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隊伍黨建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6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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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師事務所經過近年來的脫鉤改制,出資方式已逐漸由國家出資為主轉變為以民營資本為主,運營方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其性質逐步由國家事業單位轉變為“新社會組織”這一市場經濟中的新型組織類型。由于律師工作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律師隊伍中開展黨建工作也日益顯現其重要性,從而使對這一課題的實踐和探討成為亮點。
存在的問題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律師執業機構運行機制逐步轉變,律師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轉變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機構的性質也由國家事業單位轉為社會服務機構。相應地律師黨建工作的環境、條件與內容也發生很大的變化,在律師這一特殊群體中開展黨建工作,可供借鑒的經驗非常少。因此,在探索的過程中,黨建工作的推進實踐與預期之間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偏差,出現了一些問題。
1、黨組織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在律師執業機構中,黨的作用,包括參與律師執業機構重大問題的決策、獲取相應信息、進行組織動員、實現監督保證等,都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在大多數律師執業機構中,黨組織由于難以融入主體工作,黨組織本身及其工作逐漸被邊緣化。
2、黨的組織活動難以開展。律師行業內部的領導機制、管理模式隨著行業內在的要求已發生了深刻變化,按照現行律師行業制度所構筑起的治理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黨政管理格局,但少數主管部門依舊將律師執業機構黨支部與機關科室黨支部一樣對待,政治學習、組織活動、工作要求統一模式,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的特點開展工作,缺少針對性,分類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律師執業機構黨建工作滿足于讀讀文件,上傳下達,缺乏主動性、創造性。律師在地域上、組織上、時間上的分散性,使教育管理工作面臨挑戰。一些黨組織活動少、內容枯燥、效果差。一部分律師執業機構黨組織中只有少量黨員,黨建工作難度較大,建立黨組織后發揮作用更困難。
3、制度不健全,對黨員的管理難度較大。一是黨員的思想教育弱化。黨員對政治理論學習熱情不高,即使是組織黨員學習,也往往是用業務知識學習代替政治理論學習。二是對黨員的管理松懈。律師執業機構中積極主動的獨立的黨組織活動幾乎沒有,由于活動的組織形式,活動的時間、方法、內容上的不適應,組織活動又缺乏強有力的考核機制,使得黨員參加組織活動無法保證。三是組織發展工作不正常。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考察等工作無人管、無人問,使黨組織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逐步減弱。
原因的剖析
概括而言,律師隊伍黨建工作中存在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黨組織的定位缺乏明確的制度設計。律師執業機構改制后,盡管究其本質屬性而言應當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但事實上,其經營理念更趨向于追求利潤最大化,黨組織在其中通常沒有制度化的安排,一些黨組織被邊緣化了,從而處于軟弱渙散狀態,制約了其作用的發揮。
2、行業面臨的生存與發展的壓力較大。律師隊伍黨建工作狀況與律師行業自身發展的狀況密切相關。目前,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已成為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發展,不要國家編制,不要國家撥款的“四自、兩不”的社會服務機構,其自下而上壓力驟然增大,黨組織活動的時間和空間難免受到與律師收入相關的業務活動的制約。
3、律師隊伍流動性大。律師工作的流動性和不確定性很大,律師在律師執業機構之間或在律師業務其他行業之間的流動很頻繁。律師在地域上、組織上、時間上的分散性,也使教育管理工作面臨挑戰。另外,由于黨員律師為辦案分散在外,難以召集和組織。這種流動性、分散性的特點,給黨員的教育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4、黨建工作資源缺乏。無論是開展組織活動,還是開展“凝聚力工程”建設,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資源。但與計劃經濟下或國有企業中的黨組織不同,律師執業機構黨組織、黨務工作者手中可直接利用的資源少,社會關系狹窄,黨組織作用不明顯,活動范圍小,因而缺乏吸引力和影響力。
改進的對策
第一,要堅持原則。開展黨建工作,必須要堅持原則,也就是要堅持黨的性質、宗旨、根本任務、黨的基本理論、黨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綱領,這是開展黨建工作的靈魂和統帥。律師執業機構的黨建工作不能因其特殊性而丟掉這個原則,決不能過分強調其多元性、復雜性而放棄原則的主導地位。
