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5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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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論文

財務治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財務治理公司治理財務管理財務控制

論文摘要: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財務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而有其獨特的理論體系。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而財務管理是一種運行機制,二者構成了公司財務的兩個不同的方面。財務治理是對傳統財務管理理論與財務戰略理論的整合,財務戰略是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聯結的紐帶。財務控制偏重價值管理,財務治理則偏重利益調整,財務治理是廣義公司財務制度的一部分。本文就財務治理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

一、財務治理界定

關于公司財務治理(Corporatefinancialgovernance),國內各學者的觀點不一,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伍中信(2001)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一種企業財權的安排機制,通過這種財權安排機制來實現企業內部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同時還指出,企業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經濟利益沖突。楊淑娥(2002)認為,所謂公司財務治理,是指財權通過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張敦力(2002)認為,財務治理是界定與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所處地位和作用,最終實現各主體在財權上相互約束,相互制衡關系,促使企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衣龍新(2002)認為,財務治理涵義可概括為: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林鐘高(2003)則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制度安排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饒曉秋(2003)認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國內學術界對于財務治理的定義并無很大分歧,都認為財務治理是以財權合理配置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不同在于對財務治理主體的界定不同。筆者認為,只要涉及到財權的配置,均可歸屬于財務治理的研究之中,但是財務治理是否僅僅局限于一種“制度安排”。公司財務治理是指通過財權在企業內部的合理配置,并在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財務約束、財務評價等機制以達到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從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行為和規范。

二、財務治理與相關概念關系辨析

(一)財務治理與公司治理財務治理是從財務的角度來研究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與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和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講,財務治理結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公司治理的靈魂。財務治理總體上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其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方面,必然要遵循、借鑒公司治理理論。應該說公司治理理論對財務治理理論的指導是最為直接的、重要的,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發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展和成熟,而財務治理理論的不斷充實、發展也必將促進公司治理理論的不斷拓展、完善。如果用財務治理涵蓋公司治理,則夸大了財務治理的范圍和作用,限制了公司治理的范疇。公司治理除包含財務治理內容外,還包括人事、經營等方面的治理。應當說財務治理本質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和根本體現形式,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治理效果也最終要落實到財務利益上加以體現。如果用公司治理定義、替代財務治理,則更為偏頗,局限了財務治理內涵和外延,除從屬于一般公司治理共性外,財務治理還具有自身獨特的個性。可見,財務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聯系:一是公司治理是財務治理的基礎,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發展和深化。二是公司治理的模式決定財務治理的模式,財務治理的模式反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模式。三是公司治理的目標影響財務治理的目標。四是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都根源于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五是從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角度來看,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都隨著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的發展而發展,其內容也逐漸由只發生在公司內部所有者、經營者以及相關權利機構之間的狹義的活動擴展到廣義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六是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不僅僅是一種靜態的管理方式,更應該是一種動態的管理活動,因而不能將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僅僅理解為一種制度安排,更應該從治理活動的動態含義來理解。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區別主要有:一是制衡的著眼點不同。二是激勵的側重點不同。三是約束制度的側重點不同。四是機制涉及主體不同。五是保障實施主體不同。六是財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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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三違”治理論文

煤礦“三違”治理論文

集團公司組織開展的“三違”治理活動,意義重大。在和“三違”行為作斗爭的過程中,我們的早期做法是“反三違”,把“三違”人員單一地擺在對立面上,導致對立甚至是抵觸情緒;其后的做法是“抓三違”,把少數“三違”人員擺在打擊的位置上,導致求情開脫者不斷。現在,集團公司一改以往反、抓被動做法,提出對“三違”行為要進行治理,是一個積極主動的做法。所謂治理,即要全員、全方位地參與,注重過程,消除、抑制、融化違反規章制度的人和事,甚至是思想意識。它體現了集團公司對安全工作的一種概念性升華,更體現了集團公司抓好安全的決心。

在“三違”治理活動中,要注意避免或克服以下兩個方面問題:

