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4-01-31 17:52:3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土地法實施細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工作目標
通過整頓,解決省道段煤炭市場非法經營和偷、漏稅費問題,發展壯大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初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管理科學”的煤炭流通體系。
二、整頓范圍
省道段兩側的煤炭經營攤點。
三、整頓容和要求
(一)園區規劃范圍外年新建的煤炭經營攤點立即停止建設,拆除相關設施設備,恢復土地原狀。
(二)園區規劃范圍外年前(包括年)已開始經營但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土地使用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工商營業執照等的商戶,必須于年12月20日前搬遷進入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否則,依法其生產設施設備。
(三)園區規劃范圍外已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土地使用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工商營業執照等的商戶,2010年前暫時維持經營現狀。但要按照原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落實環保措施,在年9月25日前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其煤炭經營資格證不予年檢,限期搬遷進入園區。
(四)加快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規劃建設進度,10月底前南區基礎設施通路通電;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時開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同時竣工驗收。
(五)園區規劃范圍的企業按照管委會辦公室規范性要求完善各種行政審查、審批手續,守法經營、照章納稅。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道段煤炭市場整頓領導小組
篇2
第一,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為二次調查順利開展夯實了基礎。為確保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我旗從多方面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旗政府及時組織召開會議向參會單位傳達了有關土地調查的文件精神,專題部署了全旗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實施。并成立了以常務副旗長任組長,旗發改委、財政、國土、農牧業、林業、水務、統計等部門為成員的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劃分了工作任務,強化了職責分工,在旗國土資源局下設第二次土地調查辦公室,具體負責我旗土地調查各項工作的協調實施,在工作實施過程中我局精心組織,統籌兼顧,結合工作特點將土地調查任務合理進行分解,確定各個階段的任務、目標制定了責任目標考核機制,極大地調動了土地調查人員的積極性。
第二,廣泛宣傳,深入動員營造了良好的二調工作氛圍。搞好社會宣傳工作,贏得各級領導干部的高度重視與大力支持和取得廣大群眾的理解與配合,對提高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效率、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我局采取復印報送上級有關土地調查文件,輯錄土地法律、法規及有關土地政策宣傳單、宣傳冊,并通過電視臺、宣傳車播報旗領導講話等多種途徑,下基層向廣大農牧民宣傳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重要性、緊迫性,通過宣傳贏得了社會各界對我旗第二次土地調查的認識、理解和支持,取得了很好的社會宣傳輿論實效,為我旗順利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奠定了堅實基礎。
第三,攻堅克難、全力以赴確保土地調查進度。為確保土地調查有計劃、準確高效地開展,旗政府印發了正鑲白旗第二次土地調查《公告》,旗土地調查辦制定并編制下發了《正鑲白旗第二次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內容、目標、任務、時間安排以及具體工作的要求,切實增強了我旗二次調查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我旗第二次土地調查歷時一年半時間,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克服重重,尤其是外業調查上,項目組成員工作不分份內份外,想方設法完成任務,很多同志同時承擔著部門其他項目的任務,他們克服來回往返的車途勞頓,頂著風沙,一干就是十幾個小時,往往早上五六點就起床,一直忙到深夜,直到內業整理完成,他們才可以休息。2009年初作業單位內蒙古勘查設計院外業作業工作全部完成,為了保證圖斑、數據的準確性,局領導組織作業單位、沈陽國源監理公司在我局二樓會議室專門對二調成果進行了分析核查,會上對提出的可行性意見進行匯總。為確保二調成果的準確性,我局抽調10余名熟悉當地地理位置的同志,在局領導班子的牽頭下,分四個工作組,動用5輛車配合沈陽國源監理公司,用時20天時間對我旗第二次土地調查外業工作進行了全面的細致的核查,使得作業單位能及時修改,協調其錯誤的調查成果,并為我旗在自治區調查辦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上報土地調查成果爭取了寶貴的時間。
為保證二調工作的按時完成,我局組成的工作組在冒著雨雪、頂著大風的惡略氣候條件下,到達工作指定區域堅持完成各項工作。有一次我們二調工作組接到任務前往一個偏僻的地區進行圖斑核對,早上走的時候天色晴朗,在到達半途中時天空突降大雨,這時工作組恰好趕到離一個小村莊不遠處山溝里,雨是越下越大,這時工作組的車因路面濕滑泥濘,已不能再向前開進,眼看著山洪即將爆發,工作組的同志們一邊迅速下車利用隨車攜帶的工具想辦法將車輛駛出困境,一邊派人到附近村莊找人求救,在經過近一個半小時人推車拉的努力下終于將工作組的車輛駛出險境,而這時山洪也已順坡而下,人們望著眼前的情景,心里都感到一陣后怕。在二調工作中時常遇到這樣的危險情況,面對困難我們沒有畏縮,能夠圓滿完成我旗二調工作在請我們每個人的心中產生堅定地信念,正是這種信念使我們堅定信心、迎難而上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絕不辜負各級領導對我們的信任。
我旗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于2009年5月30日上報自治區土地調查辦,經自治區調查辦的審查,預檢上報國家土地調查辦,并已返回核查意見,對返回的意見進行修善后上報自治區調查辦,且經過了自治區調查辦專家組的復核。
篇3
關于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戶補償情況的調查
關于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戶補償情況的調查
根據縣委主要領導的指示,最近,我們到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就部分征地拆遷戶要求給予征地拆遷補償問題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匯報如下:一、征地拆遷戶的基本情況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原名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原創業園由益陽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元月批準設立。在開發區清理整頓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辦發〔20xx〕24號文件批復同意將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并入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發〔1994〕5號文件批準設立的省級開發區)。近兩年來,開發區與村組74戶簽約征地576.23畝,其中水田315.01畝、山土等261.22畝,已辦理用地上級報批手續的328.06畝。按照20xx年縣里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是:水田征用價為15000元/畝,山土為8000元/畝,合計征地費用為668.25萬元。已拆遷的74戶農戶采取集中安置的辦法,在復遷地——金盆花園全部安置,支付拆遷安置費238.19萬元。二、目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已征地的農民要求補差。其主要四個原因是:①從土地征用的法規、政策看,征地價(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三項)水田15000元/畝,山土8000元/畝,價格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標準。②從相鄰的七里村、團山村的征地價看,七里村水田征地價2.78萬元/畝、山地1.3萬元/畝,團山村水田征地價3.38萬元/畝、山地1.88萬元/畝。相比之下,開發區的征地價偏低。③年初國土清理和開發區整頓時,為避免群眾上訪,有關領導曾承諾,待上級征地補償規定出臺后,按政策對開發區已征地進行補差。據此,開發區對已征地農民表態承諾,將會按政策適當補差。④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具有連續性,征地不把前面的問題解決好,嚴重影響后續征地工作。2、按照市政府〔20xx〕3號令的規定,開發區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的有關概念,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人口數、耕地等級、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征地價實施期等8個方面的內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體操作標準。3、園區待征地的農民要求在新征地時,嚴格按照益陽市政府〔20xx〕3號令的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三、建議1、按市政府〔20xx〕3號令,對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已征地的價款進行適當補差。開發區已征地576.23畝,目前已支付征地費用668.25萬元。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如下: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價目表單位:元/畝按上述標準,開發區已征地價格尚需補差451.88萬元,具體到村的補差數如下:各村已征地價款補差數目表單位:畝、萬元以上征地補差款建議縣財政例支解決,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萬元;同時,開發區負責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以確保穩定。2、建議縣政府按照市政府〔20xx〕3號令的規定,對開發區出臺專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實施細則,要求對以下8項內容作出具體界定。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按照有關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組和集體企業。但對征地來說,為避免組與組之間的價差太大,建議以村委作為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②耕地問題。土地法規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專業菜田、旱土等。而目前農村普遍只登記水田面積為農業稅納稅面積,旱土沒有計入納稅面積。建議對耕地范圍(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計算依據作出統一規定,以便操作。③人口數問題。人口數直接影響人均耕地面積的計算。村組人數的統計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二是農業稅納稅登記人數,兩者存在差距。建議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作為計算人均耕地的人數。④耕地等級問題。市政府3號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劃分為三個等級,等級不同,征地價格不同,且差距較大。為避免征地時農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級,造成爭議,建議對開發區耕地等級作出明確具體的劃分。⑤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征地補償中的土地安置補助可按地域差別進行調整,縣城(城市)下浮5%,建制鎮下浮10%,偏遠農村下浮25%。開發區所征地雖屬桃花江鎮范圍,但不是中心城區,建議按建制鎮下浮10%計算土地安置補助費。⑥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市中心城區和縣城關鎮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由于縣城關鎮包括縣城中心區、郊區和農村,建議統一規定,縣城中心區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其它區域的征地拆遷房屋在規劃居民點上實行集中聯建或自建。這樣可減輕統一集中安置的壓力,減少復遷地征地建設的投入。⑦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安置補助費可以交安置單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發給被安置人員個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建議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安置人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統一繳入保險機構。這樣,既保證被安置人員征地后有 一定的保障,又可減輕集中支付征地款帶來的壓力。⑧征地價實施期問題。市政府3號令沒有規定征地價的實施期,勢必會引起農民群眾的攀價心理,占地待征、等高價再征的現象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土地征用與開發,特別是對開發區的征地,帶來巨大的阻力。建議規定一個征地價實施期,以2-3年為宜,即根據被征地情況,按照市政府3號令的規定,計算出征地價格(以村為單位),2-3年不變,期滿后,再行調整。3、縣政府對開發區新征地價格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由開發區國土分局根據市政府〔20xx〕3號令,計算出的新征地價格如下:
篇4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機制;法律思考
