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15: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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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匯報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細則》和支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大隊成立了由邱建明大隊長任組長,林立卿副大隊長,交管股洪清水股長為成員的交通事故辦案質量評判考核小組。開展對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上級督辦案件、歷年積案及逃逸事故偵破情況的全面自查、清理,現將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1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傷509人,直接經濟損失34092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3.64%.+66.67%.-3.26%.-3.43%;共發生逃逸事故22起,偵破10起,破案率45.45%;結案321起,結案率70.39%,歸檔321起,歸檔率70.39,行政訴訟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隊復議10起,維持8起,撤消2起,能夠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有序;共收到錦旗12面,感謝信11封,滿意率達90%。

2清案情況: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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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問題論文

最近在網上看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統計數據,2002年1—8月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528501起,死亡70271人,同比增加5219起,增加3232人,分別上升10%和48%。近年來交通事故發生呈上升趨勢,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群眾在向富裕的生活目標邁進中,實現“汽車夢”的速度加快,車多了與道路的矛盾加大,與管理的矛盾突出,事故的上升就成為必然。筆者在此并不是要講交通管理的問題,而是要說在公安交警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繁重的工作中,律師參與處理的意義很大。一方面起著維護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對于公安交警部門客觀公正認定事故責任,訊速調解結案起著十分重要的幫助作用。在筆者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深深感到,與辦理形事案件不同,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人員對律師當事人參與事故處理并不抱排斥態度,一般來說只要委托手續齊全,交警就認可律師人的身份。但是,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無論從委托的當事人、還是從處理案件的交警來說,對律師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職權并不十分清楚,因此,筆者在這里首先想對此問題加以說明。

一、律師參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中的職權。

1.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權利。律師的這個權利直接淵于《律師法》所規定的執業律師的業務范圍,《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律師可以“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第五項規定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調解,仲載活動。”這兩項規定為律師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訴及當事人參加賠償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的業務隨著社會發展,新的社會關系發生而不斷發展擴大,執業律師應當在法定范圍內或政策許可范圍內,開拓發展新的業務,為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法律服務,可以說我國每位執業律師正是向著這一方向發展和努力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執業律師們所面臨的問題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從思想上理解和接納律師的工作。1991年9月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律師交通事故案件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三十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兩層含義,其一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訴權,其二規定了上級公安機關有復議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有的辦案人員認為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是申請行政復議,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綜上所述,律師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項職權是,以律師法賦予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以《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訴權及上級公安機關復議職責為執行依據,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使權,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依法享有當事人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調解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據此規定,調解既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權,同時也是職責所在。為了使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有法可依,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這個規章成為全國各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上的依據,該《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法定人和委托人”可以作為調解的參加人,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所以,根據《律師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業律師享有當事人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職權。在實踐中,由于律師較當事人懂法,且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所需證據十分清楚,對賠償數額能夠做到準確的計算,因此,不僅能做到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能有效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當事人工作,防止胡攪蠻纏,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壓力,因此也深受公安機關的歡迎:從另一角度講,由于執業律師介入交通事故處理案件,能促使公安機關工作更加公正,增加透明度,客觀上起到監督的作用,所以,執業律師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對社會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好事。

3.律師依法享有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取證的權利。如前所述,律師雖然在參加賠償調解過程中頗受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歡迎,但是在調解的前置程序“責任認定”過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實際工作中,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責任認定”屬于公安機關的專項工作,所以不希望律師的介入,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公安機關對于律師的調查不接待,對于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認可,甚至連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調查情況,了解責任認定的證據也不同意。筆者認為,執業律師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權,這個權利決不是空洞的,律師除了向案件當事人、證人調查外,也有權向公安機關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有關證據,律師調查所取得證據不僅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責任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從公正執法的角度講,也應當向當事人及律師公示所取得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由此看來,公示證據是公安機關公布事故責任時的法定義務,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公安機關在通知當事人或人領取“責任認定書”時并不公示證據,而且“責任認定書”內容也非常簡單,不注重引用證據說理,“為什么這樣認定責任﹖”往往使人產生疑問。律師在申訴調查中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證據,往往人為設置審批手續,實際上阻撓調查,特別是對證人筆錄總是處于保密狀態,這個關鍵證據,從來不公開。《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作為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方式,雖然解決大量糾紛,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解決,有不少案件,當事人起訴至法院。這就要求律師,從一開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應注意調查收集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因此說,律師的調查收集證據非常重要,律師調查對象不僅限于當事人及證人,還應包括公安機關,如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現行立法,在《處理辦法》中明確律師調查權限,另外在《處理程序》中明確向當事人及人公開證據的范圍,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進執法的統一與協調。

二、賠償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后,是否還應賠償今后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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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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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正確及時處理水上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因碰撞、觸礁或擱淺、浪損、觸損、風災、火災或爆炸、沉沒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傷亡、人員失蹤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當地港航監督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港航監督機構處理水上交通事故的職責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確認傷殘等級、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以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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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調查報告

