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勞動安全衛生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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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背景
1999年4月30日,日本勞動省了《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指導方針》,根據該指導方針,考慮到建設業固有特性,即工程施工有一定期限,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工程單位互相合作進行施工,建設公司、店社(總公司和分公司)和作業所一起進行工程管理,日本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簡稱“建災防”)于1999年11月30日了《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指導方針》。
2制定《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目的
日本建設業傷亡事故在全產業中所占比例較大,1999年全產業傷亡人數137316人,建設業為35310人,占25.7%;2000年全產業傷亡人數133948人,建設業為33599人,占25.1%;2001年全產業傷亡人數133598人,建設業為32608人,占24.4%;制定并在建設企業實施《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COHSMS),就是為了通過充分地積累建設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實踐經驗,消除或減少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衛生活動給予正確的評價,從而實現減少建設業勞動事故的目的。
3《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構成
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由4個方面構成,即:①目的;②適用;③用語與定義;④確立體系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
其中第4部分是核心部分,主要有2個大的方面:
(1)總公司和分公司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
內容主要包括:a.安全衛生方針的明確;b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及其應實施的事項;c.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d.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e.職工意見的反映;f.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和應用;g.有關作業所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程序的制定;h.體系體制的完善;i.體系教育的實施;j.對有關承包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評價;k.文件化;l.緊急事態的對應;m.日常檢查與改善;n.勞動事故等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o.體系審查;p.記錄及其保管;q.體系的改善。
(2)作業所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
內容主要包括:a.工程安全衛生方針的明確;b.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及其應實施的事項;c.工程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d.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e.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和應用;f.職工等意見的反映;g.對有關承包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評價;h.緊急事態的對應;i.日常檢查與改善;j.勞動事故等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k.文件化、記錄及匯報。
4《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
《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指導方針》是依照日本勞動大臣公布的《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指導方針》,并根據建筑業固有特性示范的必要的安全衛生管理方法體系,要求從事建設事業的事業單位必須按自己的情況積極開展這一工作。截止到2002年9月,日本已有173家建筑總公司或外公司建立了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174家正在建立,另有450家準備建立。
5“建災防”在開展《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的作用
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成立了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綜合服務中心,其主要工作有:
(1)普及促進工作,包括舉辦COHSMS指導方針的說明會和學習班,舉辦COHSMS擔當人員的學習班。
(2)支援服務工作,包括關于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商談、派遣專家的支援服務,應推進建立COHSMS的建設企業的要求,實施商談建立體系的指導等。
(3)調查研究工作,包括收集國內外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信息,編寫關于COHSMS的各種教科書,就建立COHSMS的建設企業的評價登記等進行研究,并公布結果。
(4)審查注冊工作,包括制做并提供內部體系審查的指導書籍,制定合格認證制度,對體系進行合格確認井進行注冊等等。
附:
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指導方針
建設業勞動事故預防協會
本指導方針是依照勞動大臣公布的《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指導方針》,并根據建設業的固有特性面示范的必要的安全衛生管理方法的體系,從事建設事業的事業單位必須按自己的意志積極自主地加以展開。
1目的
本指導方針,目的在于從事建設事業的事業單位在職工的協助下,總公司、分公司與作業所同心協力通過規定“計劃??實施??評價??改善”一系列的過程并促進持續展開的自主性安全衛生活動,來減少建設營業所中的潛在性勞動事故的危險性,同時增進職工的健康和促進形成舒適的工作崗位,有助于提高建設營業所的安全衛生水平。
2適用
2.1本指導方針,適用于既考慮危險或危險因素等又希望確立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從事建設事業的事業單位的,并以任何規模的建設營業所為對象。
2.2本指導方針,是為了確立有關建設營業所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而規定的基本事項,根據勞動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它是為預防因機械、設備、化學物質等引起的危險或健康障礙,而不是規定從事建設事業的事業單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3用語與定義
本指導方針中所使用的用語與定義,規定如下。
3.1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