作者簡介 樊德玲(1971-),女,信陽師范學院政法學院講師。(河南信陽 464000)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黨和政府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出發做出的一項戰略安排,是持續數十年、惠及八億農民、全面提升我國現代化整體水平的一項重大而又艱巨的歷史任務。新農村建設涵蓋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管理、村鎮建設、社會事業、國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備的土地政策體系作支撐。經過三十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了一系列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并需要繼續堅持和完善的農村土地政策。而與此同時,隨著農業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土地流轉問題日益成為新農村建設中一個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
一、新農村建設中土地流轉問題的提出
土地作為農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農村最重要的資產和農民最具保障的財富,具有其他生產要素無法比擬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同時,土地是協調農村、農業、農民關系的紐帶,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我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以計劃體制為背景而推行的一項土地制度。它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使土地的原始生產潛力迅速釋放,農民的生活水平明顯改善,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標志性起點。但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確立,農村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原有的以計劃體制為背景的土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出來,已不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并由此而產生了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如,承包土地量與農村人口不平衡,激化農村內部矛盾;土地與農村勞動力結構不合理,造成土地和勞動力的雙重浪費;個體化的承包機制與社會化的生產建設發展需要不相適應等。因此,為適應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農村的需要,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盤活農村土地,強化農村土地的開發利用與管理,允許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流轉機制,已成為當前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這種從“長期不變”到“長久不變”,一字之別,意味著國家將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限,容許土地流轉,農村改革繼續向縱深推進。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目前,雖說我國涉及農村土地的性質與使用權流轉的有關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一部專門的《土地管理法》。但是,這些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規定的過于原則和籠統。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然規定了土地流轉的形式、原則、合同形式、違約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等條款。但是,由于我國農業地區發展不平衡,土地流轉的原因、形式和規模等諸多方面千差萬別,因此,它不能較全面地指引和規制土地流轉,甚至因為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而對某些利益集團約束乏力。許多地方缺乏土地流轉具體的可操作的實施辦法,也沒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出《土地承包法》的實施細則,對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益補償、流轉價格、糾紛處理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的規范。
(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歸屬不清?!稇椃ā返?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農業法》第3條重申了這一點。至于哪一級和哪一個組織機構代表農村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管理法》第10條則繼續規定“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同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7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根據有關的調研資料顯示,鄉鎮、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多數均有明確的界限和范圍,而且其面積比例一般為1:9:90,似乎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所有權主體并不存在所謂“模糊”之類的問題。但是,在實際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許多案例中,土地產權歸屬的糾紛嚴重。當農村集體土地發生轉移時,土地集體所有權屬與使用權在法律上未能得到明確的規定和保障,從而產生一系列的問題顯得十分棘手、難于管理。
(三)流轉登記制度不健全。完備的登記制度是財產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條件。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不動產使用物權,登記的意義極為重要。相對而言,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是普遍不受重視的。從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在法律上未規定以登記為要件,僅以合同成立為要件。這與物權法中不動產物權都需要通過登記才能設立的規定相違背,這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不健全的法律起源。二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僅以當事人自愿為主,未經登記變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后果僅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在土地流轉較頻繁的經濟較發達地區,一旦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而沒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則以后的受讓人就有可能難以與轉讓人從事正常的交易,其受讓的權利也可能遭他人剝奪,甚至會發生在轉讓中的上當受騙。
(四)政府定位不當,損害農民利益。一些鄉村組織直接充當土地流轉的主體,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收入的手段和作為突出政績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流轉操作中違背土地政策,強行反租,租金補償過低,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利益。
三、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完善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而言,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農民收入結構的日益多元化,農村土地流轉必然會越加頻繁和復雜,流轉的范圍、方式、程度都將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權屬變動必然涉及權利、義務的調整,如何在整體規劃下規范并促進流轉的發生便成為當務之急?!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然而至今沒有成形的政策和法規對農村土地的流轉進行規范調整。筆者認為,必須盡快依法規范農地流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加強和完善土地流轉的法律規范以促進土地流轉。首先,推進土地流轉,要在堅持和完善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尊重農民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其次,制定土地流轉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各地農業經濟發展參差不齊,所以地方立法可以適當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條例或辦法之類的,以法律的形式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加以規范,使土地流轉有序進行,從而達到集約利用、規模經營的目的。對暫不具備立法條件的地方也應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的進行。
(二)要用法律來保障農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權。中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被法律界定為“集體”,這里基本沒有爭議。但是,究竟由誰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都很不明確,而現在此權利基本上由行政村組織來行使。由于它是一個黨政不分、政社不分的行政附屬組織,集體和作為集體分子的農民之間,均無雙向選擇的自由,土地的所有權當然不可能由村民代表來行使,而只能由作為地域性經濟組織的村長來行使,這樣問題就來了。因為村長有事實上的土地處置權,卻并不負擔半點風險,因此為農村土地尋租埋下禍根。因此,應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應法律法規,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錯位、缺位或虛位等問題,將其直接交由村民委員會行使,刪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合作社等虛置概念,賦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村民委員會和使用權主體――承包戶的市場主體地位。所以必須從立法上保證農民享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其享有擁有土地的收益權。
(三)要依法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市場經濟實質就是法制經濟。把土地流轉回歸到市場,實行優勝劣汰,有利于提升農村土地流轉的效率,提高農村土地的產出率,提高廣大農村村民的生活水準,這也是新農村建設的應有之義。如果人為在政策、法規上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堵”和“壓制”并不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比如要修改與《憲法》不協調的有關法律表述,如現行《土地管理法》63條可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從法律層面允許農村土地流轉,同時也要加快相應實施條例出臺,以便于實際操作管理。另外,在中國,大多數地方政府或法院有關機構尚未形成處理土地流轉糾紛的規范化制度,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與仲裁根據。因此,必須進一步制定仲裁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的爭端處理機制。并通過設立專門的土地法院,聘請專家判案,為解決土地流轉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應該建立一個便捷、高效、安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登記公示、公信制度,這對物權流動制度保持高效運轉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一方面,如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不再局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租賃、轉包和招標、拍賣等方式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人身份的多元化使得借由考察權利人是否具備集體成員身份來判斷權屬狀況的困難系數及風險系數大大增加,無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土地流轉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具有頻繁的重復發生率,需要明確的法律登記制度對法律關系各方的權利狀態加以公示化,明晰化、確定化。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厥?、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篇6
關鍵詞:對外投資;越南投資風險;越南投資法律
1 越南投資法的發展歷程
越南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進行革新開放之后,經濟得到快速發展,日本《經濟學人》周刊曾發表文章將越南與印度尼西亞、南非、土耳其以及阿根廷一起并稱為“展望五國”,認為越南是下一代有最有潛力的新興國家的代表。而不斷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對外商投資方面的法規和政策,更是越南經濟快速發展得有力保障。在1987年,越南實施全面革新開放的背景下,越南國會頒布《越南外國投資法》,隨后對《外國投資法》進行數次修訂。隨著越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南政府也頒布及修改多個與投資相關的法律,如《企業法》、《貿易法》、《土地法》等,但由于大量有關投資的法律均為單行法律,缺乏體系性,各個法律之間規定又缺乏一致性,使得投資者在法律適用的不同而存在差別待遇的現象,對投資環境起到阻礙作用,在此背景下,越南國會在2005年通過新的《投資法》,摒棄了對國內和國外有別的立法模式,以期待提升越南對外資的吸引力和滿足國際條約的要求。然而,2005年《投資法》經過九年的實施,其對不同經濟成分企業的不合理差別對待、繁瑣的投資注冊手續以及多個國家職能部門有對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的權限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管理職能不明確或者交叉給投資商的造成困惑,對投資活動帶來阻礙等問題也一一呈現出來。
為了更好的解決投資者在投資領域碰到的政策瓶頸,吸引國際大型經濟集團、跨國公司對越南的投資,越南需要一個更為完善合理的投資政策與法律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梳理越南政府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在這樣的背景下,越南政府十三屆國會第八次會議在2005年《投資法》的修訂基礎上通過了2014年《投資法》,該《投資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新修訂的投資法在投資法在投資領域明確了負面清單和有條件投資領域,同時對投資審批等一系列行政手續進行了改革。
