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處罰標準范文

時間:2023-09-06 17: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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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活動。

市和區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察工作。

市土地監察大隊是土地監察執法專職隊伍,具體承辦執法任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土地監察。

建設、規劃、房管、公安、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土地管理部門搞好土地監察執法工作。

第四條  土地監察工作應堅持合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查處與管理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監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權。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權。監督征地測算、交撥土地、項目用地驗收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管理等活動;

(三)調查權。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對有關當事人和知情人進行調查取證;

(四)制止權。對有土地違法行為的,可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對再繼續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責令自行拆除,直至強制拆除繼續違法修建部分建筑的措施;

(五)處罰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進行處罰和其他處理;

(六)處分建議權。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有權建議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  土地監察人員進行土地監察,依法行使職公時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一)查看、調取、復制、摘錄土地占用者有關文件,圖件、證照等資料;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等;

(三)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制作詢問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

(四)通知違法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陳述有關情況;

(五)口頭或書面現場責令違法用地者停止土地違法行為;

(六)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其他措施。

第七條  土地監察人員在土地監察中,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實行回避制度和損失責任賠償制度。

第八條  市土地監察大隊可以辦理下列土地違法案件:

(一)近郊九區內的各類土地違法案件;

(二)涉外土地違法案件;

(三)市人民政府、上級國土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市、區市縣國土管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違法案件的管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土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及本規定第十條辦理。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可以采取公告處理和現場處理的方式。

只要土地違法事實存在,可進行公告處理,處理決定應張帖在違法現場,并送達基層土地管理部門。

對土地違法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可以現場調查取證后當場作出處理。但必須制作現場筆錄,將調查取證及處理全過程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后,應向有關部門送達《暫停辦理違法當事人土地手續通知書》,該通知書未經解除,不得辦理土地手續。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一)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變法定批準機關批定的用地位置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而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繼續占用土地的;

(四)臨時占地超過期限使用的;

(五)批準文件被政府宣布作廢,仍不退出所占用土地的;

(六)擅自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溝、灘涂、河灘的。

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或《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城鎮居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農村居民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按非法轉讓土地處理:

(一)依法應辦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交出讓金,擅自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不動產轉讓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隨之轉讓的;

(三)擅自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易房、易物或與其他單位、個人聯建房屋按比例分成的;

(四)擅自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或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

(五)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六)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七)擅自買賣、以各種名義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對非法轉讓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房屋出租,包括以各種形式變相出租,其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手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收其非法收入,可并處非法收50%以下的罰款。但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未依法進行土地登記的,責令申報登記,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合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分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一)改變劃撥土地使用用途的,責令限期糾正,確需改變用途的,責令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并可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改變出讓土地用途的,責令限期糾正,確需改變用途的,責令土地使用者按新的土地用途繳納地價款,可并處地價款額以下的罰款;

(三)改變土地用途,情節嚴重的,依法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可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予以沒收或者責令土地使用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未經土地出讓者同意并調整土地出讓金,增加建筑容積率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處罰:

(一)凡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則責令當事人繳納增容地價款。如不按期繳納則處以應繳納地價款額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則會同規劃部門責令其自行拆除或者沒收其擅自增加的建筑物。

第十八條  不按時繳納或者拒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其他土地費用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繳款項的滯納金。當事人逾期仍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責令其自行拆除或者予以沒收變賣。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開發建設資金未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而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予以沒收或者責令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城市道路、廣場、公路、鐵路旁濫占土地亂搭、亂建的,會同規劃部門責令清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不按照《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復墾的,責令限期復墾,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復墾的,責令加倍支付復墾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建設用地后未獲得法定批準文件,而先行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可并處每平方米處1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規定使用土地的,視情節輕重,按應繳納土地使用費等額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情況嚴重的,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干擾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人員在土地監察活動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以外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被依法沒收的建構筑物,由土地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罰沒款、追繳款及變價款,上繳財政。

篇2

一、細化法律規定,以貼近農村實際,體現以人為本。

《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绷⒎ㄕ邇H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作了規定,但并未考慮到村民建造的住宅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的土地類型是耕地還是建設用地,而一律規定限期拆除。如此一刀切的規定,沒有從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一旦移交到法院,也不利于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妨參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的規定進行修改,對村民的違法建房,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先采取沒收措施,再允許村民回購,這樣既能解決村民的住房需求,還能避免司法強制執行中出現的不利后果。

二、對如何沒收及處置違法建筑物作出詳細規定,便于執法部門的實踐探作。

《土地管理法》第73條和第76條規定,對于在非法轉讓、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但是至于如何沒收,沒收以后如何處置,是拆除還是再利用,應當移交給哪個部門保管,建筑物被沒收后,該建筑物所占用的集體土地應當如何處置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違法建筑物一旦被沒收,就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其占用的土地所有權性質并不因建筑物的沒收而改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房地權屬不一,直接影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違法建筑物沒收后的進一步處置。對此,法律應當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以方便執法部門的實踐操作。

另外,對于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筑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時應當部分予以沒收,部分予以拆除。此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實踐中應當如何執行,法律亦應當有明確說法。

三、借鑒《城鄉規劃法》,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物的拆除責任。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北緱l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內違法建筑物的拆除責任,規劃主管部門不必再將違反城鄉規劃法需要的案件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減輕了法院的執行負擔,又較好地解決了違法建筑物的拆除問題,確保案件能夠得以執行。

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其強制執行權,對于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只能移送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同樣面臨著一系列的執行困難,導致土地違法案件執行率極低,對成片建設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工業廠房尤其如此。因此,有必要借鑒《城鄉規劃法》第68條之立法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物進行的權力。

四、加大對“以租代征”中出租方的懲處力度,必要時增設刑事責任條款。

現行法律對“以租代征”行為的懲治手段比較軟弱,《土地管理法》第81條僅規定了“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懲治力度的不足,導致更多“以租代征”的發生。因此,建議加大對非法出租集體土地的懲治力度,必要時增設刑事責任條款。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執法監察總隊 王高強)

“糧倉”更要加大保護力度

海倫市位于黑龍江省中部,自然條件優越,耕地集中連片,素有“糧倉”美譽。為保護“糧倉”優勢,海倫市國土資源局近幾年積極采取保護措施,加大土地占補平衡和整理力度,效果頗為顯著。

質量與數量占補雙平衡。首先,一直堅持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耕地減少相掛鉤策略。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成果,對本市耕地質量狀況作出科學評定,全盤掌握不同等級耕地的數量、分布。針對不同的情況相應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使節約用地得到嚴格的政策支持。

其次,為了杜絕土地利用過程中“多占地、占好地”、“低效用地”等現象發生,海倫市國土局把約束機制引入到耕地質量考核的標準中:凡是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將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收繳與耕地質量等級掛鉤,等級越高則繳納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越高。另一方面,對占用的耕地進行等級評定,補充耕地不僅要在數量上與占用耕地相等,而且在耕地質量上也要相當。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提高農地生產力。2006年,海倫市被確定為國土資源部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海倫市國土資源局在認真調查分析農村土地現狀的基礎上,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計劃實施國家和省級土地整理工程5個。其中,國家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區涉及土地總面積7090.21公頃,土地整理規模6666.16公頃,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581.07公頃;省級項目區涉及土地總面積7165.80公頃,土地整理建設規模6668.82公頃,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269.78公頃。

經過土地整理,海倫市的耕地面積達到293853.87公頃,其中旱田280968.01公頃,占耕地面積的95.6%;水田12324.77公頃,占4.2%;菜田561.09公頃,占0.2%,人均耕地面積0.54公頃,高于全省人均耕地0.31公頃的水平。按照《黑龍江省農用地分等》標準,項目區基本農田經過整理后,耕地質量至少提高一個等級以上,畝產提高150斤~200折,成為高產穩產農田。

嚴格管理新增耕地。落實糧食增產的成果,必須嚴格管理新增耕地。海倫市國土資源局首先加強了新增耕地權屬管理。通過對整理后凈增耕地權屬管理合法的調整,不但將新增耕地落到圖斑、臺賬上,更落到土地所有權證書中,明確權屬,防止今后土地利用中可能引發各種糾紛。其次,加強新增耕地的經營權管理。要求土地所有權單位要把凈增耕地作為機動管理,按照機動經營管理的規定,實施競價發包,簽定年期5年以下的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達到所有權單位增加積累和承包人增加收入的目的,確保糧食產糧。如今,通過對耕地的集約利用,海倫市耕地總面積達293853.87公頃,農業總產值達到156800萬元。

(黑龍江省海倫市國土資源局 周志國 胡太祥 李淑媛)

應用DEM計算土方量更準確

土地平整工程是土地整理項目的核心內容,是實現農田水利化、農業機械化的重要條件,是建設高產穩產、旱澇保收基本農田的重要措施。而土地平整工程中土方量計算又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和可塑性,其平整精度不但影響到土地整理后的土地質量,而且關系到投資大小等問題,因而備受各方關注。