一是要去掉浮夸成份,敢動真格的。首先,思想上要動真。我們往往注重搞運動,并且愛掀高潮。任何事物的發展總有其內在規律,有高潮,就必有低潮。而對我們煤礦而言,由于工作條件、職工素質等多重因素影響,決定了“三違”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不可能靠一次運動就解決所有的問題。要根治“三違”,務必克服短期行為思想。其次,行動上要動真。對一些工作,我們的經驗做法是“齊抓共管”,黨政工團齊上。但事實上卻往往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人不動手”,使一些活動流于形式。就如讀《選集》,外國人讀的是“神”,學的是方法,而中國人讀的是文字,僅僅停留于“知道”的表象。所以,要使“三違”治理活動取得成果,一定要帶著感情去開展工作。要通過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向職工講清“三違”對自身、對家庭、對他人以及對企業的危害;講明治理的意義,做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使職工的靈魂受到感染并有所觸動,從而自覺自愿接受規章制度的約束,做到遵章作業安全生產。第三,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制度的執行、懲治“三違”人員上動真。對違規人員,一定要嚴格給予懲處,以體現制定的嚴肅性、懲戒性。“戒”字是刀下加圍欄,越雷池半步必然會受到“刀”刑。維護“戒”之尊嚴,“刀”不可無,更不可鈍。所謂清規戒律就有其威嚴性,“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也是此理也。健全的規章制度、嚴格的獎罰、規范的執行、法理的震懾可以使人在心理上自覺抵制“三違”傾向。

二是在教育上要體現效果。開展“三違”治理,宣傳教育必不可少,但方式方法一定要有針對性才能提高效果。在攻打伊拉克時,美國大兵抓薩達姆的辦法既簡單又實用。你不是不認識他嗎,好,我制作撲克牌通緝令,每人發一副,這種喜聞樂見的形式,讓美國兵在休息娛樂之間就強化了對“敵人”的記憶,把薩達姆的形象深深植于腦海之中,從而利于抓獲。所以,治理“三違”,首先要讓職工知道到底何為“三違”,怎么做才不算違章。實事求是地說,多數人對“三違”的認識僅僅是概念性的,在不同時間、不同的空間、不同的工種來定性“三違”,確實較難,從而使其失去警惕性,甚至違章之后也不知情。所以,要提高教育效果,很有必要用最筒單的文字、最容易識別的符號來對“三違”進行標識,從而使職工既方便、又容易地記住“三違”行為,從而增強自律。

三是要從長遠著手,下決心從根本上改善職工作業條件和作業環境。職工的“三違”行為,有的是無意為之,有的是故意為之,而故意型之中出于生理本能者不在少數。通過多年的宣傳教育,多數職工知道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但是當他從條件艱苦的工作頭面出來或爬完一個上山、體力和精力到了生理極限的時候,什么方式、什么性質的“三違”行為他都會做,環境使然。“民不畏死,何以死懼之”。所以,我們在進行軟件規范的同時,務必要加大硬件投入的力度,依靠科技創新,在不斷實現人、物、系統本質安全的同時,改善職工的作業條件,從外圍環境上減少、防止職工“三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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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治理論論文