2 2014年《投資法》內容簡介
2014 年《投資法》包括七章、七十六個條款,第一章為總則,共八個條款。第一章規定了《投資法》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術語解釋、《投資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以及國際條約的關系、商業投資政策、負面清單與有條件投資領域及其修訂程序。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對投資者財產所有權的保障、對其開展投資活動的保障、外國投資者向國外轉移資產的保障、政府對部分重要投資項目的擔保、在法律改變時的投資保障、投資活動爭端的解決。第三章為投資優惠政策與投資扶持。第四章為在越南開展投資活動,規定了投資者能夠采用的投資形式,具體分為:1、投資成立經濟組織;2、合資經濟組織;3、以出資、購買經濟組織的股份、入股出資額的形式進行投資;4、按PPP 合同方式; 5、按 BCC 合同方式投資。并且詳細界定了國會、政府總理、省級人民委員會各自的審批權限與相應的程序。第五章為對外投資,包括對外投資的原則、形式以及資金來源以及對外投資政策的決定程序以及核發、調整以及終止對外投資證書效力的程序。第六章為國家對投資活動的管理。具體包括國家對投資活動管理的內容、管理責任、投資監督與評估、建設國家投資信息系統、在越投資活動報告制度。第七章為法律實施。包括違法行為的處理、過渡條款、修改高科技法第 18 條第 1 款以及本法的生效執行。最后新修訂的投資法將有條件投資經營的行業和領域作為附件附于《投資法》尾部,方便投資者查看自己所投資的領域是否屬于有條件投資和經營的領域,以便做出最佳的投資決策。
3 可以在越南投資的領域
新修訂的投資法最顯著的變化就是越南政府對投資的管理模式由正面清單向負面清單的模式轉化,在總則部分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禁止投資的行業、領域:(1)行業;(2)有毒化學物質與礦物;(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件一規定的野生動植物標本經營以及附件三規定的瀕危野生、一類稀缺動植物標本經營;(4)經營活動;(5)販賣和購買人口、人體標本、肢體;(6)與人類無性繁殖有關的投資活動。第七條則具體規定了有條件準入的投資行業、領域。所謂的有條件準入主要是指在該行業、領域進行投資必須滿足國防、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秩序、社會道德、公共健康等條件。本次投資法修訂中梳理出了267個有條件準入的投資行業、領域的目錄,這些目錄詳細規定在新修訂投資法的附錄四中。而涉及具體每一行業的準入條件,則需要投資者詳細參考相關法律、法令、決定以及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從時效方面看,其他法律中關于負面清單以及有條件投資領域之規定自2015年7月1日新《投資法》生效之日起既行廢止,而相關投資準入條件繼續生效至 2016年7月1日。對于負面清單和有條件準入的行業和領域以外的投資行業領域,對投資者都全部開放。而新修訂的投資法對于投資領域的重新梳理可以讓投資者便于做出投資決策,開展投資活動也不用再困惑于模棱兩可的投資行業和領域準入標準。
4 投資審批手續
新修訂的投資法完善了越南政府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規范了各級政府部門的審批權限。從國會、政府總理、省級人民委員會三個層面對不同級別的投資項目作出出決定并且詳細規定了向國會、政府總理、省級人民委員會進行申報項目的材料、程序流程。筆者首先介紹關于審批權限的劃分,以便投資者知道應向哪級機關或部門去遞交項目申請。
4.1 審批權限
國會有權對以下項目的投資政策作決定:(1)對環境有顯著或潛在嚴重影響的項目,如建設核電站;變更國家園區、自然保護區、景點保護區、研究與科學實驗森林區土地目的超過50公頃的;防護林源頭區超過50公頃的;防風、防沙、防波、防海、保護環境的防護林區超過500公頃的;林業生產區超過1000公頃的(2)改變 500 公頃或以上水稻種植區的土地用途;(3)需要在山區遷移兩萬人以上,或者在其他地區遷移五萬人以上的項目;(4)需要國會作出決定的其他特別項目。
政府總理有權對以下項目的投資事項作決定:(1)需要在山區遷移一萬人以上,或者在其他地區遷移兩萬人以上的項目;(2)建設機場、港口、石油開采與精煉;開展賭博服務;開展煙草業經營;(4)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以及經濟開發區的特定區域進行基礎設施建設;(5)投資超過 50 億越南盾的項目;(6)外商從事以下行為:投資海運;提供通信服務與建設網絡基礎設施;植樹造林;投資出版業、新聞業;設立外商獨資的科學技術組織或公司;(7)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由政府總理作出投資政策決定的投資計劃。
省級人民委員會對有關項目的投資政策作決定:(1)若項目所用土地系國家出讓、出租,或需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2)按移交技術方面規定的使用屬于限制移交技術目錄的技術項目。
4.2 審批流程
省級人民委員會接受申請的投資項目材料包括:(1)實施投資項目的建議書。(2)投資商為個人時,須提供身份證、身份卡或者護照的復印件;投資商為組織時,須提供成立證書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資項目方案的內容包括:投資商實施項目、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和融資方案、地點、時間、投資進度、勞動力需求、享受優惠的建議、評估項目經濟社會影響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復印件:投資商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上級母公司的財務支持承諾;金融組織的財務支持承諾;投資商的財務能力擔保;投資商財務能力的情況說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術的項目,內容包括:技術名稱、技術來源、技術規程藍圖、主要技術參數、所用機械設備和主要技術生產線的狀態情況。(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資項目,需要BCC合同。
投資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將資料轉交相關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征求屬于其自身國家管理職能范圍的內容作出意見,收到意見后,登記機關會參考意見并報省級人民委員會,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作出最后的審批決定。投資登記機關需要在法定時間35天之內向投資者回復申請情況。
政府總理接受申請的投資項目的手續為:投資商向實施投資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登記部門遞交材料。投資登記部門在收到材料后報計劃投資部與相關的國家職能部門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對屬于國家管理范圍的內容作出意見并通知投資登記部門和計劃投資部。投資登記部門同時還需要報省級人民委員會對投資項目材料進行評估、作出審定意見并通知計劃投資部。計劃投資部將組織評審投資項目材料和起草評審報告,并呈政府總理決定投資項目的申請。投資者向投資登記機關遞交材料應包括:(1)實施投資項目的建議書。(2)投資商為個人時,須提供身份證、身份卡或者護照的復印件;投資商為組織時,須提供成立證書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資項目方案的內容包括:投資商實施項目、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和融資方案、地點、時間、投資進度、勞動力需求、享受優惠的建議、評估項目經濟社會影響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復印件:投資商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上級母公司的財務支持承諾;金融組織的財務支持承諾;投資商的財務能力擔保;投資商財務能力的情況說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術的項目,內容包括:技術名稱、技術來源、技術規程藍圖、主要技術參數、所用機械設備和主要技術生產線的狀態情況。(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資項目,需要BCC合同。(7)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8)初步環保評估報告、保護環境的措施。(9)投資項目的社會經濟影響、效益評估。
國會接受投資項目申請的程序為投資商首先要向實施投資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登記部門遞交材料。投資登記部門將投資項目材料報計劃投資部,以報告政府總理成立國家評審聯合會。成立之日起90天內,國家評審聯合會組織投資項目材料評審和撰寫評審報告,并撰寫報告呈政府審定。政府在國會定期會議開幕前最遲不超過60天需要移交投資項目申請材料至國會主持審查部門。審查的內容包括:(1)滿足確定屬于國會決定投資主張職能項目的指標。(2)實施項目的必要性。(3)項目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總體發展戰略、規劃,是否符合行業、領域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其他資源使用規劃。(4)項目的目標、規模、地點、期限、實施進度;土地使用需求;征地拆遷、移民、安置方案;主要技術選擇方案;保護環境的措施。(5)投資資金、融資方案。(6)社會經濟影響、效益。(7)特殊機制、政策;投資優惠、扶持及使用條件(若有)。
投資商向實施投資項目所在地的投資登記部門遞交的材料包括:(1)實施投資項目的建議書。(2)投資商為個人時,須提供身份證、身份卡或者護照的復印件;投資商為組織時,須提供成立證書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材料。(3)投資項目方案的內容包括:投資商實施項目、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金和融資方案、地點、時間、投資進度、勞動力需求、享受優惠的建議、評估項目經濟社會影響和效益。(4)一份以下材料的復印件:投資商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上級母公司的財務支持承諾;金融組織的財務支持承諾;投資商的財務能力擔保;投資商財務能力的情況說明材料。(5)若涉及使用技術的項目,內容包括:技術名稱、技術來源、技術規程藍圖、主要技術參數、所用機械設備和主要技術生產線的狀態情況。(6)若以BCC合同形式投資項目,需要BCC合同。(7)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的方案(若有)。(8)初步環保評估報告、保護環境的措施。(9)投資項目的社會經濟影響、效益評估。(10)提出特殊機制、政策的建議(若有)。
5 其他投資注意事項和糾紛及爭議的解決
為了保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越南政府要求投資商繳納保證金,根據投資項目規模、性質和實施進度的因素,保證金額度占投資項目資金的1%-3%,投資商按投資項目實施進度,保證金將歸還投資商。而投資活動的年限不超過70年,若是不在經濟區或是社會經濟條件困難地區進行投資,投資年限將更短,不超過50年。若投資商要暫停、延長投資項目都要以書面形式向投資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新修訂的投資法還特別制定了投資活動報告制度,要求實施項目的投資商、經濟組織向當地投資登記部門和統計部門按每月、每季度、每年這樣的期限報告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在越投資活動發生糾紛、爭議的情況,各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和調解,無法進行協商、調解的,越南國內投資商與合資經濟組織之間;越南國內投資商、合資經濟組織與越南的國家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并且該爭議與在越南領土范圍內的投資活動有關的,可以通過在越南仲裁、法院解決。而發生糾紛的投資商中至少有一方是外資企業或是外國投資商,則可以通過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國仲裁、外國法院或是由糾紛各方協商成立的仲裁來解決。外商與越南國家職能部門的爭議,該爭議與在越投資活動相關,則可由越南法院或越南仲裁解決。
6 小結
本文介紹了2014年越南國會新修訂的投資法,但是當中國企業要進入越南開展投資活動時,出于規避風險和尋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國投資者不單要了解好越南本國的投資法,更要了解中國與東盟簽訂的條約以及中國與越南之間簽訂的雙邊條約。因為根據越南現行的投資法,當出現投資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相沖突時應適用國際條約。早在2009年,中國就同東盟各國簽訂了《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投資協議》,其中的國民待遇條款和最惠國待遇條款更是對中國企業進入越南市場給予了充分的保障。而中國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除了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和越南政府出臺的相應實施細則之外,還應該多角度的進行實地考察,在投資前做好充分的準備,以最好的狀態進行投資活動,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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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見阮氏河《越南投資法的發展及其評析》,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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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年《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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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按照“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方針,采取宣傳與治理同步、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廣大農牧民守法意識,從嚴治理危害公路暢通的行為,維護好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積極創新農村公路管理機制,不斷提升地區農村公路的整體服務能力,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交通運輸環境。
二、目標要求
進一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有效消除各類公路安全隱患,嚴厲查處各類公路違法行為,確保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規范;整治不合理限速標志,營造安全、暢通、舒適的公路通行環境,開展路容路貌專項整治,保持路容路貌整潔美觀;著力解決“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污水亂排、雜物亂堆”的公路“六亂”問題;加強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治理工作,強化源頭監管和路面執法,嚴厲打擊重點路段的短途超限運沙、運碎石等車輛,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努力提高城鄉群眾文明意識,營造城鄉環境優美、生態良好、風貌協調、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的新氣象,使整治活動大見成效。