土地整理項目需要一種具有廣泛用戶基礎、操作簡單、能充分利用現有數據資源且計算結果精度較高的土方量計算軟件與方法。

獲取正確的數據是建立DEM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它不僅直接影響DEN的精度,而且直接影響費用開支。常規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地面測量――利用自動記錄的測距經緯儀(常用電子速測經緯儀或全站經緯儀)在野外實測。這種速測經緯儀一般都有微處理器,可以自動記錄和顯示有關數據。還能進行多種測站上的計算工作。

現有地圖數字化――利用數字化儀對已有地圖上的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的方法,目前常用的數字化儀有手扶跟蹤數字化儀和掃描數字化儀。

空間傳感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結合雷達和激光測高儀等進行數據采集。

數字攝影測量――這種方法是由航空遙感,用攝影測量的方法來建立空間地形立體模型,量取密集的數字高程數據,建立DEM。數字攝影測量方法是空間數據采集的有效手段,它具有效率高、勞動強度低的優點。

綜合考慮這幾種方式,選擇地圖數字化和GPS測量相結合的方式,首先數字化土地整理項目區的地形圖,然后配合外業測量采集離散的高程點。

根據項目區現場踏勘來看,區內地勢較平坦,不宜大面積田塊平整增加土地平整土方量,應盡量依據自然地形、地勢,合理設計高程,使挖填土方量最小,同時滿足機械作業、灌溉、農作物耕種的要求,土地平整內容主要對荒草地、田坎、零星水利設施用地、雜亂的交通用地進行平整。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目標;(二)規劃期限;(三)規劃范圍;(四)地塊用途;(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條件。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土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理檢查工作。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章、附則

篇4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統一部署,本著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與城鎮規劃和發展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鎮數量、布局,促進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結合市、縣(區)實際,科學論證、廣泛聽證的基礎上,依法修編完善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充分發揮規劃管理在整個土地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從組織和經費上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經費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邊緣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遷。

二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經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作為規劃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要加強縣、鄉兩級規劃實施工作的監督。新一輪修編并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計劃的指令性管理。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縣(區)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議計劃,并經縣(區)政府審查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分別由省、市行業主管部門于月前按項目向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局、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和省及省以下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鎮、村建設用地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分類下達到市,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分解下達各縣。市上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得隨意突破;因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確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統籌調劑。各縣(區)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匯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納入該縣(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規劃期內結轉使用。市國土資源局要把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入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嚴格按規劃審查建設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需經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申請用地預審,并在建設項目核準前申請預審。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必備文件,無用地預審意見或未通過預審的不得審批、核準建設項目。

二、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縣(區)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必須確保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實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制度,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批準后占用的要足額補劃。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省上規定的最高標準征收耕地開墾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公告基本農田的位置、地類、責任人和“五個不準”等內容。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做到省、市、縣、鄉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需要,從土地開發整理資金中核定一定資金,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相關內容,明確行政村和農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農業綜合開發等名義破壞基本農田或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占用耕地毀田燒磚。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啟動“沃土”工程,加強耕地質量建設,提高耕地集約利用水平。

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補充責任人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提交耕地補充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應依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實行補充耕地驗收責任追究制度,省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補充耕地折算、驗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另行制訂。負有耕地開墾義務的縣(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新增的耕地,經有權批準農用地轉用的省、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確認后,其開墾耕地的面積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折抵其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要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

三、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一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資等項目用地。嚴格控制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凡不符合規劃、無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過預審、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報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不得分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對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期報批用地。對省政府審批權限內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其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用地后,可先期開工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報批整個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報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1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70公頃以上的由省政府批準;70公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準。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經有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監管。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滿兩年未將批準轉用或征收土地供給用地單位的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用地單位閑置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每季度要將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的執行情況和臨時性用地審批情況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指導村鎮按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做好規劃和建設,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試點。各縣(區)要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整治計劃,積極爭取農村居民點整理項目資金,將村鎮建設與土地整理相結合,促進小城鎮、村莊的合理布局和集約用地。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組織制定本轄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年產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要組織縣(區)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國土資源部門,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并定期更新。征收農村集體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補償倍數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畝以上、1畝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補償;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按30倍補償,依法征用基本農田的按30倍補償。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費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縣(區)政府在上報土地征收審批時一并提請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經省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或進行補貼的城市建設用地由各縣(區)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支出,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達到原生活水平的認定標準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完善征地程序。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和實施,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公開、公告、聽證等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向村民公開,接受社會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監督。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其被征地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調查結果的確認材料和組織聽證有關材料。嚴禁補償費用不落實、支付不到位而強行征占用土地。對因違法批準征地、違法實施征地、強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農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三強化征地補償安置監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后,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全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予批準用地。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擬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監督辦法,報市政府審核后公布執行。農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實施征地后,農業部門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市、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對城市規劃區內因被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應進行農轉非,并納入城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征收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對有開發整理條件增加耕地的各縣(區)政府要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增加新的耕地進行安置;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并與項目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費用入股或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對愿意異地安置的農戶,政府可統一組織異地移民安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

五、規范土地市場

一推進土地的市場化配置。各縣(區)政府要規范土地供給行為,建立規范的土地供給渠道和土地供給信息定期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用地首先應以拍賣或招標方式供地,競買、投標人數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方能以掛牌方式供地。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均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工業用地有兩個以上用地申請者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各縣(區)政府要擬定本地區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土地供給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告??h(區)政府要將城市批次建設用地供給的方式、用途、面積、價格每半年向市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市政府審核后,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對原劃撥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經營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土地市場監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按照《地區土地儲備辦法(試行)隴署發〔〕17號)市縣國土資源局要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經批準自行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現時同地域相同用途經營性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后,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劃撥方式騙取供地后進行經營性開發的要依法查處;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按同地域市場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行認真清算,及時將凈收益繳入同級財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申請用地的市、縣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并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對以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縣(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照職權對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財政、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

六、大力推進集約高效用地

一)強化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除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外,各類建設都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交通、水利、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充分論證、科學選址、節約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場準入制度,土地供給、審批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容積率、投資強度和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其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寫字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要認真執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建設用地面積。土地出讓合同要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系數、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條件和控制要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近幾年的出讓供地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土地使用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盤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要貫徹集約利用和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防止盲目擴展。各縣(區)政府要開展存量土地、閑置土地的調查,對閑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購條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購儲備。新增建設項目要利用已有建設用地。各縣(區)政府要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籌集一定資金,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目前閑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安排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價的50%給予補償;以后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閑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處置的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各縣(區)政府可本著兼顧國家和原土地使用者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具體的鼓勵措施。對國有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政府應及時收回處置,并利用處置收益,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約定的剩余年限計算價款,退給土地使用者。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補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規范開發區用地管理。各類開發園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其用地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統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園區和城市新區、小區,不得擅自突破國家確定保留的開發園區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開發園區內的道路等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防止基礎設施建設過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區域內土地拋荒。開發園區要控制非生產性輔助設施用地,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應達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一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罰款或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監察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人員的土地違法案件,監察機關要及時介入,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公開的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案件受理范圍。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做出行政處罰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非法批地、征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執法不力等造成損失的國家公務人員,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設立比內設機構高半格的國土資源執法支隊和大隊,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積極預防土地違法行為,各縣(區)要從經費上保證土地執法監察的正常開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開展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現,提高對嚴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列入領導干部普法考試的內容。各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加強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牢固樹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意識,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篇5

省政府決定在嘉興市召開全省土地執法監察暨土地整理開發工作會議,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總結全省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情況,進一步加大全省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力度,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二是總結表彰全省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先進單位,進一步推進土地整理和圍墾造地工作,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為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

昨天,大家參觀了海寧市的海涂圍墾、秀洲區的土地整理和嘉善縣的村莊整治項目現場,會議還印發了海寧、嘉善、安吉、溫嶺、嵊州等5個書面典型材料,這些現場和典型材料都很好,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借鑒。剛才對**年度全省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先進單位進行了表彰,等一下,省檢察院、省監察廳的領導還要發言,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章猛進同志要作重要講話,我們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

下面,我講三個問題,供同志們參考。

一、通報近二年來查處的典型土地違法案件(材料另發)

二、認清形勢,依法履職,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一)近年來我省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主要成效。

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以來,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深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一是嚴肅查處了一批土地違法案件,土地市場秩序明顯改觀。據統計,**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國土資源部門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2.5萬件,面積13.82萬畝,其中耕地8.96萬畝,沒收建筑物2600萬平方米,拆除建筑物750萬平方米,罰沒款8.32億元,收回土地3.9萬畝。對181名違法案件的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有46人受到刑事處罰。

二是認真抓好執法巡查工作,防范了一些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據統計,**年和**年,全省巡查發現土地違法行為3.54萬起,涉及土地面積14.04萬畝,其中耕地7.16萬畝。及時制止了3.31萬起違法用地,挽回經濟損失8.02億元。

三是努力做好土地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嚴格按照國務院新《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暢通渠道,規范工作行為,努力把群眾土地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通過扎實工作,我省土地量已開始下降。今年上半年,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共受理土地12576件,比去年同期增幅下降了30%,到國土資源部的量下降了41%,重復信、重復訪、集體訪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對征用農民集體土地補償與安置專項清理中發現拖欠的4.53億元征地補償費,已于**年底全部歸還到位。