第二,要開拓創新。在堅持原則的同時,應當不斷地進行開拓創新。隨著律師身份的轉變、律師執業機構的改制,律師隊伍的黨建工作理念和方法不能再照搬套用傳統模式,只有依靠開拓進取與創新實踐,才能走出一條新路子。要注意針對律師執業機構的特點,在相關原則的指導下,對其黨建工作采取靈活多樣的工作方法,開展豐富多采的組織活動,實現黨員“經濟人”、“政治人”、“社會人”等多重角色的有機結合。
1、明確定位。將律師執業機構的黨組織定位為律師執業機構的“政治核心”。黨組織如何爭取成為律師執業機構的“政治核心”?如果憑著黨員律師的才華,在律師業務中發揮重要作用,促進律師執業機構的發展壯大,并站在國家、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總體利益的基點上協調矛盾,使律師執業機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那么,對于律師執業機構來說,黨組織就必然能成為政治核心,因為它比普通律師站得更高,看得更遠;黨組織也要切實維護律師利益,通過致力于改善律師的工作條件、保障律師合理的工資報酬,保障律師的民主權利,在律師遇到困難時能夠及時提供關心幫助,使黨組織成為他們心目中的政治核心。
2、挖掘資源。充分利用執政黨所掌握的各種有利條件。盡管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相比,律師隊伍黨建工作缺乏足夠的資源,但由于我們黨是執政黨,具有思想、理論、政治和掌握國家權力等諸多優勢,加上我們黨擅長于思想政治工作、群眾工作的特點,形成了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的重要的政治資源,具體包括: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黨組織可以經常與廣大律師保持聯系,及時了解掌握廣大律師的思想動態,傾聽他們的呼聲,關心他們的疾苦,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鼓勵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建功立業,使廣大律師時刻感受到黨組織的溫暖,不斷增強黨組織的吸引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廣泛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爭先創優活動,在律師隊伍中樹立典型,弘揚正氣。目前律師行業正在開展誠信制度建設,黨建工作可以與之相結合,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大力挖掘黨員律師在敬業、誠信、熱心公益和參政議政等方面的先進事跡,樹立和培養一批業務精、講誠信、熱心參加公益活動、積極參政議政的黨員律師典型,充分展示律師工作者的時代風貌,進一步擴大律師行業在全社會的影響力,樹立廣大律師在全社會的良好形象。開展黨建工作模范所、模范黨員律師的評選活動,鼓勵廣大律師參與黨建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充分運用多種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和表彰在開展爭先創優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以爭先創優活動扎實深入推進律師隊伍的黨建工作。
3、創新機制。不斷創新律師隊伍黨建機制,提高新形勢下律師黨建工作水平。把律師黨建工作與深化律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切實抓好律師隊伍的人事管理。要根據律師行業管理的特點,統一建立律師誠信檔案、人事檔案制度,設立律師人才庫,與市人才交流中心聯網,或成為其中的分庫。在加強律師各類檔案管理的同時,要突出抓好黨員律師檔案的管理,充分有效地實現對黨員律師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要注重利用網絡資源,大膽探索信息化黨建的新機制。要結合律師行業特色,抓住工作切入口,加強組織形式,注重活動內容、方式、手段的創新,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積極探索培育載體,創新教育活動方式方法。根據律師文化程度較高,工作獨立性強、人員分散、時間緊、工作忙、難以集中的特點,黨員學習可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政治學習與業務學習相結合的方法。要結合時代特點和行業特征,嘗試建立“網絡化”黨支部、黨小組,加強黨員與黨組織的網絡聯系,與時俱進,推進黨建工作的信息化、現代化。
4、完善體系。積極構建律師行業黨建的新格局。加強律師行業的黨建工作,業務主管部門黨委和律協黨組要切實履行指導責任。要針對不同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隊伍的狀況,區別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增強指導的主動權和針對性。根據中央和**市委關于“兩新組織”黨建工作的有關要求,適應司法行政部門職能轉變、律師行業協會發育壯大的趨勢,要積極構筑以行業協會黨組織為依托的屬業管理體系。目前,首先要科學地研究定位律師黨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通過深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與實踐,以及組織優勢、政治優勢的發揮,群眾工作優良傳統的發揚,使之成為事務所穩定和發展的促進者,事務所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者。要通過政策和組織創新,進一步探索業務主管部門的分類指導與行業的統一管理相結合的新機制。要循序漸進,逐步構筑起以司法行政機關黨委為指導、律師協會黨組為依托、律師黨支部為基礎、全體黨員律師共同參與的律師隊伍黨建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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