三、治理范圍和內容
(一)治理范圍
國道212線(路段)和鄉村公路。
(二)治理內容
1、清除公路及公路用地內的違法堆積物、非公路設施、占道經營攤點和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嚴重危及公路設施完好或行車安全的違法建筑、進行集中清除。
2、對橋梁、涵洞等內的堆積物進行及時清理,對于一時難以清理的,可以聯合相關部門進行集中清理,加強公路邊溝、截水溝等排水設施的檢查,做到公路排水順暢。
3、對于近年來建筑控制區內搭建的各類違法建筑,要下決心排除干擾,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理,及時發現制止新增違法建筑,做到發現一處清除一處,把違法建筑物遏制在萌芽狀態。
4、進一步完善公路標志標線,對不符合規范或者缺失的要及時整改修復;對于事故造成的交通安全設施損壞要及時進行修復,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5、對未經審批的非公路標志牌一律拆除,違規審批的按期清理,破損、銹蝕、歪斜等影響路容路貌和行車安全的、要求設置者及時采取修復、加固等措施。
6、督促施工單位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措施,對于未按照國家標準規范設置標志標牌,施工路面情況不符合的要及時糾正。施工人員著反光背心作業,施工完畢后,及時清理路面上的拋灑物和障礙物,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公路,施工單位安排專人維持施工作業現場秩序,確保該路段安全順暢。
四、職責分工
(一)公安局:維護執法現場工作秩序,確保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對糾集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車、強行闖關、威脅恐嚇執法人員暴力抗法行為,實行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交警隊:維護公路交通的正常通行,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引導、分流、疏導各類機動車輛,開展道路巡查,及時處理公路沿線各類交通事故。
(三)建設局:對村鎮過境段、公路沿線規劃區、開發區內的商鋪、門面、臨時建筑物進行有效管理,與鄉鎮政府、工商、路政部門聯合執法,清理、拆除影響道路行車安全的違法建筑物。
(四)國土局:依法審批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各類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會同鄉鎮政府、路政部門勘驗公路沿線違法建筑,并依據《土地法》和《公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依法拆除。
(五)交通局和運管局:協調處理各有關部門和公路沿線鄉鎮公路路政管理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并督促檢查各路段整治進展情況。
(六)公路段:負責做好212線的整治工作,加強上路巡查,維護公路的正常通行,配合交警部門開展施工路段道路巡查,協助引導、分流、疏導各類機動車輛通行,做好過往車輛運行,做好過往司助人員和乘客的解釋、宣傳工作。
(七)工商局、商務局和公路沿線各鄉鎮人民政府:工商局和商務局結合馬路市場整治,對公路沿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行為審查,對未辦理營業執照堅決取締,有經營執照但占道經營影響交通安全的,采取嚴管重罰的方式,督促業主在不影響交通安全通行的前提下依法經營;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城鄉環境衛生整治和文明長廊建設,協助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公路路政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解釋、勸導、宣傳,同時對違法行為按照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善處的管理原則,及時和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共同擬定處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八)夏收季節各單位要嚴厲打擊公路打場曬糧行為,分段管理。交通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縣鄉道路;公路段負責212線城關以下路段;運管局負責212線城關至官亭路段;交警隊負責212線官亭以下至沙灣路段。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
1、成立縣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考評辦法,安排部署整治工作任務,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2、按照整治內容、標準和要求,全面調查摸清本縣區公路基礎設施、公路行業綜合管理、路域環境方面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h交通局、縣公路段、縣公安局分別負責全面調查摸清公路用地范圍以內的公路基礎設施、公路行業綜合管理、道路通行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治意見、制定整治工作計劃、實施細則。
(二)綜合整治階段
1、公路段具體負責組織對國道212線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公路基礎設施及公路行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治,所經鄉鎮應全力配合。
2、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交警大隊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道路通行秩序和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進行集中整治,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工作協調,密切搞好配合,確保通過綜合整治,道路通行秩序井然有序,超限超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3、公路沿線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對國道212線公路用地外沿線可視范圍內的路域環境進行集中整治,并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綜合整治工作。
(三)鞏固完善、檢查、驗收階段。
為推進全縣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將分別于年7月對全縣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工作進行檢查考評,為此,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將在加強日常工作指導、督促、協調、調度、檢查考評,并結合市檢查考評反饋情況,于年8月對全縣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比。對在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工作和年干線公路養護與管理大檢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作出積極貢獻的鄉鎮政府、縣直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整治成效不明顯的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并進行責任追究。各鄉鎮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轄區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整治工作計劃,對整治任務進行分解,明確整治目標,層層落實責任,定期向縣公路綜合整治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取得良好的整治成效。
六、組織機構
為了確保政治工作取得實效,縣上成立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我縣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取得實效,縣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縣長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定期聽取整治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也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整治活動的總體要求,認真研究,精心組織,全面部署,制定具體、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要加強監督檢查,并于每月25日定期向縣公路路政管理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完成整治任務。
篇8
有色金屬產品種類多,應用領域廣,關聯度大,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08年,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增加值7800億元,占全國工業增加值的4.5%,占國家GDP總量的1.9%。行業現有規模以上的企業8984家,資產總量達到1.5萬億元,2008年銷售收入突破了2萬億元,直接就業人數超過300萬。中國有色金屬產量占全球的生產量、消費量平均在30%以上。
2008年10月后,受全球流動性急劇收緊與下游需求快速下滑的影響,有色金屬價格暴跌,下跌幅度普遍在50%以上;市場萎縮,下游房地產、汽車、家電等領域需求迅速放緩,2009年一季度我國十種有色金屬產量同比下降6.46%;企業困頓,行業虧損,普遍處于停產與半停產狀態,氧化鋁停產產能占總產能40%左右,電解鋁停產產能占總產能20%左右。同時,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經過多年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生產與消費國,但對外依存度過高、產業結構不合理、產能過?,F象嚴重、產品附加值低、行業集中度低等問題依然存在。在這樣的背景下,《有色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得以出臺,并在規劃中多處體現了以結構調整促科學發展的思路。
調整重于振興
本次出臺的規劃遵循的主要指導思想是“要以控制總量、淘汰落后、技術改造、企業重組為重點,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在規劃中,既有“結構調整”的治本之策,又有短期促進行業發展的多種手段。總的來看,“結構調整”還是本次規劃的重點,調整重于振興。
一是重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明確通過促進企業重組,優化產業布局;鼓勵開發境外資源,加強資源保障能力,支持企業走出去;明確要形成3~5個具有實力的綜合性企業集團,使銅、鋁、鉛、鋅骨干企業的產量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由目前的70%、55%和40%,提高到2011年的90%、70%和60%。二是重供應總量調整。主要通過嚴格控制總量和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計劃在2011年前,淘汰80萬噸小型預培槽電解鋁產能、30萬噸小型銅冶煉產能,以及40萬噸鉛鋅產能。這表明國家對一般有色金屬新建產能將實行更加嚴格的審批制度,將把重點放到調整產業產能布局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方面,從而實現總量控制和產能結構調整并舉。三是重產品結構調整。我國雖然是有色金屬生產大國,但是有色金屬加工產品在很多方面還沒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規劃提出要通過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產品結構,實現替代進口、增大出口的目標。此外,規劃還要鼓勵加大技術改造與研發力度,提升產品質量與新產品開發力度,發展國內有色技術裝備制造業。針對金融危機下所面臨的困境,規劃還提出了鼓勵收儲、稅收調整和鼓勵并購等可望短期見效的措施。
規劃初見成效
自規劃公布實施以來,國家出臺了多項規劃中確定的政策措施,總體看,有色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實施效果良好,短期振興的目的初步達到,但由于部分政策實施難度較大,實質性進展不大,長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仍然任重道遠。
在出口稅收政策措施上,今年已多次提高有色金屬產品出口退稅率,并注重結構調整,鼓勵深加工產品出口,限制低附加值產品出口,提高成卷的精煉銅板、合金鎳條、桿、型材、鋁合金制空心異型材等產品出口退稅率。如上半年,鋁合金型材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出口稅收政策對企業提升出口產品競爭力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稅率調整幅度不大,涉及范圍有限,且國際市場價格低迷,總體對企業擴大國際市場銷售尚未起到大的作用。
在國家收儲機制建立上,政府根據形勢需要,研究進一步擴大有色金屬國家收儲規模的方案,抓緊建立和完善國家收儲機制,并采取了實質性行動。自2008年12月開始,國家儲備局從銦著手啟動收儲,完成30噸的銦儲備收購,據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至少已經收購了30萬噸銅、59萬噸鋁及15.937噸的鋅,分別占到中國2009年1~4月表觀需求的12.9%、14.7%和10.7%。國家收儲對緩解國內金屬需求與價格急劇下降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上半年國際金屬價格的大幅反彈的重要因素,起到了拉動需求、穩定市場的作用。但這一政策一定程度導致國內有色金屬價格顯著高于國外市場價格,使有色金屬進口數量的激增,對國內生產企業產生一定的沖擊。鑒于上半年收儲的量較大,且金屬價格回升后收儲成本大幅提高,估計后續如果金屬價格不發生大幅跳水,國家和地方收儲的規模都將相對較低,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也較小。
在加大技術進步及技術改造投入上,國家在新增中央投資中安排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形式支持有色金屬產業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加大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支持力度,鼓勵、引導企業積極推進節能技術改造。2009年,國家整體投入有色金屬領域的技改專項資金共計200億元,其中新增1300億元的中央投資中,安排給有色金屬領域的共150億元。5月2日,第一批總投資近75億元的兩年期貼息貸款已經下撥給了41個有色金屬技改項目;而第二批支持項目也即將啟動。技改專項資金有利于產業整體技術進步與集中度的提升,獲得技改專項資金需滿足項目和企業兩方面的審核標準,要求加工領域項目應為高端深加工專項,在礦山領域應為低品位、難選冶的選礦冶煉和綜合利用專項,新材料研究也得到了專項資金的支持。從對企業的要求來講,只有銀行信用等級在AA以上,資產負債率不低于70%的企業才有資格獲得技改專項資金的支持,對于那些規模較小企業希望通過上馬大型項目獲得專項資金的支持也將被排除在外。由于有色行業結構調整的壓力仍然較大,預計后續國家將會繼續安排相應專項技改資金,但由于需要投入的行業較多而國家財力相對有限,預計后續投入量仍主要靠挖掘企業的自身潛力。
