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探討
時間:2022-06-06 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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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運動開啟了近代我國法律變遷的歷史,此后百余年間我國法律制度與思想體系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變革,并由此引發政治經濟與人民生活方式的急劇改變,開啟了綜合國力快速發展的民族新征程。值此之際,契約法作為民法體系的關鍵內容得以充實與發展,對社會經濟的公正發展與穩定運行具有深遠影響。梳理評價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的成效與影響,能進一步明晰法律規范與經濟社會之間的作用機制,為全球化時代下的國民經濟健康長遠發展提供正確指引。由范一丁編著、法律出版社于2019年9月出版的《近代契約法史稿》一書,系統梳理近代民事案件中的契約適用與法律規制情形,并剖析研討該歷史時期的契約法改革成效,完善學界對契約法本質屬性與適用方略的認識。《近代契約法史稿》包括三章內容,全書依照歷史發展的時間順序對契約法變遷內容與成果進行全方位論述。第一章以我國清末民初時期近代契約法體系為核心,闡述其初創時期的法律制度及蘊含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系統論述《大清民律草案》《上海商事慣例》與《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三項代表性法案中的契約法律思想。第二章將歷史年輪推向民國初期,詳細講解《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中契約的概念、原則、類別、訂立基礎、成立要件與擔保制度,并簡單介紹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的補充規則與適用原則。第三章則論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契約法律內容,深入介紹該歷史時期民法中的契約法學理論與法制規范,并統計剖析該政權統治下二十一年內的司法實踐,獲得相關法律適用的方法與限度。契約法意為規范調整民事主體雙方對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擔保與消滅的意愿的法律,可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交易行為提供指引。近代契約法受自由資本主義崛起的強烈影響,在充分吸納過去古典自然法學派法理學思想的基礎上,全面引入實證法學派的理論體系,打破了契約訂立過程中的傳統束縛,強調個人意志在法律關系中的基礎性與決定性作用,具有鮮明的自由主義色彩,同時影響了世界各國法理思想的轉變。作為我國傳統中華法系與現代社會主義法系交替變革的關鍵階段,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與綜合國力的發展進步,本文從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對其進行綜合評價。
立足于積極視角,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轉變了古代契約法在契約訂立與規制調解過程中的滯后理念,解決了社會發展與其運行規范不相適配的難題,以更先進的法哲學思想開啟了中國近代法律體系與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之路,為制度變遷與歷史演進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與組織基礎。其一,經近代西方先進法學思想理念的傳入與國家法律制度的整體變革,傳統社會的重刑輕民思想發生了深刻轉變。人們逐漸改變自給自足的生產生活方式,以更活躍的姿態投入到社會生產與交易活動中,刺激了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并為社會層面群眾法律意識的確立提供了制度基礎,有助于促進民商事主體對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堅定追求與規范行使,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群眾自由平等觀念的崛起。其二,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改變了我國傳統訴訟觀念中固有的“無訟”理念,將以人倫道德為主導的社會運行規則與個體行為規范轉化為以公權力強制性保障為主導的整體運行模式,即以“法治”代替“人治”,解決了傳統糾紛處理過程中,個人主觀意志過強而產生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促使群眾更加積極地維護自身合法權利,開啟現代化文明社會的先河。其三,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助力,我國古代契約法多以鄉規民約與地方習俗作為解決契約糾紛的參照,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進一步深化了對科學完備民商事法律規范體系的緊迫需求,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則為社會經濟發展變革提供了配套的治理模式,開創了新的規范格局。
