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問題研究

時間:2022-10-07 1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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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問題研究

摘要:知識產權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很難被用來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抵押來獲得融資。但大多數創新型企業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的積累越累越多,運營成本也越來越高,必須要獲得融資的支持才能生存下去。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即應市場需求而生,但過程仍面臨很多的風險,本文針對這些風險進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對風險的防范和規避的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資產;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

我國作為知識產權大國,在實現知識產權自主化的目標之后,創新知識產權金融產品成為企業和國家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存在權利不穩定、權利難確認以及價值評估困難等問題,因此知識產權與金融證券相結合,難免出現商品化困難、現金流模糊等風險。[1]

(一)知識產權自身風險

知識產權因其自身具有的獨特性質,本身就不同于其他普通資產,因而存在從無形到有形資產的“轉型”困難。也因其具有這樣獨特的經濟特性,使得知識產權的價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市場環境、技術循環等,這就導致企業知識產權價值存在極大不穩定性,對知識產權的具體價值難以從客觀的角度進行準確評估,因此就很難保證知識產權“資本”化轉變之后的未來償付能力。知識產權不僅具有獨特的經濟特性,而且其轉讓、許可使用的收益模式更為特殊。

(二)法律風險

實踐環境中,知識產權獨有的財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資本”的追求,而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由于社會環境的波動影響又一直是不完善的,因此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是始終緊迫存在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任意的第三人均可以對已經授權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格制約。但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制度中,權利公示制度尚未完整地建立,因此常常導致知識產權權利分配混亂。如果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任意第三人的質疑,那么爭議權利人就可能陷入知識產權糾紛,從而給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帶來一定法律風險。

(三)宏觀經濟風險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可能受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宏觀經濟形勢直接影響了整個金融環境,而知識產權證券化要將無形資產轉變為有形財富,必然直接與其有所聯系。當整體的宏觀經濟處于上升狀態時,各行各業的發展也會隨之穩定增長;當其處于下降狀態時,整體市場經濟環境不景氣,各企業的發展也難免停滯。此外,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往往會對金融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方向起到一定引導作用。因此,經濟環境是直接可能影響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的。

(四)現金流風險

在普通的金融證券交易中,證券發起人進行證券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最終能夠形成穩定的現金流。在知識產權證券化活動中,現金流風險主要取決于知識產權自身實際具有的經濟價值。如何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一方面取決于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專業程度如何,另一方面取決于評估人是否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科學地采用了不同的評估方法。目前,國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在國外先進經驗的指引下已經日趨規范,知識產權的價值完全具有可評估性。[2]但由于知識產權自身權利不穩定的特性的存在,評估人在對基礎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時難免受到影響,因此可能認定知識產權的價值也是不確定的。再者,由于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知識產權的價值無法通過企業投入研發和運營的成本進行反映,而是需要根據其未來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作為標準。

(五)“準知識產權”的適格風險

“準知識產權”是指即將成為知識產權的技術、準作品及等待授權的專利、等待注冊的商標等,這些權利在未來可能獲得實現。因此,雖然其并非現實具有價值的知識產權,也缺乏一定的現實基礎,但未來的權利人還是期望通過對未來權益的利用實現現實的收益。但究其根本,該權利仍屬于未獲得狀態,究竟是否能夠獲得,是不確定的。如果直接將此種準知識產權作為基礎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那么一旦該權利未獲得,則必然導致證券化交易的中斷,風險較大。但也不是說所有的準知識產權就都不具備適格性,有一些準知識產權如果有確定的未來收益,如正在進行制作的影視作品,以其未來收益為基礎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的風險就較小。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建議

(一)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1.明確證券化適格標準從上述風險分析來看,只要一項權利可以進行轉讓、許可使用、質押等流轉性活動,且能夠產生未來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那么其就存在可被證券化的可能性。但是,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特殊權利,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均可以實現轉讓收益的。因此,制度設計有必要對不同知識產權進行區分,明確依據各類知識產權的特性認定其是否可以納入證券化的范圍內。通過明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適格標準,一方面降低權利人喪失其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避免后續導致證券化中斷造成的投資人損失。2.完善監督審查制度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當中,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是自始存在的,證券發起人在進行準備時首先要將其知識產權進行分割,目的就是為了隔離破產風險,但知識產權轉移的有效性與基礎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態又是息息相關的。從上述風險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知識產權權利狀態的不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極容易造成知識產權證券化環節的法律風險,而要化解這種風險,就需要對擬證券化的基礎知識產權進行完善的實質調查,同時,在實現證券化轉化之后對金融證券進行有效監督。主要包括對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性的審查、對權利保護范圍的調查、對知識產權權屬狀態的審查等等,通過完整和詳細的調查取證,再對該知識產權進行是否可證券化評估,避免因審查不完善帶來后續的損失。當然,在確定了該知識產權可證券化之后,仍要對其進行長期有效監管,預防現有環境下不可預見的各種風險。

(二)提高企業戰略意識和運營能力

1.提高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意識新興的高科技技術企業在發展之初就應當著重關注知識產權布局,一項新技術的研發從立項階段到后期的研發準備,包括技術的研發方法、結構、內容等有效的技術點都是企業應當關注到的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意識應當貫穿于企業整個技術研發活動當中,提前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技術篩選,及時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從企業形象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是將企業的無形資產通過有形轉化向社會消費者展示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也會無形地對企業形象有所影響,一方面可能對企業宣傳起到積極促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做好消極影響的準備,加強戰略性布局。2.提升企業知識產權運營能力為了確保知識產權證券化形成的現金流能夠長久穩定地存續下去,企業因此應當有必要持續做好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主要目的仍是以知識產權作為價值置換,以金融證券方式發行并進行經濟運營。企業要想保證證券發行后的現金流穩定不中斷,可以在企業內部有計劃地建立并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并在企業的研發和經營管理當中時刻將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以施行,努力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其次,需要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企業還應時刻保持危機意識,保證其知識產權成為一個長久穩定存在的權利。

(三)加強知識產權證券化期間的知識產權資本保護

在知識產權證券化轉化的交易過程中,對資本的分散控制主要是針對基礎知識產權本身。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特殊性中包括其具有一定聯動性,知識產權自身的價值極有可能會受到交叉性的影響。[3]在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的期間,基礎知識產權的組合會特別集中在某一區域內,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也會相對聚集。選擇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方式進行資產融資轉化的企業往往在某一特定技術領域內有所建樹,而企業拿出的基礎知識產權資產也往往使其具有優質知識產權,因此,在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的期間有必要對知識產權資本保護,從而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鄭宏飛.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稅制的法律困境與完善建議[J].西南金融,2018(10):35-40.

[2]齊盼盼,楊小曄,牛諾楠.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評價模型研究[J].會計之友,2012(25):102-105.

[3]賀琪.論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模式與風險防控機制構建[J].科技與法律,2019(4):48-56.

作者:張闞梅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