**市信訪局:

2010年****左右,我公司駕駛員**駕駛****大客車從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駛至***交叉口時,因紅燈,大客車駕駛員在導向車道內正常停車等待。在等待過程中聽到車后一聲巨響,駕駛員下車查看時發現一輛二輪摩托車(為套牌車)撞在大客車左下尾部,摩托車駕駛員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傷。駕駛員立即撥打110報案、120搶救傷者。目前,受傷摩托車駕駛員在**市中醫院接受治療,摩托車女乘員在普濟醫院接受治療,兩傷者傷情較重,正在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后經調查了解,摩托車駕駛員***,***人,現年26歲,在泰打工;摩托車女乘員***,黑龍江***人,現年26歲,在***昆山打工。事故發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并到交警隊積極配合處理。從事故現場分析,我公司車輛正常停車等待信號燈,摩托車是從車后撞上大客車的,按法理講,責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隊責任認定書尚未下達,交警部門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壹萬元費用。

**月30日、**月31日、**月1日傷者家屬到我公司交涉,無理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傷者家屬情緒激動,并在交警隊辦公室毆打我公司駕駛員**,無理指責說:你不停車,就不會有事故發生。我公司要求家屬依法辦事,但傷者家屬置若罔聞,一再到我公司胡攪蠻纏。

**月**日正是清明節假日運輸高峰期,傷者家屬在無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條件下,于10時左右糾集數十人在南站車輛進出口攔堵大門,給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響,旅客投訴不斷,嚴重擾亂我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鑒于以上情況,我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應由交警隊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只要交警隊認為我公司需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我公司當有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傷者家屬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攪蠻纏,妄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應其無理要求,這是難以辦到的。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的社會,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時代,是講法講理的時代,而且我公司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又墊付了兩萬元醫療費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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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特大交通事故處理方案

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積極應對本縣交通系統中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高效、及時、有序地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以及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轄區內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或傷亡總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交通安全生產事故。

三、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一)成立安吉縣交通局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交通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局班子相關成員擔任,成員由局屬單位、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局運管科,負責事故應急處理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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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匯報總結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細則》和支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大隊成立了由邱建明大隊長任組長,林立卿副大隊長,交管股洪清水股長為成員的交通事故辦案質量評判考核小組。開展對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上級督辦案件、歷年積案及逃逸事故偵破情況的全面自查、清理,現將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1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傷504人,直接經濟損失34072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3.64%.+66.67%.-3.26%.-3.43%;共發生逃逸事故22起,偵破10起,破案率45.45%;結案321起,結案率70.39%,歸檔321起,歸檔率70.39,行政訴訟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隊復議10起,維持8起,撤消2起,能夠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有序;共收到錦旗12面,感謝信11封,滿意率達90%。

2清案情況: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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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探索與思考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探索與思考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該法正式實行。同日,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行的《<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下稱“二法一規”)等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相繼得到應用。此前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法一規”的立法與應用高度體現了以人為本、科學創新的精神,對沿襲多年的交通事故處理作了較大的修改和改革,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規定,是我國交通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里程碑,為公安交警部門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在交通事故處理的具體實踐中,由于“二法一規”客觀上存在與實際應用相脫節的問題,造成具體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議和執法差異。本文從分析“二法一規”中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入手,就當前存在的事故處理問題作了一些探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和對策,旨在拋磚引玉,為立法機關、決策部門改進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提供參考。

一、“二法一規”的主要變化

與原有的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變化涉及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環節,在交通事故的立案受理、現場處置、簡易程序處理、調查取證、責任認定、處罰執行、損害賠償調解、檔案管理等方面都作了重大變革。限于側重點,筆者主要分析與事故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一些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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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匯報總結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細則》和支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情況,大隊成立了由邱建明大隊長任組長,林立卿副大隊長,交管股洪清水股長為成員的交通事故辦案質量評判考核小組。開展對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上級督辦案件、歷年積案及逃逸事故偵破情況的全面自查、清理,現將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1基本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傷504人,直接經濟損失340720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四項指數分別+3.64%.+66.67%.-3.26%.-3.43%;共發生逃逸事故22起,偵破10起,破案率45.45%;結案321起,結案率70.39%,歸檔321起,歸檔率70.39,行政訴訟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隊復議10起,維持8起,撤消2起,能夠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有序;共收到錦旗12面,感謝信11封,滿意率達90%。

2清案情況:

(一)死亡事故審結、責任認定、調解情況:

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我大隊轄區無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處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現已審結歸檔24起,結案率為75%,其中按期責任認定29起,按期認定率為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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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較大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建議

為規范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安監局等部門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魯政辦發〔〕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范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調查處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中,經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按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于人員傷亡數量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進行責任調查處理。事故處理意見報市安監局備案。對影響惡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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