[摘要]“社會政治”是與“政治社會”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政治社會”思想源于亞里士多德,是一種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治觀;而“社會政治”思想始見于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后被馬克思、恩格斯作了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闡釋,指的是無階級社會或階級后社會的政治。“社會政治”理論與19世紀實證主義者所主張的政治社會學理論有著根本的區別,其方法論基礎是歷史唯物主義。“社會政治”理論的提出和研究,對詮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發展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在西方政治-社會思想史上,關于“政治社會”與“社會政治”兩個基本概念的形成,曾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演化過程。“社會政治”與“政治社會”相對應的兩個術語,并不是同時出現的。要了解什么是“社會政治”,首先要了解“政治社會”一詞的含義和由來。一、“政治社會”和“社會政治”的思想起源關于“政治社會”的思想,從其思想淵源來考察,最早始于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他第一個提出和系統論述了“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的概念。《政治學》開宗明義就指出:“我們見到每一個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種類的社會團體,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其目的總是為了完成某些善業――所有人類的每一種作為,在他們自己看來,其本意總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會團體都以善業為目的,那么我們也可說社會團體中最高而包含最廣的一種,它所求的善業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廣的:這種至高而廣涵的社會團體就是所謂‘城邦’,即政治團體(城市團體)。”[1](第3頁)看來,他把實施統治和被統治的“城邦政治”稱為“政治團體”(如亞氏稱一種“海太利”的組織為“政治社會”)[1](第98,483頁)。西方傳統政治理論中的國家即“政治社會”的觀點,其理論始源就是直接來自這里。不過亞里士多德把城邦(政治團體)視為“社會團體中最高而包含最廣的一種”,即整個社會組織的一個部分,認為社會團體同政治團體是有區別的。后來,人們使用政治社會的內含又有所變化:稱政治社會即指國家社會。盧梭就是這一觀點的典型代表。他在寫作《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曾明確地將國家體制稱作政治社會,把國家、社會共同體、社會契約等詞,幾乎在同一個意義上使用1。這就為西方“政治社會”說奠定了基礎。盧梭以“社會契約”理論假設,說明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歷史合理性和永恒性,把國家同社會完全混同了起來。使后來的西方思想家們把有國家存在的社會看做是一個亙古的“政治社會”。19世紀初,孔德、斯賓塞雖然提出用實證主義、社會有機體等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政治現象,但仍然停留在“政治社會”的范圍內。“社會政治”的思想,到19世紀70年代才萌發出來。摩爾根發表《古代社會》一書,實現了人類學的革命。該書從社會進化論觀點出發,運用社會實證的方法,詳細地考察了人類“政治生活方式”的起源和形成,首次提出了人類社會的“兩種政治方式(twoplansofgovernment)”的概念,認為氏族性的政治生活產生于社會(societas),地域性的政治生活發生于國家(civitas)。他指出:“人類是從發展階梯的底層開始邁步,通過經驗知識的緩慢積累,才從蒙昧社會上升到文明社會的。”[2](第3頁)“我們可以在這里提出一個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態都可歸納為兩種基本方式,此處使用方式(plan)一詞系就其科學意義而言。這兩種方式的基礎有根本的區別。按時間順序說,先出現的第一種方式以人身、以純人身關系為基礎,我們可以名之為社會。這種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在古代,構成民族(populus)的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聯盟,它們是順序相承的幾個階段。后來,同一地區的部落組織成為一個民族,從而取代了各自獨占一方的幾個部落的聯合。這就是古代社會從氏族出現以后長期保持的組織形式,它在古代社會中基本上是普遍流行的;在希臘人和羅馬人當中,直至文明發展以后,這種組織依然存在。第二種方式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我們可以名之為國家。這種組織的基礎或基本單位是用界碑劃定范圍的鄉或區及其所轄之財產,政治社會即由此而產生。”[2](第6頁)又說:人類社會“政治的萌芽必須從蒙昧社會狀態中的氏族組織中尋找”。對于這種政治的萌芽,摩爾根稱為government,以區別政治社會的politics。[2](第4頁)