建設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稱“系統”),是指在建設營業所中對安全衛生方針的明確、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實施及運用、日常點檢及改善、系統審查、系統的改善等一系列過程加以規定,是一個有關連續且持續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的體系,它與有關涉及施工管理等建設事業的實施管理體系形成一體加以實施和運用。
3.2建設營業所
建設營業所,是指統籌總公司、分公司和作業所的運營組織。
3.3建設事業單位
建設事業單位,是指在建設營業所從事建設事業的單位。
3.4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和分公司,是指對作業所進行指導、支援和管理業務的總公司、分公司等組織。
3.5作業所
作業所,是指從事工程施工的組織。
3.6安全衛生方針
1)安全衛生方針,是指建設事業單位為了提高建設營業所的安全衛生水平而明確的有關安全衛生的基本方針。
2)工程安全衛生方針,是指作業所所長為了確保作業所的安全衛生而明確的有關施工工程安全衛生的基本方針。
3.7安全衛生目標
1)安全衛生目標,是指建設事業單位根據安全衛生方針而設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應完成的目標。
2)工程安全衛生目標,是指作業所所長根據工程安全衛生方針而設定的在工程期間或規定期限內應確保實施事項的安全衛生的水平。
3.8安全衛生計劃
1)安全衛生計劃,是指建設事業單位根據建設營業所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等,在規定期限內,為了完成安全衛生的目標而制定的具體實施事項和日程等計劃。
2)工程安全衛生計劃,是指作業所所長根據施工工程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等,在工程期間或規定期限內,為了完成工程安全衛生的目標而制定的具體實施事項和日程等計劃。
3.9緊急事態
緊急事態,是指發生的勞動事故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
3.10系統審查
系統審查,是指建設事業單位考慮安全衛生計劃的期間,定期調查與評價系統是否切實得到實施和運用。
4確立系統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
為了確立建設營業所的系統并切實實施和運用,建設事業單位和作業所所長必須實施下列基本事項。
4.1總公司和分公司應具備的
必要基本事項
4.1.1安全衛生方針的明確
1)建設事業單位應明確建設營業所的安全衛生方針,并使職工周知。
2)安全衛生方針應包括下列事項:
(1)在職工的協助下實施安全衛生活動;
(2)應遵守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建設營業所規定的安全衛生規程(以下稱“建設營業所安全衛生規程”)等;
(3)應切實地實施并運用系統。
3)建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使有關事業單位周知安全衛生方針。
4.1.2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及其應實施的事項
1)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特定工程上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
2)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為消除或減輕上述1)所特定的危險或危險因素而應實施的事項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特定應實施的事項。
3)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特定按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建設營業所安全衛生規程等應實施事項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特定應實施的事項。
4.1.3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
建設事業單位應根據4.1.2項所特定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等以及安全衛生方針設定安全衛生目標。
4.1.4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
為了完成安全衛生的目標,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以4.1.2之2)及之3)項所特定的應實施事項、有關安全衛生的活動、涉及安全施工活動等的日常安全衛生活動事項、有關作業所的指導及支援事項等為內容的安全衛生計劃。
4.1.5職工意見的反映
1)建設事業單位在設定安全衛生目標及制定安全衛生計劃時必須制定反映活用安全衛生委員會等職工意見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反映職工的意見。
2)建設事業單位在實施井運用安全衛生計劃時必須制定反映職工意見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反映職工的意見。
4.1.6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與運用
1)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切實且持續地實施與運用安全衛生計劃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切實且持續地實施與運用安全衛生計劃。
2)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使職工、有關事業單位等周知的安全衛生計劃中必要事項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使其周知。
3)建設事業單位制定使職工、有關事業單位等周知為切實且持續地實施與運用安全衛生計劃的有關必要事項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使其周知為切實且持續地實施與運用安全衛生計劃的必要事項。
4)建設事業單位在接受工程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材料等的轉讓或提供時,為便于特定4.1.2之1)項中的危險或危險因素,必要時在應力求獲得記錄有這類設備材料特性事項的書面的同時,還應制定使職工、有關事業單位等周知這類事項中必要事項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使其周知。
4.1.7有關作業所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程序的制定
1)為切實地實施與運用系統,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下列有關作業所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的程序。
(1)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及其應實施的事項
(2)制定工程安全衛生計劃
(3)實施與運用工程安全衛生計劃
(4)反映職工等的意見
(5)對有關承包人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評價
(6)日常點檢與改善
(7)調查勞動事故等原因和掌握與改善其問題
(8)文件化、記錄及匯報
2)建設事業單位應根據4.2.11項中的匯報,必要時對1)項中的程序進行修改。
4.1.8系統體制的完善
為了完善確立、并切實地實施與運用建設營業所的系統,建設事業單位必須規定實施下列事項。
(1)在建設營業所內應指定統籌管理其業務者擔任系統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并規定其任務、責任和權限。
(2)應指定各級系統管理者(是指在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為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等處長、科長、股長等管理者;在作業所的,則為作業所所長、工程主任等管理者,即擔任系統的負責人。下同),并規定其任務、責任和權限。
(3)應使職工以及(必要時)有關事業單位等周知系統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各級系統管理者的任務、責任和權限。
(4)應努力確保確立、實施和運用系統等所必要的人材及預算。
