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知識范文
時間:2023-03-25 02:19: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交通知識,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在中小學進行完整系統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據新華網記者姚玉潔2008年5月25日報道,目前,中國約擁有全世界2.5%的汽車,然而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卻占了全球的15%,已成為交通事故多發國家。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中國共發生交通事故32.7萬起,造成8.2萬人死亡,38萬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高達12億元。按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駕駛員違章占70%-80%,機動車機械故障原因小于5%,道路及相關設施占1%,行人違章占15%。可見,駕駛員和行人違章是導致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這就表明,中國因駕駛員和行人違章導致的交通事故約占總數的九成。因此,普及交通法規知識,讓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懂得并掌握這些常識、遵循這些常識是非常必要的。這不僅僅是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更是整個社會的事,也是教育部門應該擔當起的主要教育職責和教育任務。
2.在中小學進行完整系統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的必要性
人教版小學四年級上冊《品德與社會》教材第24頁告訴我們:“國家少年兒童安康計劃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少年兒童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比?0至50的中間值45,也就是每年約有1.6萬名少年兒童(絕大部分為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其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數占的比例相當大。通過對這些事故的全面、深入的分析,專家們認為,通過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80%的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說,每年因缺乏安全常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無辜死亡的人數達1.28萬人。不客氣地說,每年1.28萬少年兒童是被社會的無知、教育的無為害死的。這說明,在中小學進行完整系統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規知識教育是多么必要和迫切??!
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是生命教育的一部分,注意交通安全不僅僅是駕駛員的事,更是全體公民的事。全體公民,特別是少年兒童都有接受這種教育的必要,都有了解、掌握這些知識的權力。每個人都有權關注自己的安全,有權珍惜自己的生命,而且應該具備讓自己受傷害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能力。了解掌握了這些知識,并嚴格遵守這些規則,我們的安全就多了一分保障,我們的健康就多了一分呵護,我們的生命就多了一分尊嚴。交通規則、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應當把這項內容列入義務教育必修的教學內容之中。
當全體公民都理解、掌握了交通規則和交通安全知識,并自覺地遵守這些規則,中國的交通形勢就一定能有一個根本性的好轉,交通事故就一定會大幅降低,因此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的數量和財產損失的額度也一定會大幅減少。
要讓人們遵守某種規則,必須先讓人們了解這些規則,掌握這些規則,認同這些規則。同時,還要讓人們知道遵守這些規則的必要性,清楚不遵守規則可能會給自己或別人造成的危害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或可能受到的處罰)。只有這樣,人們才有可能在思想上、意識上高度認同這些規則,在行為習慣上自覺遵守這些規則。
所以說,在中小學校進行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是完全應該的,更是非常迫切的。
二、在中小學進行完整系統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的可能性
交通法規的相關知識并不高深,都是一些常識,是每個正常社會人都能掌握的常識。
比如,“綠燈行,紅燈停”“靠右行”“過馬路要走斑馬線”等知識,連幼兒園的小朋友都懂得?!坝暄┨煲獪p速緩行,霧霾天除要減速緩行外,還要打開相應的燈光”,像這樣的知識(規定),只要稍提醒一下,人們就能理解。至于那些畫成圖形的標志,就更加形象、簡潔、易懂了。當然也有一些較難記、較難理解的內容和標志,但并不是什么艱深、復雜的難題,只要花點時間去學、去理解,還是比較容易掌握的。
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信號(及含義)的條款內容雖然比較多,但絕大部分都簡單易懂,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不需要什么邏輯推理和繁雜的演算。只要有初中的文化水平,甚至只要有小學畢業的水平,就能理解、掌握這些常識。所以,在義務教育階段進行全面、系統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教育是完全可能的。
三、我國中小學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的現狀
1.目前,我國中小學交通知識的教育非常零散,不全面、不系統,內容非常少,且“東一榔頭,西一板斧”,不能形成一個整體,不能使學生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
2.內容的設置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很差,發散得太寬泛,具體的規則和安全知識的篇幅很少。
小學的交通安全知識主要集中在《品德與社會》(一、二年級為《品德與生活》下同)科目中。我查閱了我校一至六年級2011-2012學年使用的《品德與社會》教材(其中一至四年級為人教版,五、六年級為科教版),這方面的內容實在少得可憐,在12冊書里只有3冊教材有這方面的內容。(1)一年級上冊第一單元第4小節(18頁至21頁):《放學了》《平安回家》《我會看標志》。這個單元算是小學階段針對性最強的教學內容了。(2)三年級下冊第四單元《尋路和行路》中只有第3、第4小節是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的(66頁至76頁)。(3)四年級下冊第三單元《交通與生活》,雖然教學內容與交通有關,但并不屬于交通安全和交通規則方面的知識。也就是說,在小學階段,嚴格地講,只有兩個單元,共14頁的教學內容與交通安全、交通規則有關。
3.初中階段能與交通知識掛上鉤的科目應該只有《思想品德》(又稱《政治》)這一科,但是不管是課標還是課文,都找不到一絲一毫關于交通知識方面的內容。人教版七年級上冊第三課《珍愛生命》,雖然涉及了生命,但也沒有交通安全方面的內容。七年級上冊第九課《保護自我》也沒有講如何在交通方面保護自我。有關法律方面的幾篇課文,同樣沒有涉及交通法規方面的內容。
這怎么能讓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交通法規,遵守交通法規呢?又怎么能讓學生在交通安全中多一分保障呢?