在推進直購電試點上,規劃提出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環保、土地法律法規以及投資管理規定,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的骨干電解鋁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增強企業活力。3月27日,電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關于開展電解鋁企業直購電試點工作通知》;7月11日,國家電監會、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又聯合下發《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直購電企業準人條件和結算等實施細則作出明確規定。之后,云南鋁業、山東鋁業等15家電解鋁生產企業被列入試點名單。實行直購電政策,按目前工業用電每千瓦時0.6元計算,按20%
折扣,每千瓦時可優惠0.06~0.12元。若直購電政策能夠落實,對于電解鋁、電解銅等高耗能行業的大型企業來說,最直接的利好就是購電成本的大幅降低,進而大幅度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在直購電政策的實際推進過程中,由于涉及的細節問題較多,目前總體進度依然較慢,預計在試點階段之后,進程可能加快,相關企業能夠增強成本大幅下降帶來的競爭優勢。
在完善企業重組政策上,規劃通過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人員安置、企業資產劃轉、債務核定與處置、財稅利益分配等問題,推進企業重組,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今年以來,由于主要有色金屬企業經營形勢不佳,資金較為緊張,國內有色金屬行業重組進度有所放緩,總體看,央企的收購力度仍要大于地方企業。僅僅在9月就有兩起較大的央企整合,一是中國有色集團重組山東奧博特銅鋁業有限公司;二是江西贛州市人民政府、中國保利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探局贛南地調大隊在贛南賓館舉行了鎢產業戰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共同投資不低于25億元設立保利贛源鎢業有限公司。目前工信部正聯合其他相關部委制定促進企業重組的相關政策,是否能夠取得實質性突破值得期待。隨著有色金屬行業伴隨金融危機影響出現的大起大落,國際競爭壓力日益加大,地方政府對于跨區域重組的態度已經有所轉變,許多有色金屬大省都在其自身的有色產業調整振興規劃中提出要引入以央企為代表的大型優勢企業,參與區域內企業重組。
在支持企業“走出去”上,規劃提出按照互利共贏原則,加強國際合作,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簡化境外項目審批程序,完善信貸、外匯、保險、財稅、人員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強境外資產的經營管理,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嚴格境外資源開發企業準入條件,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骨干企業,在境外資源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注入、外匯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3月和6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分別《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促進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活動;6月和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重點支持有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以穩定外需。多部委6月份還聯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實行總量控制,穩步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近年以來,由于國內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需求旺盛,保障程度低,國內許多企業紛紛加大“走出去”力度,特別是在金融危機背景下,一批大項目得以有實施可能。上述政策的出臺不僅進一步規范了企業“走出去”程序,而且減少了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政策障礙,但各資源國政府和企業開始對中國的收購活動提高警惕。今年以來,以中鋁收購力拓失敗為標志,一批境外資源收購項目遭遇失敗;中色集團終止了收購澳大利亞稀土礦業公司LynasCorp51.66%股份的交易;澳大利亞國防部以武鋼在南澳Woomera Prohibited地區臺資開礦有違澳國家安全利益而宣布不支持;吉恩鎳業收購加拿大皇家礦業計劃受阻,等等。在眾多海外收購中,也有中國五礦集團公司成功收購澳大利亞OZ公司主要資產等少數幾個亮點。
在修訂完善產業政策上,相關政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修訂完善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產業發展政策,重點提高技術裝備、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資源利用率等準入條件,嚴格用地標準,制定深加工產品分類細則等。據報道,工信部已研究編制了《稀土工業發展的專項規劃(2009~2015年)》(以下簡稱《稀土規劃》)和《稀土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力求早日頒布執行??梢灶A見后續結構調整將成為今后國家經濟發展的主線,有關部門將繼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出臺更多有力度的政策措施。
除上述政策外,規劃提出的合理配置資源、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融資政策、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問責制、建立產業信息的交流和披露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等政策措施,在項目審批、信貸投向控制等方面也都已經有所反映,整體看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中央帶動地方
在國家有色金屬調整與振興規劃帶動下,部分主要的有色金屬大省也紛紛根據國家整體規劃導向,出臺了地方有色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如安徽、河南、湖南、江蘇等。從內容來看,各地規劃中明確的政策方向更加明確,措施更加具體,操作性更強,對國家有色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實施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
篇9
于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作乃至社會秩序、公
共利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強制為主
要特征的,因此,該項制度設置是否合理和必要,運行是否適當也直
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權利。為此,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執行權力
成為很多國家行政法近幾十年的重要課題之一。我國經過近二十年的
法制實踐,各行政管理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
體上,形成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
行為例外”的特有執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強制似遠遠多
于間接強制。再次,在程序上,則以法院“非訴訟化”的“申請與形
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后,在監督與救濟方面,則以行政復議、訴
訟與國家賠償為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著其合理
性得到肯認,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
制執行實踐來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立
法,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健全,行政決定的執行缺乏力
度等,這些問題亟待統一立法解決。本文正是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
現狀出發,通過對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制定統一行政
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構想,以期拋磚引玉,推動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研究。
一、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是在繼承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理論基礎
上結合我國行政管理實踐逐漸形成的。學界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表述
盡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內容是大體一致的。即行政強制執行的主
體是國家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采取的
手段為強制措施。不同定義的區別在于:首先,對行政強制執行主體
認識不同,有人主張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均有權采取強制
手段追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人主張只有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執行才
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司法機關執行行政決定或行政法義務的行為不是
行政強制執行。其次,對強制名義認識不同。有學者主張強制執行只
能依據行政決定,不能直接依據法律實施強制,而大多數學者主張行
政強制執行所針對的是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為,所以,無論
是行政法確定的義務還是行政機關決定確定的義務,均可成為行政機
關強制執行的名義。再次,執行的手段不同。有學者將行政強制執行
的手段界定為行政強制措施,有的將其界定為行政措施,有的將其界
定為強制方式。最后,強制執行追求的結果有差異。多數學者主張強
制執行的結果是迫使拒不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也有學者認為,如果行政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或某
種狀態,那么達到與義務履行同一的狀態也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追求的
結果。上述觀點的差異,一方面反映出學術界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
機關、執行內容、執行手段及執行結果等方面認識的不同,另一方面
也說明,行政強制執行理論與一國行政強制執行實踐的緊密聯系。我
國行政機關與法院共享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踐反映了我國行政強制執
行理論的不成熟與復雜性。要徹底有效地解決行政強制執行實踐中的
各種問題,仍必須對行政強制執行理論進行深入研究。我認為,下述
幾個問題則是行政強制執行理論首先應當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
行政強制執行究竟是行政行為還是司法行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
合的行為?如果是行政行為,如何解釋法院依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行
為?如果是司法行為,那么又如何解釋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的情形?如
果是混合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強制執行本身就是一種界線不清的行
為,很難界定。事實上,行政強制執行是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所要
強制當事人履行的義務而言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
機關,它所執行的前提或基礎是行政義務,即行政法律規范或行政機
關設定的義務。而使用的手段即強制措施則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
所以,從執行主體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
另外一些則為司法行為。但從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即行政義務角度看,
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行政行為。由于性質不同,救濟途徑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針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尋求救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和行政
復議途徑;如果是針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尋求救濟,則可能要分別通
過行政訴訟和司法申訴賠償進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有學者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有
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此觀點源于二戰前德日行政法學者的著
作。③也曾長期支配著普魯士的政治法律實踐,奠定了德國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的基礎。本世紀初,德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
和移植,并通過日本,對中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也產生了決定性的
間接影響。④二戰以后,隨著各國民主政治體制的重建,對行政強制
執行制度也進行了改革,行政權當然包括強制執行權的觀念受到沖擊,
行政強制執行權須有法律特別授權的觀念逐漸為人們接受。看來,在