四是開展了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專項整治,有力地打擊了土地違法行為。全省共查處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3011件,拆除違法建筑57萬平方米,沒收違法建筑108萬平方米,罰沒款7120萬元,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今年,我廳會同省紀委、監察廳、農業廳在全省范圍內繼續開展了村官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的專項執法檢查。

五是鍛煉了執法監察隊伍,維護了土地法律法規的尊嚴。近幾年來,我省執法監察隊伍承擔了土地市場治理整頓的大量工作,不辭辛苦,任勞任怨,頂住壓力,勇挑重擔,較好地完成了各項任務。隊伍素質在工作磨煉中得到提高,執法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也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同時,通過積極參與市場治理整頓和宏觀調控,查處違法案件的力度明顯加大,查處的效果逐步提高,少數違法違紀的黨員干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案件查處樹立了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權威,維護了土地法律法規的尊嚴。

(二)當前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省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形勢不容樂觀,土地違法案件依然居高不下,土地增量雖有下降,但總量依然很大,甚至出現一些。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確實還面臨著比較嚴峻的形勢和問題。

1、地方政府成為違法用地和違法征收征用土地的主體。從近幾年土地執法情況來看,土地違法的突出問題是地方政府違法,多數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幾乎都直接或間接與地方政府有一定關系。據我廳最近調查,全省**年至今年6月底1428個國家、省、市重點項目中,有違法用地的項目202個,占重點項目總數的14.15%,違法用地面積10.97萬畝,其中耕地6.79萬畝(基本農田2.85萬畝)。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國土資源部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屬政府和法人違法用地的面積占查處總面積的70%以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征收征用土地有嚴格的規定,但有的地方政府違反規定,擅自大量“協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據統計,**年以來,全省市、縣、鄉鎮政府和各類開發區擅自“協議征收”土地63.5萬畝,已占用20萬畝,已支付征地款251億元,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同時,政府自身也背上了沉重的債務。政府土地違法往往冠以“發展經濟”的帽子,即所謂的因公違法,而且違法用地面積大,有的甚至大量占用基本農田,造成土地違法案件處理難到位、執行難到位。從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近期組織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情況檢查看,**年—**年,全省拖欠減免土地出讓金128.42億元,違規使用土地出讓金22.73億元。

2、因違法用地和違法征收征用土地引發的成為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我省土地量在國土資源部的排名長期名列前茅。最近,國家局又專門通報了我省43件土地問題,這些問題大部分是因征收征用土地引起的。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共受理群眾來信9501件,來訪3418批次、8323人次,總量仍然在高位上運行,尤其是重復率較高,結案率較低。今年5月1日國務院新的《條例》實施以來,復議訴訟案件大量增加,赴省、進京上訪事件和自殺、自焚、攔截車輛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社會穩定。

3、一些地方土地違法現象有所抬頭,甚至出現反彈趨勢。經過兩年多的治理整頓,空前的案件查處力度和強有力的社會輿論監督有效抑制了土地的無序需求。但用地“饑渴”依然存在,一些地方以土地換發展的沖動并未消除,一旦管理出現松懈,反彈就會成為必然。這是當前我們面臨的最嚴峻考驗。據省國土資源廳統計,今年1-8月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共發現土地違法案件9547件,立案查處8986件,涉及土地面積6.45萬畝,其中耕地4.6萬畝。近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村官賣地、企業違法占地、城鎮居民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建房問題仍然時有發生。今年國土資源部對我省杭州市和寧波市主城區進行了衛星遙感土地執法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年2月至**年7月期間,杭州市建設用地宗數為404宗,用地面積2.4萬畝,其中,違法用地宗數達到117宗,面積4900畝,分別占29%和20%。寧波市建設用地宗數1718宗,用地面積5.0萬畝,其中,違法用地宗數達到729宗,面積2.2萬畝,分別占42%和44%。這些情況說明,違法用地已經出現反彈趨勢,有可能再度蔓延,形成新的違法用地風潮,執法監察的形勢依然嚴峻,絕不可掉以輕心。

4、土地執法工作自身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一是執法難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國土資源部門下達停工通知書后,違法者反而加快了施工進度,國土資源部門缺少進一步的制止措施。對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于多種原因,往往難以得到落實。對應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行為責任人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的處分建議或土地犯罪移送書,不少案件石沉大海。二是案件查處工作反應機制不夠靈敏,抓典型違法案件的準確性不高。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有的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國土資源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情況,不能作出快速反應,不能盡快查處。很多情況是在領導批示、媒體報道或群眾舉報后國土資源部門才發現,案件查處工作常常處于被動應付的局面。對于已經發現的一些違法案件線索,國土資源部門投入了相當多的精力進行排查,但又往往抓不到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準確度不高。三是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嚴格執法是土地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而查處違法案件是土地執法工作的核心。從目前國土資源部門查處案件的情況看,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象較為普遍,尚未形成國土資源部門的“拳頭”和“利劍”。

(三)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力度的主要措施。

1、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嚴格依法行政。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本著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利用土地,對違法批地、占地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要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中關于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建立公開的立案標準、查事與查人相結合、加強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加大執法力度等一系列具體要求,嚴肅查處違法案件,維護和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對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征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登記發證等規定,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得違法違規。這里,還要特別強調一下,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須依法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收繳管理。要禁止非法壓低地價招商,不得擅自減免和返還土地出讓金。要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收繳土地出讓金。凡土地出讓金沒有交清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對在這次審計和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各地要積極主動、認真糾正。要按照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和省國土資源廳《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和管轄的規定》,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當前,各地檢察機關正在集中開展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其重點之一是負有市場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案件。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堅決克服麻痹思想,不要認為自己是因公違法,或者是只要不貪污受賄就事不關己。按照這次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的集中查辦瀆職犯罪專項工作,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7種情形,即使不落個人腰包,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頭腦,一定要依法行使職權,嚴格依法辦事。

2、嚴格依法征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27號文件精神,嚴格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價,安置補償要到位;擴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面,實行即征即保,政府出資的30%的保障金要及時到位;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做到程序依法,群眾信服。對未經依法報批擅自“協議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省廳通過調查研究,提出了處理意見,省政府主要領導已原則同意,請各地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把握好以下三條:⑴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已落實農用地轉用指標及符合其他用地條件且尚未填土動工的,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報批。用地指標除了可使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和省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外(額度之內),也可以使用盤活的1999年以來轉而未供的農用地指標。⑵對未批先建或已填土破壞耕作層致使土地難以復耕的,依法查處到位后,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可按我廳《關于印發違法用地補辦審批手續意見的通知》(浙土資發〔**〕16號)文件的規定,補辦用地手續。對未動工建設或未填土破壞耕作層的土地,應由當地政府組織農民耕種。⑶對已支付的部分征地補償費用,對符合報批條件的土地,征地依法批準后,可在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中予以相應抵沖,但征地的補償安置費標準,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3、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狠抓查處到位。查處案件是執法監察工作的“殺手锏”,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一定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跟蹤處理。我要特別強調一下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問題。查不清事實,就抓不住違法者的要害,人們就不會敬畏法律;分清是非,才能樹立正氣,打擊邪氣,才能樹立執法的權威。通過近幾年的執法實踐,大家都有一個共同認識,違法者主要有“兩怕”:一怕丟官背處分,二怕建筑物真的被拆除。針對這一心理,只有強化處罰到位,才能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土地違法行為一經立案,必須有處理結果,對人、對事都要依法處理。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就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要警惕通過查處“洗地”。對商品住宅、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后,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對國務院《決定》后的頂風違法行為,要有案必查,堅決從重從嚴進行處罰和處理。違法用地及其建筑物,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必須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要堅決申請;對違法責任人,該政紀處分的,要堅決提出處分建議,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查處不能隔靴搔癢、敷衍了事,必須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代價,承擔始料不及的風險和責任。還要強調的是,下級國土資源部門查處有困難的案件,必須及時報請上級部門查處,否則就是失職。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避重就輕、處罰不到位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2條的規定責令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按照國發[**]10號文件的規定,對市、縣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的違法案件,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要抓好典型案件的公開調查、公開處罰、公開追究和公開曝光。違法者最怕公開曝光。這是很好的查案方式,對其他想違法的單位和個人有震懾作用。這次會議以后,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土地執法檢查,對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和國土資源部衛星遙感發現的土地違法案件,要一一查清,依法處理,并于今年底向省國土資源廳寫出報告。要從群眾舉報中,發現土地違法案件,并嚴肅查處,取信于民。要切實做好國慶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期間的工作,確保節會期間無人進京上訪,不發生重大。

4、加強動態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防范違法案件的發生。查案不是目的,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場秩序,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通過積極有效的預防,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行為,是解決執法難、降低執法成本和減少損失的根本途徑。針對出現的違法用地反彈趨勢,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必須強化動態巡查,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加強考核、兌現獎懲。各市、縣(市、區)都要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進行多點多面、循環往復的檢查和排查,形成“全場緊逼、盯人防守”的態勢。要把違法行為高發區作為巡查、檢查的重點區域,加大巡查力度,盡最大努力降低發案率。要進一步發揮衛星這一“天眼”的作用,科學地運用衛星遙感監測成果,了解土地利用的基本態勢,發現和查處違法用地。省國土資源廳決定,從明年開始,實施全省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制度,每2-3年對全省所有縣級以上城鎮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進行衛星監測,除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監測杭、寧、溫重點縣(市、區)外,省里每年再確定5—10個縣(市)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5、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建立橫向聯動辦案機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及執行,離不開紀檢監察及公安、司法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要建立工作制度,積極爭取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大力配合。對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處理違法責任人,要依法移交、移送有關部門,跟蹤到底,保證案件查處一起,處理到位一起。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經常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爭取領導的重視與支持。