四、在中小學進行完整系統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的簡要實施方案
我們有必要從小學一年級到初中三年級,完整、系統、有計劃、循序漸進地實施這項教育內容。
1.教學目標
(1)使學生在初中畢業以前,全面、完整、系統地掌握、理解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全部內容(包括現在駕駛學員考駕照所學的理論知識的全部內容)。
(2)使學生了解一些重要的交通法規的立法原則,如以責論處的原則、過(罪)罰相當的原則、人的生命至上的原則、各行其道的原則等。了解了這些原則能幫助學生更透徹地理解交通法規,也更有利于學生的記憶、理解、背誦。
(3)使每個學生都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遵守規則比什么都重要,如果雖然有規則,但大家都不遵守,這就跟沒有規則一個樣。只有人人講規則,人人遵守規則,才會有良好的秩序,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4)使學生懂得違法違規的后果,形成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識,做一個守法公民。違反交通法規,最容易受到傷害的是自己。不論你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騎非機動車,還是步行,如果你違反了交通規則,結果就可能很悲慘,輕則受點傷,財產受到損失,重則有殘廢甚至死亡的危險。同時還極有可能傷害他人。傷害他人的后果也是很嚴重的,不但要向受害方賠償,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
2.教學要求
編排教材時,小學和中學要統籌安排,使之成為一個完整、系統的整體,并由易到難、循序漸進地進行這項教育。
(1)小學低年級,雖然大部分學生在上學和放學時有家長接送,但他們已經比較經常的在馬路上獨立行走了。這一階段的教育,以按交通規則和按信號燈的指示安全行走的內容為主。比如,懂得“紅黃綠”三種信號燈的不同含義,懂得過馬路要走“斑馬線”,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過馬路時,懂得如何安全過馬路等。
(2)中高年級的教學內容以識別各種交通標志和按交通規則安全步行和安全騎自行車為主。
小學階段的教學,特別是中低年級的教學,要突出趣味性,除了在課堂上進行比較系統的教學外,還可以讓學生在玩中體驗,在游戲中體驗,在各種不同的活動中體驗。這樣,不但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習熱情,還能極大地提高學習效果,同時可以發展學生的智力。建議每個年級至少用一個單元的課時進行交通規則、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把這方面的教學當做《品德與社會》課程的教學重點內容之一。
(3)初中階段要漸次提高理論性,突出系統性,教學的內容要涵蓋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全部,在初三畢業前要把這些知識、法規、理論全部學完,把這個科目當做初中畢業考的必考科目。
建議在畢業考時參照汽車駕駛學員理論考試的模式進行統一的、正式的免費考試??荚嚂r,可由交警或交通部門派人(當然也可委托教師)監考。凡達到90分及以上的(參照駕照考試合格標準),發給駕照理論考試合格證書(可同時輸入個人相關的電子檔案)。交通管理部門應認可這個成績,應與駕駛員“理論考試合格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應。凡取得這個合格證(即成績在90分及以上)的學生,在以后考駕照時不需要再參加理論考試。相信幾年以后,大部分的年輕人都可能會去考駕照,這樣,他們在學校學習的這方面知識,不但使他們更早、更及時地了解、掌握了他們應該掌握的生活常識,不但沒有加重他們的學業負擔,還減少了他們以后參加此類考試可能遇到的麻煩,也減少了一些不必要的費用。
篇2
根據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委員會《關于提報年普通話水平測試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現將提報年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計劃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測試范圍
1.尚未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或已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尚未達到規定級別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工作人員、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出鏡記者、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話劇演員、導游員、講解員、話務員、廣播員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相關服務部門(如:稅務、工商、商貿、交通、金融等行業)窗口服務人員。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述范圍內在年6月15日以前測試并取得等級證書的有關人員,均需要重新參加測試。