現代社會,并不能絕對地認為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自然延伸,它同
樣需要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并不自
然地享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仍應視法律的具體規定判斷自己能否實施
強制執行。
(三)為何行政機關必須享有一部分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意味著行政機關有權對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依法直
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雖然
行政機關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畢竟不同于民事法律關系
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必須借助法院強制執行的情
形。這是因為,“行政處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權,它的執行方法和
私人關系中義務不履行的執行方法不一樣。在私人關系中,一方不履
行義務時,對方只能請求法院確認義務的存在,并強制他方履行義務。
除通過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強制履行義務的方法。行政處理由于
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權,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規定,不需要通過法
院確認,當事人不服時,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申訴。當事人不履行義
務時,行政機關可依職權執行?!姓幚砭哂袕娭茍绦辛α渴怯?/p>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決定,如果公民
可以拒絕執行,公務將無法實施,國家將成為無政府狀態?!雹菡?/p>
在這個意義上,世界許多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圍不一的
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則得以本身之公權力,實現行政行為之
內容,無須藉助于民事法院之執行程序,此乃行政執行之特征所在?!?/p>
⑥但是,由行政機關自身強制執行行政決定或行政法義務,多少會引
發執行不公,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為了有效制約行政強制權
力,除立法統一規定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等內容外,還需將一部分
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給法院。這才能從根本上限制或監督行政機關濫施
行政強制現象的發生。
(四)劃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權的理論
很多人認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劃分屬于折衷模式,即“并
不一概否認司法機關的行政執行權而僅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
也不完全把行政執行權歸集于司法機關而排斥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
……何時由行政機關徑自強制執行,何時由行政機關申請司法機關執
行,須由法律法規明示?!雹叨煞ㄒ幍囊幎ㄓ趾懿唤y一,有的法
律規定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有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強
制執行,有的法律規定要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有的法
律甚至沒有規定由誰執行。至于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而不那樣規定,
很難說清楚。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劃分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理論標準,
即:“(1)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法
律一般規定由各主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如強制拘留、滯納金、強制
收兌等等,名目很多,但此類規定只限于極少數行政機關。(2)對
一些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執行手段,如強制劃撥,由各單行法規定
是否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沒有授予的,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行使。為
了防止濫用此項權力,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只給了少數
幾家行政機關,其他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個別對個人、
組織的權益關系特別重大的,法律規定也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房屋拆遷、土地退還等。(4)凡是行政機關沒有得到強制執行授
權的,一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雹嗟牵@種標準仍很難掌握。
就海外理論而言,似乎存在一項劃分行政執行與司法執行的相對統一
的標準,即“歐陸各國對于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固均由行政機關自
行為之,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則并非由行政機關自為執行
?!雹嶂劣诮疱X給付義務由誰強制執行,各國做法又不完全一致。如
奧地利對于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由縣政府及聯邦警察官署有權選擇
適用《稅捐執行通則》,行使財稅官署之權限,自行執行,或以債權
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德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法
規未有特別規定時,以稅務局為執行機關。執行標的為動產的,依
《租稅通則》所規定的程序執行,如為不動產則由法院依民事強制執
行程序執行。⑩看來,把行政相對人所負的義務區分為作為、不作為
及金錢給付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劃分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有一定道理
的。
值得說明的是,有些行政義務是無須執行的,故也談不到強制執
行的問題,“如果行政處理的內容是決定或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時,不
需要執行。例如任命某人為公務員,剝奪某公務員的榮譽稱號、開除
某學生學籍,這些行政處理所規定的內容,根據行政處理本身就已實
現,不需要其他的執行行為?!雹?/p>
(五)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即時強制、司法強制
措施的關系
行政法理論雖然在不同意義上使用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
及即時強制概念,但實踐中的區分卻并不明顯。特別是有關強制執行
中直接強制與即使強制,法院依行政機關申請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司法
強制措施等概念之間并無明確界線。按照現在較為流行的觀點,行政
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
務的行政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危害社會的
行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財產權利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行
政強制措施包括各種性質的強制措施,如強制預防、強制制止、強制
恢復、強制保全、強制執行等。行政強制執行的表現形式行政強制執
行措施只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部分。它們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
機關等諸方面均存在區別。⑿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都屬于強制執
行,不同之處在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而即時強
制一般都是在情況緊急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采取,行
政強制措施針對的是違法的嫌疑,而即時強制則主要由于情況緊急。
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司法強制措施
并無不同。我認為,根據性質不同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幾種是恰當
的。行政強制執行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實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介種
類。所以法律如果僅規范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
論上也應將二者視為種屬關系研究。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也是種
屬關系。因為即時強制只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或為制止性的,或
為保全性的,或為促使性的,或為恢復性。即時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
措施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直接依據法律采取的,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則
以法定義務或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實際上不是行政
執行問題,只是由于即時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十分接近,
所以常放在一起規定。
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及實踐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立法與實踐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
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內的整個中國法律建設處于停滯不前甚至倒
退階段,嚴格地講,此時的行政處理決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隸屬關系得
到執行。例如,當企業不履行納稅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
政手段迫使企業履行。另外,對公民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也完全可
以通過行政命令及壓力實現。所以,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不可能,也
不必要建立行政強制的法律制度。進入80年代以來,隨著立法進程的
加快,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立法也逐漸增多。從立法的內容看,既有
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如對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對滯納金、罰款的扣
繳,也有對人身和行為的強制執行,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
違反環保法的責令停產停業的執行。從執行主體上看,立法將行政強
制執行劃分兩大類:
(一)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內容往往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為當
事人設定的各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遇有當事人拒不履行該義務時,
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
傳喚?!薄笆芫辛籼幜P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
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兵役法》第61條規定:“有
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薄抖愂照魇展?/p>
理法》第28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
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
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薄秲群咏煌ò踩?/p>
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對于“擅自設置網具或種植水生物的,主管
機關應當責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強制清除?!薄锻鈬巳氤鼍彻?/p>
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規定“本章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情形除上述幾種外,還包括強制遣送出境、
強制許可、強制收兌、強制退還、強制拆除、強制檢定、強制變賣、
強制收購等。⒁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通常僅限于行政機關為相對人科以普通義
務和法律法規確定的義務,較少及于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科以
制裁性義務的情形,這是我國立法的一種特殊現象。此外,這類行政
強制執行多以行為和人身為強制內容,相反,有關金錢給付義務的履
行除特殊幾類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力外,多數行政機關沒
有此種權力。⒂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以法院為
主,以行政機關為輔。故學術界將這種制度總結為“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為例外”的體制。⒃盡管也有
人對這種體制批評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變的事實。⒄縱觀80年代
以來制定的法律法規,絕大多數法律均將行政處罰的執行權交于法院
。例如,198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條規