這就十分明白,摩爾根已經把整個原始社會的政治生活叫社會的政治方式,把產生國家后的政治生活方式,稱為“政治社會”。在這里,摩爾根已經超出了以往資產階級思想家關于國家、社會的學術眼光,提出了人類社會初始階段的“社會政治”的理論。恩格斯就是以摩爾根提供的材料為依據,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對原始社會中的“government”,即無階級社會的政治,首次作出了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詮釋。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說,就是他們兩人在理論與事實的結合上,把人類社會中的“政治社會”和“社會政治”兩個基本的概念作了區分,為建立“社會政治”的科學理論奠定了基礎。然而,從《社會契約論》到《古代社會》、《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在時間上從1762年到1877年,再到1884年,其間相隔的一個多世紀里,西方思想家關于政治與社會關系的思想,也發生了重要的演變。從霍布斯到盧梭,再到邊沁,經歷了17世紀的“自然的社會結構論”、18世紀的“市民社會論”的演進,那末,到19世紀及以后的政治學家、社會學家就逐漸開始認識到資產階級現代社會“是一種以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的社會”[3](第87-88頁),開始在一定意義上把政治(國家)與社會(市民社會)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大領域來對待。幾個世紀一直將政治、國家、社會視為同一的“社會共同體”、政治社會即國家社會的社會契約論主流派的傳統觀點,首先受到了客觀唯心主義哲學大師――黑格爾的挑戰。黑格爾從其客觀唯心主義的基本命題出發,將自由派的政治經濟學及市民社會概念與孟德斯鳩的國家觀相調和,提出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相區別。黑格爾在對人的“社會化”進行社會分析時指出:人的社會化過程,需要依靠經濟利益關系和倫理世界的理性關系的結合才能實現。也就是說,一是需要作出經濟關系層面的“市民社會”分析,二是需要作出政治道德層面的“國家”分析。在黑格爾看來,所謂“市民社會”就是指連同其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在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總和。只有在這樣的市民社會里,每個人才有條件以自身為目的,同其他的人發生關系。黑格爾說:個別的人“都把本身利益作為自己的目的。……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只能按普遍方式來規定他們的知識、意志和活動,并使自己成為社會聯系的鎖鏈中的一個環節。”[4](第201頁)在市民社會里,實現的只能是社會成員個人之間的特殊利益和特殊關系,市民社會只是一個“中介的、否定的環節”。要將個體與共同體完全統一起來,融合為一體,那還需要借助于國家的力量。也就是說,國家是人實現“社會化”必要的理性基礎。所謂“國家”,在黑格爾看來,它是“倫理世界”和“倫理理念現實”[4](第253頁)。“現代國家的本質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結合的”[4](第261頁),“個人本身只有作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倫理性”[4](第254頁)。黑格爾出于唯心主義的本性,把國家(即道德倫理關系)看做是決定性因素,而市民社會(即經濟利益關系)是被決定性因素,使兩者因果關系發生了顛倒。但他強調國家與市民社會相區別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19世紀西方現代國家與市民社會發生適度分離的歷史新趨勢,反映了社會發展的某種現實性的狀況,這對以后的思想家們思考、分析關于政治(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然而,黑格爾把國家當做“最高倫理的表現”加以崇拜,在事實上美化了當時德國封建專制的國家制度,又不能不表現出黑格爾思想所具有的保守性一面。孔德和斯賓塞在19世紀初期和中期分別提出社會進化實證論和社會有機整體論,建立起了現代社會學的基礎,從而使20世紀中期有可能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政治社會”,建立一門“政治社會學”。在傳統的政治學家們眼里,政治社會主要指政治國家和政治權力;而在孔德、斯賓塞以及后來的政治社會學家那里,政治社會學則主要是強調對國家政治的社會分析,這種學科視野雖然擴大了研究政治社會的眼界,但沒有跳出原有“政治社會”的基本框架。在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基本矛盾已經比較充分地暴露的歷史條件下,他們熱衷于把自然科學的方法,生硬地搬到政治社會領域,抽象地強調社會有機整體,而忽視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階級關系的具體分析,回避已經尖銳起來的社會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他們的這種政治社會觀表現出了很大的保守性。現代西方“政治社會學”,在思想體系和方法論上仍然繼續著古典政治社會學抽象的社會觀。所以,政治社會理論與我們所稱的社會政治理論有本質的區別。