2.按照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地位全面推進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范發展的通知》要求,年齡在35歲以下、應參加升級測試的教師。
3.按照《省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師范類、中等職業學校、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應參加測試并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水平。
二、計劃提報
1.區教體局負責提報所屬各中小學、民辦學校的教職員工的測試計劃。
2.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報區內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媒體工作人員、窗口服務人員及社會其他人員的測試計劃。
三、有關要求
1.市語委辦根據各單位計劃提報情況,統籌安排測試時間。
2.未提報計劃的單位,原則上年不予安排測試。
3.建議有關單位認真提報本系統、本單位培訓測試計劃。近期,部分市直單位提出在測試前應進行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市編辦批準的“市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已組織相關專家、教師負責各類人員的培訓提高,已舉辦多期培訓。有需求的單位請與中心的培訓部聯系。
篇3
關鍵詞:多智能體;城市交通信號控制;Agent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 A
一、國內城市交通控制系統現狀
國內應用和研究城市交通控制系統的工作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一方面進行以改善城市市中心交通為核心的UTSM技術研究;另一方面采取引進與開發相結合的方針,建立了一些城市道路交通控制系統。以北京、上海為代表的大城市,交通控制系統主要是簡易單點信號機、SCOOT系統、TRANSYT系統和SCATS系統其中幾個結合使用;而如湘潭、岳陽等國內中小城市,交通控制系統主要還是使用國產的簡易單點信號機和集中協調式信號機。這些信號系統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我國實際情況決定了需要對這些系統進行改進。
(一)需要完善信號控制?,F有的單點信號控制系統一般只能實現兩相位控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實際中,如果根據交叉路口的情況,適當采用多相位控制、變相序控制,可減少交叉路口的交通沖突,提高交通的安全性。
(二)需要合理解決混合交通流問題。現有信號控制系統對自行車流大多是與機動車同時開始,容易造成交通流沖突。因此,需要設計一種信號系統能對各個相位包括對自行車流單獨進行控制。
(三)實現區域網絡協調控制。目前,雖然在我國的幾個大城市,引進或研制了具有區域控制功能的集中式計算機控制系統,但對于中小城市來說,建立這樣龐大的系統一方面代價高昂,另一方面實際利用效率不高。為了解決這一情況,在國內的中小城市應大量推廣小型區域網絡協調控制信號系統。
二、智能交通系統
隨著交通控制技術智能化的不斷提高,利用模糊控制、遺傳算法、神經網絡控制等智能控制技術對交叉口信號燈控制能取得比定時控制與感應控制更好的效果,但是單一使用一種智能控制方法,在技術上會存在一定的優缺點,如果把多種智能控制方法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它們互補的性質特點,其控制效果將有很大的提高,所以采用多種智能控制方法的結合對城市交通信號的控制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一)人工神經網絡
人工神經網絡(ArtificialNeuralNetworkS),常常簡稱為神經網絡(NN),是一種模仿動物神經網絡行為特征,進行分布式并行信息處理的算法數學模型,是以計算機網絡系統模擬生物神經網絡的智能計算系統,是對人腦或自然神經網絡的若干基本特征性的抽象和模擬。人工神經網絡具有較強的非線性映射、自學習和自適應等信息處理能力,因而被廣泛應用于自動控制、模式識別及信號及信息處理等領域。近年來,國內外許多學者和交通領域專家將神經網絡與模糊控制技術用于前向車流均衡動態算法研究,采用廣義回歸神經網絡對車流量進行預測,以車輛延誤等為評價目標建立單交叉路口的模糊神經網絡交通控制模型等研究技術在城市道路交通制領域的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模糊控制
模糊控制是適于模糊推理,模仿人的思維方式,對難以建立精確數學模型的對象實施的一種控制策略。模糊邏輯本身提供了由專家構造語言信息并將其轉化為控制策略的一種系統的推理方法,因而能夠解決許多復雜而無法建立精確數學模型系統的控制問題,是處理推理系統和控制系統中不精確和不確定性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模糊數學同控制理論相結合的產物,同時也是智能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城市道路交通智能控制國內外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研究,在交通信號控制方面取得了比較豐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在單交叉口的模糊控制改善信號利用率和相位次序等,由于多交叉口的聯合協調控制受相鄰節點狀態、路段長度等限制因素較多,干線和區域城市交通信號的模糊控制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三)遺傳算法