定:“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的罰款、吊銷職務證書處罰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
不履行的,由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982年通過的《食
品衛生法》(試行)第38條也規定“對罰款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
訴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強制執行。”1984年通過的《森林法》第39
條規定,“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也不履行的,林業
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征收管理》第56條規
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敝档米⒁獾氖?,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很多立法一改過去在
法律責任一章交代訴權、訴期的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
行的立法習慣,規定行政處罰的同時并不明確規定處罰的執行問題,
例如1998年公布的《證券法》第11章規定了34項處罰條款,但并沒有
規定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機關和權限。這不是立法的疏忽,也并不意
味著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事實上它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立
法意識的反映,即凡是法律法規未授權行政機關自行強制的,均需向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這種立法習慣的改變與《行政訴訟法》的規
定有直接關系?!缎姓V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
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本土⒎ǘ?,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義務多為金錢給付義務,即行政處罰中的罰款、
沒收等財產罰。早先個別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還包括“吊銷
職務證書”等處罰,很明顯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處罰法》第
6章的規定,執行的內容也全都是財產罰。諸如警告、暫扣吊銷許可
證、執照處罰都是類似確認或形成判決的處罰,無須申請法院強制執
行。
(三)行政機關可選擇的行政強制執行
除上述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以及須申請法院執行的立法情形
外,有些法律還規定了可選擇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
《海關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
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
沒收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边@種選擇模式實際上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特
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于執行前已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的前提
下才適用。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此類強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及實踐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立法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須建立在統一的
立法基礎上。目前我國有關強制執行的立法極為分散不統一。有些立
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問題,有些卻沒有規定,即使規定了的,也十
分不統一。行政訴訟法第66條表明了一個原則,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
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為的執行均需申請法院。很顯
然,這一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以什么標準確定行政自
行強制執行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哪些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又如何
實現自行強制執行權?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的申請如何執行?責任由誰
承擔?是否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強制執行等問題,不一而足,要解決
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進行統一立法。
(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缺少指導原則
像其他行政行為一樣,行政強制執行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
范。但由于我國立法并無太多類似的規定,所以實踐中濫用行政強制
措施的現象十分普遍。如未經預先告誡強制拆除房屋,超過執行范圍
采取強制措施,習慣使用直接強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間接強制措施,
不分時間強制執行,錯誤執行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等,這些問題均需通
過統一立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原則加以解決。
(三)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劃分不清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和法院在行政強制執行權限
的劃分問題上缺乏統一標準和界線。一方面,很多行政機關因沒有法
定強制執行權而不得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量的申請執行案件不僅
影響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負擔;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對于行
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使
得很多申請執行案的審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
更有甚者,行政機關與法院“聯手”設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機構,
法院出名義,行政機關出錢出辦公設施,共同強制執行,以至于劃分轉貼于
不清哪些是行政職能,哪些是司法職能。據報載,“有的法庭派員直
接參與抓計劃生育,收繳‘超生’罰款;有的參與‘三提五統’兌現,
直接‘催糧收款’,還有的應有關部分之邀,為其收繳欠費等,個別
干警在受到阻力或指責時,甚至動用警具,違法亂施強制措施。”⒅
這些現象說明,把所有行政行為的執行權歸諸法院顯然是一種簡單化
的處理辦法,不僅難以保障行政行為執行的公正與效率,而且也與法
院專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樣,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所有決
定的設想有違行政權與執行權相分離,強制執行須取得法律特別授權。
(四)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現行體制下,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應有的力度
和威懾力。表現在,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對拒不執行行政
決定的情況往往力不從心,難以達到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例
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果沒有
其他強制措施相輔助,僅憑此種執行罰是無法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
此外,諸如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及其他行政行為
如何執行,則找不到相應措施。再如《兵役法》規定對拒不履行服兵
役義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有權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至于如何強制則
沒有任何具體的措施和手段。再如《土地法》對違法占地的行為規定
了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的強制執行手段,但遇有拒不
履行的,行政機關本身并無任何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不享有自行強
制執行權的機關執行起來就更為艱難,由于沒有法律授權,所有行政
決定的執行都須申請法院,以至于一些數額較小,又無爭議的罰款沒
收處罰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在法院欠拖不決,難以得到及時執
行,個別法院也借機收取執行費,或與行政機關“聯手”執行,造成
很壞影響。目前,法律對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規定也不統一,有些行
政行為的執行,只有直接強制手段,而無間接強制手段,有些相反,
只有間接強制手段,卻無直接強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的執行程序對行政決定的執行也存在諸多難題,與法院的判決、裁定
“執行難”一樣,同樣難以達到迫使相對人及時全面履行義務的目的。
由于目前幾乎沒有任何規范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
現實生活中因行政機關濫施強制措施引發的爭議迅速增多,法院也難
以判斷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別是對于法院依行政機關
申請執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定程序,實踐中的做法非?;靵y。
不僅發揮不了法院監督行政決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
皮”現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見,行政強制執行手段的缺乏
與力度不夠、程序欠缺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大問題,有必要通過統一立
法加以解決。
四、行政強制執行立法構想
鑒于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僅
影響了行政權力的順暢實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給公民法人的合法人
身財產權利造成一定損害,成為制約行政法制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
素。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救濟制度相對健全的同時,
我國立法機關正在考慮建立規范行政行為的基本制度,如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制度。行政強制執行立法需研究的
問題大致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名稱及適用范圍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名稱及適用范圍,學術界提出了兩種主要
的選擇方案,一種方案是制定行政強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與
即時強制等內容:另一種方案是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非執行性的強
制措施及即時強制措施不宜納入立法范圍。從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執行
領域及行政強制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看,單純規范行政強制執行問題
是遠遠不夠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強制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可能
多于行政強制執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夠規范行政強制執
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統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當然,由于行政強制措
施的實體設定權在于特別法,所以在行政強制法中不宜將行政強制措
施作為重點。盡管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如即時強制不屬于行
政執行問題,但仍有必要單列一章,作專門規定。由于行政強制執行
中的很多問題涉及法院的司法強制措施,所以,法院執行行政決定的
行為也屬于該法適用范圍。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在我國立法中是空白。理論界曾提出過四項
原則,即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強制執行原則;目的實現原則;
執行適當原則等。⒆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法也有強制執行原則的規定,
如奧地利行政程序法68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施行法第2條第1款,行
政罰法第36條第2項,瑞士聯邦行政程序法都規定了比例原則。⒇德
國行政執行法也規定了適用方式適當原則和最小損害當事人和公眾原
則,目的實現原則等。(21)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立法目的看,一
方面要保證行政權力的順利實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
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強制執行法應當采用的原則可以包括以
下幾項:
1、依法強制原則
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采用強制手段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首先應
取得法律的授權,既可以是統一行政強制執行法的授權,也可以是各
單項法律的授權。其次,必須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的方式和