6、加強執法監察制度和隊伍建設,提高素質和執法水平。一是要建立、完善和落實違法案件查處會審制度、報告備案制度、督辦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責任追究等執法監察工作制度。二是要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把政治上強、業務上精、作風上實的優秀干部選拔到執法監察崗位上來。三是要結合當前國土資源系統正在開展的“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加強教育、培訓、考核工作,不失時機地加強執法監察隊伍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執法工作水平,提高隊伍的戰斗力。

三、統一思想認識,加大扶持力度,保質保量完成土地整理開發任務

(一)充分肯定我省土地整理開發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耕地保護和造地改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省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至**年底,全省通過土地整理等方式建成標準農田1194.38萬畝,新增耕地達182.07萬畝,為我省連續9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供了重要保障。核撥土地整理折抵指標131.09萬畝,使用折抵指標批準的耕地104.26萬畝,占全部批準建設占用耕地179.27萬畝的58%,大大緩解了我省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嚴重不足的矛盾。同時,通過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提高了耕地質量,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通過農村居民點綜合整治,改善了農村的交通環境、生態環境、生活居住環境,開辟了村級集體經濟收入財源,壯大了村級經濟,為村民辦了一些實事、好事,既調動了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又增強了村級班子的凝聚力,促進了農村基層建設。

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的質量達不到省政府規定的要求;個別地方弄虛作假,虛報面積;有的地方開展這項工作征求農民意見的工作做得不細不實,引發農民上訪;有的地方工程項目沒有實行招投標,在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指標管理上存在漏洞,引發違法違紀甚至犯罪行為。這些問題已經引起了我們的高度重視,已經或者正在進一步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防范。對我省前一階段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工作,一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我們要充分肯定成績,理直氣壯地加以宣傳。

(二)進一步提高對土地整理開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1、土地整理開發是保護耕地、保證我省糧食生產安全的必然要求。在當前的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糧食安全是以一定數量的耕地為前提、為基礎的,沒有耕地這個基礎,沒有足夠數量的標準農田,糧食安全就是一句空話。我們國土資源部門的同志要保持清醒頭腦,不能只考慮如何解決建設用地,而忽視保障糧食生產能力。我省提出建設標準農田,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建設1500萬畝標準農田,按照“噸糧田”標準,就可以保證相當于300億斤的糧食生產能力,如果將1500萬畝標準農田真正建成了,保護好了,那么浙江的糧食安全就有了保障。

2、土地整理開發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的必然要求。有的領導同志認為,只要有建設用地指標就可以批準農用地轉用了。其實,這只是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一個條件。要批準農用地轉用,除了有用地指標以外,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占用耕地的,必須實現占補平衡,依法可以占用基本農田的,還必須補劃等面積的基本農田,同時還必須依法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予以補償和安置。這是批準農用地轉用最基本的條件。當前,有些地方雖有用地指標,但農用地轉用報批報不上來,一個重要原因是補充耕地方案和補劃基本農田方案不能落實。同時,國務院領導同志已明確表示,“十一五”期間,耕地占補平衡只能在本省范圍內進行,不能跨省補充平衡。因此,各地必須把土地整理開發,增加耕地面積,作為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的重中之重來抓。否則,光有建設用地指標,也是無劑于事的。換句話說,就是要用地,就得造地;不造地,就不能用地。

3、土地整理開發是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十六大報告提出,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在《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指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我省正在開展的“千村示范、萬村整治”活動,就包括了村莊整治、宅基地復墾的工作,而且是一項重要內容。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我省建設用地整理的潛力所在,搞好這項工作,不僅有利于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而且有利于調整和優化我省城鄉土地利用結構,為統籌城鄉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明確目標,完善政策,確保完成土地整理開發任務。

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建成1500萬畝標準農田,是省政府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目標。預計到今年底,全省將建成標準農田1300萬畝。明后兩年還需要再建設標準農田200萬畝。明年是“十一五”計劃的開局之年。在“十一五”期末,即到2010年,按照我省人均GDP接近達到5000美元測算,每年需新增建設用地30萬畝左右,其中占用耕地20萬畝左右。這意味著,全省每年要墾造20萬畝耕地才能實現占補平衡。因此,土地整理開發的任務十分繁重,我們一定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完善政策,加大力度,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土地整理開發任務。

1、提前謀劃,強化規劃管理。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總體工作目標,落實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灘涂圍墾、黃土丘陵開發等專項規劃,開發項目要落實到具體區域和地塊。要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標準農田建設的區塊,必須在城鎮規劃區范圍之外,避免城鎮建設發展占用標準農田。對城鎮規劃區之外已明確建設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范圍,也不能安排標準農田建設和墾造耕地項目。

2、制定激勵政策,調動方方面面開展土地整理開發的積極性。針對當前土地整理開發難度加大、投資增加的實際,省里正在研究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一是適當放寬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項目立項的連片面積標準。二是實行超額完成標準農田建設計劃任務與獎勵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標使用額度掛鉤制度。對超額完成上級下達標準農田建設年度計劃任務的地區,按超額完成面積的一定比例獎勵土地整理折抵指標使用額度。同時,提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獎勵標準。三是適當提高開荒墾造耕地項目的資金補助標準,提高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助資金標準。降低向省申請資金補助的開荒墾造耕地集中連片面積標準。四是鼓勵向省統籌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凡向省統籌專戶調劑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的,省里原則上參照市場調劑價支付統籌款,并按統籌折抵指標數量的一定比例獎勵相應市、縣(市、區)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年度使用額度。凡**年及以后動工建設的灘涂圍墾項目,必須按實際圍墾面積的20%由省里統籌用于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指標,并按省委托墾造耕地項目補償標準給予資金補助。五是補充耕地易地委托墾造的資金補償標準按雙方當地耕地開墾費就高標準確定。標準農田易地代建的,由雙方國土資源部門商定資金補償標準。這些政策措施,將同省財政廳進一步協商溝通后,報省造地改田領導小組討論,省政府同意后實施。各地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進一步鼓勵土地整理開發的政策性措施。

3、加強項目管理,確保土地整理開發的數量和質量。國土資源部已經發出通知,今后耕地占補平衡要按等級折算,既要保證新開發耕地的數量,又要保證質量,真正實現糧食生產能力不降低。一是要加強立項管理。補充耕地項目實施前必須嚴格履行審查報批手續,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立項、實施。補充耕地易地委托墾造和標準農田跨縣(市、區)代建的,由雙方國土資源部門商定,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的還須由雙方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人民政府鑒證),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實施。二是要保證土地整理開發的面積和質量。這么多年來,地表比較平坦、土層較厚的農地多數已被整理,土地整理和標準農田建設逐步向偏遠的土層較薄的地方轉移。在這些地方建設標準農田,除了做好溝渠道路配套外,更要注意耕作層土壤的厚度。鼓勵占用耕地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堅持省、市、縣三級驗收制度,國土資源、農業、財政、水利等部門同時參與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交由農業部門管理,繼續培肥地力。對弄虛作假、虛報面積的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經查實,除了扣回已核發的折抵指標以外,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篇6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化進程,妥善安置新城區搬遷的群眾,保障我市新城區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

(一)征地補償費用的內容

按省、市有關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裝置(設備)、進行高密度養殖的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主體地類,下同)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計算;征用一般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征用沒有進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養魚坑塘或其他養殖水面,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對集中的墳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計算。

2.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地面附著物(溝、渠、路、橋、閘、涵、井、零星房屋、花草、苗木、樹木、大棚等)按地類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具體標準為旱地3000元/畝、水田4000元/畝、糧菜輪作地5000元/畝、果園6000元/畝、菜地7000元/畝。

(2)電力、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給予補償,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4)遷墳按民政部門規定辦理。

4.上述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標準為:旱地1400元/畝、水田1600元/畝、糧菜輪作地1800元/畝、菜地2500元/畝。

(二)征地補償費用的確定及兌付方式

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及上述標準,按實際發生量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總額,交由城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包干兌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具體補償費用,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總包干費用中核準撥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面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歸地面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原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農民生產、生活的,則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費用的使用方式;不能統一安置的,則尊重農民的意見分配到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除統籌用于養老保險費用外,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搬遷安置補償

(一)安置補償方式

搬遷范圍內村民安置房建設采取統一征地、集中安排、統一規劃建設的方式,建設多層住宅樓,置換出的原舊村用地不再另行補償。除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外,原則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安置補償依據

安置補償的依據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并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經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宅基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表》(見附件一)執行,拆除房屋裝飾、裝璜一律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償標準