遺傳算法以其魯棒性好、可并行處理性及高效率的優點被廣泛地應用到交通控制領域進行復雜的非線性系統的優化設計。一些專家將模糊理論和機器學習應用到交通信號控制過程中,提出了一種基于遺傳算法的單路通信號模糊控制方法。通過對到達車輛數目的模糊分類,將不同車輛數目到達情況下的信號控制決策方案以規則集的形式存儲在知識庫中,在交通信號控制過程中使用遺傳算法對規則集進行改進。
(四)智能體技術
城市交通系統多智能體控制系統的設計思想主要是:在城市交通網絡中按網絡拓撲結構的特點和交通網絡的交通流量情況,確定一系列重要節點作為單個智能體。其確定準則是該節點在網絡中首先是若干區域主干線交叉口或城市高速公路的匝道口,其二是該交叉口或匝道口在其所屬的局部交通網絡中處于中心位置,其三該節點的網絡交通是該局部交通網絡的瓶頸,對周圍的道路流量影響較大。
所有智能體的作用域集合組成整個城市交通網絡,在底層局部交通網絡中的交通控制由該區域的智能體全權負責,其職責范圍是對所屬的網絡實現信號燈控制或匝道口控制并具有相當的智能,這個局部網絡的控制結構是采用分布式智能控制中的集中控制結構,每個智能體只需具有本區域內的信息而不具備全局或鄰近網絡的信息:再上層
則是這些多智能體之間通過通訊層進行信息(包括路況信息、交通流信息、控制信息等)傳遞解決單個智能體信息不完整性,通過協調層達到總目標最優。在這個層面上的控制結構采用的是分布式智能控制中的分散式控制結構,以實現城市交通網絡的多任務多目標的協調控制問題。
三、多Agent技術在交通控制中的應用
交通控制系統物理拓撲結構的分布式特性非常適合采用多Agent方法,基于多Agent技術的控制策略將是實現城市交通流智能優化控制的重要途徑,有助于區域綜合交通網絡規劃管理的實現。
(一)路口agent
路口是城市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基本控制單位,路口agent是整個交通控制系統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路口agent根據自己的目標、能力、知識、感知及數據作出控制決策#在必要時它可以請求獲得額外信息或接受其他目標和命令。
(二)路段agent
路段agent(主要包括該路段的基本屬性(如路名、起始位置、終止位置、路段長度、車道數、車道類型、飽和流量等),檢測器檢測到的實時交通流信息(車輛數、特殊事件等),以及與相鄰路口agent和區域agent的通信。
(三)區域agent
單個路口agent的優化只能實現本路口的局部優化,而局部優化并不能保證整個路網的全局優化。區域agent給全局優化增加了砝碼,它的任務就是要控制、協調并引導路口agent和路段agent向全局最優的方向發展。
(四)交通燈Agent
交通燈Agent的主要功能是進行信號調節,控制交通流的有序運轉,相當于實際交通系統的信號燈及控制器。它具有判斷處理能力,能根據外界交通流的變化而動態地調整自己的交通控制參數,以使控制效果達到最優。
(五)交通燈Agent
車輛Agent是根據實際交通中的駕駛員的駕駛行為而抽象出來的智能實體,它兼具車輛和駕駛員2者的特性,可以自動獲取外界環境的信息,并且擁有自己的知識和決策判斷能力,可根據周圍的交通情況實時調整自己的駕駛行為。
路口Agent、路段Agent、交通燈Agent和車輛Agent等基本交通元素不僅具有自己的行為和目標,而且互相影響和互相作用。
當車輛Agent進入某路段時,它需向該路段Agent注冊,使該路段Agent知道該車輛的存在,同時路段Agent將開始監測車輛所在的車道和位置等信息,將相應的交通信息傳遞給車輛Agent,當車輛Agent離開某路段時,將發消息通知該路段Agent,讓該路段Agent注銷車輛Agent的注冊;當車輛到達路口以及離開路口時,都與路口Agent進行交互合作,車輛Agent需從路口Agent處獲取相應信息,為駕駛行為提供決策支持;交通燈Agent與所在路口Agent以及車輛Agent都存在交互,一方面交通燈Agent將自己的信號狀態傳遞給路口Agent和路段上每個車輛Agent,另一方面,交通燈Agent從它們那里得到當前的交通流信息,以實時調整自己的控制策略。
一個實際交通系統和各交通元素Agent之間的交互是非常頻繁和復雜的,交通元素Agent的結構、功能以及它們之間的交互關系,需要根據系統的具體要求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設計。
參考文獻
篇4
我是奧運交通小小志愿者
我是一名小小的奧運交通志愿者。維護交通秩序,為2008年奧運會做貢獻是我們每個人的職責。
今年,爸爸買了一輛汽車,我便成了爸爸的“交通小助手”。有一次,爸爸沒有系安全帶,我發現后,便給爸爸講了一個故事:一個人開著汽車進入交通違規攝錄區時,連續三次被予以警告,但是他并沒有發現自己犯了什么錯誤。幾天后,他收到了三張罰款單,上面的罰款原因都一樣:沒系安全帶。爸爸聽后,頻頻點頭,并接受我的“溫馨提示”。
現在,交通四通八達,交通工具多種多樣,馬路上特別擁擠。開汽車出去一趟,幾乎處處堵車。與此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容易發生了。前幾天,我在道路中間看見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夏利”與一輛電動三輪車因為違規行車,撞在了一起?!跋睦鼻懊嬉呀浻幸稽c癟了,而三輪車已面目全非。看到這里,我情不自禁的想到:交通安全真是太重要了!司機叔叔們,為了我們共同的健康,請您一定要注意安全!