二、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社會政治”的方法論基礎

19世紀40年代中后期,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科學的唯物歷史觀,從人類社會形態的經濟關系中,特別是從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有了剩余和社會分工之后私有制的出現、階級的產生的事實中,分析社會的政治上層建筑,形成了這樣的一個基本思想:“每一歷史時代主要的經濟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所賴以確立的基礎,并且只有從這一基礎出發,這一歷史才得到說明;因此人類社會的全部歷史(從土地公有制的原始氐族社會解體以來)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即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之間、統治階級和被壓迫階級之間斗爭的歷史;這個階級斗爭的歷史包括有一系列發展階段,現在已經達到這樣一個階段,即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無產階級),如果不同時使整個社會一勞永逸地擺脫一切剝削、壓迫和以及階級差別和階級斗爭,就不能使自己從進行剝削和統治的那個階級(資產階級)的奴役下解放出來”[5](第257頁)。《共產黨宣言》就是根據這一基本思想創造性地提出了關于什么是階級政治的著名論斷:在資本同勞動根本對立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之間圍繞政權所發生的“一切階級斗爭都是政治斗爭。”[5](第281頁)馬克思恩格斯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的階級分析方法,將人們的社會認識眼界引向階級社會的歷史最深處,跨進前人所沒有探索過的階級政治關系的新領域。這不能不說是對社會史、政治史在認識上的一個新突破。恩格斯后來在寫《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一書時總結說:“唯物主義歷史觀從下述原理出發:生產以及隨生產而來的產品交換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在每個歷史地出現的社會中,產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隨的社會之劃分為階級或等級,是由生產什么、怎樣生產以及怎樣交換產品來決定的。所以,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該到人們的頭腦中,到人們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到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革中去尋找;不應當到有關時代的哲學中去尋找,而應當到有關時代的經濟中去尋找。”[6](第740―741頁)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思想家將社會中的政治歸結為觀念的東西,而歷史唯物論認為,一切政治觀念,最終都應歸結為社會物質關系。所有受階級關系制約的政治,說到底,它只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然而,非階級社會的經濟關系,其經濟基礎同與之相適應的政治上層建筑之間是否發生必然的關系呢?這是一個關系到要不要將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到底的問題。這個問題,對于馬克思、恩格斯來說,必須要有進一步的明確回答。馬克思、恩格斯自從創立了自己的唯物歷史觀和階級政治論以來,也一直試圖從一般唯物史觀上解決這個重大理論問題。他們無論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還是在《資本論》、《哥達綱領批判》以及《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中,人們只要仔細研讀這些重要文獻,就不難發現,他們在思考和論述關于史前社會和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在事實上是否存在政治上層建筑問題(即不存在階級和國家的社會條件下經濟與政治的關系到底怎樣)時,總是有一種強烈的追求(但都是建立在一種科學的假設基礎上),一直迫切希望能找到充分的史實,來證實他們的社會經濟基礎與政治上層建筑的辯證法原理和徹底的歷史唯物主義科學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這個愿望直到他們的晚年才最后由恩格斯來實現。19世紀70年代中期,馬克思仍以極大的熱情研究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及其他人類學知識。關于這一點,恩格斯后來說得很明白:“不是別人,正是卡爾?馬克思曾打算聯系他的――在某種限度內我可以說是我們兩人的――唯物主義的歷史研究所得出的結論來闡明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這樣來闡明這些成果的全部意義。原來,摩爾根在美國,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發現了40年前馬克思所發現的唯物主義歷史觀,并且以此為指導,在把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加以對比的時候,在主要點上得出了與馬克思相同的結果。”[7](第1頁)摩爾根所提供的大量關于史前社會的史實,“為全部原始歷史找到了一個新的基礎”[7](第14頁),證明了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完整社會歷史觀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理解這一點,不僅對于把握馬克思、恩格斯歷史唯物主義的整體社會觀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我們全面把握馬克思、恩格斯的整體歷史政治觀也是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的。這一整體社會歷史觀說明,階級和階級的政治,在人類歷史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社會歷史現象。在19世紀60年代以前,由于還沒有產生真實可靠的人類社會發展的知識足以說明史前社會為何物,人們的認識視野中雖然提到了“原始社會”,但對其實際狀況并不清楚。西方古典的自然法理論中的所謂“人類自然狀態”說,也僅僅是一種虛構的理論假設,不足為據。某些關于原始血緣家庭的論著,也正如恩格斯后來所說的那樣,是零星和不可靠的。他們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也講到了人類社會早期的社會生產分工、部落所有制等[5](第68―70頁),但他們認為,不能輕信那些資產階級的學者們對“史前時期”的種種描述。[5](第79―80頁)他們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一般原理,初步確認了人類“原初的歷史的關系的四個要素”[5](第78―81頁),并以此作為文明社會發展的起點。但是這在當時還是一種抽象的理論設想:在文明社會之前的人類社會歷史存在著一種有組織的社會形態,還沒有可能確切地知道史前社會的具體生活狀態,因而也就談不上論及原始社會的人們到底怎樣過“政治生活”的問題了。這也就是為什么他們兩人在后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都認定“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5](第272頁),人類社會的政治生活都是階級政治斗爭的政治的一個重要緣由。也正因如此,在他們70年代中期以前的大部分著作里,將國家與政治是同等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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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機治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政府公共關系;公共危機;危機治理

論文摘要:有效的政府公共關系工作,對于危機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缺少專門的政府危機公關機構,政府公關人員素質低下,與媒體及公眾的溝通不暢等原因,不能很好的發揮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作用。為此,必須通過設立專職危機公關中心,切實轉變政府公關理念,配置合格的公關人員,加強溝通以及提高政府國際公關能力來提高公共危機治理的效率。