1.住宅房屋

(1)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安置。

(2)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積給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積與規定的安置標準面積相等部分,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與安置房500元/M2結算差價;超出部分,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新建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按成本價另增30%結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規定人均安置標準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積,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給予補償;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層次差價按《安置樓房層差系數表》(見附件二)結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棄安置并在安置標準內的,可以按多層樓房建安工程造價600元/M2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所在辦事處(鎮)、村不再給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規定標準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以及非法買賣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6)家庭人口計算標準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戶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長期居住的人員。臨時戶口或空掛戶及公告后遷入的不予計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家庭人口:

①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中、現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戶口在工作單位、實際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親屬;

④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外地上學的子女;

⑤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服刑的勞教或勞改人員,且服刑前實際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積超過180平方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戶可在原安置標準基礎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遷人喪偶或離異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的;

③搬遷人配偶戶口在外地的;

④搬遷人子女年滿16周歲的;

⑤搬遷人子女為獨生子女的;

⑥搬遷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照顧條件的,只能享受照顧一次。

(8)搬遷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按安置標準內的房屋面積支付補助費:

①按每次5元/M2支付搬家費。

②按每月3元/M2支付臨時過渡費;直接上房或放棄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過渡費。③電話移機費按208元/部、有線電視遷移費按50元/戶、空調移機費按窗式50元/臺、壁掛100元/臺、柜機200元/臺支付。

(9)獎勵標準

搬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交房的,最高每戶獎勵600元,并按交房的先后順序,優先挑選安置房,并在3日內同拆遷人簽訂協議并結清房屋差價。否則,視作放棄優先選房權利。

2.非住宅房屋

(1)拆除企業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企業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標準給予補償;因搬遷造成停業、停產等損失的,由實施單位按其補償額的20%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

(2)拆除辦事處(鎮)、村(組)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1.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2.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

3.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4.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

5.其它依法需要辦理證據保全的房屋。

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征地搬遷規定,經依法處理后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執行。

(二)阻礙征地搬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7

摘 要: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國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體現,它表達了特定歷史階段和社會環境下國家意志對農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能夠最直接和真實地反映出作為第一產業的農業和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農民的生存狀況。就法律適用而言,本罪在犯罪數額、共同犯罪、追訴時效等方面的爭議亟待厘清;就農用地保護而言,需對涉案群體的利益訴求做進一步關注,對社會發展及其造就的法治環境做深入的分析研究,破解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法困境,有效解決農村土地問題。

關鍵詞: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律適用;法治

中圖分類號:DF62文獻標識碼:A

作為“為了達到某種社會控制的目的而規定的”法定犯[1],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國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體現,它表達了特定歷史階段和社會環境下國家意志對農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能夠最直接和真實地反映出作為第一產業的農業和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農民的生存狀況。如果這一犯罪的數量迅速增長或集中表現出某一固定的特點,那么,就應當認真考慮現有政策是否出現了偏差,農業和農民是否已經被社會拋棄或邊緣化,法律賴以存在的法治環境是否需要重新認識。本文以重慶市某基層檢察院近三年來辦理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案件為樣本,分析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發展趨勢,并關注、研究其中反映出農用地制度面臨的具體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應對措施。

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特點和趨勢

以重慶市某基層檢察院近三年來辦理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案件為樣本,自2009年至今,該院共受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11件,具體情況見下表:

從以上統計可以看出,雖然涉案土地數量逐年減少,但是案件件數逐年上升,涉案人數迅速增加,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從案件材料反映的情況看,這11件案件全部由村委領導代表出租土地的農戶與承租方簽訂土地租用合同。這是近三年來該院受理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即農戶集體委托村委代為管理土地租用事宜,由村委出面與土地承租方簽訂土地租用合同。這表明,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已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作案模式。同時,上述11件案件的土地承租方除2010年有1件為小型房地產開發商外,其他的都是小工廠負責人。涉案土地除2010年1件用于建設商品房外,其他均用于建設廠房。

以上表明,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在發案趨勢上,呈現出案件數量迅速增長的態勢;第二,在作案方式上,采取由村委代表農戶統一簽訂土地出租協議的方式;第三,在責任追究上,大多數農戶因出租土地數量未達定罪標準不構成犯罪,代為簽訂協議的村委負責人被追訴;第四,在行政管理手段的運用上,相關行政部門執法不嚴,發現問題后未依法處理。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法律適用問題

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我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于此條規定忽略了草地、林地等農用地的保護,因此2001年8月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二)》又將其修正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適用《刑法》第342條時,有以下幾方面需要注意:

(一)罪狀的確定

本條文規定的罪狀沒有完全敘明,屬于空白罪狀,需要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2]。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依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梢姡灰话匆幎ǖ挠猛臼褂酶?,不管是否擁有使用權,都可能構成非法占用土地。在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有犯罪嫌疑人不能理解這一點,例如,村委領導或小工廠主會往往提出辯解,稱自己對土地的使用是得到了村民許可,因而不是非法占用農用地。

(二)主體與主觀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從該院2011年受理的8起案件來看,土地承租方主要是一些小企業。這些小企業通常只有1-3名股東,有些小企業的股東甚至就是夫妻關系。從單位犯罪理論來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都應成為追訴對象,也就是說,這些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參與聯系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責任人都應被追究責任。但在該院辦理的案件中,公安機關一般只追究一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這主要是考慮到打擊面不宜太大。在一起案件中,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妻子,但企業經營完全由丈夫在負責,公安機關最后認定了妻子為主要負責人,沒有追究丈夫的責任。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3]。故意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認知因素,二是意志因素。認知因素是指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或者必然導致某種后果,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追求、放任或者反對這種后果的發生。要構成本罪,首先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占用的土地屬于農用地;其次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破壞農用地的后果。如果行為人只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破壞農用地,那么只可能涉及意外事件或者過失行為,并不構成本罪。例如,某建筑企業占用農用地臨時堆放建筑材料,由于暴雨導致建筑材料凝結土地硬化,這就不能構成本罪。最后,要求行為人對于破壞農用地的后果持積極追求態度。所謂破壞農用地,主要是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而且改變之后幾乎不可恢復(經濟學上講是成本過高),行為人在追求土地的其他用途時就等同于是在追求破壞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客體與客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地的管理秩序,因此,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劃分都與國家規定的農用地管理秩序有關。在客觀行為方面,本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二是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并沒有占用農用地,但是自身行為間接導致農用地被破壞時并不構成本罪。如,某化工廠隨意向溝渠中傾倒工業廢水,導致周邊的農用地喪失農業用途,此時不應追究該化工廠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刑事責任,但有可能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因此,是否以實際行為直接占用農用地,是區分本罪與他罪的一個重要標準。這也印證了前文對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判斷。

本罪的危害后果首先表現在定罪量刑時占用或破壞農用地的數量標準。2006年6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一項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同時也表現在破壞農用地程度上的限制。上述條文第二項規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由此可見,對于非法占用的農田必須被破壞才能成立本罪。如果占用了數量較大的農用地,但卻沒有造成大量破壞,則不宜認定為犯罪。例如,某人非法占用了基本農田7畝,只在該農田上修建了臨時建筑,還沒有造成該農田的嚴重破壞的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這里 “數量較大”的量并不等價于“大量占用”的量,兩者不是并列關系,而應是包容關系,即后者的量在前者的量之內。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非法占用的“數量較大”的農用地已經被“大量毀壞”了,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其實際含義應理解為:數量較大的農用地被占用,被占用的農用地中已有大量被毀壞。如該院2011年辦理的陸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中,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其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面積為5.6畝,達到了數量較大的標準,但在其所占用的5.6畝農用地中,被建筑物破壞的面積只有4畝左右,其它為綠化用地。此時能夠認定其“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因為,本案中的綠化用地已經不再用于農業用途,是作為被占用破壞的5.6畝的整體的一部分出現的。

(四)其他問題

1.犯罪數額的累加

這是所有數額犯的共同問題,它影響著具體犯罪的認定和量刑[4]。具體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即行為人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分別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能否累加的問題。例如,在該院2009年辦理的張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中,2006年張某在甲村非法占用基本農田4畝用于修建廠房,2007年張某又在乙村非法占用基本農田4畝修建廠房。單獨來看,兩次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都沒有達到入罪的標準。此時,能否將張某兩次行為所涉土地累加計算為8畝從而認定為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這一案例中,張某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兩個行為,雖然性質相同,但是是受兩個獨立的犯意支配,并不是同一行為。因此,只能分別對張某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不能數量累加作為犯罪處理。那么,受同一犯意支配的兩個性質相同的行為是否必然可以合并評價呢?如,李某同時經營一家摩配公司和一家機電公司。2007年,李某與某村簽訂了兩份協議,分別約定摩配公司和機電公司租用4畝基本農田修建廠房。如果從單位行為的角度來看,摩配公司和機電公司都不構成犯罪,對李某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從個人行為來看,李某就是基于一個犯意而實施了非法占用農地的行為。作為自然人犯罪,一個犯意支配下的數個犯罪行為的涉案數額可以累加,但是同一自然人支配下因“同一犯意”而形成的兩個單位犯罪的涉案數額能否相加的問題則有待更為深入的研究。