2008年來了,奧運會馬上就要召開了。作為東道主我們歡呼雀躍,奧運已成為我們生活的主題,與此息息相關的交通就顯得特別重要。作為一名小學生,我一定要努力學好交通知識,并向身邊的人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為奧運貢獻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篇5
【關鍵詞】城市交通;擁堵;治理措施
隨著我國的經濟逐漸的發展,城市的經濟建設規模也逐漸的擴大,城市化的腳步也漸漸的加快,伴隨著機動車的數量也逐漸增多,在加上城市的基礎道路設施的狹窄跟不上交通工具的增多,所以在城市中可以隨處可見有堵車的現象出現,它已經成為我國廣大人民關注的問題,也是我國發展的主要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交通擁堵的主要現象
1.大面積的擁堵
近些年,由于城市化經濟不斷發展,人們對交通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大,流動人口不斷增多,經常會出現大面積的堵車現象,時間較長、蔓延的速度較快,甚至由每天的高峰期蔓延到全天,這僅僅導致人們出現不便,也不利于城市化經濟的發展。同時,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有著間接的影響。
2.高峰期大面積擁堵
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擴大,經濟發展也逐漸加快,人們對生活質量也逐漸的提高,相應的人們的工作地點和居住環境的距離較大,對交通工具的需求也在逐漸的增加,導致交通主要干道的車流明顯增多,尤其體現在上下班的高峰期,車流量增多,時間較長,這樣就導致早高峰期擁堵范圍逐漸的擴大,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
二、加強交通擁堵的措施
1.加強違章行為的懲罰
人、車、路是道路交通中重要的交通要素,其中“人”是關鍵的交通要素之一,也是具有發揮著主觀能動性的決定者。要想良好有效解決交通問題,加強人們的交通意識是尤為重要的,提高人們出行的安全意識,提高人們的文明交通素質,在改善交通道路時,有關部門應該加大懲罰力度,對違章出行的車輛進行懲罰,這也是改善交通問題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同時,要定期對市民普及交通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正確車輛行駛規章制度,并且對那些較為嚴重的違章車輛,要制定曝光制度,這不僅僅是其他司機的警告,也是對交通知識的普及,對于一些微小的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應及時離開現場,避免交通擁堵的現象發生,可以通過電子眼進行了解,讓電子眼子在交通安全中起作用。
2.加強交通法制的建設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交通實施成為了一個新的時展的標志,它也由原來的單一模式變成股份制、合資和獨資的模式發展。這不僅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加快了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因此,我國應該結合當地城市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交通法則,對交通行業的管理進行加強和規范,通過服務質量、價格政策和經營方式等措施進行管理,對企業的公平競爭有著一定程度的保護,這樣有利于交通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發展。同時,有效合理的交通法則是對行人和機動車的保障,對違法的行為要按照交通法則進行嚴肅的處理,讓交通法則的制定起到真正的警告作用。
3.城市交通規劃進行加強
城市交通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城市軌道的我建設,城市化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口流動量不斷加大,車輛也逐漸增多,例如: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車輛擁堵的現象是最為嚴重。所以,有很多經濟發展加較快的城市建設了地鐵這項交通工具,它的建設對緩解交通擁堵有著巨大的作用,也是一個城市經濟發展的象征,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象征,因此,地鐵的建設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城市人口較為密集的地方,它的作用是尤為重要的,它的發展也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必要趨勢。
4.加強交通系統的建設
城市交通擁堵是在每個城市較為普遍的現象,它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機城市經濟發展。所以,交通問題的解決是非常迫切的,解決交通問題不能急于求成,必須有個全面的制定方案,在科學的基礎上制定全面有效的交通規劃,結合每個城市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制定適合每個城市交通發展的方案,對交通法則進行完善和加強,對車輛的購買進行限制,定期的進行交通法則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大力度的懲罰,并且依靠現代的智能交通系統等多方面措施,是城市交通有個良好的發展,讓人們的日常生活正常有序的進行,出行有個良好通暢的交通環境。
三、結束語
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的治理,不能僅僅依靠交通法則的管理手段,還應該使市民都參與到交通擁堵的治理當中,將每個市民反映的問題都變為重點關注的問題,利用社會人員的力量,讓交通擁堵得以緩解,建立有效的交通設施,是市民在出行時不只有一種選擇,這樣不僅僅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也加快了城市化經濟的建設,同時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潘省橡.對深化治理城市交通擁堵的戰略思考[J].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報),2014,01.
[2]郟國中.治理城市交通擁堵的社會學思考[J].中州學刊,2014,076.
[3]湯嘯天.關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思考[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5,01.
[4]胡興華.關于城市交通擁堵的思考[J].運輸經理世界,2011,101.