一、政府公共關系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內涵詮釋

當今世界,任何組織都處于一個極其復雜的公共關系網絡之中。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共事務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權力的行使者,也必須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這樣才能推進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保持國家穩定與和諧,人民幸福安康以及國際威望的提升。所以,一個有效的政府,必須處理好與各方面的關系。正如美國公共關系學者哈洛所言:“公共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管理功能,它幫助組織建立并維持與群眾間的雙向溝通,了解、接納及合作;它參與處理組織面臨的各種問題與糾紛;它幫助組織了解公眾輿論并作出反映,促進公眾了解組織和事實真相;它強調組織為公眾利益服務的責任;它幫助組織隨時掌握并有效利用變化的形勢,預測發展趨勢,使之成為組織的警報器;它使用有效、正當的傳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為主要的工具”。[1]依據這個公共關系的權威性定義,可以得出公共關系是組織為實現其目標的一種管理活動或職能。由此,政府公共關系是以政府為主體,為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建立和諧的公眾關系,順利完成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雙向溝通與互動的管理活動。具體來說,政府公共關系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2]一是政府公共關系的行為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有社會公益性和政府行為權威性;二是有傳播溝通、行為規范的職能,有政策導向性和傳播壟斷性;三是與社會公眾建立良好關系,有全民參與性;四是體現政府管理思想,維護政府良好形象。現代政府作為一個有限的政府,其主要職能在于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而有效的政府公共關系則是發揮其管理職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公共危機主要是指那些突然發生,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威脅和重大損害,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乃至國家政權有較大影響,要求政府和公眾采取特殊措施予以應對的公共事件或緊急狀態。公共危機事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公共性。在《辭海》中,“公共”即共同,指社會的共同領域或共同利益。現代社會處于一個開放的、動態的系統之中,雖然某一危機事件不一定普遍存在,但是隨著其傳播而引起的社會關注,極有可能成為公共熱點并造成公共損失、公眾心理恐慌和社會秩序混亂。也就是說,社會的公共危機越來越突破地域限制。如2003年的“非典”先是在國外發生,后來很快在我國的廣州、北京等地傳播開來,發展成為全國性的公共危機事件。二是突發性。由于各種公共問題和風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或然性,往往不易發覺或被隱匿而被推遲和掩蓋,所以其發生的時間難以預測,過程難以控制,結果難以估量,一旦爆發,其破壞性的能量就會被迅速釋放,并呈現快速蔓延之勢,而且事件大多演變迅速,解決問題的機會稍縱即逝,如果不能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損失。三是擴散性。在目前全球化和全國化的趨勢下,社會系統的精密程度也在提高,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交往和沖突也在增加,從系統論的角度來說系統越復雜,它的可靠性也越差。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誘發危機的渠道可能更多,危機的蔓延可能更嚴重。[3]四是危害性和威脅性。公共危機事件高度危險,極有可能使構成社會體制的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要素和機能達到崩潰的程度,并且由于危機往往具有連帶效應,同時會引發次生事故和問題,導致更大的損失和危機。五是危機的雙重效果。危機會帶來各種損失,但危機也是機會和轉機。美國危機管理專家諾曼·奧古斯丁認為“一項危機既包含了導致危機的根源,又蘊藏著成功的種子”。如果決策者直面危機,危機可以促進制度的革新和環境的變革,所以對公共危機事件需要辯證的認識。[4]

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ingovernance)一詞。治理被認為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5]所以公共危機治理就是通過政府和社會公眾的力量,通過對公共危機事件的有效監測、預控、決策和處理,避免和減少危機,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和公民關系和諧,維護政府形象的過程。具體來說,公共危機的治理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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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轉變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西方法治轉變

[論文摘要]英國社會學家卡爾•波普爾說過“人們普遍相信,對待政治學真正科學的或哲學的態度,和對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歷史的沉思和闡釋之上。”這句話給我們這樣一種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國法治的維度:我們既不能停留在技術這一層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現實社會這一視域,而是應當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學的高度,并把視野擴展到整個歷史領域。只有這樣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會僅是一些具體的操作規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適性的精神和原則。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轉變過程對中國的法治建設來說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臘城邦時期(約公元前8世紀)的“尚法”觀念。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演變,這一觀念逐漸成為了一種理念、一種信仰。它包涵著“法律地位至高無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眾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論意義的理念,也正是在這一層面上,法治才具備了“處事方法”和“治國方略”的意義。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產生?它又是怎樣隨時代演進的?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還要從古希臘說起。

一、古希臘,從“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紀,希臘開始進入城邦時代。城邦的誕生不僅為法律開辟了廣闊的用武之地,而且也為人們的思想觀念提供了一個自由的空間。希臘人崇尚法律觀念、維護法律權威的觀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觀念就誕生在這個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達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創建者來庫古以“神諭”的形式傳達,因而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斯巴達人也由此養成了極強的守法觀念,他們自愿服從來庫古法律的約束,極少違反,他們將對法律的遵從看成是一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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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噪聲治理論文

近年來,隨著對城市工業污染源的綜合整治,城市噪聲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著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聲主要是指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其中交通噪聲是一種非穩態、不連續的流動聲源,影響范圍廣,時間長,危害程度大。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條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輛迅速增長。從1992年起車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長。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一、城市交通噪聲污染的分類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聲