2.共同犯罪

一是避免打擊面過寬的問題。在該院受理的11起案件中,全部都是土地合法的使用權人—農戶自愿與承租土地的犯罪嫌疑人簽訂土地租用合同。如該院2011年受理的8起案件,全部是村民自發成立了土地托管中心,村民把自家的承包地都交給該中心,由該中心聯系企業租用土地,并收取租金發放給村民。如果說村民對于土地破壞的后果完全不負責任(不論是什么責任)似乎難以令人信服,但如果全部追究出讓土地的村民的刑事責任,打擊面又顯得過寬。作為對這個兩難問題的妥協,公安機關只追究了負責托管中心的村委負責人一人的刑事責任,且并沒有對此人提請逮捕,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公安機關對村民的網開一面。這種作法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值得肯定。二是村民默許被租用的土地轉變用途的問題。如果某個村民將5畝以上的基本農田租給某企業,并在合同中約定該企業不能改變土地用途。但當該企業明目張膽建設廠房時,該村民不僅沒有提出異議,還心安理得地收取租金,這時能否認定該村民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共犯呢?我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收取租金的行為已經表明了該村民對于犯罪結果的默許,雖然這在合同上并沒有體現。當然,從案件辦理的實際情況來看,沒有一名村民因涉嫌共同破壞農用地而被追究,這可能是司法機關考慮到村民是把土地交由村里的土地托管中心負責,且各村民交出的土地不多(一般每戶村民都只交出自己承包的1-2畝土地)他們并沒有直接參與破壞土地,也不是直接從企業那里收取土地租金。

3.追訴時效

我國刑法時效制度規定于《刑法》總則第87、88、89條。依第87條第一項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依第89條之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那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否屬于《刑法》第89條規定的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呢?事實上,基本農田處于被毀壞或修筑建筑物狀態時,就意味著破壞農用地的行為仍在“繼續”。這種繼續是“非法占用農用地”這種違法行為的繼續,而不僅是造成農用地被占用的這種“后果”的繼續?!昂蠊钡某掷m不能影響時效的開始計算,但行為的繼續卻能夠阻止追訴時效的啟動[5]。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當原非法占用農用變更為合法占用時追訴時效如何計算呢?如,某工廠于2009年7月非法占用基本農田6畝用于修建工廠。2010年7月當地政府通過合法手續將包括這6畝農田在內的一片區域變更為工業用地,用于工業園區建設。此時,該工廠積極向政府申請并取得了6畝農田的使用權。那么該工廠原2009年7月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應當如何計算訴訟時效呢?對此,筆者以為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和違法必究的原則,之前該工廠確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之后通過合法手續轉化為合法占有的行為只是導致之前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終結,并不能改變它的非法性質。而對于該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2010年7月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折射出的法治問題

(一)大國的土地國情與小民的土地生計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相對短缺的國家,為人所熟知并引以為豪的事實是我們國家以占世界8%的耕地面積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但是這一光鮮數據的背后隱含著我國糧食安全的危機意識和與之相應的嚴格的土地政策。由此,國家提出了18億畝耕地紅線,并對違法使用土地的各種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在刑法上就表現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即便如此,違法使用土地的案件還是頻繁發生。有數據顯示,2006年,全國土地違法行為131077件,涉及土地面積10萬公頃[6]。為何在國家如此重視土地資源保護的情況下,土地破壞情況仍然大量發生呢?答案只有兩個字:利益。在現有市場經濟條件下,改變土地用途所帶來的收益遠大于“死守”土地的農業收益,而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恰恰是“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這幾乎使能夠帶來高收益的土地流轉方式無法存在。如2011年該院辦理一起案件中,村民從租用他們土地的企業那里得到的補償就是按“每畝田1500市斤,每畝土1300市斤的黃谷計算租金”,這意味著,這些村民不用勞動也可以獲得相當于風調雨順時的農業收益。然后,這些村民還可以在這些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立的小企業做一些雜工,增加了許多收入。相反,如果死守在土地上農業耕作,即便付出辛勤勞動也不一定能得到1500斤谷的收入,更勿論額外的打工收入。即便有了1500斤谷的收入,在整體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此微薄收入已不足以支撐這些村民在社會上的正常生活。

因此,在利益的驅動下,村民們不可能將18億畝土地紅線失守以及國家的糧食安全問題置于首位考慮,他們首要考慮的是自己的生計問題。當作為生存基礎的土地已經限制了他們的生存發展時,他們當然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改變。

(二)法治的時空維度與小企業生存的時空維度

法治是規則之治,它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意味著法治追求的是法律在適用時最大限度的普遍性與同一性。在同一法治時空內,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都應當依法行事。但是,時間與空間不是抽象的存在,它具體地影響著我們的生存和生活,而且對于每個人的意義是不一樣的,至少從生存的成本上講是不一樣的。但法律不可能因人而變,它只能假定時間和空間對每個人都是一樣的,這就導致在另一時間段或別處空間適用的法律在此時此地卻成為影響人們生存的桎梏。這樣的結果是必然導致某些人要為生計“生活在別處”(恰如米蘭·昆德拉的同名小說所隱喻的)。事實正如我們所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件一般都發生在城市周邊的一些村子里面,犯案的通常是一些小企業經營者。因為,城市里或者政府劃定的工業園區內的生存成本高昂,根本沒有這樣的小企業的生存空間。他們只能轉向村莊,但是法律沒有為他們在村莊的生存提供條件,迎接他們的是嚴格的農村土地流轉政策。那么,這些小企業經營者為什么還要鋌而走險,冒著身陷囹圄的危險在村莊里面落腳呢?這也是因為利益的驅動。這一現象是法治的時空維度將他們拋棄,他們不得不在法律的角落冒險開辟自身生存時空維度的結果。

(三)法不責眾與村長的悲劇

一人謂之犯法,法必嚴懲不怠,但眾人犯法時,法律卻需要慎重行使。法不責眾是法律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但是“犯罪”已然發生了,總得有人承擔責任。在該院辦理的這些案件中,承擔責任的就是那些企業主和村委負責人。至于那些把土地租出去并收取租金的村民,卻因土地數量不夠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而不會被追究行政責任。實際上,出租土地的村民是符合共犯的標準的,這在上文論述共同犯罪問題時已經提及。而具體負責的村長,卻沒有這么“幸運”,被司法機關毫不猶豫地認定為共同犯罪。從法理上講,村長作為和每個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協議的人,應當對所有的非法占用農地行為負責,司法機關將其追捕并無過錯。但是,考慮到是他背后的村民“逼”他成立土地托管中心,找企業來投資的,甚至有些沒有及時加入土地托管中心的村民還找到他,強烈要求加入;而且,他確實認為這是在為村民做好事,而且是在村民的鼓動和支持下才做出這樣的“好事”,由其承擔刑事責任,雖合法卻不禁浮現悲劇色彩。

(四)相關部門的瀆職行為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犯罪行為比較易于發現和認定的“顯罪”,一般來講,相關部門都可以很輕松地發現此類犯罪,但事實上相關部門對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大多視而不見,持縱容態度,這自然就引出相關部門瀆職的問題。從該院辦理的這些案件可以看出,如果相關部門能夠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那么事情可能不至于發展到犯罪的地步。而且,相關部門的瀆職行為可能向社會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就是政府默認了這些行為的“合法性”,這成了違法行為的一種變相鼓勵。當然。相關部門的這種瀆職其實也是為自身利益計,也是利益驅動的結果。

考慮到地域廣大、人口眾多、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經濟文化差異巨大的基本國情,以及尚未完善的法律體系,在我國出現類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這樣“個體謀求生存”與法律宏觀調控之間的尖銳沖突也是在所難免。況且在這個信息快速傳遞的時代,法律的任何困惑都將迅速展顯甚至被有意無意地夸張擴大,并因而影響社會發展。本次調研報告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進行比較深入的剖析,為司法實踐提供一些參考;同時,嘗試站在法律之外,在較為宏觀的層面觀察我們的社會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以期更深刻地理解我國的法治環境,并將之反饋于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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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瑞君.空白罪狀研究——以司法分析為視角[J].法學論壇,2008,(4):74-81.

[3] 孟慶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若干適用問題研究[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2005,(2):73.

[4] 張偉.數額犯若干問題研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3):51-57.