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最后,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的行政強制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等責任。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很多國家行政程序立法中采用的一個重要原則。按照
臺灣學者的解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原則、必要原則及法益衡量原則。
適當原則為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
目的的達成并且為正確手段,即在目的手段的關系上是適當的。必要
原則又稱最少侵害原則,是指當有其他同樣有效且對于基本權利侵害
較少之措施可供選擇時,則應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措施。狹義的
比例原則指行政手段不得與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22)就內容而言,
比例原則似乎涵蓋了最少侵害原則、目的實現原則及社會利益與個人
利益均衡等內容。比例原則是多數國家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和司法中掌
握的一項規則。如在法國,“強制執行不是行政處理執行的唯一方法,
而是行政處理執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沒有其他執行方法時才采取?!?/p>
(23)在美國,“行政機關的簡易行為,是一種例外的行政執行程序。
……這種執行方式對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帶來極大的危害,所以法律
只在極有限范圍內,而且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時,才允許這種執
行方式存在。”(24)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也應規定這項原則,具體內
容包括:目的實現原則,即行政機關在強制過程中目的一旦實現,則
應停止一切強制行為。最小侵害原則,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選擇的行政
強制手段,先用最輕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避免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以必要為限,由輕到重依次進行,優先選用較輕
的強制措施和間接強制措施。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均衡原則,行政機
關在選擇何種手段達到什么目的時,應考慮兼顧社會公眾利益為個人
利益。
3、事先告誡原則
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采取直接強制措施前,必須預先告知當事人,
并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得突然襲擊。如在法國,
“行政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前,除緊急情況以外,必須事先催告
當事人履行義務。在當事人表示反抗或明顯的惡意不履行時,才能采
取強制執行措施。”(25)德國行政執行法第13條也規定,行政機關“
首先必須以一定方式對強制方式予以警告,之后允許確定和實施?!?/p>
(26)
4、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不同于行政處罰,不以制裁為主要目的,以實現行轉貼于
政目的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為目的。行政強制執行也不以采取強制措
施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對人履行義務。所以說服和教育相對人促
使其履行義務是該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但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
的,仍需保留采取強制措施的最后權力。只有將強制與教育結合起來,
才能夠既保證行政權的實現,又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強制執行機關
行政強制執行是就相對人承擔的行政義務而言的,行政強制執行
不僅限于形式意義上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還應包括法院依照申請或
訴求針對行政義務承擔人而為的強制執行。所以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
為兩種執行程序及執行機關。立法機關在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權對可以
考慮以下職權劃分標準。
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確認性行政行為、法律授權的限制人身自由行
為及作為或不作為等普通義務的執行。如吊銷許可證、拒絕許可、責
令停業、行政拘留、強制隔離、帶離現場、強制傳喚、強制清除、強
制補種植被、強制履行兵役等。行政機關自身無力強制執行或在域外
執行、遇到抵抗情況下,可以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即時強制措施
由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負責財產決定的執行,如罰款、沒收、收費、扣押、凍結、
查封等執行。行政機關遇有當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財產義務或出現法定
情形有必要就其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簡易
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爭議的,即可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強制執
行,如果當事人有異議,法院須經審理確定后,決定執行與否。
(四)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分為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與法院的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可準用民事訴訟法,不贅述。行政機關的執行措施可以分為
執行罰、代履行及直接強制。除非情況緊急可以省略執行罰和代執行
逕行采取直接強制外,通常情況下三種行政強制措施應按先間接后直
接,先輕后重等順序進行。立法可以明確規定三種行政強制方法的前
提條件及實施程序與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法除采取上述強制措施外,還可以考慮創設拒不履
行行政義務罪及對不履行行政決定者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對于涉及財
產義務,如經執行罰仍不生效,又無直接強制手段的,可以考慮由行
政機關向法院起訴,法院運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
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可以判處義務人拒
不執行行政決定罪或蔑視法庭罪。由法院強迫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即時強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別法單獨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只須
對行政即時強制的方式、條件及救濟加以規定。即使強制按方式不同
可以分為對人身的管束、對物的扣留、對物的處置、對住所、場所的
進入等。即時強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行政強制執行法原則。
(五)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首先應區分行政自行強制執行程序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在行政
強制執行程序中,行政機關及執行人員首先應當履行表明身份和預先
告誡的義務,規定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據比例原則和間
接強制優于直接強制的原則,選擇不同的執行方式,然后根據每種執
行方式的要求和條件予以執行;采取直接強制的,必須按照比例原則
選擇恰當的執行時間進行。如不得在夜間、節假日進行。義務人在行
政強制中反抗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力,或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費用由提出請求的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執行行政決定的程序應以行政行
為已設定某項涉及相對人財產權的義務為前提,當相對人拒不履行交
付財產的義務時,如拒不交納執行罰、罰款、沒收的財物(動產、不
動產),拒不交納稅費時,可由行政機關發出預先告誡,仍不履行義
務的,行政機關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適用特殊的簡
易程序審理此案對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及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是
否成立加以審查。然后,作出執行的裁定,如當事人仍不執行的,法
院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罰款在內的司法強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
奏效的,法院可以考慮根據行政機關或檢察院的起訴追究當事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法院在受理行政機關因執行提起的訴訟
后,可以根據情況和當事人要求采取查封、扣押變賣、拍賣及停止行
政行為執行等強制措施。
(六)法律責任與救濟
行政強制執行有可能造成公民法人人身財產權利重大損害,故分
清執行權限,嚴格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責任,并為不當侵害提供有效救
濟是關鍵的一環。凡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必
須承擔責任,受害人有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凡行政機關
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由法院負責,對法院作出的執
行裁定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可以上訴,對法院采取的司法強制措施
可以申請異議。對法院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執行措施造成損害的,受
害人有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①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于《中國法學》1998年第3
期。
②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具有代表性的理論觀點有:“行政
強制執行是指個人、組織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強制
其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保_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
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98頁):“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
為了保障行政權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
履行行政機關所課義務的管理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其
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法律制度。”(李江等著,
《行政強制執行概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頁)“行政強制
執行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
人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其義務的行為。”(羅豪才主編:《中國
行政法講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頁。)“行政強
制執行,可簡稱行政執行或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拒
不履行,由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由他人
代為履行以達到同樣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王連昌主編:《行政
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頁。)
③德國行政法學者Otto Mayer認為行政權依發動之命令,原則上
即應包括強制執行力轉引自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中國
法學》1998年3期。從日本傳統的行政國家思想分析,行政上的義務
強制一貫是應該由行政權自身實施的,而為實現行政的目的,行政權
借助于司法權的幫助,被認為是根本有悖于情理的。引自楊建順:
《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頁。
④李江等人:《行政強制執行概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
17頁。
⑤王名揚:《法國行政法》1998年版,第174頁。
⑥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998年增訂四版,第442頁。
⑦《行政審判疑難問題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
頁。
⑧羅豪才前引書,第206頁。
⑨參見吳庚關前引書,第447頁。
⑩參見《德國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40條規定。
⑾王名揚前引書,第173頁。
⑿參見羅豪才前引書,第200-201頁。
⒀參見應松年前引文。
⒁羅豪才前引書,第203-205頁。
⒂現行法律、法規授予公安、稅務、海關、審計、外匯管理、工
商管理等少數行政機關享有財產權方面的直接行政強制執行權。參見
李江等人著《行政強制執行概論》,第20頁。
⒃參見應松年:《論行政強制執行》。載于《中國法學》1998年
第3期。
⒄參見張淑芳:《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關于若干問題探討》,載
于《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
⒅李智華:《嚴禁法院越權行為使政府職能》,載于《人民法院
報》,1998年3月19日。
權的大趨勢,在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林立,自行執行力量極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