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
時間:2022-01-25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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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條件且無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隊輪候、特殊困難急需救助家庭優先的原則。下列特殊困難家庭排隊輪候時優先:
(一)家庭全部成員無勞動能力的;
(二)無生活來源的;
(三)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
(四)優撫對象;
(五)重度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難的;
(七)棚戶區改造區域內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條件的。
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原居住無照房,動遷后無能力購新房,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優先。其原房補償費30%返還個人,其余部分作為廉租住房的房租,暫由市房改辦保管,抵頂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條件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戶口滿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規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1年以上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無住房;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房認定:
(一)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
(三)現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住房;
(四)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購買待入住或者動遷已安置的住房;
(六)動遷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標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根據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設數量,按我市城市低保無房家庭比例落實分配指標。
(二)房改辦負責將分配指標落實到戶。按照排隊輪候的原則,首先落實特殊困難家庭,剩余指標采取搖號方式落實到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難家庭申請戶數大于分配指標,可采取搖號方式落實分配指標。
(三)落實分配指標時,申請家庭人口與廉租住房戶型要相對應: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對應一室戶;家庭人口3人的對應一室半戶;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對應兩室戶。申請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由社區向管理區申報。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請書;
2、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社區、現居住地社區出具的無房證明;
4、現住房情況說明、租賃協議、租賃收據、房屋所有權證;
5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6、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證明;
7、其他證明(烈屬、殘疾人、老復轉軍人等證件)。
(二)管理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次日起計算。材料齊備后,管理區應當及時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改辦。
(三)房改辦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市民政部門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管理區、社區工作人員實行聯審,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訪問鄰里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改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改辦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排隊落實指標。根據具體情況,分配樓號,由社區填寫《*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審批表》。
對獲得分配指標準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改辦備案。
(四)承租人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分權、繼承權。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辦指派社區收繳。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5元,按月收租。房租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實行物業管理,由房產局物業公司負責衛生清掃和垃圾清運。衛生費每月每戶4元,由房產局物業公司收繳。
(五)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裝修,承租人入住后進行裝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時應無條件退出,裝修不予補償。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改辦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辦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經濟條件改善后,購新房的,或繼承受贈房屋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轉讓的;
6、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7、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經濟條件改善自購住房或者外遷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應及時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戶籍并同住一處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承租手續。
八、部門職責
(一)房改辦要認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區及社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本方案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審批。
(三)市房改辦每年第四季度要對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況進行一次復核,對承租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并備案。
(四)為承租廉租住房提供虛假證明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對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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