著眼于消極層面,強制性變遷本身固有的激進屬性與其公權力架構下的強組織性都對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完善發展具有一定限制,其未經長期的利益博弈與反復驗證而直接運行,容易產生決策者在制度推廣之余為自身牟利的不良情形,同時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革對領導層的綜合素質具有極高的要求,社會發展進程倚仗其對社會群體與產業運行的認知能力與決策水平。其一,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決定了制度本身確定性、剛性與普適性的特點,難以滿足不同地域、人文環境中自由貿易活動的多元需求,對自身實施成效產生消極影響。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推行工作需盡可能消除制度推行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因素,避免該過程中因多元主體參與為達成意見統一而造成人力、物力與時間的浪費。在此基礎上,以高效推行為目標的強制性變遷工作模式,進一步深化了行政與司法對群眾經濟生活的強制性干預,契約訂立與糾紛解決過程中,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遭到限制,一定程度上與契約本意相背離。其二,過于迅猛的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模式激化了固有利益集團與統治階級之間的爭端,不利于國民社會穩定發展與人民群眾意識構建。自契約法強制性變遷以來,政府中的官僚集團施展自身職權力量以壓縮制度推行過程中的各項成本,從經濟學視角出發,官僚集團整體及其中每一個體必然會謀求自身利益的鞏固與擴大,而統治階級與官僚集團利益追求的分歧無法避免,故從屬于民商事領域的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時刻承載著統治階級與官僚集團的政治與利益博弈,統治者以社會經濟發展為宗旨的契約法律制度變遷在推行過程中存在較高的偏離風險,群眾利益與國家利益極有可能大規模轉向官僚集團或契約關系中強勢一方的利益。其三,在多種制度變遷形式中,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較強的滯后特征。契約法律制度作為調整國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法律,時時刻刻在規范著人民群眾的經濟生活。不同于誘致性變遷以政府與決策者治理能力為主導的高標準要求,在以強制性變遷為主要方式的契約法律制度變革體制中,其需歷經權利的重新認定劃分、統治階級與利益集團的力量博弈、推行工作中阻礙因素的解除等一系列復雜過程,加之統治階級自身認知社會與掌握宏觀社會經濟運行邏輯的局限性,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與社會經濟運行的現實需求存在顯著差距。其四,近代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依托統治階級的權威性與社會成員的依賴性得以實現,該特點也正是錯誤修正與路徑調整的最大阻礙。近代契約法在強制性變遷過程中,通過持續的制度鞏固與理論宣傳為自身工作的合理性增加砝碼,為確保自身權威而在后續治理過程中始終堅持變遷后制度,使契約法難以隨現實的民商事經濟活動進行適度調整,最終在不可避免的歷史洪流中以更加慘烈的代價完成下一次制度變革。基于近代契約法強制性變遷對國民意識形態變革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影響,當代國家政府在決策過程中應積極轉變治理觀念,以更加科學的引領,采取應對措施促使法治變遷與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以更加優良的治理格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首先,國家權力機關推進民商事法律,特別是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契約法變遷過程中,應充分借鑒廣大人民群眾的思想與力量,提升法律強制性變遷與社會發展的匹配程度。契約法治變遷的宗旨是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中各民事主體的利益關系,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公平對待。在此基礎上,國家權力機關應盡可能采用民主方式推進契約法的強制性變遷,充分掌握群眾對制度規范的需求,進一步深化發揚其中的有利因素并直擊弊病,積極采納專家學者的建議,將群眾的切實期盼轉化為合理的制度構建,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契約法治體系的高質量變遷。其次,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在契約法時代性變革的推進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法律制度的指引與規范作用,盡可能杜絕強制性變遷過程中“人治”作用與法律運行邏輯產生偏差。契約法強制性變遷工作過程中個體主觀意志的參與已成為難以避免的現實因素,故強化法律監督應作為制度剛性變革過程中的重點內容。
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應著力強化契約法律制度的規范作用,為民商事主體與權力機關提供行為指引,避免因利益主張與劃分的差異而造成惡性后果。同時,相關工作人員也應將強制力量的作用限制在范疇與程度內,促使不同法律主體更加高效快捷地達成一致意見,從而提升制度變遷的速度與成效,以法律制度的適當性提升社會經濟發展質量。最后,社會群眾對新制度的認可有助于推動法律制度的施行普及與發展完善,政府部門應著眼于契約法強制性變遷的最終目標,以群眾意識形態的高效指引構建提升制度變遷效益。在此過程中,有效的宣傳引導既能消除契約法律關系主體的抗拒心態,深化各方主體內在約束力的構建,也能有效緩解制度推行過程中的潛在利益沖突,為契約法強制性變遷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穩定有序發展提供保障。因此,政府宣傳部門應切實領悟契約法律新體系的優勢與長處,向人民群眾全面展現其中的運行機制與作用邏輯,在社會層面上,形成法治革新利國利民的整體認知,緩解基層群眾與各利益主體的抵觸情緒,為更高效生產生活形態的確立與鞏固奠定思想基礎。
作者:李偉 李曉薇 單位:云南大學歷史與檔案學院 楚雄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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