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污染已成為各國城市發展的共性問題,城市道路交通環境污染主要有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據測定,汽車在行駛中的噪聲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駛的車流噪聲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聲計算,要根據交通量、平均行車速度、重車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個基本的噪聲計算值,然后計算由于傳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響所產生的修正,最終得到交通噪聲評價值。現在還用一種叫機動車噪聲污染分析處理系統的。該系統包括系統機動車噪聲源強分析模塊、路段噪聲分析模塊、交叉口噪聲分析模塊、環境噪聲預測模塊、環境噪聲評價模塊。其功能是:根據交通信號控制系統提供的交通信息數據,分別處理路段兩側和交叉口周圍的噪聲強度等級,綜合背景值,做出噪聲預測。根據環境質量標準,做出換環境污染指標(噪聲污染指數)。將處理結果進行儲存和更新。

(二)城市軌道交通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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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機全球治理論文

摘要:公共危機影響和危害的廣泛性需要多元主體的合作治理,全球治理無疑是實現公共危機治理的有效途徑,但是政治、經濟、主權等多元利益的沖突是制約公共危機全球治理的關鍵。因此,在求同存異、互惠互利基礎上構建公共危機全球治理的合作治理框架成為必要。

關鍵詞:公共危機;全球治理;國家利益;困境;路徑選擇

2004年12月26日,震中位于印尼蘇門答臘以北的海底發生了震級達9.0級的地震,地震引發的海嘯對東南亞及南亞地區造成巨大傷亡,海嘯遇難者總人數近30萬。海嘯發生后,世界各國及各種世界組織和民間團體、個人向海嘯受災國提供了大量援助,但在各受災國向世界申請援助時,印度作為海嘯受災國曾一度拒絕援助。原因則是因為西方大國在援助背后所隱藏的政治目的,如“美日借救災染指馬六甲,派大批軍艦開進國際水道”。同樣值得關注的是,2008年5月發生在緬甸致使1.5萬多人喪生、上千萬人受災的熱帶風暴襲擊,在接受國際人道主義援助的同時,因拒絕美國的救災援助而引起外交摩擦。在公共危機全球化形勢日漸凸顯的今天,使得我們必須對公共危機的全球合作治理投入更多的關注。

一、全球治理:公共危機有效治理的途徑

所謂公共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危機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就客觀存在著,根據聯合國的界定,危機主要包括:(1)自然災害,又可分為地質方面:地震、火山等,水文氣象方面:洪澇等,生物學方面:瘟疫、流行病等;(2)技術災難,來自技術或工業事故,如爆炸、火災、污染、輻射、泄漏等導致的喪生、受傷、財產受損或環境惡化;(3)環境惡化,人類行為導致的環境和生物圈的破壞,如森林大火、生物絕種、資源破壞等。危機所具有的突發性、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以及影響的廣泛性,使得其對社會的危害已經不僅僅停留在一個地區、國家的范圍內,更會泛及到多個地區、國家甚至對全球產生威脅: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爆炸使得整個歐洲都籠罩在核污染的陰霾中;英國瘋牛病的爆發使得全球“談牛色變”;亞洲金融風暴使得全球金融市場一度低迷;美國“9·11”事件引發了全球的反恐熱潮并促成了反恐聯盟的建立;SARS事件、印度洋海嘯更是觸動了全球的神經。在各種危機充斥著人類社會政治、經濟、公共衛生、地區和國家安全等各個領域的今天,一國或一個地區的危機不能僅僅依靠自救來實現,而必須整合全社會和世界各國的力量來進行治理,治理理論為我們提供了理論支撐。

根據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之家》的研究報告中對治理的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而所謂全球治理,指的是通過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規制(regimes)解決全球性的沖突、生態、人權、移民、、走私、傳染病等問題,以維持正常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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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治理論文

摘要:越來越多的股東們認識到,控股權未必等于控制權,更未必等于財務控制權。如果在公司財務治理上沒有一個合理的體制和機制安排,股東們的利益保障將無從落實。一方面從財務管理體制來把握公司的控制力,將潛在的法律控股權轉化為現實的財務控制權,越來越成為股東們的迫切需要和強烈愿望。另一方面公司會計人員的管理體制是公司財務治理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從這兩個方面談談我國公司的財務治理。