篇8

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簡要傳達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并就下階段我鎮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談幾點意見。

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主要精神

年月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召開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市五套班子有關領導、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各鎮、街道黨委書記和分管企業、村建、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土地所、村建辦負責人。會議的主要目的:一是動員全市上下立即行為,嚴肅查處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二是部署下階段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印發了市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決定》及九份規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配套文件。會上,國土局丁尚光局長宣讀了市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決定》,介紹了規范土地管理相關配套文件的主要內容;市政府副市長吳清濱就如何抓好十份文件的貫徹執行進行部署;市長楊益民對制止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規范土地管理工作作重要講話,強調三點意見:一是指出我市土地工作存在著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成風;違規圈占土地現象比較普遍;征地補償標準不平衡,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機制不完善等四個方面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到了非下決心整治不可的地步。二是市委、市政府對土地問題歷來十分關注,十分重視,各級各部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從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與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三是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強化宣傳教育,迅速行動、雷厲風行、立說立行地抓好制止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和規范土地管理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我鎮下階段全面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意見

1、關于嚴肅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工作

一段時間以來,市委、市政府對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工作高度重視,召開市委常委會對工作進行研究,下發《關于嚴肅整治非法搶建行為的緊急通知》,出臺六條決定,市政府也制訂出臺了《市土地執法監察辦法(試行)》,對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市委、市政府的《緊急通知》(委辦明電[]55號)和《市土地執法監察辦法(試行)》明確:各鎮、街道轄區內發現一起非法搶建、亂建行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要在全市通報批評。發現三起非法搶建、亂建行為,且未得到有效制止的,下村干部調至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安排工作,鎮、街道黨政相關領導立即予以免職。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追究責任。前幾天,市政府牽頭在陳埭鎮、池店鎮組織了兩次行動,在全市掀起了整治非法搶建之風的。我鎮黨委、政府積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及早行動,在農歷大年之前組建了鎮土地巡查中隊,不分節假日地全鎮巡查,對全鎮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濫建、亂建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并在元月日和月16、17日組織了二次大規模的行動,有力地狠剎了違法占地、非法搶建之風。但是,制止違法占地、非法搶建是一項長期的艱巨性工作,今天會議后,我鎮還將組織幾次大規模的行動。全鎮上下一定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日常的動態巡查,把違法占地、非法搶建行為制止在萌芽狀態,務必把亂建、濫建、搶建之風剎下去。

2、關于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其土地認定為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清理工作計劃用三個月的時間完成,即從月25日開始至月25日前結束,具體分三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月25日至3月30日,時間5日。主要工作是成立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召開會議部署閑置土地清理工作。二是清查階段,月30日至4月30日,時間30日。包括自查和抽查工作,自查工作由各鎮、街道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組織,對閑置土地情況進行全面清理,逐宗(塊)造冊登記,并提交市國土資源局核查定性,逐宗提出處理意見。抽查工作由市閑置土地清理辦公室以市域主干道路兩側和重要地段為重點,對各鎮(街道)、各部門清理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三是處理階段,月1日至月25日,時間55日。市政府將對清理出來的閑置土地逐一依照《市閑置土地處理暫行辦法》作出處理。

3、關于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工作

存量建設用地的含義較廣,在本次清理活動中,特指1999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經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用的,但未辦結供地審批手續的項目用地。包括三種類型的用地:一是未申報供地材料的;二是已申報供地審批材料、但未取得用地批文的;三是已取得用地批文、未繳納土地有償出讓金和用地規費的。

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工作時間要求緊迫。目前,農用地轉用和征用(用地報批)實行網上報批,月底前,供地率如達不到70%,網上報批的鏈條將自動斷線,省國土資源廳將不能受理我市的用地報件。根據國土部門的統計,1999年以來,我市共報批78個批次的項目用地,總用地面積25408畝,已辦理供地審批183宗,面積9223畝,全市供地率僅為36.3%。我鎮也尚有6個項目用地未辦結供地手續。目前工作的關鍵是盡快提升供地率,盡早恢復網上報批鏈條,盡量減少時間損失。鎮直有關部門會后要立即逐一清理,限期辦結。全市的清理工作分為三個階段,時間三個月,與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步進行。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階段,月25日至月25日,時間30日。由鎮、街道和主管部門(鎮、街道負責企業項目用地,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項目用地和儲備用地),對照《市批次用地統計表》,逐一組織自查,未辦理供地手續的,統一下發由市國土資源局印制的《責令限期辦結供地審批通知書》。存在違法占地行為的,下發《約談通知書》,責令項目業主限期辦結供地手續。第二階段為全面督查階段,月25日至月15日,時間50日。將由國土資源局牽頭,監察、經濟、規劃、環保等部門抽調人員參加,組成檢查組,對照《市批次用地統計表》,逐一組織督查,未辦結供地審批的,如屬工業項目用地的,由國土資源局約談項目業主;同時,由政府辦牽頭,經濟、規劃、國土等部門參與,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集中辦理第一階段申報供地項目,依法完善用地手續。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月15日至月25日,時間10日。由有關部門繼續辦理項目用地供地申報手續。同時,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匯總前兩個階段檢查情況,并以市政府名義組織全市通報。

在具體工作中,市政府把握四個方面的政策:一是在自查自糾階段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土地出讓金按《市年基準地價》規定的標準收取。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可依法從輕處罰;二是在全面督查階段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土地出讓金按《市年基準地價》規定的上限收取。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三是在總結驗收階段結束后仍未申報供地審批材料的,參照閑置土地的處理辦法處理;是集中清理階段結束后,工業項目用地供地率仍達不到80%的鎮(街道),市政府將暫停受理該鎮(街道)新的用地報件,直至存量建設用地明顯消化,供地率超過80%為止;集中清理階段結束后,仍未辦理供地手續的工業項目用地和公共項目用地,其項目業主或項目主管部門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市政府將上報省政府取消該項目的用地批文。

閑置土地清理和存量建設用地清理兩項工作結合進行,統籌推進。

4、關于土地征收工作

征地工作難度很大,鎮、村征地任務都很繁重,反映也比較強烈。為破解征地難題,市政府在認真吸納各鎮對征地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市土地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掇k法》對當前征地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特別是征地主體和實施主體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具體負責做好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具體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內征收土地過程中的調查核實、補償實施、場地保護和清理、矛盾調處等工作。征地工作必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堅決杜絕土地私下買賣行為。關于征地補償標準不平衡問題,市政府已按照全國的統一部署,委托制定《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經法定程序研究通過后,將盡快實施。

當前,我鎮各項征地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其中補償標準已經市、鎮政府確認的,仍然有效。各村要按原定標準、原定要求,繼續組織實施。重點要加快市人大會確定的86個重點在建項目和56個預備重點項目以及鎮黨政研究確定的重要項目的征地工作,確保不影響項目建設。

5、關于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

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重點是對土地報批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為提高項目選址的科學性,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市政府建立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強化項目審查管理,成立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經濟、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全面推行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按照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優先保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優先保證外資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其它符合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將有限的土地資源用于高標準投入和高效益產出的項目。今后,全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必須先經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審核,并由市國土資源局或受國土資源局委托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土地征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①建設項目用地由所在鎮(街道)、工業園區申報,將用地四至、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地形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市國土資源局;②市國土資源局代市政府受理后,以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轉交市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與房產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按各自職能提出初審意見,各相關部門必須在5具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報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③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匯總后,報市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或決定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④經項目用地預審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確定后,移送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進入下一個審批流程。未經上述程序報審的項目用地,規劃部門不予選址、經濟部門不予立項、國土部門不予組織土地征收和用地報批。

6、關于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處理工作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鎮仍有較多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群眾對此反應比較強烈,經常影響到正常土地工作的開展,個別問題甚至引發。這些問題有的通過努力可以妥善解決,有的需要一段時間后才能解決。為妥善解決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市政府建立了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情況,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分級負責。具體分為市區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各鎮(街道)征地歷史遺留問題、公路建設征地補償問題、公路拆遷安置指標問題、原鎮級園區征地遺留問題以及1998年以前各鎮批準的民房用地指標問題等六大類。解決這些問題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個案研究逐步處理。

篇9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結果犯,還是采用危險犯。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是否應當采用空白罪狀的立法模式。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后到底應當采用什么樣的刑罰,這些問題,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議。本文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法益角度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討以上三個問題,尋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應然。

【關鍵詞】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既遂;空白罪狀;刑罰

一、犯罪既遂的實然與應然

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結果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是采用危險犯——“嚴重污染事故”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學界開展了廣泛的討論。刑法修正案(八)改“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為“嚴重污染事故”,即只要對環境造成危險就構成犯罪。筆者也主張采用危險犯,原因如下:

(一)符合保護土地生態法益的要求

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即可以構成此罪。由此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由以往的結果犯變為危險犯。設立危險犯有其重要的意義,體現了立法理論由保護傳統的法益向保護傳統法益與保護土地生態法益的轉變,符合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要求。由以往只有造成了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到現在只要有造成環境污染的風險就可能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只要對土地資源產生了破壞的危險就能認定犯罪,顯然此次的修正案開始側重對環境法益本身的保護,這是立法理論的進步?!啊袛嗌茞旱臉藴试谟谡麄€生命共同體……自然擁有與人類同樣明確的值得尊重的權利”。正如前文所論述,保護傳統法益同時保護生態法益,是土地刑法的必然選擇,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必然要求。

(二)危險犯的設置符合土地犯罪本身特點的需要

重大環境污染的行為并不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本人,相反通過環境為載體,最后給人帶來損害,因此,具有間接性、隱蔽性的特點,如20世紀50年代日本發生了這樣的案例:三井金屬礦業公司排放的工業廢水中含有金屬鎘,此廢水又用于澆灌農田,從而使稻谷含鎘,致使258人患富山骨痛癥,死亡人數128人。此案例中從受害人發病到產生后果經歷了30年時間。正是由于這種長期性,如果要等到結果出現才追究刑事責任,不可能及時的打擊犯罪;從司法層面來說,以往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模式必然是經“違反行政法規的污染環境行為環境污染人身、財產受環境污染的損害”,污染行為和環境污染結果易得證實,但是由環境污染到人身、財產因污染而損害這一環節卻難以找出其中的因果關系。這也就迫使了司法界在傳統因果關系上尋找了新的“疫學因果關系”,而疫學因果關系運用的是推定的推理模式,在我國司法界是不承認推定因果關系的。所以,這就給司法界追究刑事責任提出了難題。但將結果犯改為危險犯以后,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模式就直接為:“違反行政法規的污染行為環境污染”,這也就減少了司法機關的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避免了證明“環境被污染人身、財產等受損失”,進而保證了有效打擊環境污染的犯罪。

