面競爭的時代。即使沒有外資銀行進入,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值得十分關注的問題。現在,外資銀行的進入,又對其增加了新的變數。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對外資銀行進入與銀行穩定之間的關系及影響機制的研究。

一.銀行體系穩定性及其影響因素

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基本含義是,大多數銀行(指那些占整個體系資產和負債比例最大的銀行)具有償付能力,而且可以也應該持續擁有這種能力。“可持續性”是關鍵的,這是因為如果這種能力的獲得是以高風險投資產生的利潤來支撐的話,銀行同樣面臨潛在的風險。銀行穩定在金融穩定中居于核心地位,因為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基本是以銀行為主導的,所以必須認識到銀行體系的不穩定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巨大影響,包括宏觀經濟的動蕩、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密切關注的一個問題。銀行穩定與銀行危機是相對的范疇。銀行危機是指由于實際的或潛在的銀行擠提,迫使資產質量低下的銀行停止負債方項目的償付,或者政府為防止之而進行的大規模干預。銀行的不穩定(銀行危機)既可能以爆發的形式發生,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大量倒閉、經濟中貨幣供應量急劇緊縮,實際經濟活動陷入嚴重衰退;或者表現為銀行的整體上運行困難,不良資產規模巨大,蘊涵著巨大的系統性風險。不過,我們并不能認為不良資產貸款多,銀行體系就一定不穩定。從東南亞金融危機的事實來看,銀行體系的穩定與不良貸款之間并沒有很高的相關性:泰國在發生危機前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認為銀行體系資本充足,不良貸款比例低,而身陷危機的印尼還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認為“模范國家”。相反,不良貸款率達到19%的匈牙利卻并沒有受這次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影響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構成因素比較復雜。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1997)用多元Logit模型對一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1981-1994年之間的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1)宏觀經濟環境在銀行危機的爆發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較低的GDP增長與銀行危機發生的可能性是高度相關的;(2)高通貨膨脹率使銀行部門風險增加,因為高通貨膨脹率帶來的較高的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使銀行容易遭受支付危機;(3)金融自由化的后果之一是非常高的實際利率,而過高的實際利率被認為是導致銀行部門脆弱的原因之一;(4)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增加銀行發生系統性危機的可能性,盡管它可以減少銀行擠兌的發生,但也帶來了很大的道德風險,而且這種道德風險不容易通過謹慎的規制和監管來消除。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由此還認為,國家隱性擔保比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防范銀行危機方面更有效。因此,總的來說,影響銀行體系穩定的原因有宏觀經濟因素、國內金融狀況和外部沖擊三個方面(如圖1)。

二.外資銀行進入對銀行體系穩定具有積極效應

(一)前提: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銀行所帶來的收益外資銀行進入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促進首先表現為它將給東道國的金融發展帶來潛在收益:更好的資源配置和更高的效率。Bonin(1998)對外資銀行進入帶來的收益進行了詳細的描述,他認為外資銀行進入給東道國可能帶來的收益有六個方面:帶來了先進的銀行技術和金融創新(相對來說外資銀行更容易介紹一些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本國的金融市場);可能的范圍經濟效應(外資銀行能夠促進銀行體系的聯合,他們有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的技術和經驗,比如保險、經紀人業務、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等);加強市場競爭程度(對本國銀行來說外資銀行的進入是一種潛在的競爭壓力);東道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外資銀行的進入可以深化銀行間市場的發展,而且還可以吸引那些原本準備選擇其他國家外資銀行的客戶將業務直接交給進入本國的外資銀行);促進金融體系基礎部門的發展(外資銀行的進入,帶來了先進的銀行管理經驗和技術、會計核算方法、財政規制、監管和監管技能);吸引國外直接投資(外資銀行的存在使資金的流入變得更加便利,從而增加了對本國的項目進行投資的資金)。

(二)核心:外資銀行進入將促進銀行業有效競爭外資銀行進入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提高了東道國銀行業的競爭程度。隨著銀行業競爭程度的提高,銀行在各項業務上的經營方式、理念、目標都將發生變化,其行為改變的后果便是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改變。理論界關于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影響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許多實證研究的結果都支持銀行體系的競爭有利于穩定的說法。這些研究包括對某個地區或國家的研究,還有一些是跨國數據的研究。比如,Demirguc-Kunt與Levine(2003)通過對70個國家1980—1997年的跨國數據研究發現,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與銀行危機發生概率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并沒有證據表明競爭的增強會導致銀行體系的脆弱,相反的,競爭性比較強,市場準入限制較少和對銀行行為制約較為寬松的銀行體系相對來說更加穩定。StijnClaessens,AsliDemirguc-Kunt和HarryHuizinga(1999)對1988-1995年間80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外資銀行進入程度對本國銀行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越高,東道國或進入地區的銀行體系就越穩定。比如,在香港和新加坡,銀行業開放程度較高,銀行脆弱性比較小。與之相反,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越低,銀行體系越不穩定。例如,印度尼西亞和泰國銀行業開放程度較低,銀行機構的質量比較差。同時,對亞洲金融危機前后馬來西亞和泰國的案例研究表明,在加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監管的作用尤為重要,如果監管不力,外資銀行將成為引發和加重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外資銀行進入的效果在進入的初期和長期是不同的,這種不同在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表現得更加明顯:在短期內,外資銀行進入對本國銀行業的生存發展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外資銀行在進入一段時間后,東道國銀行的盈利能力普遍下降,說明外資銀行的進入確實帶來了強大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期來看,外資銀行進入促使本地銀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從而更有利于本地銀行的穩定與發展。根據上述分析,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銀行體系的影響機制如圖2所示:

(三)比較: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與銀行危機發生負相關

1、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外資銀行參與程度的統計(表1)。外資銀行進入程度(或參與程度)可以用外資銀行資產份額(外資銀行資產與本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的比率)和外資銀行數量份額(外資銀行數量與本國銀行總數的比例)衡量。總體看,外資銀行進入呈上升趨勢,在新興市場國家表現得尤其突出。拉美和東歐的一些國家外資銀行的控制程度均超過了50%,比如在新西蘭,外資銀行數量份額達到85%,資產份額甚至達到91%。相比之下,亞洲銀行業中外資銀行參與程度一直比較低,即使在外資銀行參與程度最高的馬來西亞,外資銀行參與率也只有14.4%。在發達國家,外資銀行進入程度一般介于亞洲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之間。

2、外資銀行進入與銀行危機發生的可能性由表1看出,不同經濟類型的國家外資銀行參與程度不盡相同,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到世紀末,部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發生了系統性的銀行危機,而有的則沒有發生。粗略比較并不能證明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與銀行危機的爆發之間有什么樣的關系。事實上,無論外資銀行進入程度較低(美國)或較高(韓國),甚至沒有外資銀行進入的國家(印度),都發生過銀行危機。但是,這一粗略比較還是給我們一個有趣的發現。隨著外資銀行進入程度的上升,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那些外資銀行資產份額和數量份額接近或超過50%的國家大部分都沒有發生過銀行危機(見表3)。而且,1997年爆發金融危機的東南亞國家中,外資銀行進入程度都比較低,因此我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外資銀行進入有助于東道國的銀行體系穩定。

三.應該密切注意外資銀行進入的負面效應

世界銀行(2002)將外資銀行進入給東道國帶來的成本歸納為以下五點:如果本國銀行的特許權價值因為外資銀行的進入而受到削弱,那么他們就有了從事更高風險活動的動機;外資銀行擁有更加先進的服務和金融產品,因此會吸引本國金融市場上大部分有利可圖的項目,所以剩下的高風險的部分就由本國的銀行來承擔;由于外資銀行的不斷增加,而外資銀行一般都有比較嚴格的信用評級體系,某些經濟部門的信用級別可能會降低,從而影響他們的融資;外資銀行可能會退出東道國金融市場或將其母國的一些問題傳染到東道國,這兩種行為都將增加東道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外資銀行擁有與東道國銀行不同的優勢與經營范圍,因此在貸款方面可能會傾向于忽視東道國的需求。外資銀行進入有助于東道國銀行體系穩定這一觀點的成立并不是無條件的。東道國首先必須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力度,因為這是避免過度競爭帶來的風險和維持銀行體系穩定的重要保障。另外東道國必須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的法律框架,這樣才能保證銀行競爭的有效性。而且東道國必須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才能有效避免因競爭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但是,在事實上,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這些條件都不完全具備,因此,我們必須密切關注外資銀行進入的負面效應。第一、外資銀行傾向于挑選具有盈利性的市場和財務狀況好的客戶,留給東道國銀行的往往是一些落后的市場和盈利性差的項目,面對強大的競爭壓力東道國銀行很可能去從事高風險的經營活動以獲得足夠的利潤。同時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大都缺乏風險防范與風險規避的有效手段,這就使銀行體系暴露在極大的風險當中;第二、外資銀行信貸供應的減少或增加會影響國內信貸總量和企業的融資渠道,從而影響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而宏觀經濟因素又是影響銀行體系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東道國遭遇金融危機或銀行危機時,外資銀行會減少信貸的供應,甚至撤離東道國,從而造成危機升級。東南亞金融危機后,發展中國家普遍都存在著這種擔憂;第三、外資銀行的金融創新對東道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影響。外資銀行進入將從總體上提高東道國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和金融創新的程度,而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的影響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監管不力,金融創新的增加會帶來金融風險的增加,外資銀行將成為引發銀行危機甚至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第四、外資銀行進入不利于銀行的穩定,這主要是因為相對于本國銀行來說外資銀行有非常大的競爭優勢,它們爭奪優質客戶,同時由于競爭使行業利潤下降,本國銀行在競爭壓力下不得不從事高風險項目以求得高額回報。同時,本國銀行缺乏有效的規避與分散風險的手段,這就對本國銀行體系的穩定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四.我國對外資銀行進入的應對措施