(5)在實施與運用系統時,應活用安全衛生委員會等。
4.1.9系統教育的實施
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對職工實施有關系統教育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實施有關系統的教育。
4.1.10對有關承包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評價
1)為了選定及其培訓有關安全衛生的優良承包人,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正確評價有關承包人對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評價有關承包人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2)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將按1)項評價的結果反映到對下次工程承包人的選定及其培訓工作上。
4.1.11文件化
1)建設事業單位必須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項。
(1)安全衛生方針
(2)安全衛生目標
(3)安全衛生計劃
(4)系統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及其各級系統管理者的任務、責任和程序
(5)根據涉及總公司和分公司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的規定制定的權限
2)建設事業單位應制定管理1)項中的文件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妥善管理這類文件。
4.1.12緊急事態的對應
建設事業單位必須規定在工程中發生緊急事態時預防勞動事故的措施。
4.1.13日常點檢與改善
1)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對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狀況等進行曰常點檢與改善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對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狀況等進行曰常點檢與改善。
2)建設事業單位在制定下次安全衛生計劃時,應反映日常點檢與改善的結果。
4.1.14勞動事故等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
1)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調查發生勞動事故等的原因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在發生勞動事故時進行其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
2)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將勞動事故等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的結果反映到下次制定安全衛生計劃上。
4.1.15系統審查
1)建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定期審查系統的計劃和實施系統審查的程序,并根據該程序實施系統的審查。
2)建設事業單位根據系統審查的結果或認為必要時,應對系統的實施和運用進行改善。
4.1.16記錄及其保管
建設事業單位應對有關安全衛生計劃實施與運用的狀況、系統審查的結果等系統實施與運用的必要事項進行記錄,并妥善保管該記錄。
4.1.17系統的改善
建設事業單位根據系統審查的結果,并為了確保系統的合理性與有效性,應定期對安全衛生方針以及根據該指導方針制定的程序等系統進行全面改善。
4.2作業所應具備的必要基本事項
4.2.1工程安全衛生方針的明確
1)作業所所長應根據施工工程的特性、建設事業單位規定的安全衛生方針、安全衛生目標及安全衛生計劃等明確工程安全衛生方針。
2)作業所所長應使涉及工程的職工及有關承包人周知工程安全衛生方針。
4.2.2特定危險或危險因素及其應實施的事項
1)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特定在施工工程中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或危險因素。
2)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為了消除或減輕1)項中所特定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特定應實施的事項。
3)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建設營業所安全衛生規程等,特定應實施的事項。
4.2.3工程安全衛生目標的設定
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2.2項所特定的危險或危險因素等以及工程安全衛生方針,設定工程安全衛生目標。
4.2.4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制定
為了完成工程安全衛生目標,作業所所長必須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制定以4.2.2項之2)及之3)所特定的應實施事項、有關安全衛生的活動、安全施工活動等有關日常安全衛生活動的事項等為內容的工程安全衛生計劃。
4.2.5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與運用
1)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切實且持續地實施與運用工程安全衛生計劃。
2)作業所所長應使涉及工程的職工及有關承包人周知為實施與運用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必要事項。
3)對于工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材料等的搬入或攜入,作業所所長必須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在獲得并確認記錄有該機械、設備、材料等事項的書面的同時,還應使涉及工程的職工及有關承包人周知其必要事項。
4.2.6職工等意見的反映
作業所所長在實施與運用工程安全衛生計劃時,必須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既要反映涉及工程的職工的意見,還要做到反映有關承包人的意見。
4.2.7對有關承包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的評價
為了選定及其培訓有關安全衛生的優良承包人,作業所所長必須根據
4.1.7項制定的程序,對有關承包人的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等進行評價,并向建設事業單位匯報其結果。
4.2.8緊急事態的對應
作業所所長應對緊急事態發生的可能做出事前評估,并根據4.1.12項制定的措施切實地加以對應。
4.2.9日常點檢與改善
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對工程安全衛生計劃的實施狀況等進行日常點檢與改善。
4.2.10勞動事故等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
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在發生勞動事故等時進行其原因的調查及其問題的把握與改善。
4.2.11文件化、記錄及匯報
1)作業所所長必須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項。
(1)工程安全衛生方針
(2)工程安全衛生目標
(3)工程安全衛生計劃
2)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以文件形式記錄工程安全衛生計劃實施與運用的狀況、日常點檢與改善的狀況等有關系統實施與運用的必要事項。
3)作業所所長應根據4.1.7項制定的程序,以1)及2)項的文件向建設事業單位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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