關鍵詞:財務治理;控制;分層治理;管理體制;會計委派

1公司財務的分層治理

公司財務治理既反映了出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資本”的控制關系,也反映了資本所有者對管理“委托—”的控制關系,還反映了公司內部會計系統對業務系統、會計人員對經理人員的監督與控制關系。而我國公司財務治理的癥結主要表現為由于股權結構上的一股獨大的現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善,體現出“內部人控制”、董事會軟弱、監事會虛掛、信息披露不透明、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完善、外部監管不力、績效評價走過場、決策授權不清晰等諸多癥狀。因而,體現“協調”、“約束”的現代企業財務治理,必須相應地建立多層次的會計控制體制,才能使各項措施在制度上、程序上得到保證。分層控制是現代企業會計管理與控制的有效形式。即公司財務治理的分層控制包括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控制、財務總監行使會計控制權利和公司會計部門及會計人員履行會計控制責任這三個層次。

1.1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控制

出資者對經營者的控制是公司財務治理的第一個層次。出資者將其資本投入到企業后,其資本就與債權資本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企業的資本,形成企業的法人財產,出資者失去了對法人財產權的直接控制權;出資者為了實現其資本保值增值目標,只能通過控制其資本的方式操縱法人財產。控制資本既是產權控制的重要內容,也是財務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具體控制措施是通過由所有者委派財務總監制度實現的。應強調董事會在企業財務控制中的主體地位。財務控制首先決不只是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門的事情,也不只是企業經營者的職責,而是出資人對企業財務進行的綜合、全面的管理。一個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實際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體現;反過來,財務控制的創新和深化,也將促進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治理結構的完善。在這一層次上體現兩個控制主體相互制衡的關系:所有者通過激勵和約束來控制經營者,保障自身獲取最大化的經營獲利;經營者通過正確決策和有效經營,在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同時獲得制度化的、約定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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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賬的治理論文

(一)一般分析

企業不但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還是資金的需求者。社會投資只有通過企業才能得到升值,企業也同樣可以使社會財富減值(經營失敗)。在整個社會資金流動中,中介機構居于不可缺少的地位。其中,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對資金融通的發生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為居民成為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條件是需要了解企業,而了解企業的重要渠道就是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報告,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審計、驗資、盈利審核報告等。企業從居民手中獲得資金是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和創造財富的必要條件,也是企業維持和擴大經營規模的必要條件。由此,我們看到,假賬的產生同融資(含內外源融資)有重要關系。

為使企業穩定和更好的運轉,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必須使社會資金得到有效連續流動。在政府的許可下,根據企業穩定和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加快社會資金流動,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率為中心,成立了多種類型的中介機構。

這些中介機構根據政府的許可或者授權,以資金融通為紐帶,在政府、居民、企業之間起經濟聯系溝通作用,主要包括:直接對資金融通起作用的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間接性對資金融通起作用的信息咨詢公司、市場化研究機構等經濟信息溝通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是因市場經濟而出現并取得很大發展的。但不管是中介機構,還是政府與一般居民,都介于企業之外,是企業的外部人,不能獲得企業內部的第一手資料。

就這一鏈條中的獨立審計制度而言,為維護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完整,保護投資人的投資利益,并向投資人報告經理層領導下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企業需要聘請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來審計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理層的經營業績,并以此判斷企業經理層的能力。在聘請程序上,是由企業董事會提出意見,由企業股東會決定聘請,而由企業經理層具體經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事宜。如由經理層簽定聘書、接受審計報告、支付審計費用、負責審計過程的配合等。會計師事務所受聘審計的范圍也是事先確定的經理層領導下的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因此,在獨立審計制度下,企業經理層是整個工作的中心。換句話說,在市場經濟的企業制度中,經理層(或稱企業家)處于企業權力的中心,如果企業出現假賬記錄,經理層就是必然的責任人。

(二)獨立審計制度局限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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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論思考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家儒家治國理論法治理論現代法治

論文摘要:文章分為三個部分,分析了傳統中國法儒兩家的治國理論主張及西方古代、近代和當代的法治理論思想,借鑒其中的合理成分,進而提出現代法治的理論。

一、傳統中國法儒兩家治國理論

(一)法家的治國理論

法家是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學派。自秦始皇"焚書坑儒"開始,法家的理論主張成為統治的官方學說,"刑無等級"的刑平等原則,曾上升為"以法治國"的政治理論。但"以法治國"的主體是封建專制君主,"刑無等級"僅僅意味著"刑"適用的普遍性,它的主旨在于君主以重刑嚴懲那些有害于自己專制統治的臣民,以鞏固自己已取得的地位。

法家主張的"法"從屬于"權勢"而發揮作用,"權勢"即專制君主之權。法從屬于權,從屬于君主,何時"任法","任"何種法都由君主一人決定。法家的理論重心不在"法"上,而在"權"上,實質是維護君主專制集權的"一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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