篇6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綜合工作機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發勢頭為目標,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規范道路交通運輸市場,改善道路行車環境,強化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大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工作目標:全市的道路交通秩序明顯改善;各類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各運輸企業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絡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起數、死亡人數有所下降,杜絕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惡通事故。
二、整治時間和內容
專項整治活動從現在開始至20__年2月底結束,主要內容是:
(一)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嚴格查糾各類交通違章。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結合行車秩序示范路段創建活動,迅速開展統一行動,強化道路管控,及時查糾各類交通違章。一是加強對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根據各類道路的不同特點,對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超員等各類交通違章行為進行重點整治,建立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嚴防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二是對機動車超載運輸進行集中治理,在高速公路入口和交通稽查站設置卸貨轉運場地,安裝車輛軸載檢測裝置等設備,對嚴重超載符合卸貨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三是集中開展治理客運車輛超員專項行動,嚴格落實客運車輛駕駛員違章抄告制度,嚴厲查處客運車輛超員違章,嚴防群死群傷特大惡通事故發生。
(二)集中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安全隱患路段,改善道路安全狀況。省確定的3處事故多發點段(巨野327國道386KM 388M處、單縣定碭公路30KM 900M處、牡丹區220國道360KM處)的縣區政府要盡快將整改措施落實到有關單位;交通、建設等部門要拿出專項整改資金,對工程和安全設施進行改造和增設;公安部門要增派警力,加強對該路段的巡邏控制;市安監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督促各項整改措施的落實。各縣區要對轄區重點道路進行一次安全隱患大排查,確定一批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安全隱患路段,盡快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要堅持建設與整改同步進行的原則,加大對交通安全設施的投入。交通、公安、建設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和完善各種公路安全標志設施,增強科學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集中整頓和規范道路運輸市場,強化源頭控制。各縣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汽車銷售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除各類機動車非法拆解、拼改裝市場,從源頭上控制拆解、拼改裝車輛和報廢車輛、“大噸小標”車輛上路行駛。各縣區要在10月份對道路運輸企業和客運汽車站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把運輸秩序混亂、經常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經營運輸企業列為整頓重點。結合“爭創道路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爭做優秀駕駛員”活動,于11月底前,在全市所有道路運輸企業建立起完善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運輸秩序混亂、發生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要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營運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管理。公安機關要對大、中型客車和重、中型貨車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對未參檢的車輛下發檢驗通知書,限期參檢;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強制解體。要進一步完善“誰檢驗、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嚴把機動車注冊登記關,嚴禁各種違規車輛入戶登記。近期,要把辦理農用車和摩托車的上牌做為工作重點,降 低制牌成本和收費標準,開展上門服務,督促掛牌辦證,力爭年底前上牌率達到90。
(五)進一步加強駕駛員管理。公安部門要對20__年以來辦理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和所有大型客車駕駛員檔案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對違規辦理的駕駛證,要予以吊銷并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交通部門要對營運車輛駕駛員的從業資格進行一次全面審核,對不具備從事客運資格的車輛和駕駛員,要堅決清理出客運市場。要完善教練車、教練員管理制度,嚴格教練員的考核和資格審查,對培訓中存在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集中整治,確保駕駛員培訓質量。
(六)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行動,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結合開展“遵章出行、平安回家”的活動,積極推進交通安全單位創建工作,增強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在全社會形成積極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各縣區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機制,切實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報制度,各縣區政府每季度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凡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惡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檢查。要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處理特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責任人員。
篇7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
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模浄钟枰郧宄?,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F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第一百一十二條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吊銷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篇8
為貫徹落實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兩會”期間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廳明電《關于開展“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鄭政辦明電〔2009〕42號)、《關于印發<全市公眾聚集場所易燃可燃裝修材料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鄭政辦明電〔2009〕43號)等文件和有關會議精神,認真做好全系統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確保“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經研究,決定在全系統開展“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和消防大檢查活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形式和時間
此次大檢查活動采取各單位自查和局組織有關單位人員抽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時間從2月27日開始至3月31日。對各單位抽查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交通局“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和消防大檢查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市交通局局長范強;副組長:市交通局副局長*、*;成員:市交通局副調研員*、*,路政運管處處長*,局屬各單位主管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路政運管處,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聯系人:宋祖偉,聯系電話:*。