外資銀行的進入是中國加入WTO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趨勢,是中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我們已經探討了國際上外資銀行進入對東道國銀行體系穩定的影響。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也有不同于其它國家的國情。我國的銀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既積累了一些問題,同時也有自身的競爭優勢,面對即將到來的銀行業全面開放,我們應加大改革力度,對長期累積的問題應予以特別重視,同時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在競爭中發展與壯大。

(一)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步伐我國銀行體系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有商業銀行,另一部分是非國有商業銀行。占據我國銀行業半壁江山的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改革的重點,潛伏著許多導致銀行體系不穩定的因素:首先,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面臨著軟性預算約束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資金運用方面。由于政策性的負擔較重,國有銀行貸款大多流向國有企業,而不是根據企業實際的經營效益和信用來安排貸款的發放,結果造成貸款收益率低,甚至形成呆賬、死帳。當銀行不良資產不斷增加時,已經潛伏下不穩定的因素。而外資銀行則不同,他們會選擇優質客戶和收益較高的項目進行投資。因此,必須加快正在進行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進程;其次,銀行經理人的利益目標也會影響銀行體系的問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理人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有的還在政府機構中擔任職務,這直接導致他們在決策時會受到上級的壓力,沒有自主權。只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的命令,即使出現失誤也不必負責任,這導致激勵機制的喪失,大量的不良貸款都是這樣形成的。而且,資金來源的約束是硬的,為了彌補資金運用軟約束帶來的虧損,經理人員會從事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增加了銀行面臨的風險。

(二)銀行法規與監管制度的完善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到,外資銀行進入有助于東道國銀行體系穩定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監管的有效性。入世后,外資銀行全面進入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資本流入流出頻繁、違法違規現象的出現,都給金融調控和監管帶來很大的難度。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進一步加強市場準入、合規性監管。我國應在嚴格遵守入世后銀行業開放承諾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外資銀行進入的影響特別是消極影響,以及我國金融監管的實際能力,制定既嚴格又較為靈活的市場準入條件。要防止外資銀行在地域的分配上過于集中,同時防止外資銀行信貸分配對國內企業融資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進一步拓寬國內企業的融資渠道;第二,轉變監管理念,注重監管的國際協調。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需要國際化、開放式的監管理念,要與國際接軌。目前,雖然許多國家針對外資銀行設立了許多監管法規,但是東道國和母國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如何協調進行監管卻很少有法律規定,所以應和母國監管當局相互配合及時發現違規現象,在監管方面必須加強國際協調;第三,完善外資銀行立法。目前我國針對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只有《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這只是一部行政法規,缺少法律的權威性,因此應該盡快建立一部規范外資銀行經營行為的法律,使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有法可依。尤其要注意的是應該取消目前在華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真正建立健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三)加強中外資銀行的合作中外資銀行分別有各自的優勢,也存在著短期內難以克服的劣勢,雙方如果能夠合作將會有廣闊的前景,創造“雙贏”的局面。雙方在兩個領域有廣闊的合作前景:一是業務合作,中資銀行在人民幣業務方面比外資銀行更具優勢,外資銀行在人民幣資金拆借、人民幣代收代付、人民幣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業務方面需要同中資銀行進行合作。而外資銀行在國際業務方面,如外幣國際清算、外幣信用卡和現鈔業務、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上更具優勢,中資銀行可以在這些方面與其展開合作。第二,股權合作。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相對于中資銀行來說比較少,如果一味增加分支機構會帶來成本的提高,所以外資銀行不大可能在短期內大范圍增加業務網點,而是通過參股或控股中小中資銀行的方法,盡量利用中資銀行業務網點的優勢。它們的目的是利用自身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逐步掌握主控權,實現對中小銀行的控股,而中資銀行則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學習外資銀行在管理、技術和全球網絡方面的優勢。

(四)構建早期預警指標體系雖然我國從未發生過銀行危機,但防患于未然卻是監管當局必須考慮的問題。在外資銀行進入的敏感時期,這一問題顯得尤為迫切。世界其他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都建立了銀行危機預警制度,雖然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用來預警某個特定銀行將要面臨的困難,但在實際操作中也起到了提高整個體系抵御風險能力的作用。因此,監管當局要廣泛吸取其他國家在金融風險預警領域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現有的商業銀行中一些好的做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危機預警制度。我國銀行危機早期預警指標的構建應考慮三個方面:一是直接反映銀行自身經營質量的指標,如反映資本充足性的指標,反映流動性的指標,反映資產質量的指標等;二是反映宏觀經濟狀況的指標,如GDP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匯率變化率等;三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指標,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銀行業經營的好壞與企業經營狀況有很大的聯系,如大量的不良貸款就是由于企業經營狀況不佳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