(三)危險犯的設置體現了環境刑法“預防為主”的原則

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原則,是由生態環境本身難以修復和脆弱性決定的。工業革命帶來了經濟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伴隨著生態環境越來越脆弱,無論是全球氣候的變暖,還是各種奇怪的自然災害的出現,都向我們展示了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前文中關于土地生態的破壞,比如沙漠化、鹽堿化等問題一旦出現,土地資源要想恢復到原貌就可能要付出比預防支出多幾千倍、幾萬倍甚至更多的代價。面對日益惡劣的環境問題,我們必須以預防為主。

刑法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預防。危險犯的設置,在未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的時候就給予刑法懲罰,一方面給污染環境者以心理上的威懾,另一方面,使環境污染行為被扼殺在產生危險階段,避免了更加嚴重后果的產生,進而起到了預防的作用。

(四)危險犯的設置符合中國現實

現階段,我國對環境的治理采用的是多元的方式,綜合運用了民法、刑法、行政法共同調整,對于危險犯的環境污染,以往主要是靠行政法來調整的,可是由于行政法要靠政府部門來實施,面對環境違法與環境違法背后的巨大利潤,政府往往更愿意看到后者,于是就出現了政府對環境治理的“無為”。而對這種危險行為在刑法中卻找不到依據,行政法“無為”,刑法“無奈”,也就導致了面對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污染,法律上是真空的,只能“坐看其成”,等等環境一天天地惡化。因此,增設危險犯是當今中國制裁環境污染的必然選擇。

二、 空白罪狀實然與應然

土地犯罪中有關空白罪狀的立法模式,存在著參照的行政法規提示不明的問題,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就存在此問題。因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一個混合罪名,里面包含了大氣、水體、土地等各種污染環境的罪名,所以具體的指出參照的行政法規,就會出現罪狀過冗長,仍舊難以實現參照法規化問題,所以這里就有必要探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的幾個觀點:

(1)一種罪名說,認為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完善,應該保留混合規定形式,并擴大污染物的范圍,將“放射性、有毒、含病源體的污染物”納入。

(2)二種罪名說,分為非法處置污染物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兩類。

(3)三種罪名說,從危害對象分為污染水體罪、污染大氣罪、污染土地罪三類

(4)四種罪名說,包括:污染水體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聲危害人體健康罪、污染土地罪等。

(5)六種罪名說,也就是在四種罪名說的基礎上增加電磁幅射污染等污染行為,主張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盡量的詳細化,形成獨立的污染土地罪、大氣、內水、海洋、噪聲、電磁幅射等罪名。

比較而言,第一、第二種觀點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從污染的對象來看,大氣、水、土地等屬于不同的對象,其產生危害的機理、污染后所產生的危害性等都不同,既然危害性不同,就應當規定對應的法定刑,但是按照第一種說法卻規定在同一罪名中,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對而言,后四種觀點就具有合理性、科學性。但四種學說有個共同點,就是主張污染土地罪自成一罪,這樣也就為空白罪狀的參照對象具體化提供了條件,具體的完善可以是參照司法解釋: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向土地、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也即盡量的使空白罪狀具體化。

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刑事處置的實然與應然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刑事處置中關于自由刑刑期、罰金等的規定有一定的不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處置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法定刑刑期的實然與應然

1997年的刑法懲治環境犯罪注重的是保護傳統的人身、財產等利益,忽略了生態環境法益,判定的刑罰也僅根據傳統法益的侵害情況,正如有學者提出“生態危害才是環境犯罪的直接且比具體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更嚴重的后果”。對比類似犯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樣會造成環境破壞甚至更嚴重后果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卻只有七年,顯然刑期過低。所以,筆者主張提高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最高有期徒刑,至于到底提高多少年才合適,有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說,有提高到無期徒刑說。筆者認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畢竟屬于過失犯罪,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有過高之嫌,提高為十年有期徒刑比較適合。

(二)罰金刑的實然與應然。

無限額罰金制改為日額罰金制?,F行刑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采用的是無限額罰金制。正如前文所論述,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應采取日額罰金制。也即將犯罪者的罪責和經濟狀況二者相結合進行考慮,確定可處罰的期限和每日應當科處的具體金額。借鑒德國的立法經驗,將每日實際收入作為日罰金額,將日額罰金的天數設置在30~1000天以內。針對雙罰制,也應規定較高的罰金數額,將其提高到讓單位失去環境犯罪的能力的程度。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有效控制土地犯罪的目標,也能發揮罰金刑在處罰土地犯罪中的威懾力和預防作用。

(三)資格刑的實然與應然。

在現有的刑法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沒有資格刑的規定。筆者認為,針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制定資格刑,能很好的發揮刑罰的特別預防機制的功效。對觸犯此犯罪的,制定資格刑,在刑罰上禁止其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可以從心里上對行為人產生一種痛苦。行為人在想要犯罪的時候去思考獲得利益和造成損失之間的利弊,促使其及時的約束自己的行為。因為對于這類犯罪人來說剝奪他們從事某種行業的資格就是剝奪他們的生活的來源,如此所造成的壓力比單純的罰款要更具有威懾力。在國外,許多國家針對污染環境的犯罪早已制定了資格刑。比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51條污染大氣罪、252條污染海洋環境罪,對觸犯此罪的行為人“處以5年以下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在法國,刑事審判庭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命令關閉操作作業,也可以規定在一定時間內許可依照適當標準作業的命令。根據我國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情況,為了保障良好的環境,保證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國刑法立法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同時結合我國現實情況,新增剝奪自然人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對單位可以規定一下三種資格刑:(1)停業整頓;(2)限制從事業務活動;(3)強制撤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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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第二條、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組),租賃經營,組建企業集團及出售、兼并、合并、破產、搬遷改造等所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條、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的方式予以處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經出讓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在其出讓年限內屬企業的法人財產,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方式處置后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依法轉讓、轉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國有企業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保留劃撥用地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改革中可繼續沿用劃撥用地的方式。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中確認屬企業投入的部分,可作為企業的資本金投入。

第五條、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實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組);

(二)實行租賃經營的;

(三)組建企業集團的;

(四)被非國有企業兼并的。

第六條、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

第七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干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改組)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第八條、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的;

(四)非國有企業對資不抵債或資債相當的國有企業在承擔債務、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實行兼并的;

(五)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過2005年。2005年12月31日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兼并、合并后的企業改變劃撥土地用途從事經營性開發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改制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改變土地用途且不進行重新建設的,應當按土地評估確認價的20%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企業改制時不改變土地用途,但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進行土地資產重組、轉讓或利用閑置土地發展第三產業的,應當按新的土地用途評估確認價的20%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予以沖抵;

(三)改制企業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分期繳納或緩繳,緩繳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四)改制后的企業經營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其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用于沖減負資產或安置退休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再就業等。

第十條、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年租金按土地評估確認價的20%乘以還原利率確定,租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每期不超過5年,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續租。企業自批準用地之日起2年內免繳土地年租金,第3年至第5年的土地年租金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適當確定,最高不超過標準土地年租金的1/2.5年后土地年租金應根據情況適當調整,調整間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調整幅度不超過上期租金總額的30%。

第十一條、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須報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批。其土地評估確認價的40%部分,按企業隸屬關系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報。

第十二條、企業破產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可以采取拍賣或其他方式予以處置。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所得收益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用于職工安置。

第十三條、需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已辦理土地登記,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辦理土地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第十四條、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費用。

第十五條、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進行土地價格評估。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土地價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評估費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其中,國有企業設立上市公司或組建企業集團的,應當委托具有A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經審查確認的土地價格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中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價出資(或股本)、租金額的依據。

第十六條、改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擬訂,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改革的形式和內容、企業使用土地現狀和擬處置土地的狀況、擬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及理由等。

第十七條、設立上市公司及中央和省屬的改制企業,其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對實行公司制改造、改組或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并、合并、破產等企業,其地價評估結果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審批。

第十八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企業向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資產處置申請。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用地權屬調查和界定(有權屬糾紛的例外)。對尚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應及時出具土地權屬證明。

(三)企業委托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四)企業持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向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申請評估結果確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收到土地價格評估報告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結果確認。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企業土地使用權處置申請、土地價格評估確認報告、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等有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第十九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批準后,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協議)、劃撥土地使用合同。

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免繳土地變更登記費),領取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分期繳納或緩繳的,企業繳清規定的出讓金后,方可領取土地使用證。

未經處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準轉讓、出租、抵押及作價出資(入股)。

第二十條、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其土地價格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規定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其土地價格評估結果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不予批準。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并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已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依法處置的,應當按本規定的要求在1999年12月1日前補辦處置手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注銷原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城鎮集體、鄉鎮企業改革中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