三、檢點
1、道路客貨運輸。針對季節轉換特點,加強對各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和運輸車輛安全狀況的檢查,嚴禁“病車”上路,嚴防“三品”上車。加強對車輛行駛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超速、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化學危險品運輸的安全監管,嚴格控制運輸路線,嚴禁非法運輸。加強浮橋監管,對通過浮橋的“三種車輛”進行嚴厲查處。責任單位: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2、水上交通安全。加強沿黃水域、鄭東新區等重點水域快艇、氣墊船的安全監管,加大巡視力度,嚴禁非法船舶營運,確保水上旅游、交通安全。加強浮橋監管,對浮橋承壓舟、纜繩、消防、救生器材等的檢驗工作。責任單位:市地方海事局。
3、建筑施工。重點檢查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辦理情況,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起重機械和施工機具是否定期檢驗合格,嚴禁無證施工、超資質能力承攬工程,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從業人員不經崗前培訓進場作業。責任單位: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
4、車站、賓館、飯店、辦公樓、家屬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各縣(市)、區交通局,局屬各單位根據單位實際,負責本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一是重點檢查人員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情況,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和消防設備設施齊全完好。對達不到安全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公共聚集場所,要立即停業,限期整改,直至關閉取締。對“兩會”期間舉辦的慶典、體育、文化、娛樂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動,要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嚴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報請局備案,并請公安機關嚴格審批把關,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發生。二是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公眾聚集場所易燃可燃裝修材料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高層建筑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各相關單位為責任單位。
5、特種設備。重點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電梯有無使用許可證,是否經過定期檢測檢驗,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設備運行狀況是否良好,嚴防各種設施帶病運行,操作人員無證上崗。各相關單位為責任單位。
四、要求
1、各縣(市)、區交通局,局屬各單位對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一定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兩會”期間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成立組織,制定方案,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取得實效。
2、對檢查中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認真進行登記,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到人,限期整改,凡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明確專人負責,采取必要措施,嚴防發生事故。
3、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局抽查組工作,如實匯報工作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對抽查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采納,認真落實。
篇9
1、人(主要指駕駛人)。駕駛人必須具備合格的操作技能、豐富的駕駛知識和經驗、良好的習慣和情緒,以及充沛的體力,在復雜的道路交通條件下才不致發生交通事故。
2、車輛(主要指汽車)。車輛應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主要是操縱性和穩定性),保證操作(如啟動、制動、轉向、加速等)靈活、可靠。
3、道路。道路應具有較高的質量。保證車輛不至于因道路線形不良、路面滑溜或結構物失穩破壞而造成交通事故。
篇10
【關鍵詞】事故認定;行為性質;監督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其責任認定結果是確定罪與非罪的分界點,是民事賠償的基本依據,是行政責任承擔的基礎前提。故鑒別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意義重大。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設事故處理專章予以規范。國務院也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公安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下稱《規定》)作為事故處理的配套細則,力求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事故認定分析行政公權力運行結果
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或是《規定》,均沒有以正式條文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出定義。百度文庫將之定義為: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從更為科學性與簡略性特點總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參與主體的原因力大小,依職權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歸結起來,道路交通事故包含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管理源于法律的授權,其職權包括對車輛登記、道路通行、事故處理等具有排他性的行政管理權力,并由此排除了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資格。具體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警或是發現存在交通事故后,應立即介入事故處理,并作出事故原因及責任的認定,這是主動履行行政職權的表現。同時,《條例》和《規定》還對事故認定的地域及層級管轄范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在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劃定公權力的行使范圍,防止職責不清帶來的管理混亂。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相對人是參與事故的各方主體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啟動事故認定程序的前提,事故認定結果則是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評價結果。每一起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積累所致,這其中有侵害的責任方,也存在無過錯的受害方,還可能涉及第三方的行為介入。事故認定是對事故進行描摹分析,并在凌亂復雜的事故現場中找到事故的原因,并最終得出事故參與主體的責任大小。責任可劃分為全部、主要、次要及無責多個層次,該結果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原因的主觀評價,職權配置與專業化知識的相互結合是這一評價體系堅如磐石的內在支撐。評價結果若有差池,則會對事故主體的權利義務確認帶來不良影響,最終損害事故認定體系本身的權威度。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融合專業技術特性的行政程序過程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有車輛保養不當引發的機械事故、有運行速度及荷載變化的影響、還有運輸環境多樣以及主觀判斷失誤等等因素。因此在事故責任的認定中,除了對事故現場及車輛進行準確的勘查外,對于事故認定中涉及的專業化知識,還需要依賴專業機構的鑒定和檢驗結論為支撐。以上程序設置,折射出事故認定具有專業化程度高、技術標準要求嚴等基本特點。同時,公安部制定的事故認定程序《規定》,要求事故處理人員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要履行身份告知義務,執行回避規定,并要進行大量的詢問調查工作,以規范的行政執法程序,保障事故認定實體結論的準確性。
二、事故認定的本質屬性分析行政確認行為
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載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以責任認定書的形式作出,并明確事故認定書系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該“證據”在法律上應界定為何種性質,存在如下認識上的差異:
(一)鑒定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對形成交通事故原因力分析形成的結果,對事故主體并不創設權利義務關系,這是持鑒定說的主要觀點。該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鑒定說堅持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運輸專業知識,按照科學規范的技術程序,確認交通事故參與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這是涉及專業知識領域的認定行為,與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得出的結論并無二致。鑒定說還認為,在相關訴訟活動中,或是采信事故認定結論,或是不采信,但不能審查事故認定本身是否合法,由此絕對排斥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司法審查的做法。
(二)行政行為說
與鑒定書持不同意見的是行政行為說。行政行為說嚴格從行政行為的理論范式著手,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是符合行為主體特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事故認定行政主體,作出的事故認定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行為;二是符合行為目的特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并非私行為,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公共利益行使職權的公行為;三是符合行為對象特征,事故認定的相對人是交通事故的參與主體,具有對象上的特定性;四是符合單方性的特征,除輕微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外,事故認定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行政行為說還認為,事故認定雖不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但卻是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產生的根本前提,其會間接拘束當事人的權益。就此屬性,行政行為說將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即“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兩種觀點的理論審視
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本質屬性而言,持鑒定說的觀點在官方占絕對統治地位。但從以下幾方面比較,則鑒定說禁不起理論推敲,其更符合行政行為的特點。(1)主體權能不同。鑒定由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鑒定主體并不具有唯一性。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受管轄區域及層級影響,具有唯一性特點。(2)事故認定啟動程序不同 。涉技術類的鑒定應申請而開展,非依申請并不主動實施。而事故責任認定不以申請為啟動要件,更多體現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動依職權而為。(3)主體地位不同。鑒定機構只有資質高低之分,相互地位獨立。而責任認定的行政機關有級別之分,且上級公安交通機關有權撤銷下級公安交通機關的責任認定。(4)法律后果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一經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確定力與拘束力,而鑒定意見則要受到嚴格審查,存在相反證據時會限制其適用。
三、事故認定的權力控制分析監督模式的路徑選擇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巨大,應賦予相對人相應的救濟渠道,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義。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未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其原因一方面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系鑒定意見的影響使然,另一方面則是受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聯合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所約束⑻。
(一)自我監督模式存在的問題
根據《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這屬于層級救濟的范疇。雖然《規定》中沒有明確事故認定機關有糾正錯誤事故認定的權力內容,但撤銷本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結論,當是應有之意。無論是本機關自行撤銷或是上級機關依申請撤銷,《規定》所設計的監督機制,均屬于自體監督模式。從廣義上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層級監督機制類似于行政復議程序,但卻沒有行政復議的程序嚴格。例如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怎么進行復核,是否應當聽證,復核是否是終局程序等等程序性問題,《規定》都沒有涉及,更沒有對錯誤認定事故的責任設定處罰措施,故該層級救濟的監督機制設置亦存在缺憾。同時,自我監督模式的體系構建,衍生出糾錯程序的封閉性與秘密性特點,易于滋生絕對的權力,并致公權力的濫用與怠慢。
(二)適用于司法普遍管轄的原則
隨著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的進程,行政機關因管理的需要也不斷發展出獨立的管理部門,并擁有了專業技術層面的知識儲備,這是行政國家得以建立的基礎?!靶姓赡茉谑聦嵎矫婢哂袃瀯?,因為它擁有每一個行政領域的特殊專業知識。但是這不能夠成為排除司法控制的理由……”。因此,持專業技術因素以否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屬性,并進而排除司法審查的學者過分強調了法律不能判斷的事實界限,卻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行使公權力這一最重要的特征。鑒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自體監督模式已不適應現代行政的發展要求,理應考慮司法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司法普遍管轄,是指成文法對某機關的行為沒有規定審查方式時,該機關的行為并不因此不受法院的審查,行政機關也不因此而成為自己行為是否合法的最后判斷者⑾??v觀行政監督法律制度的所有內容,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或是相關的法律規范,均未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排除在司法管轄的范圍以外。故此,應適用于普遍管轄原則,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納入可訴的行政行為范圍。
(三)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適用
道路交通事故的鑒定論觀點與行政確認行為的論斷比較,并不能消除事故認定中存在的專業技術問題所帶來的疑惑,這也是持鑒定說的學者排斥非專業機構的人民法院審查其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但在公安部2008年出臺的《規定》第四十五條中,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這一條款內容在確認事故認定具專業特點的同時,也揉合了事故認定所必須遵循的程序。據該條內容作反向推定,如果事故認定違反了主體資格、管轄權限、公務回避等程序性事項,或是存在事實不清、事實與結果間無邏輯關系等實體問題,甚至于適用法律錯誤,都將影響事故認定的有效成立,這實際上是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完整內容表述。司法審查全面性原則的適用,要求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形式及內容進行全方位的審視,這是司法審查介入道路事故認定的程序價值;通過嚴密的監督程序保障事故認定結果的公正性,這是司法審查介入道路事故認定的實體價值。當然,在司法審查過程中,當涉及交通事故認定的專業知識時,不宜侵入行政機關符合通常規則的判斷與考慮領域,這是尊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的根本體現,也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自然分野。
四、結語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行政確認行為,其認定的結果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相對人的基本權益,因此應當給予利害關系人就事故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與機會。值《行政訴訟法》修改之際,借用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理論研討,拓展司法監督審查的視野,強化對人身及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無疑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 羅豪才,湛中樂主編.行政法學(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2]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3] [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